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徵收土地地點選擇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徵收用地勘選時,法律要求避免或優先考量的地點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土地法》第 220 條: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除非興辦較為重大之事業而無可避免,否則不得徵收。
- 《土地法》第 221 條:徵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已在徵收範圍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
- 《土地法施行法》第 49 條: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範圍內,應選擇損失最少之地方,並儘量避免耕地。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勘選用地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並儘量避免耕地、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上述規定。選項若符合「避免現供公共事業使用土地」、「避免文化資產」或「儘量避免耕地、選擇損失最少地點」等法定要求,即屬正確敘述;再看「人口密集或鄰近發電廠」是否為法定的地點選擇限制。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確實要求評估徵收影響人口多寡等社會因素,但這是公益性及必要性的綜合評估因素,並未規定應避免人口密集地點;
第 2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地價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的徵收地價補償標準。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市價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主管機關並須定期評定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補償地價的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第 30 條中的兩個關鍵規定:「每六個月」評定市價變動幅度,以及「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市價。選項 D 把法定期間寫成「每 5 個月」,與條文明文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的補償費發給期限與例外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完竣;需用土地人未在期限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徵收即失其效力。
第 20 條所列例外包括:公告期間內對補償估定有異議,並經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下列何者非屬」特殊情形,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20 條的法定例外逐一比對即可。四個選項中,只有「應受補償人進行司法訴訟」不是條文列舉的例外事由。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私有土地經徵收計畫使用,在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私有土地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被徵收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該權利視為放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後標售」的情形,直接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的期限:優先購買權人須在決標後 十日內 表示行使權利。
第 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得為區段徵收」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其中包括: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
- 舊都市地區基於公共安全、衛生、交通需要,或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而實施更新。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或配合農業發展規劃而實施更新。
-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敘述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前三項選項所述內容,分別直接對應法條第 1、2、3 款;「海埔新生地實施開發建設」則不是該條列舉的區段徵收事由,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平均地權條例》中政府得發動「照價收買」之法定原因與構成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照價收買為平均地權四大綱領(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中極具拘束力的手段,兼具「制裁不實申報」與「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之功能。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得照價收買的情形主要包括:
- 申報地價過低(第 16 條)。
- 申報移轉現值過低(第 47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
- 農業用地閒置加徵荒地稅滿一定年限(第 26 條之 1)。
- 私有空地逾期不建築(第 26 條)。
- 超額私有建築用地逾期未出售或建築使用(第 72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要件與關鍵數字記憶題。解題時應以「照價收買之發動事由」為切入點,逐一檢驗各選項所列之情況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條文,並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比例門檻」與「法定年限」。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主管機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 (A) 屬照價收買之法定原因。
-
(B) 敘述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管機關審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
第 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辦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程序依序為:
-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 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公告申報地價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 編造地價歸戶冊。
解題方法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核對各選項,特別留意第四步所定的公告申報期限。法條規定的是「不得少於30日」,並非固定為60日;選項D將期限寫成60日,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地價稅之減免,依土地稅法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基本稅率與特別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 第 17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以及國民住宅、符合規定的勞工宿舍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
- 第 18 條規定,工業、礦業等特定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
- 第 20 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類土地適用的法定稅率。題目考的是稅率辨識:自用住宅及國民住宅、勞工宿舍適用千分之二;工業、礦業用地雖屬特別規定,稅率仍為千分之十;公有土地則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徵收。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稅之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兩種稅的判斷基準不同:
- 地價稅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土地設有典權時,由典權人負擔。
- 土地增值稅於有償移轉時,由原所有權人負擔;土地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負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納稅義務人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土地稅,再依《土地稅法》第 3 條判斷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 5 條判斷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有償移轉時,關鍵在於「原所有權人」與「取得所有權之人」的區別:土地增值稅由移轉前的所有權人負擔,不是由受讓人負擔。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規定。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符合要件的土地,在法定面積範圍內,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 課徵;但此優惠有使用次數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4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面積上限」、「出售前一年內的使用情形」、「房屋評定現值門檻」,以及優惠是限制「一處」還是「一次」。本題錯誤在 D:該條規定的是「以一次為限」,不是「以一處為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的部分,其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 徵收;
第 11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課徵,有關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住家用房屋稅率的法定區間。房屋稅以房屋現值為課稅基礎;條例按房屋用途及情形區分住家用房屋類型,並規定各類稅率的最低、最高範圍,實際稅率由地方政府在法定範圍內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規定的住家用房屋稅率區間如下:
- 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以及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使用權人自住者:房屋現值的 。
- 符合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出租房屋,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 至 。
- 起造人持有的住家用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 年內: 至 。
- 其他住家用房屋: 至 。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所列的稅率及適用對象。注意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不是要求計算稅額;只要找出選項中與法定稅率區間不一致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規定減徵地價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0 條,考點是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依地上建築改良物的層數適用不同的地價稅減徵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規定如下: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地上有一層減徵二分之一、二層減徵三分之一、三層減徵四分之一、四層以上減徵五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減徵比例」,再依建築改良物層數對照法定比例。減徵比例的分母隨層數增加而增加:一層是二分之一、二層是三分之一、三層是四分之一、四層以上是五分之一。
第 13 題2 分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的申請資格。依民國 114 年適用規定,申請人須為農民,並符合成年、戶籍與土地所在地及年限、農地面積、無自用農舍,以及農地所有權與使用狀態等條件。
年限的正確規定是: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 2 年。因此,選項中把年限寫成 3 年者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特別留意選項 B 的年限:法規原則為「滿 2 年」,不是「滿 3 年」。本題問「何者錯誤」,故找出與條文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 0.25 公頃。辦法另有集村農舍及離島地區的例外,但選項敘述一般原則,符合規定。
- **(B) 錯誤。
第 14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的事由。作答時應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列有建築物窳陋且有公共安全疑慮、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居住環境惡劣而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等事由;因重大事變受損則屬同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的事由。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不屬之」,要分辨《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的「優先劃定」與第 7 條的「迅行劃定」。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第 6 條列舉的情形;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則是第 7 條迅行劃定的情形,因此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應擬定「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書圖比例尺、主要計畫實施進度,以及細部計畫發布後辦理樁位測定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數字與《都市計畫法》明文:
- 第 15 條: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 第 22 條: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第 23 條: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完成都市計畫樁、坐標計算及地籍分割測量等事項。
其中「比例尺不得小於」是常見陷阱:比例尺分母越小,圖面比例尺越大。例如,一千二百分之一符合「不得小於」的要求;三千分之一則不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擬定機關應依法劃設各國土功能分區,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第 7 款所定的國土功能分區。依土地資源特性,國土功能分區共有四類: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住國土功能分區的四類,再將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屬之」,因此找出未列入這四類的名稱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有關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之變更制度,包含「定期通盤檢討」與「不定期迅行變更」之法定要件與程序。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涉及法條如下: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通盤檢討之時程與原則):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降低或變更其使用。通盤檢討應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迅行變更之事由與督促機制):
- 第 1 項:遇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適應重大災害平復後復建之需要」或「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第 2 項:迅行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解題關鍵在於掌握都市計畫法各項變更機制的「精確法條文字」與「法律構成要件」:
- 比對法定檢討年限:檢驗選項 (A) 中通盤檢討的法定週期是否合乎法條原文。
- 審查通盤檢討之內容與裁量要求:檢驗選項 (B) 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對於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要求。
- 審查迅行變更之發動事由與主管權限:檢驗選項 (C)、(D) 是否完全切合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發動主體、事由及上級機關逕為變更之監督權限。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降低或變更其使用。
第 18 題2 分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規定再給予獎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的時程獎勵容積:在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重建計畫,可依申請時間取得額外容積獎勵。各期間的獎勵比率依序為:
| 申請期間 | 時程獎勵 |
|---|---|
| 施行後 3 年內 | 基準容積 10% |
| 施行後第 4 年 | 基準容積 8% |
| 施行後第 5 年 | 基準容積 6% |
| 施行後第 6 年 | 基準容積 4% |
| 施行後第 7 年 | 基準容積 2% |
| 施行後第 8 年 | 基準容積 1%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法及相關解釋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69條的更正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始得更正;但若只是登記人員記載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查,得依規定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所稱「登記錯誤」,是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容不符;「登記遺漏」則是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更正登記也不得妨害原登記的同一性。
解題方法
抓住土地法第69條的程序關鍵:申請人是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書面聲請的對象是「該管上級機關」,不是中央地政機關。選項把這兩種機關混淆,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地籍圖重測的原因、實施單位、重測地區勘定及公告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規則第 184 條,已辦地籍測量的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稱為地籍圖重測。相關規定並明定重測以「段」為實施單位;重測地區勘定後,公告範圍圖說及注意事項的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主體與程序即可。尤其要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機關: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勘定;勘定後公告,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選項 D 把公告機關寫成中央主管地政機關,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及第 73 條之 1 的繼承登記期限、逾期罰鍰,以及未辦繼承登記的公告與列冊管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繼承登記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逾期申請,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繼承開始逾 1 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得列冊管理 15 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間即可:繼承登記期限是 6 個月,公告聲請期限是 3 個月,列冊管理期間是 15 年。選項 C 把公告期限寫成 5 個月,與《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不符。
第 22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其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登記審查程序中**「通知補正」與「駁回申請」之事由區分**(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之《土地登記規則》為準)。
土地登記程序遵循「保障當事人權益」與「先補正後駁回」之原則:
- 補正事由(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登記機關審查後,發現申請案存在得補正之瑕疵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 駁回事由(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登記機關審查後,認有絕對不得受理登記、存在實質私權爭執,或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不屬其要件(駁回要件)」,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所列之 4 款法定駁回事由:
- 第一款: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 第二款:依法不應登記者。
- 第三款: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爭執者。
- 第四款: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將題目選項與上述 4 款逐一比對,若屬於第 56 條之「應命補正事由」而非第 57 條之「直接駁回事由」,即為本題所求之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屬於駁回要件。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登記機關無管轄權時,欠缺形式管轄要件且無從補正,應直接以書面駁回。本選項不符題意。
- (B) 依法不應登記: 屬於駁回要件。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標的或原因行為違背法令(例如:違反民法、土地法等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登記),實質上自始不可為登記,應直接以書面駁回。
第 23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總登記於審查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55條、第57條至第59條,重點是區分土地總登記中兩種公告期間,並記住土地權利爭執經調處後的起訴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一般土地總登記案件,審查無誤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15日。
- 逾期未登記或未補繳證明文件,視為無主土地的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30日。
- 對公告有異議而發生權利爭執,地政機關應予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日內 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公告」相關規定,再對照兩種公告期間:一般登記案件為15日,視為無主土地案件為30日。接著檢查異議及調處程序中有無期限敘述錯誤。選項D把法定起訴期限寫成30日,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及第 70 條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但地政機關證明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 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
- 地政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 地政機關所負賠償如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該人員應償還,並撥歸登記儲金。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
土地法第 68 條是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3017 號裁定指出,該條賠償以受害人實際所受的積極損害為限,不包括所失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內容,尤其留意賠償範圍:題目若將「實際損失」擴張到精神賠償或所失利益,即與土地法第 68 條的賠償限制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土地登記規則》中,土地登記發動方式之「囑託登記」與「逕為登記」之法條依據與適用事由區分。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明定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法定情形(公權力機關嘱託地政事務所辦理)。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明定登記機關報經核准後「逕為塗銷登記」之法定情形(地政事務所本於職權辦理,屬逕為登記)。
解題方法
土地登記之程序發動,原則上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例外則包含單獨申請(第 27 條)、逕為登記(第 28 條、第 144 條)與囑託登記(第 29 條)。 解題時應從「程序發動的主體」與「法條明文之登記類型」切入:
- 囑託登記:由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如需用土地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等)本於職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
- 逕為登記:由管轄登記機關本於職權主動為之,無須當事人申請,亦非由外部機關囑託。
檢視各選項中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規定之囑託登記事由者予以排除,找出屬於登記機關依職權「逕為登記」者,即為本題所求之非屬項目。
選項分析
- (A) 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錯誤(屬囑託登記之情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第 1 款規定,政府機關遇有「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情形者,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此屬典型的公法上徵收與撥用後之囑託登記。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所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的例外。依同規則第26條,土地登記原則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法規另列例外時,才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第27條的單獨申請類型。關鍵在於分辨「信託登記」與「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是否都屬本條所列的單獨申請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有關私有土地最小面積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分割的面積限制及例外,主要依據《土地法》第31條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31條授權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斟酌地方經濟情形及土地性質、使用種類,訂定私有土地最小面積單位並禁止再分割;相關規定須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准。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則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條文另列有特定例外,例如耕地三七五租約雙方協議分割終止租約,以及部分耕地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耕地分割原則,並核對法定面積門檻;再檢查其餘敘述是否屬《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所列例外。
每人分割後應達的面積門檻是0.25公頃,不是0.5公頃。因此,將門檻寫成0.5公頃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有土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4條所稱的「公有土地」範圍。依該條,公有土地是指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判斷重點在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原住民保留地」是土地類別,並非《土地法》第4條列舉的公有土地所有權類型。
解題方法
先對照《土地法》第4條列出的公有土地類別,再逐項核對選項。國有、直轄市有及鄉(鎮、市)有均在條文列舉之中;原住民保留地則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它作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與效力。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規定是: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此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出賣人違反通知義務而將應有部分賣給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買賣及登記不因此失效;他共有人不能據此要求塗銷登記,但可能依具體情形請求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效力」,再辨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與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的差異:
- 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性質。
- 第 104 條:基地承租人或基地上房屋所有人於法定情形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實務上認為具有相對物權效力。
- 兩種權利競合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優先適用第 104 條。
因此,選項中把第 34 條之 1 的優先購買權說成「具有物權的法律效力」者,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錯誤。 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並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選項將它誤認為物權效力,故為本題答案。
第 30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有不予許可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3條所定的「應不予許可」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3條列舉的四種情形逐一比對。前三項均為法條原文或其具體內容;「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則不是本條所列的不予許可事由。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之限制,依土地法規定禁止私有之土地,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4 條「不得為私有」的土地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礦泉地、瀑布地及公共需用之水源地等土地,不得為私有;森林地不在該條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土地法》第 14 條的列舉項目。題目問「不屬之」,因此選出未列在不得私有土地類型中的土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有關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限制,包括不得取得的土地類型、互惠原則、可取得土地的用途與使用要求,以及申請核准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19 條規定,外國人依該條第 1 項第 8 款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未依期限及用途使用者,地方政府通知所有權人於送達後 3 年內出售。第 20 條則規定,符合規定的土地取得應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解題方法
先依序核對選項所涉及的法條,再抓住容易混淆的地方:土地面積與所在地點限制是由哪個層級、哪個機關依法訂定。A、B、C 分別對照《土地法》第 17 條、第 20 條、第 19 條;D 涉及《土地法》第 19 條第 2 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法》第 17 條列出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的土地,包括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以及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中「徵收」與「徵用」的法律效果及補償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土地原則上依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
- 徵用:為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使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使用期間屆滿後仍以返還為原則,並支付使用補償費。依同條例第 58 條,土地每年補償費按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百分之 10 計算。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制度的核心效果:徵收是取得所有權,徵用是取得一定期間的使用。接著核對徵用補償的法定計算基準。本題 D 選項把第 58 條的「第 15 日、百分之 10」改成「第 20 日、百分之 20」,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除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外,亦得由何者機關逕為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建物全部滅失時,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查明後,也得逕為辦理消滅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外,哪個機關得逕為辦理。依第 31 條文義,權限屬於「登記機關」,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辦理之登記種類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辦理哪一種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循法定程序辦理更正;這類登記稱為更正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所稱「登記錯誤」,是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遺漏」則是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句「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69 條的更正登記。題目詢問的是登記種類,因此選擇「更正登記」。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之 3,測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結果的公告期間。條文明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命題當年規定為三十日。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及「公告期間」,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46 條之 3,依條文明文判斷公告期間為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有變更時,應申請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9條第1項: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在於:姓名變更發生於土地權利登記完成之後,權利本身仍屬同一人,只是登記名義需要更新,因此辦理「更名登記」。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交代的時間與原因:土地權利已完成登記,之後權利人的姓名才有變更。這是登記完成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動的情形,直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9條第1項辦理更名登記。
若是登記時姓名就登載錯誤,才是檢討更正登記;本題並未說原登記有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原則之學說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補償的「相當補償」與「完全補償」學說。相當補償著重依客觀、公平、合理的標準填補被徵收人的財產損失;完全補償則主張填補徵收所生的全部損失,並使被徵收人的生活得以重新建立,範圍可及經濟與非經濟損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第 34 條之 1 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弱勢居住人口因建物被徵收而無屋可居住時,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安置方式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
解題方法
先抓各學說的核心差異:能否重建生活秩序,是辨別相當補償與完全補償的重要線索。相當補償以合理填補財產損失為重點,不能直接等同於被徵收人生活秩序已獲重建;完全補償則以填補全部損失、使生活重新建立為取向。再逐項核對選項,即可找出把「生活秩序重建」錯置到相當補償學說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那個階段後的 15 日內發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的補償費發給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起算階段:「公告期滿」。題目問的是公告程序進行到哪個階段之後,須在 15 日內發給補償費;因此選「公告期滿」,不是公告開始,也不是核准徵收或地方政府收到核准通知。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的被徵收土地收回請求權。除區段徵收及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法定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按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題目所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即為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引用的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再找該條統一規定的申請期限。期限起算點是「徵收公告之日」,而不是開始使用之日或停止使用之日;期限為 20 年。
第 41 題2 分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原則上,規定地價後每幾年應重新辦理規定地價之作業?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法定作業週期與時程規定。主要法源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
解題方法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本條文開宗明義揭示「原則上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書則授權「必要時得延長之」(屬例外彈性規定)。題幹明確詢問「原則上,規定地價後每幾年應重新辦理」,直接對應法條本文所定之「二年」,故依法直接選出 2 年。
選項分析
- (A) 2 年:正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本文之規定,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 (B) 3 年:錯誤。此為民國 106 年修法前的舊法規定(原條文曾規範每 3 年辦理一次)。
第 42 題2 分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何種稅率課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對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的地價稅優惠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住宅法》第 14 條規定,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的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興建期間」。這是《住宅法》明文規定的優惠情形,直接對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選項為「自用住宅用地」。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有關市地重劃地區範圍邊界之劃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7 條,測驗市地重劃範圍邊界的法定劃定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的閭鄰單位,邊界依下列原則劃定:
- 明顯的地形、地物。
- 未將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
- 以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但路寬在 8 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條文並未將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位置列為範圍邊界的劃定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7 條的三項原則。A、B、D 分別對應條文內容;C 所述「由土地所有權人指界的位置為邊界」不在法定原則之內,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中,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在經主管機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主管機關應將該異議案件提交何者評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8 條第 4 項:市地重劃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的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所有權人或墓主如對補償金額有異議,可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主管機關重新查處後仍有異議,應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關鍵:「補償金額有異議」且「主管機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這正是《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8 條第 4 項所定的後續處理程序,依該項規定,評定機關為地價評議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地上權的權利內容、區分地上權、積欠地租的終止要件,以及強制執行拍賣時的法定地上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838 條明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因此,地上權可以成為抵押權的標的。民法第 841 條之 1則規定,在他人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權利內容與成立要件。尤其注意選項是否把「得設定抵押權」說成「不得設定抵押權」,以及民法第 836 條所定終止地上權的條件:欠租達二年總額、定期催告後仍不支付,且沒有其他習慣。
選項分析
(A)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錯誤。
依民法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權設定抵押權。本選項將法律明定的「得」說成「不得」,因此錯誤。
(B) 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正確。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國有財產法》判斷國有財產的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者的管理機關不同:
- 公用財產:依同法第 11 條,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
- 非公用財產:依同法第 12 條,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
- 委託管理或經營:依同法第 13 條,財政部得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需要,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機關名稱與《國有財產法》規定。公用財產由直接使用機關管理;非公用財產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若選項把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寫成其他部會,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承墾人自墾竣公有荒地之日起,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何種登記,方能在繼續耕作滿 10 年後,無償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133條規定的公有荒地承墾人權利。依民國114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承墾人自墾竣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的耕作權,並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耕作權登記;繼續耕作滿10年後,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自墾竣之日起」應聲請哪一種登記,才能在繼續耕作滿10年後取得所有權。依《土地法》第133條,先登記取得的是耕作權,滿10年後才進一步取得土地所有權。題目問登記種類,不是10年後取得的權利,因此選「耕作權」。
選項分析
- (A) 農育權:錯誤。 農育權是為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農育活動而設的用益物權,不是《土地法》第133條所定承墾人墾竣後應聲請的登記。
第 48 題2 分
公有出租耕地辦理無償撥用時,所需補償費用由何者機關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同條前 2 項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若屬無償撥用,補償費用改由需地機關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無償撥用」,再對照法條所定的費用分擔例外:有償撥用由原管理機關負擔;無償撥用則由需地機關負擔。因此本題應選需地機關。
這筆補償是撥用公有出租耕地時,依法應補償耕地承租人的費用;題目問的是由哪個機關負擔,並非詢問補償項目或金額。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外國人因從事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20條第2項,規範外國人因投資取得土地後,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時的處理方式。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為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者,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按期使用,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敘明原因申請展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
解題方法
第 50 題2 分
非公用土地撥供為公用後,若屬於建地,空置未建築逾多久時間,財政部得查明後隨時收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範非公用財產撥為公用後,遇到法定情形時,由財政部查明後隨時收回。條文列舉的情形之一是:「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建地空置未建築逾多久」,直接對照《國有財產法》第39條第5款即可。條文的期限是「逾一年」,所以選項中符合的是1年。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