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外國人甲依法受僱於臺工作。嗣甲某日下班後飲用啤酒,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遭警攔查,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27 毫克(1.27 mg/L)。
甲因前開行為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 1 日。
勞動部認為甲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已罔顧法律禁止規範,侵害他人權益,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其所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外國人在臺工作不得有妨礙社會安定之立法意旨,核屬情節重大,而依同法第 73 條第 6 款、第 74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2 款、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等規定,發函廢止聘僱許可,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責令雇主乙應於文到後 14 日內為甲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試問,勞動部僅以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即認其違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撤銷聘僱許可,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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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的要件判斷,以及行政機關是否應依個案事實作成評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雇主聘僱的外國人違反其他我國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聘僱許可;同法第 74 條則規定許可遭廢止後的出國及境內工作限制。這兩項要件須分別判斷:
- 違反法令: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足以證明其違反刑法規範。
- 情節重大:不能只因有罪判決,就直接推定違法情節重大;仍須就行為態樣及具體危害作個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有罪確定」和「情節重大」拆開,再看勞動部是否已對後者提出足以支持判斷的個案事實與理由。
判斷情節是否重大,應綜合考量違反法令所侵害的法益,以及甲的具體行為造成的危險或損害程度。例如,酒後騎乘的交通工具種類、是否肇事、是否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具體危險、行為情境與整體危害,均可能影響判斷。刑事判決確定可以證明犯罪成立,但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就業服務法上是否達「情節重大」,適用的法律要件與評價目的不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本題甲是在下班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酒測值達每公升 1.27 毫克,並因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遭判刑。這些都是應納入評價的資料,但勞動部仍須說明何以依甲的具體行為與危害,已達「情節重大」。
第 二 題25 分
某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其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在尚未就該考績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先向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乙機關予以否准,甲經循序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乙機關應依其申請作成准予閱覽該年度自己的平時考核表之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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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申請閱覽本人平時考核表時,應適用何種閱覽權規定,以及考核表各欄位能否分別提供。解題關鍵是區分:
-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在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相關資料;這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權利。
-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的資訊閱覽權:行政程序終結後,申請人仍可依相關規定請求閱覽政府資訊或檔案;是否提供,須檢視法定限制事由及資訊能否分離。
- 平時考核表內容須分別判斷:考核評分、主管綜評建議等欄位,可能屬機關作成考績決定前的內部準備作業;記載受考人具體優劣事蹟的欄位,則可能是評定年終考績的基礎事實。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的申請是否仍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再判斷其閱覽請求有無其他法源,最後依考核表內容逐欄分析能否提供。
甲是在年終考績處分作成後,申請閱覽該年度平時考核表。這不是為參與尚在進行中的行政程序而閱覽卷宗,不能單以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程序閱覽權處理。甲已循序提起訴願,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應進一步審查其依相關資訊與檔案規定請求閱覽是否有理由。
年終考績依法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進行,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是考績評定的重要依據。因此,甲為了解、爭執自己的考績,對相關考核資料具有閱覽利益。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原則上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同條第 2 項規定,資訊含有限制公開事項時,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源分類。行政法法源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
- 成文法源:以文字制定或發布,具有法規範形式,例如憲法、法律、命令及自治法規。
- 不成文法源:未以一般抽象法規形式制定,但經法秩序承認具有規範意義者,例如習慣法、法理,以及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法源地位的司法裁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法源分類為準;本題所涉分類不因後續法規修正而改變。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形式與制定依據:法律、規則、要點等若以文字制定或發布,屬成文法源;再辨認哪一項是司法裁判,可作為不成文法源。依此判斷,答案為憲法法庭裁判。
選項分析
- (A) 地方制度法:錯誤。 地方制度法是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的法律,屬成文法源。
第 2 題2 分
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授權明確性原則」: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授權法律應使行政機關有可遵循的規範方向,也使人民能理解命令將規範的事項。判斷時,應從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等面向,並綜合法律整體脈絡加以觀察。
授權明確性的要求並非一律相同。命令對人民權利影響愈重大,授權法律所需具備的明確程度也應相應提高;涉及重要權利限制時,立法者須作較具體的決定,不宜將重要事項概括交由行政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原則,尤其留意「人民權利影響程度」與「授權明確性要求」之間的關係。若選項主張影響程度提高、明確性要求卻不必隨之提高,即與原則相反。
本題涉及授權法律的一般原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法律關係」的意義、發生原因,以及確認訴訟的標的。
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公法規範適用於具體生活事實後,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除了權利主體彼此間的關係,也包括權利主體對權利客體的公法上利用關係。法律關係可能直接依法律規定發生,也可能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
但要區分「法律關係」和「造成法律關係的原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事實行為或生活事實,都是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本身不是法律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原則上是確認法律關係本身,不能只確認某一事實行為或事實存在與否。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
- 公法上法律關係的類型或發生方式;或
- 確認訴訟可以確認的標的。
A、B 分別涉及法律關係的內容及發生方式;D 涉及行政處分作為法律關係發生原因時,處分效力如何改變。C 則把「事實行為的存否」直接當成確認訴訟標的,混淆了法律關係與其發生原因,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法上法律關係不限於權利主體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也可能是權利主體對權利客體的公法上利用關係,例如人民依法使用公物所形成的利用關係。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行政機關」定義: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重點在於:該組織是否依法設置並具有獨立的機關地位。機關內部為辦理特定業務而設的單位,即使實際承辦或審議案件,通常仍以所屬機關名義對外作成決定,不因此成為獨立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若選項是依法設置的政府機關,屬行政機關;若只是部會內部單位,欠缺單獨法定地位,就不是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正確答案。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經濟部內部辦理訴願審議的單位,並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獨立行政機關。
第 5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人之法律地位、設立目的與組織法源。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其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
行政法人制度的設立,著眼於公共事務的執行與公共服務品質,並藉由提升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賦予組織較具彈性的運作方式。它不是以追求私經濟利益為目的。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行政法人與以營利為目的的私法人,再確認設立行政法人所應考量的效益,以及其組織須有法律依據。題目中「追求私經濟」與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的制度定位不符,可據此判斷錯誤選項。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的處理順序: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先看是否已有機關受理;無從判定受理先後,再依序由機關協議、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逐層判斷:
- 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 不能分別受理先後時,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各機關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 7 題2 分
關於民選地方首長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懲戒種類,以及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後,哪些懲戒處分可以適用。
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休職、降級及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從《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確認民選地方首長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再比對《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懲戒種類與政務人員適用限制。
因此,撤職、減俸、罰款及申誡等可以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不適用。逐一檢查選項中的「得受」與「不受」是否都符合規定,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服從義務,以及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時應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一般違法命令,依規定先報告;長官仍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原則上仍應服從。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則屬明文例外,公務員不負服從義務。據此,選項中只有直接符合刑事法律例外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懲戒法所規範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對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未直接列出完整的公務員定義,實務上採取的範圍,主要是依法任用或派用、受有給與的公務人員;範圍也包括符合條件的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及部分公營事業人員。
須注意,「公務員」在不同法律中的範圍不完全相同:受私人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可能屬於其他法律所稱的公務員,但不因此當然成為《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對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各自採用的標準:
- 懲戒法上的公務員:以法定任用、派用等公務人員身分為核心。
- 刑法或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可能依職務內容或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認定,範圍與懲戒法不同。
- 公營事業人員:不能只看是否在公營事業服務,尚須辨別身分與工作性質;純勞工不屬於懲戒對象。
因此,選出與懲戒法實務認定相符的「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並排除把受委託私人、所有領機關薪給者或純勞工一概納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須基於法律授權方得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關鍵在於行政機關訂定規範時,是否須有法律授權,以及該規範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反之,同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原則上是機關內部規範,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須基於法律授權」的訂定形式。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的定義明文要求「基於法律授權」,因此選項中屬於法規命令的 (C) 符合題意。
緊急命令也有憲法上的發布依據,但其依據是憲法的緊急權規定,並非一般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所說的「法律授權」。須區分憲法直接授權與法律授權。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監督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立法院對行政命令之監督機制(國會監督)」與「司法審查權」之權限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包含: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章「行政命令之審查」(第 60 條至第 63 條):立法院對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特別是法規命令),享有提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通知更正或廢止,以及逾期未處理即行失效等立法監督權限。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發布具法規範效力之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事後追認。
-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49 條:憲法法庭之憲法審查本質上屬於「司法權」範疇,且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標的僅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行政命令並非少數立委得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屬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監督方式」,應從以下兩個切入點迅速鎖定答案:
- 監督主體與性質之區分(立法監督 vs. 司法監督): 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監督屬於「國會內部之立法/政治監督」,包含備查、交付審查、決議通知修正或廢止、緊急命令之追認等。而「憲法審查」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行使之「司法審查」,兩權分立,性質根本不同。
- 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客體: 立法院若認行政命令違法或逾越授權,依職權即可直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甚至使其失效;依《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少數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僅限於「法律」,無法就「行政命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選項分析
- (A) 提報立法院會議及有關委員會審查:屬於立法院之監督方式。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同條第 2 項規定,出席委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12 題2 分
新北市政府將建造完成之新北大橋公告提供民眾使用,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的「對物一般處分」。行政機關就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作的決定,法律上視為行政處分;因其規範直接指向特定公物,並對不特定使用者發生效力,屬於一般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相關規定於本題所涉部分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的內容與作用:新北市政府將建造完成的新北大橋公告提供民眾使用,並非只是在告知工程完工的事實,而是使該橋成為供一般民眾使用的公共設施,對公物的一般使用作出決定。
新北大橋是特定公物,使用者則是不特定的民眾。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所指的公物一般使用,因此公告性質為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之書面行政處分,何者應記明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與第 97 條的書面行政處分理由記載義務。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第 97 條則列出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
判斷時要分清楚:選項若落入第 97 條所列例外,行政機關「得不記明理由」;不屬於例外者,仍依原則記明理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
- 大量作成或自動機器作成的處分,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時,得不記理由。
-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得不記理由。
-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的考試、檢定或鑑定程序,得不記理由。
- 限制人民權益的處分不在上述例外之列,仍應記明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無效、程序瑕疵補正,以及書面行政處分記明理由的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只有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或有其他重大明顯瑕疵時,才屬無效;未達無效程度的程序或方式瑕疵,則可能依同法第 114 條補正。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相關規定截至命題時適用的行政程序法版本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稱瑕疵的性質,再找對應法條:
- 土地管轄違法: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與第 115 條,區分土地管轄與專屬管轄、事務權限。
- 欠缺申請: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斷能否事後補正。
- 考試成績未附理由: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的免記理由情形,確認是否存在應補正的瑕疵。
-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確認可補正的方式與期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未經授權而違反法規有關專屬管轄規定,或欠缺事務權限,才是無效事由。單純違反土地管轄規定,不當然無效;
第 15 題2 分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其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的行政契約書面方式,以及未遵守法定方式的效力。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設定、變更或消滅,經意思表示合致所締結的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法規另定其他方式者,才依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行政契約欠缺書面方式的效力時,依同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因此,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締結,且沒有法規另定其他方式時,契約無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行政契約的「締結方式」及違反方式的法律效果:
-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要求行政契約原則上以書面締結。
- 行政程序法未另定違反該書面要求的效果,依第 149 條準用民法。
- 依民法第 73 條,未遵守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
所以應選「無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鼓勵符合公費接種對象之民眾踴躍前往接種疫苗,此項措施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分類,關鍵在於判斷指揮中心的公告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機關的行為可概分為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法律行為會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行政事實行為則以事實上的方式影響人民,例如宣導、勸告、提供資訊或服務,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本題措施只是鼓勵符合公費接種資格的民眾前往接種,沒有命令民眾必須接種,也沒有因公告而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因此屬行政事實行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的實質內容與法律效果,不要只因為它使用「公告」形式,就判定為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
題幹所述是向符合資格的民眾宣導、鼓勵接種,並未設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普遍規範,也未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的多數人直接作成個案決定。其作用是勸導民眾採取行動,沒有直接法律效果,所以是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行政罰法關於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 條對「行為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為人包括:
- 自然人
- 法人
-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
-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因此,非法人團體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才列入本條所稱的行為人。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3 條列出的主體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包括」何者,關鍵在非法人團體的法定條件: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選項 D 刻意拿掉這項條件,故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移送執行、執行程序及管收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管收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並不會消滅其原有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行政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特別區分「因管收而受限制」與「債務免除」:管收影響人身自由,但不使應履行的金錢義務消滅。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規定,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第 19 題2 分
除依法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須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列「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原則上依該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其中第 7 條列出特定資訊,除依同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外,機關應主動公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分別規定:
-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 機關組織、職掌及聯絡資訊。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的列舉內容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不在該項列舉中的資訊;不過,仍須留意選項是否落入其他款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多久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訴願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法條用語為「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訴願法》第 14 條的起算事由:「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只要辨認法定期間即可,不涉及日期計算。期間是 30 日,故選項中「30 日」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人民不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高雄市政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應由何機關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 條的管轄規則: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受委任,辦理委任機關的事件時,對其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由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管轄。
題目所述是「高雄市政府委任事件」,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衛生局是受委任機關,高雄市政府是委任機關;本題應依委任關係判斷訴願管轄。
解題方法
先辨明行政處分是在哪一種權限關係下作成:題目明示屬於「高雄市政府委任事件」,因此適用《訴願法》第 7 條關於受委任機關辦理委任事件的規定。依該條,訴願向委任機關提起,由委任機關受理並決定;本題委任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之審級,採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與「審級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我國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法院層級有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最高行政法院三個層級;一般案件原則上經第一審、第二審兩個審級。
11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均設於高等行政法院,制度上仍是三級二審。不同事件依訴訟類型與管轄規定,第一審及上訴審法院可能不同。
解題方法
先區分「級」與「審」:
- 級:法院組織所區分的層級。
- 審:同一案件通常可以經過的審級次數。
第 23 題2 分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所定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事件,以及第 231 條的言詞陳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事件包括:核課稅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稅捐事件、50 萬元以下的罰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50 萬元以下的公法上財產關係事件、告誡等相類輕微處分事件、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以及法律明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
另依同法第 231 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是否符合條文:
- 看簡易程序的第一審法院是地方行政法院,還是高等行政法院。
- 看稅捐事件的適用門檻是否為 50 萬元以下。
- 看告誡、警告、記點是否屬法定的輕微處分類型。
- 看起訴及期日外陳述是否必須書面,或得以言詞為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具有公權力性質,也就是公務員是否以公法上的公權力主體地位,對人民作成具有強制性或單方性效果的行為。公務員身分本身不足以使其所為一概成為行使公權力;公立醫院所為的普通醫療行為,原則上是以提供醫療服務為內容的私經濟或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若是依法對人民作成強制處置、命令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屬於行使公權力;若是醫療服務等一般事實行為,則不因執行者是公務員或機關人員,就變成行使公權力。本題問「非屬」,因此要找出不具有公權力性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公立學校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傷害之行為:錯誤。 公立學校教師執行教育職務,對學生所為的管教涉及公法上的教育管理關係。
第 25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兩種權利:受害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請求權,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對有責任之人行使的求償權。解題關鍵是分辨兩種權利各自的成立要件與時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談的是受害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還是機關的「求償權」;再核對法條規定的起算點、期間及求償對象。
國家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界線:主觀期間是知有損害後 2 年,客觀期間是損害發生後 5 年。求償權則要看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後,能否向依法應負責任之人求償,以及適用的時效期間。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此項完整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