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前非法入境者、非法居留者與非法就業者,衍生包括難民、短期居留工作者等跨境人口遷徙問題。尤其,藉由網路進行跨境組織型複合式犯罪,更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請問該複合式犯罪,對國土安全移民管理之網路設施安全構成那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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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核心為國土安全架構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防護(CIIP)」與「移民邊境管理資通系統」的跨領域整合風險應變能力。
- 跨境組織型複合式犯罪(Transnational Cyber-enabled Organized Hybrid Crime):指跨國犯罪集團(如人口走私、人口販運集團、跨國詐騙組織)結合暗網交易、惡意程式、社交工程、身分盜用及金融洗錢等多重手段,藉由網路空間發動立體化、多階段的組織型犯罪。
- 移民管理之關鍵網路與資訊設施:包括入出國查驗核心資料庫、旅客事前審查系統(APIS)、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簽證審查與核發外網節點、外僑居停留動態管理系統,以及指紋、人臉等生物特徵資料庫。
- 資訊安全三大要素(CIA 框架)受創:犯罪組織對前述設施之攻擊,直接破壞系統之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與可用性(Availability)。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資通安全管理法》關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規範,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邊境管制與安全查驗機制。(現行法補充:《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加重跨國人口走私刑責,國土資通安全體系亦全面導入零信任架構推動縱深防禦)。
解題方法
本題為四等申論題型(配分 25 分)。解題關鍵在於將「複合式犯罪之網路攻擊手段」與「移民管理之特定網路設施」緊密連結,切忌空泛論述一般駭客防毒觀念。
- 破題定位:界定移民管理資通系統屬於國家核心關鍵基礎設施,為邊境國門第一道數位防線;說明複合式犯罪因涉及龐大利益(如人蛇走私、洗錢、黑市勞工),其攻擊具備「高度針對性」與「跨國隱匿性」。
- 危害論述架構:從網路設施運作的本質出發,依據資安 CIA 鐵三角及供應鏈攻擊面向展開四維度剖析:
- 服務可用性危害(DDoS、勒索病毒癱瘓通關)。
- 資料完整性危害(竄改管制名單、偽造數位身分與簽證)。
- 資訊機密性危害(竊取生物特徵、旅客機敏個資暗網販售)。
- 系統架構與信任鏈危害(APT 長期潛伏、協力廠商供應鏈跳板攻擊)。
- 結語策進:歸納因應思維,提出落實零信任網絡、跨機關資安聯防與國際情報合作,彰顯國土安全宏觀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對應各項「關鍵設施」與其遭受的「實害機制」:
- 第一維度(設施可用性阻斷):若僅回答「電腦會中毒」無法得分;必須點出利用 DDoS 或勒索病毒使 e-Gate 與 APIS 系統中斷,造成國境大廳通關癱瘓之風險。
- 第二維度(核心資料完整性遭竄改):若只寫「資料被改」,深度不足;必須說明犯罪組織直接篡改黑名單、涉恐名冊或居留期限,讓不法分子合法化入境,直接穿透國境管制防線。
- 第三維度(高度機敏個資與生物特徵洩漏):必須強調境管資料庫內含虹膜、指紋、人臉及航班動態,一旦遭竊將助長二次複合式犯罪(如深偽變造身分、洗錢開戶)。
- 第四維度(外圍節點與供應鏈滲透):點出外事審查外網、駐外館處連線或委外資訊廠商常為資安破口,被犯罪集團作為 APT 長期側向移動之跳板。
解題技巧
- 名詞精準化:答題時務必寫出移民署核心專有名詞,如「旅客事前審查系統(APIS)」、「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涉恐/管制入出境資料庫」,閱卷委員即可一眼看出專業度。
- 答題公式:每一項危害採「【危害面向】+【攻擊手法】+【對移民管理之具體實害】」三層式鋪陳,層次清晰、論點明確。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移民人權」?移民人權有何核心價值?移民人權中最重要的部分有哪些?又,我國落實移民人權保障有何作為?試逐一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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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移民人權」的法理基礎、價值內涵及其在我國實務政策上的體現。核心概念涵蓋:
- 國際人權標準與普遍性原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兩公約)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CRMW)。
- 憲法基本權利主體性:非本國籍人在我國憲法上享有之權利保障範疇(人性尊嚴、平等原則、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 重要司法院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外國人受驅逐出國前之收容審查)、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與收容程序)。
- 國內法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就業服務法》及兩公約施行法。(註: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收容期間、強制驅逐出國救濟程序等規定,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四合一」設問型申論題,題旨包含四個明確的子題。解題時必須嚴格對應題目所問,建立四大主軸,並依層次展開論述:
- 第一層(定義):界定移民人權的意涵,點出「人權主體不受國籍與身分限制」的普遍性特質。
- 第二層(核心價值):歸納出「人性尊嚴」、「平等與不歧視」及「多元文化包容」三大價值基石。
- 第三層(重要範疇):從人權譜系區分出最關鍵的領域,包括「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勞動權與社會權保障」、「家庭團聚權」以及「免於剝削與免受人口販運之權利」。
- 第四層(我國作為):結合政策與法制實務,分由「人權公約國內法化與法制建構」、「收容制度的正當程序改革」、「防制人口販運之落實」及「移工與新住民權益維護」四個面向具體列舉。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答題構面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所列四項設問之答題構面逐一剖析:
- 子題一:何謂「移民人權」?
- 分析重點:移民人權指跨越國境遷移之人(包含長期移民、短期移工、無國籍人、尋求庇護者及難民等),在遷入國與過境國依據國際法與憲法所應享有之基本人權。其本質為普世人權在跨國流動人口身上的具體投射,不因其國籍、種族或合法/非法居留身分而有所剝奪。
- 子題二:移民人權有何核心價值?
- 分析重點:
- 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人人皆為權利主體而非國家管制的客體,移民主體性應受絕對尊重。
- 平等與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禁止基於國籍、種族、性別、語言或社會地位進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普遍性與不可分割性(Universality and Indivisibility):基本人權超越國界,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彼此關聯且互為依存。
- 子題三:移民人權中最重要的部分有哪些?
- 分析重點:
- 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涉及行政收容與強制驅逐出國時,必須享有即時司法救濟、告知事由及聽證辯護的權利。
- 勞動權與生存權:勞工安全衛生、同工同酬、工資保障及合理工作條件,禁止強迫勞動。
- 家庭團聚與生活適應權:維護家庭完整性,保障依親、居住及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權。
- 免於剝削與被害人保護:免於遭受人口販運、性剝削或勞力剝削,並享有身心復原與人道庇護的權利。
- 子題四:我國落實移民人權保障有何作為?
- 分析重點:
- 法制化工程:兩公約施行法、CEDAW 施行法等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定期發表國家人權報告並接受國際審查。
- 收容司法審查機制建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與第 710 號解釋意旨,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暫時收容與續予收容須由法院裁定(引進司法審查正當法律程序)。
- 防制人口販運績效: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推動「預防、查緝、保護、夥伴關係」(4P 原則),獲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評比列為第一級(Tier 1)國家。
- 新住民與移工照顧輔導:設立「新住民發展基金」、落實外籍移工 1955 專線、擴大通譯人才庫培訓與多元文化融合措施。
第 1 題2 分
依照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為管控國土安全應變處置時效,各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平時應成立何種組織,以即時掌握國土安全事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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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第六點,重點是區分平時的整備組織與事件發生時的應變組織。依該要點,各應變組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平時應成立專責幕僚小組,即時掌握國土安全事件狀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第六點所列「專責幕僚小組」為本題關鍵;後續條文修正不影響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點「平時」,再對照要點第六點所列的組織名稱。條文明定:平時成立專責幕僚小組;遇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則得開設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或應變中心。因此,題目問的是平時組織,答案為專責幕僚小組。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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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重點是區分「得使用戒具」與「得使用武器」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執行查察、收容或遣送職務的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但實際使用時,須符合條文分別列出的情形。
第 72 條將「有抗拒之行為」、「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及「攻擊、毀損或有其虞」等列為得使用戒具的事由;得使用武器的事由則另有規定,包括防衛人員或人民免受危害、保護所防衛的處所或運輸工具,以及特定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時的抗拒、脫逃等情形。
解題方法
直接把各選項與第 72 條的「使用武器」事由逐項比對。不要只看到「抗拒」、「逃亡」或「攻擊」就認定可以使用武器;要確認該行為落在武器事由,還是僅屬戒具事由。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內政部移民署得以禁止外國人進入臺灣的情形?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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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所列「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的事由。判斷重點是:選項所述情形是否列在該條法定事由中。題目雖稱「進入臺灣」,法條用語是「禁止其入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8 條第 1 項列有攜帶違禁物、曾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以及有妨害善良風俗行為等事由;並未以「曾有國際運動賽事暴動紀錄」作為獨立事由。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第 18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若選項描述可歸入條文所列情形,即屬移民署得禁止入國的事由;若條文沒有列出,且無法僅憑題目敘述認定符合其他法定事由,就是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九個應變組,其中由哪一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第九項其他類型應變組?
(原卷擷取片段:國家安全局)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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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所定的應變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會報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九類應變組;「其他類型應變組」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由召集人指定。
題幹所稱「第九項其他類型應變組」,重點在於它沒有固定由某一中央機關主管,而是依事件性質交由召集人指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其他類型應變組」的主管機關,再依設置要點確認指定方式。前七類應變組各有明定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其他類型則採彈性指定,因此答案是「召集人指定」,即 D。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錯誤。**內政部主管的是暴力應變組,並非一律負責其他類型應變組。
- **(B) 國家安全局:錯誤。**國家安全局負責情勢綜合研判,並參與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編組;
第 5 題2 分
我國關鍵基礎設施採取主領域、次領域、次領域下的重要功能設施與系統三層架構分類。下列何者並非主領域之分類內容?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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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主領域分類,以及主領域與其他政策領域的區別。依《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關鍵基礎設施採三層架構分類:主領域、次領域,以及次領域下的重要功能設施與系統。
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主領域共有八類: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考生須辨識題目選項是否屬於這八類主領域。
解題方法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對關鍵基礎設施耐災韌性(Resilience)的正確描述?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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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耐災韌性(Resilience)」的意涵。耐災韌性著重於關鍵基礎設施遭遇事故或災害時,能降低運作中斷所造成的影響,並縮短中斷持續的時間。它的衡量重點是服務受影響的程度與恢復所需時間。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耐災韌性」,再區分它與相近概念:
- 「相互依賴」描述不同關鍵基礎設施之間的關聯。
- 「安全防護資源整備」和「持續運作」屬於安全防護及營運持續的作法。
- 「降低運作中斷事故的影響程度與時間」直接描述韌性在事故發生後減輕衝擊、縮短中斷的功能。
因此,符合耐災韌性定義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透過哪一個專案,建立各反恐特勤部隊間資源共享、觀摩學習、聯合演訓、協同作戰及指管、通聯系統等相關運作機制?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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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反恐特勤部隊的跨機關合作機制。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透過「聯安專案」,建立各反恐特勤部隊間的資源共享、觀摩學習、聯合演訓、協同作戰,以及指揮管制與通聯等運作機制。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的「資源共享、觀摩學習、聯合演訓、協同作戰、指管通聯」,應辨認這是在問反恐特勤部隊的跨單位整合與合作機制,對應「聯安專案」。題目已提供選項,且官方答案為 C,依專案名稱與其任務內容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針對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恐怖活動或導致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運作失效的人為疏失事件,相關主管機關除了應通報國土安全辦公室之外,還須同步通報哪一個單位?
(原卷擷取片段: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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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的通報對象。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要求,相關主管機關遇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恐怖活動,或導致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運作失效的人為疏失事件,應通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並同步通報國家安全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同步通報」:題目問的是除國土安全辦公室以外,規定明定的另一個通報單位。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該單位是國家安全局,故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 **A 國防部:錯誤。**國防部是國防業務主管機關,但本題問的是規定要求同步通報的特定單位;該單位不是國防部。
- **B 國家安全局:正確。
第 9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 9 條所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金額標準為何?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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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所定的投資金額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的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得申請在臺居留;施行細則第 9 條則將「一定金額」明定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源為《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直接掌握條文中的金額標準即可作答。題目沒有要求計算,只須辨認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將處幾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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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的刑責。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所處罰的重點,是以非法手段利用運輸工具載運原本不應列入運送契約的人;刑責對象是從事非法運送者,並非單純未經許可入出國的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與關鍵行為:「在機場、港口」、「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這些文字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再直接依條文確認刑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1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規定,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幾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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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的臨時停留許可規定。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的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的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許可種類是「臨時停留許可」,效期上限是「六個月以下」。題目問「幾個月以下」,直接依條文作答,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題目提供的原卷文字未完整呈現選項內容,因此以下依官方答案 B 說明:
第 12 題2 分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應於接到該署限令其出國通知後幾日內出國?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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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所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接獲限令出國通知的法定出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應於接到通知後 十日內出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幾日內出國」,直接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的期限即可。法條規定的起算事件是「接到通知」,期限是「十日內」;不要把它與其他身分或其他出境規定的期限混淆。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在何種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無法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原卷擷取片段: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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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第 3 項所定的例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停留,內政部移民署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停留期間及次數;但有法定事由者,不得延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條列出的不得延長事由包括:曾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曾從事與許可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以及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題目片段所提示的「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即屬最後一項。
解題方法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我國移民政策上所指涉之「新住民」概念範圍所及?
(原卷擷取片段:請政治庇護之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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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移民政策中「新住民」的政策用語範圍。以民國 111 年的政策脈絡而言,「新住民」主要指因婚姻移居臺灣、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來臺居住的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這是政策與輔導措施所使用的概念,並非《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統一界定的法定身分。
題目原卷選項可還原為:
- (A) 來臺申請政治庇護之香港居民
- (B) 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來臺居住之外國人
- (C) 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籍移工
- (D) 來臺就學的外籍學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來臺的主要原因,再與「新住民」的政策用法比對:因婚姻移居者屬於此題所指的範圍;尋求政治庇護、受聘工作或來臺就學者,則分別屬於其他移民或居留類型。依此判斷,符合題意的是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來臺居住的外國人。
選項分析
- (A) 來臺申請政治庇護之香港居民:錯誤。 香港居民尋求政治庇護涉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8 條所稱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時提供必要援助的規定。
第 15 題2 分
關於移民輔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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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3 條的移民輔導與集體移民規定,重點包括政府得提供的輔導服務、對特定移居地區的勸阻,以及集體移民的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第 53 條:集體移民並非一概禁止,民間團體可以辦理;主管機關也可協調、輔導。若選項把法條所允許的作法說成禁止,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選項稱,為減輕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之影響,政府「不得鼓勵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3 條明定,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並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選項把法條允許的民間辦理說成不得鼓勵,故錯誤。
第 16 題2 分
某甲為越南籍國民,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想申請歸化,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於其歸化之要件?
(原卷擷取片段: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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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外國人申請歸化的基本要件,以及「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適用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籍法》第 3 條,外國人申請歸化,原則上須具備一定居留年限、成年、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記載的刑事案件紀錄、具備自立生活能力或生活保障無虞,以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要件。
不過,外國人是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依《國籍法》第 4 條適用較短的居留年限;並且依第 3 條的特別規定,不必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這項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再把題目列出的條件逐一對照《國籍法》的歸化要件。配偶身分會影響居留年限,也使其免除財產、專業技能或生活保障條件;無不良素行、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則仍須符合。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屬於其歸化之要件」,應選配偶依法免除的自立生活條件,也就是 C。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我國政府自民國 94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其後因實際照顧對象已包括外籍與大陸配偶,並為加強培力新住民及其子女發展成為國家新資源,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於 104 年決議修正基金名稱為下列何者?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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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金名稱沿革。政府自民國 94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後因照顧對象已涵蓋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其子女,並著眼於新住民培力與發展,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於 104 年決議將基金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線索:「照顧對象已包括外籍與大陸配偶」以及「培力新住民及其子女」。這表示基金名稱由原先以「外籍配偶」為核心,改為涵蓋範圍更廣的「新住民發展基金」。依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第 18 題2 分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供就業金卡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其效力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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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9 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申請核發「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效力包含:
- 工作許可
- 居留簽證
- 外僑居留證
- 重入國許可
就業金卡提供的是在有效期間內於臺灣工作、居留及多次重入國的資格,本身不等於永久居留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效力內涵」對照法條所列的四種證件,再找出不在清單中的選項。永久居留是另一種居留身分,須依相關規定另行申請,不是就業金卡核發時即附帶取得的效力。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移民行政管轄之範圍,包括國民與外來人口的入出國事項,下列何者非屬於內政部移民署所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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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內政部移民署與外交部在「國民出入國」事務上的權責分工。移民署掌理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國民護照的核發則屬外交部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這項分工可由《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與《護照條例》的主管機關規定掌握。
解題方法
先把「出入國管理」與「護照核發」分開判斷:移民署負責依法查驗、管理人員入出國及處理移民事務;護照則是供國民旅行使用的證件,由外交部主管核發。因此,問「何者非屬於移民署掌理」時,應選由外交部辦理的國民護照核發事項。
選項分析
題目提供的文字未包含完整選項,以下依官方答案 B 說明其權責判斷:
第 20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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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停留、居留、定居」的用語區別。香港澳門居民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2 條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經許可定居後,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題幹所說「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對應的法定用語是定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設立戶籍」:
- 停留:在臺灣短期停留,尚未取得居留或定居身分。
- 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居住,但尚未辦理戶籍登記。
- 定居:經許可在臺灣定居,並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因此,題幹描述的是「定居」,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依原卷題目資料所列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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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A) 跨國(境)婚姻媒合 (B)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C)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D) 提供移民資訊諮詢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雖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公布,但本題所涉之移民業務範圍與禁止營利婚媒規範意旨維持不變)。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法定移民業務範圍」與「跨國(境)婚姻媒合全面非營利化」**之界線:
- 合法移民業務範圍:依命題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所得經營之業務項目採正面列舉,包含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代辦非觀光停留簽證、提供移民資訊諮詢、協辦移居國外之投資或就業輔導等。
- 跨國婚媒之絕對禁止營業: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且「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我國自民國 96 年修法後,跨國婚姻媒合已全面去商業化,僅得由經許可之非營利法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從事,絕對不得作為營利性質之營業項目。
解題方法
- 鎖定關鍵字與考點:題幹問的是「欲經營移民業務」以及「非屬於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本質即在考查何者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營利經營之項目」。
- 識破題幹情境誘答:題幹敘述「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係實務考題典型的情境包裝,故意營造當事人具備跨國聯姻背景,誘使未熟記法條的考生誤以為其能順理成章經營「台越跨國婚姻媒合」。
第 22 題2 分
依我國相關移民法制,下列何種身分之人,不屬於得申請定居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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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我國相關移民法制,下列何種身分之人,不屬於得申請定居之適用對象? (A)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B) 大陸地區人民 (C) 香港居民 (D) 為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的外國籍配偶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我國移民法制中不同身分族群(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外國人)在身分轉換與終極居住權利上的規範差異,特別聚焦於**「定居」**的法律定義與法定適用對象。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規定為準。
- 「定居」之法條定義: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因此,「定居」具有取得身分證並在臺設籍的法律效果。
- 定居之適用對象與限制: 我國法制上得直接循法定途徑申請「定居」者,限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17 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
- 外國人的居住位階: 「外國人」在移民法制中僅能申請「停留」、「居留」與「永久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法無外國人得直接申請定居之規定。外國籍配偶欲在臺設籍,必須先經過《國籍法》之「歸化」程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居留與定居。
現行法規提醒:《入出國及移民法》雖於民國 112 年進行大幅修正並於 113 年施行,放寬了無戶籍國民及優秀外國人才的居留設籍要件,但「外國人無法直接申請定居、須先經歸化程序成為無戶籍國民後始得申請定居」之法理架構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身分資格與法制架構對照法」切入分析:
- 確認「定居」的本質:定居即「設籍」,其前提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由特別法直接准許設籍之大陸、港澳人士)。
- 比對四大族群的終極居留地位: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 居留 定居(設籍)
- 大陸地區人民:停留(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 定居(設籍)
- 香港澳門居民:停留 居留 定居(設籍)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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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移民行政類科) 科目: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 (A) 無身分證明文件,且非經查證不知其身分 (B) 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C) 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D) 須先經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許可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進一步修正暫予收容與續予收容之日數及程序,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 民國 111 年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
- 三階段收容架構與權責劃分: 我國為符合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與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將外國人強制收容制度設計為「暫予收容」、「續予收容」與「延長收容」之三階段架構:
- 暫予收容(最長 15 日):性質屬行政處分,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法定職權逕行作成,無須事前經法院裁定許可。
- 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貫徹法官保留原則,須由內政部移民署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裁定准許。
- 延長收容(最長 40 日):同樣受法官保留原則拘束,須由內政部移民署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裁定准許。
- 暫予收容之法定要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
- 前提要件: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必要性要件: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符合比例原則)。
- 實體事由(具備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第一款:無身分證明文件,且非經查證不知其身分。
- 第二款: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第三款: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 第四款:其他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
解題方法
- 掌握收容階段之程序差異(行政決定 vs. 司法裁定): 題幹鎖定的是第一階段「暫予收容」。
第 24 題2 分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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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 執行異議之訴 (B) 收容異議程序 (C) 課予義務訴訟 (D) 撤銷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國人收容制度之司法救濟機制」以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8 條與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對受強制驅逐出國之外國人為暫時收容,屬人身自由之剝奪,法律必須賦予受收容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即時司法救濟之權利。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暫予收容處分之日起,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由移民署轉送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得逕向該法院提出。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第 4 項: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 《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六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規範法院審理收容聲請與異議案件之即時審查機制。
- 法令更新提示:現行法已修正(配合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且《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但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提起「收容異議」之專屬救濟架構依然維持)。
解題方法
- 處分性質定性: 內政部移民署作成之「暫予收容處分」,本質上為剝奪受處分人人身自由之行政處分。
- 特別救濟優先原則(排除一般行政救濟): 傳統針對行政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為「訴願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但該程序耗時數月,對於限制人身自由之收容案件緩不濟急,不符合憲法即時救濟要求。
- 專屬救濟管道之鎖定: 為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創設了「收容異議程序」,並在同條第 4 項明確宣示排他條款,明定不服暫予收容處分時「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並排除提起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規定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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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四等考試《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規定之立法目的? (A) 確保國家安全 (B) 規範移民事務 (C) 落實移民輔導 (D) 建立多元文化社會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後續雖歷經修正,惟第 1 條條文內容並未變更,現行法與命題當年完全一致)。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規定: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本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目的共有五大核心面向:
- 統籌入出國管理
- 確保國家安全
- 保障人權
- 規範移民事務
- 落實移民輔導
考點在於精確辨識「法律明文規定之立法目的」與「政策層面之施政理念(例如建立多元文化社會、促進人口平衡)」之界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實定法條文對照法」切入:
- 鎖定關鍵字詞:題幹要求找出「非屬於」且「明文規定」之立法目的。
- 回歸法條本文: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核對選項是否精確出現在條文文字中。
- 排除正當理念陷阱:在行政學與移民政策上,諸多理念雖具政策正當性,但若未經立法者明文列入該法第 1 條,即不屬於法定明文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