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初等考試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初等考試・五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下列何者為優先考慮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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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弱勢族群經濟自立與就業保障機制中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法源依據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8 條:「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受委託機構並應負責經銷商之遴選、發證及輔導相關事宜。」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精確要件比對法」切入:

  1. 提取《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8 條所列舉之三類法定優先對象: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低收入單親家庭
  1. 逐一比對選項,特別辨識出題者最常見的「概念擴張」與「漏漏要件」之干擾選項,確認完全符合法定文字者即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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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之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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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俗稱「恐怖情人條款」之未同居親密伴侶暴力防治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 法源依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2. 立法考量: 傳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限於第 3 條所定之「家庭成員」(如配偶、同居人、親屬等)。立法者為防杜缺乏婚姻或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交往暴力,增訂本條擴大民事保護令準用範圍。其之所以設下「年滿 16 歲」門檻,係因考量未滿 16 歲者心智未臻成熟,若遭遇此類侵害,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啟動通報、訪視、安置等保護網絡予以輔導保護,故將本條準用民事保護令之主體限於年滿 16 歲之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數字與要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關鍵字:鎖定題目要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未同居伴侶」、「被害人年滿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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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幾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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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中關於「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Child Death Review, 簡稱 CDR)之主管機關權責與法定年齡門檻。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兒少權法第 13 條第 2 項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純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點為抓取題幹關鍵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幾歲以下」。 我國於兒少權法增訂 CDR 機制,旨在深入探討預防可避免的兒童死亡事件(如兒虐、疏忽、意外事故等),考量學齡前幼兒尚未進入義務教育學校體系,防護網最容易產生盲點,因此法律明文將死因回溯分析的年齡聚焦於「六歲以下」幼童。


選項分析

  • (A) 3 歲:錯誤。法規並無 3 歲以下兒童進行死因回溯之規定。社政法規中常見的 3 歲門檻多屬托育補助、育兒津貼,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育嬰留職停薪(撫育 3 歲以下子女)等範疇。
  • (B) 6 歲: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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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之規定,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之多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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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無障礙環境與大眾運輸」之法定義務與特定法定席次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核心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3 項。
  • 法條規範: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椅並應符合無障礙設計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社政法規測驗題中典型的「關鍵法定數字記憶題」,解題時應抓住法條主體與特定門檻:

  1. 鎖定客體與場合:題目指涉的是「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例如市區公車、捷運、一般客運等)。
  2. 對應法定比例規範: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3 項明定,該優先席(原稱博愛座,修法後稱優先席)之法定比率下限為總座位數之 15%15\%。因此直接連結法條比例數字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錯誤:5%5\% 為干擾選項,非法律規定之優先席比例。在社政法規中並無 5%5\% 之大眾運輸席次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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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長照特種基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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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關於「長期照顧服務特種基金」(簡稱長照特種基金)之法定財源項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明定特種基金之來源如下:

  1.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最高百分之二十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2. 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菸酒稅稅額,按每千支(每公斤)調增新臺幣五百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3. 政府預算撥充。
  4. 菸品健康福利捐。
  5. 捐贈收入。
  6. 基金孳息收入。
  7. 其他收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列舉記憶題。解題時直接檢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列舉的 7 款基金來源,比對各選項之財源屬性:

  • 租稅與規費來源主要鎖定在「調增之遺產及贈與稅」、「調增之菸酒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
  • 逐一審視選項後,僅 (C)「菸品健康福利捐」完全符合法定特種基金來源。

選項分析

  • (A) 錯誤:長照特種基金的租稅財源僅限於「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收入及「菸酒稅」調增收入(另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房地合一稅亦有部分依法循預算撥充),法條並未將「營業稅」列為特種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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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各方代表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至少應有下列何族群或熟諳其族群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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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關於主管機關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諮詢與協調機制之「成員組成比例及特定族群保障名額」。

依《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精準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老人福利法》針對文化弱勢與偏鄉原鄉考量所特別增列的「法定族群保障名額」。 審題時只要抓住條文後半段的法定特定代表規範——「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即可立即對應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客家人:錯誤。客家族群權益保障主要受《客家基本法》規範,《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並未將客家人列為委員會之法定強制保障席次。
  • (B) 原住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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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幾個月的喪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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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國民年金法》所規定的「喪葬給付」給付標準與發給月數。 關鍵法源為《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數字的記憶與辨識題型:

  1. 法規依據檢索: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加保有效期間死亡時,給付項目包含「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其中喪葬給付旨在補貼殯葬支出,法條明定一次性發給固定月數。
  2. 定額核算:依《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給付金額=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5\text{喪葬給付金額} = \text{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 \times 5 因此,發給月數明確為 55 個月。

選項分析

  • (A) 錯誤:33 個月常見於各大社會保險的「眷屬死亡喪葬津貼」(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中,被保險人之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3 個月),並非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給付標準。
  • (B) 正確:完全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第 1 項之法定標準,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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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下列何者不是法定的籌措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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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民年金法》中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法定財源籌措管道與撥補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44 條規定: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除由原編列之社會福利或津貼預算支應外,其不足之數,由下列財源籌措支應: 一、政府因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所增加之稅收。 二、公益彩券盈餘。 前項由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所增加之稅收,在所得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配合修正施行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第一項籌措支應之款項,如有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特定財源記憶題」。解題時應掌握《國民年金法》第 44 條所明定之三大財源支柱:

  1. 預算支應:原編列之社會福利或津貼預算、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2. 租稅收入:政府調增「營業稅」徵收率 1%1\% 所增加之稅收。
  3. 福利基金/專款:公益彩券盈餘。

題目詢問「何者不是」法定來源,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比對「租稅項目」。法條明定者為具普遍性消費稅性質之「營業稅」,而非直接稅性質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選項分析

  • (A) 調增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率百分之一:錯誤(不是法定來源,符合題意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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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在我國現行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中,下列何者未提供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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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之「法定給付種類與項目劃分」。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中,現金給付性質的「生育給付」(針對女性生產或早產之一次性分娩補助)普遍存在於綜合性職域保險與無工作者保險中;而針對就業市場失業風險設立的就業保險,其給付範疇著重於失業預防、就業促進及留職停薪期間的生活津貼,兩者法定功能不同。相關重要法條依據如下:

  • 《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第 31 條、第 32 條:普通事故保險包含生育給付。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 條、第 24 條:農民健康保險包含生育給付。
  • 《國民年金法》第 2 條、第 32 條之 1:國民年金保險包含生育給付。
  • 《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法定給付項目明定為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並無生育給付。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給付項目排除法」與「制度功能辨析法」解題:

  1. 區分給付性質:生育給付屬於「分娩事故」的現金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屬於「育兒停工期間」的所得替代津貼。
  2. 檢視各保險法條:逐一對照各社會保險的給付章節,確認何者依法未將「生育給付」列入承保項目。

選項分析

  • (A) 農民健康保險(錯誤,農保有提供)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4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按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3 個月(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故農保定有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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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在我國現行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中,下列何者已實施預繳保費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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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我國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中「保險費收繳方式」與「自願預繳機制」之法規熟悉度。

核心法規為《國民年金法》第 13 條第 4 項:「被保險人得預繳保險費;其預繳期間、預繳保費之折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及據此授權訂定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預繳及折扣辦法》。我國社會保險多採「按期事後收取」或「定期收繳」原則,唯有國民年金保險在母法中明文創設被保險人得自願「預繳保險費並享有折扣利息」之特別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社會保險之「保費收繳週期」與「法定制宜」:

  1.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屬於受僱受薪勞工之強制保險,保費採「按月事後扣繳」,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彙繳,無被保險人自願預繳機制。
  2. 農民健康保險:保費每半年定期收繳一次,此屬例行性繳費週期,並非自願預繳機制。
  3. 國民年金保險:主要納保對象為 25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未參加其他軍公教勞農保之非受僱國民。為鼓勵民眾按時繳費、累積年資,法律特別設計「被保險人得自願預繳保險費」制度,並給予換算利息之預繳折扣優惠。

選項分析

  • (A) 農民健康保險(錯誤):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農保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基層農會)每半年向被保險人收取一次(分別於 5 月及 11 月底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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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之規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對連續幾個月內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未依期存款者之「主動輔導與協助介入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屬於資產累積(Asset Building)型的脫貧政策。為避免弱勢家庭因短期經濟困境中斷儲蓄,法規設有階梯式的輔導機制。核心法條為《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介入輔導與提供協助的「未存款連續月數」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數字與處遇規範的直觀測驗,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該條例第 11 條之「分階段處遇設計」:

  1. 第一階段(輔導協助):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連續三個月至六個月未存款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輔導並提供下列協助:一、實地訪視。二、親職教育。三、理財規劃。四、就業轉介。五、其他輔導協助措施。」
  2. 第二階段(福利介入):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若「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存款,經依前二項規定輔導協助後,仍未存款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評估其家庭生活狀況,提供相關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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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個人將所得較充裕的時期,轉移到所得相對不足的時期,是何種形式的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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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安全制度中「所得重分配」(Income Redistribution)的核心理論型態。在福利國家理論中,所得重分配依移轉的對象與維度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機制:

  1. 垂直重分配(Vertical Redistribution):跨越「不同所得階層」的移轉,通常由富者轉移給貧者(如累進稅制、低收入戶津貼)。
  2. 水平重分配(Horizontal Redistribution):在「相同所得水準」下,因應不同家庭負擔或風險狀況的移轉(如由健康者移轉給患病者、無子女者移轉給撫養子女者)。
  3. 生命歷程重分配(Life-cycle Redistribution,又稱生命週期重分配):同一位個人在其自身「不同生命階段」之間進行所得的跨期平滑化移轉。
  4. 世代重分配(Intergenerational Redistribution):在「不同年齡世代」之間的資源轉移(如當期工作的青壯年世代負擔當期退休的高齡世代年金支出)。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別題幹中的「主體」與「轉移軸向」:

  • 主體:「個人」(非不同人或群體之間)。
  • 轉移軸向:「所得較充裕的時期」→\rightarrow「所得相對不足的時期」(時間軸上的跨期移轉)。
  • 結論:個人將自己工作壯年期(所得高)的資源,遞延移轉至退休或失能老年期(所得低)使用,屬於在自身生命週期內的「所得平滑化」(Income Smoothing),精確對應「生命歷程重分配」。

選項分析

  • (A) 錯誤:垂直重分配旨在縮小社會貧富差距,資源流向是由「高所得者」流向「低所得者」(例如:政府對富人課徵高額綜所稅,再以社會救助金發放予貧困家庭)。題幹並未涉及不同階級貧富之間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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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社會救助法中關於生活扶助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生活扶助申請之日起幾日內派員調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社會救助法》中關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生活扶助之法定調查時限與行政處理程序。

  • 主要法源:《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第 1 項。
  • 規範重點:主管機關在受理生活扶助申請後,為查證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要件,法律特別課予主管機關限期派員進行實地訪視或調查之義務,確保弱勢民眾能及時獲得救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生活扶助申請後的「調查」與「核定」各階段法定時限:

依《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訪視或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必要時,得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 法條明定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必須派員訪視或調查,故正確答案為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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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在社會安全體系中,以提供均等現金給付給特定目標人口群,是屬於下列哪一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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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安全體系(Social Security System)」四大範疇之核心特徵與制度界定,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及福利服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社會政策與社政法規架構為準。

各範疇之學理與實務核心定義如下:

  1.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採風險分擔與對待給付原則,以「繳納保費」為獲得給付之基礎,給付額度通常與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及「年資」連動。
  2.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以公帑(稅收)為財源,針對經濟弱勢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調查(Means-test)」,給付多具差額補足性或低度保障性。
  3.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 / Demogrant):以政府公帑為財源,不以繳納保費為前提,針對符合特定年齡、身分或特殊境遇之「特定目標人口群(Categorical group)」,發給「定額、均等(Flat-rate)」的現金給付。
  4. 福利服務(Social Services):以提供「非現金給付(Non-cash benefits)」為核心,包含實物給付、照顧照顧服務、喘息服務、機構安置、保護性諮商等專業服務。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題幹之兩大關鍵要件切入:

  1. 資格條件——「特定目標人口群」:制度設計不以「受僱工作並繳費(保險)」或「陷入赤貧通過資產審查(救助)」為核心,而是著眼於特定生命週期或身分群體(例如:育兒家庭、高齡人口、身心障礙者、特定從業者)。
  2. 給付特質——「均等現金給付」:給付形式為一視同仁之齊頭式、定額(Flat-rate)現金發放,不隨受領者過去之薪資水準、繳費多寡而有比例上的落差。

將兩項特質交集,即可確認此為標準的「社會津貼」制度範疇。


選項分析

  • (A) 社會保險:錯誤 社會保險具有「有償性(自給自足)」特質,受領給付以「曾提撥繳納保險費」並發生法定承保事故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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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首先提出「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一詞的是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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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概念的起源與代表人物,屬於社會福利思想史與社會政策基本概念題,並非法律條文題。

「福利國家」係指國家透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公共醫療、教育、住宅及就業政策等制度,積極介入經濟與社會生活,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減少社會不平等並促進社會安全。

一般考試記憶重點為:

「福利國家」一詞首先由英國主教威廉.天普(William Temple)提出,用以對比以軍事與戰爭為核心的「戰爭國家」(warfare state)。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人物—概念配對」方式判斷:

  1.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福利國家」一詞的提出者。
  2. 再將各選項人物與其主要學術或政治貢獻配對。
  3. 具有直接關聯者為英國主教威廉.天普,因此選擇(C)。

威廉.天普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使用「福利國家」一詞,主張國家應以人民福利與社會保障為重要目標,而非僅以戰爭動員及軍事擴張為核心。此一概念後來成為社會政策與比較福利國家研究的重要基礎。

選項分析

(A)法國學者勒內.勒努瓦(Rene Lenoir)錯誤

勒努瓦主要與法國社會政策及「社會排除」概念的發展有關。他在討論法國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無法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群體時,對社會排除問題具有重要影響。

然而,勒努瓦並非「福利國家」一詞的首先提出者,因此本選項錯誤。

(B)英國學者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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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0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保險之退休給付與老年給付,應以下列何種原則優先設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行政院核定之「民國 100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關於「社會保險與津貼制度」之政策原則。

面對人口高齡化與勞動市場多元流動的趨勢,老年經濟安全的制度設計必須兼顧「長期生活保障」與「工作流動年資銜接」。政策綱領明確規定,社會保險之退休給付與老年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個人移轉」為原則優先設計,確立了給付型態與年資可攜性的核心導向。


解題方法

  1. 掌握政策綱領精確法條/文字: 依據民國 100 年修正核定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第貳部分(政策綱領與推動策略)之「三、社會保險與津貼制度」規定:「社會保險之退休給付與老年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個人移轉為原則優先設計,並建立各職域保險年資銜接及轉銜機制。」
  2. 分析福利政策與制度原理: 傳統「一次性請領」容易面臨長壽風險(資產提前耗盡)與通貨膨脹侵蝕,因此現代退休經濟安全力求「年金化」(定期、按月給付至身故);現代受僱者跨職域、跨產業流動頻繁,制度設計必須具備「年資可攜性(可隨個人移轉)」,避免勞工因換工作或轉換不同保險身分而損失退休權益。

選項分析

  • (A) 最低收入保障:錯誤。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收入保障」屬於「社會救助」或「普及式基礎津貼」的核心功能(防範貧窮、提供最後一道安全網),並非《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社會保險退休與老年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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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所著《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的評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社會學與社會政策領域最經典的核心理論——艾斯平-安德森(Gøsta Esping-Andersen, 1990)所著《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本科目評量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確掌握「三大福利體制」的分類架構、核心評量指標(去商品化、社會階層化)以及「各體制的代表國家」。

  1.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指個人在不依賴勞動力市場維持生計的情況下,享有一定生活水平的程度(亦即公民權是否能脫離市場買賣機制)。
  2. 社會階層化(Social Stratification):福利國家的制度設計究竟是維持、強化既有社會階級,抑或是促進社會平等與團結。
  3. 三大福利體制與代表國:
  • 自由主義福利體制:代表國為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
  • 保守統合主義福利體制(又稱法團主義/保全主義體制):代表國為德國、法國、奧地利、義大利。
  • 社會民主福利體制:代表國為北歐國家(如瑞典、挪威、丹麥、芬蘭)。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配對題,題幹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先檢視選項 (A) 是否符合 Esping-Andersen 的三種分類原型;
  2. 再比對選項 (B)、(C) 對各體制在「去商品化」與「階層化」效果的特徵描述;
  3. 最後檢驗選項 (D) 之體制與「代表國家」配對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Esping-Andersen 依據「國家、市場與家庭」的福利分工,將西方先進資本主義國家的福利模式歸納為三種類型:自由主義(Liberalism)、保守統合主義(Conservatism / Corporatism)與社會民主(Social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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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社會福利模式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提供與所得相關的給付給受僱者及其家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福利政策與社會安全制度發展史中的兩大核心典範——**「俾斯麥模式」(Bismarckian Model)與「貝佛里奇模式」(Beveridgean Model)**之基本特徵區辨,並結合社會福利模式分類架構。

  • 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型/法團主義模式):
  • 制度基礎:以「社會保險」為核心。
  • 保障對象:以進入勞動市場的受僱勞工(受僱者)及其眷屬為主。
  • 財務機制:由雇主與受僱者共同按薪資比例負擔保險費。
  • 給付原則:採取**「所得相關給付」(Earnings-related benefits)**,強調給付額度與工作期間之薪資、投保年資連動,旨在「維持既有之階級與生活地位」(Status maintenance)。
  • 貝佛里奇模式(普遍福利型/社會津貼與定額保險模式):
  • 制度基礎:以全體國民為對象。
  • 財務機制:以一般稅收或均一保險費(Flat-rate contributions)支應。
  • 給付原則:採取**「均一給付」(Flat-rate benefits)**,旨在保障所有國民的「最低生活水準」(National Minimum)。

解題方法

解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題幹中三項關鍵要件的交集:

  1. 「以社會保險為基礎」(排除以資產審查或一般稅收普遍發放為主的模式)。
  2. 「提供與所得相關的給付」(給付金額隨投保前薪資浮動,而非齊頭式均一金額)。
  3. 「給付給受僱者及其家庭」(具有高度職業別、勞工身分導向與家庭照顧色彩)。

具備「勞工身分」、「繳費制社會保險」、「薪資連動/所得相關給付」等特質者,即為 1880 年代德國首相俾斯麥創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核心,故直接鎖定「俾斯麥模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殘補式福利模式(Residual Welfare Model):

  • 源自 Wilensky 與 Lebeaux 及 Titmuss(提特馬斯)的福利分類。主張市場機制與家庭才是滿足個人需求的主要途徑,國家福利政策僅在市場與家庭機制運作「失靈」時才被動介入。

  • 通常以嚴格的**「資產審查」(Means test)**為門檻,提供有限且具烙印感的社會救助,並非以受僱者的所得相關社會保險為核心。

  • (B) 錯誤。制度再分配模式(Institutional Redistributive Model):

  • 亦出自 Titmuss 的福利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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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老年退休制度的設計,可分為「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兩種類型。下列何者屬「確定提撥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中「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財務運作機制與年金制度設計分類。相關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與社會安全制度學理為準,核心概念區分如下:

  1.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簡稱 DC):
  • 定義:制度僅事先明定保險費(提撥金)的提繳比率,最終給付金額則完全取決於個人帳戶中累積提繳本金及歷年運用收益。
  • 特色:採「個人儲蓄帳戶制(Individual Account System)」與「完全提存準備(Full-funding)」,無世代間所得重分配功能,亦不具風險分攤效果,個人須自負投資盈虧與長壽風險。
  • 典型代表:新加坡中央公積金(CPF)、智利退休金個人帳戶、台灣之「勞工退休金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1.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簡稱 DB):
  • 定義:制度事先藉由法令或契約明確規範未來的給付公式(通常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及所得替代率連動),給付額度事先確定,而提撥費率則依給付需要精算動態調整。
  • 特色:採「隨收隨付(Pay-As-You-Go, PAYG)」或「部分提存準備」,具有高度社會連帶、世代互助與風險共擔功能,長壽風險與基金投資風險主要由雇主或政府承擔。
  • 典型代表:台灣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國民年金法》)。
  1. 非繳費型社會津貼(Social Demogrant / Allowance):
  • 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稅收融通)支應之福利支出,無須提撥保費,非屬提撥制亦非典型社會保險,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發給)。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選項的「財務本質」是個人專戶累積本利(DC)、法定公式風險分攤(DB),還是政府稅收福利發放(津貼):

  1. 檢視制度是否有「個人專屬帳戶」、個人能否繼承帳戶餘額、給付額是否由本金加利息收益決定。若具備此特徵,即屬「確定提撥制(DC)」。
  2. 檢視制度是否採「給付公式計算(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所得替代率\text{平均月投保薪資} \times \text{年資} \times \text{所得替代率})」且由大水庫(共同基金)發放。若具備此特徵,即屬「確定給付制(DB)」。
  3. 檢視各國及台灣制度分類: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是國際上最負盛名的確定提撥與個人帳戶制模型,可直接精準鎖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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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聯合國所訂之權利公約,我國最早制定施行法的是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測驗重點在於我國將聯合國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立法歷程與先後時序。我國因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直接簽署或批准條約以使公約在國際法上生效,實務上採取「制定施行法」的方式,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約施行法,明定公約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進而將國際人權保障內國法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各公約在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施行法之時間先後順序:

  1. 民國 98 年(2009 年):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布。
  2. 民國 100 年(2011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布。
  3. 民國 103 年(2014 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6 月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8 月公布)。

經時序比對,我國最早制定施行法者即為民國 98 年公布之兩公約(包含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 立法院於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自同年 11 月 20 日(國際兒童人權日)起施行,其立法時間晚於兩公約與 CEDAW。
  • (B) 正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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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我國應普遍推行公醫制度的條文內容,首次出現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在最高規範(憲法層級)中的法源沿革,特別是「醫療保健政策型態」在法條文字上的精確表述。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7 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5 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公醫制度」的法條原文字樣與歷史出現時間點:

  1. 鎖定關鍵字詞:題目指名「普遍推行公醫制度」,屬於憲法本文第 157 條之文字。
  2. 法規位階與時間軸檢視:
  •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憲法本文第 157 條即明定國家應普遍推行公醫制度。
  • 後續我國醫療保障政策由早期的「公醫制度」理念,實質轉向「社會保險」體系,並於憲法增修條文改採「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 因此,條文內容「首次出現」公醫制度的法源即為《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7 條明文揭示「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公布施行於民國 36 年,為我國法規中最早明定「普遍推行公醫制度」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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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在社會政策制定模式中,強調「以現有的政策為基礎,來增減或改進政策」,屬於下列何種模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制定(公共政策決策)之核心理論模式。 政策決策途徑主要包含:理性模式(Rational Model)、滿意模式(Satisficing Model)、漸進模式(Incremental Model)、綜合掃描模式(Mixed-Scanning Model)及政治/垃圾桶模式等。本題的核心為學者查爾斯·林布隆(Charles E. Lindblom)所提出的**「漸進途徑」(Incrementalism)**。該理論主張決策者面臨資訊不完全、時間有限及多元價值衝突時,政策制定並非推翻重來,而是以「既有政策為基底」,進行邊際性、小幅度的調適與修訂(muddling through,摸索前進)。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核心特徵:題幹明確點出「以現有的政策為基礎」與「增減或改進政策」。
  2. 理論對應:
  • 強調「以現狀或既有政策為基準線(Base)」,僅做邊際修整(Marginal adjustments)與局部改良,正是「漸進途徑」最典型的定義。
  • 據此可迅速排除追求全盤翻新的「理性途徑」與強調多元勢力競逐的「政治途徑」,直接鎖定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理性途徑(Rational Approach):錯誤。 又稱「廣博理性途徑」或「全面理性模式」。主張決策者具備完全理性,能窮盡列舉所有政策目標與可行方案,並精準評估每項方案的成本效益,以追求社會淨效益最大化(最佳解)。其強調全面性、系統性的分析,而非以現有政策為基礎做局部增減。
  • **(B) 政治途徑(Political Approach):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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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根據學者 John Rawls 在《正義論》的主張,讓社會中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好處,是符合下列哪一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大意)中極為關鍵的福利哲學基礎——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羅爾斯主張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與「原初情境」(Original Position)下,理性人會推導出兩項正義原則:

  1. 第一原則(平等自由原則,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每個人對最廣泛且相容於他人自由的基本自由體系,擁有平等的權利。
  2. 第二原則(處理社會與經濟不平等):包含兩部分:
  • 公平機會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各項職位與社會公職必須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
  • 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安排,必須能讓「社會中處境最劣勢(最弱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Maximin 準則:極小化之極大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鎖定關鍵字「讓社會中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好處」與學者「John Rawls(羅爾斯)」。 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專門針對社會經濟分配不平等提出規範標準的機制即為「差異原則」。此原則允許不平等存在,但附帶嚴格前提——該項不平等的制度設計必須有利於改善最不利群體的福祉。因此,題幹敘述為「差異原則」的標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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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英國學者馬歇爾(T. H. Marshall)提出的公民權(citizenship)發展歷程,下列何項公民權的發展年代最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社會學家馬歇爾(T. H. Marshall, 1893–1981)在 1950 年出版的經典著作《公民身分與社會階級》(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中提出的公民權(Citizenship)發展三階段論。

馬歇爾以英國歷史發展為經驗基礎,將現代公民權的內涵演進歸納為三大權利要素,各對應不同的歷史世紀與制度機構:

  1. 公民權利/民事權利(Civil Rights):發展於 18 世紀。保障個人自由所必需的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與信仰自由、財產權、簽約權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其對應的關鍵制度機構為法院/司法體系。
  2. 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發展於 19 世紀。指個人作為政治權力機構的成員或選舉者參與政治運作的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其對應的關鍵制度機構為國會與地方議會。
  3. 社會權利(Social Rights):發展於 20 世紀。指每個人享有維繫經濟福祉、安全以及過著合乎社會文明標準生活的權利(如教育權、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醫療與福利服務),其對應的關鍵制度機構為教育體系與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項權利的「發展年代最晚」,解題切入點在於記憶馬歇爾劃分的歷史世紀演進軸線: 18 世紀:公民權利(民事權利)⟶19 世紀:政治權利⟶20 世紀:社會權利\text{18 世紀:公民權利(民事權利)} \longrightarrow \text{19 世紀:政治權利} \longrightarrow \text{20 世紀:社會權利}

馬歇爾的三階段演進順序為「民事 →\rightarrow 政治 →\rightarrow 社會」,因此發展年代最晚、最晚被確立為公民基本權利者,即為 20 世紀福利國家建立後所保障的「社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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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民事保護令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與效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法源依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本條規範旨在提供被害人充分的法律保障期程,兼顧加害人之人身自由與程序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數字型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三種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性質與有效期間規定:

  1. 確認題目主體為「通常保護令」。
  2. 直接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法定期間要件。
  3. 比對各選項之年限數值,即可迅速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1 年以下為民國 104 年修法前之舊法規定。為周全保護被害人安全,避免被害人因頻繁聲請延長而承受訴訟負擔,現行法(含民國 115 年)已將期間修正為「2 年以下」,故本選項為舊法干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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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社會保險的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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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相較於「商業保險(Commercial / Private Insurance)」的基本特性,以及社會保險的「財務籌措與管理模式」。涉及的核心觀念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社會福利政策學理為準):

  1. 社會保險的核心特徵:
  • 強制性(Compulsory):依法強制納保,藉以防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並落實群體危險分散。
  • 法定性(Statutory):權利與義務關係由法律直接明定(受法律保留原則規範),並非私人契約。
  • 強調社會適足性與所得重分配:追求全體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重分配功能高於個人的精算公平性。
  • 保險成本與財務風險具不確定性:牽涉人口結構變遷(少子化、高齡化)、總體經濟情勢、通貨膨脹與醫療科技發展等多重長期宏觀變數,長期成本極難精確估計。
  1. 財務管理與運作模式:
  • 完全提存準備制(Fully Funded System):每位被保險人所繳保費累積孳息,專供支付其未來各項給付,是商業保險或確定提撥制年金的主要特徵。
  • 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 PAYG)或部分提存準備制(Partially Funded System):以同一時期在職世代繳納的保費,直接支應當期退休或事故世代的給付需求。絕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險(如我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多採隨收隨付或部分提存準備,並非採完全提存準備。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特質對比排除法」**切入: 將題幹所列的各項敘述,置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對照體系中檢驗。區辨何者為社會保險的制度本質(如強制加保、給付法定、不確定成本),何者屬於商業保險的精算特質(如完全提存準備、個人精算公平)。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 商業保險基於「個人精算公平原則」,必須向投保人收取與其風險相當的足額保費,並採「完全提存準備制」,將保費提存積累以保證未來給付能力的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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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2005 年世界銀行為保障人民經濟安全所需,建構出多柱型年金保障模式(multi-pillar model)。依其設計架構與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安全制度的核心理論——世界銀行(World Bank)多柱型年金保障模式。 世界銀行於 1994 年《避免老年危機》(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報告中率先提出「三支柱年金架構」;其後於 2005 年發布《21世紀的老年所得支持》(Old-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因應全球人口老化與財政壓力,正式擴充為兼顧防貧、儲蓄、所得維持與分散風險的**「五支柱年金保障架構(第 0 柱至第 4 柱)」**。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精確掌握 2005 年世銀「五支柱年金」的編號及其對應之制度功能、經費籌措方式與管理主體:

柱別制度性質與內涵主要財務與運作機制政策目標
第 0 柱(Pillar 0)非提撥制社會津貼/社會救助稅收支應、普遍發放或經資產調查基本防貧(最低生活保障)
第 1 柱(Pillar 1)強制性公共年金(公營社會保險)繳費制、通常採隨收隨付(PAYG)或部分提存所得維持、取代部分工資
第 2 柱(Pillar 2)強制性職業年金(雇主退休金)法定強制、確定提撥(DC)制、完全提存補充性所得維持
第 3 柱(Pillar 3)自願性個人儲蓄/商業保險私人自願提撥、私人保險市場管理滿足個人彈性退休規劃
第 4 柱(Pillar 4)非正式支持體系與非財務資源家庭倫理扶養、住宅反向抵押、健康醫療照顧提供非財務與生活支持

審視各選項之「柱號」與「制度內涵」是否吻合,即可迅速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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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福利制度的核心骨幹——**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三大支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之基本概念與法理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現行社政法規大意與社會福利學理為準,重點在於區辨三者在「財源籌措」、「資格審查」及「給付型態」上的核心特徵:

  1.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採「自助互助」原則,屬於**繳費型(Contributory)**福利。財源來自勞、雇、政三方繳納之保險費;給付要件為「法定保險事故之發生」,無須資產調查;給付額度通常與投保薪資、投保年資掛鉤(所得關聯給付)。
  2.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屬於國家最後一道防護網,為**非繳費型(Non-contributory)**福利。財源來自公帑(政府租稅);給付對象限於經濟弱勢者,嚴格要求資產調查(Means-tested);旨在保障人民最低生活水準。
  3.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 / Demogrant):針對特定人口群體(如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幼兒等)之特殊需求給予補貼。財源來自政府租稅(非繳費型);給付資格主要依據「身分地位」(部分設有排富門檻);給付型態多採定額均一給付(Flat-rate)。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概念比較題,最直觀且不易出錯的方式是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三支柱對照矩陣」,從「財源」、「審查方式」、「給付型態」及「運作原則」四個構面切入對照:

制度類型主要財源資格審查依據給付型態福利性質
社會保險保險費(被保險人、雇主、政府分擔)保險事故(年資、事故,無資產調查)多為所得關聯/比例給付繳費式、權利式福利
社會救助政府租稅(公務預算編列)資產調查(家庭收入、動產、不動產)補充性、差額補足或生活扶助非繳費式、補救性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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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社會救助法中「急難救助」的內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中不同救助類型的區分,尤其是「急難救助」與「災害救助」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急難救助係針對人民因突發、緊急事故或特殊生活困境,致一時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者,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給予短期、個別性的協助。

其中,「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即屬於急難救助所處理的典型情形。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所屬的救助性質:

  1. 學費或學雜費減免:屬於教育扶助。
  2. 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屬於醫療或保險費扶助。
  3.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災害所受損害:屬於災害救助。
  4. 因個人突發困境而無法返鄉:屬於急難救助。

因此,應選擇具備「個人遭遇突發生活困難,主管機關依情形酌予協助」特徵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錯誤。

本選項的內容是針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扶助,目的在於降低其就學負擔,性質上屬於就學扶助或教育費用減免。

這種措施具有制度性與持續性,並非因人民突然遭遇急難事故而給予的臨時救助,因此不屬於急難救助。

(B) 中低收入戶家庭,由主管機關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二分之一自付額

錯誤。

本選項是對中低收入戶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費的補助,性質上屬於醫療扶助或保險費補助。

其給付對象及補助比例是依身分與法定條件決定,並非針對個案突發事故所提供的緊急性協助,因此不屬於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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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英國學者布雷蕭(J. Bradshaw)提出的四種需求類型,其中辦理專家學者焦點團體,是屬於何種需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學者布雷蕭(Jonathan Bradshaw, 1972)所提出的「社會需求分類架構」(Taxonomy of Social Need)。布雷蕭將社會政策中的需求區分為四大類型:

  1.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由專業人員、專家學者或行政主管根據特定標準或專業價值所界定的需求(例如:貧窮線標準、最低生活水準、專業評估報告)。
  2. 感覺性需求(Felt Need):民眾自己主觀意識到或感受到的欠缺與期望,屬於個體層次的心理自覺(常透過民意調查、問卷或家訪得知)。
  3.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民眾將主觀的「感覺性需求」轉化為「實際求助行動」(例如:向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排隊、列入輪候名冊、陳情)。
  4. 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透過比較不同群體或區域之間的資源差距所界定的需求(例如:條件相似的甲區有托嬰中心而乙區沒有,則乙區具有比較性需求)。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題幹的核心詞彙「專家學者焦點團體」:

  • 需求評估中召開「專家學者焦點團體」,是藉由專家學者的專業學識、臨床或實務經驗,共同研討並訂定出應當被滿足的標準或問題清單。
  • 凡是由專家學者以「外部客觀標準」或「專業共識」來衡量與評定的需求,在布雷蕭的分類體系中,均屬於「規範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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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中,眷屬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而眷屬的人數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關於「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眷屬保險費計費口數上限」之法定標準。

  • 法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 制度意涵:全民健康保險屬社會保險,本於量能負擔與維護家庭基本生活原則,為減輕撫養眾多眷屬者之家庭經濟壓力,特設眷屬保費計費上限。多於 3 口之眷屬仍享有完整健保權益,但免再增繳保費,其差額由政府及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分擔,充分體現社會連帶與互助精神。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眷屬人數計費門檻」。

設被保險人依附投保之眷屬人數為 NN 口:

  1. 當 N≤3N \le 3 時,依實際眷屬人數計費,眷屬計費口數即為 NN 口。
  2. 當 N>3N > 3 時,依法予以封頂,眷屬計費口數一律以 33 口計。

被保險人自身及其眷屬合併計算之總計費口數公式為: 總計費口數=1+min⁡(N,3)\text{總計費口數} = 1 + \min(N, 3) 因此,眷屬單獨之人數計算上限為 3 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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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下列何者期限內提出申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性騷擾防治法》中有關「性騷擾申訴期限(時效)」之重要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12 年修正、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之《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申訴期限依案件類型區分為三大標準:

  1. 一般案件:自知悉事件發生之日起 2 年內為之;但自事件發生之日起逾 5 年者,不得為之。
  2. 權勢性騷擾:自知悉事件發生之日起 3 年內為之;但自事件發生之日起逾 7 年者,不得為之。
  3. 未成年被害人特別保護: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 3 年內提出申訴。

立法目的在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未臻成熟,遭受性騷擾時常因懼怕、無助或處於受監護、照顧地位而未能即時求助或主張權利,故特別將時效起算點延後至「成年後」,並給予 3 年之充裕期間行使申訴權。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的法條記憶與關鍵字對應題。解題時應掌握「身分特徵」與「特別時效」之連結:

  1. 審視題幹關鍵字:鎖定「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及「申訴期限」。
  2. 切入法條特別規定:未成年被害人之時效並非自「知悉日」或「發生日」起算,而是自「成年後」起算,期間為法定之「3 年」。
  3. 對照選項:直接選出包含「成年後 3 年內」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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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核發下列何種保護令時得不經審理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科目測驗重點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民事保護令的法定種類」及其「審理程序規範」。

  1. 保護令之法定種類: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法規中並無「短期」、「長期」或「特別」保護令等名稱。
  2. 審理程序之要求:
  • 通常保護令:因有效期間較長(最長可達 2 年),且對相對人權益限制較大,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行審理程序」。
  •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著眼於急迫危險之防範與及時填補保護空窗期,依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兩階段篩選法」迅速破題:

  1. 第一階段(種類檢驗):確認名詞是否合憲合法。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民事保護令僅有「通常、暫時、緊急」三種,其餘名詞皆屬命題者自創之干擾項,可直接剔除。
  2. 第二階段(程序檢驗):比對程序嚴謹度與急迫性要求。法律為兼顧迅速保護被害人安全,避免審理傳喚造成二度傷害或時序延宕,明定「暫時」與「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即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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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我國國民年金法之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下列哪個機關負責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年金保險之組織架構與行政主體權責劃分(以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條為**《國民年金法》第 4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2. 保險人(受託辦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現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業務,並以其為保險人。
  3. 監理機關(同法第 5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國民年金監理會」負責保險爭議審議及業務監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科目此類組織管轄題,關鍵在於區分**「政策主管機關」與「實際執行業務之保險人」: 國民年金屬於我國社會安全網之一環,政策與法規主管機關雖為衛生福利部,但政府為節省行政組織膨脹成本,並借重勞工保險局在加退保登錄、保費計收及給付核發上的龐大實務能量與系統,故於《國民年金法》第 4 條第 2 項明文採「行政委託」**模式,指定「勞工保險局」為法定受託辦理業務機關暨保險人。因此題目問「委託下列哪個機關負責辦理」,直接對應法條即可鎖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參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 條),非國民年金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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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現行法規中,對不同福利人口群多訂有定期辦理生活狀況調查之規定,下列哪一類福利人口群為行政院每 10 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明定應納入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社政法規中各類弱勢人口群「法定調查週期與主辦機關」之規範區辨。各類福利法規(兒少、老人、身心障礙)對於定期生活狀況調查多定有「至少每 5 年辦理一次」的通則,但唯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特別明定中央行政院層級於辦理「每 10 年一次全國人口普查」時,法定應納入身心障礙人口為調查對象之連結機制。


解題方法

  1. 抓取法條關鍵字:本題題幹核心線索為「行政院」、「每 10 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明定應納入之對象」。
  2. 法規特殊性比對:
  • 兒少、老人福利法規僅規範「各級主管機關至少每 5 年」辦理生活狀況調查。
  • 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第 2 項具有將「行政院每 10 年人口普查」與「身心障礙人口普查及生活狀況調查」強制掛鉤的專屬條文。

選項分析

  • (A) 兒童及少年:錯誤。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生活及需求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法規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至少每 5 年」辦理,並未明定行政院每 10 年辦理人口普查時應納入。

  • (B) 身心障礙者:正確。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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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鑑定,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多久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身心障礙鑑定及評估流程之法定期限」。主要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規定,檢驗考生對於「鑑定機構完成報告後送達衛生主管機關」之法定日數掌握程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與行政程序流程題」,切入點在於釐清身心障礙鑑定申請後的行政遞轉時限:

  1. 法源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應交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團隊辦理鑑定。
  2. 時限要求: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機構或專業團隊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3. 題幹對應:題幹問及「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多久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關鍵法定期限即為「10 日」,故直接鎖定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24 小時:錯誤。社政法規中規定「24 小時」者,多為人身安全與緊急保護性業務之責任通報時限(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通報責任),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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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的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政府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經費的比例規定,並測驗考生是否能正確掌握「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的計算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下列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

每年度保險經費-法定收入\text{每年度保險經費}-\text{法定收入}

因此,政府負擔比例為 36%36\%。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詢問政府負擔之最低比例,直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數額判斷即可:

政府最低負擔額=(每年度保險經費−法定收入)×36%\text{政府最低負擔額} = \left(\text{每年度保險經費}-\text{法定收入}\right)\times 36\%

題目問的是「百分之幾」,所以答案為:

36%36\%

選擇 (C)。

本題的計算重點不在於代入實際金額,而在於辨識法定比例及其計算基礎。政府負擔的 36%36\%,是以「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的金額」為基礎,而非直接以全部保險經費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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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年金可以補繳的年限最高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民年金法》中關於「保險費補繳期限」與「年資採計效果」之規定(即實務與政策上俗稱的「國保 10 年大限」)。

依《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規定:

  1. 補繳期限(第 2 項前段):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於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年內」補繳。
  2. 逾期效果(第 4 項前段):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於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年內」補繳者,不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型試題。解題時直接抓住題目關鍵字「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與「補繳年限最高」,對應法條明文之「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年內補繳」及「逾十年不得請求補繳」,即可迅速鎖定法定年限為「10 年」。


選項分析

  • (A) 5 年(錯誤):5 年為我國公法上常見之時效期間(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社會保險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並非國民年金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為常見的時效干擾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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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請就下列選項選出老人福利法中老人經濟安全保障內容的正確組合:

① 生活津貼 ② 特別照顧津貼 ③ 醫療保險 ④ 年金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法》中關於「經濟安全保障」之法定規劃方式與法規體系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法律辦理。」

考生須精確掌握社會福利法規中「經濟安全保障(所得維持)」與「健康維護(醫療補助/醫療照顧)」的範疇界限,切勿將醫療性質的保險混為經濟安全的給付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與專章概念歸屬題,採用**「法規法條對照法」與「概念排除法」**解題:

  1. 鎖定法條關鍵列舉:《老人福利法》第二章「經濟安全保障」於第 11 條明文宣示三大保障方式,即「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與「年金保險制度」。
  2. 排除非屬該專章概念:檢視題幹項目,「醫療」係屬對抗疾病風險之醫療照護範疇,在《老人福利法》體系中歸於第三章「健康維護」,主要法源依據亦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並非該法第 11 條所列之「經濟安全保障」方式。
  3. 比對確認組合:剔除 ③(醫療保險)後,確認正解組合應為 ①②④。

選項分析

【題幹各要項分析】

  • ① 生活津貼(正確):符合《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同法第 12 條並具體落實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符合資格者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② 特別照顧津貼(正確):符合《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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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兒童及少年收出養的規定,下列何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成為收出養媒合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關於「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法定主體資格」。

我國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並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防杜私下販嬰與非法領養,現行兒少收出養原則上採「機構媒合制」。除特定親屬收養外,父母或監護人擬出養時,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之專業機構代覓收養人;因此,法律對得以申請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的主體設有嚴格的法定資格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主體」的記憶與辨識題,切入點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應由下列機構或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 一、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之財團法人。」

解題時直接檢視法條所限定的兩大主體資格,將選項逐一對照比對,即可迅速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私立幼托園所(如幼兒園、托嬰中心)分別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其法定業務為幼兒教育、保育與日間托育服務,並非法定得經許可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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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納保對象資格與法定退保(喪失保險資格)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 退保事由: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保險對象有「死亡或受死亡宣告」、「失蹤滿六個月」或「喪失本法所定保險資格」等情事之一者,即喪失保險資格,應予退保。
  2. 被保險人類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軍人、在營服義務役者及矯正機關收容之受刑人,均已納入全民健保體系(列為第四類被保險人)。
  3. 外籍或居留身分納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臺居留滿 6 個月者,應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辨**「納保對象身分範圍」與「法定消極排除/退保事由」**:

  1. 先確認各選項人物身分是否落於法定投保對象之列(本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
  2. 再檢視是否有法律明文規定「喪失保險資格」之情事(本法第 13 條)。
  3. 一旦符合第 13 條之退保要件,即不再具備保險對象身分。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保險對象「失蹤滿六個月」者,即喪失保險資格,應予辦理退保。因此,失蹤滿 6 個月者自該事由成就時起即非健保之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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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私人或團體設立社福機構需向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若為小型設立且符合某些條件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條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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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法》中關於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登記義務」與「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例外要件」(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私人或團體經許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案核准。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


解題方法

  1. 法條直接對應法: 《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明定小型機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要件為「三不原則」——即「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不享受租稅減免」。題目詢問「條件不包含下列何者」,只要辨識出法條未規範者即可。
  2. 公法邏輯推論法: 政府對於老人福利機構設有監督與品質考核責任,依《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輔導、監督及評鑑。評鑑屬於確保受照顧長者權益之「法定義務」,任何合法設立之機構皆無權以任何理由排除評鑑。因此「不接受評鑑」絕不可能成為法定得免辦財團法人之豁免條件。

選項分析

  • (A) 不接受評鑑【符合題意,為正確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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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列何者不屬於經濟安全保障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法規體系分類,特別是「第四章 經濟安全」之法定保障項目與「第三章 促進就業」措施之區分。主要法源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經濟安全給付項目)及第 37 條第 1 項(協助創業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體系定位法」與「條文對照法」切入: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專章規範不同權益面向,主管機關與給付性質各有不同。「經濟安全」專章(第 71 條至第 74 條)由社政主管機關主政,保障弱勢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專章(第 33 條至第 47 條)則由勞政主管機關主政,著重就業自立與能力提升。
  2.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之經濟安全保障共九款項目:
  • 一、生活補助費。
  •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三、醫療費用補助。
  •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 五、輔具費用補助。
  •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 七、購買或承租商店、攤位之租金及貸款利息補貼或設備補助。
  • 八、照顧者津貼。
  • 九、其他生活、托育及照顧費用補助。
  1. 比對法條明列項目即可辨識,各選項中僅「創業貸款」屬於勞工主管機關執掌之就業促進措施,不列於本條經濟安全保障項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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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不同的法律對於兒童年齡的定義有所不同,1989 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幾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國際人權公約與我國法規對「兒少身分年齡」之定義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1 條: 「為本公約之目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但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未達 18 歲即為成年者,不在此限。」依據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CRC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之對照: 我國法將未滿 18 歲者細分為兩階段:
  • 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
  • 少年:指「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 兩者合稱為「兒童及少年」(簡稱兒少)。

解題方法

解答本科目此類題型,切入點在於看清法源主體是「國際公約」還是「我國國內法」:

  • 題幹明確指定主體為「1989 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 在國際人權法體系中,CRC 通篇所稱之「兒童(Child)」係採廣義概念,統指所有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並未如我國國內法在 12 歲處再劃分出「少年」一詞。因此直接對應 CRC 第 1 條規定,所指年齡為「未滿 18 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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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1980 年我國政府為了因應國家的合法性危機而通過的三大社會福利立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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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發展史,特別是民國 69 年(1980 年)政府為回應國家合法性危機與社會變遷,所推動的「三大社會福利立法」。

此一時期通常歸納為:

  1. 《老人福利法》
  2. 《殘障福利法》
  3. 《社會救助法》

因此,未列入這一波「1980 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者,即為本題答案。

本題涉及的是歷史上的立法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考試教材的分類為準。現行法規名稱已有部分修正,例如《殘障福利法》已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福利法》相關規範則已整合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1980 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的固定組合,而不是比較各法律目前的規定內容。

可用時間先後判斷:

  • 《老人福利法》:屬於 1980 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之一。
  • 《殘障福利法》:屬於 1980 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之一。
  • 《社會救助法》:屬於 1980 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之一。
  • 《兒童福利法》:早於 1980 年制定,並非該年度三大立法之一。

所以,不包括在內的是《兒童福利法》。

選項分析

(A) 殘障福利法——正確敘述

《殘障福利法》是 1980 年我國重要社會福利立法之一,主要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照顧、醫療、教育、就業及福利服務等事項建立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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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應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所定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定額進用義務依義務主體區分為「公立機關(構)」與「私立機構」兩類標準:

  1. 公立端(第 1 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 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2. 私立端(第 2 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 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解題方法

  1. 鎖定受規範對象之屬性:題目明確指出主體為「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
  2. 核對員工總人數門檻與進用比例:
  • 題目設定門檻為「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
  • 對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範,私立單位法定進用比例為「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 1%1\%」。
  1. 結論導引:兩項條件完全符合私立單位定額進用標準,應選 1%。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達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之 1%1\%(且不得少於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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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笛姆斯(Richard Titmuss)社會福利模式的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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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社會政策學者笛姆斯(Richard M. Titmuss)於 1974 年在《社會政策導論》(Social Policy: An Introduction)中所提出的社會福利三大模式:

  1. 殘補式福利模式(Residual Welfare Model):主張個人需求應優先透過「私部門市場」與「家庭」滿足;唯有這兩者功能失靈或中斷時,國家福利才暫時介入提供最低限度保障,扮演最後一道安全網。
  2. 工業成就/表現模式(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Model):又被稱為「手足模式」或「侍女模式(Handmaiden Model)」。主張社會福利應服務於經濟發展,將福利給付與個人的工作表現、功績(Merit)、生產力及職位緊密連結,視社會福利制度為「經濟體系的附屬品」。
  3. 制度性再分配模式(Institutional Redistributive Model):將社會福利視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整合性常態機制(第一道防線)。主張國家應基於公民權,依「需求」原則提供普及性服務,並透過資源的垂直與水平重分配,以減少社會不平等。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模式名稱與核心特徵的精準對應」**:

  • 看到「經濟附屬品/工作表現/功績」 →\rightarrow 對應「工業成就/表現模式」。
  • 看到「家庭與市場失靈才介入/最後防線」 →\rightarrow 對應「殘補式福利模式」。
  • 看到「制度化/普遍性/促進平等與重分配」 →\rightarrow 對應「制度性再分配模式」。

藉由對應各選項關鍵字,辨別其是否出現「名詞置換」或「非屬該學者分類範疇」之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工業成就/表現模式的核心在於維持勞動誘因與經濟秩序。福利之給予係依據個人的就業狀況與貢獻程度,福利政策本質上是為了促進經濟效率與穩定勞動力市場,因此笛姆斯明確指出該模式下的社會福利制度是「經濟的附屬品(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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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政策合法化的過程需要經過許多階段,其中「將規劃文件、資料向社會大眾公開徵詢並討論」是屬於何種階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政策與法規制定中「政策合法化(Policy Legitimation)」的程序與階段內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制度原理為準)。

政策合法化是指政策方案經由法定程序,取得法律地位與政治正當性的過程。在立法與行政決策運作中,一套政策方案通常歷經:提案 →\rightarrow 列入議程 →\rightarrow 審查與溝通(含召開公聽會、公民參與)→\rightarrow 辯論與表決 →\rightarrow 簽署與公布施行。其中,向社會大眾公開規劃資訊以蒐集多元意見、凝聚共識之程序,即屬於廣義審查與民主諮商環節中的「召開公聽會(或公開徵詢)」階段。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剖析題幹的「受體對象」與「行為性質」:

  1. 對象與管道:指向「社會大眾公開」。
  2. 行為目的與特質:採取「徵詢並討論」之雙向互動方式,目的在於擴大公民參與、提升政策透明度與合理性。
  3. 程序對照:
  • 提案與排入議程屬於決策體制內部的法定權限與文書流轉。
  • 公布屬於法案通過後的確定與生效程序。
  • 唯有公聽會/公開徵詢程序具備「揭露規劃資料」與「納入公眾討論」的實質特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提案階段(Proposal Stage):指行政機關或具法定資格的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人數連署)擬定政策草案後,正式向立法機關或審議主體送案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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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影響社會政策制定的因素很多,其中「偶發、非永久或特殊情況及事件影響政策制定,這些事件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係為何種影響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政策與社會政策制定過程中的**「政策影響因素(Policy Determinants)」**,主要源自學者萊希特(Howard M. Leichter)所提出的政策環境分析架構。萊希特將影響公共政策(包含社會政策)制定的環境因素區分為四大類:

  1. 情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指突發、偶發、非永久或過渡性的特殊事件(如戰爭、經濟大蕭條、重大災難、重大傳染病流行)。
  2. 結構因素(Structural factors):指政治、經濟、社會體系中長期維持、相對穩定的基本架構(如政治體制、憲法制度、產業結構、人口結構)。
  3. 文化因素(Cultural factors):指社會長久累積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宗教信仰、傳統習俗及政治文化。
  4. 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 International factors):在該架構中特指系統外部的國際環境或外在力量(如國際公約、全球化趨勢、國際組織壓力或跨國政策擴散)。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識別題幹的特徵關鍵詞:

  • 題幹明確指出**「偶發、非永久或特殊情況及事件」、「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
  • 此為 Leichter 政策環境分類中對「情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的經典標準定義。突發性的外在危機或事件(例如九二一大地震催生《災害防救法》修法、COVID-19 疫情引發各項紓困振興補貼方案)即為典型之情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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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志願部門又稱為第三部門,下列何者不是其具備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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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與社政法規基礎理論中「志願部門(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的定義與特徵。

學界通說多採學者薩拉蒙與安海爾(L. M. Salamon & H. K. Anheier)所提出的「結構-運作定義」(Structural-Operational Definition),志願部門具備下列五大核心特徵:

  1. 組織性(Organized):具有正式的組織架構、章程與持續性運作機制。
  2. 民間性(Private):體制上獨立於政府之外,非屬於公部門。
  3. 非利潤分配性(Non-profit-distributing):受「禁止分配限制(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不得將組織盈餘分配予創辦人、董監事或會員。
  4. 自我治理(Self-governing):具備自主決策與管理能力,不受外部機關全盤操縱。
  5. 志願性(Voluntary):仰賴志工參與或無償捐贈,具公益服務性質。

(本題學理及相關法規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社會三大部門」的核心本質與運作邏輯:

  • 第一部門(公部門/政府):具公權力、法定強制性與普遍性。
  • 第二部門(私部門/營利企業):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並透過股東分紅進行「利益分配」。
  • 第三部門(志願部門/非營利組織):以實現公益或互助宗旨為目的,與第二部門最關鍵的差異即為「禁止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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