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力資源運用之最終目的在增進政府效率與效能。試闡述它應該有哪些運用的原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出自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人事行政類科)《現行考銓制度》第一題,為經典的「公務人力資源管理(Publ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HRM)與考銓法制整合」之學理申論題。

  1. 核心概念與學理基礎:
  • 公共治理宗旨:現代政府人力運用的終極目標在於達成「3E/4E 指標」(經濟 Economy、效率 Efficiency、效能 Effectiveness、衡平 Equity)。題幹明確指出「增進政府效率與效能」,效率著重於投入與產出之比率(doing things right),效能著重於施政目標達成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實現(doing the right things)。
  •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SHRM):文官體系由傳統消極防弊的「人事管理」轉向積極興利的「人力資源管理」,其運用原則涵蓋人力規劃、進用、培育、激勵、考核、配置至倫理保障等完整生命週期。
  1. 法制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考銓體系之核心法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員服務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 (註:現行法規中《公務人員陞遷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強化功績拔擢機制,《公務員服務法》亦於民國 111 年通盤修正工時與兼職規定,但本題論述以民國 107 年制度架構與考銓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學理與制度整合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把握「兩大軸線、四大構面、三段架構」:

  1. 破題軸線(效率 vs. 效能): 破題時必須正面呼應題幹「效率與效能」的前提。效率導向對應的是「成本控制、精簡彈性、作業迅速」;效能導向對應的是「適才適所、功績激勵、專業發展與公共價值」。
  2. 論述構面(人力資源生命週期): 人力運用原則不能單點發揮,必須從「進用配置(選、用)」、「考核激勵(留、汰)」、「培力發展(育)」到「制度倫理(防)」全面鋪陳,兼具學理概念與現行考銓法條之呼應,方能取得高分。
  3. 篇幅架構規劃:
  • 前言:點明文官為施政之本,闡述由傳統人事管制走向策略性人力資源運用的時代意涵,連結效率與效能之宗旨。
  • 本論:開展為七大運用原則,每項原則均包含「學理意涵」與「考銓法制實踐」。
  • 結語:綜合總結各原則之連帶綜效,強調人盡其才以建構廉能政府。

選項分析(申論題評分重點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但於國家考試申論閱卷標準中,各論述層次的取分比重與評閱重點如下:

  1. 適才適所原則(必備核心點):
  • 評分標準:須闡述職能與職務之契合度(Person-Job Fit)。若僅寫「專才專用」而未連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品德、才能與職務配合)或職系職組劃分機制,評分僅屬中等;兼論職位分類與學用落差之縮減方屬完整。
  1. 功績與公平公開原則(文官制度基石):
  • 評分標準:功績制(Merit System)為考銓體制靈魂,須闡述公開競爭考試、無私用人,結合《公務人員陞遷法》與憲法第 85 條公平考試原則。
  1. 精實員額與彈性配置原則(直接扣緊「效率」):
  • 評分標準:考生最容易遺漏「員額管制與非典型人力」之面向。須點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總量管制、業務消長調整及人力彈性進用,以呼應公帑節約與精簡效率。
  1. 績效激勵與汰弱留強原則(直接扣緊「效能」):
  • 評分標準:說明考績制度不可流於齊頭式平等與輪流打甲,須具備辨別力,連結升遷、考績獎金等外在誘因與成就感等內在誘因。
  1. 職能培育與持續發展原則(人力資本觀點):
  • 評分標準:公務人力非單純成本消耗,而是可增值之「人力資本」,須帶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與終身學習。
  1. 依法行政與行政中立原則(公共性與公信力維護):
  • 評分標準:政府效能必須建立在合法性與全民信任上,須論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廉政規範。
  1. 多元代表性與權益保障原則(原住民族特考關鍵加分點):
  • 評分標準:於原住民特考中,論及多元弱勢代表性、性別主流化與工作權益保障(如《公務人員保障法》),極具答題情境切合度。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構思架構: 運用「任、遷、考、育、俸、保、倫」考銓七字訣化為運用原則:
  • 任用 →\rightarrow 適才適所、功績公平、彈性進用。
  • 陞遷與考核 →\rightarrow 績效激勵、獎優汰劣。
  • 培育 →\rightarrow 人力資本累積、終身培訓。
  • 俸給與保障 →\rightarrow 權益維護、友善職場。
  • 倫理 →\rightarrow 行政中立、依法行政。
  1. 常見陷阱與盲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任用方式中的「折衷制」,被認為可以減少內陞與外補兩制之短,並取兩制之長。試問:其運用的方法通常有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人事行政學與考銓制度中「公務人員來源途徑」(任用方式)的學理分類與實務運作,特別是「內陞制」(Promotion from within)與「外補制」(Open recruitment)之優劣調和——即「折衷制」(Mixed/Compromise system)的具體運用機制。

  1. 學理觀念:
  • 內陞制:出缺職位專由機關內部現職人員陞任。優點在於激勵工作士氣、維持政策連續性、人員熟悉組織環境;缺點在於易造成「近親繁殖」(Inbreeding)、人才視野狹隘、引發內部派系競爭。
  • 外補制:出缺職位公開對外招募競爭。優點在於注入新血、促進組織創新、廣攬外部專才;缺點在於打擊現職同仁升遷期望、挫傷士氣、新進人員需較長適應期。
  • 折衷制:兼採內陞與外補兩者之長,並規避其弊,視組織需要、職位性質及人力狀況彈性交替運用。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與考試初任規範)。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揭櫫「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及第 5 條(規範內部陞遷序列與得辦理公開甄選之情形)。
  •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放寬免經甄審標準並強化機關用人彈性,但本題論述基礎仍以命題當年之法制與人事管理通論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人事管理學理結合法制實務」之申論題型。解題應採取「核心概念界定 →\rightarrow 具體運用方法(學理分類體系) →\rightarrow 結合我國實務機制」的演繹論述法:

  1. 破題:精要點出折衷制的理論初衷,即破除閉鎖體系之僵化與開放體系之動盪,追求「激勵現職」與「注入活水」的平衡點。
  2. 本論主體(關鍵作答焦點):將抽象的「折衷」化為具體可行的管理工具與制度設計。學理上通常從以下五個維度展開:
  • 按職等層級劃分(分層法)
  • 按職務性質劃分(分質法)
  • 按名額比例劃分(配額法)
  • 按甄拔順序劃分(先後法)
  • 按資格全面競爭(同場競技法)
  1. 結語:援引我國考銓制度實踐(如高普初等考試進用基層、中高階依法內陞、特殊專才外補)相互印證,展現理論與法規融會貫通的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個別選項。茲就考生在組織申論作答時,極易混淆或漏失之核心論點進行深度剖析:

  • 「單純依長官主觀裁量任用」不可列為折衷方法:折衷制並非賦予長官毫無準則的自由進用權,必須具備客觀的法規標準(如比例、順序或層級規範),否則易淪為分贓制或私人恩惠,悖離功績制精神。
  • 「將內陞與外補完全切割」非折衷本意:若僅孤立看待考試錄取(外補)與機關陞遷(內陞),未建立動態交流機制,則不具備折衷調和之功能;必須在出缺甄補之決策路徑中建立銜接管道(例如內陞無適當人選再行外補)。
  • 「同場競爭法」之可行性界定:外補與內陞人員同台評比時,指標設計必須兼顧內部同仁的「資績年資」與外部人員的「專業筆試/外在成就」,方符合折衷制講求實質公平之精神。

解題技巧

  1. 聯想記憶口訣:「層、質、比、序、競」
  • 層(層級):高低不同。
  • 質(性質):專業通才不同。
  • 比(比例):配額多寡不同。
  • 序(順序):先內後外或先外後內。
  • 競(競爭):內外同時同場甄選。
  1. 答題常見陷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張先生於某大學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獲正額錄取。但張先生仍想要繼續完成學業,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請問:有哪些可能事由,讓他得以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還有哪些其他相關的規定,是他必須注意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與「申請補訓」之法制規範,主要法源依據包括: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明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法定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時,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規範保留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後,申請「補訓」之期限、程序及逾期喪失錄取資格之法律效果。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5 條及相關作業要點:規範保留申請之受理機關、檢附事證、申請時限等行政作業細節。

現行法已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於民國 112 年 12 月修正公布、113 年施行,已正式刪除「進修碩士學位」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僅保留進修博士學位),但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有效法規進行解析與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雙問型」申論題,切入重點如下:

  1. 第一問: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
  • 審題時應注意,張先生的情境是「進修碩士學位期間考取高考」,最直接對應的事由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第 2 款之「進修碩士學位」。
  • 作答時除了精準闡述「進修碩士學位」之要件與年限外,亦應將考試法第 4 條所定之其他各款法定保留事由(服兵役、進修博士、疾病懷孕等不可歸責事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完整羅列,展現對法條整體體系的掌握度。
  1. 第二問:其他必須注意的相關規定
  • 審視錄取人員在保留制度中的權利義務歷程,依時間序列開展注意事項:
  • 事前資格與對象限制:限於「正額錄取人員」,增額錄取人員不得申請保留。
  • 申請程序與機關:應檢具事證,向專責機關「保訓會」提出申請,並注意申請時效。
  • 事後之補訓義務: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必須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 逾期之法效責任:逾期未申請補訓或未依規定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與核心要件解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針對題幹所涉之法條構成要件與實務關鍵概念,逐項剖析如下:

  1. 進修碩士學位之保留要件(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第 2 款)
  • 學校範圍:須為公立、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 保留期限:進修碩士學位之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則不得逾「三年」)。
  • 起算時點:保留期限通常自榜示日或事由發生日起算,若張先生修業年限尚長,二年屆滿即不得再以進修碩士為由繼續展延。
  1. 其他法定保留事由之衡平考量
  • 服兵役(第 1 款):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若張先生在學期間亦面臨兵役問題,役期與就學事由需分別判斷。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第 3 款):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第 4 款):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避免雙重受惠)。
  1. 申請資格之排他性(正額 vs. 增額)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保障之主體嚴格限定於「正額錄取人員」。題幹特別強調張先生「獲正額錄取」,符合申請主體資格;若為增額錄取人員,則依法無保留錄取資格之適用,僅能依規定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1. 事後申請補訓之法定期限(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4 項)
  • 三個月不變期間:張先生於保留期限屆滿後,或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例如提前取得學位或中途退學),必須於「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試從「功績原則」、「社會公平與代表性」及「多樣性」三項價值,闡述現代政府中之平等就業機會政策與弱勢優先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行政學與考銓制度科際整合題」,測驗考生能否將公共行政核心價值(功績、代表性、多樣性)與文官取才、考選法制及平權政策緊密結合。核心概念與法源涵蓋:

  1. 三大核心行政價值:
  • 功績原則(Merit Principle):強調「能力導向」(Merit-based)與「擇優任用」,摒除黨派酬庸與非工作相關因素(如種族、性別、階級),保障公開競爭與考試權。
  • 社會公平與代表性(Social Equity & Representativeness):源於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之「差異原則」與金斯利(J. Donald Kingsley)、克里斯洛夫(Samuel Krislov)之「代表性官僚(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理論,主張公務人力結構應反映母體人口組成,兼顧被動代表性(人口結構相稱)與主動代表性(維護所屬群體利益)。
  • 多樣性(Workforce Diversity):由被動的「反歧視」提升為積極的「差異管理」(Managing Diversity),將不同族群、性別、文化背景視為組織資源,以提升政策回應性、創新力與民主正當性。
  1. 兩大政策工具之區辨:
  • 平等就業機會政策(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EEO):追求「程序平等/形式平等」,禁止在甄補、升遷、薪資等面向存在任何歧視,採取「盲目性」(Color-blind)標準。
  • 弱勢優先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 Preferential Policies):追求「實質平等/結果平等」,針對歷史上遭受結構性壓迫的弱勢群體,採取特別保障名額、專案特考、加分優惠或優先進用等具體補償措施。
  1. 法制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保障)。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第 7 項、第 12 項(國家對婦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之保障與扶助)。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4 條(特種考試之舉辦)。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第 5 條(政府機關定額進用原住民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公立機關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 (註: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原住民族特考相關應考資格規範於後續年度有所調整,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以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從三項價值闡述兩項政策」,最嚴謹且易獲高分的策略為​「三價值交織雙政策的矩陣論述法」:

  1. 破題構思:指出現代政府文官制度已由傳統「狹義功績競爭」邁向兼顧「民主正當性」與「社會公義」的多元價值平衡架構。
  2. 本論鋪陳(分立三主軸,各融會兩政策):
  • 功績原則視角:論述 EEO 是功績原則的完全體現(掃除障礙、同軌競爭);而弱勢優先措施看似衝擊「形式功績」,實則是對傳統以優勢主流文化為主之考試評量工具的「實質功績再定義」(包容性功績)。
  • 社會公平與代表性視角:論述 EEO 保障形式上的程序正義;弱勢優先措施則追求羅爾斯實質正義與代表性官僚體制的建立,將補償正義(Compensatory Justice)與人口鏡像轉換為主動的政策利益代言。
  • 多樣性視角:論述 EEO 提供多元族群進入公務體系的基礎大門;弱勢優先措施則主動引進異質文化經驗,提升官僚組織的文化回應力(Cultural Competence)與公共服務韌性。
  1. 回扣我國法制實踐:以公務人員原住民族特考、身心障礙特考及定額進用規定為實例,強化考銓制度實務連結度。

選項分析(申論題點/價值架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題幹各子項要求與價值辯證拆解如下:

  1. 「功績原則」與兩項措施之辯證關係:
  • 對平等就業機會政策(EEO):兩者完全相容且互為表裡。功績原則核心在於排除非專業人身因素,EEO 嚴禁性別、種族、身障等歧視,確保「有能者得其位」之開放競爭基礎。
  • 對弱勢優先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傳統形式功績主義批評弱勢優先措施可能造成「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或降低取才水準;現代功績主義則認為,標準化筆試常帶有主流社經文化的測驗偏差,弱勢優先措施是打破結構性不平等的校正機制,落實更廣義的實質功績。
  1. 「社會公平與代表性」與兩項措施之辯證關係:
  • 對平等就業機會政策(EEO):落實形式平等的「起跑點平等」,確保弱勢者不被體制主動排擠,此為達成被動代表性的初階前提。
  • 對弱勢優先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單靠 EEO 無法消弭長期歷史累積之資源落差,弱勢優先措施透過定額保障與專屬考試,確保文官人口比例實質反映社會組成,進一步促進公務人員在決策過程中為原民、身障者等群體爭取福祉(從被動代表性躍升為主動代表性)。
  1. 「多樣性」與兩項措施之辯證關係:
  • 對平等就業機會政策(EEO):掃除體制內的微歧視(Micro-discrimination)與晉升天花板,為職場多樣性創造包容環境。
  • 對弱勢優先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多樣性管理視人力差異為資產而非負擔。弱勢優先措施不僅是福利給予,更是策略性引進不同社群視角,避免官僚「團體盲思」(Groupthink),強化政府面對多元社會問題之決策韌性與文化同理心。

解題技巧

  1. 避免陷入「零和對立」的常見陷阱:
  • 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將「功績原則」與「弱勢優先措施」寫成完全對立、無法妥協的兩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