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民國 110 年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之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其有關「申報登錄資訊」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不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登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的申報登錄義務。解題關鍵是辨明各類案件的申報義務人及申報範圍:
- 仲介成交的租賃案件:由經營仲介業務者申報。
- 買賣移轉登記案件:買賣雙方應共同申報;贈與移轉並非買賣案件,不適用這項義務。
- 地主自行興建、自行銷售的成屋買賣案件:賣方屬權利人,仍應與買方共同申報。
- 代銷業受託銷售的預售屋案件:由代銷業者申報。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經營仲介業務者對居間或代理成交的租賃案件,應辦理申報登錄;經營代銷業務者受託銷售預售屋,對預售屋買賣案件也有申報義務。
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買賣雙方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應共同申報成交資訊。因此,先分辨題目是仲介租賃、買賣移轉,或代銷預售屋;再確認案件是否屬於法定申報範圍。贈與雖然也是移轉登記案件,但不是買賣,故不落入買賣成交資訊的共同申報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地方政府因執行土地行政管理事項之需要,訂定自治規則時,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有關之法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所定自治規則的訂定及發布後程序。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發布後,須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土地行政管理屬縣(市)自治事項。題目問的是自治規則發布後的程序,關鍵在辨別「備查」與「審核」。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判斷發布後應辦理的程序:縣(市)政府發布自治規則後,應函送縣(市)議會查照,也應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選項若把「備查」寫成「審核」,就與法條用語及程序性質不符;「備查」是將規則報送主管機關知悉並監督,並非發布後須經主管機關審核。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業務非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之職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專業人員的證照或證明文件由哪個機關辦理,特別要區分「地政主管機關辦理」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依相關法規確認主管機關及辦理事項:
- 《地政士法》第 7 條:地政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開業執照。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經紀營業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團體登錄並領有證明。
- 《技師法》第 7 條:技師執業執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估價師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由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開業證書。
因此,測量技師職業執照的發給不屬地方地政主管機關職掌。
選項分析
- (A) 地政士開業執照之備查:正確。 地政士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依《地政士法》辦理相關公告、通知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B)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文件之核發:正確。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營業員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團體辦理登錄並發給,並非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的直接核發業務。
第 4 題2 分
機關內部單位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稱為:
核心觀念
這題考機關內部單位的分類。「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事項,都是協助機關推動各項業務的支援服務工作;辦理這些工作的單位稱為輔助單位。
輔助單位主要提供行政、人力、財務、資訊及法制等支援,讓業務單位能執行機關的核心職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等支援性職能,可先判斷其工作性質:它們不是直接辦理機關核心業務,而是為機關各單位提供共同服務。因此,應選「輔助單位」。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題幹中的「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正是行政機關的法定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定義關鍵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這些字句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因此選「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以及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
「免職」常見於公務人員考績等人事法規,並非《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列出的懲戒處分名稱;它也不等同於「免除職務」。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法定處分名稱。題目問「不是」懲戒處分,找出未列在條文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對於違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者予以懲戒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權限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等應受懲戒事由時,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並作成懲戒判決;任職機關或主管機關負責移送等職責,並非直接作成懲戒處分的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誰予以懲戒處分」,也就是懲戒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機關;再排除行政機關首長及名稱已不合當時制度的機關選項。民國 109 年改制後,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因此選項中相符者為「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有關建物複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8 條至第 290 條的建物複丈規定。建物複丈包括建物位置或形狀變更等測量作業,也包括建物滅失的勘查;建物分割與合併則各有申辦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要件:分割時,分割處須有定著、可作為分隔的樓地板或牆壁;合併時,須為已辦畢所有權登記且位置相連的建物。再確認建物滅失勘查是否屬於建物複丈,以及合併後建號如何處理。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國土測繪法規定,有關測繪業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36條、第39條及第40條的測繪業管理規定。以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司組織測繪業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歇業後須於三十日內繳回登記證並辦理廢止登記;登記證效期為四年,屆滿前六十日內須申請換證。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列的期限與法律效果即可。題目中的「一年、六十日、五年、視同自行停業」混合了法條正確用語與錯置數字,應以法定期限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土測繪法》第36條規定,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不是 1 年。
- **(B) 錯誤。
第 10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時地政機關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地籍圖重測的作業程序、異議複丈的辦理機關,以及重測公告確定後舊地籍圖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規則第 185 條,地籍圖重測依規定程序辦理,先進行地籍調查,再據以進行地籍測量。重測公告確定後,應停止使用重測前的地籍圖;而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仍可就未涉及爭議的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重測程序及重測後的作業限制。尤其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異議複丈由法定主管機關辦理;界址爭議土地的未爭議部分,並非一律禁止辦理相關複丈或變更。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7 條規定,除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外,登記規費應於何時繳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47 條所定的登記規費繳納時點。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除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依同規則第 70 條之 6 辦理外,登記規費應於「申請登記收件後」繳納。
解題方法
題目已排除網路申請,直接依第 47 條的一般規則判斷:申請案件完成收件後繳費。收件是登記機關受理並編列案件的程序時點,與後續審查、登記完畢或發給權利書狀不同。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除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外,應於何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2 項的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期限。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則由經紀業辦理申報登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限定的申報義務人:「除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外」,也就是由銷售預售屋者自行申報。再找法條規定的起算事件與期限:自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題目問何時申報,因此應選同時符合「簽約後」及「30 日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坡地保育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下列何種用地之管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 條,測驗的是山坡地範圍內特定使用分區的土地,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應依哪一種用地的規定管制。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山坡地範圍內的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的兩項條件: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屬「山坡地保育區」;接著找出條文對這類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所指定的管制方式。條文直接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因此選林業用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未來幾年內計畫人口之居住需求,預估其面積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對住宅區面積檢討所定的計畫人口推估期間。住宅區應考量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區分不同發展性質與使用強度,並依未來 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的居住需求預估面積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該辦法第 30 條。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住宅區」與「計畫人口居住需求」,即可直接對應法定推估期間「未來二十五年內」,選擇 25 年。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時,下列何者非屬同法第 79 條規定之裁罰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列的裁罰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依該法發布的命令時,地方政府得處罰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身分。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法條未列為裁罰對象的身分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下列何機關決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所定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機關決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協調不成」,直接對照《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的後續處理:報行政院決定。因此選行政院。
本題詢問的是協調不成時由哪個機關作成決定,不是詢問《國土計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即使該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也不能因此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關於填海造地之使用許可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填海造地使用許可的申請條件、受理機關與審議機關,以及使用許可對國土功能分區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使用許可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受理申請」、「審議案件」與「是否可變更分區」:
- 受理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填海造地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填海造地使用許可僅限城鄉發展地區申請。
- 使用許可本身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因此,選項將申請受理、審議機關混為一談,或與分區變更限制相反者,均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經核定後,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得申請復議;關於申請復議之次數,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4 條,重點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核定計畫申請復議的次數限制與提出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申請復議應在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以一次為限」即可判斷。一次為限表示最多只能申請復議 1 次,對應選項(A)。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何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關於「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的認定基準。依該辦法規定,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日期完整關鍵語:「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題目選項分別將「土地重劃」與「土地分配結果」的公告,以及公告當日與公告期滿日排列組合;判斷時須同時確認公告的標的與認定的時間點。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得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訴。關於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16 條、第 20 條的公開評選申訴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申訴人誤向管轄申訴審議會以外的機關提出申訴,該機關應將申訴書移送管轄的都更評選申訴會;審議判斷則視同訴願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法定效果即可判斷:誤投由機關移送、審議期限為二個月、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再看選項是否把移送說成不受理、把期限改成 30 日,或把後續救濟說成再申訴。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6 條,申訴人誤向管轄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的機關提出申訴,仍以該機關收受日作為提起申訴日;
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直轄市主管機關計算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之作業步驟,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7 條所定的市價變動幅度計算步驟。主管機關比較現期與基期的案例市價,先分期蒐集實例、計算並排序單價,再取排序後第 25 至第 75 百分位數間案例的市價單價平均值,最後以現期平均值除以基期平均值計算市價變動幅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的期間、排序範圍與計算順序是否符合第 27 條。關鍵在於辨認法定百分位區間:規定採第 25 至第 75 百分位數,不是第 20 至第 70 百分位數。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之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定「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條依序規定:
-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 依評議結果計算宗地地價。
- 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為 30 日。
-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用語逐項比對。特別留意第一步調查的對象是「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而非「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價格」;後者是《平均地權條例》其他規定涉及的用語,並非第 15 條所列規定地價程序的文字。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有關被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評定程序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所定地價補償的市價查估與評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主管機關也須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市價變動幅度供評定,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查估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程序主體即可判斷:
- 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查估徵收補償市價,並調查地價動態。
-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把查估、評定的機關或法規名稱寫錯,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需要具備之法定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的不動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與開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 條,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依第 6 條,估價師登記開業,須檢附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的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開業證書。開業後,依第 9 條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程序:先考試及格、領取估價師證書,再符合開業資格並完成登記,領得開業證書。題目問「不屬於」法定要件,因此找出不在此法定資格與開業程序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名稱、地址有變更異動,而未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懲戒?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及第 36 條第 1 款的懲戒規定。依第 11 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事務所名稱、地址均屬登記事項。未依規定申報變更,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款,應予警告或申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事實對應到法條:估價師已開業,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卻未辦理變更登記,屬違反第 11 條。再查第 36 條所列懲戒方式,即可判斷應選「警告或申誡」。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下列何者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不動產說明書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同條例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授權的主管機關層級:條文寫「中央主管機關」,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 條確認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時,應補償價額差額發放之期間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徵收補償價額經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時,應補償價額差額的發放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所定的期限即可:行政救濟結果確定後,應於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發放補償價額差額。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協議價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的協議價購程序,以及協議價購與徵收處分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原則上應先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協議未能達成,才得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是徵收前的法定先行程序,目的在於讓需用土地人先以協議等較溫和方式取得土地。若依法應進行而未進行,徵收程序即有違法瑕疵。
解題方法
先抓住「徵收是取得土地的強制手段,協議價購是申請徵收前原則上必須履行的程序」這項規則,再辨別法定例外與協議的性質:
- 優先購買權是否能在協議價購時主張?
- 交通事業是否一概可免協議?
- 協議價購是否為代替徵收處分的行政契約?
- 未履行法定先行程序,徵收是否違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明定,協議價購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其他法律享有優先購買權者,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因此,不能因其他法律有優先購買權,就在本程序中主張優先承購。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有關該公聽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所定的事業計畫公聽會,以及「公聽會」與《行政程序法》上「聽證」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公聽會的功能是讓相關人表達意見,並使需用土地人及主管機關在後續審查時掌握相關意見;它不以作成決議為必要,意見也不當然拘束主管機關。第 10 條另就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徵收且有爭議的情形,明定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這是特別規定,不能據此把一般公聽會等同於聽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述的一般公聽會,再逐一檢查選項是否誤將它說成具有決議拘束力、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席才有效,或必須依聽證程序辦理。一般公聽會的核心是「聽取意見」;因此,符合此定位且未把意見說成必然有拘束力的選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50條所定的撤銷徵收、廢止徵收及申請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撤銷徵收:因徵收作業錯誤等原因,原徵收土地本來就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撤銷徵收。
- 廢止徵收:徵收原本有其必要,但因工程變更、事業計畫改變或情事變更等,後來失去徵收必要,應廢止徵收。
- 第49條第3項另規定:一併徵收的殘餘部分,原則上要同時撤銷或廢止;但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 依第50條第1項,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條文,再核對法條用語。關鍵是區別「作業錯誤」與「工程變更設計」:前者屬撤銷,後者列在廢止徵收事由中。接著確認申請程序與殘餘部分的例外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公告於該條例適用地區之戰地政務期間徵收之土地,如管理機關已無使用事實,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購回其土地。關於該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法規與行政法實務見解為準。核心在於辨析**《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土地購回公告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與「事實行為(觀念通知)」之區別:
- 法規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規定,戰地政務期間非經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公產管理機關無使用事實者,應由主管機關/公產管理機關予以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期限內申請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購回。
- 行為定性標準:行政機關對外作出的公權力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行政處分」,關鍵在於是否具備**「規制性」(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若僅為資訊傳達、事實揭露或促請當事人知悉注意,則屬「事實行為」**(學理上屬無意思表示法效之觀念通知)。
解題方法
以「行為是否直接產生規制效力(法律效果)」為切入點:
- 購回請求權源自法律,非源自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購回土地的權利基礎,直接來自於《離島建設條例》之明文授權,而非由主管機關的「公告」所創設。
- 公告僅具宣示與通知作用:主管機關將「已無使用事實之公有土地」彙整並予以公告,其功能僅在於公開清冊資訊、通知原所有權人知悉該等土地現況,以促請其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購回申請。此公告並未直接決定或剝奪人民之權益,不具對外直接發生實體法上規制效果之意思表示,本質上為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 救濟層次之劃分:因公告不具行政處分性,人民不得單獨對公告提起訴願;日後原所有權人提出購回申請,公產管理機關所為之「准駁決定」,始為對外發生權利變動之行政處分,屆時不服駁回處分者方得提起訴願。
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或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對授益行政處分給付返還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公法上不當得利,是指在公法關係中,受有利益的一方欠缺法律上原因,致他方財產受損,因而發生返還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益行政處分所提供的金錢或可分物給付,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已受領的給付。
判斷關鍵在於:原處分失效的效力是否回溯。若處分只向將來失效,失效前的給付仍有有效處分作為法律上原因,原則上不因此成為不當得利。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中給付有無法律上原因:
- 行政機關計算錯誤而溢付,或誤發不應給付的款項:多付部分欠缺法律上原因,受領人不能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為由請求保有或返還利益。
- 行政契約自始無效:契約給付欠缺有效契約作為法律上原因,可能發生返還問題。
- 授益處分僅向將來廢止:廢止前依有效處分受領的款項,仍有法律上原因。
- 徵收土地改良物時誤發多餘遷移費:多發部分欠缺法律上原因,可能發生返還問題。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效果。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五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消滅。
民法上的一般消滅時效效果則不同:依《民法》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請求權本身不因此消滅。兩者是本題的關鍵區別。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公法上請求權」,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再辨認該條採取的是「時效完成,權利消滅」的效果。不要把民法上「權利仍存在、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效果套用到公法請求權。
選項分析
- (A) 時效完成,權利消滅: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的法律效果。
- **(B) 時效完成,訴權消滅,權利不受影響:錯誤。
第 34 題2 分
公物係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下列何者不是公物之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法律特性。公物是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的物,例如道路、橋梁或公立機關使用的設施。依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公物通常具有不融通性、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等特性;但公物並非一概排除取得時效。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當時行政法理為準。公物能否取得時效,須看是否已廢止公用,以及其性質是否容許私權取得;已廢止公用或性質上可成立私權的公物,仍可能適用取得時效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公物的一般特性,找出表述過度絕對、與取得時效法理不符的選項。關鍵在於區分「公物原則上受公法限制」與「公物絕對不能取得時效」:後者並非通則。
選項分析
(A) 不融通性:正確。 公物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原則上不得任意移轉或設定與公用目的相牴觸的私權,因而具有不融通性。
第 35 題2 分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下列敘述何者非比例原則之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也就是行政機關採取手段達成公益目的時,手段與目的之間須維持適當比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
- 合適性:採取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狹義比例性(衡量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亦源自法治國家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 36 題2 分
內政部針對土地法規疑義所為之函釋,此函釋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法規疑義所作「函釋」的法律性質。內政部以函文解釋土地法規,若內容是說明法規如何適用,供所屬機關或下級機關辦理案件時遵循,性質上屬於行政規則。
依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一般性規定,目的在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行政機關就法規疑義所作的解釋性函釋,通常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函釋的內容與對象:題目說內政部「針對土地法規疑義」所為函釋,重點是解釋既有法規的意義與適用方式,並非另行制定對外發生普遍拘束力的新規範,也不是針對特定人民作成個案決定。因此,應判斷為機關內部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函釋本身不會因為發布,就直接對人民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個案中仍須依法律及相關法規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下列敘述何者非信賴保護原則之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揭示的信賴保護原則,以及判斷人民信賴是否受保護的三項要件:有信賴基礎、人民有信賴表現,且信賴值得保護。法規嗣後變更或廢止時,原則上也須考量人民對原法規的合理信賴。
法條及解題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選項是否符合信賴保護的要件,並特別辨別「違反上位規範的違法行政行為」與「人民能否主張信賴保護」的關係。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能成為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因此,將這種情形也說成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經廢止或變更的行政法規若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人民不能僅因曾依該法規安排生活或財產,就當然主張信賴保護。
第 38 題2 分
內政部核准對於座落高雄市之土地進行一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該行政處分經依訴願程序後仍未獲得救濟時,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因土地徵收提起行政訴訟時的專屬管轄。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本題土地位於高雄市,因此應依土地所在地判斷管轄法院。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訴願仍未獲救濟,表示爭議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核准機關在何處,不改變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專屬管轄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識訴訟爭議是「不動產徵收」所生,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以土地所在地決定管轄法院。高雄市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轄區,因此應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本題問的是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訴訟,不是在問訴願機關,也不是在問上訴法院。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說明;本題適用的專屬管轄原則即為上述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民眾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簽訂國有林地租賃契約後,若違約未自任栽植,就其所生爭執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本題考查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國有林地租賃契約後,履約爭議的法律性質及審判權歸屬。
行政機關出租國有林地與人民締結租賃契約,屬代表國庫所為的私法契約。契約成立後,雙方就契約履行、違約或解除所生爭議,原則上屬私權爭議,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司法院釋字第 448 號解釋亦指出,公有財產租賃所生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要區分的是「簽約前」與「簽約後」:依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簽約前主管機關對申請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所作的准駁決定,具有公法性質;但簽約後的租賃契約履行爭議,則屬私法關係。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民眾「簽訂國有林地租賃契約後」,因「違約未自任栽植」而發生爭執。這是在問契約履行義務是否違反,應先判斷爭議屬公法或私法,再決定審判法院。
既然爭議發生於私法租賃契約履行階段,承租人是否依約自任栽植,屬契約權利義務的認定,應循民事訴訟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第 40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意旨,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駁回,如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對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否准時,應循何種訴訟途徑救濟的判斷。
依釋字第 772 號,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所作的准駁決定,具有公法性質;否准決定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應提起行政爭訟,由行政法院審判。
解題方法
判斷救濟途徑時,先看爭議的性質與行政機關所作決定的法律性質。本題爭議不是已成立買賣契約後的履約爭議,而是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審查申請資格後所作的公法上准駁決定。因此,否准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是行政爭訟。
本題法規與解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種訴訟類型必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各類型是否採取「訴願前置」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前,須先經訴願程序;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則原則上不須先經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因機關怠為處分或駁回依法申請的案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經依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本題要辨識的訴願前置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訴訟類型,再對照其程序要求:
-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為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原則上可直接起訴。
- 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無效,原則上可直接起訴。
- 公民訴訟:依特別法規定行使公益訴訟權;國土計畫法另定提起訴訟前的書面告知程序,並非訴願程序。
因此,符合「必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者是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件,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人是否具有提起訴願的資格,以及公司與公司負責人是不同的權利主體。依民國 113 年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款,訴願人不符合第 18 條規定者,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所謂利害關係人,須因行政處分直接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僅因與處分相對人有身分或經濟上的關聯,尚不足以取得訴願資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公司與其負責人、董事長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處分的相對人是公司或個人,再核對提起訴願者是否為相對人,或其自身權利、法律上利益是否直接受處分影響。若處分是對公司的,公司負責人以代表人身分替公司提起訴願,與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為自己提起訴願,法律效果不同。
選項分析
(A) 應為訴願不受理。 撤銷公司遷址變更登記的處分,涉及的是公司的登記事項,處分所直接影響者為公司。題目明示負責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並非以公司代表人身分代表公司提起;負責人與公司是不同的權利主體,不能僅因其擔任負責人,就以個人名義主張公司的登記權益。
第 43 題2 分
甲住臺北市,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件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駁回,如對其不服時,應於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期間」的法定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地政事務所駁回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是對申請案件所作的行政處分。甲不服駁回通知,應依訴願程序尋求救濟;題目並已指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次日起」即可判斷期間起算方式,再套用《訴願法》第 14 條的訴願期限:
起算日是收到通知書的次日,並非收到當日。
第 44 題2 分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的裁處權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一般而言,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若法律以特定結果發生作為處罰要件,且結果在行為終了後才發生,則自結果發生時起算。遇有天災、事變或依法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的情形,時效停止進行。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年限,直接辨認《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法定期間即可:3 年。本題沒有提供個案行為或結果發生的時間,因此不必計算起算日或期間屆滿日。
第 45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定,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但某些事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下列何者無須特別委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委任代理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委任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下列事項須有特別委任:
- 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 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
- 領取損害賠償金
- 受領原狀之回復
- 選任代理人
題目問「無須特別委任」的事項,應從上述例外清單以外判斷。
解題方法
將每個選項對照第 8 條列舉的特別委任事項。若選項直接落在例外清單內,就須特別委任;若屬一般協議行為,代理人依通常委任即可進行。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國有適用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於承租期間內,經核准撥用於需用機關,以致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終止租約爭議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撥用,致使國有財產署終止三七五租約時,承租人是否因租賃權消滅而受有應予補償的損失。依司法院釋字第 579 號解釋意旨,耕地承租權受法律保障;因公益而使承租關係消滅,承租人若因此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且補償須與實際損失相當。
解題方法
先區分撥用與所有權移轉:撥用是公有財產供其他機關公務或公共用途使用,並不使需用機關取得土地所有權。再判斷租約終止的補償義務:公益目的可以支持撥用,但不能只因公益重要,就免除對承租人特別犧牲的合理補償。
因此,承租人得就租賃權消滅所受損失請求相當補償,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甲私人捐贈乙財團法人土地一筆,供乙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嗣後,乙卻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丙主管機關除命乙應補納土地增值稅之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2 倍之罰鍰。有關前開丙主管機關行為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所為行為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乙未依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主管機關命乙補納土地增值稅,並處以應納稅額 2 倍的罰鍰,都是主管機關對乙作成、直接設定繳納義務及罰鍰義務的決定,屬行政處分。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時看主管機關行為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
- 命乙補納土地增值稅:確定乙須繳納稅款,直接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對乙裁處罰鍰:直接使乙負擔罰鍰義務。
兩者都是主管機關對特定對象、特定事件作成的對外法律決定,因此性質為行政處分。即使乙之後未繳納,機關再以強制方式實現繳納義務,才涉及行政執行;本題所述命補稅及裁罰本身不是行政執行。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責任能力之敘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9條的責任能力規定。依民國113年命題當年法規:
-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 因前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兩類責任能力規定:先看年齡門檻,再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法律效果。關鍵在於《行政罰法》將「14歲以上未滿18歲」列為同一個得減輕處罰的年齡範圍,並未另訂「未滿16歲」的減輕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明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49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4 條及第 5 條,重點是行政罰的處罰法定原則,以及行為後法律變更時應適用哪一個版本。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罰法》第 5 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較有利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規則:
- 處罰法定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須有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
- 法律變更的適用原則:原則採最初裁處時法;若裁處前曾變更,且舊法或其他較早版本對受處罰者較有利,則適用較有利的規定。
因此,選項中凡主張一律適用「最不利」法律者,均不符合有利原則。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計徵規費時,申請人如認有超收而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規費之計徵標準(土地法第 76 條第 1 項):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法條明定土地以「申報地價」為準,而非「公告土地現值」。
- 公法上不當得利與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 人民因地政機關超收規費而請求返還,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循行政救濟途徑,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金錢給付。
-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或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解題方法
- 定性法律關係(公法 vs. 私法): 登記規費之計徵係國家機關本於公權力行使所為之公法行為。因此,因規費計算錯誤、超收所生之返還爭議,純屬「公法上爭議」,直接排除普通法院之民事訴訟途徑。
- 審查實體法基準(計徵是否合法): 核對土地法第 76 條之法定計徵基準,確認應以「申報地價」計徵,地政機關若逕以「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即屬違法超收。
- 決定救濟訴訟類型(訴訟類型選擇與補充性):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返還超收之金錢款項,係基於公法上原因請求財產給付,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同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之「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原告得提起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訴訟,故無「應先提起確認訴訟」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