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初等考試五等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初等考試・五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 題2 分

政府僱用社會工作員開始於 1970 年代初期的臺灣省社會工作員實驗計畫,當時主要的工作業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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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臺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史」中,政府體制正式進用專業社會工作人力的歷史淵源。 1970 年代初期(民國 60 年代初),臺灣省政府配合社區發展政策與消滅貧窮政策,開辦「社會工作員實驗計畫」(後續擴大推動「安康計畫」與民國 62 年之「小康計畫」),創下政府正式聘用社會工作專業科系畢業生進入行政體系的先例。當時政府對社工員的角色期待,主要聚焦於基層福利推動與貧窮救助,核心業務即為社區發展與貧戶輔導。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政策目標」與「業務屬性」切入:

  1. 時代背景判斷:1970 年代初期臺灣社會福利法制尚未健全(兒少、老人、身障等各項福利法規多於民國 62 年至 69 年後才陸續公布立法),當時政府施政首要任務為推展民生主義建設、改善基層生活與消除貧窮。
  2. 區分「工作方法」與「實質業務」:題目詢問的是「主要工作業務」(服務領域與對象),而非微觀介入的「專業工作方法」(如個案、團體)。社工員當時派駐於基層公所,主要任務即為深入基層動員社區力量,並對低收入貧戶進行家庭訪視、生計輔導與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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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社會工作為一個助人專業,起源於英美,其歷史發展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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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的全球歷史發展脈絡與跨國比較」。 社會工作作為助人專業,雖濫觴於英格蘭與美國(如慈善組織會 COS、睦鄰組織運動),但傳播至全球時,因受各區域歷史、政治經濟制度與文化脈絡影響,衍生出不同的專業模式與實務傳統:

  1. 英美模式:側重個人心理社會調適、治療性個案工作或民間慈善團體取向。
  2. 歐陸與東歐傳統:長期以「社會教育學/社會教育(Social Pedagogy / Social Pedagogue)」為根基,強調透過生活陪伴、全人教育促進個體與社會環境之融合。
  3. 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取向:批判照搬西方臨床微觀模式之「專業帝國主義」,轉而強調結合經濟成長與結構改革的「社會發展(Social Development)」取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比較與趨勢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檢視多元性與本土化原則:社會工作強調文化敏感度、脈絡化與本土化,凡將實務模式視為「全球統一」或「單一西方標準」者,直接予以排除。
  2. 辨別區域歷史特色專有名詞:確認各洲/區域之歷史實務傳統(例如:東歐與歐陸的「社會教育」vs. 第三世界的「社會發展」),進而精準找出正確陳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社會工作的實行方法、服務體系與領域並非全球一致。各國受政治體制、福利體系、文化價值及經濟發展程度影響,存在高度的「脈絡差異(Contextualization)」與「本土化(Indigenization)」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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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臺灣社會工作未來發展須回應社會變遷的需求,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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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當代社會變遷趨勢對臺灣社會工作發展的挑戰」。 社會工作專業深植於社會脈絡之中,當代社會變遷帶來的衝擊主要體現在四個層面:

  1. 技術面:資訊科技、遠距通訊與大數據等新科技,衝擊傳統以「面對面接觸」為核心的處遇與倫理規範。
  2. 資源面:福利需求多元且急遽攀升,但公共預算與民間資源成長有限,資源競爭與工作負荷日益沉重。
  3. 問題面:全球化、家庭結構瓦解與人口轉型引發「新社會風險」(如少子高齡化、非典型就業、工作貧窮、多重議題家庭)。
  4. 體制與治理面:在福利多元主義與新公共管理浪潮下,政府多採公私協力與購買服務,但也面臨官僚效能不彰、課責壓力與民眾「信任赤字(trust deficit)」的考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否定題(選出錯誤者)」,解題切入點為**「當代社會環境與福利國家的實際困境」**:

  • 題目探討「未來發展須回應的需求與挑戰」,其選項多為社工實務面臨的壓力、困境或轉變。
  • 檢視各選項時,可對比當代公共行政與社會福利發展的現實:政府部門當前普遍面臨財政緊縮、公信力受考驗與民眾高度監督的治理難題,而非「國家力量無限蓬勃、信賴度增加」。以此矛盾點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高科技對傳統社會工作干預技巧的挑戰:【正確敘述,不選】 數位科技、AI 輔助與線上諮商等新興工具普及,雖增進工作效率,卻挑戰了傳統以「面對面會談」建立專業關係的技巧,並引發個資保密、倫理界線與數位落差等新議題,確實是臺灣社會工作必須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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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保護性社會工作者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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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護性社會工作」(Protective Social Work)的專業角色、法定職責與倫理界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保護性社會工作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等法規推展。其核心任務在於評估人身安全危險、提供危機介入、司法協助、資源連結與跨專業協調。社會工作是一門建立在科學知識與人本價值上的專業助人歷程,所有處遇措施均須恪守專業倫理與角色界限,不得涉入非專業、迷信或非科學之個人信仰儀式。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專業法定職責與角色界限」切入分析:

  1. 檢驗法定司法保護服務:受暴個案常面臨司法訴訟與人身威脅,社工依法扮演「倡導者」、「陪同者」與「資源連結者」,協助保護令聲請、司法程序陪同及法律資源轉介均為制度化之法定職責。
  2. 檢驗專業倫理界限:社會工作強調尊重案主文化與信仰,但社工本身的「職責」在於提供制度性保障與心理社會支持,而非介入或陪同執行宗教除厄儀式。

選項分析

  • (A) 協助申請保護令:屬於主要職責。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時,社工人員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提供撰狀引導、蒐集受暴事證與安全計畫擬定,屬於維護案主人身安全最關鍵的處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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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災變社會工作者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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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災變社會工作(Disaster Social Work)的專業角色界限與災害防救體系的權責分工。 依據《災害防救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於 111 年大幅全文修正,但核心權責劃分不變),災害防救各階段中,社會工作專業的角色核心在於「人道援助、需求評估、資源連結、心理支持與生活重建」;而「強制劃定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強制撤離與開立行政處分/簽署切結書」,則屬於具國家高權性質的「公權力行使」(由警察、消防及民政體系負責),並非社會工作者的職責。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專業助人角色」與「行政強制公權力」的界線區分**:

  1. 災變社工的本質是助人專業:社工在災變期間介入之層面包括災前預警與疏散勸導、災中緊急安置與物資發放、災後悲傷輔導與生活重建。
  2. 社工不具備行政強制執法權:強制撤離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之干預行政與法律責任,需由法定執法機關(如警察、消防、地方首長授權之民政應變人員)執行。要求拒絕撤離者簽署切結書,屬於行政機關免除救災責任或保全公法上事證之行政作為,絕非社工專業工作內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為主要職責,故不選): 在災害發生初期與中期,社工員的首要任務即為「受災需求評估(Needs Assessment)」,包括評估案主及其家庭的傷亡、房屋損毀、身心受創程度、弱勢人口(老人、兒少、身障)之照護需求,以利後續資源精準對接與安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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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史基摩兒(Skidmore)等認為社會工作的功能有三種,下列何者不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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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的功能(Functions of Social Work)」。 美國學者史基摩兒(Rex A. Skidmore)等人承襲波姆(Werner W. Boehm)對社會工作功能的界定,於其著作《社會工作導論》(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中將社會工作的功能歸納為三大項:

  1. 恢復受損(受創)的功能(Restoration of impaired social functioning):包含治療(curative)與復健(rehabilitative)。
  2. 提供資源與發展的功能(Provision of resources / developmental):包含發展(developmental)與教育(educational)。
  3. 預防失調的功能(Prevention of social dysfunction):包含在問題發生或惡化前及早介入,防杜失調。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者學說與分類架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 Skidmore 等人界定的「社會工作功能三分法」——即**「恢復受損」、「預防失調」、「提供資源與發展」**。比對選項後,即可精準剔除不屬於該三分法之概念。


選項分析

  • (A) 恢復受創的功能:不符合題意(屬於三大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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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根據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學會(CSWE)所訂立的教育政策與評鑑標準(EPAS),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育的基礎領域包括哪些?

①價值與倫理 ②研究 ③媒體應用 ④多元性 ⑤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⑥高危險族群及社會與經濟的公平正義 ⑦社會福利政策與服務 ⑧法律 ⑨社會工作實務 ⑩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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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教育的核心標準,出自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學會(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 CSWE)所訂立的「教育政策與評鑑標準」(Educational Policy and Accreditation Standards, EPAS)。

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育體系中,CSWE 訂定了學士與碩士階段必須涵蓋的八大基礎領域(Foundation Areas):

  1. 價值與倫理(Values and Ethics)
  2. 多元性(Diversity)
  3. 高危險族群及社會與經濟的公平正義(Populations-at-Risk and Social and Economic Justice)
  4.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Human Behavior and the Social Environment, HBSE)
  5. 社會福利政策與服務(Social Welfare Policy and Services)
  6. 社會工作實務(Social Work Practice)
  7. 研究(Research)
  8. 實習(Field Education / Field Practicum)

解題方法

將題目所列的 10 個項目逐一與 CSWE 八大基礎領域進行比對:

  • 屬於基礎領域者(共 8 項): ①價值與倫理、②研究、④多元性、⑤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⑥高危險族群及社會與經濟的公平正義、⑦社會福利政策與服務、⑨社會工作實務、⑩實習。
  • 不屬於基礎領域者(共 2 項): ③媒體應用(屬於現代實務工具或倡導技巧,非獨立之核心基礎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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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社會工作的價值,是一種專業的價值觀,它是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在既有的社會價值中,選擇他們所推崇的社會價值,形成屬於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體系。畢仁(Butrym, 1976)在《社會工作的本質》(The Nature of Social Work)一書中,提出社會工作的基本價值有三項,下列何者不是此三項價值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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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與哲學基礎中,學者畢仁(Zofia T. Butrym, 1976)在《社會工作的本質》(The Nature of Social Work)一書中所提出的社會工作三項基本價值:

  1. 對人的尊重(Respect for persons):無條件承認人的尊嚴與內在價值。
  2. 相信人的獨特性(Belief in human uniqueness):肯定每個個體皆具有獨一無二的特質與個別差異。
  3. 相信人有改變的能力(Belief in capacity to change):肯定人的成長潛能與自我轉變的能動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者學說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人本主義的核心哲學價值」與「社會功能主義的規範要求」**: 社會工作專業價值深受人本主義影響,其核心著眼於對「人」本身的無條件肯定與充權(empowerment),而非將人視為滿足社會功能的工具。比對 Butrym 所揭櫫的三大價值即可知,(A)、(B)、(C) 皆屬其論述之核心,而 (D) 屬於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性要求,並非社工三大本質價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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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社會工作價值可以依目的和手段區分,劃分終極價值與工具價值,下列哪一項屬於工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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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價值的分類架構(特別是依據「目的」與「手段」之區分)。

  • 終極價值(Ultimate Values / Terminal Values):指人類所追求的最終理想境界、崇高目標或期望存在的終極狀態。例如:人性尊嚴、自由、平等、社會正義、和平。
  • 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s):指為了達成終極價值所採取的途徑、行為模式、處遇原則或實踐手段。例如:案主自決、個別化、保密、接納、真誠。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掌握「目的 vs. 手段」的判斷標準:

  1. 問「這是最高理想還是實務原則?」:若該概念屬於形而上的哲學理想、不可動搖的最高目標,即為「終極價值」;若屬於社工在處遇過程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與操作方法,即為「工具價值」。
  2. 手段服務於目的:社會工作者在實務中落實「案主自決」(手段/工具),其目的正是為了彰顯與保障案主的「人性尊嚴」與「自由」(目的/終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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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從倫理學理論而言,只問法律是不是可以為社會帶來最大福祉。這是屬於下列哪一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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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倫理學中「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的兩大核心理論——**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或稱功利主義/結果論)與義務主義(Deontology,或稱義務論)**之分類與定義:

  1. 效益主義(結果論):主張行為的道德正當性完全取決於其產生的「結果」,以能否創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利益/快樂)」為評判準則。
  • 行動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評估對象為「個別具體行動」,主張直接衡量該行為在特定情境下能否產生最大的效益。
  • 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評估對象為普遍適用的「規則或法律」,主張只要一套規則或法律在社會中被普遍遵守時能帶來最大福祉,該規則即具道德正當性,個人就應遵守。
  1. 義務主義(義務論):主張行為的對錯取決於行為本身的性質、義務與動機,而非行為產生的福祉或結果。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雙層關鍵字定位法」進行切入:

  1. 第一層(理論流派判定):題幹提到「為社會帶來最大福祉」,這是效益主義的代表性主張(追求最大效益/福祉),非強調動機與義務的義務主義,故直接鎖定效益主義,排除 (C)、(D)。
  2. 第二層(檢驗層次判定):題幹強調「只問法律是不是可以...」,檢驗的標的物是普遍性的制度規範(「法律」,即道德規則的具體體現),而非特定個人在當下情境的單一處置,符合「規則」層次的審視標準,故為規則效益主義。

選項分析

  • (A) 行動效益主義(錯誤) 行動效益主義主張在面對每個具體情境時,直接評估「該特定行為」能否帶來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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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社會工作者在協助一個保護個案,會談中父親認為他唸高中的女兒常常夜宿不歸,屢勸不聽,都是她的男朋友帶壞女兒,使他束手無策感到憤怒,揚言一旦被他逮到一定要給這男朋友打到致殘,且工具都準備好了。此時社會工作者應依下列哪一個倫理守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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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專業倫理抉擇的最高指導原則——羅溫伯格與多戈夫(Loewenberg & Dolgoff, 2000)所提出的「倫理原則審查清單」(Ethical Principles Screen, 簡稱 EPS),以及實務上的**「預警與保護責任」(Duty to Warn and Protect)**。

1. 倫理原則審查清單(EPS)之優先順序

當倫理守則發生衝突時,應依下列階層順序由高至低進行裁量:

  1. 原則一:保護生命原則(Protection of life)——高於一切其他原則,包括自身與他人的生命安全。
  2. 原則二:差別平等原則(Equality and inequality)——兼顧平等待遇與弱勢群體之特殊需求。
  3. 原則三:自由自主原則(Autonomy and freedom)——促進案主的自決與自主選擇。
  4. 原則四:最小傷害原則(Least harm)——在無可避免的傷害中,選擇造成最小、最容易修復或不可逆性最低的傷害。
  5. 原則五:生命品質原則(Quality of life)——提升案主或社區的生活福祉。
  6. 原則六:隱私守密原則(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保障案主個人資料與會談內容的隱密性。
  7. 原則七:真誠原則(Truth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以坦誠、公開的態度面對案主。

2. 實務情境連結

本題案父揚言將女兒男友「打到致殘,且工具都準備好了」,具有明確且迫切的嚴重人身侵害危險。此時社會工作者面臨「案主會談隱私守密」與「第三人生命及身體安全」之間的衝突。依據 Tarasoff 案所確立之預警原則與 EPS 規範,守密並非絕對權利,當涉及嚴重危及他人身體與生命安全時,社會工作者必須依倫理順位進行介入。


解題方法

  1. 鎖定衝突法益:
  • 案父企圖對第三人施暴且工具完備,威脅到第三人的生命安全(最高位階法益)及重大身體機能健全(避免致殘之傷害)。
  • 案父在會談中的陳述屬於社工專業應保密的範疇(隱私守密法益)。
  1. 對照 EPS 階層順序:
  • 第一優先:防範可能致命之危險,適用原則一「保護生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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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下列何種狀況違反社會工作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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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倫理中的「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及其「保密例外」(Exceptions to Confidentiality)。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明定:「社會工作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現行法條文維持相同規範)。在社會工作實務與倫理守則中,保密原則並非絕對,當出現以下「保密之例外」情事時,社會工作者得在最小限度內揭露資訊:

  1. 法定通報義務:如兒少受虐、性侵害、家庭暴力等法律強制通報事件。
  2. 生命安全重大威脅:案主有立即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之危險(預警與保護責任)。
  3. 法律授權或司法調查:司法機關依法調查、審理,依正當法律程序調閱資料。
  4. 專業協同保護: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無自主能力者免於受害,與相關體系(如學校輔導體系)進行必要網絡合作。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別「正當之保密例外」與「不當侵害隱私之洩密」:

  • 若揭露資訊是基於「生命安全高於隱私權」、「法定義務」或「防止重大危害」,屬於正當阻卻違法與符合倫理之保密例外。
  • 若資訊僅屬案主個人的私人生活領域(如情感交往、人際交友),且無涉立即人身危害或違法犯罪,社工未經案主同意即擅自告知第三方(包含父母),即屬於「無故洩漏業務秘密」,違反保密原則。

選項分析

  • (A) 提供少女受虐待資訊給輔導老師:未違反保密原則。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少受虐為法定保護通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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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情況,最可能被視為違反社會工作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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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中的**「專業界線(Professional Boundaries)」與「收受服務對象餽贈(Acceptance of Gifts)」**原則。

依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以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法規與倫理守則為準)及國際社會工作倫理通則(如美國 NASW 倫理守則):

  1. 避免利益衝突與牟利:社會工作者不得利用專業關係獲取個人私利,亦不可使專業關係轉變為金錢對價關係。
  2. 餽贈之衡酌標準:社工在評估是否接受案主餽贈時,應綜合考量:
  • 禮物價值:是否具有金錢、昂貴或實質流通價值。
  • 象徵意涵:是否僅為表達謝意、賦權(Empowerment)或增強案主自尊之象徵性物品。
  • 文化意涵:在特定文化脈絡下生硬拒絕是否會羞辱案主或破壞專業信任關係。
  • 專業界線:接受該物品是否會導致界線侵犯(Boundary Violation)或引發偏袒疑慮。

解題方法

本題的核心切入點在於區分**「象徵性/非金錢的情感回饋」與「實質貨幣利益(現金)」**:

  • 微薄象徵性禮物:若是案主自製、自產且經濟價值極低的物品,通常蘊含著案主的努力成果、自我效能展現與真誠謝意。社工適度接受(或轉為團體共享)不僅不違反倫理,更有助於肯定案主尊嚴。
  • 現金與有價證券:現金具備絕對的流通性與對價性,一旦收受,即踩踏利益衝突與界線侵犯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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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Reamer 認為有效解決倫理難題的倫理決策架構,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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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倫理學中著名的 Reamer(瑞莫爾)倫理決策架構(Ethical Decision-Making Framework)。

當社會工作者面臨「倫理難題/倫理兩難(Ethical Dilemma)」時,不能單憑直覺處理,而必須依循一套系統化、理性且專業的決策步驟。Reamer 提出的倫理抉擇架構通常包含以下主要步驟:

  1. 確認倫理議題:辨識衝突的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職責。
  2. 指出受影響的人:確認可能受到該項倫理決定影響的個人、團體或組織。
  3. 指出可採取的行動:列出所有可能解決問題的行動方案與可能參與的人員。
  4. 檢查每個行動的利與弊:評估各方案之風險、利益,並依據專業倫理守則、倫理原則、實務原則、法律及機構政策進行深入檢視。
  5. 諮詢專家或同儕:向機構督導、同儕團隊、法律顧問或倫理專家進行專業諮詢。
  6. 做出決定並記錄:選定最適方案執行,並完整記錄決策過程與依據。
  7. 監測、評估與追蹤:持續追蹤行動結果並評估決策效應。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理論步驟記憶與實務常理判斷」的考題。

  1. 比對理論架構:比對 Reamer 倫理決策架構之核心步驟,選項 (A)、(B)、(C) 皆為 Reamer 所強調的理性分析與評估步驟。
  2. 檢視實務屬性:社工在面對倫理難題時,處理的對象多為特定案主、家庭或體系,屬於高度機密且涉及個人隱私的處遇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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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對助人工作者而言,會談是一種特殊的談話方式並具有其特性,個案工作者都會透過會談過程協助案主解決問題或滿足需求,下列哪一項不是會談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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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個案工作會談(Social Work Interview)的本質與特性」,核心在於區分「專業助人會談」與「一般日常生活社交談話(Social Conversation)」的差異。

依據學者卡杜辛(A. Kadushin)等社會工作學者的界定,專業會談是一種「具有特定目的、受限於特定角色關係與時間空間結構」的專業溝通互動歷程。會談的全部焦點在於滿足案主的需求與解決其問題,因此專業會談本質上是「非互惠的」(Non-reciprocal)。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題的切入點在於比對「專業會談」與「朋友聊天」的本質差別:

  1. 焦點導向:一般朋友聚會交談,雙方互相分享經驗、互相尋求安慰,具有「雙向互惠性」;但專業會談以「案主為中心」,社工員提供專業知能與支持,不能利用會談來滿足個人的情感、心理或利益需求。
  2. 題幹判定:題目詢問「哪一項不是會談的特性」,因此應選出屬於一般社交互動、而非專業助人互動之特徵。

選項分析

  • (A) 目的性(屬於會談特性,故不選): 專業會談並非漫無目的的閒聊,每次會談都有明確的專業任務與目標(例如:資料蒐集、需求評估、資源連結、問題解決、增強權能等),談話內容均圍繞著協助案主的目的展開。
  • (B) 角色性(屬於會談特性,故不選): 會談是在明確的專業角色規範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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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任務中心模式是社會個案工作重要理論之一,有關該模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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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處遇模式中**「任務中心模式」(Task-Centered Model)的核心概念、特徵與實務工作流程。 任務中心模式由雷德(William J. Reid)與艾普斯坦(Laura Epstein)於 1970 年代發展,屬於短期處遇(Brief Intervention)**學派,其核心特點包含:

  1. 時限性(Time-limited):處遇時間簡短且明確(通常為 6~12 次會談,約 2~3 個月內完成),以此增強改變的急迫性與動機。
  2. 聚焦標的問題(Target Problems):處遇焦點限定在案主所承認、並願意共同努力解決的 1~3 個具體問題。
  3. 案主為中心與夥伴關係(Client-centered & Partnership):重視案主自決,社工員非高高在上的專家,而是協助案主發展與執行任務的合作夥伴。
  4. 重視具體任務與問題解決:強調行為取向與具體行動,而非長期的性格重塑或深層心理治療。
  5. 結構化與動態修正流程:包含問題界定與預估、簽訂契約、任務規劃與執行、評估與結案;若處遇未見成效,須適時回頭重新預估。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任務中心模式的**「三大鮮明反差」**:

  • 時間長短:強調「短期、具時限」,非長期無期限。
  • 哲學理念:強調「案主自決、合作夥伴」,非專斷的專家中心。
  • 介入目標:強調「具體問題解決與任務行動」,非深層內在心理治療。

透過上述三大反差,即可迅速掃除反向干擾選項,並確認正確的工作流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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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社會個案工作者蒐集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對案主的問題或需求進行預估(assessment),預估的內涵通常視案主的個別差異而有所不同,下列哪一項不是在實務面經常進行的預估面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處遇流程中**「預估」(Assessment)**的實務範疇與系統層次。

社會個案工作(Social Casework)以「人在情境中」(Person-in-Situation)與生態系統理論(Ecosystems Theory)為核心思維。在蒐集資料以界定案主問題與需求時,實務上常規評估的面向涵蓋個人、微視與中介的生活脈絡:

  1. 微視層次(案主個人):案主的生理、心理、認知、行為與情緒等個人身心狀況。
  2. 初級團體層次(家庭與同儕):家庭結構、家庭動力、溝通型態、互動關係及支持功能。
  3. 生態環境層次(外在環境與社會網絡):學校、職場、社區、鄰里支持、正式社福資源等環境系統的互動與適應狀況。

解題方法

從**「工作方法層次」**切入判斷:

  1. 掌握題幹情境:題目鎖定於「社會個案工作者」(微視直接服務)針對個別案主進行「實務面的需求與問題預估」。
  2. 層級對應與排除:個案評估重在直接生活脈絡與人際互動;而「政治系統」(如政權運作、政黨政治、國家統治架構)屬於極巨視(Macro)的制度層次,並非社會個案工作者在面對個別案主時會常規、經常性列入預估的直接面向。

選項分析

  • (A) 案主系統(Client System): 不符題意(為經常評估面向)。個案預估的首要核心即為案主個人,評估內容包含案主的生理健康、心理素質、情緒狀態、認知能力、個人優勢及問題因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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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案主從學校畢業,正在找工作,接到面試通知,他說:「我恐怕這次的面試又不會成功,像前幾次一樣又沒希望了。」下列社會個案工作者同理心的反應,何者層次最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個案工作會談技術中的同理心反應(Empathy)及其層次判定。

在社會工作實務與諮商技術中,評估同理心層次常引用學者卡克哈夫(R. R. Carkhuff)的同理心五層次量表,以及伊根(G. Egan)之初層次與高層次同理心概念:

  1. 低層次同理心(第 1~2 層):工作者忽略、扭曲、淡化案主的感受,或過早給予評價、說教、不實保證與指導性建議,阻礙案主的情緒表達。
  2. 初層次同理心(第 3 層):工作者能準確辨識並反映案主所表達的表面感受與事件情境,基本句型常為「你覺得……因為……」,讓案主感到被傾聽與接納。
  3. 高層次同理心(第 4~5 層):工作者進一步反映出案主未直接言明、深層隱含的內在情緒、態度或盲點,協助案主自我探索與洞察。

解題方法

解題步驟分為兩步:拆解案主陳述與檢視工作者回應性質。

  1. 拆解案主陳述:
  • 客觀事件(事實脈絡):剛畢業在找工作,前幾次面試皆未成功,現在又接到面試通知。
  • 主觀情緒(內在感受):對即將到來的面試感到焦慮、害怕重蹈覆轍、對自己缺乏信心、感到無力與絕望。
  1. 檢視工作者的同理層次:
  • 有效且高層次的同理心,必須「接納並貼近案主當下的情緒」,而非試圖「消滅情緒」或「急於解決問題」。
  • 比對各選項,唯有能精準指出「事實脈絡(過去失敗經驗)」並反映其「內在情緒與狀態(擔心、缺乏信心)」者,同理心層次最高。

選項分析

  • (A) 由於過去失敗的經驗,你擔心這次也會失敗,好像不太有信心的樣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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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是社會個案工作的重要價值觀,下列何種狀況符合案主自決的概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核心專業價值中的**「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及其界限**:

  1. 案主自決的意涵:源自比斯提克(F. P. Biestek)的個案工作原則與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強調案主享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決定接受何種服務與為自身決定負責的權利。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在於引導、提供充分資訊並增強其能力,而非替案主做決定或強加價值觀。
  2. 案主自決的界限(限制):案主自決並非毫無限制的絕對權利。在倫理守則(如 Loewenberg & Dolgoff 倫理原則篩選盤:保護生命原則優先於自主自由原則)與法規限制下,案主自決受到以下約束:
  • 法律限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如法定責任通報義務、法院強制執行處遇)。
  • 生命與安全危害:不得對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 能力限制:案主在心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時(如嚴重失智、精神喪失、重度受虐兒少等)。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涉及未成年兒少受虐,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社工具有法定責任通報義務。
  • 涉及性侵害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現行法已修正移列至第 9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具備 24 小時內責任通報義務。
  • 涉及加害人強制處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係屬具有司法強制力之行政管束與輔導命令。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合理尊重案主自主權」與「藉自決之名行違法、怠職之實」**:

  1. 檢驗是否牴觸「法定強制義務」:凡牽涉法定責任通報、刑事犯罪、重大生命法益危害者,法律義務優先於自決原則。社工若因案主反對而不通報,屬於違法失職,不可視為案主自決。
  2. 檢驗是否具備「司法強制力」:司法裁定或法定強制處遇具有國家公權力約束,不容案主或社工任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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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社會工作者進行個案工作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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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個案工作的三大核心基礎:

  1. 案主自決原則(Client Self-Determination)與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自決並非放任,社工須扮演資訊提供者與賦權者,向案主充分說明各項方案的利弊,以利其自主做成理性抉擇。
  2. 倫理原則審查清單(Ethical Principles Screen, EPS):依據洛文伯格與道戈夫(Loewenberg & Dolgoff)的倫理階層,「保護生命原則」(首要原則)永遠高於「自主與自由原則」(自決)。
  3. 專業助人關係與需求評估:畢斯惕克(Felix Biestek)的個案工作關係原則(包含受控制的情緒反應、非批判態度)強調同理與接納,而非冷漠中立;服務目標須經由專業評估與共同商議,而非盲目迎合案主提出的單一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專業倫理與實務原則的綜合概念題。解題時應從「專業倫理的界限」切入:

  • 檢視選項中是否存在「無限上綱單一原則」或「扭曲專業關係」的極端敘述(例如:忽視生命危險堅持自決、因中立而禁止情緒支持、無條件迎合案主表面需求)。
  • 鎖定符合「知情同意」、「賦權(Empowerment)」與「專業客觀性」之標準實務操作流程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社會工作者固然需保持專業客觀與非批判態度,但助人工作核心在於「同理心(Empathy)」與「受控制的情緒反應(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社工適度理解、體諒並回應案主在逆境中的情感痛苦,是建立信任關係不可或缺的基礎,並非冷眼旁觀或禁止表達關懷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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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為了協助案主取得需要的資源,社會工作者需要採取一些行動或施行某些策略,下列何者為社會工作者取得資源的常用策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中資源取得與動員策略(Resource Acquisition and Mobilization Strategies)。

在社會工作實務(特別是個案工作與個案管理)中,生態系統觀點強調「案主與環境的互動」。當案主面臨生存或發展需求而缺乏資源時,社會工作者扮演「仲介者(Broker)」、「協商者(Negotiator)」與「倡導者(Advocate)」等專業角色,對外在資源體系採取具體行動,以協助案主獲得正式或非正式的社會資源。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核心動詞與目的——「取得資源的常用策略」:

  1. 區分工作對象與層次:取得資源是向**外在環境體系(機構、政府、社區、他人)**交涉與運作,而非僅處理案主的心理內在情緒或個人行為。
  2. 對應資源狀態之策略梯次:
  • 當資源已存在且開放時 →\rightarrow 連結(轉介、引介)。
  • 當資源取得存在限制或利益衝突時 →\rightarrow 協商(調解、折衝)。
  • 當資源受阻、遭到不當拒絕或制度性缺乏時 →\rightarrow 倡導(為案主發聲爭取權益)。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同理、接納、傾聽」屬於專業助人關係建立與會談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Interviewing Skills)。這些技巧主要用於評估階段與關係建立,目的是讓案主感到被理解、被尊重並建立信任關係,並非向外在體系爭取與引進資源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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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建立助人關係的關鍵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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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實務中**「助人關係(Helping Relationship)」的建立基礎**。 在社會工作與諮商實務中,人本主義學者卡爾・羅傑斯(Carl Rogers)提出建立有效助人關係的三大核心條件:同理心(Empathy)、無條件積極關注/尊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 / Respect)以及真誠一致(Congruence / Genuineness)。助人者唯有展現這三種核心特質與互動技巧,才能營造安全、被接納的氛圍,促成案主的信任並建立穩固的專業助人關係。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助人關係之核心條件」、「晤談溝通技術」與「社會工作處遇歷程」**的層次差異:

  • 題幹問的是**「建立助人關係」**的關鍵技巧,其重點在於「如何讓案主感受到被理解、被接納與信任」。
  • 檢視選項時,應鎖定直接指向助人者與案主心理情感連結的態度與核心要素(即同理、尊重、真誠),排除屬於流程階段或具體對話技術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觀察、聚焦與回應屬於個別晤談與微型諮商的溝通技術(Communication / Interviewing Skills)。此類技術主要用於掌握案主訊息、引導對話方向與蒐集資料,偏向操作性的會談技巧,並非建立助人關係最本質的核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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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團體工作倫理價值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團體工作專業倫理」(Group Work Ethics)及「團體領導者的專業勝任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e)。 在社會工作倫理體系(如 NASW 倫理守則、ASGW 團體工作專業實務標準)中,團體工作具有高度的互動性與潛在心理風險,領導者必須具備專業的知識、技術、實習訓練與受督導經驗,始得帶領團體。此外,團體工作倫理強調維護成員福祉、保障隱私(保密)、公平對待及不傷害(身心安全)等核心價值。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反向選擇題(選出敘述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專業領導者的資格要件」與「團體工作的基本倫理義務」:

  1. 領導者資格層面:助人專業高度重視「勝任能力」,不可將一般生活經驗等同於專業帶領資格。
  2. 成員權益維護層面:領導者對團體成員負有保護、保密、公平對待與免於受害的倫理責任。以此檢視四個選項,即可迅速找出不符專業常理與倫理標準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答案) 團體工作涉及複雜的團體動力(Group Dynamics)、成員人際互動、抗拒處理與危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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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團體要求成員的同質性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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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團體工作中「團體組成原則(Group Composition)」與「團體類型功能」之關聯:

  1. 成員同質性(Homogeneity)與異質性(Heterogeneity):
  • 同質性指成員在人口特性、問題性質、價值觀或功能水準上的相似度。優點在於容易建立信任感、促成團體凝聚力、增進深度同理與情感支持,並降低焦慮與防衛心理。
  • 異質性指成員在背景、經驗、人格特質或專長上的相異度。優點在於能提供多元觀點、刺激學習與問題解決、促進專業分工。
  1. 團體類型分類(依據 Toseland & Rivas 之分類架構):
  • 處遇性團體(Treatment Groups):包含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治療團體、社會化團體。
  • 任務性團體(Task Groups):包含為滿足案主需求的團體、滿足組織需求的團體、滿足社區需求的團體(如社會行動團體、委員會、團隊)。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為**「團體目標的脆弱性與介入深度」**:

  1. 分析題目核心訴求:「成員的同質性越高越好」。
  2. 衡量各類團體對同質性與異質性的需求:
  • 若團體涉及高度敏感的創傷、精神病理、心理適應障礙或成癮行為,成員心理脆弱度高,極需強烈的「安全感」與「普遍性(Universality,發現他人也有相同遭遇)」經驗;若成員差異過大,易引發被邊緣化、貼標籤或替罪羊效應(Scapegoating)。因此,在問題性質與心理功能水準上,對同質性要求最嚴格。
  • 反之,以激盪觀點、拓展視野為目的之團體,或以完成實務任務為導向之團體,皆偏好具備互補專長與多元背景的異質性。
  1. 經由性質比對,處理深層心理障礙與病理矯正的治療團體,對同質性要求最高。

選項分析

  • (A) 成長團體(錯誤) 旨在幫助成員拓展自我意識、激發個人潛能與促進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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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社會團體工作方法的出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團體工作的起源與歷史發展」,主要涵蓋以下重點概念:

  1. 三大直接服務方法的專業化先後順序:社會個案工作(Casework)最先確立為專業方法,社會團體工作(Group Work)次之,社區工作(Community Organization)最晚。
  2. 早期團體工作的源流與目標:早期團體工作源自睦鄰組織運動(Settlement House Movement)與青年休閒組織(如 YMCA、YWCA、童軍運動),其初期功能在於休閒娛樂、公民與社會教育、社會行動/改革,以及個人的品格成長,而非後期的臨床治療。
  3. 早期團體工作的哲學基礎:受到進步主義教育家杜威(John Dewey)與民主組織思想家福麗德(Mary Parker Follett)影響,高度強調「民主程序」、「團體自治」與「社會問題的關注」。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歷史發展脈絡與早期哲學定位切入分析:

  • 檢驗時間軸:比對個案工作與團體工作被承認為專業方法的先後。
  • 檢驗功能導向:辨析團體工作早期(社會化/教育/休閒)與晚期(矯治/治療)之差異。
  • 檢驗概念淵源:確認團體工作與俱樂部工作、團體調適之關聯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社會個案工作遠比社會團體工作更早被公認為社會工作方法。瑪麗・里奇蒙(Mary Richmond)於 1917 年出版《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確立了個案工作的專業地位;而團體工作直到 1935 年全美社會工作會議(NCSW)中,葛瑞絲・柯爾(Grace Coyle)等學者發表論文,團體工作才正式被納入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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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社會團體工作中「會心團體」(encounter group)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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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團體工作中的**會心團體(Encounter Group)**之理論淵源、本質與目標定位。

  1. 理論基礎:會心團體(又稱遭遇團體)源自 1960 年代人本主義心理學(Humanistic Psychology),主要受羅傑斯(Carl Rogers)「個人中心取向」影響,並由訓練團體(T-Group)發展而來。
  2. 核心特質:
  • 強調**此時此地(here and now)**的真實互動與情感表達。
  • 鼓勵成員卸下心理防衛、開誠布公,進行深度自我表露。
  • 目的在於促進自我了解、增進人際溝通敏感度、激發個人潛能與自我成長。
  1. 與其他學派之區隔:會心團體屬於「經驗/人本取向」,並非奠基於班度拉(Albert 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亦非以行為塑造或社會技能習得為導向。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學派理論對應法切入:

  • 人本學派 vs. 行為/社會學習學派:會心團體的核心概念為「真誠、交心、自我探索、人際相遇(encounter)」,選項 (A)、(B)、(C) 均精確描述了人本主義下會心團體的情感與自我成長特質。
  • 目標屬性比對:「達成社會學習」是行為學派、社會技能訓練團體或「社會化團體(Socialization Group)」的核心目標,強調透過觀察、模仿與增強來學習適當的社會行為與角色,與會心團體強調無結構、自發性心靈交會的本質不符。因此,(D) 描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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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哈佛德(Hartford)所提出的團體主要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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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團體工作(Group Work)中關於「團體動力與團體控制」之學者理論。 學者哈佛德(Margaret E. Hartford)在探討團體動力時,指出團體對個別成員產生影響、約束與引導行為的「團體主要控制力(Forces of Group Control)」主要有三大來源:

  1. 團體結構(Group Structure):包含團體的組織型態、領導風格、地位與角色分工、溝通網絡等。
  2. 團體強制力(Group Coercion):指團體對成員施加的外部壓力、制裁手段(如忽視、排擠、處罰)或強制性要求,促使成員順從。
  3. 團體文化(Group Culture):包含團體共享的價值觀、信念、共同目標以及成文與不成文的團體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派理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哈佛德所界定的三大團體控制力量——「結構」、「強制力」、「文化」:

  1. 比對選項:選項 (B) 為團體結構、選項 (C) 為團體強制力、選項 (D) 為團體文化,三者皆完全吻合哈佛德的三大控制力範疇。
  2. 辨識排除:選項 (A)「團體成員的特質」屬於團體形成的「輸入變項(Inputs)」或個體背景因素,並非由團體整體系統所產生的「控制力量」,因此不屬於哈佛德的三大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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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為社區工作的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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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社區工作(Community Work)之本質與主要目標」**。 在社會工作專業中,社區工作是以社區為介入對象的宏觀實務方法。依據學界(如李增祿、黃源協等學者)之通說,社區工作的主要目標在於:

  1. 過程目標(任務在於培力):透過居民的組織化與民主參與,培養住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與「自助互助」(Self-help & Mutual aid)的能力,使居民能主動發掘需求並共同解決問題。
  2. 任務目標(成果在於福祉):整合社區內外資源,改善社區的實體環境與社會環境,進而提升全體居民的「生活素質」(Quality of life)與社會福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社會工作的核心價值與非營利本質」**切入:

  1. 價值檢驗:社會工作強調「賦權/培力(Empowerment)」與「以人為本」,社區工作之終極關懷必定落在「居民生活福祉的增進」與「問題解決能力的建立」。
  2. 模式普適性檢驗:社區工作包含地方發展(地區發展)、社會策劃(社會計畫)與社會行動三大模式(Rothman 提出)。一個被視為「主要目標」的選項,必須具備涵蓋各模式的普遍指導性,而非僅代表單一激進策略。
  3. 刪除商業導向:社會工作本質為非營利性,任何將社區導向單純「營利」或「企業化」的選項均屬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促進居民參與解決自己的問題,改善生活素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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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針對社區發展協會的描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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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區發展組織的法律屬性與運作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為《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及《人民團體法》)。 本科目命題核心在於區辨台灣基層兩大體系——**「社區發展協會」(民間自主的人民團體)與「村(里)辦公處」(地方自治的行政體系)**之本質差異,並掌握人民團體在組織架構、人員職掌、薪酬與法定會議規範上的基本法定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採「組織屬性界定法」切入:

  1. 確立主體性質:先釐清社區發展協會是「公部門行政機關」還是「私法人/民間組織」。確認其為民間成立之「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後,即可直接判斷選項 (A) 為真。
  2. 法規細節檢視:
  • 檢驗權責隸屬:非行政機關,故不隸屬於行政編組之里長(排除 B)。
  • 檢驗給付性質:理監事與理事長為志願榮譽職,屬無給職(排除 C)。
  • 檢驗監督機制:人民團體受法規嚴格監督,開會屬法定義務而非隨意自主決定(排除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8 條規定,社區得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並由居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其法律定位為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人民團體的一種),具有民間非營利組織之自主性。
  • (B) 錯誤:社區發展協會為民間自主的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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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社區工作中社區計畫模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區工作經典理論——羅斯曼(Jack Rothman)的社區組織三模式(地區發展模式、社會計畫/社區計畫模式、社會行動模式)。 考生須清楚掌握各模式的目標導向、問題解決策略、核心價值觀以及專業人員扮演的角色:

  1. 地區發展模式(Locality Development Model):過程導向,強調住民「自助互助」與民主參與;工作者扮演「使能者(Enabler)」與協調者,採非指導性原則。
  2. 社區計畫模式(Social Planning Model):任務導向,強調專家運用「理性規劃」與客觀數據分析來解決實質社區問題;工作者扮演「專家(Expert)」與分析者角色。
  3. 社會行動模式(Social Action Model):強調權力與資源重分配,促進社會正義;工作者扮演「倡議者(Advocate)」與行動者角色,運用對抗或政治策略。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社區計畫模式」的特徵。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三種模式的「核心策略與角色定位」:

  • 看到「使能者、自助、非指導性」→\rightarrow 連動到「地區發展模式」。
  • 看到「倡議者、抗爭、權力重組」→\rightarrow 連動到「社會行動模式」。
  • 看到「專家、技術、理性規劃、任務目標」→\rightarrow 即為「社區計畫模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強調運用「非指導性方法」並扮演「使能者(Enabler)」是地區發展模式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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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院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之規劃,「社區發展協會」可提供下列何種類型的服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所建構的「社區整體照顧體系」(俗稱「長照 ABC」)之分級架構與各級主責單位性質(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長照 2.0 推動架構為準)。

長照 2.0 為落實「在地老化」與「普及化」目標,推動整合型社區照顧網絡,將服務資源劃分為三個層級:

  1.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定位為「旗艦店」,負責擬定照顧計畫、個案管理、連結並協調 B 級與 C 級資源。
  2. B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定位為「專賣店」,負責提供日間照顧、居家護理、復健及小規模多機能等專門性長照服務。
  3. C 級(巷弄長照站):定位為「柑仔店」,深植於鄰里巷弄,提供臨托、共餐、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社會參與等在地初級預防與支持性服務。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組織屬性」與「長照 ABC 層級功能」**的對應關係:

  • 社區發展協會屬於地方基層草根性非營利組織(依《人民團體法》與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法規設立),其量能偏向在地鄰里網絡連結與初級預防,最常承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升級為 C 級(巷弄長照站)。
  • A 級與 B 級則要求具備高度專業之個案管理能力、醫事背景或法定長照機構設置標準,非基層社區發展協會的主要職能。

選項分析

  • (A) 複合型服務中心:錯誤。 複合型服務中心屬 B 級 服務,由具備長照專業服務量能的醫療院所、護理機構、日照中心或社福機構擔任,提供專門長照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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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共同事業型社區產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工作中的「社區產業」(社區經濟)推展型態。 在社區工作與社區營造實務中,社區產業依「經營主體」與「運作模式」,主要可分為兩大基本類型:

  1. 共同事業型:由社區組織直接主導與經營企業(如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生產合作社自行開發產品、經營賣場或工坊),其營運所得與盈餘多數轉化為社區公共基金,回饋於在地公共事務與社會福利服務。
  2. 個別輔導型:社區組織不直接涉入商業營運,而是扮演輔導、媒合與技術支援的平台角色,協助社區內的個別居民、自營作業者或個別店家改善產銷,經營利潤直接歸個別經營者所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共同事業型」的定義本質——「誰負責經營」以及「收益目的為何」:

  1. 確認經營主體:「共同事業型」的關鍵在於經營主體由「個人」提升為「集體組織」,由社區組織直接營運。
  2. 檢視社會目的:社區產業具有「社會企業」與「公益反饋」的特質,所得多用於弱勢照顧與社區營造,並非純商業營利。
  3. 辨識極端語意:快速篩除帶有過度絕對、武斷詞彙的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區共同事業型的核心定義,即為「由社區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直接作為投資與經營主體,直接經營產業或企業」,所得利潤亦歸社區共有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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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家庭社會工作的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社會工作(Family Social Work)的核心特徵、哲學理念與實務取向,並測驗考生能否區辨「家庭社會工作」與「傳統家庭治療(或醫療診斷模式)」之差異。 家庭社會工作的核心理論基礎為生態系統理論(Ecosystems Theory)、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與充權/增能(Empowerment),強調尊重家庭的自然脈絡、聚焦家庭既有的韌性與資源,而非將家庭視為「患病、有缺陷」而等待專家進行病理診斷與治療的客體。


解題方法

解答本科目關於實務特徵的題目,關鍵在於**「價值取向對比法」**:

  1. 工作場域與焦點:家庭社會工作強調走入生活情境(到府/社區)、以整體家庭為評估與介入系統,並整合通才實務(個案、團體、社區資源連結)的多元方法。
  2. 哲學假定:現代家庭社會工作揚棄「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病理缺陷觀點」,改採「優勢與復原力觀點」。選項中凡將家庭問題視為「待診斷的病態」者,即背離家庭社會工作的核心精神。

選項分析

  • (A) 以住家及社區為基礎進行服務(正確) 家庭社會工作強調生態脈絡性,重視在家庭的自然生活環境中提供協助,因此常採取「到府服務(Home-based services)」並立足於在地社區網絡,以降低求助門檻並深入觀察家庭成員互動的真實樣貌。
  • (B) 以家庭為單位進行需求評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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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人口紅利期」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學與社會福利政策中常見的人口學概念——**「人口紅利」(Demographic Dividend)與「扶養比」(Dependency Ratio)**之意涵與指標特徵。

  1. 人口紅利的定義: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人口轉型過程中,生育率下降使幼年人口減少,而老年人口尚未大幅激增,使得「工作年齡人口(15–64 歲,勞動力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大幅上升(通常占三分之二以上),被扶養人口(0–14 歲及 65 歲以上)相對較少。此時期勞動力充沛、撫養負擔輕,能帶動儲蓄與資本累積,形成有利於經濟快速發展的結構優勢。
  2. 總扶養比公式: 總扶養比=幼年人口 (0–14 歲)+老年人口 (65 歲以上)工作年齡人口 (15–64 歲)×100%\text{總扶養比} = \frac{\text{幼年人口 (0–14 歲)} + \text{老年人口 (65 歲以上)}}{\text{工作年齡人口 (15–64 歲)}} \times 100\% 國際上通常將「總扶養比小於 50%50\%」之時期定義為人口紅利期(或人口機會之窗)。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觀念理解與我國人口現況的整合題。解題時可採以下切入點:

  1. 掌握本質特徵:由「紅利」二字直觀推論,工作年齡人口比例最高、負擔最輕,因此「勞動力充沛」且「總扶養比較低」。
  2. 對應時事與現況:台灣少子化與高齡化速度居全球前列,人口紅利即將耗盡,不可能長達數十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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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Bradshaw 於 1972 年提出社會福利需求,下列哪一項敘述是「規範性」需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需求評估的核心理論——布雷德紹(Jonathan Bradshaw, 1972)所提出的「社會需求四分法」(A Taxonomy of Social Need)。Bradshaw 將社會需求劃分為四大類型:

  1.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由專業人員、專家或政策制定者,依據專業知識、既定情境與客觀標準(如最低生活費、營養攝取基準等)所界定的需求。
  2. 感受性需求(Felt Need):個人主觀認知到的匱乏感、心理欠缺或慾望(Want),尚未化為具體行動。
  3.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個人將內在主觀的感受轉化為具體的求助行動(Demand),例如提出福利補助申請或排隊登記服務。
  4. 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透過比較不同群體、標的人口特徵或地區之間的資源配置與服務供給差異,所推估出的相對需求。

解題方法

解答 Bradshaw 需求分類題型時,核心切入點在於抓住**「需求界定主體」與「界定方式之關鍵特徵」**:

  • 題幹指定「規範性需求」,其判斷基準在於「主體是專業專家或政策管理者」且「依據特定標準或客觀尺度衡量」。
  • 檢視各選項敘述,直接對照 Bradshaw 的四類需求定義即可精準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敘述為**「感受性需求」(Felt Need)**。需求由案主或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慾望(Want)與自覺欠缺來界定,尚未付諸外顯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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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失智症是屬於腦部功能的退化,下列哪一項不是失智檢測項目 CDR 之一(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社會工作與長期照顧領域中,評估失智症患者心智與功能退化程度最重要的工具——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簡稱 CDR)。

CDR 是透過結構化訪談個案及知情受訪者(通常為家屬或主要照顧者),評估個案在以下**六大核心領域(Domains)**的退化程度:

  1. 記憶力(Memory, M)
  2. 定向力(Orientation, O)
  3. 判斷與解決問題能力(Judgment and Problem Solving, JPS)
  4. 社區活動能力/社區事務(Community Affairs, CA)
  5. 家居與嗜好(Home and Hobbies, HH)
  6. 個人照料/自我照顧(Personal Care, PC)

評估等級分為 0 分(正常)、0.5 分(疑似/極輕度)、1 分(輕度)、2 分(中度)、3 分(重度),臨床上常作為失智症嚴重度分級與長照資源申請資格的重要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範疇檢驗法」:

  1. 提取 CDR 六大評估向度的既定架構,其中前三項偏向「認知功能」(記憶、定向、解決問題),後三項偏向「社會與日常生活功能」(社區、家居嗜好、個人照料)。
  2. 對照題目選項,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上述六大領域之一。
  3. 鎖定日常生活的評估主體:CDR 評估失智症患者自身的功能退化,評估焦點在於其能否自理生活(「個人」照料),而非其是否有能力照顧其他人(「家人」照料)。

選項分析

  • (A) 解決問題能力:錯誤(屬於 CDR 項目) 對應 CDR 中的「判斷與解決問題能力(Judgment and Problem So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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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WHO 揭示「活躍老化」目標,提出營造「高齡友善城市指南」的八大面向,下列哪一項不是其所提出的面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2007 年公布之《高齡友善城市指南》(Global Age-friendly Cities: A Guide)中的**「高齡友善城市八大面向」**。

WHO 為落實 2002 年提出的「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目標(健康、參與、安全三大支柱),自實體環境、社會環境及市政服務三大範疇,歸納出營造友善高齡者環境的八大面向:

  1. 室外空間與建築(無障礙與安全的公共空間,Outdoor spaces and buildings)
  2. 交通運輸(大眾運輸,Transportation)
  3. 住宅(Housing)
  4. 社會參與(Social participation)
  5. 敬老與社會融入(Respect and social inclusion)
  6. 工作與志願服務(公民參與及就業,Civic participation and employment)
  7. 通訊與資訊(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8. 社區支援與健康服務(Community support and health services)

解題方法

本題屬「純記憶檢核型」題目。解題切入點為比對 WHO 官方所訂定的「八大面向」標準名稱。 題目詢問「何者不是其所提出的面向」,應直接將選項與八大面向核對。高齡者之「經濟安全」雖為老人福利政策重要主軸,但 WHO 係著眼於生活環境與社區支持系統,經濟層面僅延伸融入「工作與志願服務(就業)」,並未獨立設有名為「經濟」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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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在長期照顧服務法中,下列哪一項不是該法提出的服務提供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規範之「長照服務提供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範亦相同)。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規定,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1. 居家式
  2. 社區式
  3. 機構住宿式
  4.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純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至第 13 條明定的法定名詞與分類架構。長照服務制度著重在日常生活的照顧與「在地老化」,其體系將服務型態歸納為以個人住家為主的「居家式」、以社區為基礎的「社區式」、全日型照顧的「機構住宿式」,並兼顧無給職照顧者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法條中並無「醫院式」之分類,故可直接秒殺選出非屬該法規範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醫院式: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所定之服務提供方式中,並無「醫院式」之名詞。「醫院」係屬《醫療法》所規範之醫療機構,旨在提供疾病診斷、治療及急慢性醫療;長照法針對全日收住照護之服務型態,法定名稱為「機構住宿式」(第 9 條第 3 款及第 12 條),而非「醫院式」。
  • (B) 居家式:正確,非本題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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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身心障礙的理論觀點中,都會提及障礙者與社會互動關係的討論,其中認為障礙者與非障礙者有共同面對的問題,可一起尋求社會做出回應,這是下列何種模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的「身心障礙理論觀點與處遇模式」。

在身心障礙的相關研究與實務論述中,學者針對障礙成因、障礙者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提出了多種詮釋模式(如醫療模式、功能模式、社會模式、互惠模式等)。其中:

  • 互惠模式(Mutuality Model):根基於「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ce)與「社會連帶」的概念。該模式突破了將障礙者視為「受助者」或「被壓迫者」的單向視角,強調障礙經驗並非少數族群專屬的孤立問題,而是所有人在不同生命階段(如生病、受傷、老化)都可能面對的共同處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存在共同的生活困境與環境挑戰,彼此應建立合作與互惠關係,共同促使社會制度與公共環境做出友善的回應。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核心在於辨識「障礙者與社會互動關係」的敘述特徵: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障礙者與非障礙者有共同面對的問題」、「一起尋求社會做出回應」。
  2. 釐清各模式的主張重點:
  • 若強調「個人身體缺損與醫療治療」 →\rightarrow 醫療模式。
  • 若強調「個人日常生活功能與角色適應」 →\rightarrow 功能模式。
  • 若強調「社會環境體制與歧視造成壓迫,應消除環境屏障」 →\rightarrow 社會模式。
  • 若強調「雙方存在相互依存性,有共同問題並攜手合作」 →\rightarrow 互惠模式。
  1. 題幹明確指出「兩者有共同問題、攜手促成社會回應」,完全切合「互惠模式」相互依存、同盟合作的理論核心。

選項分析

  • (A) 互惠模式(mutuality model):【正確】 互惠模式強調人與人之間具有相互依存的本質。身心障礙並非個別族群的特殊宿命,脆弱性與環境不便性是全體公民共同可能面對的生命課題。因此,障礙者與非障礙者並非「施惠與受惠」的二元對立關係,而是具有「共同面對的問題」,雙方可建立對等互惠的同盟關係,一起倡導並督促整體社會改善環境、提供資源與做出體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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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身心障礙生活現金補助,可被視為下列哪一項概念的具體實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中的社會安全機制類型與政策功能理念。 核心在於辨析「現金給付」背後的政策導向:究竟屬於被動維持生存底線的殘補措施,抑或屬於補償弱勢不利、增進個人能力與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發展措施。

法源與概念定位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學理為準) 在我國實務法制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所發給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雖附有一定所得與財產門檻(資產調查);但在社會福利與社會發展學理架構中,針對身心障礙者發放的現金補貼,其根本理念在於補償因身體障礙所衍生的額外生活與照顧成本,以消弭不平等、協助其自立並融入主流社會,屬於積極提升弱勢者實質生活品質與參與機會的**社會促進(Social Promotion)**概念。


解題方法

解題應從**「政策理念的最終目的」**切入,而非僅看「現金發放」之形式:

  1. 區分積極性與消極性政策:被動防止飢寒是消極救助(保護);積極補償障礙落差、賦予資源以促進其社會融合,則屬於積極促進。
  2. 檢視概念對應:身心障礙現金給付的設計主旨並非單純將其視為「貧民」施予救濟,而是肯定其作為公民應享有之平權保障,藉由經濟安全維持與額外負擔填補,以「促進」其社會參與和生活自主。因此,其理念層次為「社會促進」。

選項分析

  • (A) 錯誤: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 社會救助以貧窮線為界,核心功能在於「維持國民最低生活水準」,本質為殘補性、消極性與事後性的防貧底線。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若單純視為社會救助,則忽略了該項給付旨在補貼「因身心障礙導致之額外生活開銷(Extra Costs of Disability)」的特殊政策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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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聯合國通過並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彰顯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發展趨勢,有關該公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身心障礙福利之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之精神及國家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公約架構為準)。

  1. 典範轉移的內涵:
  • 從慈善/醫療模式走向人權/社會模式:傳統觀點視障礙為個人生理缺陷或不幸,聚焦於醫療、矯治與被動救濟;現代觀點則認為「障礙」是個人損傷與環境/態度障礙互動所致,障礙者為完整的「權利主體」,國家社會負有消除環境障礙之責任。
  • 從機構收容隔離走向去機構化與社會融合:強調障礙者在社區中自主生活、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CRPD 第 19 條)。
  1. 國際人權公約之普遍性與國家積極義務: CRPD 設立了全球普遍適用之身心障礙人權基準。締約國負有積極立法、消除歧視、提供合理調整及改善環境的「積極作為義務」,不得藉由國情文化差異而採消極放任態度。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各選項是否契合 CRPD 的積極人權倡導本質:

  • 人權公約的核心精神是打破過往的消極福利與放任主義,要求締約國承擔法定義務,主動檢視法規、消除制度與物理障礙。
  • 選項中若出現將障礙問題視為「各國各自發展、毋須干預規範」之消極推託敘述,即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所確立之普遍人權標準與國家積極義務。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CRPD 第 19 條明定障礙者享有於社區自立生活與融合之權利。現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深受「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正常化」(Normalization)影響,揚棄過去長期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於大型機構的舊思維,轉而保障其在社區中生活與全面參與社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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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對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描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大意》中「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保險」之核心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性質、立法目的、保險事故與營運體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法條內容至今未變動)。

  • 法源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 核心焦點:分辨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事故」範疇。健康保險旨在填補醫療照護風險,不包含勞動市場失衡引發之經濟風險(失業)。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關鍵字辨正題」,切入點如下:

  1. 檢視保險事故(風險範疇):社會保險依其保障標的分工明確。「疾病、傷害、生育」屬於健康保險(醫療與給付)範疇;「失業」則屬於就業保險範疇。
  2. 檢視制度設計與行政體制:我國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投保、公辦公營的單一保險人制度(Single-payer system),由健保署統籌辦理。
  3. 鎖定違誤關鍵詞:比對選項 (C) 是否在法定事故中夾帶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事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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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113 保護專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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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社會福利法規及保護性業務運作實務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保護服務網絡中「113 保護專線」(婦幼保護專線)的服務性質、運作機制與通報管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衛生福利部之保護服務專線作業規定,113 專線為國家設置之全國性緊急通報與諮詢單一窗口,其精神在於「零門檻、高可及性、全額公費補助」,提供全民全天候之免付費求助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負向選擇題(挑選「錯誤」敘述)。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該專線的「公共性」與「無障礙可及性」:

  1. 服務時間與對象:是否具備連續性與普遍性。
  2. 通費承擔機制:保護性求助專線攸關人身安全與兒少生存權,政府採全面免付費政策,核對選項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費用限制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113 保護專線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專業民間團體進駐專業社工人員,採輪班制提供 24 小時全年無休 的即時線上諮詢、危機評估與通報受理服務。
  • (B) 錯誤(本題應選):113 專線是 「完全免付費」 的公益緊急電話,通話費用全數由政府公費編列預算支付。民眾無論透過任何通訊系統撥打皆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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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照顧服務應規劃辦理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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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中對於老人照顧服務規劃之法定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現行仍適用)。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照顧服務之提供,應本於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並兼顧老人之自主與尊嚴,依老人之身心狀況、家庭需求及個人意願規劃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記憶法」與「福利價值對比法」切入:

  1. 法條直接比對:《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2 項已明確列舉照顧服務的三大核心原則為「全人照顧」、「在地老化」與「多元連續服務」,條文中並無「集中照顧原則」。
  2. 福利發展趨勢檢驗:當代老人照顧政策以「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與「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為核心思潮,目標是使長者能在熟悉的社區環境中生活。而「集中照顧」為傳統封閉式機構收容管理的思維,違反現代社會工作強調的個別化、自立生活與尊嚴原則。

選項分析

  • (A) 全人照顧原則:正確(合乎法條規定)。《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應本於「全人照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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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聯合國減災策略(International Strategy of Disaster Reduction)將災難(disaster)定義為:一種自然、人為環境與社會過程間複雜互動下,產生之顯著對人類與永續環境的傷害。下列關於災難特性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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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災難社會工作」(Disaster Social Work)中關於災難的本質與特性。 聯合國減災策略(現為聯合國減少災害風險辦公室,UNDRR)與災難社會工作學者指出,災難是危害因子(hazard)與人類社會脆弱性(vulnerability)相互作用下的產物,具有以下關鍵特性:

  1. 突發性與不確定性(難以精確預測):除部分氣象災害具短暫預警期外,多數災難發生的精準時機、規模與影響範圍均難以預知。
  2. 非常規性(非常態事件):災難打破日常生活常軌,並非一般人所熟悉的日常情境。
  3. 衝擊廣泛與複合性:災難會造成生理、心理、經濟、社會結構、人際網絡及自然環境等多重且跨層面的嚴重破壞。

解題方法

本題為概念辨正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災難本質上的「不確定性」與「突發性」。 災難之所以具有毀滅性並考驗災難應變系統,主因在於科技與人類認知至今仍無法對各類災害做出精準的時間、空間及強度推估。題目要求選出「何者錯誤」,凡過度樂觀評估災難可測性、違背災難本質的敘述,即為應選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有些災難發生前有二到三天的預警期,有些災難的預警期很短(敘述正確) 致災因子的物理特性決定預警時間長短。緩發型災害或特定氣象災害(如颱風、熱帶氣旋)通常有數日的天氣預報與路徑警報期;急發型災害(如地震、暴洪、突發性火災或爆炸)預警期往往僅有數秒至數分鐘,甚至毫無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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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當新移民個人或家庭遭遇問題時,社會工作者往往會以個案管理的方法提供整合性的服務,在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往往會視情境而扮演不同角色。其中社會工作者激發新移民及其家庭成員共同面對問題,並尋求改變的動機,是下列哪一個角色下的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直接實務與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中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角色(Social Work Roles)。

在協助多元族群(如新移民及其家庭)的個案管理過程中,社工員需依據處遇階段與情境彈性切換角色。常見角色功能劃分如下:

  1. 催化者/促成者(Catalyst / Enabler):扮演觸媒功能,協助案主澄清感受、探索潛能、激發內在力量與改變動機,促使案主系統(個人或家庭)自發性地共同面對並解決問題。
  2. 評估者(Assessor / Evaluator):蒐集資料、分析問題情境與生態系統、診斷需求與優勢,並在處遇過程中檢視服務進展與成效。
  3. 倡導者(Advocate):代表案主向外界制度、資源單位或政策體系發聲,爭取應得的權益、福利或排除體制障礙。
  4. 居間者/資源連結者(Broker):評估需求後,將案主轉介並連結至最適切的社區或網絡資源。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題幹中的行為動詞與目標導向:

  • 題幹核心描述:「激發新移民及其家庭成員共同面對問題,並尋求改變的動機」。
  • 切入點:社工在此情境中並未替案主作決定,亦非向外爭取權利,而是將焦點放在案主家庭內部的心理動力與行動意願。社工如同化學反應中的「觸媒(催化劑)」,啟動並加速家庭自我改變的動能,這完全符合「催化者」的核心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評估者(Assessor / Evaluator) 評估者的職能著重於「資料蒐集、需求診斷、優勢盤點與成效檢測」。題幹敘述的是「激發行動動機」而非「分析家庭遭遇問題的原因或評估其需求程度」,故非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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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幾個月稱為「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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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法定名詞定義。在社會工作領域中,新住民服務、跨國婚姻家庭處遇與移工權益保障均涉及當事人於我國境內之身分狀態認定。 依命題當時(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規定之身分定義:

  •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享受永久居住之權利。

(註: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歷經修正,但關於「停留(未逾六個月)」與「居留(超過六個月)」之期間門檻定義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定義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外來人口在臺之「停留」與「居留」之法定時間分水嶺: 法律以「六個月」作為區隔短期流動與長期居住之界線。居住期間未超過六個月者屬暫時性的「停留」;一旦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法定身分即轉為「居留」。因此,直接對應法條關鍵字「超過六個月」,即可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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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矯正社會工作的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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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矯正社會工作(Correctional Social Work)」之本質、專業角色衝突與專業倫理應用。

  1. 司法矯治體系之權威情境:矯正社會工作多在監獄、少年輔育院、戒治所、更生保護體系或觀護制度中進行,具備高度權威與戒護性質。
  2. 雙重角色(Dual Role / Dual Mandate):矯正社工人員處於司法體系與福利助人體系的交會處,必須同時扮演「助人者(提供個別諮商、心理輔導、社會資源聯結、促進更生復歸)」與「社會控制者/執法者(協助監督戒護、維持安全規範、降低再犯率)」之雙重身分。
  3. 非自願案主特性與相對保密: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多屬「非自願性案主」,建立專業關係需要面對權抗與防衛;保密倫理在此情境下採「相對保密」,但仍受專業倫理保障,絕非完全排除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矯正社會工作的最大特殊性——「治療與控制的張力」:

  1. 先辨別案主特性:受刑人為非自願性案主,並非基於市場或自發性「供需」所成立的輔導關係。
  2. 再審視角色定位:矯正社工既有公權力與行政規訓的一面(執法/控制),又有同理接納與協助更生的一面(助人),此「雙重角色」為各家社會工作教科書公認的典型特徵。
  3. 最後檢視倫理界限:區分「社工輔導」與「監所管教懲罰」之功能界線,輔導內容不得任意淪為管教懲罰之工具,且保密原則依然具備法律與倫理效力(僅有特定法定例外,非不適用)。

選項分析

  • (A) 錯誤:矯正社會工作的案主絕大多數為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s),是由司法體系強制轉介或拘禁處分而來,而非出於個人自發求助之「供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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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家暴相對人評估小組所遴聘的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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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家庭暴力防治法》架構下「家庭暴力加害人(相對人)處遇計畫評估小組」之專業組織成員與權責劃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為準)。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 6 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員)、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具家庭暴力防治專業人士組成評估小組。法官依法為行使司法裁判權之主體,基於權力分立與司法中立審判原則,絕非行政評估小組所遴聘之成員。

解題方法 解題可由「法規明文」與「司法/行政職權分際」雙向切入:

  1. 法規依據:處遇計畫評估小組係由地方政府(社政/衛政主管機關)所設之跨專業評估機制,其成員以醫療、心理、社工及司法保護(觀護、少保)等第一線專業技術人員為主。
  2. 權力分立與司法中立:家事法庭法官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審理保護令並「裁定」相對人處遇計畫內容之審判者;評估小組則是提供法院鑑定意見或追蹤處遇成效之輔助評估組織。若法官擔任評估小組受聘成員,將形成「自己參與評估、自己做成裁定」之角色衝突與違反審判迴避原則,故法官必然不屬於受遴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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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針對中輟學生所提供處遇的中介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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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學校社會工作與中輟學生處遇體系中之「中介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類型與內涵。

依教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行政規定為準,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中輟學生預防與輔導原則): 中介教育主要提供適應不良、學習低成就或因家庭環境變故而輟學的學生,在非傳統主流課堂之適性教育環境中完成學業,並以回歸主流教育為目標。常見的中介教育措施主要包含以下三種型態:

  1. 慈輝班:專門收容因家庭變故、單親、家庭失功能導致教養困難而中輟之學生,以學校型態提供住宿及生活輔導與適性課程。
  2. 資源式中途班:設於校內(普通學校校區),由學校輔導團隊與校內教師提供彈性、多元與適性課程。
  3. 合作式中途班:由教育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合作,於校外適宜場所辦理,提供生活適應與適性教育。

(註:現行法規已將原《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名稱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中途輟學及長期缺課通報處理及復學輔導辦法》,但對於中介教育的核心分類與實務運作原則未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機構屬性與設置場域比對法」**,依序檢驗各選項對於中介教育類型的描述是否精確:

  1. 區分處遇體系本質:先排除將「教育輔導體系」混同為「司法矯正體系」的選項(排除 A)。
  2. 比對中介措施的三大分類要素:
  • 慈輝班 →\rightarrow 訴求「家庭變故/失功能」與「住宿型生活照顧」。
  • 資源式中途班 →\rightarrow 設置於「校內」,運用學校自身體系與彈性課程資源。
  • 合作式中途班 →\rightarrow 與「民間團體(NGO)」合作,設置於「校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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