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移民特考四等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試說明何謂行政裁量之瑕疵,其種類為何?(15 分)
(二)下列情形屬於何種行政裁量之瑕疵,並請附理由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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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主管機關為提高財政收入之目的,對某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其所漏稅額處 5 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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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為維護市容美觀,對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市民,一律處 6,000 元最高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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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政裁量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要件具備時,於數種合法效果中選擇其一,或決定是否採取措施的權限。裁量並非不受拘束;行政機關仍須遵守法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相關法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違反此一要求,構成「裁量瑕疵」,行政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審查。
常見的裁量瑕疵如下:
- 裁量逾越:選擇的處分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例如法定罰鍰上限為 5 萬元,機關卻裁處 6 萬元。
- 裁量怠惰:法律授予裁量權,機關卻誤認沒有裁量空間,或未實際行使裁量而未作決定。
- 裁量濫用:機關雖在法定範圍內作成處分,卻違背法律授權目的,或違反比例、平等等一般法律原則。
此外,裁量基準或行政慣例不得取代個案裁量;機關若僅因一律適用固定標準而不考量個案情節,也可能構成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
解題方法
本題兩個案例都沒有超出法定罰鍰範圍,因此不屬於裁量逾越。判斷重點在於機關是否依法律目的與個案情節行使裁量:
- 先確認法律授權的目的,再比對機關實際追求的目的。
- 再看機關是否考量個案,或不問情節一律採最高額。
- 若機關為不相關目的行使裁量,屬裁量濫用;若完全不作個案衡量、機械適用固定結果,則屬裁量怠惰。
個案分析
1. 為提高財政收入,一律裁處所漏稅額 5 倍罰鍰
屬裁量濫用。
第 二 題25 分
甲向 A 市政府檢舉某海產店戶外懸掛之酒類宣傳旗幟未明顯標示「禁止酒駕」,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經 A 市政府調查後,認該旗幟之內容並非酒類之廣告或促銷,並函復甲(下稱 A 函)。甲不服,認為 A 函侵害其依菸酒管理法第 43 條享有之檢舉獎勵請求權。試問:
(一)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甲如欲請求 A 市政府發給檢舉獎勵金,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又其有無要求 A 市政府發給檢舉獎勵金之請求權?(15 分)
【參考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菸酒管理法第 43 條:「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六章所定之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稽查及取締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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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爭點:行政機關對檢舉事項所作函復的法律性質,以及檢舉人能否以行政訴訟請求獎勵金。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看機關是否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作成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若只是說明調查結果、告知機關看法,沒有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屬於觀念通知。
菸酒管理法第 43 條規定,檢舉或查獲違法者「得酌予獎勵」,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是否發給獎勵,須依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的認定決定;條文並未賦予檢舉人只要提出檢舉就必然取得獎勵金的權利。
解題方法
第一問先看 A 函的法律效果。A 市政府調查後認為旗幟不是酒類廣告或促銷,並將判斷結果函復甲。這是機關對檢舉內容及調查結果的說明;題目未指出 A 函另以行政處分方式終結甲的獎勵金請求,因此應依其實質效果判斷為觀念通知。
第二問分兩層處理:
- 先辨認甲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發給獎勵金的決定,還是直接請求給付金錢。前者原則上循課予義務訴訟;後者則須以甲具有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為前提,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再判斷菸酒管理法第 43 條是否賦予甲主觀公權利。條文明定「得酌予獎勵」,而非「應予獎勵」,且獎勵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故甲不能僅以提出檢舉為由,主張自己當然有請求獎勵金的權利。
分題詳解
(一)A 函之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須具有規制性,也就是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A 函只是表達 A 市政府對旗幟是否屬於酒類廣告或促銷的調查判斷,並回覆檢舉結果;依題示內容,函文本身沒有直接命令、禁止或設定甲的權利義務。
因此,A 函屬於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甲認為 A 函影響其獎勵金利益,並不會因此使函復本身轉變為行政處分;仍須判斷該獎勵金請求權是否確實存在。
(二)行政訴訟類型及獎勵金請求權
1. 得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 1 題2 分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者,環保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為停業或停工處分。環保機關依此規定命違反者停業,係行使下列何項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類型。行政機關在法規授權範圍內,對處分是否作成、如何認定事實,以及應採取何種處分方式,可能享有不同裁量:
- 要件裁量:法規構成要件是否成立,留有行政機關判斷空間。
- 選擇裁量:法規容許機關在數種法律效果或處分方式中選擇。
- 計畫裁量:機關制定計畫時,對計畫內容、範圍及安排所為的裁量。
- 事實裁量:此為常見分類用語,但本題情形並非在認定事實。
本題法規規定,情節重大者,環保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為停業或停工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法規把裁量留在哪裡:題幹已設定違規情節重大,並且機關已決定命違反者停業。爭點在於,機關能否在「停業」與「停工」等處分方式中作選擇。
第 2 題2 分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得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的「重新審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判決,使第三人權利受損害,而該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以致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得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要件:「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非可歸責於己」、「未參加訴訟」、「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這正是《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的情形,法條明定的救濟方式是「聲請重新審理」。
選項分析
- (A) 提起再審:錯誤。 再審之訴是對確定終局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所列再審事由聲明不服的程序。題幹描述的是因特定原因未能參與訴訟的權利受損害第三人,適用第 284 條的重新審理。
第 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六章「行政指導」的定義與基本要求。依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行政指導雖不具法律強制力,仍須受法定界限拘束:機關不得濫用指導權;相對人可以拒絕;機關也不得因相對人拒絕而對其為不利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65 條至第 167 條的相關規定現行仍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65 條定義中的「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再對照各選項。凡主張行政機關可對非其職掌事務進行行政指導者,就與法定定義不合。其餘選項則可依第 166 條、第 167 條逐一核對。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之考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考績種類,以及「平時考核」與「考績」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3 條,公務人員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第 5 條則規定,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換言之,平時考核是年終考績的評定依據,不是第 3 條所列的考績種類。
解題方法
先找《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列出的三種考績,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之考績」,因此選出不在法定種類之列的選項。要特別留意,「平時考核」雖然與考績相關,也會影響年終考績,但不因此成為一種考績。
選項分析
(A) 年終考績:錯誤。 年終考績是第 3 條明定的考績種類,指年終考核當年度任職期間的成績。
第 5 題2 分
行政機關將其業務委託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執行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受託機關於委託範圍內行使該權限,並依委託法規及公告內容對外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委託及受託機關的關係,另須符合相關組織法規及委託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權限委託的要件,尤其辨別「委託是否須受託機關同意」與「處分機關如何認定」。權限委託依法規並公告後,受託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限;因此,無須另以雙方約定決定行政處分的處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甲、乙二行政機關依法規就同一違規事件皆有管轄權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方式。當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時,先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若無法分辨受理先後,先由各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另規定,管轄確定前,機關於必要情形時應為必要的職務行為,並通知其他機關。現行法已修正第 13、14 條,增加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的處理方式等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屬於「同一事件、數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再將各選項與條文的處理順序比對:
受理在先 → 無法分辨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 → 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條文沒有以「距離違規地點遠近」決定管轄的規則,因此 (B)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的處分種類、處分併用、裁量因素及懲戒時效。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等;其中「免除職務」與「撤職」的法律效果不同,懲戒時效也須依處分種類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敘述所指的制度,再對照當年法條:
- 看裁量時是否須考慮受懲戒人取得的利益。
- 看懲戒處分能否併用。
- 看法律對各處分是否設有懲戒時效。
- 區分「免除職務」與「撤職」的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懲戒處分應審酌一切情狀,並將「行為人所獲之利益」列為處分輕重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此,不能說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利益。
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遭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未獲救濟,依法得為下列何種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後,還能循何種司法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會使公務人員喪失身分,屬可循行政訴訟救濟的處分。因此,復審未獲救濟後,應向有管轄權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相關決定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已走到哪一個救濟階段:公務人員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且復審未獲救濟。接著判斷復審決定之後的途徑;依當年制度,下一步是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再走一般訴願程序或另提一次復審。
選項分析
(A) 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錯誤。 本題處分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程序救濟;復審後的法定途徑是行政訴訟,並非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
第 9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設定與廢止。公物是供公眾直接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物。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屬於行政處分中的「對物一般處分」;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人,仍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
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第 110 條第 1 項則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物設定、廢止的法律性質:兩者屬對物一般處分,得以行政處分方式作成;既是行政處分,符合要件時就可能成為行政爭訟標的。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混淆了公物的「廢止」與「徵收」:廢止是使物喪失公物地位,徵收則是國家依法取得私人財產,兩者功能不同。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原處分機關如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的撤銷除斥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機關須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撤銷權有行使期間限制,起算點是有權撤銷機關實際知悉撤銷原因之時。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用語「知有撤銷原因」:這要求機關已確實知道撤銷原因,而不是僅有機會知道、按理應該知道,或經調查即可知道。因此,起算點應以有權撤銷機關實際知悉為準,選擇用語最符合此標準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人民因信賴該處分而受有財產上損失時,請求補償的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2 項,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補償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解題方法
先定位《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2 項的消滅期間,再分別核對兩個起算點與期間:
- 自行政機關告知補償事由時起:2 年。
- 自處分撤銷時起:5 年。
兩項期間均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各年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的法律性質。命題焦點是:這項計畫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直接影響特定錄取人員權益的行政處分,還是供機關內部遵循的行政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各年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係針對該年度考試錄取人員所作成,並會影響其訓練及後續任用等法律地位,性質為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性質時,先看規範對象與法律效果:
- 規範對象:計畫適用於特定年度考試錄取人員,並非一般、抽象地適用於所有人。
- 法律效果:計畫對錄取人員的訓練及其權益具有直接影響。
- 結論:符合行政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特徵,選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法規命令:錯誤。 法規命令通常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範。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行政機關所作「一般處分」與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也包括以一般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為相對人的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行使公權力,且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古蹟指定、集會解散命令及街道名稱變更公告,均針對具體事項作成並直接影響外部法律關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依本題官方答案採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的分類,屬法規性質,而非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古蹟之指定:屬行政處分。 指定特定標的為古蹟,會使其承受法定保存、管理等公法上義務,直接影響權利義務,屬對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
第 1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其效力不受影響?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書面行政處分的法定記載事項、處分何時生效,以及瑕疵是否會使處分無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主旨、事實與理由、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等事項。不過,未記載救濟途徑,不等於行政處分本身無效;法律對此另有救濟期間的保障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情形屬於哪一類:
- 影響處分生效時間的情形;
- 可能構成重大明顯瑕疵、使處分無效的情形;
- 不影響處分效力,但會影響救濟期間的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發生效力。第 111 條則列出無效行政處分的情形,包括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以及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至於漏未告知救濟方法、期間或受理機關,法律另以第 98 條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選項分析
(A) 未合法送達:錯誤。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須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才依送達內容發生效力。
第 15 題2 分
主管機關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附加開發單位須於基地周邊一定範圍內進行環境監測及綠美化之附款。此附款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得在行政處分上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負擔是行政機關對受益人課予一項獨立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受益人仍可取得行政處分的利益,但須履行該義務。本題環評審查結論通過,同時要求開發單位在基地周邊進行環境監測及綠美化,屬於要求其履行的積極義務,故為負擔。
解題方法
辨認附款時,先看行政處分的效力是否被「是否履行義務」牽動:
- 若處分效力仍然發生,只是受處分人另須履行義務,屬負擔。
- 若某種將來不確定事實決定處分效力是否發生或消滅,才是條件。
題目寫的是「通過審查結論,附加開發單位須……進行環境監測及綠美化」,重點在課予開發單位後續作為義務,沒有把審查結論的效力繫於這些義務是否履行。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時,若其行為主要在實施事實上的措施或提供服務,且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屬行政事實行為;若其意思表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則屬行政法律行為。行政機關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通常是行政處分。
本題依法規與概念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重點是「實際執行措施」,還是「對外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巡邏、設置設備及無拘束力的資訊提供,均以事實活動為主;查封不動產的執行命令則會對不動產及相關人的法律地位發生效果,因此不屬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警車繞行管轄區域之巡邏:屬行政事實行為。 警車巡邏是警察機關實際執行維護治安、預防犯罪的活動。巡邏本身並未直接對特定人民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故屬行政事實行為。
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後如何重行起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 131 條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者,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時效重行起算。若該處分嗣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解題方法
先比對行政機關與人民各自適用的時效期間,再區分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最後檢查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及重行起算的時點。題目所問是「何者正確」,關鍵在於不要把「時效完成」誤認為僅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也不要混淆「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與「行政處分失效」兩個時點。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甲欲搭乘臺鐵火車,因月台積水而跌倒受傷;上車之後,該列車誤點超過 1 小時。甲擬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請求賠償,有關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與人民發生的法律關係,應依其行為性質與所適用的法律規範,分別判斷屬公法或私法關係;不能只因相對人是政府機關,就把所有爭議一概認定為公法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制度,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鐵路運輸時,須區分不同業務:
- 月台安全與旅客人身安全維護,屬公共設施管理及公權力作用範疇。因月台積水致旅客受傷所生的國家賠償請求,屬公法關係,適用國家賠償法。
- 旅客搭乘火車的運送關係,源自旅客購票乘車所成立的運送契約。列車誤點所生的賠償或退費爭議,屬私法上的契約關係。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兩個事故分開,依法律關係的來源判斷:
- 甲因月台積水跌倒受傷,爭點是鐵路管理機關是否因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而負國家賠償責任,屬公法關係。
- 甲上車後列車誤點超過一小時,爭點是運送契約及相關乘車規定如何處理,屬私法關係。
第 19 題2 分
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送達對象與特殊送達方式。判斷時要分清楚三類規定:法人應向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有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的程序代理人時,原則上應向代理人送達;對駐外人員或有治外法權者送達,則依特別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述的受送達人身分,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71 條、第 87 條及第 90 條:
- 公司屬法人,原則上向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代表人有數人時,可只向其中一人送達。
- 程序代理人的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時,原則上應向代理人送達。
- 駐外人員應囑託外交部送達;對有治外法權者的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則是「得」囑託外交部。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71 條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2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參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參加制度。訴願參加是指訴願繫屬中,訴願決定可能影響訴願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時,讓該第三人加入程序,以保障其程序參與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28 條,訴願決定可能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該第三人也得自行申請參加。依同法第 29 條,訴願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訴願代理人至多不得逾 3 人。依同法第 67 條,訴願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用語與要件,特別留意「應」或「得」、「利害關係相同」或「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受影響」,以及代理人人數上限。選項若改動法條的主體、要件或法律效果,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甲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0 條:訴願逾法定期間而不受理時,原行政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處置。原處分違法時,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處理撤銷;原處分不當時,則得依職權變更。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分成兩種情形判斷:
- 處分不當:依《訴願法》第 80 條,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變更。
- 處分違法: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但須進一步檢查《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所定限制,包括信賴保護及撤銷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因此,選項若把「有信賴利益」或「公益有重大危害」說成一律禁止撤銷,便要檢查是否省略了法定例外或限制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法》第 80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顯屬不當者,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另為處分。選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變更,符合規定。
第 22 題2 分
有關訴願制度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制度的功能。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的行政救濟程序。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訴願審查範圍包括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其主要功能在於維護人民權益、督促行政權依法行使,並提升行政措施的妥當性。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描述的是訴願制度的功能,還是行政法院的功能。訴願由行政體系內的機關審查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則透過行政訴訟行使司法審判權。訴願制度不以制衡行政法院為目的,因此可據此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土地管轄,重點是一般管轄原則與特別管轄規定:
- 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定行政法院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以被告所在地為一般管轄基準;被告是機關時,原則上由其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 行政訴訟法第 14 條規定,因不動產涉訟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 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之 2 對公法上保險事件設有特別管轄:原告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得由其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高等行政法院轄區為準。現行行政法院組織及轄區制度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應到管轄規則:A 看管轄判斷時點;B 看被告機關所在地及轄區;C 看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D 看公法上保險事件的特別管轄。逐一核對後,找出與法條或轄區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正確之行政訴訟被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被告適格,重點在於依事件類型及行政機關變動情形,確認應以何者作為訴訟被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行政訴訟以訴願決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第 25 條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受託事件涉訟時,以該團體為被告;第 26 條則規定,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
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若不服復審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保訓會是作成復審決定的機關,並非因此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列情形:受託行使公權力、一般訴願程序、機關改組,以及公務人員復審程序。前三者分別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第 24 條及第 26 條;復審案件則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特別規定,不能直接把駁回復審的保訓會當作被告。
第 25 題2 分
關於公法與私法區別之學說,下列何者最適合說明「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具有公法性質,與依個人意願參加之私法上保險契約有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區別的「權力說」。權力說著眼於法律關係是否具有公權力的上下隸屬性:國家以公權力單方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或人民依法受其拘束,通常具有公法性質;當事人地位平等、基於意思合致成立的關係,通常屬私法關係。
強制性社會保險依法納保,人民不能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保險條件與權利義務主要由法律規定,具有公權力介入及強制性,因而不同於依個人意願締結的商業保險契約。司法院釋字第466號、第524號解釋亦涉及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公法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及學說為準;題目考的是學說辨識,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強制性」與「依個人意願參加」兩組對比。前者呈現依法強制參加、公權力介入;後者呈現當事人依自由意思締約。題目要找的是能以強制、權力介入說明公私法差別的學說,因此選「權力說」。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