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有關已成年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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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成年疑似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保護分工,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收容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誰負責篩檢、誰協助安置、哪些機關提供被害人協助,以及被害人是否仍應收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並自 113 年施行;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機關、處置與法定效果:

  1. 疑似被害人經篩檢無傳染之虞後,辨認法律指定的安置協助機關。
  2. 確認勞工主管機關對疑似被害人應提供哪些協助。
  3. 判斷被鑑別為被害人的人,是否仍適用移民法上的收容規定。
  4. 核對香港居民被鑑別為被害人後,法定許可的種類與效期。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民國 109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 條,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有診療必要時,由司法警察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就醫;經篩檢無傳染之虞後,則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提供安置保護或予以收容。衛生機關負責衛生醫療相關事項,不是本選項所稱的安置協助機關,因此機關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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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澳門居民某 A 經許可來臺就讀某國立大學,畢業後經許可在臺工作及居留,因其業經許可居留連續滿 5 年,遂提出定居之申請,因其從事下列何項工作,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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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港澳居民來臺就學畢業後,依工作事由居留並申請定居的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本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允許港澳居民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或第 11 款等工作而申請居留;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則規定,經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依上述工作事由許可居留連續滿 5 年、符合在臺居住日數及收入條件,得申請定居。

關鍵在於:**並非所有經許可在臺工作的港澳居民,居留滿 5 年後都能循就學畢業後的定居途徑申請。**須先確認其工作類別是否屬規定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經許可來臺就讀、畢業後經許可工作及居留、連續居留滿 5 年」對應到本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再核對各項工作是否屬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列舉的就業服務法工作類別。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是海洋漁撈工作;它不在本辦法當時所列的第 1 款至第 7 款或第 11 款範圍內。因此,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這項定居途徑,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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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 A 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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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停留、居留、依親居留與定居制度。這些身分各有不同的申請原因與程序,不能因為人在臺灣、取得工作服務許可或與臺灣人民結婚,就直接視為已符合另一種居留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所描述的法律效果:

  1.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服務,是否等同取得居留許可?
  2. 在臺期間與設有戶籍國民結婚,能否直接改申請依親居留?
  3. 臺灣地區配偶死亡,能否依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的事由申請定居?
  4. 逾期居留的補救規定,適用的逾期日數是否包含「30 日」?

其中最直接的判斷點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配偶死亡,且須在臺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得申請在臺定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的大陸地區人民,依相關許可規定申請來臺服務,所取得的是來臺服務的許可,並不因此當然取得居留資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所列的商務或工作居留,須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不能僅以「調至跨國企業在臺分公司服務」推論得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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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18 歲的阿玲和 22 歲的阿嬌是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單身女性之印尼籍看護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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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國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或伴侶註記的資格」,尤其要分清戶政事務所受理的同性結婚登記、同性伴侶註記,以及移民署受理的外籍同性伴侶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當時《民法》成年年齡為 20 歲;外籍同性伴侶向移民署申請註記,須雙方年滿 20 歲、在臺居留,且雙方均為單身或已在國外合法結婚,並符合國籍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兩人身分:阿玲與阿嬌都是印尼籍外國人,均在臺合法居留,並非有戶籍的國人。再依序檢查各種辦理方式:

  1. 印尼當時不承認同性婚姻,兩名印尼籍人士不能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2. 戶政機關受理的同性伴侶註記,適用於一方為國人、另一方來自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情形;兩人都是外國人,不符合對象。
  3. 移民署自民國 109 年 5 月 25 日起開放外籍同性伴侶註記,但雙方都須年滿 20 歲。阿玲只有 18 歲,因此不符合資格。

故兩人目前在臺既不能辦同性結婚登記,也不能辦外籍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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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王浩是香港居民,畢業於香港科技大學資工系,擬來臺擔任經勞動部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 A 短期補習班電腦遊戲軟體教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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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居民受聘於指定短期補習班擔任具專門知識或技術的教師,應依何種法規及由誰申請工作許可」。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王浩的身分是香港居民;他要從事的工作,則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列的短期補習班專業工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的短期補習班教師,屬於該法規範的專業工作。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從事專業工作,準用該法相關規定;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工作內容:A 短期補習班已經勞動部會商教育部指定,王浩受聘擔任電腦遊戲軟體教師,符合「具專門知識或技術的指定短期補習班教師」這個工作類型。接著看申請主體:這類短期補習班教師的聘僱許可由雇主申請,主管機關是勞動部。

王浩具有香港科技大學資工系學歷,與所教的電腦遊戲軟體領域相符;但本題判斷重點是法定申請管道與主管機關,學歷本身不會使他取得自行申請許可的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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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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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從事專業工作時,原則上由雇主申請許可;法律另有規定時,才由外國人本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同法第 5 條,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業工作,原則上應檢具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學校教師,以及該法另列的特定學校工作,應向教育部申請。另依同法第 10 條,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工作是否屬於「雇主申請」的一般情形,再確認有無「本人得逕行申請」的法定例外,以及申請機關是否正確。藝術工作者有明文例外;一般受聘教師則須依其工作類型判斷主管機關,不能把所有教師都當成自行申請的類型。

選項分析

  • (A) 錯誤。「雇主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說得過於一概而論。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原則上須申請,但學校教師等法定類型由教育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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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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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7 條的特別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聘僱許可期間,與一般外國人適用的期間不同:聘僱許可最長為 5 年;期滿仍有繼續聘僱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也是 5 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對象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再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特別規定。一般外國人聘僱許可最長 3 年的規定,不適用於本題所問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期間及延期上限均為 5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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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HENERY 是在臺北工作的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他的下列親屬,何者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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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時,哪些親屬可以「隨同本人」申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5 條,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時,其配偶、未滿 18 歲子女,以及年滿 18 歲但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判斷時要分清親屬身分與子女年齡、生活自理狀況:父母不在該條列舉範圍;成年子女則須符合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法定親屬類別,再檢查年齡與條件:

  1. 是配偶:不以年齡為限。
  2. 是子女:未滿 18 歲可隨同;年滿 18 歲則須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
  3. 是父母:不屬於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的親屬類別。

選項分析

  • (A) 70 歲的英國籍母親:錯誤。 母親是直系尊親屬,不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5 條所列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的親屬範圍內。高級專業人才的直系尊親屬另有探親停留簽證等規定,不能因此視為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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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員赴陸轉機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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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現職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的許可及管理規定,以及「經由大陸地區轉機」是否算進入大陸地區。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相關規定,經由大陸地區機場轉乘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仍屬赴大陸地區,不能因為目的地是歐洲就排除管制。人員是否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則須看是否涉密及職等;未涉密而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者,依赴陸作業要點辦理所屬機關的申請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大陸轉機」是否屬赴陸,再依序確認兩件事:

  1. 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涉密人員適用較嚴格的許可審查程序。
  2. 未涉密者的職等:未涉密、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者,須經內政部許可;簡任第十職等及以下者,依赴陸作業要點辦理機關內部的申請及管理程序。

題目所述簡任第十一職等公務員未涉密,正好落在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的類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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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離島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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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離島設籍滿六個月,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赴大陸」的通航便利規定,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公務員、縣(市)長赴陸所設的許可限制如何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一般臺灣地區人民符合離島設籍條件,得持有效護照由離島赴大陸;但具公務員或特定身分者,仍須依其身分適用赴陸許可規定。縣(市)長屬須經特別審查許可的身分,不能僅以離島設籍滿六個月為由免除許可程序。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人員是否為「縣(市)長」或一般公務人員,再判斷應適用哪種赴陸程序:

  1. 縣(市)長赴陸,須事先向內政部申請,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2. 一般公務人員赴陸,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申請;不會因任職離島或從事觀光促銷,就改由審查會審查許可。
  3. 離島設籍滿六個月的通航便利規定,不能取代上述特定身分者的許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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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阿蒂為印尼籍失聯移工,於今(109)年 7 月中旬遭查獲有逾期居留 5 年、非法工作等情事,下列有關禁止入國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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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當時的禁止入國期間規定,重點是外國人曾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時,禁止入國期間如何計算,以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特別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規定,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得依情節禁止入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若外國人因人口販運而有禁止入國情形,得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情事分成「逾期居留」、「非法工作」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三部分,再比對各選項所述的期間、起算點與例外規定。尤其要分清楚:禁止入國期間不是從查獲日或作成禁止入國決定之日起算,而是自出國翌日起算;人口販運被害人則有得縮短或不予禁止入國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逾期居留期間及非法工作情事,應依當時禁止入國期間規定分別判斷;不能直接把逾期居留 5 年換算為禁止入國 5 年,再把非法工作 3 年相加成 8 年。禁止入國期間的適用方式不是題目所述的「各項期間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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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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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所定的核發機關、申請資格及商務卡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作業要點,外交部負責發行商務卡;申請人須符合相關資格,包括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無刑事案件紀錄、未受出國限制,且經常需要赴 APEC 會員體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商務卡提供符合條件的持卡人在參與計畫的會員體入境及通關便利,並非讓持卡人不受限制地在所有會員體自由旅行。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誰核發」、「誰能申請」、「應備條件」和「持卡效力」:

  1. 核發機關應依發行作業要點判斷。
  2. 申請資格要看國籍、護照及商務需求等條件。
  3. 無刑事案件紀錄與未受出國限制,是申請條件。
  4. 商務卡的便利不等於在所有會員體均可免簽,更不代表可以自由從事任何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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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JOHN 為美國人來臺洽談商務,於入境後罹患急性重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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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免簽證入境或抵臺時申請簽證入境」者,因急性重病無法在原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境時,應依哪一套規定、向哪個機關辦理,以及申請的是什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臺時申請簽證入境者,原則上停留期限屆滿即應出境;但若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並提出證明,得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急性重病的例外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的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解題方法

先依入境方式分類,再比對選項描述的申請機關、申請時間及申請標的:

  1. 免簽證或抵臺時申請簽證入境:適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須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適當期限的停留簽證。
  2. 持停留簽證入境,申請延期停留:適用外國人停留、居留相關規定,並須符合資格與期限要求。這與前述「申請停留簽證」不是同一種程序。
  3. 逾期停留:不符合「停留期限屆滿前」申請的要件,不能以逾期後申請延期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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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越南籍阮氏妹參加觀宏專案優質觀光團來臺旅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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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觀宏專案」團客的停留期限、團進團出及異常通報規定,以及旅客逾期未歸時遣返費用的負擔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觀宏專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阮氏妹持有的是觀宏專案團體旅遊簽證,再逐項核對:停留天數是否符合規範、能否自行離團探親、何種情況須在二小時內通報,以及旅客無力負擔遣返費用時由誰負責。觀宏專案以團進團出及行程管理為核心,通報義務則由國內接待旅行社依規範辦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觀宏專案團體旅客簽證的停留期限最長為 14 天,不是 30 天。30 天是其他簽證類型的停留期限,不能直接套用於觀宏專案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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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為拓展新南向國家來臺旅遊,近年政府積極推動觀宏專案,下列有關觀宏專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觀宏專案」的適用對象、旅遊型態、申請管道及簽證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為準,觀宏專案是「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所設的團體旅遊簽證便捷措施。

當年適用國家為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旅客須參加指定旅行社團體旅遊,或企業贊助的獎勵旅遊團,經相關程序申請電子簽證。現行適用國家等規定已有調整,解題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四個要件:國家名單、適用旅遊型態、指定機關及旅行社、簽證種類。其中,專案名稱雖強調團體旅客,仍要核對選項所寫的簽證形式;本題正確敘述是依專案核發電子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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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為防止失聯移工成為防疫缺口,內政部移民署於 109 年 3 月 20 日公告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有關該專案重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內政部移民署因應防疫,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的措施,以及宣導期間是否適用專案優惠。

專案對象包括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包含失聯移工。宣導期間為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31 日;專案實施期間為同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宣導期間自行到案者,也適用專案減免處罰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專案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宣導期間自行到案」,再確認宣導期間是否只是宣傳、尚未適用優惠。依專案規定,宣導期間自行到案者同樣適用專案措施,包括免予收容、處法定最低額逾期罰鍰新臺幣 2,000 元,以及免除禁止入國或不予許可期間管制。因此,宣導期間「不得適用專案減免處罰」與專案規定相反,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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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外交部針對外籍人士所作延長停留措施,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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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外交部對外籍人士採取的延長停留措施,重點是辨認適用對象及措施的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及公告措施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對象是否涵蓋當時公告所列的入境身分,再核對入境日期、是否須申請,以及每次延長的天數。題幹問「何者正確」,逐項比對措施內容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適用對象並非以「2020 年 3 月 31 日以前入境」作為必要條件。此日期不是判斷該措施適用與否的正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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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為加強防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 109 年 3 月 19 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且入境後須進行 14 天居家檢疫。為使外來人士安心進行居家檢疫,內政部移民署於同年 5 月 26 日公告自同日起放寬申辦居留證或換發居留證之規定,有關此項權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 5 月 26 日移民署因應疫情公告的居留證申辦權宜措施,須辨別適用對象及期限。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公告內容為準。

居留證副本與居留簽證是不同文件;公告放寬的是特定人士持居留證副本入境後,換發居留證正本的期限,並非所有居留證申辦期限一律延長。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的是「持居留簽證申辦居留證」,還是「持居留證副本換發正本」;再核對公告涵蓋的身分及期限。公告將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換發正本期限,由入境後 15 日放寬為 30 日,因此符合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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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JACK 為美國人,於 109 年 2 月 1 日持美國護照免簽證來臺觀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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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免簽證入境臺灣時,護照效期的一般規定與特別例外」。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外交部免簽證待遇規定,原則上護照效期須在入境時剩餘六個月以上;但美國及日本護照有例外,效期只須長於旅客預定停留日期。

解題方法

先確認 JACK 的國籍與護照種類:他是美國人,持美國護照免簽來臺,因此適用美國護照的效期例外。判斷標準是護照效期能否涵蓋預定停留期間,無須另外滿足六個月、三個月或一個月的固定門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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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文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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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4 條,考點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時應備文件,以及免繳入國登記表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無戶籍國民入國原則上應備有效護照、入國許可證件及填妥的入國登記表;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表。免繳的條件是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並非持有外國居留證。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出的入國應備文件,再確認登記表的免繳例外。題目把例外中的「中華民國居留證」改成「外國居留證」,因此與法規不符,錯誤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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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設有戶籍國民出國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時,出國應持哪一本護照,關鍵在於出生地、入國時使用的證件,以及是否曾經許可定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相關規定見《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至於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後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我國護照。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描述的是哪一類情形,再對照「首次出國」或「持外國護照入國」的規則:

  1. 在臺灣地區出生者,首次出國要持我國護照。
  2. 兼具外國國籍者持外國護照入國,原則上持外國護照出國。
  3. 但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後經許可定居,首次出國改持我國護照。

選項 D 符合第三種特殊情形,因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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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及《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所定的生物特徵辨識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入出國(境)查驗時原則上應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資料辨識;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則不在這項一般辨識義務的對象之列。

解題方法

先辨別四個選項的身分類別,再對照法規列出的辨識對象。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被誤列為原則上應接受辨識的身分即可。辨識時要特別區分「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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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前站查驗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前站查驗」的目的、申請期限、受理機關及執行方式。依民國 109 年《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5 條,為便利搭乘船舶的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及旅客、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船舶停泊的前站港口登輪查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5 條的規定即可:目的在便利旅客入國觀光,申請期限是抵港七日前,受理機關是移民署,核准後由移民署派員赴前站港口登輪查驗。題目中將申請機關寫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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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外國人於入出國查驗時,何者不適用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外國人等於入出國接受證照查驗時,原則上應接受生物特徵辨識;但第 91 條第 2 項列有不適用的例外,其中第 1 款明定「未滿十四歲」。

須注意,法律列出的年齡門檻是「未滿十四歲」,不是未滿十八歲或未滿二十歲;免簽證入國也不當然屬於生物特徵辨識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不適用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規定」,再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 2 項的例外。該項列有未滿十四歲、依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以及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等情形。本題選項中,只有「未滿十四歲」符合明文列出的年齡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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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包括主管機關、港澳居民停留期間,以及臺港澳司法互助的處理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不同層次的法規:母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以及依母法訂定的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再核對停留期間和司法互助原則,即可找出題目中錯置的機關名稱。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當時《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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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多久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人行蹤不明時,雇主申請遞補的要件與等待期間。題目限定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行蹤不明,且雇主已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規定,符合上述情形者,經通知後滿 6 個月仍未查獲,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不可歸責於雇主」、「已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及「仍未查獲」。這些條件對應《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所定的外國人行蹤不明遞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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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規定,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所定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的最長上限。依民國 109 年法規,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適用第 22 條,直接對照條文中的「最長不得逾幾年」即可。法條明定上限為三年,因此選擇「3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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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31 條對於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護照遺失,供他人冒名使用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犯此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的行為要件:「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且目的在供他人冒名使用。題目詢問的是該罪的法定刑上限,對照《護照條例》第 31 條即可得知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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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移民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通報責任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法定通報責任及違反責任的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9 條第 1 項,移民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同法第 39 條第 5 項,無正當理由違反該通報責任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已修正;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移民管理人員」及「疑似人口販運案件」,即可定位到《人口販運防制法》的通報義務。接著依題目所問,查找違反該義務的罰則:法定罰鍰下限為 6,000 元,上限為 30,000 元,與選項 C 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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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無戶籍國民須無下列何種情形,始得入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的查驗規定。解題關鍵是辨別各條所規範的事項:入國許可與查驗、禁止出國、限制再入國,以及無戶籍國民的特殊居留或定居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無戶籍國民入國須符合入國查驗規定;其中明列的障礙之一,是不得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的「限制再入國」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條文與其規範事項,找出哪一項是無戶籍國民入國查驗時應排除的事由。不要只看到「不予許可」「禁止入國」等相似字眼,就當作同一種入國限制;尤其要分清「禁止出國」與「限制再入國」的方向不同。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 5 條主要規定國民入出國的許可原則,其中包括無戶籍國民入國原則上應申請許可。它不是本題所問、無戶籍國民入國查驗時所稱的「第 5 條不予許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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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 5 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何種簽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簽證種類與適用對象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的居留簽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與簽證效期、入境次數,再對照簽證種類。題幹明列「駐我國」的特定國際組織或外國機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並搭配「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的規定,指向居留簽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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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護照條例第 7 條規定,護照種類未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7 條所列的護照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三種;條文沒有列出「特別護照」。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7 條的列舉內容即可。題目問「未包含」者,因此找出不在三種法定護照名稱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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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組成人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的審查會組成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香港、澳門居民,遭移民署強制出境前,原則上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由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法條另設兩項人數門檻: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的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審查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的最低比例。抓住法條中「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個門檻即可,不必計算個別人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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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多久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6 條所定的臨時停留許可效期。依民國 109 年法規,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沒有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的臨時停留許可。

「六個月以下」是許可效期的上限,表示核發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引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6 條,並問臨時停留許可的效期上限,直接抓法條中的期間規定:六個月以下。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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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所定的「準據法」,也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應適用哪一國法律。以民國 109 年的法規為準,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因此,判斷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時,連結點是子女的本國法,不是父母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指定的法條,再辨認法條採用的連結點:第 55 條明定「依子女之本國法」,直接對應選項 (C)。

本條處理的是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本國法」以國籍為連結點,「住所地法」則以住所所在地為連結點。題目將這兩種連結點分別放進選項,應依條文文字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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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對「簽證」的定義。依該條例第 2 條,簽證是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於外國護照上,作為持照人前來我國許可的文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及「憑前來我國之許可」。這正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對「簽證」的法定描述,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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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規定,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幾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所定的強制出境程序。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且已進入司法程序時,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應在執行強制出境 十日前通知司法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條為第 18 條之 1,並問「執行強制出境幾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直接抓住條文的期限「十日前」,再與選項比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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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國籍法第 9 條,外國人申請歸化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須於多久時間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9 條規定的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外國人經許可歸化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許可歸化之日起,於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若申請人依原屬國法令須年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期限則自年滿該一定年齡之日起算。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期限及起算點:

  • 一般情形:自許可歸化之日起算。
  • 須達特定年齡才能喪失原國籍:自年滿該年齡之日起算。
  • 期限: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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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受收容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受收容人「暫予收容」期滿前,移民署聲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的法定期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必要時,應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與「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再對應法條規定的聲請期限。題目問的是「屆滿幾日前」,不是法院裁定所需時間,也不是收容期限本身,因此直接記憶並適用法定的 5 日前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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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何種人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對「外交簽證」與「禮遇簽證」適用對象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9 條第 2 款規定,禮遇簽證適用於「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相對地,外國政府派駐我國的人員、受派來臺執行短期外交任務的官員,以及外國政府所派外交信差,均屬同條例第 8 條所列的外交簽證對象。

解題方法

看到「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直接對照禮遇簽證的法定用語;再用第 8 條辨認其他選項的外交簽證類型。判斷關鍵在於「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與「派駐我國/短期外交任務/外交信差」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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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幾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後,辦理戶籍登記所定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辦理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當事人應於 30 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定居許可後辦理戶籍登記」這組關鍵字,直接確認法定期限。題目已說明逾期可能遭廢止定居許可,所問的是該期限,因此不需另行判斷定居資格或計算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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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對駐外館處簽發居留簽證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駐外館處簽發的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駐外館處簽發」、「居留簽證」及「效期」三個關鍵詞,對照法規所定的效期上限即可。題目問的是「不得超過」的期間,也就是最長效期,不是居留許可本身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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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護照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護照條例》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對護照遺失、效期起算、照片規格與扣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規定即可。前三項分別對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對遺失護照、效期起算及照片的規定;D 則是判斷扣留護照是否須有法律依據。題目問「何者錯誤」,選出與法規相反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正確。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護照申報遺失後即使尋獲,仍視為遺失,不能因為找回護照就恢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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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訂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屬何機關之權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5 條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 款明定:法務主管機關負責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的規劃、推動及督導。

題目問的是這項工作的權責機關,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列的「偵查與起訴」職掌,而不是只看人口販運案件可能由哪類機關接觸或查辦。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幹中的「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5 條第 1 款,兩者文字相符,因此選法務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內政主管機關:錯誤。**內政主管機關負責人口販運防制相關政策、法規與方案的執行及資源整合等職掌;題目所問的「人口販運罪偵查與起訴」規劃、推動及督導,法條另列由法務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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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入出國及移民法制定之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本題考查的是能否辨認該條列出的立法目的。逐一比對條文即可判斷;「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未列入本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個選項與第 1 條的目的逐項核對。條文列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及「落實移民輔導」;不在其中的選項,即為題目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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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中就業服務機構的資料保密、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置,以及外國人聘僱管理與申訴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主體、條件與數字。尤其留意第 56 條規定的「連續曠職三日」:選項 D 將天數改為五日,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就業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資料,除推介就業所必要者外,不得對外公開。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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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就業服務法第 49 條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關、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9 條對特定駐華機構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的許可機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關、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聘僱者身分:不是一般雇主,而是駐華使領館、外國機關、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依《就業服務法》第 49 條這項特別規定,直接對應其許可機關為外交部,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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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多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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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 所定的續予收容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續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算,最長不得逾 45 日。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續予收容之期間」,直接定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 的期間規定,並留意兩個關鍵:起算點是「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上限是「45 日」。題目詢問的是續予收容的最長期間,不是暫予收容期間,也不是後續延長收容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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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下列何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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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文,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未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或簽署協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主詞「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及行為「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1 第 1 項,即可確認授權機關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題目選項中的「大陸委員會」即為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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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JOHN 以外國專業人才身分經許可在臺永久居留後,須符合下列何種要件,始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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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對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長期未入境時的廢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8 條,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且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後的特別規定,再比對條文所設的要件:須「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這是以連續離境且未曾入境的期間為判斷基準,並非每年在臺居住日數不足就直接符合廢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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