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4 分
為了反恐,我國也在行政院設立了國土安全辦公室。但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實際上蒙受外籍人士恐怖攻擊的可能性較低。請就社會文化面與法制管控面之面向,就我國低風險的原因提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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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從社會文化面與法制管控面,評估我國遭外籍人士發動恐怖攻擊的風險為何相對較低。作答重點是說明風險形成的背景與防制機制,並指出「低風險」不等於「沒有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土安全政策是政府整合跨部會力量,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的政策機制;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相關幕僚與協調工作。這類政策機制與移民、治安、情資及金融管制共同構成防制網絡。
本題不是要論證外籍人士具有較高犯罪傾向,也不是要把外國人或特定宗教、族群視為威脅。應以恐怖攻擊的動機、社會環境、入境管理與犯罪防制制度為分析單位。
解題方法
可按「攻擊動機是否容易形成—社會環境是否助長極端化—制度能否及早發現並阻止」的順序回答:
- 社會文化面:說明我國的國際角色與社會環境,如何降低特定組織將我國列為攻擊目標、在臺招募或形成支持網絡的誘因。
- 法制管控面:說明入境審查、居停留管理、犯罪偵查、資金管制及跨機關合作,如何降低涉恐人士入境、活動或取得資源的機會。
- 評估限制:指出恐怖主義具有跨境與突發特性,開放社會、國際交通、網路傳播等因素仍會帶來風險;制度只能降低風險,不能保證絕無事件。
社會文化面
一、國際政治角色相對有限
我國不是全球霸權國家,也不是多數國際軍事衝突的主要參與者,沒有以殖民統治、對外軍事擴張或強力輸出特定意識形態而廣泛累積敵意的歷史背景。因此,相較於某些國家,我國較不容易因其外交或軍事政策而成為國際恐怖組織優先報復的象徵性目標。
但我國仍參與國際交流,並可能因國際局勢、外交立場或特定事件而受到威脅,不能據此認定我國不會被鎖定。
二、社會開放、多元,特定意識形態衝突較少
我國保障言論與宗教自由,社會文化多元,民眾日常生活中較少因宗教、種族或特定政治意識形態而形成大規模對立。若社會成員能透過正常制度表達訴求,極端組織利用被排斥感或群體衝突進行煽動、招募的空間相對有限。
此一因素是降低風險的社會條件,不表示社會中完全沒有歧視、衝突或極端言論,也不表示任何群體天然具有或不具有恐怖風險。
三、沒有大規模本土恐怖組織及支持網絡的明顯基礎
相較於長期存在族群武裝衝突、內戰或恐怖組織活動的地區,我國在民國 109 年並無同等規模、具有持續組織動員能力的本土恐怖組織。一般而言,當地缺少穩定的組織據點、武器來源、招募網絡與社會支持基礎,會降低恐怖分子長期籌備及發動攻擊的機會。
四、對外人道援助與和平形象
我國以和平、尊重基本人權及人道援助為對外政策形象之一,較少被視為以暴力手段推動宗教或政治目標的國家。此種形象有助降低因政策引發的敵意,也有助於對外合作及取得安全情資。
第 二 題26 分
我國「新南向政策」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企業與團體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請問內政部移民署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有何相關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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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移民署如何運用移民治理與新住民政策,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作答重點不在泛論經貿合作,而在說明移民署如何把新住民及其子女的語言、文化優勢轉化為人才資源,並促進臺灣與東南亞等新南向國家的交流。
本題屬政策措施題,沒有特定公式或單一法條需要推導。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政策脈絡說明;本題並非以特定法條為考點。
解題方法
可由「人才培育」與「人員交流便利」兩個方向切入:前者包括新住民及其子女的培力、就業與數位能力;後者包括便利新南向國家人士來臺的簽證措施。答題時再以移民署的具體計畫或措施作例證,便能扣合題幹所列的「人才交流」與「區域鏈結」。
移民署相關作為
一、推動「展新計畫」,整合新住民培力措施
移民署推動「展新計畫——全方位新住民培力展能方案」,整合政府各部會資源,涵蓋語文拓能、一代就業、二代增能、多元服務及關懷協助等領域。藉由強化新住民及其子女的能力、促進社會參與,協助他們發揮語言及多元文化優勢,成為臺灣連結新南向國家的重要人才。
二、辦理新住民二代海外生活體驗
移民署推動「新南向小尖兵」等人才培力措施,鼓勵新住民子女利用寒暑假赴母親或祖父母的原生國家生活體驗、學習當地文化,並分享活動成果。
第 1 題2 分
下列哪個國土安全相關法規尚待完成立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土安全相關法規的立法狀態:要分辨哪些已經完成立法、施行,哪些仍停留在草案或待完成立法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立法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四個選項是否已有正式法律名稱及施行效力。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及傳染病防治均已有法律;「反恐怖行動法」則尚未完成立法,因此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反恐怖行動法:正確。 民國 109 年時,反恐怖行動法尚未完成立法。政府雖曾研擬並提出草案,但草案不等於已經制定公布施行的法律,因此本項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 **(B) 災害防救法:錯誤。
第 2 題2 分
為因應災害的多變,我國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生物病原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反生物恐怖攻擊指揮中心及中央緊急醫療災難應變中心整合成為下列哪一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面對生物病原與重大醫療災害時,相關指揮體系的整合機關。題幹列出四個與疫情、生物病原災害、反生物恐怖攻擊及緊急醫療災難有關的指揮中心,關鍵在辨認它們整合後的名稱。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中的「整合成為」判斷,題目問的是統合上述各指揮中心的機關,而非一般災害應變或反恐政策協調單位。依命題當年的制度脈絡,這項整合由「國家衛生指揮中心」承接,因此選項 C 正確。本題以機關名稱辨識為主,不涉及法條適用或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哪個單位統合指導、協調臺灣的情報機關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情報體系中,哪個機關負責統合指導與協調各情報機關業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制度,答案是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局是國家情報工作的統合機關,負責指導、協調相關情報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則是總統決策的諮詢機關,兩者職掌不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統合指導、協調」,辨認其詢問的是情報機關間的業務統合,而非國家安全政策諮詢,也不是個別情報機關執行的特定情報工作。依此判斷,選擇負責統合指導及協調情報工作的國家安全局。
選項分析
- (A) 國家安全會議:錯誤。 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時的諮詢機關,著重政策諮詢與決策幕僚功能,不是統合指導、協調情報機關業務的機關。
第 4 題2 分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核心任務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政策任務架構。國土安全工作以「預防、保護、應變、復原」四項為核心,涵蓋風險發生前的防範、重要設施與民眾的防護、事件發生時的處置,以及事件後的復原。
解題方法
辨認國土安全政策的四項核心任務,並檢視選項是否完整呈現這四個面向。題目問的是政策會報的核心任務,應選擇與該任務架構相符的選項,而非單一行動或其他政策工作的概括描述。
選項分析
- **(A) 預防、保護、應變、復原:正確。**完整列出國土安全工作的四項核心任務,分別對應事前防範、降低危害、事件處置及事後恢復。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對我國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描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的防護架構,包括依據文件、威脅類型、主領域數量,以及政策協調機制。關鍵基礎設施是指其功能中斷或效能降低,可能重大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的設施、系統或網路。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範架構作答,主要依據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109 年的主領域共 8 個,不是 6 個。現行指導文件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名稱改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領域分類也有調整;本題仍以命題當年的架構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種資訊:防護依據、採取的防護方式、主領域數量,以及政策決策或協調機制。辨識主領域數量最直接:109 年規劃的是八大主領域,因此宣稱「六大」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訂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作為規範依據——正確。 我國訂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作為推動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的依據。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對國際人口販運現況的描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人口販運的受害人性別分布,以及不同性別常見的剝削型態。人口販運並不只限於跨國運送人口,也包括以招募、運送、移送、窩藏或收受等方式,利用強暴、脅迫、詐欺、欺騙或濫用弱勢處境等手段,意圖使他人遭受剝削。
依國際人口販運統計,女性受害人常遭性剝削;男性受害人則較常遭強迫勞動。這是概括性統計趨勢,並不表示其他性別或其他剝削型態不存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概括性陳述與人口販運的常見統計型態:男性是否是主要受害人、和平是否促成販運、已開發國家民眾是否最受販子偏好,以及女性受害人最常遭受何種剝削。掌握「女性與性剝削、男性與強迫勞動」的常見關聯,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男性是主要人口販運受害人:錯誤。 整體人口販運受害人中,女性與女孩長期占相當比例;若依剝削型態區分,男性較常見於強迫勞動受害人,不能據此推論男性是整體人口販運的主要受害人。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描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所採的人口販運判斷要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須看:
- 剝削目的:例如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摘取器官。
- 人流處置:例如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或容留。
- 不法手段:例如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或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等。
關鍵是被害人的年齡:未滿十八歲者,不以具備不法手段為必要;滿十八歲者,則須具備剝削目的、人流處置及不法手段。
解題方法
先依年齡區分要件,再檢查選項列出的要素是否完整:
| 被害人年齡 | 必要判斷要素 |
|---|---|
| 未滿十八歲 | 剝削目的+人流處置 |
| 滿十八歲 | 剝削目的+人流處置+不法手段 |
第 8 題2 分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港澳居民來臺居留的法源、居留事由,以及「政治難民身分」與基於政治因素提供援助的區別。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港澳居民因政治因素致安全及自由有緊急危害時,得提供必要援助;但這不等於建立了正式的難民地位認定制度,也不等於可直接以「政治難民」身分申請居留。港澳居民仍須依相關法令規定的居留事由及程序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目所說的「居留事由」是否屬於港澳居民居留規範。投資居留、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有貢獻,以及依指定辦法申請,均有相應法令依據;「以政治難民身分申請居留」則混淆了緊急援助與難民身分認定,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的投資條件門檻比外國人要低:正確。 依命題當年的相關規定,港澳居民在臺投資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可依投資事由申請居留。相較之下,外國人投資居留的投資額門檻較高,因此本項敘述正確。
第 9 題2 分
下列媒介跨國婚姻行為何者是法律所允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58 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也不得刊登或散布媒合廣告;第 59 條則允許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在經移民署許可後從事媒合。
制度重點是:跨國婚姻媒合須由符合法定資格的非營利法人,在取得許可後辦理,並非一般個人或營利業者可以自行經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落入三項禁止:營業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刊登媒合廣告。再核對是否符合第 59 條所定主體與許可條件:須為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且須經移民署許可。
選項分析
(A) 可發布婚姻媒合廣告:錯誤。 依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刊登或散布廣告,因此不能以廣告招攬媒合服務。
第 10 題2 分
新住民培力發展的主要內涵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培力發展」的政策內涵,重點在於協助新住民提升就業能力、學習技能並取得技能檢定資格,以增進其經濟自主與社會參與。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以法條適用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政策對象與措施:培力發展著重提升新住民本人的能力與就業條件;若選項談的是婚姻、子女教育或購屋貸款,就不符合此題所問的主要內涵。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外國人來臺保障其基本權利的原則,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在臺灣享有基本權利的保障原則。外國人雖非本國國民,仍受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但其權利範圍與行使方式,得依權利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與本國人有所區別。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原則為準。限制基本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外國人的待遇亦不得低於一般文明標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為外國人基本權利保障的一般原則。關鍵在於區分「基本權利受保障」與「一律享有本國民眾同等社會福利」:前者是保障原則,後者則過度概括,福利資格仍須依法律及制度設計判斷。
選項分析
(A) 享有國內民眾的社會福利:錯誤。 外國人受基本權利保障,不代表當然享有與本國民眾完全相同的社會福利。社會福利的適用資格可能依居留身分、居留期間、保險資格、繳費情形及各該法規而有不同規定。因此,把外國人一概說成「享有國內民眾的社會福利」並不正確,本題依官方答案選此項。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提倡多元文化的實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多元文化」的實踐方式。多元文化重視不同族群的文化、語言、生活方式與歷史經驗,並促進彼此理解、尊重與平等參與。判斷時可看活動是否呈現或交流不同文化,以及是否增進對多元族群的認識。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活動是否以呈現、交流或理解多元族群文化為目的。潑水節、異國美食與新住民故事都能呈現不同族群的文化或經驗;「本土意識與本土族群的宣揚」則著重強化本土認同,題目將其與多元文化實踐區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舉辦潑水節:錯誤選項。 潑水節是部分東南亞社群的重要節慶。舉辦潑水節可讓民眾認識不同族群的節慶文化,促進文化交流,屬於多元文化的實踐。
第 13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的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的要件、受理機關,以及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籍法》第 6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中華民國有殊勳者,雖不具備一般歸化的居留、品行、語言及生活保障等條件,仍得申請歸化;內政部許可這類歸化時,須經行政院核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涉及的三組規定:
- 歸化條件:國民配偶是否須具備財產或專業技能等生活保障條件。
- 特殊歸化:有殊勳者能否免除一般要件,以及由何機關核准。
- 申請機關與公職限制:申請歸化不是向外交部提出;歸化者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也有年限限制。
符合《國籍法》第 6 條內容的只有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當時《國籍法》第 4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符合該條所定條件時,得申請歸化,且不須符合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的要件。
第 14 題2 分
持有工作簽證遭性剝削之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後,主要應由下列哪一機關進行安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安置分工。題幹的關鍵是被害人「持有工作簽證」:依命題當年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的分工,持工作簽證遭性剝削並經鑑別為被害人者,主要由勞動部提供安置服務。依題意,答案以官方公布的 D 為準。
涉及法規及機關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經鑑別後由哪個機關安置」,而非負責查緝、鑑別或移民身分管理的機關。再以題幹的工作簽證身分,對照當時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的機關分工,即可選出勞動部。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外國人於內政部移民署依移民法相關規定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者,最重得處以下列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外國人於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時,禁止入國期間得如何加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內政部於 109 年修正的作業規定第六點明定,外國人於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者,其依該規定第二點至第五點所定的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於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再對照《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六點,確認此情形的加重上限為「永久禁止入國」。題目問「最重得處」的處分,因此選擇永久禁止入國。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為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我國政府於民國 104 年起成立下列哪一單位,以便達到統整各項資源運用,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的目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處理新住民事務的跨部會協調機制。行政院為因應婚姻移入人口發展需求,建構友善多元文化社會,並統整各項資源、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於民國 104 年成立「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該會報由行政院層級統籌相關事務,內政部移民署擔任幕僚單位。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制度,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線索:「婚姻移入人口」、「統整各項資源」及「厚植國家人力資本優勢」。這些敘述對應行政院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的政策目的。再比對選項名稱:題目問的是 104 年成立、負責整合新住民事務的機制,因此選擇「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3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重點是區分「哪些情形屬於不良素行」與「符合什麼條件後,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辦法第 2 條列舉不良素行情形;第 3 條則規定特定情形經過一定期間或完成特定程序後,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其中,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即屬得認定無不良素行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直接符合辦法第 3 條的「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事由;若選項描述的是辦法第 2 條所列不良素行,則要再確認是否已符合第 3 條規定的消除條件與期間。尤其注意拘役執行完畢後,命題當年的規定是逾三年,不能把公益義務勞務等特定條件下的期間減短,直接當成所有案件都適用的標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因故意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屬辦法第 2 條所列的不良素行情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才符合第 3 條所定得認定無不良素行的情形;
第 18 題2 分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每次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7 條規定: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有繼續聘僱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也是五年。
這是相對於《就業服務法》一般聘僱許可期間的特別規定。題目問的是「每次最長」的聘僱許可期間,應直接適用特定專業人才的五年上限。現行法條次已修正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期間上限仍為五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身分與工作類型:雇主聘僱的是「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且從事「專業工作」。接著套用該法的特別規定,確認許可期間上限為五年。題目問單次期間,不是累計聘僱年限;
第 19 題2 分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法定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該法第 3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要分清楚「主管整部法律的機關」與「受理個別業務的機關」:本法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但聘僱許可等特定事項可能由勞動部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本法之主管機關」,直接回到該法的主管機關條文判斷,不以法名中的「僱用」推論由勞動部主管,也不以移民事務聯想到內政部。第 3 條明定國家發展委員會,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國家發展委員會:正確。 民國 109 年適用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B) 內政部:錯誤。
第 20 題2 分
以投資移民身分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必須符合下列何種申請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投資移民身分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的法定投資門檻,重點在於辨認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本國人就業人數及年限四項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相關規定,外國人投資我國營利事業,達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並創造 五人以上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得以投資移民事由申請永久居留。
解題方法
將題幹所問的「投資移民」條件拆成四個要件核對:
- 投資標的:我國營利事業。
- 投資金額: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
- 就業人數:五人以上本國人。
- 維持期間:滿三年。
四項要件均符合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在給予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為有不暫予收容之情況,得命其覓尋相關人員具保或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進行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收容替代處分之實施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的收容替代處分。題目以「指定之警察派出所」描述報告地點,和法定用語「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不同,這是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定收容替代處分包括: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以及提供可隨時聯繫的聯絡方式並配合移民署聯繫。施行細則另規定,接受訪視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的一定期間內接受訪視。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照法定措施的名稱與執行方式:
- 報告生活動態:地點是移民署指定的專勤隊。
- 限制居住:居住於指定處所。
- 接受訪視:於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訪視,期間不得超過每隔十五日。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應找出與法定內容不符的一項。
第 22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均屬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子丙在美國出生,現年剛滿五歲。試問丙若要回臺定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在臺灣設有戶籍」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及在國外出生、尚未在臺設籍的國民子女如何申請定居。
依民國 109 年《國籍法》第 2 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丙的父母都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因此丙雖在美國出生,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不過,丙在臺灣尚未設戶籍,屬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不是外國人。依命題當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的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解題方法
先判斷丙的身分,再看其定居途徑:
- 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依血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丙在國外出生且尚未在臺設籍,是無戶籍國民。
- 丙剛滿五歲,符合命題當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滿二十歲」的年齡要件。
- 此款規定的是得申請定居,沒有要求先居留或停留滿一定期間。
因此,丙可以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身分,直接申請定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入國、工作及強制出國規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雖具有我國國籍,但在入國、居留及出國程序上,仍有別於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主要法源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三種規範:持我國護照入國是否免申請許可、在臺工作是否一律免許可,以及受強制出國處分者是否須經審查會、可收容多久。題目中的「不須」「逕行」及明確天數都是判斷關鍵,應核對當年條文,而不能直接套用現行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規定,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無戶籍國民出國前,原則上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但有法定例外情形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屬於得逕行強制出國的例外情形,因此本選項正確。
第 24 題2 分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內政部應掌理事項之一為人口販運防制預防宣導與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試問此所稱之相關專業人員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對母法所稱「相關專業人員」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
一、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偵查、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之人員。 二、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勞動檢查及就業服務之人員。 三、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入出國(境)、停留、居留及庇護之人員。 四、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及衛生之人員。 五、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教育之人員。 六、就業輔導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相關專業人員」,再以命題當年施行細則所列人員範圍逐一比對選項。這是法規適用題,判斷依據是明文列舉的職務或人員身分,不宜僅因某機構或從業者可能接觸人口販運案件,就直接認定其屬於本題所稱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有關第三類外國人之聘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對「第三類外國人」的聘僱與工作許可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三類外國人,是指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規定從事工作的外國人,主要包括在臺就學的僑生、外國留學生及其他華裔學生。這類學生受聘工作,原則上須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依當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解題方法
先辨認民國 109 年法規所稱的第三類外國人,再套用其許可規定:當時第三類主要是學生身分外國人,並非免申請工作許可的類別;其工作許可最長六個月。因此,直接對照選項 A 的期間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