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一)何謂「行政處分」?(5分)

(二)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四種情形,何者屬於行政處分?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1. 《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中關於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2. 甲以其經某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任為新管理人,提出相關資料請求主管機關就其為新任管理人為備查,遭主管機關否准。該「否准備查」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3.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被害人因重傷所受損害,向國家申請補償金,惟經設置於地檢署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查予以否准,其不服,經向高檢署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後,亦遭否准。該「覆審否准」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4. 具軍人身分之眷舍配住人取得眷舍居住權,惟因有違反使用該眷舍之行為,致該眷舍居住權遭眷舍列管單位撤銷,收回眷舍,該「撤銷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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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一項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檢視以下要件:

  1. 行政機關所為:行為主體是行政機關,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機關。
  2. 公法上具體事件:行為涉及特定事件與公法法律關係。
  3. 單方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必要。
  4.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行政機關的函覆、通知或使用「核備」「備查」等字樣,不必然就是行政處分;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各小題均可用「法律效果判斷法」:先確認行政機關所作行為是否直接影響人民或團體的法律地位,再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若只是收受資料、登錄資訊或告知機關已知悉,通常欠缺直接法律效果;若直接否准法定給付或撤銷既有公法上權利,則通常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二)四種情形

1. 人民團體職員簡歷冊的「核備」

結論:不屬於行政處分。

人民團體職員由會員選舉產生,屬團體自治事項。《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要求人民團體將選任職員簡歷冊異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目的在掌握團體動態及建立資料。依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主管機關所為核備只是形式審查後的知悉通知,不會使職員選任因此生效,也不會直接決定其選任效力。

因此,即使主管機關不予核備,也不直接改變職員的法律地位,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技巧

不要只看「核」字就認定有核定效力;應依規定目的與法律效果判斷。此處的「核備」實質上是事後資訊管理,並非行政機關對職員選任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

2. 祭祀公業新管理人「否准備查」

結論:不屬於行政處分。

祭祀公業管理人的選任屬團體自治事項。依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依當時相關規定,備查主要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使用;管理人資格來自公業內部選任,並非因主管機關准予備查才取得。主管機關否准備查,未直接發生變更管理人資格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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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人民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之案件,經行政機關予以駁回,人民經依訴願程序救濟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規定,於判決主文諭知:

「(第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

(第2項)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第3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於該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未另作處分前,人民以上述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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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的「課予義務判決」,能否作為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的強制執行名義。

依民國109年有效的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案件事證尚未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時,法院得判命機關遵照法院的法律見解,對申請作成決定。此種判決沒有直接命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處分,而是要求機關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

同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裁判須「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確定後而債務人不履行,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關鍵在於:第200條第4款判決所命的「另為適法處分」,是否屬可執行的「一定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第2項主文的法律性質,再對照第305條的執行要件。

第2項雖未命機關核准人民申請的特定內容,卻明確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200條第4款判決屬課予義務訴訟判決,亦屬給付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已符合第305條所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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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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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原則。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但平等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受到相同待遇,而是要求相同情形作相同處理、不同情形作合理差別處理。因此,平等原則保障的是實質平等,並不禁止一切差別待遇。

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須檢視其目的是否正當,以及採取的分類標準與目的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審查密度則會依所涉權利、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的影響程度而有所不同。

本題涉及憲法第 7 條及平等原則的一般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平等原則的核心不是「完全相同待遇」,而是「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因此,凡選項把平等原則說成禁止任何差別待遇,即與實質平等的要求不符,可直接判斷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平等原則重視實質平等,不只要求形式上一體適用。立法或行政機關得依事物性質作合理分類,對不同情形作適當差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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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時,行使裁量權限,但以處分不相關之因素作為該處分之裁量基礎依據,屬於下列何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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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瑕疵類型。行政機關依法享有裁量權時,仍須依法律授權目的及與案件相關的因素作成決定。若機關把與處分目的無關的因素當成裁量依據,便是以不相關考量行使裁量,屬於裁量濫用。

本題沒有特定法條適用爭點;以下依行政裁量的一般法理說明。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語:「以處分不相關之因素作為裁量基礎依據」。題目描述的是機關雖在裁量權範圍內作成處分,但考量了不應列入判斷的因素。這是裁量行使方式違法,應辨認為裁量濫用。

區分時可記住:

  • 裁量逾越:處分超出法律授予的裁量範圍。
  • 裁量濫用:裁量雖在範圍內行使,但違反授權目的或考量不相關因素。
  • 裁量限縮至零:依個案情況,依法只剩一種合法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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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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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並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不只適用於公務員積極作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等不作為,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要件,再找出選項中把責任範圍限縮過度的敘述。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選與法條要件不符者。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若無故意、過失,原則上不符合該項所定責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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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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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組織中「行政機關」的判斷。行政機關是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判斷重點在於該組織是否依法律或法規設置,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法概念,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等具有獨立組織地位者,與機關內部的司、委員會等單位不同。後者通常只是機關內部的分工單位,不能僅因名稱中有「委員會」或「司」就認定為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組織層級與法律地位:若是機關內部的審議、法規或業務單位,通常不具單獨法定地位;若是依法設置、具有獨立機關地位並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則符合題幹描述。

選項分析

(A)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錯誤。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考試院內部負責訴願審議的單位,屬於機關內部組織,並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可獨立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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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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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締結要件、功能與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第 139 條則規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者除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原則上不以個別法律特別授權為必要;但仍須確認契約涉及公法上法律關係,且無性質或法規上的締約限制。再核對契約的功能及書面形式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所定原則: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若依契約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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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公務員執行職務怠忽職守時,下列何者非屬長官依法得為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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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的法定懲處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公務員執行職務怠忽職守,長官得依違失情節及相關規定辦理懲處;罰款不在這些法定懲處種類之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長官依法得為之懲處」,再將選項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的懲處種類核對:申誡、記過、記大過屬法定懲處;罰款則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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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之義務,下列何者尚非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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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規範範圍,重點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不同身分、職務及政治活動所設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須先分清楚:

  • 政務人員:依法不適用該法的部分規定。
  • 常務文官及公立學校校長等人員:受行政中立義務規範。
  • 行政資源:不得用於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本題官方答案為 A。關鍵在於行政院所屬部會的「部長」屬政務人員,依該法規定不適用,因此 A 所述行為尚非該法所禁止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行為主體,再對照其身分是否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若受規範,再判斷所述行為是否屬法定禁止的政治活動或動用行政資源。

選項中,部長是政務人員;常務次長、公立高中校長及一般公務人員則屬受行政中立規範的對象。後三者從事具體政治宣傳、集會遊行或動用行政資源,均落入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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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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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這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款第 2 目,這項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涉訟輔助是指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服務機關依法提供延聘律師辯護及法律協助;相關費用的請求權,屬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適用上述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請求權,再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的分類:

  • 涉訟輔助費用:10 年。
  • 一般健康檢查費用、核准加班費、執行職務墊支的必要費用:2 年。

本題明確問涉訟輔助費用,因此適用 10 年期間,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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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與國家之間非屬公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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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部門工作者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究竟屬公法或私法」。判斷重點在其任用或僱用依據、身分與職務關係的性質;人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工作,不代表與國家間的關係一律屬公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公務員,包含依法任用、定有官等的人員,也包含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營事業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公務員與國家間基於任用或指派所形成的職務關係,原則上屬公法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身分來源:

  • 依法任用、定有官等,通常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 由國家或公法人指派代表其執行職務,也屬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 公立大學教師依教師相關法令聘任,其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屬公法關係;教師並不因此等同一般公務員。
  • 依勞動契約受僱的工友、技工、駕駛,與國家間原則上是私法上的勞動契約關係。

選項分析

(A) 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錯誤。 此類人員受國家或公法人指派,代表其在公司執行職務,屬於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依民國 109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這類代表人員亦在該法所稱公務員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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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某施行細則明定自發布日施行,假設其於民國108年10月8日發布,於何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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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所定的法規生效日期計算方式。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時,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發生效力;發布日計為第 1 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定施行細則自發布日施行,因此依上述規定計算:

  • 民國 108 年 10 月 8 日:第 1 日
  • 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第 2 日
  • 民國 108 年 10 月 10 日:第 3 日

因此,該細則自民國 108 年 10 月 10 日生效。這種日期計算不因第 3 日是國定假日而順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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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書,未載明處分作成之法令依據,其效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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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及其瑕疵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處分書未載明法令依據,屬於處分理由記載不完備的瑕疵;原則上是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處分書「未載明法令依據」的效力,再區分行政處分的瑕疵程度:

  • 行政處分有瑕疵,不代表一律無效;須達到《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的重大且明顯瑕疵,才屬無效。
  • 未記載法令依據,違反書面行政處分的法定記載要求,通常屬得撤銷的違法瑕疵。
  •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另規定,部分程序或方式瑕疵得依法補正;但題目詢問未載明法令依據的效力,依官方答案判斷,應選「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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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公立博物館規定入內者禁止拍照、攝影。關於上述行政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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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博物館對入館民眾所訂「禁止拍照、攝影」規則的法律性質,以及其生效與通知方式。解題關鍵在於:這項規則是博物館管理一般使用關係的規範,還是單純的行政事實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法理,公物管理機關為維持公物秩序、確保公共設施正常使用,得就一般使用者訂定利用規則。此類規則具有規範性,並非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並規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發布,得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公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範對象與作用:禁拍規則適用於進入博物館的一般使用者,用來規範其使用公立博物館的方式,因此屬於公物一般使用的利用規則。再據此判斷其法律性質及公告、通知方式。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事實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造成結果,例如提供服務、設置設施或實施勸導;本題的禁拍規則則是設定一般使用者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具有規範性,故不能歸為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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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主管機關對於非法之集會下令解散,其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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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行為如何依其法律效果,區分為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機關的行為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或義務。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主管機關對非法集會「下令解散」。解散命令是針對特定集會所作成,並要求參與者停止集會、離開現場;命令一經作成,即直接對參與者產生服從義務。因此,這不是單純告知、勸導或物理上的驅離,而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行政計畫:錯誤。 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對未來一定期間或範圍內的行政措施所作的規劃。解散命令針對的是當下特定集會,並非對未來措施的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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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申請經營餐廳,主管機關對於其夜間營業是否對鄰人產生嚴重聲響干擾、有無設置防止噪音設備之必要,尚無法預見。因此主管機關發給營業許可,並註記保留將來有必要時,得要求其設置防止噪音設備。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附款中的「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若當下尚無法判斷日後是否有加課負擔的必要,可以在原處分中明確保留日後追加負擔的權限;待相關事實明朗後,再要求受益人履行特定義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作答。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在授益處分中附加負擔等附款;同法第 123 條第 3 款則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於「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附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等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廢止。這兩者都是題目常見的附款概念,但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主管機關在許可書中保留的是什麼權限:題目表示,將來若有必要,主管機關得要求甲「設置防止噪音設備」。這是日後可能追加一項作為義務,也就是增加負擔,並非讓許可效力於某個時間點開始或消滅,也不是預先保留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權限。

因此,本題是主管機關在原授益處分中預告並保留日後追加負擔的可能,屬於「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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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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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判斷,以及幾種常見契約的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重點在於契約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關係,而不是只看契約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各選項的契約性質,應依其法定依據、締約目的及所生權利義務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契約是否直接處理公法上的權利義務:

  • 法律明定由行政機關締結,並用來保障公法上債權或履行公法上義務者,屬行政契約。
  • 契約若是行政機關以雇主身分聘用人員,約定提供勞務並給付報酬,原則上屬私法上的勞動契約;機關身分本身不會使契約成為行政契約。

依此逐一檢視選項,行政機關約僱人員整理檔案的契約,是本題唯一不屬行政契約者。

選項分析

(A) 第三人依《行政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機關所締結之擔保契約:屬行政契約。

依民國 109 年《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第三人得提供擔保,以代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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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得與人民和解,締結契約,稱為下列何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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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契約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行政機關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這種契約稱為和解契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所規定的和解契約成立情形;題目又明示「得與人民和解,締結契約」,因此直接對應「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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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為人如因不知法規,經裁處機關按其情節,認為非難程度較低而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得為何種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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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重點是:行為人因不知法規,經裁處機關依情節認定非難程度較低而予以減輕時,罰鍰適用何種減輕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則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若同時有免除處罰的規定,罰鍰不得高於法定最高額的三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額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情境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本身允許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事由:第 8 條但書允許因不知法規且按情節適當而減輕或免除,因此適用第 18 條第 3 項「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的減輕標準。

因此裁罰範圍為:

法定罰鍰最低額×13  ≤  裁處罰鍰  ≤  法定罰鍰最高額×13\text{法定罰鍰最低額}\times\frac{1}{3} \;\leq\; \text{裁處罰鍰} \;\leq\; \text{法定罰鍰最高額}\times\frac{1}{3}

本題所問的是「減輕」後可裁處的罰鍰範圍,故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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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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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的種類、怠金的功能,以及義務人對執行措施的救濟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以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怠金是間接強制方法之一,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義務人若不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並非一律只能等程序終結後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三個重點:行政執行的類型、怠金的功能,以及執行措施的救濟方式。其中,對救濟時點使用「僅得」等絕對用語的選項,尤其要確認是否與《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制度相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怠金係對不履行義務者課以金錢負擔,以督促其履行行政法上義務。對尚待履行的義務而言,怠金具有促使義務人向將來履行的作用,並非代替義務人完成義務本身。題目所稱「儘快改善」也符合怠金促履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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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係屬對不特定人,依法律授權所為抽象性質並具有對外規範效力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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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對象是否特定」、「內容是否抽象」,以及「是否依法律授權而具有對外規範效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性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題幹所述特徵正是法規命令的定義。

解題方法

把題幹拆成三項特徵逐一比對:

  1. 對不特定人:規範對象不是已確定的個人或個別事件。
  2. 抽象性:規範適用於一般事項,具有反覆適用的可能。
  3. 法律授權且對外規範: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並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果。

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行政行為,是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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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行為人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時,得為何種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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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5 條的即時救濟。行政機關依同法第 34 條執行職務時,得對抗拒者強制排除抗拒,或將其帶往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也得在必要範圍內保全證據。

行為人不服這類現場強制處置,得向執行職務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執行人員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停止或變更處置;認為無理由,則得繼續執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35 條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用語「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是《行政罰法》第 34 條所定的現場強制措施,再對照第 35 條規定的救濟方式:行為人可當場表示異議。因此答案是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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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人民因地方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致權利受損害,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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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類型判斷,關鍵在於辨認「人民依法申請,機關作成駁回處分」後,應提起何種訴訟。

依民國 109 年當時的《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機關駁回,認為駁回違法或不當,且因此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爭議的來源:人民已依法提出申請,地方機關作成「駁回」決定,人民主張駁回違法,並已踐行訴願程序。此時人民所求是由法院命機關重新作成行政處分,甚至作成其申請的特定內容,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的課予義務訴訟。

選項分析

  • (A) 一般給付訴訟:錯誤。 一般給付訴訟主要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非行政處分的給付,例如返還公法上金錢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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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益訴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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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上的公益訴訟,重點在於它的性質、提起要件,以及被告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依法律之特別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整理出三個要點:

  1. 不以維護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目的:人民是為維護公益提起訴訟。
  2. 屬客觀訴訟:法院審理的重點在於行政機關行為是否合法,以及公益是否受到維護,不以原告個人權利受侵害為前提。
  3. 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人民不能只憑一般公益理由提起訴訟,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且《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規定的被告,是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用《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要件比對各選項:公益訴訟是就與自己權利無關的事項,基於維護公益提起;性質上屬客觀訴訟;並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再留意條文所指向的違法行為是行政機關的行為。選項若把公益訴訟的被告擴及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即與本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係人民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事項提起之訴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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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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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也就是在行政訴訟本案判決確定前,為避免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或避免將來判決難以實現,而先提供的保全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所定的暫時權利保護,主要包括:

  • 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符合停止執行要件時,法院得裁定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 假扣押:為保全金錢請求,避免將來判決難以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規定於同法第 293 條以下。
  • 假處分:為保全非金錢請求,或避免發生重大損害、急迫危險,得聲請假處分,規定於同法第 298 條以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的保全或暫時救濟措施」。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均有《行政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屬於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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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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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的審判權分工」。我國採司法二元制:公法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判斷時應看事件的法律性質,以及法律有無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但若依《行政訴訟法》附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行政法院得一併審理。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事件類型:

  • 行政機關裁罰或審查決定、公務員身分處分,通常屬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
  • 國家賠償請求則有特別的程序規定,原則上走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關鍵在於找出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的國家賠償事件,並留意附帶請求的例外。

選項分析

(A) 食品安全行政罰事件:錯誤選項。 食品安全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的裁罰,屬公法上的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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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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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的「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公權力不限於作成行政處分,也包括行政機關執行公共任務時所為的事實行為;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非只看行為人是不是公務員。

國家機關以私法方式管理財產或締約,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並非行使公權力。這類行為所生損害,不能僅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仍須依其法律關係判斷其他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的法律性質:若是行政機關以私法契約處理財產,屬私法行為;若是執行環境衛生或公共衛生等公共任務,即使表現為清運垃圾或發布資訊等事實行為,仍可能屬於公權力行為。

題目問的是「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應選出具有私法性質的行為。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正確答案。 國家出租國有財產並轉租,屬以私法契約管理財產的私經濟行政。違約所生爭議原則上是私法上的契約責任,不是《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故本選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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