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起造人甲依建築法規定向乙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A 屋之建造執照,並於取得建造執照、興工建造 A 屋完竣後,向乙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乙機關於審查起造人甲之使用執照申請案時,始發現原核發之建造執照係屬違法。
試問:乙機關得否以原建造執照係違法核發為由,否准起造人甲關於 A 屋使用執照之申請?
參考條文:
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本文: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建築法第 28 條第 1 款、第 3 款: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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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功能區分,以及先前行政處分對後續程序的拘束力。
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是不同階段的行政處分:建造執照准許依核定圖說興建;使用執照則依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查驗建築物完工後,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
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或確認無效前,仍具有效力。若建造執照只是違法而非當然無效,乙機關不能在審查使用執照時,逕自把已生效的建造執照當作不存在。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1 號判決亦指出,建造執照尚未撤銷時,後續使用執照程序受其處分效力拘束。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使用執照的法定審查範圍,以及原建造執照目前是否仍有效:
- 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8 條將建造與使用分別列為須領取執照的階段。
- 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明定,使用執照查驗的核心是完工建物是否符合設計圖樣。
- 題目只說乙機關發現建造執照違法,未說該執照已遭撤銷,亦未指出該執照有重大明顯瑕疵而自始無效。
- 因此,乙機關應以仍有效的建造執照及其核定圖說為基準,查驗 A 屋是否依圖施工;不得僅因建造執照違法,就否准使用執照申請。
第 二 題25 分
現有 100 戶住戶之 A 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經乙主管機關檢查發現其消防安全設備違反消防法(以下稱同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對此,乙機關遂依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科處罰鍰,再通知場所管理權人甲限期改善,惟其屆期仍不改善。
試問:此一情形,乙機關得否依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對 A 公寓大廈之管理權人甲按次處罰,並對系爭 A 公寓大廈作成停止使用之處分?
參考條文:
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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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37 條第 2 項的兩種法律效果:對場所管理權人按次處罰,以及對場所作成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兩者要分別判斷,尤其停止使用會直接影響集合住宅住戶的居住與財產權,須受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拘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已依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罰鍰,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而管理權人屆期仍未改善。題目所述事實符合這些要件,因此進入第 37 條第 2 項的裁量階段。
接著將兩項處置分開檢視:
- 按次處罰:第 37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得按次處罰。題示甲是管理權人,屆期仍未改善,乙機關得依規定再次裁處罰鍰。
- 停止使用:條文雖也授權主管機關作成三十日以下的停止使用處分,但「得」表示裁量權,仍須依比例原則選擇適當且侵害較小的手段。
個別處置分析
一、得否對甲按次處罰?
可以。甲為場所管理權人,先前已因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規定受罰,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符合第 37 條第 2 項的按次處罰要件。
二、得否對 A 公寓大廈作成停止使用處分?
第 1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若於 112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發布法規命令,明定自發布日施行,則該法規命令應自何日起始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規命令的生效日,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生效期間的計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命令也適用此規則。
解題方法
題目雖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但生效日不是發布當日,而是從發布日開始計算,至第三日生效:
- 4 月 21 日:發布日,算第一日。
- 4 月 22 日:第二日。
- 4 月 23 日:第三日,生效。
因此,法規命令自民國 112 年 4 月 23 日星期日起生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據以作成行政處分,且應以送達等方法,使行政處分相對人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提起行政爭訟,係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中的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並在處分作成後,以送達等適當方式使相對人得以知悉處分內容,才能保障其陳述、救濟等程序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100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這些要求共同體現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把兩項程序保障並列:一是機關應主動調查證據,二是應讓相對人知悉處分,以便提起行政爭訟。判斷時應看這些要求保障的是什麼:它們規範行政機關如何調查、作成及告知處分,確保人民能參與程序並有效救濟,因此指向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之法律地位、組織特性,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其制度特色包括人事與財務自主,但仍受法定監督。直轄市得以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行政法人的設立方式、組織特性,還是資訊公開義務,再核對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否將行政法人納入適用範圍。該法所稱政府機關包含行政法人,因此「行政法人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行政法人係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正確。 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地位,須依法律設立;其設立目的在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並非一般私法人。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並依法享有自治權、設有自治機關。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列是否為法律上的地方自治團體,而非只是行政區域或村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地方自治團體」與「村、里等基層行政區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村、里則是其下的編組,並非公法人。直轄市所轄的「區」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原住民區依法例外,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判斷時,應看該組織是否具備法定地位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的職權,不能只看它是否設在政府機關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政機關」與「機關內部的單位」。市政府及其所屬局通常是地方行政機關;政風處則是市政府內部負責政風業務的單位,不因名稱中有「處」或負責公務,就當然成為具有獨立法定地位的行政機關。國立大學則屬公立學校,具有行政機關地位。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管轄權移轉之態樣,下列何者稱為委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間的管轄權移轉,以及「委辦」與其他委託型態的區別。
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處理事務;機關間若由一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另一機關執行,須依其組織隸屬關係判斷:
- 委辦:上級政府將部分權限交由下級政府執行,例如中央政府交由地方政府辦理。
- 委任:上級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 委託: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不具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或交由民間團體、個人辦理。
相關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受託者的身分,再確認交辦雙方是否具有上下級關係:中央機關交由地方政府辦理,屬於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移轉,稱為委辦;交由民間或無隸屬關係的機關,則屬委託。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就職期限、出差期程、經營商業及依法令兼職報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後,條次及部分文字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國 112 年適用的法條。關鍵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題目將期限寫成二個月,因此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選項稱「除程期外,應於 2 個月內就職」,期限與條文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及準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第 17 條另列準用本法的人員,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及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接受學習或訓練的人員等。政務人員原則上不屬於本法適用對象;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則依第 18 條準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身分,再對照第 2 條的適用對象、第 17 條的準用對象及第 18 條的政務人員規定。題目問「何者不適用」,須留意「不適用」也包含不在適用或準用範圍內的人員。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與「懲處」的性質、程序及救濟途徑。懲戒是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所為的司法懲戒;懲處則由服務機關依考績等相關規定辦理,屬行政上的人事管理措施。
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因此,行政懲處中的平時考核獎懲,是本題辨認正確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種制度的差異:功過相抵是否適用、程序上有無辯護制度、司法懲戒後應循何種救濟,以及行政懲處與平時考核的關係。選項 D 直接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懲戒與懲處均有功過相抵:錯誤。 功過相抵是平時考核獎懲的制度,並非懲戒與懲處皆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依規定抵銷;懲戒則由懲戒法庭審理並作成懲戒處分,不適用平時考核的功過相抵。另專案考績的懲處,也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的行政規則制度。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一般、抽象規定;其內容包括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以及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權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原則上是機關內部規範,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機關發布裁量基準,也不能因此取得創設法律所無的權利義務或設立機關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規範的性質,再檢查每個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規則的內部效力與法源地位:
- 裁量基準是否屬行政規則?
- 行政規則如何生效?
-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 是否足以作為設立獨立機關的依據?
依這個順序判斷,可看出 A、B、C 都符合行政規則的特徵;D 把內部行政規則誤當成設立機關的法源,與法規保留及組織法定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機關因執行法律而發布之裁量基準,亦屬行政規則: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裁量基準用來統一機關內部的裁量作業,並非可自行創設對人民具有外部效力的法規。
第 11 題2 分
關於訂定法規命令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以下的法規命令訂定程序,尤其是人民或團體提議、聽證,以及法規命令發布前的核定與公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訂定程序中,是否舉行聽證須看法律是否有規定;依法須經上級機關核定的,則須在核定後才能發布。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即可:
- 第 152 條:法規命令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也可以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 第 156 條: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須公告聽證相關事項;條文並未規定所有法規命令都應舉行聽證。
- 第 157 條: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的法規命令,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第 157 條並規定,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題目選項 D 所稱「電子媒體」不是法條用語。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依法予以補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行政處分瑕疵補正。依該條,行政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除達到同法第 111 條所定無效程度外,得在法定情形下補正。補正的對象是程序或方式瑕疵;處分的實體要件或事實基礎有問題,不能藉此補正。
第 114 條列出的補正情形包括:須經申請始得作成的處分,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應參與的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應記明的理由事後補記;以及應參與的其他機關事後參與。除事後提出申請外,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補正,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的瑕疵是「實體內容或事實基礎錯誤」,還是「程序或方式欠缺」,再對照第 114 條的補正事由。只有前者不屬於第 114 條所定的程序或方式補正範圍;後者則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補正情形及期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主管機關依不實申請資料核准補助,瑕疵在於作成處分所依據的事實基礎不實,屬實體上的瑕疵,不是第 114 條所稱程序或方式瑕疵,因此不得依該條補正。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形成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法律效果所作的分類:
- 形成處分: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特定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身分或事實狀態,原則上不因此創設新的法律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概念為準。各選項主要是考辨處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無須套用特定計算公式或法條條文。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看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直接創設新的法律地位。任命公務人員會使受任人取得公務員身分,並開始形成相應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因此屬形成處分。其餘選項是對既存狀態或資格作認定,屬確認處分。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中「期限」與「條件」的區別,以及附款是否影響訴願期間起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處分的附款種類包括期限與條件。期限是將來確定會到來的時間;條件則是將來是否發生尚不確定的事實。期限可分為始期與終期:始期使處分效力自特定時點開始,終期則使效力於特定時點終了。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停止條件成就時,處分效力開始;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效力消滅。
《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期間原則上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 30 日。附條件不會因此改變訴願期間的起算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確定時間」還是「不確定事實」,再判斷該附款影響的是處分效力的開始或消滅。最後依訴願期間規定,確認起算點是送達,而不是附款成就或期限屆至。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契約性質,應看契約目的、內容及其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而不能只看契約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契約所處理的法律關係:涉及公法上行政任務或公法權利義務者,屬行政契約;機關以一般財產管理者身分出租財物,或建立私法上的僱用關係者,原則上屬私法契約。選出非屬行政契約者。
選項分析
(A)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正確,非屬行政契約。 公有市場攤位出租,通常是機關以財產管理者身分提供攤位使用,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係;其核心是租金、使用及返還等私法權利義務,原則上屬私法契約。因此本題官方答案選 A。
第 16 題2 分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實施照相測速,該行為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為的性質判斷。行政機關的行為可能是行政處分、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或行政上強制措施,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執行行政任務,並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照相測速的目的在於取得車輛行駛速度及影像等資料,屬於蒐集事實的實際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照相測速」本身,而非後續對駕駛人舉發或裁罰。警察拍攝車輛、記錄速度,是對外部事實的蒐集;此時尚未直接對駕駛人作成裁罰,也未因此立即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因此,照相測速的性質是事實行為。
本題涉及行政法一般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行政法理論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甲、乙二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關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依各行為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因此,共同實施不代表只處罰其中一人,也不代表每人罰鍰必須相同;應就各人的參與程度、責任及其他個別情狀分別裁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關鍵詞「故意共同實施」,直接對應《行政罰法》第 14 條。再依條文判斷兩件事:共同實施者原則上分別處罰;裁罰時須考量各行為人的個別情節,不能一概而論。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所定的法定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須分清楚行政執行期間的起算點、聲明異議的處理期限、拘提聲請的裁定期限,以及特別損失補償請求的決定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期限與法條規定,尤其留意「期限長短」及「期間起算點」是否寫對。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不是從處分作成日起算;第 9 條的 10 日與 30 日分別適用於不同機關;拘提聲請則依第 17 條處理;特別損失補償則見於施行細則第 41 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行政執行期間原則上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通知限期履行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選項寫成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起算點錯誤;此外,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期間屆滿日起已逾五年仍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當事人」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稱當事人,包括:
- 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程序的申請人及申請的相對人。
- 行政機關依職權開始行政程序的相對人。
- 依第 23 條參加行政程序的利害關係人。
行政機關是行政程序的主持者或作成行政行為的機關,不因參與程序就成為第 20 條所稱的「當事人」。
解題方法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列舉範圍,逐一比對選項。行政處分相對人、申請人及依規定參加程序的利害關係人,均明文屬於當事人;行政機關本身則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所定訴願類型及其救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訴願主要包括:
- 撤銷訴願:不服行政處分,請求撤銷或變更。
- 課予義務訴願: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怠為處分或駁回申請時,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確認訴願: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但《訴願法》未將「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列為訴願類型;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請求,再對照《訴願法》第 1 條、第 2 條及第 3 條第 2 項:
- 不服行政處分,請求撤銷或變更,屬撤銷訴願。
- 機關對依法申請的案件怠為處分,或駁回申請,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得請求確認其無效;這不是《訴願法》所定的訴願救濟類型。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視同訴願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特別設計的行政救濟制度: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的「審議判斷」,法律明定視同訴願決定。依民國112年《政府採購法》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這是法律明文擬制的效果。其他機關作成的復查、申復或異議審查決定,即使同樣具有救濟功能,也不會因此視同訴願決定。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決定具有「視同訴願決定」的法定效果。直接比對各選項所依據的法律有無明文規定即可:
- 《政府採購法》第83條: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稅捐復查、商標異議審查及集會遊行申復,均非本題所問的法定擬制。
選項分析
(A) 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申訴之審議判斷:正確。 《政府採購法》第83條明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廠商對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中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依規定提出申訴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的審議判斷,即有此效果。因此,審議判斷作成後,得依法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第 2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文書送達的對象與處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關於送達未規定之處,準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送達對象是本人、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及可送達的處所是否限於住居所。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送達規則:
- 對無訴訟能力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 對法人、機關或非法人團體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 一般送達處所包括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因此不以戶籍或居住地為唯一送達處所。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其無審判權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認為自己對案件沒有審判權時,應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此處的「無受理訴訟權限」,就是行政法院認為該事件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法律採取職權移送,讓案件移至有審判權的法院續行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處理順序: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時,先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有受理權限的法院。題目問的是行政法院當下應如何處理,因此直接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 第 2 項,選擇移送,而非駁回或要求當事人另行聲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開放山域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其身體遭受損害時,國家應負之責任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特別免責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自然公物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並因此受有損害時,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所說的「開放山域之自然公物」是關鍵。自然公物的地形、環境及天然風險未必能由管理機關完全控制,因此法律對此類情形設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損害發生的對象是自然公物本身,還是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再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 第 3 項:自然公物本身。已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4 項: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同樣有適當警告或標示且人民仍從事危險活動時,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第 25 題2 分
關於國家損害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補充適用、訴訟程序及請求權時效。解題重點是分清「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與「賠償義務機關向公務員求償」兩種權利,並記住兩者的期間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文當時最新修正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截至目前,這些規定沒有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5 條、第 8 條、第 12 條及第 2 條第 3 項:
- 第 5 條:國家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 第 8 條第 1 項:人民的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有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的期間限制。
- 第 12 條:國家賠償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
- 第 2 條第 3 項: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核對選項所載規定與法條是否一致,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