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內政部地政司主管事務之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機關的業務分工,尤其是內政部地政司的主管事務範圍。判斷時要區分土地行政、土地稅與建築管理:地政司負責土地徵收、地價及耕地租佃等地政事項;建築管理則屬建築主管機關的業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屬的行政業務領域。土地徵收、地價與耕地三七五減租均屬地政業務;建築管理屬建築行政,不在內政部地政司主管事務範疇。
本題涉及機關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機關業務分工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為公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 條所稱公有土地的分類,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理機關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有土地包括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土地。
《土地法》第 52 條並規定,公有土地登記時,所有權人欄記載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因此,機關負責管理或使用土地,不代表該機關就是土地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是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代表團體執行職務的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得以自身名義享有財產;政府機關或分署通常是管理機關,土地所有權則登記為國有或地方所有。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行政組織法概念下之「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組織法上「行政機關」與機關內部單位的區別。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機關是依法設置、具有組織及預算,並就法定事務行使公權力、對外表示國家意思的組織;機關內部的司、處、科等單位,則依分工辦理業務,通常不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行使職權。
地方政府組織也依其組織自治條例及組織規程判斷。名稱有「局」「署」「所」或「處」不必然決定其法律性質,仍要看組織法規如何定位。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在組織法規中的地位:若是依法設置、能以自身名義對外行使職權的機關,即屬行政機關;若只是縣政府內部的業務單位,就不屬於行政機關。屏東縣政府的「地政處」屬縣政府內部單位,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如擬訂定土地行政相關之組織自治條例時,應經各該縣議會通過後,向下列何者報請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的地方政府組織法制程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本題所稱「土地行政相關」不改變備查機關;關鍵在於制定主體是縣政府,且法規性質是縣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備查對象,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對照程序:
因此,應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何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5 條,亦即建物跨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建物第一次測量由哪個機關受理並編列建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接著對照第 285 條的專門規定,判斷受理機關看的是「建物門牌所在地」,而非建物占地面積或與機關的距離。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法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在職經營商業、離職後旋轉門限制、服從長官命令,以及公務上收受餽贈等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要件與選項用語。特別留意服從違法命令的程序:屬官報告後,長官若仍認為命令合法,必須以書面署名下達,屬官才有服從義務;若長官只以口頭下令,屬官得要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並列舉擔任公司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情形。選項所述在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符合該條規定。
第 7 題2 分
針對地籍圖重測後,地政事務所依照重測結果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重測結果錯誤。關於其更正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圖重測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才發現原重測成果錯誤時,應如何依序更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之 3,應先依同規則第 232 條辦理重測成果更正,再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重測成果是測量作業形成的成果;土地標示登記則是依成果記載於登記簿的登記。成果有誤而登記已完成時,必須先更正成果,再更正依該成果辦理的登記,才能使測量資料與登記簿一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順序:「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重測結果錯誤」。這不是公告期間提出異議、申請複丈的情形,而是登記完成後發現錯誤,直接適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之 3。
條文所定更正順序是:
第 8 題2 分
若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6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6 條關於「以遺囑設立信託」的申請方式。以遺囑為之時,原則上須先辦妥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登記;若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
解題方法
依第 126 條逐一核對申請人及登記先後順序。題目中的關鍵,是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例外情形;條文另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時,應先辦妥遺產管理人登記,再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先辦妥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登記,符合第 126 條規定。
- (B) 錯誤。 無繼承人時,不能由受託人直接依遺囑申請。
第 9 題2 分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的登記損害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受損害,原則上由該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但法律明定例外為:「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生的賠償責任,原則上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題目所問的例外,應依條文中「應歸責於受害人」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明文的例外條件:須由地政機關證明,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的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再檢視選項中是否有直接符合這個條件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清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清理原則:主管機關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不符的地籍登記後,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重新辦理登記;未能釐清者,應予標售或依規定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問「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如何處理」,對照《地籍清理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即可判斷應「標售或處理」。四個選項中,只有 (D)「標售」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程序中「公告」的法律性質。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主張時效完成而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予公告。公告是登記程序的一環,用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讓其有機會提出異議;公告本身不決定申請人是否已取得地上權。
依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9 條、第 770 條,時效取得地上權須符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等要件。時效完成後,仍須依法辦理登記;若公告期間發生權利爭執,則依規定處理異議及調處。
解題方法
判斷公告性質,關鍵在它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改變人民權利義務。題目只說登記機關審查後「依規定予以公告」,公告作用是通知與促成異議程序,並未直接核准登記或確認地上權成立,因此屬於程序上的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此一公告期間為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所定的時效取得登記公告程序。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準用該條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的規定;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應公告 30 日。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申請人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且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關鍵是依第 118 條末段準用前四項規定,再找出公告期間。該公告期間為 30 日,因此選 (A)。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有關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一章「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關鍵是分辨權利消滅後應辦理何種登記,以及塗銷登記由誰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規則第 143 條,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原因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時,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隨即辦理國有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即可判斷:
- 權利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適用第 143 條的「塗銷登記」。
- 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後,法定程序是「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登記」。
- 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的單獨申請人,依第 145 條判斷;抵押權是他項權利。
- 預告登記塗銷依第 146 條辦理,重點是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的同意書,並非一律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其使用應適用何種使用地之管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 條所定的暫未編定土地管制。非都市土地劃定使用分區後,原則上依編定的使用地類別管制;但山坡地範圍內的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土地,在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有特別的過渡管制規定。
依第 7 條,這些土地在編定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山坡地範圍內」以及「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接著辨認它列出的三種使用分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正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 條的適用對象。法條直接指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因此選林業用地。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為擬訂國土計畫所為之調查勘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有關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勘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進入土地或建築物調查、勘測,應出示職務證明或可辨識標誌;進入國防設施用地,須取得該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因調查、勘測而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造成損失時,應先予適當補償,補償價額以協議定之。法條並未規定一般進入土地或建築物前須聲請法院許可。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出的程序要件與補償規則。判斷關鍵在於分清「進入一般土地、建築物」與「進入國防設施用地」:前者須出示證明或標誌;後者另須主管機關同意,但都沒有「先聲請法院許可」這項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市地重劃後「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時,差額地價的計算、通知繳納、強制執行,以及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2 條,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 30 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差額地價請求權屬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 10 年規定。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相關解釋,主管機關請求繳納差額地價的時效,起算點為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並非繳納期限屆滿翌日。
解題方法
先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2 條核對通知期限、計價方式及逾期效果,再檢查選項中的時效起算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相關解釋。A、C、D 均與第 42 條規定相符;
第 17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採用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方式,若評選時,未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亦未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其評選之效力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以競爭方式決定行政契約相對人時,應遵守的締約前程序,以及違反該程序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並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同法第 141 條明定,行政契約違反第 138 條規定者,無效。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政府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涉及以競爭方式選定締約對象。判斷時先將題幹的兩項程序缺失,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
- 未事先公告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
- 決定前未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
兩項缺失均違反第 138 條。接著依同法第 141 條確認法律效果為無效,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臨街地特別負擔」與「一般負擔」,有關臨街地特別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的臨街地特別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分為臨街地特別負擔與一般負擔;特別負擔是重劃後分配於道路兩側的臨街地,按面臨道路的路寬比例分擔道路用地。一般負擔則是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扣除臨街地特別負擔後所餘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一般負擔的定義」、「重劃區界線上的道路計算方式」,還是不同路寬道路的特別負擔標準。依第 26 條,路寬超過 4 公尺未滿 8 公尺者,超過 4 公尺的部分由道路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二分之一;路寬 8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兩側各負擔路寬的四分之一;路寬 20 公尺以上者,兩側各負擔 5 公尺。第 27 條另規定,市地重劃區以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時,按「參與重劃之道路寬度」計算。
第 19 題2 分
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關於其判決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8「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判決的對世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法院對都市計畫作成違法、無效或失效判決,確定後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法院認定都市計畫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則沒有對世效力。
解題方法
先看判決結果是「宣告都市計畫違法、無效或失效」,還是「認定都市計畫合法」。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8 第 4 項判斷:前三項所列判決確定後,對第三人亦有效力。這裡的「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就是判決具有對世效力。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院認定都市計畫違法,並宣告無效,屬同條第 1 項的判決;確定後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第 20 題2 分
地價稅依照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關於地價稅之課徵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類型」,尤其是行政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地價稅稽徵機關核定並課徵地價稅,會具體確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額,並使其負有公法上的繳納義務,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地價稅依申報地價課徵,係土地稅法上的課稅基礎與計算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地價,不表示雙方透過合意成立課稅關係。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課稅行為由誰作成、如何發生效力:
- 由稽徵機關依法作成,不以納稅義務人同意為成立要件。
- 針對特定納稅義務人及其土地等具體事項作成。
- 對外直接確定納稅義務與應納稅額,發生法律效果。
因此,地價稅課徵是單方公法行為,且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議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所定的評議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委員會評議事項包括:
- 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 土地改良物價額
- 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 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 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 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事項與辦法第 3 條對照。關鍵在於辨別委員會受理的是「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不是「依法異議之申報移轉現值」。因此,選項中只有申報移轉現值異議不屬於法定評議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而仍執行業務,不服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時,得為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對違法執行業務所處罰鍰的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5 條,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依第 33 條,未領有開業證書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對主管機關作成的罰鍰處分不服,屬於行政處分救濟,依法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時,才可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中的處分性質:主管機關對甲作成的是罰鍰處分,屬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再看題目問的是不服該處分時可採取的救濟程序,應選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而不是不動產估價師法上的懲戒程序或其他特別
第 23 題2 分
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所依循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公告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時,應受其拘束。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公告,對外發生一般、抽象拘束力的規範,因此性質為法規命令。
解題方法
先看規範是誰制定、如何發布,以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拘束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提供法律依據,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主管機關依授權公告後,規範直接拘束相關業者與消費者的契約內容。
- 具有法律授權、以公告方式訂定,且對外發生一般拘束力的規範,屬於法規命令。
因此,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應遵循的這些事項,是依法授權訂定的外部規範,不是單純提供建議或機關內部行事準則。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補償標準與其牴觸時,其適用關係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第 3 項的法律適用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其他法律關於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的規定,若與《土地徵收條例》牴觸,應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法律。第 2 項處理「本條例未規定」的補充適用,第 3 項處理「其他法律規定與本條例牴觸」時的優先順序。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其他法律的徵收補償標準與《土地徵收條例》牴觸,直接依第 1 條第 3 項判斷:由《土地徵收條例》優先適用。條文沒有規定依對被徵收人是否較有利,或依法律公布時間決定適用順序。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的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被徵收土地收回權。除區段徵收及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之一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依原徵收補償價額申請收回土地。
申請對象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是中央地政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兩部分即可:一是收回權的期間及申請機關,二是得申請收回的三種情形。題目選項 A 將申請機關寫成中央地政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其餘選項所述情形均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區分「對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與「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兩種情形。題目問的是後者:權利關係人應在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異議對象是「補償價額」,期限從公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 30 日,提出對象則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這三項要件,選項 B 符合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初次提出補償價額異議,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不是直接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主管機關查處後,權利關係人對查處不服,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 **(B) 正確。
第 27 題2 分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相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的範圍限制,以及該限制所體現的行政法一般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土地徵收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此一要求是為避免徵收超過公共事業實際需要的程度,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達成目的,且對人民權利的侵害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土地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因此徵收範圍須限於事業所需,正是對徵收手段及範圍的必要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語句:「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表示徵收範圍不能任意擴張,必須控制在實現公共事業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將「手段不得超過必要範圍」對應到行政法原則,即可判斷為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解釋指出,自辦市地重劃核准實施重劃計畫程序中沒有設計聽證制度為違憲,是基於何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中的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成可能影響人民權利的決定時,程序應提供適當的參與與表達機會,使人民能在決定作成前陳述意見、提出主張,行政機關也能充分審酌相關資訊。
司法院釋字第 739 號指出,主管機關核准實施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會影響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的權益。相關程序未要求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論辯,並由主管機關斟酌聽證紀錄後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因而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本題涉及法理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點出「核准實施重劃計畫程序中沒有設計聽證制度」,關鍵在於聽證的功能:讓受決定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參與程序、表達意見,並使行政機關在決定前充分聽取各方主張。
因此,應連結到保障人民程序參與權、要求行政機關依公平程序作成決定的原理,也就是正當行政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有相異之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撤銷」與「廢止」的區別。撤銷是處理違法行政處分;廢止則是使原本合法的行政處分向後失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撤銷。依第 118 條,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
- 廢止:依第 123 條,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在法定情形下得予廢止。依第 125 條,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致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效。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撤銷」和「廢止」的要件或效力說反,再檢查機關權限是否限於單一機關。
第 30 題2 分
A 市政府將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按原位次分配重劃後土地予所有權人甲,有關該分配結果之法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的行政行為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市地重劃完成土地分配後,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分配結果;該決定會具體確定各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取得土地的位置及範圍,並影響其權利義務,屬行政處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並規定,重劃後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主體與法律效果:題幹是 A 市政府依市地重劃制度,對特定土地所有權人甲作成個別分配決定。此決定直接確定甲取得哪一筆重劃後土地,具有對外法律效果,因此符合行政處分的特徵。
「按原位次分配」是分配時採取的原則或方式,不會改變分配結果本身的法律性質。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合法行政處分因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有變更或因該處分之繼續存在已缺乏利益,基於法律政策或事實上原因予以廢棄,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此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廢止」與「撤銷」的區別。依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處分已合法成立,後來因法規或事實變動,或基於政策、事實上的原因,讓它從此不再發生效力,稱為「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列出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的情形;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亦即向將來失效。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描述的處分原本是否合法,再看效力從何時消失:
- 題幹明確指出是「合法行政處分」。
- 處分是因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或繼續存在已缺乏利益而廢棄。
- 效力是「向將來」消失。
這三項特徵都指向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有關法律性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政行為之法律性質判斷」,核心在於檢驗考生對《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機關性、公權力、具體性、法效性、外部性)之掌握,並能精確辨析地政實務常見行為(土地鑑界、地籍調查、登記否准、線域公告)之公法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包含作成准許之積極處分,與駁回人民申請之消極處分。
- 事實行為/觀念通知: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如純粹技術性測量、事實呈現或知態表示)。
- 程序行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調查或準備行為,未單獨對外發生實體法律效果。
- 法規命令與行政計畫:法規命令具普遍抽象規制力;行政計畫則為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所擬定之規劃藍圖。
解題方法 以「是否具有對外直接發生實體法律效果(法效性)」為核心切入點,逐一檢驗各選項行為之定性:
- 鑑界測量:實務向來定性為技術性事實呈現,不生界址變動之實體法效(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
- 地籍調查:為地籍圖重測實施前之準備與程序行為,尚未做成終局實體決定。
- 申請遭駁回:人民依法行使登記請求權,機關經實體審查後予以否准,直接產生拒絕給付之規制效果,屬消極行政處分。
- 堤防預定線公告:依司法實務判例定性,公告具有普遍抽象約束力,非行政計畫。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鑑界」,依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意旨,係地政機關本於專業技術,依地籍圖在實地展繪複丈之客觀事實呈現,僅具技術性陳報與觀念通知之性質,並不具有創設、確認或變更私法上權利範圍之法律效果(人民若對相鄰土地界址有爭執,應提起民事確認界址之訴)。鑑界既無直接法效性,性質為事實行為(觀念通知),而非對物之一般處分。
第 33 題2 分
有關「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與地方自治法規的區別,關鍵在於制定機關、規範對象及作業要點的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的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其中包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的一般性規定。
本要點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訂定,供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業務時遵循,內容在規範所屬機關間的業務處理方式。因此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名稱中的「作業要點」,再確認它由誰訂定、規範什麼事項。本要點是地政局針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的內部作業流程訂定,並非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也不是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的自治規則或辦理委辦事項所訂定的委辦規則,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判斷為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事實行為」的特徵,以及行政機關的行為應依其法律效果判斷性質。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事實上的作為或活動,直接造成外界事實狀態變化的行為;機關的行為本身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也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行政指導、提供資訊、道路養護等,都是常見例子。
判斷時須區分「事實上的效果」與「法律上的效果」:前者是行為造成的現實變化;後者則是法律關係上的權利義務變動。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中的行政行為,判斷其法律效果究竟來自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還是僅來自機關所做的事實活動。
土地徵收公告後,徵收土地受移轉等限制,是依《土地徵收條例》自徵收公告日起發生。登記機關再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公告文號,主要是將既有公告事實記載於登記簿,法律效果並非由這項註記本身創設,因此屬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把事實行為說成「造成一定事實改變而產生法律效力之得喪變更」,混淆事實效果與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可能改變外界事實狀態,但其本身不以直接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為特徵。
第 35 題2 分
有關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標準。法律規範須使受規範者能理解規範內容、預見行為的法律效果,並使法院得以審查其適用是否妥當。常用的判斷標準為:
- 可理解性:受規範者能理解規範所指涉的對象及行為。
- 可預見性:受規範者能預見何種行為會受到規範,以及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
- 司法審查可能性:法院能據以審查行政機關或其他適用者是否正確適用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再將各選項與上述三項標準核對。「可信賴性」並非法律明確性的判斷標準。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其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有關該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的授權規定,以及依此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
依該項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已領取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其規劃原則、申請資格與條件、面積及作業程序等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題幹所述辦法因此是依法律授權、對外發生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內容須受法律授權範圍拘束,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授權的內容:辦法規定申請配售的資格、條件及面積,會影響人民能否取得土地及其權益。再看授權形式:《土地徵收條例》明文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因此屬法規命令,而非機關內部使用的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也不得牴觸上位法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作為依據。故本題應選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A) 該辦法之內容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正確。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主管機關就農業專用區配售事項訂定辦法。辦法屬法規命令,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訂定;
第 3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此種送達方式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對不特定人送達」的方式。依民國 114 年法規,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之;這種方式稱為公告送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不特定人」以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將這些方式明文稱為公告送達,因此選擇與法條用語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公示送達:錯誤。 公示送達主要適用於對特定當事人送達遇有法定情形,例如應送達處所不明;題幹所述對不特定人送達,則是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的公告送達。
第 38 題2 分
人民於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後,意圖領取更多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而為搶種作物之行為,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一般原理中的誠信原則。人民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應本於誠實信用,不得濫用權利、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利益。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後,土地使用及補償的法律關係已有明確基礎;此時為了增加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而搶種,屬於刻意製造補償標的、藉此取得額外利益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公告徵收後」及「意圖領取更多補償費而搶種」。這不是一般耕作,也不是因信賴主管機關的作為而受到損害,而是明知徵收已公告,仍刻意增加可請領補償的農作物,藉權利行使取得不當利益。
因此,應從「不得違背誠信、不得濫用權利」判斷,選擇誠信原則。
選項分析
- (A) 誠信原則:正確。 公告徵收後為增加補償費而搶種,利用補償制度取得不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的要求。
- **(B)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第 39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第 64 條及第 65 條的聽證程序規定。聽證原則上公開並以言詞進行;程序應作成紀錄;主持人於當事人意見充分陳述且事件已達可為決定程度時,應終結聽證。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如有必要,行政機關仍得再行聽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留意選項是否把法條主體或權限寫錯。尤其是第 65 條規定,聽證終結後再為聽證的決定權人是「行政機關」,不是「主持人」。因此,選項 D 將主體改成主持人,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與選項內容相符。
第 40 題2 分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為開闢都市計畫道路工程之需,依法申請徵收甲之土地,經核准徵收並依法公告後,甲對其徵收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之權責機關」與「行政救濟(訴願)管轄機關」之交互判斷能力:
- 徵收之核准機關(原處分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核准之。實務上(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歷來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核准徵收之處分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 18 條所為之公告與通知僅屬執行行為。
- 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內政部隸屬於行政院,故不服內政部所為之核准徵收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取「二階段定性法」:
- 步驟一:鎖定「原處分機關」是誰? 需用土地人(頭份市公所)僅是申請人,縣政府僅是轉報與代為公告之執行機關;真正作成具法律效力之「徵收處分」機關為核准機關——內政部。
- 步驟二:依訴願法決定「訴願管轄機關」 不服中央各部(內政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應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院——行政院提起訴願。
第 41 題2 分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約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耕地租約爭議應循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的區分。判斷關鍵是爭議的標的:若爭執主管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循訴願、行政訴訟;若爭執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租約權利義務或補償請求,則循民事訴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述爭議究竟是「不服主管機關處分」,還是「租約雙方間的私權爭執」。租約登記、租約期滿收回等事項,可能涉及主管機關的審查與准駁;補償數額、租約是否有效等,則著重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對主管機關就耕地租約所作的登記處分不服,屬於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42 題2 分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確認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都市計畫違法訴訟之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的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被告適格。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該計畫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訴訟標的是確認都市計畫違法,適用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特別規定;再依第237條之18第1項找出「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都市計畫的核定機關為內政部,因此被告是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依同法第77條第8款,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決定。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本題時,應看機關的通知是否直接改變或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中的機關通知:
- 若只是測量結果或專業意見,尚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 若是駁回登記申請,機關已拒絕當事人所請,直接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通常是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訴願。
土地鑑界複丈結果通知與登記申請駁回,法律性質不同;本題的不受理情形是前者。
選項分析
(A) 對土地鑑界複丈結果收到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正確
鑑界複丈結果是地政機關依測量專業所作的界址判斷與通知,原則上僅屬專業意見或事實通知,本身不直接確定土地所有權範圍,也不直接發生變動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
第 44 題2 分
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對於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假設 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將前項申報登錄租賃案件實際資訊業務及相關裁罰事項之管轄權,委任所轄 B 地政事務所辦理;B 地政事務所對資訊申報不實之 C 不動產仲介業者,依法作出裁罰處分。關於前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限委任」後,受委任機關所作行政處分的歸屬,以及訴願管轄機關。題目已明示 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將業務及裁罰權限委任給所轄 B 地政事務所,屬上級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屬於受委任機關的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依同法第 4 條規定辦理。B 地政事務所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2 款,不服其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律關係是「委任」:A 地政局將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 B 地政事務所辦理。接著依訴願法第 8 條判斷處分歸屬,裁罰處分是 B 地政事務所的處分;再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2 款,判斷訴願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
因此,處分機關是 B 地政事務所,訴願管轄機關則是 A 直轄市政府。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種類。依民國 114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行政機關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訴訟,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的處理方式:題目明確指出機關「予以駁回」,也就是已作成拒絕的行政處分。再看人民希望法院如何救濟:人民要請求機關作成其所申請的行政處分,因此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題幹並指出已經過訴願程序,符合駁回申請案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要件。
選項分析
- (A) 撤銷訴訟:錯誤。 撤銷訴訟是請求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單純請求機關准許原申請,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第 46 題2 分
甲於開放之自然山域健行,行走於設有「小心落石」警告標示之木棧道時,因落石而致傷害;有關甲擬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及開放山域內設施的警告標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時須確認:該物是否為公共設施、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是否發生損害,以及欠缺與損害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另依同條第 4 項,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管理機關已就設施使用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警告標示本身並不當然使國家免責。
解題方法
木棧道是開放自然山域內的設施,應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判斷。題幹的「小心落石」標示,涉及第 4 項的責任減免;關鍵在於法條規定的是「得減輕或免除」,且須符合適當警告及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等要件,並非只要設有標示就一律免責。因此,主張「因已設置警告標示,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木棧道須為國家設置或管理。正確。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共設施,須屬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
第 47 題2 分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須依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類型,分別確認負責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
-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以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仍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受委託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不是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委託管理不會使國家賠償義務轉由受託民間團體或個人承擔。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國家賠償法有關國家賠償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定義、公務員求償責任、開放山域與水域的責任規定,以及國家賠償訴訟適用的程序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家賠償法》條文,尤其注意第 12 條規定的訴訟程序: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並非《行政訴訟法》。因此,D 的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選項符合條文定義。
第 49 題2 分
設 A 不動產經紀業(公司;代表人甲)雇用乙經紀人、丙經紀營業員,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甲明知 A 公司尚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即以 A 公司名義刊登內容不實之銷售廣告,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處 A 公司 6 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有關於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5 條的私法人代表人併同處罰,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業違規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經紀業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不得刊登廣告或銷售;刊登的廣告內容也不得與事實不符。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29 條處罰經紀業。本題中,A 公司未簽委託契約便刊登不實廣告,因此公司受罰。
《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私法人代表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而行為,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且代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人也應受同一規定的罰鍰處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司違法的直接責任,再判斷代表人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併同處罰要件。本題已說明甲「明知」A 公司未簽委託契約仍以公司名義刊登廣告,足見甲是代表公司執行職務,且有故意。因此,公司受罰之外,甲也應依同一規定受罰。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規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對行政規費、使用規費的分類,以及規費逾期繳納所加徵滯納金的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規費法》第 6 條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第 7 條所列行政規費,主要是機關為特定對象辦理審查、複丈、登記、權利設定等事項所收取的費用。第 8 條所列使用規費,則包括交付或提供特定對象使用謄本、資料、圖說等所收取的費用。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收費所對應的服務:
- 機關辦理登記、複丈等行政事項,屬行政規費。
- 機關提供謄本、資料等,屬使用規費。
- 規費逾期加徵滯納金,不因此當然成為行政罰。
據此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費用種類與規費法分類,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所繳費用,是機關提供謄本的費用,屬《規費法》第 8 條的使用規費,不是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