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之正、副召集人為誰?以及下設之八大應變組主政部會及其主要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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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組織分工,以及面對不同類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時,由哪個中央機關主責統合應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 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 副召集人由國土安全業管政務委員兼任。
- 八大應變組由七個部會分別主政;「其他類型應變組」則由召集人指定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解題方法
先掌握「會報負責政策協調、應變組負責依事件類型分工處置」的架構,再依事件類型配對主政機關。作答時應同時寫出組別、主政部會及主要任務,並特別辨明八大應變組中有一組是「其他類型」,其主政機關不是固定部會。
八大應變組、主政部會及主要任務
| 應變組 | 主政部會 | 主要任務 |
|---|---|---|
| 暴力應變組 | 內政部 | 因應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統合相關安全、警察及救援應變作為,維護公共秩序與人員安全。 |
| 經建設施應變組 | 經濟部 | 因應能源、工業及其他經濟建設設施遭破壞或受威脅事件,協調設施防護、緊急處置、搶修及功能復原。 |
| 交通設施應變組 | 交通部 | 因應陸、海、空交通運輸設施遭攻擊或重大危安事件,協調交通管制、運輸維持、救援及設施復原。 |
| 生物病原應變組 | 衛生福利部 | 因應生物病原危害或攻擊,統合疫情監測、檢驗、醫療、防疫及相關公共衛生應變。 |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政府以往留才攬才政策對象僅有白領勞工,惟近年來國內產業人才短缺,留用藍領勞工日漸重要,行政院民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核定哪一項計畫以留用非白領勞工?該計畫之法律依據為何?哪些產業可以聘僱?適用對象為何?技術條件為何?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對雇主有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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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如何讓具一定年資與技術的移工,以及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僑外生,轉任或受聘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並要求掌握其法律依據、適用工作、資格門檻、聘期、轉換雇主及雇主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方案內容為準。**方案由行政院於111年2月17日核定,正式名稱為「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一般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其法規基礎是《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亦即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人才且確有聘僱必要的工作;具體工作類別及資格,另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依題目詢問順序作答:先寫計畫名稱與法源,再分別交代可聘產業、外國人資格、技術條件、聘期與年限、轉換雇主程序及雇主保障。作答時要區分「每次聘僱許可期間」與「在臺工作總年限」:前者有期限,後者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沒有總年限限制。
各項內容
一、計畫名稱與法律依據
計畫名稱是**「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通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法律依據以《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為核心,並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範中階技術工作的種類與資格。方案本身是行政院核定的政策計畫,不是單獨一部法律。
二、可聘僱產業及工作
民國112年方案開放的工作類別包括:
- 產業類: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海洋漁撈、農業;農業依當時規定限於外展農務及農糧相關工作。
- 社福類: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
- 其他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國家重點產業。
須注意,並非所有雇主或所有產業均可申請;雇主仍須符合各該工作原有的聘僱資格、名額比例及審查規定。
三、適用對象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由雇主申請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
- 在臺從事移工工作達一定年資者,主要包括連續工作滿6年以上,或受聘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滿6年以上者。
- 曾在臺工作達一定年資、離境後再入國,且累計工作期間達規定者;另有累計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後離境的移工,依當時規定辦理。
-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並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移工及僑外生均須符合所申請工作類別的薪資與技術資格,並由雇主提出申請。
四、薪資與技術條件
產業類原則上須符合下列薪資門檻之一:
-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3,000元以上;或
- 年總薪資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第 1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國土安全事件依程度區分,指事件可能對國家安全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損害或爭議者,屬於何種事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對國土安全事件的分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規定所稱「重大事件」,是指事件可能對國家安全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損害或爭議者。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對國家安全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損害或爭議」,並與規定中的事件定義對照,即可判定為「重大事件」,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通報機關接獲訊息後之通報時效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對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的通報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通報機關接獲這類事件訊息後,應於 30 分鐘內通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這組關鍵字,再對照規定所定的通報期限。題目問的是「接獲訊息後之通報時效」,因此應選法定期限的時間選項,而非將「緊急」直接理解為「立即」。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1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恐防制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法旨在: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的資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並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
比對條文列出的目的,沒有「維持社會安定」這一項。
解題方法
直接抓出第 1 條列舉的立法目的,再逐一核對選項。題目問的是「不包含」,因此選出未見於條文目的的用語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其中,生物病原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重點是依災害類別對應主管機關。生物病原災害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生物病原災害」的中央主管機關,再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的災害類別與機關分工判斷。生物病原災害涉及傳染病防治與公共衛生,因此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架構分類有幾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定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架構分類層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架構分為三層:關鍵基礎設施領域、關鍵基礎設施次領域、關鍵基礎設施。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架構分類有幾層」,應直接辨認綱要所採的分類架構,不要與關鍵基礎設施的主管機關、功能或安全防護作業階段混為一談。由「領域 → 次領域 → 關鍵基礎設施」可知共有三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應採取的防護概念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採取的防護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指導文件內容為準,綱要明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應採取「全災害」防護概念,並以此實施風險管理。
「全災害」是指將天然災害、資安攻擊、意外事件、人為攻擊、非傳統攻擊及軍事威脅等,納入風險辨識與防護考量。其重點在於全面辨識設施內外可能面臨的威脅,再規劃預防、整備、應變及復原措施。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關鍵問法:「依據指導綱要,安全防護應採取的防護概念為何?」綱要所用的明確概念就是「全災害」。其他選項雖然也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有關,但分別描述設施間關係、管理方法或防護能力,並非題目詢問的防護概念。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架構分類當中,主領域依功能屬性分為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以及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列的主領域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分為八個主領域: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以及科學園區與工業區。
分類時要留意層級:主領域之下還有次領域。電力與天然氣屬於「能源」主領域下的次領域,不能和主領域並列。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七個主領域,從選項中找出同屬主領域、且尚未列出的第八項即可。依上述分類,「科學園區與工業區」為主領域;「電力」和「天然氣」則是能源的次領域;「食品農業」不是命題當年所列主領域名稱。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任務當中之協調機關,應建置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之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 ISAC)、資訊安全監控中心(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 SOC)以及何項緊急事故處理小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任務的協調機關應建置哪些資安與緊急應變機制。題幹列出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及資訊安全監控中心(SOC),要辨認第三項緊急事故處理小組的名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提供的建置項目辨認成套機制:協調機關須建置 ISAC、SOC,以及「電腦緊急事故處理小組」(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CERT)。四個選項中,只有「電腦」能與「緊急事故處理小組」組成題目所問的名稱。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國土安全事件通報流程圖,危安預警情資主要通報之情報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附「國土安全事件通報流程圖」中的情資通報分工:題幹問的是「危安預警情資主要通報之情報機關」,須依流程圖辨認負責接收此類情報的機關。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情報機關」與「危安預警情資」,再對照流程圖上的主要通報對象。流程圖所指的情報機關是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等機關雖參與國土安全業務,但不是本題所問的主要情報通報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國土安全事件通報流程圖,本國領域內發生或有發生國土安全事件之虞,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士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何部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附件「國土安全事件通報流程圖」的特殊通報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本國領域內發生或有發生國土安全事件之虞,若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士傷亡,通報機關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法務部。
這是依流程圖辨認通報對象的題目,關鍵在於傷亡者的身分:外國籍人士傷亡,通報外交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士傷亡,則通報大陸委員會或法務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條件「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士傷亡」,再對照流程圖的註記。該註記明列大陸委員會與法務部為通報對象,因此題目詢問大陸委員會「或何部會」,答案是法務部。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關鍵基礎設施主領域「金融」之次領域「金融支付」,其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領域分類,以及金融主領域中「金融支付」次領域的主管機關。判斷時要依題目所問的關鍵基礎設施次領域主管機關作答,不能只看哪個機關平時監理金融業者。
金融支付涉及支付系統及資金清算、結算等核心運作;依題目所據的分類,該次領域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法規與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金融」主領域中的「金融支付」次領域,再辨認其主管機關。此處的關鍵在於「支付」所指涉的支付系統及清算、結算功能,對應中央銀行的職掌,因此選中央銀行。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擔任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幕僚,下設二科辦事,除國土安全合作科之外,另一科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組織分工,以及其作為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幕僚的職掌。命題年度應以民國 112 年的《行政院處務規程》及行政院編制資料為準。
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等政策規劃與協調;題目所問的另一科,名稱為「安全整備應變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土安全辦公室內部的「科名」,而非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任務或其他機關的業務。題幹已列出「國土安全合作科」,再從選項中找出同屬該辦公室的另一科名,即可選出「安全整備應變科」。
選項分析
- (A) 反恐科:錯誤。 反恐是國土安全辦公室的重要業務內容,但不是題目所問的另一科名。
- (B) 警備科:錯誤。 「警備科」不是此處所問的國土安全辦公室科名。
- **(C) 綜合計畫科:錯誤。
第 13 題2 分
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事項當中,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所列國土安全辦公室職掌,重點在區分「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與「反恐情報蒐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8 條明列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反恐資訊的蒐整研析,以及政策、法規、演習訓練等事項;條文並未將「反恐情報蒐集」列為其職掌。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第 18 條的用語逐一對照。若選項與條文列出的職掌相符,即屬包含;若將條文中的「資訊蒐整研析」擴大解讀為「情報蒐集」,則超出條文用語,應選為不包含者。
選項分析
- **(A) 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錯誤選項。**第 18 條第一款明列此項,屬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事項。
- **(B) 反恐相關法規:錯誤選項。**第 18 條第二款明列此項,屬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事項。
第 14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章規定,關於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舊法第七章「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重點包括案件偵辦分工、被害人資訊保護、兒少被害人協助,以及臨時停留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舊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4條的規定,留意選項是否把條文中的主體、期間或許可種類改寫。第42條第5款明定,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應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與選項 C 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舊法第41條規定,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並非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一負責。各治安機關也應指定專責單位,統籌查緝及被害人辨識等事項。
-
(B) 錯誤。 舊法第41條明定,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被害人姓名及可供辨識的資訊不被公開揭露。選項主張媒體得公開揭示,與被害人資訊保護規定相反。
第 15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時的許可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無戶籍國民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入國程序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具有國民身分,不代表可以免辦入國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入國程序,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確認主管機關。法條指定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因此選項中機關與程序都相符者為 B。
現行法自民國 113 年起放寬部分無戶籍國民免申請入國許可等措施;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之意旨,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出入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以及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因而被宣告違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對國民入出境自由的保障,以及限制基本權時須符合的比例原則。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釋字第 558 號指出,設有戶籍的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須事先取得許可。國家如為維護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限制入出境,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解釋文的兩個關鍵詞即可作答:國家安全法要求人民入出境均經主管機關許可,對國民返國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兩者分別對應選項中的「比例原則」與「國民返國之自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為提供新住民更友善多元之升學管道,鼓勵不同教育背景之新住民有機會持續進修、升讀我國高等教育,教育部訂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關於該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的適用對象、外加名額、招生簡章訂定權,以及轉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辦法第 2 條,新住民是指《大學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依《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第 3 條規定,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教育部原核定的各校招生名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辦法的明文規定:先看資格是否限於符合歸化許可規定者,再確認外加名額如何辦理,接著核對招生簡章由誰訂定,以及註冊入學後能否轉學。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須符合第 2 條所定、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僅有居留許可、尚未歸化,並不因此符合本辦法的新住民資格。
- **(B) 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下列何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的收容異議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受收容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的暫予收容處分,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收受後應依職權審查。若認為異議有理由,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若認為無理由,則須於法定時間內將受收容人及相關資料移送法院審理。
這項異議程序與向訴願機關提出訴願不同,也不是直接向監察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向哪個機關提出收容異議」,再依第 38 條之 2 找提出對象:暫予收容處分由移民署作成,收容異議也向移民署提出。法院是在移民署審查後,依法律規定接續審理的機關,並非本題所問的提出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公約所定義之難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難民地位公約》第 1 條 A(2) 款的難民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難民須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分或政治意見等五項理由之一,有充分理由畏懼遭受迫害;並且身在本國境外,因該畏懼而不能或不願接受本國保護。
經濟困難或氣候變遷所造成的生計損失,本身不屬於公約列舉的五項迫害理由,因此不當然符合公約難民定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受迫害理由」是否屬於公約列舉的五項理由。理由符合且具備身在本國境外、不能或不願接受本國保護等條件者,符合題目所述的難民定義;若理由僅是經濟或生計困難,則不符合公約定義。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投資移民之永久居留許可,應向下列何機關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的投資移民永久居留申請機關。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法規,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並實行投資者,得獲准永久居留。因此,判斷重點是法條明定的受理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抓第 25 條的關鍵文字:「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本題問的是投資移民永久居留許可應向哪個機關申請,依此可判定為內政部移民署。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得依法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審查後得核給 1 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若欲延期者,須通過下列何種程序,得再核給 5 個月停留期間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申請來臺團聚的停留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審查後,得核給一個月停留期間;通過面談並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五個月停留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團聚」、「一個月」及「再核給五個月」三個關鍵訊息,對照許可辦法的規定即可判斷。題幹問的是申請延期須通過何種程序,法規明定為「面談」,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關於在我國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籍移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的工作性質、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時的就業安定費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屬於得聘僱外國人從事的工作類別。這類家庭工作者當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資及休息等勞動條件主要由勞雇雙方依契約約定;雇主則須依法繳納就業安定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的「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再分別判斷三件事:
- 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規定。
- 是否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的專業工作。
- 雇主是否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及勞動契約能否直接導出永久居留資格。
其中,就業安定費是雇主聘僱特定類別外國人時依法負擔的費用;永久居留則須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不能只憑勞動契約是否定期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國籍法亦規定有免除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義務之特別情形,下列何者並非得免除該義務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9條申請歸化時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期限,以及免提出該證明的例外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原則上,外國人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證明;若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才能喪失原有國籍,則自滿該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同條另列出免提出證明的情形,包括依《國籍法》第6條申請歸化、符合條件的高級專業人才,以及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而無法取得證明者。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並非」免提出證明的情形,直接將各選項與《國籍法》第9條列舉的免除事由比對。要特別留意:未婚未成年子女的規定,涉及的是歸化人子女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不是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事由。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對外國人人身自由保障的意旨。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屬於基本權;外國人也受其保障,不因國籍不同而被排除。保障的具體內容仍須依憲法及法律規定判斷,不能將外國人概括地置於較低保障層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核心:外國人因入境、停留或強制驅逐等事由遭限制人身自由時,仍受憲法第 8 條保障。解題時應辨認「是否享有憲法保障」,而非以國籍或互惠原則決定保障是否適用。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意旨,關於跨國婚姻媒合的相關禁止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對跨國(境)婚姻媒合報酬禁止規定的合憲性判斷,以及禁止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同法第 59 條容許非營利法人從事不具商業目的的跨國(境)婚姻媒合;第 76 條第 2 款則規定,從事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者,處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釋字第 802 號認為,受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並非上述禁止規定所禁止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媒合者要求或事先約定報酬」與「受媒合者事後主動致贈」:前者是法律禁止並得處罰的行為;後者不在禁止範圍。再核對解釋對立法目的、非營利媒合及連續處罰的說明,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禁止媒合者要求或期約報酬,是為健全跨國婚姻媒合環境、保障婚姻當事人權益等公共利益。釋字第 802 號認定其立法目的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