113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初等考試・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的外國人取得土地規範,重點在於辨認:外國人取得土地須符合哪些用途、由哪個機關核准,以及地方政府可對土地面積及所在地點設定哪些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年《土地法》第 19 條規定,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得取得法定用途的土地;第 20 條則規定取得土地的核准程序及地方政府的限制權限。與本題相關的規定在命題當年並未因修法而改變。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容易混淆的機關:

  1. 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外國人取得土地,並可依法限制土地面積及所在地點。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國人依《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為特定投資取得土地時,須先經其同意。

因此,選項中若將一般取得土地的核准機關寫成內政部,即與第 20 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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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公告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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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所定的徵收公告程序與公告期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後,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該條明定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的公告期間,依條文規定判斷即可:徵收案核准後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選擇「30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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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何種用地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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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 條: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土地,在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前,適用林業用地的管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了兩個關鍵條件: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再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 條的特別規定,三種分區的未編定土地均適用林業用地管制,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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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關於耕地分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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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耕地分割的面積限制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條文另列出數種例外。題目中的 0.2 公頃與法定門檻不同。

解題方法

先記住一般門檻是 0.25 公頃,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為條文列出的分割合併或分割例外。若選項改寫法定數字,即應留意是否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文規定的門檻是「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選項寫成「未達 0.2 公頃」,門檻不符。辨認法條題時應核對明文數字,不能把 0.2 公頃當成法定標準。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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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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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的駁回申請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符合該條所列情形時,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申請。

第 57 條列有四種情形: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依法不應登記、登記相關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以及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不在這四款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的列舉事項。題目問「不屬」書面駁回情形,因此找出未列入該條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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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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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中「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與「政府機關囑託登記」的區別。逕為登記是登記機關依規定主動辦理;囑託登記則是政府機關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列有登記機關應逕為登記的情形;第 29 條則列有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28 條的逕為登記事由,並留意第 29 條的囑託登記事由。土地徵收或撥用雖不待一般權利人提出申請,但法規定性是「政府機關囑託登記」,不是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因此可據此找出題目所問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不屬逕為登記,為正確答案。《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規定,政府機關遇有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其辦理方式是由政府機關囑託,並非登記機關依職權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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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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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請期限,以及不同原因發生權利變更時,如何認定「權利變更之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一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則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特定法律事件的權利變更日,依其法定生效時點認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的期限與日期定義。調解成立不等於土地登記規則所定的權利變更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的調解,須經法院核定,權利變更日才是「法院核定之日」。因此,選項中把日期寫成「調解成立之日」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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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某甲土地設定農育權登記後,因存續期間屆滿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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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判斷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何種原因消滅,應辦理哪一種登記。依該條,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等原因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適用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已登記的權利消滅」,再看消滅原因是存續期間屆滿。這是《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列明的塗銷登記事由,因此應選塗銷登記。

另須區分登記程序上的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時,得免附部分申請文件。這是文件上的便利規定,不會把登記種類改成「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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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限制登記,不屬經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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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的限制登記種類,以及哪些限制登記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限制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權利的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所為的禁止處分登記。

依同規則第 138 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的項目包括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因法院裁定而為的清算登記。預告登記不在此列;申請預告登記須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找出關鍵:問的是「不屬經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的限制登記。接著將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的囑託項目逐一比對。查封、假處分、破產登記都列在條文中,剩下的預告登記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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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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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80 條及第 81 條,重點是區分所有建物的第一次登記方式,以及共有部分如何登記、如何記載於權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1 條,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原則上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的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共有部分登記簿僅建立標示部並加附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記載於各專有部分的建物所有權狀,不另發共有部分所有權狀。

解題方法

抓住第 81 條最後一句即可判斷:共有部分雖單獨登記,但其權利範圍記在各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狀上,不另外核發共有部分所有權狀。因此,主張「得依申請發給所有權狀」的選項,與法條明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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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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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第 126 條對不同信託成立方式所定的信託登記申請人:

  • 契約信託: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
  • 遺囑信託:原則上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
  • 繼承人有無不明:辦妥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申請人規定與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第 126 條相同。

解題方法

先依信託成立方式區分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再核對登記申請人。四個選項的關鍵差異在於遺囑信託遇到繼承人有無不明時,遺產管理人能否單獨申請。第 126 條明定仍須「會同受託人」,因此將遺產管理人說成單獨申請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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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經辦理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下列何項之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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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為準:土地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辦理清算登記後,在限制登記尚未塗銷前,登記機關原則上應停止與該權利有關的新登記。

但本條列有例外,包括徵收、區段徵收、照價收買,以及公同共有繼承等。這些登記不受前述停止登記原則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這表示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接著比對題目所列登記是否屬該條明文例外:屬於例外者可以辦理;不屬例外者,仍受停止新登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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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因住宅用途申請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案件經內政部許可,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最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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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所定的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大陸地區人民因住宅用途申請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經內政部許可後,許可文件有效期限依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為一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內政部許可文件」可使用多久,應直接對應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的期限規定。住宅用途取得不動產後滿三年始得移轉,是另一項限制,與許可文件有效期限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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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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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土地複丈由誰申請」及其例外。原則上,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特定情形則另定申請人或須由特定人共同申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05 條即可。本題的關鍵是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合併」須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一名共有人代表申請,並非該條規定的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合併,原則上須由共有人全體申請。第 205 條第 1 項第 6 款另規定,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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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張三姓名已經戶政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辦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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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9 條的「更名登記」。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應申請更名登記。權利人是自然人,且姓名已由戶政主管機關變更時,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的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姓名已經戶政機關變更」以及「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辦」。這正是《土地登記規則》第 149 條所定的更名登記。姓名變更只改變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土地權利本身並未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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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耕作權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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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作權」的法律性質。土地法上的耕作權,是土地法特別規定的土地權利,屬於民法物權編以外、由其他法律創設的物權。依民法第757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土地法既有規定,耕作權即得依法成立。

耕作權的內容,是權利人得在土地上繼續耕作,屬於對他人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並非對人請求履行的債權,也不是土地所有權那樣的完全物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耕作權是否具有物權的特徵:它是法律所承認、附著於土地之上的權利,權利人可依法律規定行使耕作權。因此,性質上屬於物權。

再區分物權種類:土地所有權可以全面支配土地,屬於完全物權;耕作權僅在耕作目的範圍內使用土地,屬於所有權以外的限制物權。因此答案是「物權」,不是「完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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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耕地租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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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耕地租用的承租人優先承買/承典權,以及耕地轉租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07 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並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 2 項的通知及效力規定。命題當年,出租人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於接到通知後 10 日內未表示承受,視為放棄優先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兩組規定:一是第 107 條與準用的第 104 條第 2 項,涉及優先承買/承典權;二是第 108 條,直接規定耕地不得轉租。關鍵在於第 108 條不因出租人同意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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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最新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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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79 條之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的許可與移轉限制。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年法規,私法人原則上須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取得房屋並辦竣登記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法律另定的例外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79 條之 1:

  1. 確認買受時是否須經許可。
  2. 核對許可文件的有效期限。
  3. 核對取得後限制期間。
  4. 核對法定例外。

本題的關鍵是第三項限制期間:條文規定為五年,不是三年。因此,寫成「登記完畢後 3 年內不得辦理」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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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若不予計算人數,最低之同意比率應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都市更新條例》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同意門檻及免予計算所有權人數之例外規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規定,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原則上採「雙重門檻」(即所有權人人數與所有權人面積均須同時達一定法定比例)。然而,為防杜極少數所有權人惡意杯葛已具備極高度基地產權同意之都市更新案,同條第 3 項特別增設「排除人數門檻」之特別規定: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之同意比率達到極高標準(均超過十分之九)時,法規例外准予「不計算所有權人人數」。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關鍵字: 題幹核心要件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以及「若不予計算人數,最低之同意比率」。
  2. 對照法律條文要件: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不同劃定類型之原則性雙重門檻分別為:
  •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人數逾 12\frac{1}{2} 且面積逾 12\frac{1}{2}。
  • 一般劃定更新地區:人數逾 34\frac{3}{4} 且面積逾 34\frac{3}{4}。
  •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人數逾 45\frac{4}{5} 且面積逾 45\frac{4}{5}。
  1. 適用例外排除條款: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明定:「第一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均不予計算。」 因此,實施者欲適用「不予計算人數」直接報核,法定之最低同意比率必須為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即 >910> \frac{9}{10})。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 34\frac{3}{4}(四分之三)同意,為《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針對「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一般優先劃定地區)」所設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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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統按多少計徵地價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9 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條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這正是《土地稅法》第 19 條規定的適用情形,因此稅率為千分之六。題目已排除自用住宅用地的例外,直接適用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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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稅法》第 34 條關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一生一次)**的適用要件與防弊條款。考生必須精確掌握以下四大要件:

  1. 面積與稅率限制(第 1 項):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3 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 77 公畝,統就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10\% 徵收;超過部分適用第 33 條之一般累進稅率。
  2. 使用現況限制(第 2 項):出售前 11 年內不得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 防杜投機限制(地上房屋現值比例門檻)(第 3 項):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10%10\%)**者不適用;但建築工程完成滿 1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4. 次數限制(第 4 項):原則以「一次為限」(即「一生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之「何者錯誤」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檢視《土地稅法》第 34 條各項規定,重點比對選項中的法定數字、期限及比率門檻。只要發現與母法數字或文字構成要件不符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7 公畝部分,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10%10\%)徵收;超過 33 公畝或 77 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第 33 條規定之一般累進稅率(20%∼40%20\% \sim 40\%)徵收。
  • (B)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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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之規定,有關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對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買受人簽約後原則上不得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法律另設親屬間移轉例外,以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的特定例外。核准例外的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架構,再核對各選項所述的例外條件與核准機關:

  1. 原則:不得讓與或轉售契約給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相關廣告。
  2. 親屬例外: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讓與或轉售,不在此限。
  3. 其他例外:須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的情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4. 限額:依上述「其他例外」核准讓與或轉售的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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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用土地之每年使用補償費,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之何種地價百分之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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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的徵用使用補償費計算基準。徵用是因公共事業需要,在一定期間內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土地每年使用補償費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計算基準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徵用土地」、「每年使用補償費」及「公告期滿第 15 日」,直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條文指定的地價種類是公告土地現值,因此選項不需另以市價或協議價格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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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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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的土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也就是申領「抵價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申請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範圍得為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的補償地價。經核定後,所有權人仍有法定期限可以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的程序與效果,特別留意「核定發給抵價地後,是否仍可改領現金」這項例外規定。題幹問「何者錯誤」,找出否認此項權利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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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規定,下列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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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的撤銷或廢止徵收程序,以及第 51 條核准後的通知與發還程序。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則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並依條文所定程序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現行內容未見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第 50 條與第 51 條的程序分工:

  • 第 50 條規定由誰申請、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提出請求,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如何審查。
  • 第 5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原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繳款、發還土地。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機關與程序,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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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繼承人有數人時,下列何者須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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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有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其中一人或數人得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申請將被繼承人的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如要登記為分別共有,則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120條對兩種共有登記的不同要求:

  • 公同共有登記:可由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
  • 分別共有登記: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因此,題目問「何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直接選分別共有登記。

選項分析

(A) 申請為繼承土地公同共有之登記:錯誤。 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時,其中一人或數人仍得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不以全體同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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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抵繳之總額,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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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3 項,測驗重新規定地價後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的上限。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就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抵繳總額不得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 百分之五。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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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若其為依法得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土地面積最高限額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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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的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面積上限。條文依土地用途分別規定限額;其中依法得供建築使用的土地,以「每戶」為計算單位,最高為零點一公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無償取得所有權」,再依土地用途對照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法得為建築使用的土地,每戶最高零點一公頃。因此選擇 (C)。

這裡的關鍵是分清楚計算單位與用途:建築用地看「每戶」,不是每人;也不可與其他用途的面積上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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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相關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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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6 條之 1,區別同一標的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或「次序拋棄」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時,應由哪些人提出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次序讓與: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
  • 次序拋棄:由拋棄人單獨申請。

兩者申請人的規定不同,且土地所有權人並非本條所定的申請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再分別比對兩種次序變動的申請方式:讓與須雙方會同;拋棄則由拋棄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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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錯誤等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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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登記儲金」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損害賠償之用。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70 條則以登記費提存一定比例,作為相關賠償的準備。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登記費提存比例」,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記住「登記儲金=登記費的 10%」,即可選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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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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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判斷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的方式,以及何時可以不經標租而逕予出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符合第 42 條所列情形之一時,則得逕予出租。該條並規定,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以第 42 條核對各選項:標租是否可行、逕予出租的條件是否吻合,以及書面形式是否為生效要件。選項 C 的「依法得讓售者,不得逕予出租」與條文列出的例外情形不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得以標租方式辦理:正確。 第 42 條第 1 項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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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書之權利價值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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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權利變換計畫書權利價值異議」的提出期限、主管機關審議期限、延長期限,以及對審議結果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情形特殊且有技術性諮商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第 53 條的四項關鍵規定即可:

  1. 異議提出期限: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
  2. 提出方式: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3. 審議與延長期限:受理後 3 個月內核復;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
  4. 救濟性質:對審議結果不服,提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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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下列何者為逾期不接管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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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關於權利變換後接管的規定。實施者以書面通知受配人限期接管土地及建築物;受配人逾期仍未接管,法律效果是自接管期限屆滿的翌日起,視為已接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翌日起」與「視為已接管」。期限屆滿當日仍是期限最後一日;逾期的法律效果從隔日開始,且法律上視同受配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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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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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更新條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之法定事由,並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辨《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之法定適用要件差異。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之規定為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配合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3. 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符合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險之合法建築物。

解題方法

本題的核心解題切入點為「主管機關強制介入的急迫性門檻」與「法規移植辨析」:

  1. 掌握迅行劃定的急迫本質:「迅行劃定」具有不可延宕之公共安全與防救災必要(如天災戰亂損壞、預防重大災害、結構安全未達最低等級之危樓),賦予主管機關主動介入迅行劃定的法定義務。
  2. 識破法規移花接木:選項 (C) 的文字是整段移植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危老重建」之適用範疇,並非《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之「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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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種情形應由該登記人員償還損害賠償,撥歸登記儲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0 條第 2 項的登記儲金與登記人員償還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地政機關所負的損害賠償若因登記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該人員應償還賠償金,撥歸登記儲金。

《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受損害,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提存登記費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供第 68 條賠償之用,並由重大過失致損的登記人員償還。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地政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負賠償責任,接著要辨認登記人員何時須向登記儲金償還。直接抓法條門檻:「重大過失」。只要選出此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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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一併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的「一併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若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請。

解題方法

抓住第 8 條的三個關鍵:申請期限為公告日起 1 年、受理機關為地方主管機關、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可書面撤回。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判斷只有撤回申請的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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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的事業計畫與公聽程序,以及第 11 條的協議價購前置程序。徵收是取得土地的最後手段,因此需用土地人原則上須先辦理法定程序,並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法條也規定特定情形的程序及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種程序用語:「說明會」、「公聽會」與「聽證」不能混用;再依序核對徵收前的程序時點、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的程序,以及協議價購原則與例外。四個選項中,正確者須同時符合條文用語及適用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原則上應舉行的是公聽會,不是說明會。選項將法定程序名稱改成「說明會」,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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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適用「一生一屋」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的「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曾適用同條第 1 項「一生一次」優惠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屋要件者,仍可就法定面積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一生一屋的要件包括:出售前持有並設籍連續 6 年以上;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土地面積在法定上限內;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曾適用一生一次優惠。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4 條第 5 項要件,特別留意「出售前 1 年」與「出售前 5 年」的差異:一生一次涉及出售前 1 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一生一屋則要求出售前 5 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此,選項若將一生一次的期間套用到一生一屋,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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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免徵全部地價稅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各類土地的地價稅減免幅度,關鍵是分清楚「全免」、「減徵」及適用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的情形與《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的稅額優惠:

  • 私有土地無償供指定機關、學校使用,符合規定者地價稅全免。
  • 古蹟保存區土地依受限制程度減徵;區段徵收完成後則減半徵收,均非全免。

因此,符合「免徵全部地價稅」的是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之 3,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禁建土地通常減徵百分之五十,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才全免。題目所述是受限制,並非全免情形。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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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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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5 條、第 17 條及第 19 條:要分辨「土地能否私有」、「外國人不得取得的特定土地」與「外國人得取得的用途土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17 條列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的土地,包括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的土地。這是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限制,並非一概禁止土地私有。

同條另規定,因繼承取得上述土地者,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竣之日起三年內出售給本國人;逾期未出售,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土地能否私有,還是外國人能否取得。再核對第 17 條的土地種類與繼承出售期限,最後以第 19 條確認墳場是否屬外國人得取得的用途。

選項分析

  • (A) 林地不得私有:錯誤。《土地法》第 17 條限制的是林地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並未規定林地不得私有。不能把「不得移轉給外國人」誤讀為「不得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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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土地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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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總登記的登記費負擔人、計費基準與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65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總登記」,再依土地法第 65 條核對三個要件:

  • 繳費人:權利人。
  • 計費基準:申報地價;涉及他項權利時,依土地他項權利價值計算。
  • 費率:千分之二。

符合這三項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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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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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測驗不同移轉原因所適用的「申報移轉現值審核基準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遺贈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土地移轉原因是「遺贈」,再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找出該類移轉的法定基準日。基準日是遺贈人死亡日;遺囑成立日、遺囑生效日或受遺贈人申報日,都不是本款指定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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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乙、丙、丁、戊為 A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 15\frac{1}{5}。依共有土地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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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別共有中,共有人能否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以及處分共有物全部時的同意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共有物本身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由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若同意者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不計人數。這項多數決規定不包括設定抵押權。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所說的是「單獨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還是「處分或設定負擔於整筆共有土地」:

  • 個別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 處分整筆共有物,原則上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僅對條文所列事項設有多數決例外。
  • 本題五人各持有 1/51/5,屬分別共有;題目未表示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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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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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中三種不同登記的用途:

  • 消滅登記:土地或建物本身滅失時,註銷該標的物的登記。
  • 塗銷登記: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等原因消滅時,塗銷該權利登記。
  • 更名登記: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但權利本身及權利人同一性未變時,更新登記名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土地本身滅失」、「土地權利消滅」、「權利人名稱變更」,還是「預告登記塗銷」,再核對各自適用的登記類型及要件。《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權利消滅時申請塗銷登記;第 146 條規定預告登記塗銷須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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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地價稅之課徵,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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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依地上建築改良物的樓層數,適用不同的地價稅減徵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有建築改良物者:

  • 一層:減徵二分之一
  • 二層:減徵三分之一
  • 三層:減徵四分之一
  • 四層以上:減徵五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土地用途符合「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再依題目給定的地上建築改良物樓層數對照減徵標準。本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適用「減徵二分之一」,即地價稅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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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且興辦事業性質相同者,應以下列何者為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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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6 條,規範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如何決定核定順序。條文採兩階段判斷:

  1. 先比較各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的性質輕重。
  2. 若興辦事業性質相同,則以申請先後作為核定原則。

本題已明示興辦事業性質相同,直接適用第二階段。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設定的比較條件:同一土地、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而且興辦事業性質相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6 條,性質相同時,以申請先後為核定原則,因此選擇依申請時間排序的選項。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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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 AA 地,甲之應有部分為 35\frac{3}{5},乙與丙之應有部分分別為 15\frac{1}{5},今甲欲將 AA 地無償設定地上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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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同意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得由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為之。

但該條的多數決規則不適用於無償處分。甲欲無償設定地上權,須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人全體同意;單一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負擔,不能單獨使共有土地全部負擔地上權。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為「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再看是否有償。設定地上權原則上屬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事項,可依共有人及持分雙重過半數決;但題目特別指出「無償」,須改看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的全體同意規則。

因此,甲與乙即使同意,丙不同意,仍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將共有土地無償設定地上權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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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關於公同共有土地之申請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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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2 條所定的公同共有土地登記方式。公同共有土地的登記,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利益,得就全部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登記完成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結果通知未會同申請的其他公同共有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而不是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2 條,可由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申請;後者才涉及共有人及應有部分的同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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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其應補償價額之差額應於何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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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應補償價額差額須於「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

一般徵收補償費的發給期限,則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所定的徵收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兩種期限的起算點不同,應分辨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後「有變動」時,差額何時發給。抓住「差額」及「結果確定」兩個關鍵詞,直接對應第 22 條第 5 項:自結果確定日起算,於三個月內發給。因此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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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參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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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2項對區段徵收抵價地第一次移轉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須以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作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課徵時準用同法第39條第4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個階段:

  • 區段徵收時以抵價地補償:免徵土地增值稅。
  •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計算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再減徵稅額百分之四十。

題幹明確指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因此適用第二種情形,答案為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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