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移民業務機構不得經營下列何種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業務機構」業務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移民業務機構得受委託辦理的事項,包括代辦居留、定居、歸化等移民業務;觀光旅遊停留簽證則不屬於該法所列的移民業務。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移民業務機構依法得代辦的移民事項,再找出不在法定業務範圍內者。居留、定居與歸化均屬移民身分或資格相關事項;觀光旅遊停留簽證則是以短期觀光為目的的簽證代辦,性質不同,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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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無國籍人民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不得申請居留。但持停留期限在幾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的特別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無國籍人民持停留簽證入國,原則上不得申請居留;但符合特定簽證條件,且有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者,才有例外。

例外的簽證條件包括:停留期限達法定日數以上、簽證有效,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停留期限在幾日以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的規定,確認門檻為「六十日以上」。因此選擇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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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試辦通航之港口,應由何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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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對「試辦通航港口」的指定程序,關鍵在於分清楚「報請指定」的機關與「指定」的機關。依民國 112 年法規,該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主詞「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即可判斷負責報請的機關是交通部;行政院則是受報請並作成指定的機關。公告程序接續在指定之後,不改變交通部是報請機關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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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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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後參與公職、任職及組織政黨所設的年限限制。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出的整組身分與活動:「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直接對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該項的設籍門檻是滿 10 年,因此選擇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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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多少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2 條所定的定居後戶籍登記期限。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後,應自定居證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證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定居許可後,持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的期限,再依本辦法第 32 條直接判斷。法條明定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因此選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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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何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2 條的法規命令制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由何機關擬訂」即可。此處負責擬訂辦法的是內政部;行政院的角色是核定,核定後再發布。題目問的是擬訂機關,因此選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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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述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何機關公告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進入特定水域或空域的管制權責。依該條例規定,前述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應由國防部公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一句「由何機關公告」即可。這些水域與空域涉及國境安全及國防管制,法條指定的公告機關是國防部,因此選項中選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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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下列何者不必接受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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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對面談義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接受面談或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條文列出的三種事由不包含「停留」,因此本題問「不必接受面談」時,應選停留。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0 條之 1 明列的申請事由,再逐一對照選項:

  • 條文要求面談:團聚、居留、定居。
  • 條文未列為面談事由:停留。

因此,選項中只有「停留」不屬於該條規定應接受面談的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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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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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第 4 款的裁罰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5 條,直接對照該條第 4 款即可。先確認違規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再確認行為是「逾期停留或居留」,即可得出法定罰鍰範圍為 2,000 元至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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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下列何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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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的國籍申請程序,重點是辨別案件從申請人住所地戶政事務所逐級陳報後,由哪個中央機關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程序,申請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後,應由內政部許可。掌握「國籍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即可判斷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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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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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關於隨同歸化、隨同回復國籍、申請方式及無國籍人定義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國籍法》第 7 條規定,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 《國籍法》第 16 條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申請歸化等國籍變更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所稱無國籍人,是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A、B、D 的敘述與法條內容相符;C 將「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說成只能由本人親自申請,排除了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方式,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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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護照條例規定,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對非法扣留他人護照,或以護照作為債務、債權擔保的刑事責任。題幹所列行為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描述的行為與結果要件:非法扣留他人護照,或以護照作為債務、債權擔保,且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接著對照《護照條例》的罰則,辨認罰金上限為新臺幣 30 萬元,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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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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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對「簽證效期」、「停留期限」及「入境次數」的定義,以及第 9 條對停留簽證效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三個名詞要分清楚:

  • 效期:可持簽證來我國的期間,自簽證核發當日起算。
  • 停留期限:入境後可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
  • 入境次數:簽證效期內可持憑來我國的次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起算日。停留期限不是從「入境當日」起算,而是從「入境翌日」起算,因此找出把起算日寫錯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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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禮遇簽證,不適用下列何種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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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8條與第9條對「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適用對象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為:

  •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的特定人士,包括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禮遇簽證適用於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以及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不適用禮遇簽證」的人士,再將各選項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9條列出的禮遇簽證對象比對。若選項所述對象屬於第8條的外交簽證類別,就不是禮遇簽證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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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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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法律規避、非婚生子女認領及船舶物權所定的準據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準據法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連結規則,決定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哪一地的法律。判斷時要注意條文所採的連結因素,例如當事人本國法、船籍登記地,以及對胎兒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引用的法律關係,再核對法條指定的連結因素。此題的關鍵在於:認領的「成立要件」與「效力」準據法不同;而被認領人是胎兒時,條文另以母之本國法作為胎兒的本國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 涉外民事的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選項說「不適用」,與法條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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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幾年以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的禁止規定,以及第 63 條的再犯刑事責任。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先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則依第 63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初次違反的罰鍰範圍,關鍵是辨認後段刑事處罰所設的再犯期間。依民國 112 年《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該期間為「五年內」;對應選項 A。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所涉期間規定在現行法中亦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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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係定義為第幾類外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對外國人類別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屬於第 2 類外國人。

解題方法

看到「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直接對照第 2 條的工作類型分類。該條將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的受聘僱外國人列為第 2 類,因此選項選 B。

選項分析

  • (A) 第 1 類:錯誤。 第 1 類是指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等法定工作之外國人,並非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者。
  • **(B) 第 2 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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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幾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依民國 112 年法規,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期限仍未出境者,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未經許可入境」,再對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條文所定的限令出境期限是十日,因此選項中應選「10 日」。

題幹問的是限令出境期限,不是移民署必須等待的期間:移民署也可以逕行強制出境;若採限令出境,逾期未出境,則得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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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外國人居留及外僑居留證的規定,辨別哪些外國人居留時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25 條,符合特定資格的外國人得申請永久居留;但永久居留資格與「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是不同規定。題目問的是後者,應依同法第 29 條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再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列舉的免申請情形。選項若只符合特殊貢獻或專業人才等永久居留資格,不能因此推論其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選項分析

  • (A) 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正確。 依命題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之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而免申請外僑居留證,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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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男為我國人民,其與泰國籍的乙女於我國結婚,並定居於我國。關於兩人之婚姻,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涉外婚姻的準據法規則,包括婚姻成立、結婚方式、夫妻財產制,以及離婚及其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婚姻的哪個面向,再分別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第 48 條及第 52 條。甲為我國人民、乙為泰國籍,兩人定居我國,因此須區分「本國法」與「共同住所地法」:兩人沒有共同本國法,但共同住所地在我國。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本題兩人分屬我國與泰國國籍,沒有共同本國法;既然共同定居我國,應依我國法。選項所述結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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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與甲男分居期間乙女與丙男同居時產下 A 子。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063條的婚生推定,以及誰能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甲、乙仍在婚姻關係中,A子又是在此期間受胎所生,因此法律上先推定A子為甲的婚生子女;乙與丙同居、A子可能與丙有血緣關係,並不會自動排除這項推定。

依民法第1063條,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一方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起訴;子女自知悉時起二年內起訴,但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起訴。

解題方法

先判斷A子是否受婚生推定: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故推定A子為甲的婚生子女。再確認法定否認權人:甲、乙或A子得依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丙不是法定否認權人,不能以自己可能是生父為由,直接提起確認與A子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迴避婚生推定及其否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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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者毋須申請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工作許可原則與例外。原則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該項列有不須申請許可的例外,包括:

  1.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2. 外國人與在臺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3. 外國人受聘於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學從事講座、學術研究,並經教育部認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確認哪些情形明文「不須申請許可」,再比對各選項的身分、工作類型及主管機關認可要件。只有符合條文所列例外,才可免申請;只要關鍵條件不同,就不能援用該例外。

選項分析

(A) 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錯誤。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屬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的工作類型,雇主仍須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此類工作不在《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列免申請許可情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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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請問此一規定規範於哪一個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的禁止歧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禁止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歧視居住於臺灣地區的人民;因歧視而使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以及「向主管機關申訴」。這些文字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故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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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0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0 條有關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移民署得對外國人採取限制措施的規定,並涉及法律保留原則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移民署得依相關法令限制外國人的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事項。條文並未將外國人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排除在限制範圍之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引第 30 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及一般行政法概念。尤其要注意:選項 A 是對條文內容的增添,不能因請願、集會遊行受憲法保障,就直接推論該條已明文排除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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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 3 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者進行查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查察登記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移民署得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的特定對象查察登記;相對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程序、登記事項及處理方式等,應由內政部訂定辦法。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 B 的法規命令訂定機關,再以法條核對其他選項:本題問「何者錯誤」,凡敘述與法條相符者均非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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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應採取何種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對特定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居留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該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入國的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其中「應」表示符合條件時,主管機關負有許可居留的義務;不是可自由裁量是否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項關鍵條件:一是當事人屬於法條列舉的身分;二是「未能強制其出國」。條件符合後,直接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即可判斷法律效果是「應許可其居留」,選 (A)。

題目問的是移民署應採取的作為,須留意法條用語是「應許可」,而非「得許可」或「組成審查會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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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等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及下列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設有戶籍國民出國自由及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核准的規定。一般居住臺灣地區且設有戶籍的國民入出國,無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的人員,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這些人員的範圍及核准條件等,由法條列舉的機關共同訂定辦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題幹所述規定辨認訂定辦法的機關名單: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以及內政部。題目詢問名單中缺漏的機關,對應選項為內政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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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及下列何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哪些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

因此,題目所問的另一個主管機關是勞工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兩個主體:司法警察機關,以及勞工主管機關。題目已列出司法警察機關,直接比對四個選項,選出「勞工」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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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1 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法定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華民國國民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許可,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其中一項是:「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題目選項 B 正是此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要件:「經內政部許可」與「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這指向《國籍法》第 11 條,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明的喪失國籍事由。

選項分析

  • (A) 為無國籍之配偶:錯誤。《國籍法》第 11 條所列的是「為外國人之配偶」,不是「為無國籍人之配偶」。兩者法律身分不同,不能以題目文字替換法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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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歸化,有關無不良素行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重點在於:歸化申請人須符合「無不良素行」要件,其認定標準由內政部依法律授權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認定辦法於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發布;其後法規已有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母法是否授權內政部訂定認定辦法,再判斷該辦法的法律性質與訂定程序。最後辨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無不良素行」認定中的作用:**沒有該證明,不能直接據此認定申請人無不良素行。**因此,與官方答案相符的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相關認定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正確。 《國籍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本選項符合母法的明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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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外國人歸化者,自歸化日起即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0 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後擔任公職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歸化者在歸化日起十年內,不得擔任該條列舉的特定公職;其他未列入限制的公職,不因歸化身分而受這項十年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籍法》第 10 條的限制清單:

  • 「特派之人員」及「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是條文明列的職務。
  • 「里長」屬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亦在限制範圍內。
  • 「公立學校校長」不在本條歸化者十年內不得擔任的公職清單中,因此可自歸化日起擔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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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所定的歸化許可機關、隨同歸化、取得國籍的時點,以及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國籍法》第 2 條規定,依同法第 3 條至第 7 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申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第 7 條另允許歸化人的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第 9 條則規定,因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而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法律效果與主管機關。尤其要區分「移民署受理或辦理申請」與「依法作成歸化許可」:申請流程中可能涉及移民署,並不代表歸化許可權屬於移民署。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民國 112 年《國籍法》第 2 條規定,依第 3 條至第 7 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申請。法律並未規定由移民署作成歸化許可後再經內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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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 1 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 1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4 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居留與工作許可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經鑑別為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 1 年效期居留許可,並得依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 1 年。條文另規定,這項居留期間不列入依其他法律申請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或歸化所需居留期間的計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14 條各項規定,特別注意居留許可與一般居留年限計算的關係。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條文直接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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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受鑑別人對鑑別異議結果,得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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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結果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1 條,受鑑別人不服鑑別結果,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鑑別異議結果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對異議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程序階段:不是問受鑑別人能否對「最初的鑑別結果」提出異議,而是問「鑑別異議結果」出來後,還能否再救濟。法條已明定異議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得提起訴願:錯誤。 依本題所涉特別規定,對鑑別異議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不能再循訴願程序救濟。
  • **(B) 得聲請提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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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多少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重點是港澳居民以民用航空器機組員或空服人員身分,因飛航任務入境且未持有效入出境許可時,得由所屬航空公司或代理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依該條規定,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七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所述的特殊身分與程序:申請人是港澳居民,因飛航任務入境,並由所屬航空公司或代理人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這對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直接依該條的停留期限作答,並留意起算點是「入境之翌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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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運作平台,涉及人口販運議題之成員區分為核心成員及議題成員,下列何機關非核心成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的人口販運議題運作平台,重點在區分核心成員與議題成員。作答時應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協調會報運作規範辨認各機關的成員身分;本題以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是否屬於人口販運議題的核心成員。核心成員負責協調會報的常設運作;議題成員則依議題性質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屬議題成員,並非核心成員,因此選出該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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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應收取規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5 條的規費原則及免收規費例外。原則上,依該法核發的證件應收取規費;法律列明免收的證件,才不收費。解題時要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落在免收規費的例外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95 條確認哪些證件免收規費,再將選項中的證件名稱與例外逐項核對。選項 A、C 是法條明列的免收規費項目;選項 B 在當年條文中也屬免收規費項目。選項 D 不在列舉的免收範圍內,因此應收取規費。

選項分析

  • (A) 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錯誤。 第 95 條明定,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的入國許可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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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雇主聘僱下列何種外國人從事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的免繳就業安定費規定,以及第55條的通常繳費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依第55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原則上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包含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看護,以及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指定的工作。
  • 依第51條第1項,符合列舉身分條件的外國人,雇主免依第55條繳納就業安定費。其中包括「獲准在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外國人的身分條件」,還是「外國人從事的工作種類」。若是第55條列出的工作種類,通常要繳費;若符合第51條所列的免繳身分條件,則免繳。題目問哪一種外國人免繳,A正是第51條列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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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護照效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11 條的護照效期上限,以及護照效期屆滿後能否延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效期以 5 年為限。
  • 普通護照效期以 10 年為限;未滿 14 歲者之普通護照以 5 年為限。
  • 主管機關得在上述限度內酌定護照效期。
  •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解題方法

先抓住「以幾年為限」與「效期屆滿能否延期」兩類規定,再逐項對照選項。前三項效期規則分別對應《護照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屆滿後不得延期則是同條第 3 項。凡敘述與條文相反者,即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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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10 條所定的公務護照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公務護照適用對象包括:

  1.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3.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4. 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注意法條對不同情形所用的親屬範圍:因公派駐國外者及其「眷屬」可適用;因公出國者則限其同行的「配偶」。選項若把「同行之配偶」擴大為「同行之眷屬」,即不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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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的簽證准駁規範,以及簽證申請是否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的陳述意見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須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的關係決定准駁;法律並列舉得拒發簽證的情形。符合拒發事由時,主管機關得行使裁量,且依條文規定,拒發簽證得不附理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的簽證准駁權限及拒發事由,是否符合《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再看選項 D 是否正確描述申請人享有的程序保障。題目使用「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絕對用語,與簽證准駁的法定規範不符,因此 D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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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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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之 1,亦涉及同條例第 77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75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的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條文使用「得」,表示法院有裁量權,並非必須停止審判。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75 條之 1 的兩段規定:第一段處理被告出境、無法到庭時,法院是否停止審判;第二段則規定若明顯應判無罪或免刑,法院可以不等被告到庭而直接判決。選項 C 正是第二段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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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 66 條、第 67 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大陸地區人民須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表示繼承;繼承臺灣地區遺產及受遺贈的金額,原則上各有每人新臺幣 200 萬元的上限。若遺產在《兩岸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則不適用該條例。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中的期間、金額及適用範圍,再比對《兩岸條例》第 66 條、第 67 條:

  • 第 66 條規定繼承表示期間為繼承開始起 3 年內。
  • 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 200 萬元。
  • 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遺產在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
  • 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遺贈總額上限為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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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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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該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會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條文列出的效果,再逐一比對選項:條文涉及臺灣地區戶籍註銷、選舉等政治權利喪失,以及原有責任與義務不因而免除;並未規定一律禁止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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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重點是大陸地區學歷的採認原則、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的方式,以及採認規範適用的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的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的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三個判斷點:學歷是否原則上得採認、相關辦法由誰訂定,以及適用對象是否僅限臺灣地區人民。前兩點可直接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判斷最後一點時,則須注意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也規範符合條件的大陸地區人民,且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的相關學歷採認有準用規定。因此,適用對象並非僅限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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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有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九條所定的保證人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保證人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支出的費用。

條文另規定,強制出境機關得檢具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保證人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辨明繳費義務人是保證人,是本題關鍵。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先掌握法條中的兩項責任:一是協助強制出境,二是負擔相關費用。接著檢查費用通知的對象:法條明定通知保證人,並非被保證人。據此可判斷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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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外國人居留許可的撤銷或廢止。判斷時要注意兩點:一是法條列出的事由,二是犯罪事由的刑度及例外。依命題當年法規,外國人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屬於居留許可應處理的事由;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與第 32 條列舉事由,並留意題幹問的是居留期間所持的居留許可及外僑居留證。四個選項都涉及法條規範的情形,關鍵在於選項是否符合題幹所問「應廢止」及犯罪事由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於申請時資料填寫虛偽或不實:錯誤。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確實是第 32 條規定的事由,但法條效果是「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此選項未能單獨對應題幹所問的「應廢止」。

  • (B) 取得居留許可後,因故意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正確。 符合第 32 條所列「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的犯罪事由;過失犯罪及經宣告緩刑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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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該涉嫌國民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多少小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所定的緊急禁止出國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該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時,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期間自通知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適用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法規,直接對照第 6 條的緊急處置期間即可。題幹所述「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情況急迫」符合條文列出的機關與案件情境,法定上限為 24 小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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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民法親屬編第 1062 條第 1 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多少日止,為受胎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親屬編第 1062 條第 1 項的「受胎期間」推定。依該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條文辨認受胎期間的起訖日:起點是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終點是回溯第 302 日。因此,題目詢問「至多少日止」,答案為 302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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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國籍法第 14 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下列何機關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4 條所定「撤銷國籍之喪失」的許可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尚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關鍵條件「依國籍法第 14 條」及「未取得外國國籍」,即可直接對照法條文字。題目問的是許可機關,法條明定為內政部,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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