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移民特考・四等・移民行政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安全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哪些應變組,由何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負責?(10 分)

為管控應變處置時效,各應變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平時及變時透過何種方式管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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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考核核心: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行政院「國土安全會報」在面臨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時之應變組織分工架構(子題一,10 分),以及對於危機管理中**時效管控機制(平時整備 vs. 變時應變)**之實務運作掌握(子題二,15 分)。
  2. 法源與規範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國土安全會報設置要點》及行政院《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機制實施計畫》(或《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為規範基準。

現行法修正提醒:民國 107 年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業務已移撥改制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體制為準。

  1. 理論連結: 子題二扣合危機管理週期理論(PPRR 模型中的 Prevention/Preparedness 平時預防整備,以及 Response 變時即時應變),重點在於「時效管控」的制度化工具(如通報時效、進駐時限、部隊出勤標準反應時間、定期通聯測試與工作會報機制)。

解題方法

  1. 子題一(組織與職掌劃分,10 分): 採「應變任務取向」列出主要應變組別及其對應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考生必須精準寫出組別名稱與主管部會(含主要執行的二級或三級機關,如警政署、消防署、疾管署等),結構採表格或條列式呈現,一目了然。
  2. 子題二(平時與變時時效管考,15 分): 切入點必須牢扣「時效管控」四個字,切忌泛泛空談應變內容,而應著重於主管機關「如何掌握時間、壓縮反應延遲」。
  • 平時管控:鎖定「通聯網絡暢通度」、「各類 SOP 出動時限標準」、「專業反恐隊伍戰備維持」、「無預警動員測考」等作為。
  • 變時管控:鎖定「階梯式通報時限(初報、續報、結報)」、「應變中心開設與進駐時效」、「專業部隊派遣與抵達時限」、「情資影像即時回傳」、「定時工作會報滾動管考」等作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逐一分析。考生於應試時應注意本題兩子題配分比例:

  • 子題一(10 分):屬於純記憶與組織權責題,標準答案明確,考生應力求精確完整,務必拿滿 8 至 10 分。
  • 子題二(15 分):屬於制度操作與管理實務題,重點在於區分「平時」與「變時」之管制手段,且每一項措施都要點出其「時效性指標」(例如:幾分鐘內通報、多久內進駐、多久召開會報),方能獲得 12 分以上的高分。

解題技巧

  1. 組別記憶口訣: 記住七大核心危安範疇——「治、災、毒、輻、生、醫、通」:
  • 治(治安):內政部(警政署)
  • 災(防救災):內政部(消防署)
  • 毒(毒化災):行政院環保署
  • 輻(輻射災害):行政院原能會
  • 生(生物病原):衛生福利部(疾管署)
  • 醫(醫療救護):衛生福利部
  • 通(資通安全):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陷阱一:誤將天然災害防救體系(災防法架構)直接套入國土安全體系,遺漏了「反恐、人為危安」特有的「毒、生、輻、資安」專案應變組。
  • 陷阱二:回答第二小題時,寫了一大堆危機處理步驟,卻完全沒有提到「時效」(Time limits / Response time),偏離題旨「為管控應變處置時效」。
  1. 版面配置建議: 第一小題條列約佔考試試卷 8~10 行;第二小題分為「平時管考」與「變時管考」兩大主標題,各列 3~4 點具體時效管制手段,篇幅約佔 1.5 頁。

【答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行政院應變體制為準)

一、國土安全會報設置之應變組及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及《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機制實施計畫》,行政院國土安全會報為有效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依危害性質與任務型態,設置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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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白領移民又稱經濟性移民,我國對白領專業與專技移民身分之認定,係規定在哪兩項法律規定之中?(5 分)

白領階級最終在於取得永久居留權。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

(一)第 1 項: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期限與對象。(10 分)

(二)第 4 項:投資移民之規定。(5 分)

內容分別為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核發「就業金卡」,其規定內容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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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移民法制中「經濟性移民(白領專業人才與投資移民)」之法源架構、實體要件與最新攬才政策工具,核心法規與概念涵蓋:

  1. 白領專業與技術移民之身分認定法源:掌握《就業服務法》(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認定及工作許可)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分類與延攬機制)。
  2. 永久居留權之取得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為準):
  • 第 1 項之一般永久居留:區分「一般外國人」(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與「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與子女」(合法居留 10 年、其中有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並須具備二十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財產技能足以自立、符合國家利益等四大要件。
  • 第 4 項之投資移民: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實務上免除居留期間與移民監限制)。
  1. 就業金卡制度之法制內涵: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創設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個人化工作居留准證。

現行法提醒:《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113 年施行),第 25 條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滿十八歲」,並刪除「應於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限制,且對特定專業人才放寬居留年限;惟本題解題依試題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結合政策法制分析」申論題,配分共 25 分,宜採「四段式大題化小標」之答題結構切入:

  1. 第一子題(5 分):直接點名主管工作資格認定之《就業服務法》及主管專門延攬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簡述兩法如何分別自「職務屬性」與「人才層級」界定白領專業身分。
  2. 第二子題(一)(10 分):嚴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分列「申請對象與居住期限」(分點說明一般外國人與國人外籍配偶子女之年限差異)與「實體要件」(二十歲以上、品行端正、財產技能自立、符合國家利益)。
  3. 第二子題(二)(5 分):寫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法條本文(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即同意永久居留),並補充授權子法《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之實務審查門檻(1,500 萬元營利事業加創造 5 人就業 3 年,或 3,000 萬元公債滿 3 年),突顯作答深度。
  4. 第三子題(5 分):剖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精準寫出「適用對象(特定專業人才)」、「四證合一內涵」、「有效期間(1 至 3 年,得延期)」及「免受雇主申請限制(自由尋職工作)」等四項關鍵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得分爭點拆解)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閱卷標準按各子題之法條精準度與架構完整性給分:

  1. 第一子題(白領身分認定之兩項法律,5 分):
  • 滿分標準:明確寫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主管身分)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對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之定義)。若僅答出法律名稱而未提及其認定邏輯,酌扣 1~2 分。
  1. 第二子題(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10 分):
  • 滿分標準:完整涵蓋兩大對象與期限(連續 5 年且每年居留逾 183 日;國人配偶子女居留 10 年且其中 5 年每年居留逾 183 日)及四項實質審查要件(二十歲、品行、財產技能、國家利益)。漏列對象或要件者,按項扣分。
  1. 第二子題(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5 分):
  • 滿分標準:正確引述「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之核心規定,並能補充實質投資門檻者得給滿分。
  1. 第三子題(外國人才專法之就業金卡,5 分):
  • 滿分標準:精準命中四大核心詞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四證合一(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效期 1 至 3 年」、「免依就服法第 43 條由雇主申請許可」。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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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由中國大陸、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等國所成立,並且致力於打擊恐怖主義的組織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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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安全」範疇中之「國際反恐合作機制與區域安全組織」。核心重點在於辨識各大區域安全組織之創始會員國、歷史淵源,以及打擊恐怖主義之核心職能。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創始國成員組合」與「組織反恐職責」雙重特徵進行切入判斷:

  1. 成員特徵:題幹提示發起主體為「中國大陸、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等國」,具有顯著的中俄與中亞地緣政治背景(即冷戰後邊境裁軍談判所衍生的「上海五國」機制雛形)。
  2. 職能特徵:該組織以「致力於打擊恐怖主義」為核心宗旨,具備跨國反恐條約與常設情報執法合作機構。 比對四個選項之成員屬性與設立宗旨,即可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上海合作組織(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sation, SCO):正確。 上海合作組織源於 1996 年由中國大陸、俄羅斯、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共同建立的「上海五國」機制。2001 年 6 月烏茲別克加入後,六國於上海正式簽署宣言宣告成立「上海合作組織」。該組織自成立起即將安全合作視為核心,簽署《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明確將打擊「三股勢力」(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列為首要宗旨,並於烏茲別克首都塔什干設有常設實體機構「地區反恐怖機構」(RATS),完全符合題幹描述。
  • (B) 香格里拉對話(Shangri-La Dialogue):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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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在伊斯蘭國(Islamic State, IS)勢力衰退以後,未來國際恐怖主義可能的發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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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S 勢力衰退後,國際恐怖主義的可能轉變。解題重點是區分「領土型組織的衰退」與「恐怖主義威脅的消失」:當大型組織失去據點與控制區,威脅仍可能透過網路宣傳、個人激進化及分散式攻擊延續。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恐怖主義威脅由集中轉向分散的趨勢。IS 的勢力衰退不代表恐怖主義消失;網路可跨越地域傳播宣傳與動員訊息,個人或小團體也可能受到激化後發動攻擊。因此,網路恐怖主義與孤狼式攻擊受到關注,符合題目所問的發展方向。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由國家所指揮策動」與「孤狼型」概念不相符。孤狼式攻擊通常指個人或少數人相對自主地策劃、執行,未必受恐怖組織直接指揮,更不是國家指揮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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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我國國家安全局於 2015 年增設「第七處」,其主要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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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安全局的組織分工,以及 2015 年增設的「第七處」所負責的任務。依本題官方答案,第七處的主要任務是「國家網域安全工作」,因此選項 D 正確。本題屬於機關組織與任務的記憶題,沒有須套用的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關鍵資訊:「2015 年增設」與「第七處」。題目詢問的是新增單位的主要任務,應直接辨認其職掌,而非把其他情報或安全工作類型混為一談。依官方答案,第七處負責國家網域安全工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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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我國的「情報機關」係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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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對「情報機關」的法定列舉。解題關鍵是辨認法條明文列出的機關,而非依機關名稱或一般業務性質推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報機關包括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及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題幹已列前三者,空格所缺即為「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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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美國「國家反恐中心」(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 NCTC)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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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美國「國土安全與情報組織體系」中**國家反恐中心(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 NCTC)**的歷史淵源、法制架構、組織隸屬與法定職掌,以及美國「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CIP)的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本題涉及之法制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1. 《2004 年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of 2004, IRTPA 2004,法典化於 50 U.S.C. § 3056)。
  2. 美國「第 7 號國土安全總統指令」(HSPD-7)與「第 21 號總統政策指令」(PPD-21:關鍵基礎設施安全與韌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機關屬性與法定職權」的對比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職能性質區分(情報整合 vs. 基礎設施防護):NCTC 的本質是「情報分析、資訊整合與跨部會戰略反恐行動規劃」機構,本身不具備執法權,亦不負責國土實體或網路安全之防護與營運監管。
  2. 主管機關歸屬原則:美國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的統籌機關為「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絕非隸屬於情報體系的 NCTC。由此功能錯置之破綻,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是 911 恐怖攻擊以後成立的(正確) 2001 年「911 恐怖攻擊事件」後,美國「911 調查委員會」指出各情報與執法機關(如 CIA、FBI)情資各自為政、缺乏横向流通,是未能及早預警恐攻的致命原因。美國政府先於 2003 年成立「恐怖威脅整合中心」(TTIC),隨後於 2004 年 8 月由布希總統簽署第 13354 號行政命令正式改組成立國家反恐中心(NCTC),確屬 911 事件後針對情資整合失靈所採取的改革產物。

  • (B) 隸屬於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DNI)(正確) 美國國會依據 IRTPA 設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ODNI),統籌監督全美情報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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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世界各國的軍隊經常協助文人政府機關進行救災搶險、反恐、緝私、人道救援、鎮壓暴亂等「非戰爭軍事行動」,又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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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安全理論中「軍隊角色轉變」與「非戰爭軍事行動」(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 War, MOOTW)的核心概念。在現代國土安全與國防準則架構下(特別是美軍準則 JP 3-28 及當代各國國防部通則),軍隊在境內的任務主要劃分為兩大支柱:

  1. 國土防衛(Homeland Defense, HD):由軍隊主導,保護國家主權、領土及人口免受外部軍事攻擊與傳統安全威脅。
  2. 民事支援(Civil Support, CS,美軍全稱為國防支援民事當局 Defense Support of Civil Authorities, DSCA):指在法律授權前提下,由文人政府主管機關主導與提出請求,軍隊調派人員、後勤物資與專業裝備,協助文官機關進行天然或人為災害搶救、反恐應變、人道救援、特種維安執法支援及重大暴亂平息等任務。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行動主體間的互動關係」與「權責角色」:

  1. 分析題幹關鍵特徵:題幹載明「軍隊協助文人政府機關」,代表此時行動的主導權在於「文人機關」,軍隊處於「輔助、支援」地位。
  2. 對應任務性質:救災、反恐、緝私、人道救援等任務屬於境內非傳統安全事件,非屬傳統對外作戰,國際與國內學理上統稱為「非戰爭軍事行動」(MOOTW)。
  3. 對照專業術語:軍隊以非作戰姿態支援境內民事機構的行動型態,其準則化專有名詞即為「民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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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美國在 911 恐怖攻擊以後,國會通過一系列法律強化國土安全,其中有關「監視程序」而引起廣泛批評的是哪一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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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在 2001 年九一一恐怖攻擊後,為強化反恐與國土安全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其中引發個人隱私與政府監控爭議的法律。關鍵是辨認「監視程序」與《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的關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法規與背景為準。《愛國者法》擴大執法與情報機關蒐集資訊、進行監聽及調取資料的權限,因此受到隱私權與公民自由團體廣泛批評。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關鍵詞「監視程序」切入:九一一事件後,美國反恐法律中,最常與擴大監聽、資訊蒐集及政府監控權限相連結的,就是《愛國者法》。因此選擇 B。

辨認時可區分各法的主要功能:國土安全機關整合、航空運輸安全、情報體系改革,以及反恐監控權限。題目問的是因監視程序引起廣泛批評的法律,應選反恐監控權限擴大的《愛國者法》。

選項分析

  • (A) 國土安全法:錯誤。《國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主要設立美國國土安全部,整合並重組相關政府機關,以提升國土安全與反恐工作的協調;其名稱雖與九一一後的國安改革密切相關,但不是本題所指、因監視程序引起廣泛批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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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我國災害防救應變體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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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的中央災害防救組織、計畫擬訂程序,以及各類災害的中央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災害防救法》所建構的體系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負責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擬訂該計畫;各類災害則由法律指定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主管業務。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三項資訊:組織首長、基本計畫的擬訂及核定分工、災害類別主管機關。前三者都能直接對照《災害防救法》的組織與權責規定;逐項比對後,可找出把災害主管機關寫錯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災害防救法》,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選項所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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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將「協助災害防救」增列為我國「國防目的」及「國防範圍」,並納為國軍「軍隊指揮事項」之一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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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防法》對國防目的、國防範圍及軍隊指揮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國防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14 條已將「協助災害防救」納入國防相關事項:

  • 第 2 條(國防目的):我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 第 3 條(國防範圍):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以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的事務。
  • 第 14 條(軍隊指揮事項):將災害防救的執行列為軍隊指揮事項之一。

解題方法

題幹同時提到「國防目的」、「國防範圍」及「軍隊指揮事項」,這三項法定概念分別對應《國防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14 條。找出同時涵蓋這三項規定的法律,即可判定答案為《國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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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2005 年卡崔娜颶風(Hurricane Katrina)造成空前災難,災後美國政府針對應變體系進行檢討的重點不包括哪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安全管理中**「卡崔娜颶風(Hurricane Katrina)之災後應變體系檢討與制度變革」**。主要涉及以下核心概念:

  1. 全災害途徑(All-Hazards Approach)之偏離與修正:911 事件後,美國國土安全部(DHS)高度向「反恐」傾斜,排擠了傳統天然災害防救的準備與資源配置。
  2. 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FEMA)之組織定位:2003 年 FEMA 被併入 DHS 後,失去內閣層級獨立地位與直接向總統報告的管道,造成指揮體系官僚化與救災效能不彰。後續促成美國國會通過《2006 年卡崔娜颶風後緊急管理改革法案》(Post-Katrina Emergenc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2006, PKEMRA)。
  3. 民事主導與軍事支援原則:依據《民兵團法》(Posse Comitatus Act)與防衛民政支援(Defense Support of Civil Authorities, DSCA)體制,美軍在國內災害中一貫屬於輔助支援角色,並非民事防救體系檢討的核心主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國土安全學理與制度史的記憶理解型題目。解題切入點應鎖定**「卡崔娜風災暴露出的體制病灶是『民政應變體系失能』與『資源失衡』」**:

  • 2005 年卡崔娜風災後,美國白宮調查報告《The Federal Response to Hurricane Katrina: Lessons Learned》與國會眾議院專案報告《A Failure of Initiative》的檢討主軸,均聚焦於中央民政應變機關(FEMA / DHS)與州、地方政府之間的指揮協調失靈、反恐與防災之資源競合、預算排擠與使用效率。
  • 比對各選項,逐一檢驗其是否為聯邦應變體系檢討的「核心焦點」,即可找出非屬檢討重點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國土安全部與國防部的權限劃分【非檢討重點,本題應選】
  • 說明:美國憲政與法律長期恪守「軍隊不得隨意介入國內執法與民政事物」的原則(依據《民兵團法》及相關國防授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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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我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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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沿革、組織職務,以及它與「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關係。法規與組織資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國土安全相關政策研議及業務推動,並辦理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幕僚作業。題目關鍵是分清「辦公室」與「會報」的組織定位:會報負責政策協調,辦公室則支援會報運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在考「沿革」、「主任職務」、「幕僚關係」或「內設單位」。其中,若能確認國土安全辦公室是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幕僚單位,即可直接判定 C 正確;再逐一核對其餘組織名稱及職務描述。

選項分析

(A) 其前身是「反恐怖行動及災害管控辦公室」:錯誤。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前身為「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反恐怖行動及災害管控辦公室」並非其正確前身名稱;選項多加「及災害」等字,容易與災害防救業務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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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我國立法院於 2018 年 5 月 11 日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根據該法之規定,某些單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這些受規範之對象不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的特定非公務機關範圍,以及這些機關應履行的資安管理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6 款,特定非公務機關包括:

  •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 公營事業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依同法第 16 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因此,辨認上述法定對象即可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所述的資安維護計畫與事件通報、應變義務,連結到「特定非公務機關」;再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3 條第 6 款列出的三類對象。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不在法定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錯誤選項。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是第 3 條第 6 款明列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屬於本法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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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興建防砂壩、進行國土重新規劃、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修訂建築法令、建立土石流潛勢資料等作為,是屬於「災害管理」(Disaster Management)的哪個階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災害管理通常分為減災、整備、應變、復原四個階段。題目要判斷各項措施是在災害發生前降低災害風險,還是在災害發生前做好準備、災害發生時處置,或災後重建。

減災是透過長期規劃與工程、土地及法規措施,降低災害發生的機率或可能造成的損失。整備則是預先準備人力、物資、設備、計畫與演練,以便災害發生時迅速應變。

解題方法

先看措施的目的與時間點:題目列出的防砂壩、國土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法令修訂及土石流潛勢資料建置,都是在災害發生前,藉由工程設施、空間管理、法規規範及風險資訊來減少災害風險或損害,屬於長期的風險降低措施。因此歸類為「減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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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若在臺灣地區有多少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申請「居留」之法定資格要件與投資金額門檻。

  • 法源依據:命題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現行法提醒: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仍維持「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投資」之門檻標準,規定未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且直接的「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辨識主體身分:題目所問對象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而非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2. 辨識申請類別:所申請之許可類別為「居留」(非定居或永久居留)。
  3. 對應法定金額:直接檢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明文標準,無戶籍國民在臺投資金額門檻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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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效期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九條,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外僑居留證的「效期最長」;再依身分「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對應法規中的特別規定。法條明定上限為一年,因此選擇「不得逾一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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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針對大陸配偶在臺權益,我國政府一向秉持下列何種原則,保障大陸配偶在臺就業、健康、社區參與等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對大陸配偶權益保障的政策原則:「生活從寬、身分從嚴」。

「生活從寬」是指重視大陸配偶在臺生活與融入社會的權益,例如就業、健康照護及社區參與;「身分從嚴」則是對身分取得及相關資格審查維持一定規範。題幹以就業、健康、社區參與等生活權益作為提示,對應「生活從寬」。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哪一類權益:若著重在日常生活、工作、健康或社區參與,便是「生活從寬」;若著重在居留、定居或身分取得的審查,則對應「身分從嚴」。因此,本題應選包含「生活從寬」的選項 B。

本題考的是政策原則,並非特定法條適用題;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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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為與國際人才建立聯繫,並且協助他們到臺灣工作、生活和投資,我國政府建置一個國家層級單一攬才入口網站「Contact Taiwan」。試問該網站係由政府哪一個部會負責建立與管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機關的攬才政策分工。Contact Taiwan 是國家層級的單一攬才入口網站,提供國際人才來臺工作、生活及投資等資訊與服務;依本題命題所依據的政府分工,該網站由經濟部負責建立與管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Contact Taiwan」及「國家層級單一攬才入口網站」這組關鍵資訊,辨識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即可選出正確答案。本題考的是機關職掌與政策措施的配對,不涉及計算或法條適用。

選項分析

  • (A) 國家發展委員會:錯誤。 國發會負責國家發展政策的規劃與協調;本題所問的 Contact Taiwan 建置與管理機關為經濟部。
  • **(B) 經濟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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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外國專業人才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所謂「尋職簽證」。該項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重大移民法制政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俗稱外國人才專法)中針對外國專業人才來臺求職所設計的**「尋職簽證」(Job-Seeking Visa)**制度。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規範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1 條。(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條號,本項規定現行移列於第 13 條,其停留與延長期間規範實質相同)。
  • 法源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多次入國、停留期限三個月之停留簽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尋職之必要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其延長之停留期限,最長為三個月;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數字與要件記憶型」的法規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單次停留期限」與「總停留期限」的法規架構:

  1. 核發階段(駐外館處):核發停留簽證,初次核給之停留期限最長為 3 個月。
  2. 在臺延期階段(移民署):停留期限屆滿前,若有繼續尋職必要,得申請延期一次,最長為 3 個月。
  3. 兩者加總計算:初次停留 3 個月+延期最長 3 個月=總停留期限最長 6 個月3\text{ 個月} + \text{延期最長 } 3\text{ 個月} = \text{總停留期限最長 } 6\text{ 個月}。

題目明確詢問「總停留期限最長為何」,依此公式即可迅速鎖定法定上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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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為落實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使其能順利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社會,內政部訂有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補助要點。試問下列何者非屬該要點補助之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補助要點》所列補助內容。解題重點是辨別哪些措施屬於協助新住民適應生活、促進家庭支持與多元文化的輔導方案,哪些支出不在補助項目內。

本題涉及補助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補助目的判斷:補助項目應與生活適應輔導、宣導、課程或培訓有關。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要點所列措施,找出不屬於輔導補助內容者。往返原籍國的交通費是個人旅運支出,與辦理生活適應輔導活動的補助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A) 開設種子研習班,培訓師資與志工:正確。 培訓師資及志工有助於推動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屬於相關研習與人才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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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雇主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其罰則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受聘僱外國人失聯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違反這項通報義務,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雇主違反第 56 條的通報義務,因此直接找《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的罰則即可。法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與選項 (B) 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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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為強化新移民體系並推動整體照顧輔導服務,行政院於 94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該基金於 104 年修正基金名稱,其新名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移民政策中新住民照顧輔導機制之沿革與專款基金轉型。

  1. 法源與背景:行政院為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推動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在臺生活適應與照顧輔導,依據《預算法》等相關規定自民國 94 年度起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特種基金)。
  2. 名稱變更:為消除標籤化、落實族群多元平等,並擴大照顧對象涵蓋配偶本人及其子女等整體新住民家庭,行政院於民國 104 年核定修正法規,將該基金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我國移民政策名詞的法制化變遷脈絡:

  1. 官方用語標準化:政府自民國 101 年起,政策用詞逐漸統稱跨國通婚之配偶及其二代子女為「新住民」,避免「外籍配偶」或「外配」之身分標籤與排他性。
  2. 基金名稱之確認:民國 104 年行政院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法規名稱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名稱正式定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從官方既定之法規用字即可直接判定為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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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簽證註記代碼係指申請人申請來臺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在臺生活的外籍人士某甲所持護照證件上之簽證註記代碼為 FL,試問某甲來臺的事由或身分應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訂定之「外國護照簽證註記代碼」(Visa Remark Codes)及其所代表之入國許可目的與身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申請來臺簽證時,主管機關會依其申請事由在簽證上加註代碼,持證人受「許可目的相符原則」約束,僅得從事與該代碼身分相符之活動。本題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發布之外國護照簽證註記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英文代碼的字根縮寫及其所屬之外國人身分類別:

  1. 代碼 FL 為 Foreign Labor(外籍勞工/外籍移工)的縮寫。
  2. 凡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現增訂至第 11 款)之基層藍領工作者,包括製造工、營造工、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等,其護照簽證註記代碼一律為「FL」。
  3. 題目詢問代碼為 FL 之某甲身分,對照各選項,「家庭幫傭」屬於上述外籍勞工之範疇,故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錯誤:外國留學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或各級學校,其簽證註記代碼為 FS(Foreign Student);若為來臺研習中文/華語者,其代碼則為 HS(Chines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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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收容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歷經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後建立之「三階段外國人收容制度」及人權保障機制,核心涵蓋三大法規焦點:

  1. 收容處遇性質:外國人收容係屬防止逃逸、保全強制驅逐出國執行的保全性行政處分,並非刑事自由刑,受收容人非受刑人,依法不得令其從事勞務(《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6 條)。
  2. 收容裁限與管轄權分立:
  • 暫予收容:由移民署逕行處分,最長不得逾 15 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
  • 續予收容:移民署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不得逾 45 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
  • 延長收容:移民署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不得逾 40 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1. 收容異議之救濟途徑:受收容人及其特定親屬(含兄弟姊妹)或律師,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暫予收容期間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第 1 項)。

解題方法

以「處分性質」、「審查機關」及「救濟主體與程序」三個維度切入逐項檢視:

  1. 處分性質檢視:比對行政收容與刑事執行之界線,排除違背人身自由保障之勞務強制作為。
  2. 權限歸屬比對:釐清「行政機關逕處」與「司法審查裁定」的分界點(暫予收容為行政處分,續予與延長收容始為法院裁定)。
  3. 數字與主體檢驗:核對法定最長收容天數及得聲明異議之法定親屬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受收容人除整理個人內務及分配之生活環境清潔工作外,不得令其從事其他勞務。行政收容之目的僅在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並非徒刑或勞役處分,移民署不得強制令其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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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男與乙女為合法在臺居留工作之外籍夫婦,乙女於 107 年 1 月 14 日產下一子丙。依據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國籍新生嬰兒丙應自何時起參加健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1. 核心法源: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1 項: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 第二款: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 第三款: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1. 立法背景與移民人權保障:
  •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為配合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保障兒童健康與醫療權之原則,特別增列第 3 款。
  • 修法前,外籍受雇者在臺所生新生兒須在臺居留滿 6 個月才能納保,導致新生兒在出生初期面臨疫苗接種與醫療空窗風險。修法後,只要在臺出生且合法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即不受「在臺居留滿 6 個月」之限制,且其加保效力溯自「出生之日」起算。

解題方法

  1. 鎖定受保護對象之特殊身分: 題幹主角「丙」為合法在臺居留外籍夫婦「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新生嬰兒,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特殊對象。
  2. 釐清加保時點之立法規範與行政作業:
  • 形式要件:在臺出生並辦妥登記、取得外僑居留證(居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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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我國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成為美國何種計畫的夥伴國家,凡持有我國護照的國民有資格申請加入該計畫成為會員,使得未來國人進出美國更加便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台美境管合作與重大移民便民政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我國與美國於 2016 年簽署《台美發展國際旅客快速查驗雙邊倡議聯合聲明》,並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互惠措施:

  1. 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GE):由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主辦之「受信任旅客計畫」(Trusted Traveler Programs, TTP)。經事先審查核可的會員,入境美國特定機場時可利用專屬自助機台(Kiosk)快速通關,免除一般查驗排隊程序。
  2. 台美互惠合作機制:我國成為全球第 12 個、東亞第 3 個(僅次於韓國、新加坡)加入 Global Entry 的夥伴國家;相對地,符合資格之美國公民亦得申請使用我國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實施日期」與「官方政策正式名稱」:

  1. 時間定位:題目明示「2017 年 11 月 1 日」,應直接排除 2012 年 11 月 1 日生效之美國免簽證待遇。
  2. 計畫屬性辨識:題目指出「申請加入該計畫成為會員」、「使得未來國人進出美國更加便捷」,此描述完全符合須經背景審查、繳納申請費、進行面試之預先許可「會員制」受信任旅客機制。
  3. 專有名詞對應:美國 CBP 的正式英文名稱為「Global Entry」,中華民國外交部與內政部移民署之官方標準中文譯名為「全球入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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