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國土安全應變網包括那些機制?(10 分)為辦理國土安全之演練,驗證及強化應變措施,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每年會辦理那些演訓及演習,並請說明其內容?(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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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1. 說明我國「國土安全應變網」所包含的主要機制。
  2. 說明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每年辦理的國土安全演訓、演習及其內容。

本題涉及行政院國土安全體系、國土安全應變中心及跨部會危機處理機制。法規及制度內容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現行相關組織及應變規範如有調整,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制度作答。


一、國土安全應變網所包括的機制

國土安全應變網係以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為中樞,整合中央各機關、地方政府及必要之公私部門,建立「情資蒐整—預警通報—應變處置—復原重建」的完整循環。

(一)國土安全情勢研判與情資蒐整機制

由相關安全、國防、治安、移民、海巡、消防、交通、衛生及其他權責機關蒐集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重要基礎設施之情資,進行彙整、分析與研判。

其重點包括:

  • 掌握恐怖活動、重大治安事件及跨境犯罪等威脅。
  • 蒐集天然災害、重大事故及重要基礎設施遭受攻擊之資訊。
  • 整合各機關情資,避免資訊分散或重複蒐報。
  • 研判事件規模、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及可能衍生之次生災害。

此一機制是應變工作的基礎,目的在於及早發現威脅,提供後續預警及決策所需資訊。

(二)預警通報機制

當情勢具有危害國土安全之可能時,由權責機關依事件性質及危害程度,迅速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相關機關通報。

其功能包括:

  • 建立明確通報窗口及通報流程。
  • 依事件等級啟動不同層級之通報與處理程序。
  • 將重要情資即時傳遞至相關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
  • 防止因通報遲延而錯失處置時機。
  • 使各機關能預先調度人力、物資、裝備及應變資源。

預警通報不以事件已發生為必要,對於具有高度可信度及急迫性之威脅,即應依規定先行通報及採取必要措施。

(三)危機應變與跨機關協調機制

當國土安全事件發生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依事件層級及需要啟動國土安全應變中心或其他應變編組,由行政院統合指揮,協調各權責機關共同處理。

其重點包括:

  • 召集相關機關進行聯合研判。
  • 統合指揮、協調及管制各項應變工作。
  • 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主政機關與協辦機關之權責。
  • 迅速進行人員疏散、交通管制、醫療救援、治安維護及資訊發布。
  • 依事件發展調整應變層級及處置策略。

國土安全事件往往同時涉及治安、消防、交通、衛生、通訊及公共工程等事項,單一機關難以獨立處理,因此跨機關整合是本機制的核心。

(四)資源整合與支援機制

依事件規模整合中央、地方及必要之民間資源,以確保應變工作所需人力、裝備、場所、通訊及物資能迅速到位。

其內容包括:

  • 調度警力、消防救災人員、醫療資源及工程搶修人力。
  • 維持重要交通、能源、通訊及供水設施運作。
  • 動員必要之民間團體、業者及專業人員。
  • 建立跨機關支援與後勤補給關係。
  • 確保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系統之通訊不中斷。

(五)應變後復原重建與檢討機制

事件控制後,應進行受損設施修復、社會秩序恢復、受災民眾安置及後續安全強化。

其工作包括:

  • 清理現場及修復重要基礎設施。
  • 恢復交通、能源、通訊、醫療及公共服務。
  • 辦理受害者救助、安置及心理支持。
  • 檢討應變過程中的缺失。
  • 修正應變計畫、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內容。

此一機制可將實際事件及演習經驗回饋至制度設計,形成持續改進的循環。


二、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每年辦理的演訓及演習

國土安全演訓的目的,不只是熟悉紙面計畫,更在於驗證各機關之間的通報、研判、指揮、協調及資源調度是否能實際運作。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土安全應變中心開設演練

此類演練主要驗證國土安全應變中心之開設條件、編組運作及幕僚作業。

演練內容包括:

  1. 應變中心開設

模擬重大國土安全事件發生,依事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開設應變中心,並通知相關機關派員進駐。

  1. 人員進駐及編組運作

驗證各權責機關能否依規定派遣主管或幕僚人員進駐,完成指揮、情資、作業、後勤及聯絡等分工。

  1. 情資彙整與聯合研判

由各機關提供事件資訊,進行情勢彙整、威脅分析、影響評估及後續發展研判,形成共同情勢圖像。

  1. 通報與指揮鏈運作

驗證應變中心與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現場指揮單位之間的通報、請示、回報及命令傳遞是否順暢。

  1. 決策及處置建議

依模擬情境提出疏散、交通管制、治安維護、醫療救援、設施保護及資訊發布等處置方案,供決策機關採行。

  1. 事件解除與復原銜接

模擬事件趨緩後,辦理應變中心撤除、任務移交、復原重建及檢討作業。

其主要驗證的是「中央幕僚與指揮協調能力」,並非單純測試現場救災技能。

(二)國土安全情勢研判及預警通報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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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美國國務院於 2021 年 7 月 1 日發布《2021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IP Report),指出「臺灣沒有明確的勞動法規保護外籍家庭看護的權利,成千上萬的外籍家庭看護容易受到強迫勞動的剝削。」請詳述臺灣在移工保護方面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距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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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比較「臺灣移工保護制度」與「國際人權、勞動權標準」之間的落差,並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容易遭受強迫勞動的制度性原因。

移工保護不能只看是否准許外國人合法工作,還要檢視下列權利是否受到完整保障:

  1. 人格尊嚴與平等權。
  2. 合理工資與不得扣押工資。
  3. 合理工時、休息、休假與健康保障。
  4. 結社自由、申訴權與司法救濟權。
  5. 不受奴役、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之自由。
  6. 不因國籍、身分或工作類型而受到差別待遇。

國際標準主要包括《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家事勞工公約》第189號,以及《人口販運議定書》等。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仍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國內人權保障的重要規範依據。因此,本題應以國際人權標準作為評價臺灣制度的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國際標準—臺灣制度—實際問題—改進方向」四段式寫法:

  1. 先界定強迫勞動及移工基本人權。
  2. 說明臺灣現行法制已有的保障。
  3. 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受到保障不足的具體面向。
  4. 分析其與國際標準的距離,提出制度改革方向。

題幹特別引用美國國務院 TIP Report 對外籍家庭看護的批評,因此答題重點不在泛泛介紹移民政策,而在於說明「勞動法規排除」如何提高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風險。

一、國際人權標準對移工的要求

(一)禁止奴役與強迫勞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不受奴役、奴工及強迫勞動。國際勞工組織所稱強迫勞動,重點不在於工作是否艱苦,而在於勞動者是否在威脅、懲罰、欺騙、債務或其他非自願因素下,被迫提供勞務。

強迫勞動常見指標包括:

  • 扣留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文件。
  • 扣押或延遲支付工資。
  • 以債務、仲介費或違約金限制離職。
  • 以遣返、報警、扣薪或暴力相威脅。
  • 限制人身自由與對外聯絡。
  • 以虛偽工作條件招募,再迫使勞工接受不同工作。
  • 阻礙勞工轉換雇主或尋求救濟。

因此,國家不僅不能直接實施強迫勞動,也必須積極防止私人雇主、仲介及犯罪集團剝削移工。

(二)平等與不歧視

《世界人權宣言》及《兩公約》要求國家保障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不因國籍、種族、性別或社會身分而受到不合理差別待遇。

移工即使不是本國國民,仍應享有基本人權與勞動人權。國家得對外國人設計工作許可、居留及入境管理制度,但不得以移民管理為由,完全排除其基本勞動保障。

(三)公平與安全的勞動條件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享有公平、合理及安全的工作條件,並包括合理工資、休息、休假及健康保障。

國際勞工組織《家事勞工公約》第189號更強調,家事勞工應享有與其他勞工相當的基本勞動權利,包括:

  • 合理且可理解的勞動契約。
  • 工資及工資支付保障。
  • 每週休息時間。
  • 年假、病假及其他社會保障。
  • 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
  • 不受暴力、虐待與騷擾。
  • 結社及集體協商權。
  • 有效申訴與救濟管道。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地點位於私人住宅,雇主同時具有居家生活管理者身分,勞工更容易處於封閉、孤立及資訊不足的環境,因此國家更應提供積極保護。

(四)禁止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議定書》所稱人口販運,包含以暴力、威脅、欺騙、權力濫用、脆弱處境利用等方法招募、運送或接收他人,目的在於剝削。

勞動剝削是人口販運的重要類型。若移工因招募債務、語言障礙、身分依附、扣留證件或遣返威脅而無法自由離職,其情形即可能由一般勞資爭議升高為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案件。

二、臺灣在移工保護方面已有的制度

(一)《就業服務法》的工作許可制度

依命題當年《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來臺工作須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亦須符合聘僱外國人的資格與條件。雇主不得非法聘僱、容留或使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此制度具有兩面性:

  • 正面而言,可防止非法引進、非法聘僱及地下勞動市場。
  • 負面而言,工作許可通常與特定雇主及工作類別連結,使移工在轉換雇主時受到限制。

外籍家庭看護若因雇主虐待、欠薪或不當對待而離職,若無法迅速完成轉換雇主程序,容易因失去工作許可而陷入失聯、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的風險。

(二)《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的防剝削規定

臺灣法制已禁止以暴力、脅迫、欺詐、拘束行動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剝削勞工,也設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安置、保護、陪同偵訊及居留等機制。

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政府可提供:

  • 緊急安置與人身保護。
  • 醫療及心理協助。
  • 法律扶助與通譯。
  • 暫時居留及工作安排。
  • 協助追討工資與進行司法程序。

這表示臺灣並非完全欠缺移工保護,而是「刑事防制及個案救援制度」相對完整,普通勞動條件保障則仍有明顯缺口。

(三)《勞動基準法》的部分保障

依命題當年法規,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原則上享有最低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加班工資、資遣及職業災害等保障。

但外籍家庭看護與家庭幫傭通常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是本題最重要的法律爭點。

三、臺灣與國際標準的主要距離

(一)外籍家庭看護被排除於《勞動基準法》之外

外籍家庭看護雖然實際提供持續性、從屬性的勞務,卻因工作場所位於私人家庭,長期未被納入《勞動基準法》完整保障範圍。

因此,外籍家庭看護通常缺乏明確的法定保障,包括:

  • 每日及每週工作時間上限。
  • 加班認定及加班費。
  • 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
  • 特別休假。
  • 最低工資及工資結構的完整規範。
  • 離職、解僱及資遣程序。
  • 職業災害補償。
  • 雇主違法時的明確舉證與救濟標準。

國際標準要求家事勞工享有與其他勞工相當的基本權利,臺灣將家庭看護排除於一般勞動法之外,正是與《家事勞工公約》精神落差最大的部分。

(二)工作時間與休息制度不明確

家庭看護經常採住院式或住家式工作,工作內容包含全天候照顧、夜間起身、餵食、如廁協助、清潔及陪同就醫。

由於法律未清楚規定工時、待命時間及休息時間,實務上容易出現:

  • 長時間工作而無固定休息。
  • 夜間被要求隨時起身照護。
  • 每週無完整休息日。
  • 工作與私人生活界線模糊。
  • 雇主以「住在家中」誤認為所有時間均屬工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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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我國推動國境安全管理於全國各機場、港口擴建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下列何者並非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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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境安全管理及「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建置內容,重點在於辨識該系統實際採用的通關科技與服務設計。

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核心特色,包括:

  1. 以生物辨識技術提升身分查驗效率,主要採用臉部辨識。
  2. 透過自動查驗閘門,減少人工查驗時間。
  3. 提供多語言、友善化介面,協助旅客完成通關。
  4. 針對外來人口出境需求,設置快速查驗通關閘門,例如 f-Gate。

本題並非考法條逐字記憶,而是考查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建置內容。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制度與建置情形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並非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建置」,因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系統的實際功能。

判斷重點有二:

  • 「臉部辨識」是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主要生物辨識方式。
  • 「聲紋辨識」雖然也是生物辨識技術,但並非該系統建置的查驗方式。

因此,找出未被納入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技術即可。本題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語言友善介面引導旅客通關

正確。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設計語言友善介面,透過不同語言的操作指引協助旅客完成查驗流程,降低外籍旅客及不熟悉自動通關程序者的操作障礙。

因此,語言友善介面屬於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的建置內容,並非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B) 採行進入檢查間臉部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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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我國為強化外來人口安全管理,進行加強聯合查察失聯移工在臺非法活動專案工作,下列何者並非該專案合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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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針對「失聯移工」及其在臺非法活動所進行之跨機關聯合查察機制,重點在於辨識各機關的法定職掌與專案分工。

失聯移工通常涉及逾期居留、非法工作、人口販運、治安案件及非法入出境等問題,因此查察工作主要由下列機關依職掌合作:

  • 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外來人口之入出國、停居留及查緝非法移民。
  •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負責治安維護、犯罪查緝及協助查察非法活動。
  • 法務部調查局:負責犯罪調查、國家安全及重大犯罪案件之調查。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負責海域、海岸及查緝非法入出境等相關勤務。

外交部主要職掌為外交政策、國際關係及駐外機構事務,並非加強聯合查察失聯移工在臺非法活動專案的主要合作查察機關。

本題屬於機關職掌與專案分工的判斷題,並非要求援引單一法條即可直接得出答案。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專案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可採「查緝對象—勤務性質—機關職掌」三步驟:

  1. 查緝對象是失聯移工,核心問題包括非法居留、非法工作及可能衍生的治安或犯罪活動。
  2. 勤務性質是「聯合查察」,因此合作機關應以具有移民查緝、治安維護、犯罪調查或海域查緝職掌者為主。
  3. 將各選項與其機關職掌對照,即可排除主要從事外交工作的外交部。

因此,並非該專案合作機關者為外交部。

選項分析

(A) 外交部

外交部的主要職掌在於處理國家外交政策、國際關係、駐外館處及涉外事務。雖然失聯移工涉及外國籍人士,外交部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處理國籍確認、領事協助或與外國政府聯繫等事項,但這些屬於涉外協調或領事工作,並不等同於本專案的聯合查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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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行政院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落實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精神及相關政策,特設「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該會報召集人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報委員何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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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之組織職掌,重點在於辨識「執行秘書」由哪一位會報委員兼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相關設置規定為準,該會報召集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則由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兼任。

內政部移民署負責人口販運防制、被害人保護、跨機關協調及移民政策執行,因此由移民署署長擔任執行秘書,最符合該會報的任務性質。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抽象法律原則,而是考行政院所設協調會報的具體人事配置。解題時可掌握兩個判斷基準:

  1. 題幹核心任務是「防制人口販運」及「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人權」。
  2. 在中央機關中,與人口販運防制及移民事務最直接相關的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

因此,執行秘書應由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兼任,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錯誤。警政署主要負責治安維護、犯罪偵查及刑事警察工作,雖然在人口販運案件中具有查緝犯罪、偵辦嫌犯的功能,但人口販運防制並非其統合性政策職責。警政署署長不是本會報執行秘書的法定兼任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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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2013 年 11 月 15 日,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發布「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指標」(The ILO Indicators of Forced Labour)共 11 項指標,其中一項指出:「對當地語言或法令不熟悉、僅有少數生計選擇、屬少數宗教或種族、具有障礙或具有其他特性,而不同於多數人者,特別容易受到虐待,亦更容易被發現蒙受強迫勞動」。該項內容所稱指標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出的「強迫勞動指標」(The ILO Indicators of Forced Labour)之內容辨識。

題幹指出,勞工因下列因素而特別容易遭受虐待並陷入強迫勞動:

  • 不熟悉當地語言或法令;
  • 生計選擇有限;
  • 屬於少數宗教或種族;
  • 具有身心障礙;
  • 具備其他與多數人不同、容易形成弱勢的特性。

這些情形的共同點,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所處的脆弱地位,使其難以拒絕工作、離開雇主或尋求救濟,所對應的指標即為「濫用弱勢處境」(Abuse of vulnerability)。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題幹所描述的是「強迫勞動的手段」,還是「被害人容易受控制的弱勢條件」。

題幹並未著重於:

  • 行為人是否以暴力、威脅迫使勞工服從;
  • 是否限制勞工與外界接觸;
  • 工作及居住條件是否惡劣。

題幹強調的是勞工本身因語言、法律知識、經濟選擇、族群、宗教或障礙等因素而處於弱勢,行為人再利用此種弱勢加以控制。因此應選擇「濫用弱勢處境」。

選項分析

(A) 恐嚇及威脅(Intimidation and threats)

本指標是指雇主或控制者透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勞工產生恐懼,例如:

  • 威脅傷害勞工或其家人;
  • 威脅通報移民機關;
  • 威脅解雇、扣薪或施以暴力;
  • 威脅將勞工交由警方處理。

題幹沒有描述具體的恐嚇、威脅行為,而是說明勞工因自身處境不同於多數人,容易遭受控制。因此本選項錯誤。

(B) 孤立(Isolation)

「孤立」是指限制勞工與外界接觸,使其無法獲得資訊、協助或逃離控制,例如:

  • 將勞工安置於偏遠地點;
  • 限制其使用電話或網路;
  • 扣留身分證件,使其無法自由行動;
  • 不准與其他勞工或外部人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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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在全球化知識經濟時代,量足質精之人才為國家競爭力核心,然我國面臨人才外流及國際間人才競爭之激烈挑戰,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我國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該法主管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負責外國專業人才政策的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具有跨部會統合性質。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掌握兩個層次: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是國家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的專門法律。
  2. 該法涉及居留、簽證、工作、租稅、健保及社會保障等多項事項,並非單一部會所能處理,因此由具跨部會政策統合功能的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

要注意「主管機關」與「實際辦理特定業務的機關」不同。例如,外國人才的居留申請可能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工作許可則可能涉及勞動部,但這些機關並非本法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錯誤

經濟部主要掌理國際貿易、產業發展、投資及經濟事務。外國專業人才確實可能與投資、產業及企業聘僱有關,但經濟部並非《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主管機關。

(B) 國家發展委員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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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然為優化我國就業環境,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何種類別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工作,而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特別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外國人原則上必須先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惟「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為延攬特定外國人才,設有例外規定,使符合特定身分與工作類別者,得不經雇主申請,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特別規定所指的類別為「藝術工作者」。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設的直接申請例外,而不是單純判斷某一工作是否屬於專業工作。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掌握原則:外國人工作,原則上須由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申請許可。
  2. 再找特別規定:法律針對部分外國專業人才,允許其自行申請工作許可。
  3. 比對選項:民國 110 年命題法規下,符合此直接申請規定的類別為藝術工作者。
  4. 因此選擇藝術工作者,即選項 D。

選項分析

(A) 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者:錯誤

短期補習班教師通常仍須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由雇主提出申請工作許可。其工作性質雖可能涉及專業教學,但並不因此當然取得不經雇主申請、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的資格。

因此,短期補習班教師不屬於本題所問的特別例外類別。

(B) 資訊科技工作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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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配合政府推動「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方案」政策,已執行簡化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相關准證之作業,並開始受理優遇證件之申辦。其中,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之國際重量級人士,可以核發優遇證卡,效期五年內,不限次數往返我國,每次自入境翌日起,可在臺停留九十日,停留期間得從事履約、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等活動。請問該證卡稱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方案」下,內政部移民署所受理的優遇證件種類及其適用對象。

題幹關鍵特徵如下:

  • 對象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國際重量級人士。
  • 其來臺目的「非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
  • 證件效期五年內。
  • 效期內不限次數入出境。
  • 每次入境後可停留九十日。
  • 停留期間得從事履約、演講、商務或技術指導等活動。

上述制度所稱證卡,即為「學術及商務旅行卡」。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準。相關外國專業人才制度後續已有修正,惟不影響本題依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選擇證件名稱時,應先從「主要入國目的」及「停留期間可從事活動」切入:

  1. 題幹明確指出「非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因此不是以受僱、任職為核心的工作許可證件。
  2. 題幹又指出可從事履約、演講、商務技術指導等短期活動,顯示其性質是便利國際重要人士多次來臺從事學術、商務及專業交流。
  3. 五年內不限次數往返、每次停留九十日,符合「學術及商務旅行卡」的制度設計。
  4. 該證卡不是永久居留證,也不是一般外僑居留證。

因此,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就業 PASS 卡

錯誤。

就業 PASS 卡是以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就業或從事專業活動為核心的工作及居留便利制度,重點在於整合或簡化工作相關許可。其適用對象與申請條件,主要圍繞「在臺工作」而設計。

本題則明確說明國際重量級人士「非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且活動以履約、演講、商務及技術指導等短期交流為主,與就業 PASS 卡的制度定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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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為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公共事務,鼓勵投入社區多元文化交流,厚植公民跨文化知能與國際理解,促進族群尊重多元、欣賞差異和諧關係,達到共享共榮的社會多元文化發展,內政部移民署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推動培育新住民多元文化人才培訓計畫,新住民經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即可報名參與培訓。下列何者並非培育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移民署「培育新住民多元文化人才培訓計畫」之培訓對象範圍,重點在於區分:

  1. 是否屬於政策上所稱的「新住民」;
  2. 是否僅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3. 是否屬於外籍勞工等其他移民身分。

題幹所稱培訓對象,並非所有在臺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是以新住民及其子女為主要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計畫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國籍人等,符合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等條件者,均可納入培訓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新住民」政策所涵蓋的身分,再檢查其是否符合題幹所列的居留、定居或設籍條件。

判斷關鍵如下:

  • 「新住民」是以婚姻、家庭或移居等因素來臺,並在臺居留、定居或設籍的境外人士。
  • 外籍家庭看護工是依聘僱關係來臺工作的外國人,主要身分是移工,而非新住民。
  •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無國籍人,則屬於移民政策及相關培訓計畫可能涵蓋的新住民身分類型。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並非培育對象」者,而非單純找「不是臺灣人」者。

選項分析

(A) 外籍家庭看護工

正確答案。

外籍家庭看護工係雇主依法聘僱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來臺原因是工作,法律及政策身分屬於外籍勞工或受聘僱外國人,並非題旨所稱的新住民。

即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也不當然取得新住民多元文化人才培訓計畫的參訓資格。題幹的「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是資格條件之一,但前提仍須先屬於計畫所定的培育對象。外籍家庭看護工欠缺此一身分要件,故不屬於本計畫培育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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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移民係攸關整個家庭成員的前途,國人移民固然可諮詢各移居國家的駐臺機構或單位;相對的,也可向我國政府機關或民間移民團體諮詢。下列何者並非正式可提供國人移民諮詢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人辦理海外移民時,可提供正式移民諮詢的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以及各機關的職掌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實務分工為準:

  • 民間移民服務業者及相關團體,可提供移民申請、文件準備、程序及移居規劃等諮詢。
  • 內政部移民署掌理我國移民政策、移民輔導及相關移民行政事項。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要掌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海外急難救助及領事保護等業務,並非我國國人海外移民諮詢的正式主管或主要提供機關。

因此,題目要找的是「並非正式可提供國人移民諮詢之對象」。

解題方法

採「機關職掌辨識法」解題: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移民專業團體或移民主管機關。
  2. 再區分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領事服務」與「海外移民諮詢」。
  3. 具有移民業務或移民服務功能者予以排除,與移民諮詢職掌不相符者即為答案。

本題中,A、B屬於民間移民相關團體,D為我國移民主管機關;C雖為外交部所屬機關,但其主要職掌是領事事務,並非正式移民諮詢窗口,故選C。

選項分析

(A) 中華民國移民商業同業公會

正確。移民商業同業公會屬於移民業界的專業性團體,具有協助會員、提供移民業務資訊及協助民眾瞭解移民服務的功能,屬於國人辦理海外移民時可諮詢的民間對象。

本選項並非題目所問的錯誤對象。

(B) 社團法人中華移民品質保障協會

正確。該協會以移民服務品質、業者自律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為主要功能,民眾可藉由此類移民專業團體取得移民服務、業者選擇及程序上的相關資訊。

因此,亦屬於正式可提供國人移民諮詢的民間團體。

(C)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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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昔日持有舊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下稱:統一證號)的外來人口,因統一證號格式與我國國民身分證號格式不同,使居住在國內的外來人口,無法順暢進行網路購物、訂火車票甚至是醫療掛號等,造成諸多不便。針對前揭問題,內政部移民署自民國 110 年 1 月 2 日起正式啟用新式統一證號(1 碼英文+9 碼數字)。有關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來人口新式統一證號」的編碼方式,以及新舊統一證號的換發、使用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內政部移民署公告之作業規定為準:

  • 舊式統一證號:第1碼為英文字母,第2碼以英文字母「A、B、C、D」區分性別及身分別。
  • 新式統一證號:共10碼,格式為「1碼英文字母+9碼數字」。
  • 新式統一證號第2碼以數字「8」代表男性、「9」代表女性。
  • 新舊證號在過渡期間並非立即強制全面更換,且實務上採併同居留、停留案件或證件異動辦理的方式逐步換發。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三個關鍵點判斷:

  1. 比較新舊統一證號的「第2碼」設計。
  2. 判斷新式統一證號的性別碼位置。
  3. 確認舊證號在過渡期間是否立即失效,以及換發是否必須另案申請。

其中,只要掌握「新式統一證號第2碼為8或9」即可直接判斷:

  • 選項若將8、9放在最後1碼,錯誤。
  • 選項若主張舊證號尚未更新就立即不能使用,錯誤。
  • 選項若否定併同換發機制,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舊式統一證號換發新式統一證號,採取逐步換發及併同辦理的機制。外來人口在辦理居留、停留案件延期,或換發、補發證件等資料異動時,通常可併同辦理新式統一證號,不是無論有無案件異動,都必須另外提出申請。

本選項以「不採併同換發機制」及「均需另外申請」描述,與實際作業方式不符,因此錯誤。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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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為提升各國對移民人權及多元文化之重視,聯合國大會於西元 2000 年 12 月 18 日宣布 12 月 18 日為國際移民日(第 A/RES/55/93 號決議),將每年的 12 月 18 日訂為「國際移民日」(International Migrants Day)。下列何者對「國際移民日」之相關敘述是正確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移民日」的設立背景、我國指定日期,以及聯合國國際日的指定權限。

聯合國大會於西元 2000 年 12 月 18 日通過第 A/RES/55/93 號決議,將每年 12 月 18 日訂為「國際移民日」(International Migrants Day),藉以促進各國重視移民人權、移民對社會發展的貢獻及多元文化共存。

我國亦於民國 100 年(西元 2011 年)將每年 12 月 18 日訂為我國的「國際移民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政策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日期比對」及「敘述絕對性判斷」兩個方向:

  1. 先確認國際移民日的日期為每年 12 月 18 日。
  2. 再確認我國指定國際移民日的年份及日期。
  3. 對於含有「並非研討範疇」「必須」「無權」等絕對用語的選項,判斷其是否過度限縮或錯誤排除相關事項。

其中,民國 100 年換算為西元 2011 年:

1911+100=20111911+100=2011

因此,凡敘述我國於民國 100 年將 12 月 18 日訂為國際移民日者,即符合題旨。

選項分析

(A) 正確

我國於民國 100 年,即西元 2011 年,將每年 12 月 18 日訂為我國的「國際移民日」。

此日期與聯合國大會第 A/RES/55/93 號決議所指定的國際移民日相同,目的在於提升社會對移民人權、移民處境及多元文化的重視,故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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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為防制並遏阻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即已公布施行「資恐防制法」。下列何者為「資恐防制法」之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恐防制法》的「主管機關」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負責統籌、執行或協調相關工作的機關;
  2. 法律明文指定的主管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資恐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因此,本題應選法務部。

解題方法

遇到法律主管機關題型,應直接尋找該法律的總則或第一章中「主管機關」條文,不宜僅依機關業務性質判斷。

《資恐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防制及遏阻對恐怖活動、恐怖組織及恐怖分子之資助,並強化國際合作。雖然執行上涉及警察、外交、金融監理及行政院相關單位,但法律所指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仍是法務部。

因此判斷流程如下:

確認法律名稱→查找主管機關規定→依第2條判定為法務部\text{確認法律名稱} \rightarrow \text{查找主管機關規定} \rightarrow \text{依第2條判定為法務部}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錯誤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主要負責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政策的跨部會協調、政策推動與國際合作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政策統籌功能。

但「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並不是《資恐防制法》明文指定的主管機關。行政院所屬辦公室的政策協調角色,不能取代法律明定的主管機關地位。

(B) 內政部警政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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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美國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DNI),直接受到美國總統任命、指揮及管理。此係根據西元 2004 年情報改革和防恐法案而設立的,要負責為美國總統、美國國家安全會議與美國國土安全會議,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事務上提供重要諮詢。下列何者並非美國國家情報總監所直接隸屬的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國家情報總監(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DNI)及其所管轄之國家情報體系組織。

依《2004年情報改革和防恐法案》(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of 2004),美國設置 DNI,主要職責包括:

  • 統合、協調美國情報社群(U.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 擔任總統、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土安全會議之情報事務主要諮詢者。
  • 督導國家情報計畫及相關情報機關。
  • 管理隸屬於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ODNI)的重要情報中心。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哪些是 ODNI 旗下正式設置的國家級情報中心。

解題方法

採「組織辨識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並非 DNI 直接隸屬的機構」。
  2. 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 ODNI 旗下的正式國家中心。
  3. 美國情報體系中確實有三個容易被考出的中心:
  • National Counterproliferation Center
  • 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
  • National Counter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enter
  1.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ordination Center」並非 DNI 旗下通常列舉的正式中心,因此選 D。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組織架構說明。

選項分析

(A) 國家反擴散中心(National Counterproliferation Center)

本中心屬於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體系,主要負責整合及協調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及相關技術擴散的情報工作。

其功能在於協調情報社群,掌握武器擴散及相關國家、組織的活動,並向國家決策階層提供情報支援。因此,A 是 DNI 直接隸屬或管理體系中的機構,並非本題答案。

(B) 國家反恐怖主義中心(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 NCTC)

NCTC 是美國負責反恐情報整合與協調的重要機構,任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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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之規定,重點包括:

  1. 禁止歧視的事由。
  2. 受歧視者提出申訴的對象。
  3. 申訴期間及除斥期間。
  4. 對申訴案件重行提起或提起再申訴的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逐項比對法條要件即可判斷:

  • 先看歧視禁止的對象與事由是否符合條文。
  • 再看申訴應向何機關提出。
  • 接著核對申訴期間是「1個月」還是「1年」。
  • 最後判斷重行申訴是否可以向行政院提出再申訴。

其中,只要選項增加法條沒有規定的機關、期間或救濟程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

本選項內容與法條規定相符,完整表達禁止歧視的核心規範,因此正確。

(B) 錯誤

因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並非只能向檢察官提出申訴。

依規定,受害人應依其受侵害情況,向警察機關、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對象具有多元性,並非限於檢察官。

本選項將申訴機關限縮為檢察官,漏列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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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外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資格、申請機關及未成年人申請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居住臺灣地區且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於未滿 20 歲時,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本題應掌握三個判斷重點:

  1. 年齡要件為「未滿 20 歲」,不是 12 歲以下。
  2. 申請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而非戶政事務所。
  3. 未成年人由父母一方單獨申請時,須符合未成年人申請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等程序,並非附具任一方同意書即可。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共同的法律事實:「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接著依序檢查:

  • 年齡限制是否正確;
  • 申請機關是否正確;
  • 未成年人由父母一方申請時,所需文件是否完備。

其中,只有選項 D 完整符合命題當年法規所定的年齡要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12 歲以下者始得申請」,將法規所定的年齡限制誤寫為「12 歲以下」。

依民國 110 年法規,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須為未滿 20 歲,始得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並非只有 12 歲以下者可以申請。

因此,A 的年齡要件錯誤。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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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許可辦法》有關特殊身分者申請定居的規定。解題重點在於辨識:

  1. 親生子女的年齡限制。
  2. 直系血親及其配偶的年齡門檻。
  3. 特殊歷史身分所要求的時間點。
  4. 法規文字中「民國38年以前」與「政府遷臺前」的差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比較一般配偶依親居留後申請定居的規定,而是直接比對特殊身分類型及其法定要件。判斷順序如下:

  • 先看身分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對象。
  • 再核對年齡條件。
  • 最後核對法規所定的歷史時間點及文字。

只要選項在年齡或時間要件上與法規不符,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大陸地區人民如果是臺灣地區人民的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2歲以下,得依規定申請來臺定居。

本選項的身分要件及年齡限制均符合命題當年法規規定,因此正確。

(B) 錯誤

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及其配偶,並非「年齡在65歲以下」始得申請。

命題當年規定的年齡方向是高齡門檻,須達法定年齡以上,而不是65歲以下。選項將「以上」誤寫為「以下」,且年齡數字亦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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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保護防制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重點包括:

  1. 被害人接受安置、醫療、法律協助及返國所需費用的負擔。
  2. 多數加害人的連帶責任。
  3. 無合法居留證件之被害人的居留身分保障。
  4. 被害人因遭人口販運而違反刑罰或行政罰規定時的責任減免。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核對各選項與《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的法律用語。此類題目的關鍵在於辨認法條中的精確名詞,尤其是「居留證」與「臨時居留證」不可混用。

四個選項中,A、B、D均符合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責任規定;C將法條所定的「臨時居留證」簡化為「居留證」,法律效果不同,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接受保護、安置及相關協助,並在必要時送返原籍國(地)所支出的費用,依法應由加害人負擔。

這是人口販運防制制度中「費用由加害人承擔」的基本原則,避免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須自行負擔保護及返國成本。因此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加害人有數人時,對於被害人因接受協助及送返原籍國(地)所生的費用,依法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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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對於我國之「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管理規範,重點包括:

  1. 未經許可,不得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
  2. 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婚姻媒合業者,應接受業務管理,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3. 婚姻媒合業者不得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或約定收受報酬以外之財物,例如紅包、餽贈等。
  4. 婚姻媒合廣告並非一律採「刊登前須經移民署逐件審查同意」之制度,業者主要應遵守廣告內容及標示等管理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應逐項對照法規所規範的三個層次:

  • 是否禁止主動索取紅包或其他財物;
  • 當事人自願餽贈是否當然違法;
  • 經許可業者是否負有定期陳報義務;
  • 婚姻媒合廣告是否須事前取得移民署逐件同意。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廣告須遵守管理規範」與「每則廣告均須事前送移民署核准」並非同一件事。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不得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報酬以外之財物。紅包若是業者主動要求,即屬以婚姻媒合為由索取額外財物,違反相關管理規定。

本選項的關鍵在「主動要求」四字。禁止的不是單純出現紅包,而是業者主動索取或事前要求、約定收受。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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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我國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作為,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ERD)的行政推動機制,重點在於辨識:

  1. 主辦機關的範圍。
  2. 公約推動的四大面向。
  3. 中央統籌機關的指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行政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公約條文內容,而是考我國政府為落實 CERD 所建立的國內推動架構。解題時應先掌握「主辦機關」與「統籌機關」的區別:

  • 主辦機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依其業務職掌分別推動。
  • 統籌機關:負責整合、協調及督導整體推動工作的中央機關。
  • 推動面向:包括法規檢視、教育訓練、消除種族歧視報告及共同宣導等四項工作。

其中,CERD 在我國的統籌機關為內政部,並非法務部,因此可直接判斷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主辦機關為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正確

我國推動 CERD 並非僅由單一中央機關負責,而是由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學校依權責分工辦理相關工作。

種族歧視防制涉及移民、族群關係、教育、社會福利、勞動、警政及公共服務等多項領域,因此需要各機關及學校共同參與。故 A 所述符合我國推動公約的行政架構。

(B) 推動方式由各主辦機關依法規檢視、教育訓練、消除種族歧視報告、共同宣導等 4 個面向推動執行——正確

我國落實 CERD 的推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四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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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為準,考查下列概念:

  1. 人口販運罪之認定範圍。
  2. 不當債務約束之法律定義。
  3. 《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主管機關」之層級與權責。
  4.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報與主管機關之區別。

其中最關鍵的是: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報屬於跨機關協調機制,並非《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可直接逐項對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法定用語:

  • 涉及「主管機關」者,先確認中央主管機關為何機關。
  • 涉及「協調聯繫會報」者,判斷其是權責機關,還是協調平台。
  • 涉及定義者,確認是否包含性交易、勞務及器官摘取等法定態樣。

依此判斷,B選項將「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報」誤列為主管機關,與法定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人口販運罪,是指行為人從事人口販運,而觸犯《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之罪。

本選項的重點在於,人口販運罪並非只限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本身所規定的犯罪,也可能涉及刑法、勞動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規範或其他相關法律。因此,選項所述符合人口販運犯罪的法定涵蓋範圍。

(B) 錯誤

《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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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對於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之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第55條: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 第56條:外交部得協調國外政府機關(構)或移民團體,對移民提供諮詢及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
  • 第57條:政府對於計畫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禁止之。
  • 第58條:集體移民,應由政府辦理,並以與外國雙方合作備忘錄等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法條對照法」,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至第58條的文字,特別注意「應」與「得」的法律效果:

  • 「應」表示法律上的義務。
  • 「得」表示主管機關具有裁量或法律授權,並非一律必須為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內容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外交部得協調國外政府機關(構)或移民團體,提供移民諮詢、講習、語言訓練及技能訓練等服務。

(B) 錯誤

法條規定為「得禁止之」,而非「應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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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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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居留規定中,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的主管機關、考量事由、保證書及親屬身分限制。

依命題當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規定,內政部得基於下列事項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 政治
  • 經濟
  • 社會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因此,判斷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主管機關」及「法定考量事項」是否與法條一致。

解題方法

採「法條關鍵字比對法」:

  1. 先確認專案許可的主管機關。
  2. 再比對法條列舉的考量事項。
  3. 最後檢查保證書及親屬身分規定是否有法定依據或年齡限制。

法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且考量事項包含「科技」。選項中完全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國家發展委員會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

錯誤。

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法定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國家發展委員會。

此外,本選項列舉考量事項時漏列「科技」,與法條所定「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不符。

(B) 具相當財力可免附保證書

錯誤。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是否須檢附保證書,應依相關居留許可規定及個別申請類型判斷,並非只要具備相當財力,即當然可以免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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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對於新住民輔導必要知能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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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配偶等新住民在臺居留期間的「居留地址變更、居留延期及逾期居留」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分辨:

  1. 居留地址變更的辦理期限與受理機關。
  2. 居留延期的受理機關。
  3. 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與逾期居留 30 日以上的法律效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期限+受理機關+法律效果」三步驟判斷:

  • 看到「15 日內」:判斷是否為居留地址變更期限。
  • 看到「新居留地戶政事務所」:只適用於居留地址變更,不可直接套用到居留延期。
  • 看到「30 日」:判斷逾期居留是否仍得補辦居留,或應被限令、強制出境。

本題錯誤出在選項將「居留地址變更」與「居留延期」的受理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新住民在臺居留期間,如因搬遷等原因變更居留地址,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新居留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居留地址變更登記。

逾期未辦理者,依法得處罰鍰。因此本選項所述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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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外國人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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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俗稱梅花卡)時,「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的認定標準。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相關審查規範,外國人如具備我國亟需、短期內不易培育,且具有高度專業性、稀有性及特殊貢獻的能力,得作為申請永久居留的重要資格之一。

其中,科技研發領域的高級專業人才,須具有獨到才能,且其專長在國內外均屬少見,所學亦為我國當時確實需要。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項標準:

  1. 是否屬於「高級」專業人才,而非一般技術或普通專業人員。
  2. 是否具有稀有性、獨到性,為國內外少見。
  3. 是否為我國亟需,且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B)同時具備「科技研發」、「獨到才能」、「國內外少見」及「我國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等要件,完整符合高級專業人才的認定內容。

選項分析

(A)具傳統工業一般專業知能

錯誤。

「一般專業知能」僅表示具備通常性的工作能力,未呈現高度專門性、特殊性或稀有性。即使該外國人具有傳統工業相關經驗,若只是一般專業能力,仍不足以認定為我國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專業」與「高級專業」混為一談。高級專業人才必須具有特殊、獨到且我國難以取得或培育的專長。

(B)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所學確為我國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正確。

本選項完整符合高級專業人才的認定標準,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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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對於新住民輔導必要知能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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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籍配偶或新住民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是否仍得在臺繼續居留」的法規規定,主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居留規定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外籍配偶與國人配偶婚姻關係消滅後,並非一律必須離境。符合特定法定事由者,得申請繼續居留,例如:

  1. 國人配偶死亡。
  2. 遭受國人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且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 離婚後取得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至於已取得永久居留者,其居留權並非當然因離婚而消滅,也沒有「離婚後須於10日內返回原屬國」的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外籍配偶得繼續居留的法定事由,並特別注意「一般居留」與「永久居留」的法律效果不同。

判斷重點如下:

  • A至C均屬婚姻關係消滅後,法律為保障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所承認的繼續居留事由。
  • D將「取得永久居留」與「離婚後限期返國」連結,且增加「10日」這項法律沒有的期限,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國人配偶死亡者,新住民得申請繼續居留

正確。

外籍配偶的國人配偶死亡後,若符合相關居留要件,得依法申請繼續居留。法律並未因國人配偶死亡,就當然要求外籍配偶立即離境;此規定是為避免新住民因配偶死亡而立即失去在臺居留基礎。

因此,A所述符合民國110年法規規定。

(B) 外籍配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者,得申請繼續居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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