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設有甲因多年前出國行蹤不明,其子曾依法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之後甲突然返國證明其未死亡而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法院亦裁定撤銷。而後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該謄本上註記甲曾受死亡宣告之事,甲認為該註記造成其不利而要求撤銷被戶政事務所拒絕。問:本題戶政事務所之註記其法律性質為何?甲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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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 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之區別。
- 戶政機關在戶籍資料上所為「註記」的法律性質。
- 非行政處分之公法上爭議,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為,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之權利義務。
行政事實行為則是行政機關所為之物理或觀念上的事實行動,例如提供資訊、保存資料、製作紀錄、通知或註記等;其本身不直接形成新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戶政事務所的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序檢驗:
- 行為主體是否為行政機關。
- 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作成。
- 是否具有單方性。
- 最重要的是,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本題中,甲曾經法院裁定為死亡宣告,後又經法院裁定撤銷死亡宣告。戶政事務所將「甲曾受死亡宣告」記載於戶籍謄本,所表彰的是過去曾存在之法律事實,並非戶政事務所重新宣告甲死亡,也不是由戶政事務所創設、變更或消滅甲的身分關係。
因此,該註記僅具有資料保存、事實表彰及資訊提供功能,不直接決定甲的身分或權利義務,屬於行政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甲的死亡宣告法律效果即應依民法及相關戶籍法規處理;但「曾經受死亡宣告」本身是客觀發生過的歷史事實。撤銷死亡宣告並不當然使該歷史事實從戶籍行政資料中消失。
法律性質
戶政事務所的註記屬於行政事實行為中的「觀念表示」或「資料註記行為」。
其特徵如下:
- 註記內容是甲曾受法院死亡宣告的客觀事實。
- 戶政事務所沒有藉此重新作成死亡宣告。
- 該註記本身沒有直接創設或消滅甲的身分權利。
- 甲是否死亡、死亡宣告是否撤銷,仍以法院裁判及法律規定為依據。
故該註記不是行政程序法上所稱的行政處分,甲不能以撤銷訴訟直接請求撤銷該註記。
救濟方法
第 二 題25 分
甲以自己所有坐落於乙縣之山坡地申請參加乙縣依法辦理之民國(以下同)100 年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並經乙縣政府核准造林面積 0.5 公頃、每年獎勵金 1 萬元、獎勵期限為 20 年。甲並簽立切結書同意於獎勵期間內接受主管機關指導善加管理經營林木,使之長大成林不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願返還所有已領之獎勵金。後甲領取 100 年至 107 年之獎勵金。而乙縣之主管機關遲於 108 年 3 月 1 日進行造林檢測時,發現核准造林之林地內存有核准前自始即無法造林之水泥鋪面道路,面積約 0.04 公頃卻未自核准造林之面積內扣除,造成甲溢領獎勵金。問:乙縣政府核准甲之造林計畫,屬行政法上何種行為?乙縣政府於 110 年 4 月 10 日可否依法追繳甲溢領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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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有二:
- 判斷乙縣政府核准造林計畫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 判斷乙縣政府於民國110年4月10日追繳溢領獎勵金,是否受到行政程序法撤銷期間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行政契約,是指行政機關與人民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本案中:
- 甲提出參加造林計畫之申請;
- 乙縣政府核准造林面積、獎勵金及獎勵期間;
- 甲負有造林、管理、不得荒廢或擅自拔除等義務;
- 乙縣政府負有按年給付獎勵金之義務;
- 甲並簽立切結書,表示違約時返還已領獎勵金。
雙方互負給付及管理義務,並共同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並非單純由行政機關片面作成、人民僅受其規制的行政處分。因此,乙縣政府核准甲參加造林計畫,整體上屬於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法律關係的性質
若屬授益行政處分,乙縣政府日後欲使原核准失效,原則上須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並受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期間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
若屬行政契約,則應依契約約定及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之規定處理,不能直接套用行政處分撤銷的二年期間。
第二,判斷本案是否屬行政契約
本案不只是政府核准甲獲得一筆補助,而是:
- 甲須在二十年期間內維持造林;
- 甲須接受主管機關指導及檢查;
- 乙縣政府須按年發給獎勵金;
- 甲違反義務時負有返還獎勵金之義務。
這些內容顯示雙方具有對等且相互依存的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
第三,計算實際溢領金額
乙縣政府核准造林面積為 公頃,但其中有水泥鋪面道路 公頃,自始即無法造林,依法不應列入獎勵面積。
實際可獎勵面積為:
不應列入獎勵的比例為:
每年核發獎勵金為1萬元,因此每年溢領金額為:
甲已領取民國100年至107年,共8年,溢領總額為: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法源」的分類,以及法院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自治條例與習慣法在法源體系中的法律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憲法體制為準,行政法法源主要包括:
- 憲法及法律。
- 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條約及國際法規範。
- 地方自治法規,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習慣法。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憲法及法律見解。
判斷某一事項是否為行政法法源,重點在於其是否具有一般性、規範性,且能作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或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一般抽象規範」的性質:
- 若只是針對特定案件、特定當事人所作的個別判斷,原則上不屬於一般法源。
- 若具有一般拘束力、規範性,或依法具有解釋及統一法律適用的效力,則可作為行政法法源。
-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以及社會上長期形成並經法律秩序承認的習慣法,均可能成為行政法法源。
因此,本題應選出不具一般法源性質的「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裁判」。
選項分析
(A) 法院就個案所為之裁判
正確答案。
法院裁判原則上是針對特定案件、特定當事人所作成的個別法律判斷,其效力主要及於該案件及訴訟當事人,不具有一般抽象規範的性質。因此,單純的個案裁判並非行政法之一般法源。
我國並非採取英美法系的嚴格判例拘束原則,法院通常不因先前某一個案裁判而當然受到一般性拘束。即使裁判內容對日後類似案件具有參考價值,也不等於該裁判本身已成為具有一般規範效力的行政法法源。
須特別區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及法律所承認的特殊效力,與一般法院針對個案作成的裁判不同。
(B)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
錯誤選項。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我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重要制度。大法官解釋所形成的憲法及法律見解,對機關及人民具有一定拘束力,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大法官解釋所揭示的憲法原則
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司法院解釋所建立的「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規定」與「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由法規命令補充」之區分。
法律保留原則的判斷重點如下:
- 涉及人民權利限制、重大義務負擔或重要制度事項,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
- 法律已有一般性、原則性規範時,執行所需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
- 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規範地方特殊需求,但不得牴觸法律或中央法規。
本題四個選項均涉及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對人民活動所為之規範,關鍵在於判斷該規範是「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還是「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事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
- 若規範內容只是費率計算、實作訓練等技術性事項,通常不違反法律保留。
- 若規範直接停止人民團體機關之職權,已涉及人民團體組織運作與自治權限,須有法律明確依據。
- 若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條例得依地方需求作成較具體的管制。
因此,本題應以「規範內容的重要性」及「是否具有法律明確授權」作為判斷核心。
選項分析
(A) 規定容器回收責任業者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就其費率未以法律明文規定
錯誤。
容器回收責任業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固然涉及人民財產上負擔,但法律若已規定應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的基本義務,費率如何計算、依何種成本及回收量級距訂定,屬於高度技術性及專業性事項。
費率會隨處理成本、回收數量、物品種類及環境政策調整,若要求所有具體費率均須由法律逐項明定,反而不符行政管制的實際需要。因此,費率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未在法律中逐一寫明費率本身,並不當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費用義務的法律依據」與「具體費率的訂定」混為一談。前者須有法律依據,後者得由授權命令補充。
(B)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
錯誤。
牙醫師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健康,國家對其資格及專業能力設有較嚴格要求,具有公共利益上的正當性。對持外國學歷者要求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目的在於確認其具備實際診療能力,屬於專門職業資格考試中的專業及技術性條件。
第 3 題2 分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重點規定如下: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
- 人民就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管轄權爭議尚未決定前,如有使人民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為必要之臨時處置。
-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直接對照法條」即可判斷。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關於管轄權爭議的處理順序,再特別注意「得聲明不服」或「不得聲明不服」這類否定用語,通常是選擇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機關間發生管轄權爭議時,原則上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如果沒有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
因此,選項所述處理方式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B) 正確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的事件,如果行政機關間發生管轄權問題,可以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第 4 題2 分
警察對於違法之集會遊行進行強制驅離,該驅離行為屬於何種行政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的分類」。行政依其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的作用,大致可分為:
- 給付行政:行政機關提供金錢、物資、服務或其他利益給人民,例如社會救助、公共教育、福利服務。
- 干預行政:行政機關以公權力限制或剝奪人民的自由、權利或增加其義務,例如警察取締、行政處罰、強制執行。
- 計畫行政:行政機關就一定地域、時間或公共事務,作整體性、長期性及綜合性的規劃,例如都市計畫、交通建設計畫。
- 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以私人身分從事經濟活動,適用私法規範,例如國家採購物品、出租公有房屋、經營公營事業。
本題應以「警察驅離行為是否限制人民權利」作為判斷核心。
解題方法
警察對違法集會遊行進行強制驅離,是以公權力直接介入人民的集會、行動及現場活動,使人民不得繼續停留、聚集或表達意見。
其作用具有以下特徵:
- 行為主體是警察機關,屬於行政機關。
- 行為目的在於維持公共秩序、排除違法狀態。
- 行政機關並非提供人民利益,而是命令或強制人民停止活動、離開現場。
- 該行為直接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集會自由。
因此,這種以公權力限制人民自由、排除危害或制止違法行為的行政作用,屬於干預行政。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集會遊行之取締與解散,應依當時有效的集會遊行法及相關警察法規判斷。現行法及相關規範如有修正,並不影響本題依行政作用分類所得出的結論。
選項分析
(A) 給付行政
第 5 題2 分
按現行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
- 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是否仍得追究其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責任。
- 政務人員可受懲戒處分的種類。
- 公立學校教師年終考核是否屬於不可爭訟的內部管理措施。
- 公務人員受記大過處分後,是否得提起行政救濟。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各選項時,應掌握一項共同標準:該措施是否已對公務員、教師的身分、俸給、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具體不利影響。
若僅屬機關內部的勤務指揮或單純管理措施,通常不屬行政處分;但若已影響身分、薪資、考績、升遷或其他法律上利益,即可能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並不當然免除其任職期間的懲戒責任。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於退休或離職後,對於其在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仍得予以懲戒。此時雖然已無法再對其作成某些以現職身分為前提的處分,例如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但仍可能依法律規定作成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等處分。
因此,甲法官已退休、無法再任公務員,僅影響可選擇的懲戒種類,並不表示其退休前的違法執行職務行為完全不得追究。A選項將「不得適用部分處分」誤認為「完全不得懲戒」,故錯誤。
(B) 錯誤
政務人員所能適用的懲戒種類,與一般常任文官不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人員之懲戒,主要得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以及申誡等處分;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以常任文官職等、俸級或考核關係為前提的處分,並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第 6 題2 分
主管機關委託甲公司測量乙於河川地上違法堆置土石的面積與體積,作為罰鍰計算之依據。甲公司於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組織法上「私人參與行政」的類型,以及「行政助手」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區別。
甲公司受主管機關委託,僅從事違法堆置土石之面積、體積測量,供主管機關計算罰鍰。測量本身屬於事實上、技術性及輔助性的工作,甲公司並未取得作成行政處分、裁罰或其他公權力決定的權限。
行政助手係指私人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協助行政機關完成事實行為或技術性工作,但本身不獨立行使公權力,法律效果仍歸屬於行政機關。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行政法學理判斷。行政助手一詞主要是學理及實務上的分類,並非行政程序法中明文規定的法定組織類型。
解題方法
判斷私人在行政組織法上的地位,可依下列順序:
- 觀察私人執行的是「公權力決定」還是單純的「事實、技術性工作」。
- 判斷私人是否具有對外作成法律效果的權限。
- 確認行政處分及法律責任究竟由誰作成、負擔。
本題中:
- 甲公司只負責測量面積與體積。
- 測量結果僅作為主管機關計算罰鍰的資料。
- 罰鍰仍由主管機關依法認定及作成裁罰處分。
- 甲公司沒有自行認定違法、決定罰鍰金額或對乙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
因此,甲公司只是協助主管機關完成技術性事實行為,屬於行政助手。
選項分析
(A) 職務協助
錯誤。
職務協助通常是行政機關間的協助,例如某行政機關因欠缺設備、人力或專業能力,請求另一行政機關協助調查、蒐集資料或執行特定職務。其核心是「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公務協助。
本題的甲公司是私人公司,並非另一行政機關,因此不屬於典型的職務協助。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錯誤。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將部分公權力交由私人行使,使私人在法律授權或委託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為,例如作成行政處分、進行具有公權力效果的檢查或作成法律上拘束人民的決定。
第 7 題2 分
關於適用於公務人員申訴程序的客體,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復審」與「申訴」的客體區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 對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原則上提起復審。
- 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者,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時,再提起再申訴。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所列事項究竟屬於行政處分,還是屬於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措施。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分類:
- 具有直接法律效果,會具體決定公務人員權利義務者,通常屬於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
- 屬於長官或機關對內部人事所作的管理安排,且未直接形成具體法律效果者,屬於管理措施,適用申訴程序。
本題中,只有「將主管人員平調任非主管職務」屬於典型的人事管理措施,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退休金金額的核定:錯誤
退休金金額的核定,是機關或主管機關依相關退休法規,具體核算並決定公務人員退休金請領權利與金額,會直接影響其財產上權利,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對退休金金額核定不服,原則上應提起復審,而非申訴。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申訴程序客體。
(B) 年終考績的認定:錯誤
年終考績涉及公務人員的考績等次、俸級晉級、獎懲及相關身分上或財產上效果。考績結果一經核定,即對公務人員發生具體法律效果,通常屬於行政處分。
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從義務」及「長官命令合法性」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當時《公務員服務法》關於服從長官命令及違法命令之規定。
公務員服從義務並非對任何人的任何指示均須服從,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 發命令者須為有監督權限的長官。
- 長官須具有相關的事務管轄權及地域管轄權。
- 命令須以合法、適當的職權行使方式作成。
- 命令須基於職務上的目的。
- 受命者須為該長官的屬官,且對該命令具有合法的執行權限。
因此,本題應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從義務的成立要件。
解題方法
判斷公務員是否負有服從義務,可採「命令來源—命令形式—命令目的—受命者權限」四步驟:
- 先看長官是否對該事項具有管轄權;
- 再看命令是否依合法方式作成;
- 接著看命令是否為職務上的必要或適當目的;
- 最後確認屬官是否具有執行該命令的權限。
若命令人無管轄權、命令形式不合法、目的與職務無關,或受命屬官欠缺執行權限,即不能僅以「長官命令」為由要求服從。
選項分析
(A) 長官須有地域及事務管轄權
正確。
長官所發布的命令,必須是在其法定職權及監督範圍內。此包括:
- 事務管轄權:對該類行政事項有權處理;
- 地域管轄權:對該地區或所屬機關範圍有權指揮監督。
若長官對該事項或該地區均無管轄權,所發布的指示即非其職務上合法命令,屬官不負當然的服從義務。因此,本選項符合服從義務的成立要件。
(B) 長官命令之下達符合職權行使之方式
正確。
長官命令除須有實質上的管轄權外,也須符合職權行使的形式要求。例如命令應由有權之長官作成,並依法律或機關規定的方式下達。涉及重要事項或可能產生法律責任者,通常亦應以適當、明確的方式表示。
第 9 題2 分
關於具外部效力之抽象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之定義、訂定程序及生效要件。
依民國110年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抽象規定。因此:
- 「抽象」:規範一般、反覆發生之事項。
- 「外部效力」:直接規範人民,對人民之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
-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且授權內容、目的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 法規命令的訂定、公告與發布,須依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別檢查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屬於:
- 法規命令的成立或授權要件;
- 法規命令草案的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發布及生效程序;
- 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處理程序。
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
- 法律授權、公告、發布,涉及法規命令的合法性或生效;
- 送立法院備查,原則上屬於事後監督或備查程序,並非一般法規命令發生效力的要件。
選項分析
(A) 送立法院備查屬規範生效之要件
錯誤。
法規命令的生效,重點在於其訂定具有法律授權、內容未逾越授權範圍,並依法完成發布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法規命令通常自發布所定日期,或發布日起算一定期間後發生效力。
送立法院備查,性質上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所進行的監督或知悉程序,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法規命令一般生效要件。即使個別法律另有「送立法院備查」規定,也不當然表示該備查是所有法規命令生效的共同要件。
因此,將送立法院備查說成「規範生效之要件」,過度擴張備查的法律效果,故為錯誤敘述。
(B) 法律訂有明確授權依據時,行政機關始能訂定法規命令
正確。
第 10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兼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公務員兼職的限制,重點包括:
-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 只有在法令明文允許時,始得兼職。
- 依法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兼職通常須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
- 公務員離去本職時,原兼任之職務亦應同時免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找錯誤」題,應先掌握兼職規範的基本公式:
因此,前三個選項應特別檢查「依法兼職」與「薪酬、公費」的限制;最後再確認離職時兼職是否應一併免兼。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得依法令兼職
正確。
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須以法令有明文規定為前提。也就是說,公務員並非一律不得兼職,而是「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因此,若有法令依據,即得依法兼任。
本選項使用「依法令兼職」的表述,符合公務員兼職制度。
(B) 公務員兼職原則應得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
正確。
即使法令允許兼職,通常仍須取得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的許可,不能僅因法令有概括授權,就當然自行兼任。
第 11 題2 分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係屬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
- 法規命令之發布方式與生效要件。
-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之區別。
- 政府公報刊登與僅刊登於機關網站之法律效果。
- 「送立法院備查」是否為法規命令生效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未依法定方式發布者,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則規定,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明顯之瑕疵時,屬無效。
本題所稱「無效」,實質上是指該行政規範因欠缺法定發布程序而不生法律效力。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下列順序:
- 先確認該行為是否屬於法規命令或具有對外規範效力的行政行為。
- 若屬法規命令,檢查是否有法律授權。
- 再檢查是否依法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最後判斷其他程序,例如送立法院備查,是否屬生效要件。
本題最關鍵的判斷標準是:
其中,依法定方式發布,原則上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僅在機關官方網站公告,不能取代法定發布方式。
選項分析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授權制定法規命令,而僅刊登於官方網站
此選項為正確答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既然是「依授權制定法規命令」,表示其形式上具有法律授權。然而,法規命令除了須有法律授權外,還必須依法定方式發布。
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僅刊登於機關官方網站,並未完成法定發布程序,不能使法規命令發生對外拘束力。
因此,該法規命令屬於未依法發布,依法不生效力。依考試用語,應認為此行政行為無效。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12 題2 分
違法之行政處分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提起訴願前,即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當事人得提起何種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核心法源為民國110年《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得提起之。
行政處分若尚未執行完畢,且仍具有法律效果,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但若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已無法回復原狀,當事人已無法透過撤銷判決實際恢復權利,此時改以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為救濟方式。
本題另有「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情形,也同樣適用確認違法訴訟。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訴訟類型,可依下列順序:
- 行政處分是否仍存在並持續發生法律效果?
- 若已執行完畢,是否仍有回復原狀可能?
- 當事人所請求的是確認法律狀態、撤銷行政處分、要求作成處分,還是請求實際給付?
本題行政處分具有下列特徵:
- 已執行完畢;
- 已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因其他原因而消滅;
- 當事人欲確認該行政處分具有違法性。
因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即選項所稱的確認違法訴訟。
此類訴訟仍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也就是說,雖然行政處分已不能撤銷或回復原狀,但確認其違法,對於後續損害賠償、其他公法上請求或法律地位之判斷,仍具有實際法律意義。
選項分析
(A) 確認違法訴訟:正確
本題情形正是《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的類型:
-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
- 已無回復原狀可能,或行政處分已因其他事由消滅;
- 當事人仍有確認其違法之法律上利益。
此時無法有效透過撤銷訴訟達成救濟目的,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因此選項(A)正確。
(B) 撤銷違法訴訟:錯誤
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解釋意旨,限定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並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不涉及下列何種行政法一般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解釋所涉及的行政法一般原則,重點在於判斷「限制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及減少優惠存款金額」的合憲性審查,主要牽涉:
- 公益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
- 比例原則
- 財產權保障
釋字第 717 號解釋認為,國家為維持退休制度健全、避免退休所得過度失衡及減輕財政負擔,得以法律調整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制度,但仍須符合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解釋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判斷該措施是否違憲,而是問:依釋字第 717 號解釋意旨,該措施「不涉及」哪一項行政法一般原則。
解題時應逐一比對各原則是否為釋字第 717 號解釋的審查核心:
- 若涉及國家追求退休制度永續及公共財政健全,屬公益原則。
- 若涉及退休公務人員對既有退休待遇及優惠存款利益的信賴,屬信賴保護原則。
- 若涉及限制手段是否適當、必要及衡量後是否過度,屬比例原則。
- 平等原則則不是該號解釋針對本措施所採取的主要審查基礎。
因此,應選擇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公益原則:錯誤
退休制度涉及國家財政、世代公平及制度永續。國家為避免退休所得與現職人員薪資產生過度落差,並維持整體退休制度正常運作,具有公共利益目的。
因此,限定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及減少優惠存款金額,確實涉及公益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應掌握下列規定:
-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違反法定方式者,契約無效。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本身「無效」,該契約亦無效。但「得撤銷」與「無效」不同。
- 行政和解契約必須以當事人「互相讓步」為要件,不能僅由人民單方讓步。
- 行政契約未規定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契約無效事由」,應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契約的法定無效原因。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無效」: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 「得撤銷」: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須由有權人依法撤銷後,效力才受到影響。
選項C所述為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並非行政處分當然無效,因此不屬於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
選項分析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正確,屬於無效事由
依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因此,行政契約內容若違背公序良俗,即因違反民法第72條而無效,A為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B) 行政契約之締結未以書面為之——正確,屬於無效事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5 題2 分
某市政府與建商達成協議,建商給付一定之開發回饋金,該市政府變更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關於此協議,依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在都市計畫變更過程中,市政府與建商所締結之「開發回饋金換取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協議,是否以取得當地居民書面同意為生效或締約要件。
此類協議通常涉及行政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目的,與人民約定權利義務,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及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在法定權限與公共利益範圍內,與建商約定由建商負擔一定開發回饋,作為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的協力或負擔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並未要求市政府與建商締結此類協議前,必須取得當地居民的書面同意。因此,居民書面同意不是該協議成立、生效或締結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解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判斷居民書面同意是否為法定要件。
行政機關行使都市計畫變更權限,必須遵守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例如依法定程序擬定、公開展覽、聽取人民意見及送請相關機關審議等。但「公開參與」或「聽取意見」,與「取得當地居民書面同意」是不同概念。
除非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必取得全體或一定比例居民的書面同意,始能與開發者締結協議。題目並未指出有任何特別法明文要求居民書面同意。
第二,區分「協議有效」與「都市計畫一定必須變更」。
市政府與建商締結協議有效,並不表示市政府可以跳過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也不表示建商當然取得商業區使用資格。都市計畫變更仍須依法進行,並受都市計畫審議、公共利益及裁量合法性的限制。
本題僅問當事人間協議是否須經當地居民書面同意;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居民書面同意並非協議的法定成立或生效要件,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A) 市政府為協議前,未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不生效力
錯誤。
現行法規及命題當時的行政法院實務,並未將當地居民書面同意規定為市政府與建商締結此類協議的生效要件。未取得居民書面同意,不當然導致協議無效或不生效力。
居民仍可能透過公開展覽、陳情、意見表達或其他法定程序參與都市計畫形成,但這不等於必須先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並未發生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的判斷。所謂法律效果,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直接使人民或行政機關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
行政法上,行政行為不以行政處分為限,法規命令、行政契約及公法上意思表示等,均可能發生法律效果。反之,單純提供資訊、通知事項或傳達事實,若未直接影響權利義務,通常僅屬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不發生法律效果。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會直接造成權利義務的法律變動。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果,可依下列步驟:
- 觀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具有規範性或意思表示內容。
- 判斷該行為是否直接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公法上權利義務。
- 若僅是告知、提醒、提供資訊,且未改變人民法律地位,則屬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
依此標準,發布法規命令、訂定行政契約及主張公法上債務抵銷,均會產生法律上的規範或債務消滅效果;單純告知會議日期則不會。
選項分析
(A) 發布法規命令
錯誤。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的抽象規範。依法定程序發布後,對人民及行政機關產生一般、抽象的法律拘束力。
例如,法規命令可能規定申請資格、作業程序、義務內容或法律效果,因而直接影響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因此,發布法規命令當然會發生法律效果。
(B) 行政機關間訂定行政契約
錯誤。
行政契約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由行政機關與人民,或行政機關相互間所訂立的契約。
行政機關彼此訂定行政契約時,契約內容仍可形成或調整機關間的公法上權利義務,例如權限協力、公共任務分工、經費負擔或行政事務委託。因此,行政契約並非單純的事實聯絡,而會發生法律上的拘束效果。
第 17 題2 分
採購機關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發還未得標之廠商,機關嗣後發現該廠商有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時,依政府採購法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上「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區分:
- 裁罰性不利處分:以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具有制裁、非難及處罰目的。
- 管制性不利處分:為維護行政秩序、確保制度公平及達成行政目的,所作成的不利益處分,重點不在處罰過去的違法行為。
- 違約金:基於契約約定,於一方違約時所負擔的金錢給付。
- 行政規費:人民使用公共設施或接受特定行政服務時,依法繳納的對價性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廠商有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等情形時,機關得不予發還押標金;押標金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性質時,應依「目的及功能」切入,而非只看結果是否使廠商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益。
押標金制度的目的,在於:
- 確保投標程序公平;
- 防止廠商以不正當方式參與採購;
- 維持政府採購市場的競爭秩序;
- 確保廠商履行投標及締約相關義務。
機關嗣後發現廠商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即使押標金先前已發還,仍依政府採購法追繳。此項追繳是機關基於公權力,為維護採購制度及投標秩序所作成的不利益措施,並非以處罰廠商為主要目的。
因此,其法律性質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
選項分析
(A) 裁罰性不利處分:錯誤
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核心,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加以制裁,例如罰鍰、沒入等,具有處罰及非難性。
第 18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區別,並涉及「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
- 違反法定義務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其中,前者是對既有違反行為所作的制裁,屬於行政罰;後者則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改善義務,以間接強制方式督促其完成改善,屬於執行罰。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兩個不同階段:
- 「違反義務」:主管機關處以一次罰鍰,目的在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 「限期改善後仍不改善」:主管機關按日處罰,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將來完成改善。
行政罰的重點是「處罰過去的違反行為」;執行罰的重點則是「督促將來履行義務」。按日連續處罰雖然形式上具有金錢負擔,但其主要功能在於促使義務人改善,不是對同一違法行為反覆施加制裁。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按日連續處罰屬於執行罰。
選項分析
(A) 罰鍰部分得重複處罰
錯誤。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前段的罰鍰,是針對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作成的行政罰,原則上是就該違反行為處罰一次。
後續「按日連續處罰」並不是罰鍰部分的重複處罰,而是另一種具有行政上強制執行性質的執行罰。因此,不能將罰鍰本身理解為可以對同一違反行為反覆處罰。
(B) 按日連續處罰屬於執行罰
正確。
按日連續處罰是在義務人經限期改善後,屆期仍不履行改善義務時,為促使其完成改善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手段。
其特徵包括:
第 19 題2 分
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斷,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法院司法審查範圍的關係。
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使用「重大」、「危險」、「必要」、「公共利益」等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或價值判斷色彩的法律要件,必須由行政機關依個案事實加以解釋、涵攝及適用。
其基本原則是:
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的判斷,原則上仍受行政法院審查。
理由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屬於「法律解釋與適用」問題,而非當然屬於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基於依法行政、權力分立及有效司法救濟的要求,行政法院得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正確解釋法律、認定事實及將事實涵攝於法律要件之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行政法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區分下列兩個概念:
- 不確定法律概念:屬於法律要件的解釋與適用,行政法院原則上可以審查。
- 行政裁量:法律效果有數種合法可能時,行政機關得在法定範圍內選擇,法院通常僅審查是否有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或違反裁量目的等違法情形。
因此,不能因為法律概念抽象、不確定,就直接認為行政機關享有不受法院審查的判斷權限。行政法院原則上仍可進行實體審查,包括:
- 行政機關是否正確理解法律概念;
- 是否有充分的事實認定;
- 是否有漏未斟酌重要事項;
- 是否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 是否將不相關因素納入考量;
- 是否有判斷矛盾、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情形。
在少數特殊領域,例如考試評分、專業技術判斷、具有高度屬人性或政策性之判斷,法院可能承認行政機關具有「判斷餘地」或「判斷餘裕」,而降低審查密度。但這是例外,並不改變「原則上予以審查」的基本立場。
選項分析
(A) 原則上予以審查
正確。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原則上屬於法律解釋與適用,行政法院基於司法審查權,得審查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與一般法律原則。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人適格」及「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因此,判斷能否提起訴願,須確認:
- 是否存在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
- 該處分是否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 當事人是否具有具體、個別的法律上利害關係,而非僅有反射利益或單純經濟上不利益。
所謂「反射利益」,是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人民因附帶結果而受到的事實上利益或不利益,例如交通管制使附近商家客源減少。此種影響原則上不屬於訴願法所保障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檢驗各選項:
- 行政機關是否作成行政處分。
- 該處分的效力是否直接及於該當事人。
- 當事人主張的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還是單純的事實上、經濟上損失。
若只是因行政機關執法而間接受到營業影響,屬於反射利益,即欠缺訴願人適格,不能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A) 因興建垃圾焚化廠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而認為健康權遭受損害之當地住民
本選項可以提起訴願,故錯誤。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屬於主管機關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決定。當地住民若因該開發案可能受到生命、身體或健康權的直接影響,即具有具體的法律上利害關係。
環境保護法規不僅是公益規範,也具有保障特定範圍居民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的功能。當地住民並非僅以一般公益維護者身分主張,而是主張自身健康權受到侵害,因此具有訴願人適格。
本選項的重點在於「健康權遭受損害」及「當地住民」的結合。若只是一般民眾對環境政策表示不滿,未能指出自身權利受直接影響,則可能欠缺訴願利益;但依題目設定,應認為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B) 主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之商標,近似其已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
本選項可以提起訴願,故錯誤。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商標註冊,會使他人取得商標權,並可能造成既有商標權人的商標識別性、商譽及市場利益受到直接影響。
第 21 題2 分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有關「停止執行」的要件。基本原則是:
行政法院准許停止執行,通常須考量: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 具有急迫情事。
- 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
- 當事人具有權利保護必要。
「難於回復之損害」是以客觀上是否難以回復原狀或以金錢填補為判斷核心,不能僅以當事人主觀上覺得損害重大或難以承受為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停止執行的基本原則、損害要件、權利保護必要及急迫情事。
其中,選項B涉及「難於回復之損害」的判斷標準;選項D涉及「急迫情事」的具體內涵。這兩者是本題最容易混淆之處。
選項分析
(A) 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因此,行政訴訟採取「不停止執行」原則,當事人必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也可能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B) 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客觀上及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
錯誤,為本題答案。
「難於回復之損害」主要採客觀判斷,須衡量該損害是否難以回復原狀,或是否難以用金錢予以填補。例如,身分、資格、名譽、家庭生活或重大人身、居住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屬於難於回復之損害。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三種救濟制度:
- 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以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原告須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且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
- 停止執行:針對行政處分的執行,避免處分執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暫時維持或形成一定法律狀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99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下列順序:
- 涉及既有行政處分的效力或公法上法律關係,檢查能否提起確認訴訟。
- 涉及行政處分執行,尤其是金錢給付或罰鍰,優先判斷是否應聲請停止執行。
- 涉及尚未發生或持續中的急迫危險,判斷是否適合聲請假處分。
本題中,最關鍵的區別是:
- 停止執行:暫停既有行政處分的執行。
- 假處分:暫時維持或形成一定法律狀態,通常處理非金錢性、具有急迫性的公法爭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已離職,爭執的是影響退休金計算的原有年資及薪級。此類爭議的實質目的,在於取得或增加退休金,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問題。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當事人若可以提起其他適當訴訟,例如公法上給付訴訟,即不得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避免以確認訴訟取代真正應提起的給付訴訟。
因此,甲不得單獨就年資及薪級提起確認訴訟,而應依其具體爭議,提起適當的撤銷訴訟或公法上給付訴訟。
(B) 正確
第 23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以及《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行政訴訟的核心功能包括:
- 控制行政合法性:審查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是否符合法律。
- 保障人民權益: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行為受侵害時,得透過訴訟尋求救濟。
- 落實憲法訴訟權: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行政訴訟即是人民對行政作用尋求司法救濟的重要制度。
- 增進司法功能:由法院透過審判解決公法爭議,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合法性監督。
其中,行政訴訟的功能在於司法審查與權利救濟,並非在於促進司法機關採取「積極主動」的性格。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條對照法」:
先以《行政訴訟法》第1條的立法宗旨作為判斷基準,再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制度功能。
- 「確保行政活動合法」對應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
- 「落實人民權利維護」對應保障人民權益。
- 「實踐憲法訴訟權保障」是行政訴訟的憲法基礎。
- 「促進司法積極主動性格」並非行政訴訟的功能,且與司法審判應受法定程序及當事人主義等原則拘束的基本性質不符。
因此,選出不屬於行政訴訟功能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確保行政活動之合法——正確
行政訴訟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審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是否合法。法院可透過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等制度,對違法行政行為進行司法控制。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所稱之特別犧牲?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犧牲」與「社會義務」之區別,並結合司法院釋字對財產權限制及損失補償的見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人民財產權受到公權力限制時,若屬一般人民均應共同承擔的社會義務,原則上不生補償問題;但若限制具有下列特徵,即可能構成「特別犧牲」:
- 限制對特定少數人民發生,而非普遍適用。
- 對財產權之利用造成重大、長期或實質限制。
- 個人所受負擔已超過一般社會責任,卻由特定人民承擔公共利益所需之成本。
此時依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損失填補原則,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司法院釋字所認定的「特別犧牲」案例:
- 若土地因公共用途被長期、實質占用或限制使用,且負擔集中於特定所有權人,通常屬特別犧牲。
- 若僅是基於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都市管理所為的一般性管制,通常屬社會義務,不屬特別犧牲。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所對應的司法院解釋案例。
選項分析
(A) 公用地役關係下之既成道路,尚未徵收者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認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土地所有權人仍負有容忍一般公眾通行的義務,實質上已受到長期且重大之使用限制。
此種限制並非一般人民普遍負擔的社會義務,而是特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共通行目的承擔特殊負擔,已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建立合理補償制度,不能僅以土地尚未徵收為由,完全否定補償責任。
(B)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依法徵收前埋設之地下設施
第 25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察:
- 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法院。
- 公共設施瑕疵與被害人與有過失。
- 國家賠償訴訟中公務員身分之特定。
-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業務時之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賠償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被害人如有與有過失,得依民法第217條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 國家賠償案件原則上屬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但若與行政訴訟合併請求,並非絕對只能向民事庭提起。
- 被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國家責任可能減輕或免除。
- 請求國家賠償時,重點是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及其所屬公務員之職務行為,不以知道公務員姓名為必要。
- 強制執行業務不等同於審判或追訴職務,不能逕行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特別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這是國家賠償法的基本設計。
但是,行政訴訟法第7條允許人民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因公法上原因所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因此,國家賠償請求如與行政訴訟具有關聯,並非絕對只能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
本選項以「僅能」作為絕對表述,過度限縮訴訟途徑,故錯誤。
(B) 正確
安全圍籬屬於公共設施。若圍籬設置過低,未能發揮防止人民墜落之功能,原則上可能構成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