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綜觀國內外學者專家對福利國家將產生的危機,涵蓋下列哪些議題?①經濟成長危機 ②福利科層危機 ③財政危機 ④合法性危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國家危機」的主要論述。學者對福利國家危機的分類不盡相同,但常見議題包括經濟成長、福利行政科層、財政負擔,以及制度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因此,題目列出的四項都屬於福利國家危機的討論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議題所指的問題:
- 經濟成長危機:福利支出與社會保障制度可能影響經濟成長、投資或勞動誘因。
- 福利科層危機:福利制度仰賴龐大的行政組織運作,可能出現僵化、效率不彰、官僚擴張等問題。
- 財政危機:福利服務與給付需求增加,使政府支出擴大,形成財源不足、赤字或財政負擔問題。
- 合法性危機:福利國家若無法有效回應民眾需求,或制度分配與運作欠缺支持,可能削弱民眾對政府及福利制度的認同與信任。
第 2 題2 分
社會政策的基本價值,應該包括哪些?①維護個人自由 ②推動機會平等 ③促進社會正義 ④保障公民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的基本價值。社會政策旨在回應社會需求、改善生活條件並促進社會福祉,其價值基礎包括維護個人自由、推動機會平等、促進社會正義及保障公民權利。四者相互補充:自由保障個人自主,機會平等減少不公平的起點差異,社會正義重視資源與利益的公平分配,公民權利則確立人民享有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的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敘述是否都屬於社會政策的基本價值。社會政策並非只追求福利供給或公平分配,也須兼顧個人自由與公民權利,因此四項皆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將社區公共事務交由少數政治領袖或專家學者決定的作法,是屬於下列哪種決策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策模式」對決策權力分布的看法。菁英論認為,社會中的重要公共決策主要由少數具影響力的政治領袖、專家或菁英掌握;一般民眾的參與及影響力相對有限。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交由少數政治領袖或專家學者決定」。依決策者的人數與身分判斷:由少數菁英主導公共事務,符合菁英論的核心主張。
選項分析
- **(A) 國家中心論:錯誤。**此觀點著重國家及其制度、官僚體系在政策形成中的主導作用;題幹強調的是少數政治領袖或專家決策,指向菁英論。
- **(B) 統合論:錯誤。
第 4 題2 分
公民權利要獲得保障,須具備的要素為何?①成員身分(membership) ②參與治理(participation) ③權利賦予(entitlement) ④克盡義務(obligation)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s)獲得保障所需的構成要素。公民身分不只代表個人具有權利,也涉及其是否屬於共同體、能否參與公共治理,以及是否承擔相應義務。題目列出的四項,分別是:
- 成員身分(membership):個人被承認為政治共同體的一員。
- 參與治理(participation):成員得以參與公共事務及治理。
- 權利賦予(entitlement):成員享有並能主張公民權利。
- 克盡義務(obligation):成員履行對共同體的責任與義務。
四者共同構成公民權利獲得保障的完整條件。
解題方法
第 5 題2 分
國民政府遷臺後,社會安全體系最早法制化的業務範疇是哪一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戰後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次序,重點在辨認國民政府遷臺後,哪一類社會安全業務最早建立法制。社會安全制度通常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福利津貼等範疇;本題所稱「最早法制化」,是比較各類業務在臺灣建立制度與法律依據的先後。
本題涉及社會安全制度史,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以各類制度在臺灣的法制化時間比較。遷臺後最早以法律建立的社會安全業務屬於社會保險,代表性法制為民國 47 年公布的《勞工保險條例》。社會救助及各項福利服務、津貼制度,則是在其後逐步發展。因此選擇社會保險。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有關我國社會保險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的基本性質。社會保險由國家依法設立,透過強制納保與保費繳納,分散個人及家庭面臨的疾病、老年、失業等社會風險。其制度具有互助與社會連帶精神,參加者先依規定繳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資格請領給付。
本題考的是制度概念,並非特定給付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社會保險依法強制參加,保費通常依法律規定及投保薪資等因素計算,給付則依制度資格與規定辦理;商業保險則以契約為基礎,原則上由個人自由選擇投保。據此逐項判斷是否符合社會保險特徵。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社會保險原則上不是自由加保,而是依法律規定強制納保;符合參加資格者須依法參加。自由選擇投保較符合商業保險的特性。
- **(B) 正確。
第 7 題2 分
國民年金法有許多不同的給付項目。關於國民年金法之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與喪葬給付的給付條件與給付水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與喪葬給付的給付標準,以及生育給付不得重複請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國民年金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因此,題目中表示可以重複請領的選項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給付標準與請領限制,尤其留意「得重複請領」與法條「僅得擇一請領」正面矛盾。選項 A、C、D 所列給付標準均符合命題年度法規;選項 B 與法定擇一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社會救助法所提供之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與一般社會救助項目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其中包括托兒補助。
《社會救助法》第 2 條所稱社會救助,則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這些法定救助類別與第 16 條的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分類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16 條列舉的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托兒補助明列於第 16 條,因此選 C。急難救助與生活扶助則是第 2 條的社會救助類別;以工代賑也不是第 16 條列舉的特殊項目。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低收入戶應向哪一個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規定的生活扶助申請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第 1 項,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申請地點關鍵字「戶籍所在地」,再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的是低收入戶申請生活扶助應向哪個機關提出,依法應由戶籍地主管機關受理。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社會救助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排除項目、工作能力定義、救助金額上限,以及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第 5 條之 1涉及建教合作津貼是否列入家庭總收入;第 5 條之 3定義有工作能力者;第 8 條規定每人每月救助金額上限;第 11 條規定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金額的調整頻率。錯誤選項是把其中一項法定年齡寫錯。
選項分析
- (A) 正確。《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的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列計為家庭總收入。
- **(B) 錯誤。
第 11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某些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下列何者不包括為增加補助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所定低收入戶成員增加補助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低收入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的金額增加補助,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 年滿六十五歲。
- 懷胎滿三個月。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條文採列舉規定,應依條文所列情形判斷;「三歲以下嬰幼兒」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的三種法定情形比對。符合列舉內容者不是本題答案;未列於條文中的情形,才是「不包括」的對象。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第 2 條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共計八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第 2 條所列的八種情形。條文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其中一款情形,且因此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才屬於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的年齡門檻是「十二歲以下」,不是「十八歲以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 條的明文即可。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各款中的年齡限制:六歲以下兒童的戶籍、預防接種與全民健康保險,都是條文列舉情形;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則限於十二歲以下。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在各項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中,多明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或邀請相關學者、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組成委員會,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相關事宜,且在法中明訂代表的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許多委員會組成的法規內涵。下列哪個法未提及此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社會福利法規中,委員會組成是否明定「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判斷重點是各法規對委員會組成的具體規定,而非只看該法是否設有委員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部法律中相關委員會的組成條文,確認條文是否明文規定性別比例。法規若規定委員會應由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團體代表組成,但未明定單一性別比例,即不符合題幹所問。
選項分析
(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錯誤。 該法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並明定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因此,本法有提及此要件。
第 14 題2 分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幾歲的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 1 條對「兒童」的定義: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公約所定的年齡界線。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兒童權利公約》所稱「兒童」的年齡,直接對照公約第 1 條:未滿 18 歲。因此選擇 18 歲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兒童出養可歸屬於 Kadushin 所言的哪一類兒童福利服務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Kadushin 的兒童福利服務分類。判斷重點是:服務是否讓兒童離開原生家庭,改由其他家庭或機構照顧。
- 替代性服務:原生家庭無法繼續照顧兒童時,以寄養、收養或機構安置等方式,提供替代性的照顧環境。
- 補充性服務:在原生家庭照顧之外提供資源或服務,補足家庭照顧能力。
- 支持性服務:協助家庭維持或增進其照顧功能。
- 保護性服務:針對兒童受虐、疏忽或有其他危險情況,採取調查、介入與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先看「出養」的結果:兒童離開原生家庭,進入收養家庭,由收養家庭承接主要照顧責任。因此,出養是在原生家庭之外安排新的照顧環境,屬於替代性服務。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四項普遍性的指導原則,下列何者不是該公約的指導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四項一般性原則。公約於 1989 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四項指導原則為:
- 禁止歧視原則:兒童不因本人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或背景而受到差別待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涉及兒童的決定與措施,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 生存及發展權原則:應保障兒童生存,並促進其身心各方面的發展。
- 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有權就影響自身的事務表達意見,其意見應依年齡與成熟程度受到適當考量;此原則也常以兒童的參與權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約明列的「四項普遍性指導原則」,再逐項對照選項。選項若是相關的兒童權利概念,仍須確認它是否屬於這四項原則之一;與兒童權益有關,不代表就是公約的四項指導原則。
第 17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章有關於身分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章「身分權益」,重點包括收出養媒合服務的資格與收費、出生通報,以及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時的法院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關鍵的是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因此,選項 B 把「得收取」改成「不得收取」,是錯誤敘述。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得」與「不得」的差別:
- 「得收取」表示法律允許收費,不等於必須收費。
- 「不得收取」則是禁止收費。
本題 B 與法條規定相反;其餘選項所述內容,分別可由同法第 15 條、第 14 條及第 18 條確認。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26、26 之 1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有關於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26 條之 1,重點是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定義、提供者資格,以及不得擔任提供者的消極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條。尤其第 26 條之 1 列出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情形;其中家庭暴力罪的限制期間是自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 五年內,並非終身。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第 25 條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是指兒童由三親等內親屬以外的人員,在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的托育服務。選項內容符合該條定義。
第 19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1 明定,觀光遊樂業園區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多少比例的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之 1 親子停車位的保留比例。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特定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百分之二的汽車停車位,供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使用;觀光遊樂業園區屬於法定場所之一。
此外,汽車停車位未滿 50 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 1 個此類停車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第 33 條之 1 的「保留比例」,再將題目中的「觀光遊樂業園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對應到法條列舉的場所。法條明定比例為 2%,因此選擇百分之二。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清楚定義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行為,下列行為何者不包含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的定義。判斷重點是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性剝削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列舉內容:條文涵蓋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從事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拍攝或製造兒少性影像,以及利用兒少從事性交或猥褻供人觀覽等行為。若選項描述的是一般滋擾或恐嚇言行,而非條文所列性剝削行為,即為本題所問的「不包含」。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於支持服務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的交通與休閒優惠,以及公共建築物和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施設置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規定:交通、風景區等優惠措施,須依法律所定的優惠範圍與條件判斷;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施,則涉及新建場所的設置義務及未符合規定時的限制。逐項核對「免費或半價」、「適用對象」及「未符合規定的法律效果」,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並非一律免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 條,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享有的是半價優待。選項將半價誤寫為免費。
(B) 錯誤。 依同法第 58 條,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航空器,因航空業者基於安全因素要求陪伴者同行時,陪伴者應享有半價優待;
第 22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報告與需求評估相關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的規定,包括鑑定費用由誰負擔、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間,以及定期辦理需求評估與調查研究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主管機關、年限與適用對象。選項 B 把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的上限寫成八年,是判斷關鍵:當年法規所定最長有效期間為五年,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服務所需的診察、診斷或檢查等費用,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選項所述符合當年法規規定。
第 23 題2 分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各條請假期間的薪資計算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請假或減少工時規定中的薪資處理方式。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哪些期間「工資照給」、哪些期間「不給工資」,以及哪些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薪資規定:
- 家庭照顧假:不給工資。
- 育嬰減少工時:減少的工作時間不給工資。
- 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陪產假:工資照給。
因此,將家庭照顧假說成薪資照給的選項,與當時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而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但家庭照顧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選項稱「薪資照給」,錯在薪資效果。
第 24 題2 分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有的社會保險處理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條文並未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受僱者應負擔的保險費。
解題方法
直接將法條中的三項效果與選項逐一比對:是否可續保、雇主負擔部分如何處理、受僱者負擔部分如何處理。選項若把「免予繳納」或「遞延繳納」改成「由機關補貼」,就是把保費處理方式混淆了。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多少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數達一定規模者,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的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7 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對應《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再辨認條文所定的人數門檻為 30 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數,因此恰有 30 人也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至遲應於多久之內調查完成,並通知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所定的申訴調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至遲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通知當事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順序即可:收到申訴或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調查;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算,至遲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並通知當事人。題目問的是「調查完成期限」,不是「開始調查期限」,所以答案為二個月。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相關專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的責任通報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相關專業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最遲不得逾 24 小時。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限關鍵字「至遲不得逾」,再與選項比對即可。法條要求「立即」通報,並以 24 小時作為最遲期限;立即通報是通報義務的要求,24 小時則是法定最晚期限。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第 2 項也明定五項基金來源。請問下列何者不被列入基金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列的長照特種基金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明的五項來源為:
-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的稅課收入。
- 菸酒稅。
- 政府預算撥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 其他收入。
條文未將「社會保險」列為基金來源。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法條列舉的五項來源,辨認哪些選項屬於法條明文列舉,再找出未列入者。此題考的是法定財源的記憶與比對;不宜因社會保險也可能涉及社會福利財源,就推定它是本基金的法定來源。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期照顧之定義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對「長期照顧」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 6 個月以上,且依個人或其家庭照顧者需要,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定義中的期間,抓住「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久」即可。法條明定期間為 6 個月以上,因此選擇與法定期間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4 條明定本法適用對象除了年齡區間之外,還有其他身分要件,下列何者未被包含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4 條規定的適用對象,重點是除了年齡須年滿 45 歲外,還須符合條文列舉的身分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對象包括:
- 本國國民。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上述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條文並未將所有持有工作許可或工作簽證的外國人一概納入。
解題方法
先把第 4 條列出的對象分成「本國國民」及「特定婚姻、居留身分的外籍或陸港澳人士」兩類,再比對選項。若選項只有工作簽證,卻未符合條文所列的婚姻及居留條件,就不屬於本法第 4 條列舉的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與第 36 條明定長照機構的收費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第 36 條對長照機構收費的規範。依民國 111 年法規,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提供收費參考資訊;機構也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並須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這些規定並未排除私立機構。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長照機構」是規範對象,不因公立或私立而有不同。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法條:若選項加入法條沒有的例外,或與法條直接相反,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Richard Titmuss(1974)將社會福利的模式或功能分為下列哪幾類?①殘補式福利模式 ②工業成就模式 ③制度再分配模式 ④普及式福利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理查・提特馬斯(Richard Titmuss)提出的三種社會福利模式:
- 殘補式福利模式(residual welfare model):家庭與市場是滿足個人需求的主要制度;兩者失靈時,社會福利才以補充方式介入。
- 工業成就模式(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model):福利與工作表現、經濟生產及個人貢獻相連,具有鼓勵生產與維持經濟秩序的功能。
- 制度再分配模式(institutional redistributive model):將社會福利視為社會制度的一部分,透過普遍提供服務與資源再分配,回應社會需求並促進平等。
解題方法
第 33 題2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明定,長期照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五項,請問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辨認長照服務依提供方式區分的五種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9 條列出的五種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服務方式。外籍移工不是第 9 條所列的服務提供方式。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9 條的列舉項目即可。題目問「不包含在內」,找出不屬於這五種提供方式的選項;「外籍移工」是人力身分或用人類別,不是服務提供方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因此在第 14 條明定,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應由誰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4 條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釋明受到差別待遇的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係基於非年齡因素,或符合前條所定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程序順序:求職者或受僱者先「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接著由法律指定另一方證明差別待遇的正當原因。第 14 條將後續舉證責任交給雇主,因此答案是(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服務時數達多久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所定的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志工須同時符合:
- 服務年資滿三年;
- 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
符合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解題方法
將法條的兩項門檻分別對照選項:年資要滿三年,時數要達三百小時以上。「以上」包含該數值本身,因此年資三年、時數三百小時即符合條件;兩項資格須同時達到。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社會工作師法為規範社工工作之資格取得、執業、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等相關事宜進行規範之法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對社會工作紀錄、執業執照更新、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資格及公會組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年限與法定條文。A 的紀錄保存年限是關鍵: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須製作紀錄,並由執業處所保存,但法定年限是「不得少於七年」,不是五年,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或事務所保存;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選項將年限寫成五年,與法條不符。
- **(B) 正確。
第 37 題2 分
在許多社政法規中皆明定為推行相關工作,應編列預算或設置基金。下列哪一個社政法規中明定,緩起訴處分金是基金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社政法規中「基金來源」的法定規定。解題關鍵是辨認哪一部法律明文將「緩起訴處分金」列為基金收入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該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依相關規定補助收入及基金孳息等。因此,題目所問的來源對應《家庭暴力防治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緩起訴處分金是基金來源」,再逐一比對選項所指法規是否有設置相關基金,且是否明列這筆收入。題目問的是法規有無明文列入基金來源,不能只因某法與保護、福利或就業業務相關,就推定緩起訴處分金會撥入其基金。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我國社會工作師法明定「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是由下列何者所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所定「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的訂定權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社會工作師法》第 14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訂定」與「備查」兩個權責即可: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備查。不要把主管機關的監督或備查職責,誤當成守則的訂定權。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我國就業保險法對於失業給付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失業給付的最長給付期間。一般情形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 9 個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題目問的身分條件:申請人符合「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中一項,即適用延長給付期間。題目列出的正是這兩項條件,依第 16 條第 1 項,最長發給 9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我國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幾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
解題方法
看到「平均工資」及「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等用語,直接辨認《勞動基準法》的法定定義;關鍵期間是「前 6 個月」,再以這段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故選 6 個月。
第 41 題2 分
有關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的被保險人投保方式、保險給付項目、非自願離職定義,以及失業給付的計算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四個法規重點逐項核對:多重受僱者如何投保、法定給付有哪些、非自願離職涵蓋哪些情形,以及失業給付的計算方式。只要選項把不屬於就業保險的給付列入,或漏掉法定給付項目,即可判斷其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雇主參加就業保險,避免因多重受僱而重複投保。
第 42 題2 分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以及 110 年 7 月 1 日起加發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包括:
-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子女滿 3 歲前。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請領要件。A 將年資門檻寫成「滿六個月以上」,與法定的「滿一年以上」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其餘選項所述均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幾次以上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的「失業再認定」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須定期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出求職紀錄,證明仍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持續積極求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相關規定,失業給付請領人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應提出至少二次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題目問的是「至少幾次以上」,直接辨認再認定的求職紀錄次數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定義,「中高齡者」為幾歲到幾歲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3 條的年齡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條所稱「中高齡者」,是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3 條確認年齡範圍:起始年齡為四十五歲,範圍上限為六十五歲,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勞工出勤紀錄等,依規定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相關紀錄的保存年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第 23 條及第 30 條規定,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雇主均應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三類資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勞工出勤紀錄。辨認這些都是雇主依法應製作並保存的勞工紀錄,保存年限均為 5 年,因此選擇與法定年限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下列何者正確?①配偶及子女 ②父母 ③祖父母 ④孫子女 ⑤兄弟姐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以及遺屬受領死亡補償的法定順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順位依序為: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列出的五類遺屬,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規定的先後順序,再將順序換成題目中的編號:
- 配偶及子女:①
- 父母:②
- 祖父母:③
- 孫子女:④
- 兄弟姐妹:⑤
因此排列為 ①②③④⑤,對應選項 D。
第 47 題2 分
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該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所以選項 (C) 正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律明文指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應直接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主管機關規定作答,不以各機關實際承辦的業務內容推定。人口販運防制涉及多個機關合作,但法定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住宅法第 4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一定比率出租予資格符合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下列何者為該法條所言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①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②遊民 ③原住民 ④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第 4 條所列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一定比率出租予符合資格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題目所列四種身分,均屬該條所列對象。
解題方法
直接依《住宅法》第 4 條核對各敘述是否落入法定身分:
- ①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屬社會弱勢者。
- ② 遊民:屬社會弱勢者。
- ③ 原住民:屬社會弱勢者。
- ④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屬社會弱勢者。
四項皆正確,因此選包含 ①②③④ 的選項。
第 49 題2 分
依據住宅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多少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第 4 條第 1 項對社會住宅出租對象的比例規定。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 百分之四十以上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最低比率。抓住法條中的「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即可判定答案為 40%。計算範圍是直轄市、縣(市)轄區,不是單一社會住宅建案。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我國精神衛生法為健全社會安全網之成效,並促進我國國人心理衛生相關研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公布包含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調查、研究及統計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對「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的公布週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精神衛生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4 年公布一次報告,內容包含國民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的調查、研究與統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關鍵字「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公布」,對應《精神衛生法》關於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的規定,直接判斷公布週期為 4 年。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