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在何種情況時適用?並從都市整體發展的角度可達到哪些成效?試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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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土地利用概要》與《土地法規》之高度重疊核心考題,測驗考生對於台灣最重要之土地整體開發手段——「市地重劃」之全盤掌握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包含:

  1. 定義界定:《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土地利用學理對市地重劃本質之詮釋(交換分合、受益負擔、公私合產)。
  2. 法定適用時機:《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明定之各款得報准辦理重劃之實體要件,配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之選定原則。現行法規對重劃區選定與舉辦之程序要件雖更趨嚴謹(例如強化聽證與資訊公開),但其實體適用時機之法條要件架構維持一致。
  3. 都市發展成效:連結「土地利用規劃」、「都市經濟學」與「公共財政」視角,探討重劃在形塑都市機能、無償取得公共設施、健全地籍與落實漲價歸公上之綜合成效。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型,應採「三段式破題」,依序緊扣題目三大問點展開:

  1. 定義層次:不應僅作單純口語描述,須從「法律關係」、「技術手段(交換分合)」、「負擔機制(抵費地與公設負擔)」及「最終目的」四維度切入,展現專業術語精確度。
  2. 適用情況:以《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法定五款為骨幹作條列說明,並結合都市土地之實務現況(如新市區開發、舊市區更新窳陋、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困境)。
  3. 都市整體發展成效:切忌流水帳,應自「土地利用效益」、「公共工程與環境品質」、「公共財政負擔」、「地籍產權秩序」及「社會公平分配」等五大巨觀面向分點論述,展現補教申論之寬度與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無選項之辨析。考生在應試時,須針對題目三大子題進行配分與層次拆解:

  • 子題一(何謂市地重劃):約占 25% 分數。關鍵在於清楚點出「交換分合」、「公共設施費用負擔(抵費地)」與「分配回原位次」之本質。
  • 子題二(適用情況):約占 35% 分數。必須精準背誦《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之法定適用地區,不可憑空想像或僅寫通俗常識。
  • 子題三(都市發展成效):約占 40% 分數。評分關鍵在於能否拉高格局至「都市整體發展」政策高度,而非單純寫地主發財或地價上漲。

解題技巧

  1. 區辨相近概念,嚴防陷阱:市地重劃的核心技術是「交換分合、原位次分配」,絕不可誤寫為「由政府發給補償費收回所有產權」或與「區段徵收」之「發給抵價地」混淆。
  2. 法定條件口訣化: 《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之適用時機,可精簡口訣記憶為:「新設、舊區、遲緩公地高、農村、其他」。
  3. 關鍵專業詞彙務必精確出現:十項公共設施用地、抵費地、交換分合、臨路方整、節省政府財政支出、地利共享。

【答案】

壹、市地重劃之意義

所謂「市地重劃」,係指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界址曲折、未面臨道路或未達建築規模之土地,在維持原所有權人實質權利原則下,予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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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配置,應符合地方居民生活需求,其土地保留尤為關鍵。請說明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用地的定義。又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說明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哪些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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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體系中「公共設施」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核心法制概念、實務取得手段與土地政策課題。涉及重點包括:

  1. 公共設施用地之法律意涵與法定類別(《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
  2.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條定義(《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內政部函釋要件與司法院釋字第 336 號解釋意旨。
  3. 取得方式之法定途徑(《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之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實務配套手段(協議價購、公地撥用、容積移轉、聯合開發、捐贈與抵稅)。
  4. 現行課題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與補償)、政府財政負擔、少子化與都市變遷導致計畫失真、解編檢討機制(專案通盤檢討、跨區市地重劃)推動之困境。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主要條文迄今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四等考試標準之「多合一申論題」,題旨包含四個層次分明之子題。解題架構宜採四段式論述,層層遞進:

  1. 第一子題(定義):引述《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點出實質機能定義(滿足生產、生活、生態及公共安全),並列舉三款法定用地類型。
  2. 第二子題(保留地意涵):區分「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差別,點出「劃設為公設用地+尚未取得開闢+保留將來取得」三大核心構成要件。
  3. 第三子題(取得方式):以《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為骨幹,並擴充行政實務上之多元取得途徑(容積移轉、開發許可、撥用等),展現答題深度。
  4. 第四子題(課題評析):從「法制與人權(財產權受損)」、「政府財政(負擔沈重)」、「都市機能(供需失調)」、「執行機制(解編進展緩慢)」四大維度切入,結尾簡述解決方向。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將四大提問各立獨立標題作答,切忌合併為一大段,各段落配分比重約為:公共設施用地定義(20%)、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25%)、取得方式(30%)、現行課題(25%)。


解題技巧

  1. 精準區分名詞:切記「公共設施用地」不等同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核心在於​「未取得性」​與​「私有性(或非管理機關之公有土地)」;已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即脫離「保留地」性質。
  2. 法條與實務並陳:回答取得方式時,寫出《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法定三種方式(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僅能拿基本分;補充「協議價購」、「容積移轉」、「捐贈」才能取得高分。
  3. 法理與時事結合:探討課題時,援引司法院釋字第 336 號、第 409 號或「特別犧牲」概念,並切入內政部推動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展現具備考取公職之政策視野。

【答案】

一、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用地」之定義與範疇

都市計畫法上之「公共設施用地」,係指主管機關為促進都市健全發展、提高生活品質、健全都市機能並確保公共安全與衛生,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供公眾共同使用或公用事業所需之特定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三款公共設施用地,並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1. 第一款: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 第二款: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郵政、電信、變電、加壓、引水等公共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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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農地利用有何特徵?請試以自然條件、技術條件、經濟條件與社會條件等層面,說明影響農地利用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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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利用學」與「土地經濟學」之核心基礎——農地利用理論。主要涵蓋兩大面向:

  1. 農地利用之本質特徵:涉及土地報酬遞減法則、空間廣延性、自然依賴性、土地利用不可逆性(單向流轉性)及農地之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2. 影響農地利用之四大因素:涉及自然稟賦、技術變革、杜能(von Thünen)農業區位理論與經濟地租、產權制度及管制法規。相關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農業發展條例》之「農地農用」原則及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採​「雙核心對稱結構法」​破題與開展:

  1. 第一部分(農地利用之特徵):從「自然生態」、「生產技術」、「經濟區位」與「社會公益」多維度提煉出 5 大本質特徵,避免單一面向之偏頗。
  2. 第二部分(影響農地利用之因素):題目已明訂「自然、技術、經濟、社會」四大層面,必須嚴格依照此四大維度平行開展,每項列舉 2 至 3 個關鍵指標,展現系統化歸納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閱卷評分重點在於:

  1. 特徵歸納是否全面:若僅寫自然特性而忽略經濟、公共財屬性,難獲高分。
  2. 四維度展開是否均衡:四大層面之篇幅與論述深度應保持平衡,切忌自然條件篇幅過大而技術、社會條件草草帶過。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準化:作答時帶入專業術語,如「空間廣延性」、「不可逆性」、「外部效益(多功能性)」、「競租能力(Bid Rent)」、「報酬遞減」等。
  2. 配分佈局:本題滿分通常為 25 分。特徵約佔 10 分(列出 4~5 點),影響因素四大層面約佔 15 分(每層面約 3~4 分)。
  3. 分標層次分明:嚴格使用「壹、一、(一)、1.」階層編號,版面工整,讓閱卷老師在 30 秒內即可掌握得分要點。

【答案】

壹、農地利用之特徵

農地利用係指人類將土地作為生產動植物、獲取生物質資源之空間配置過程,其本質特徵如下:

一、空間廣延性與面積依賴性 農業生產主要仰賴植物行光合作用吸收太陽能,單位面積能吸收的光熱資源有限,因此農業生產無法如工商業向上或向下立體化發展,必須依賴廣闊之地表空間,屬於典型的「廣延性(Extensive)土地利用」。

二、高度依賴自然環境與生物週期性 農地利用受氣候、日照、雨量、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制約甚鉅。同時,動植物生長具備固定之自然繁衍週期與季節節奏,具有生產時程與供給量之僵固性,無法隨市場價格劇烈波動而在短期內任意調整產量。

三、土地報酬遞減顯著 在技術水準固定的前提下,若對特定面積之農地連續增加資本與勞動之投入,其所獲得的邊際產量遞減現象極為顯著,因而農地之集約度提升存在客觀的經濟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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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者,應說明哪些事項?並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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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機制」與「環境敏感地區之分級管制」。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適用民國 106 年 5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
  • 法制背景:為落實國土保育並兼顧合理利用,主管機關依資源特性及災害風險,將環境敏感地區劃分為「第一級」與「第二級」:
  •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採「原則禁止開發、例外許可」之嚴格管制,僅限國防、公用事業或法律另有規定等特定情形方得申請開發。
  •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採「條件限制開發」,並非絕對禁止開發,但因其環境承載力較脆弱或具潛在災害風險,故規定興辦事業計畫必須針對該敏感特性進行實質調查、衝擊評估,並提出具體防護措施與監測計畫。
  • 現行法提醒: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後續歷經多次修正,且各縣市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土地使用管制將逐步轉軌銜接《國土計畫法》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包含兩大核心子題:

  1. 法規要件說明:考驗法條熟稔度,須精準列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所明定之法定應說明事項(共計四大項目)。
  2. 實務舉例論述:考驗法規於實務案件之具體應用能力。解題時挑選實務上最常見之「山坡地災害潛勢區(或地質敏感區)」作為範例,將抽象的四大說明事項逐一具體對應落實(從特性檢討、衝擊評估、防護工法到後續監測),展現嚴謹且完整的推論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考生作答時應採大小標題並列之結構化論述,嚴謹對齊法條構成要件與實務案例。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鎖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說明事項」及「舉例」。
  • 口訣記憶法:「特、衝、防、監」(特性法令 →\rightarrow 衝擊分析 →\rightarrow 防護措施 →\rightarrow 監測計畫)。
  • 任何環境敏感地區之因應邏輯皆遵循此四大步驟:先確認特性與法規限制 →\rightarrow 再評估開發行為之負面衝擊 →\rightarrow 進而提出工程與減災防護 →\rightarrow 最後擬定長效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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