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原住民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利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土地利用計畫中訂定分期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在成長管理上有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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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理論」​與​「法定土地利用計畫執行工具」​之整合理解能力。核心概念與法規背景如下:

  1. 法令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1 款:主要計畫書應表明實施進度及經費,此即「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法定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明定發布實施之主要計畫,應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進度,分期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實施;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受時序與分期規範。
  • 國土計畫法第 9 條: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均應包含城鄉發展之發展時序、成長管理構想及實施機制(現行法於後續子法陸續發布,但其成長管理本質不變)。
  1. 理論意涵:
  • 成長管理係指政府透過規劃、財政及行政等綜合手段,引導與控制都市成長之​「地點(Where)」、「時序(When)」、「速度(Rate)」、「總量(Amount)」​與​「型態(Type)」。
  • 土地利用計畫中的「分期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即是落實成長管理中​「時序與步調控制(Timing and Sequencing Control)」​與​「公共設施同步原則(Concurrency)」​最關鍵的政策工具。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採​「理論定位 →\rightarrow 四大實質意涵 →\rightarrow 制度銜接」​的三段論法:

  1. 破題界定:簡述成長管理的目標(防範都市蔓延、追求空間永續)與分期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的本質(時間維度的開發管制)。
  2. 主體發揮:從「時序步調」、「公共設施與財政」、「空間結構與農地保護」、「市場供需與防杜投機」四個維度,深入剖析訂定優先次序對成長管理帶來的具體功能與效益。
  3. 結尾收束:點出其在法制落實上的功能,使長程藍圖具備操作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須注意結構層次分明,切忌將題目當成單純名詞解釋作答,應全面鋪陳「分期分區」在成長管理各個層面的意涵。


解題技巧

  1. 掌握關鍵專業術語(Buzzwords): 評閱委員在短時間閱卷時,會優先搜尋關鍵名詞。答案中務必寫出:都市蔓延(Urban Sprawl)、時序管制(Timing and Sequencing)、公共設施同步原則(Concurrency)、都市服務邊界(Urban Service Boundary, USB)、緊湊發展(Compact Development)。
  2. 跳脫純法條抄寫: 考生常見陷阱是只默背《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與第 17 條,卻未解釋「為什麼這樣做能達成成長管理」。法條僅是政策工具,背後的「公共設施負擔能力」與「防止跳躍式發展」才是拿分重心。
  3. 時間與篇幅配置: 本題滿分通常為 25 分,建議作答時間控制在 22 至 25 分鐘,篇幅維持在試卷一面半至兩面(約 600~800 字),採條列式標題作答,視覺層次分明。

【答案】

試說明土地利用計畫中訂定分期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在成長管理上有何意涵?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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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中有哪些與原住民權益相關之土地使用規定?這些規定有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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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國土計畫法》中涉及弱勢族群保障、多元文化尊重及「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之法制架構與法理內涵。核心涵蓋下列法條與觀念: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國土計畫法》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雖於民國 109 年微幅修正第 15 條及第 45 條(調整計畫擬訂與公告實施年限),但涉及原住民族權益之核心條文並無實質變更。
  2. 核心條文:
  • 規劃原則:《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6 款(尊重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 審議參與:《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3 項(審議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事項時增聘原住民族代表)。
  • 特定區域規劃:《國土計畫法》第 8 條第 2 項(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國土計畫之擬訂)。
  • 土地使用原則:《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款第 3 目等(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及領域,兼顧生活與生計)。
  • 使用管制規則之訂定:《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但書(原住民族土地之使用管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1. 法理概念:空間正義、程序參與權(知情同意與身分代表)、原住民族文化慣習與空間治理之調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盤點」與「制度評價」並重的申論題型,答題結構應分為前後兩大核心:

  1. 第一部分:法規盤點(條列式架構):依照國土規劃之邏輯流程——「指導原則 →\rightarrow 審議組織 →\rightarrow 計畫擬訂 →\rightarrow 土地使用管制與保障」循序鋪陳,精準點出條號及關鍵法律效果。
  2. 第二部分:特殊性剖析(法理與制度面):從「管轄權限(跨部會會同)」、「程序正義(代表性參與)」、「文化本位(揚棄純技術性分區)」與「因地制宜(特定區域彈性)」四個面向切入,闡明其與一般土地使用管制相異之處。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分析。評分焦點在於「子題一之法條覆蓋率與精準度」及「子題二之理論深化程度」:

  • 子題一(法規規定):考生若僅寫出「使用管制」而遺漏「規劃原則」或「審議會成員組成」,將被扣除架構完整性分數。
  • 子題二(特殊性):切忌僅重複法條文字,必須拉高至「空間正義與法制變革」的高度,點出《國土計畫法》如何打破以往《區域計畫法》忽視原住民慣習之弊端。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串聯:看到「原住民權益」與「土地使用規定」,應立即反射「第 6 條(原則)、第 7 條(審議)、第 8 條(特定區域)、第 21 條(使用原則)、第 23 條(管制規則)」。
  2. 關鍵字精準記憶:
  • 審議組織:關鍵在「增聘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代表」。
  • 管制授權:關鍵在「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而非「會商」或「徵詢」。
  • 土地內涵:關鍵在「生活、生產、生態」與「傳統慣習、文化領域」。
  1. 高分論述訣竅:在論述「特殊性」時,適度帶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21 條之意旨,彰顯跨法門之整合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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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臺灣不少縣市政府偏好辦理市地重劃以取得公共設施之興建,卻形成可建築用地供給過多之疑慮,試問遴選市地重劃地區時,宜考量評估哪些因素,以避免前述問題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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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市地重劃」制度在都市土地利用與空間治理層面的實務反思能力,核心聚焦於地方政府財政誘因與土地市場供過於求(都市蔓延/浮濫開發)​之矛盾,並測驗考生如何從土地利用規劃視角建立「重劃選址與遴選評估準則」。

  1. 制度背景與財政誘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及第 60 條規定,市地重劃具備「自償性」機制,地方政府可藉由地主共同負擔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處分「抵費地」回收開發成本。此一特性使地方政府在缺乏公務預算時,高度仰賴重劃取得公共設施,卻易忽略總體市場供給量。
  2. 土地利用外部性與負面影響:盲目擴大重劃新闢建地,在少子化與高齡化趨勢下,極易造成可建築用地供給過剩、建地去化率低下、空屋率攀升、原優良農地破碎化流失,以及後續公共設施維護管養負擔沉重。
  3. 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重劃地區之勘選因素)。
  • 《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重劃地區之選定標準)。
  •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分期分區發展程序)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9 條(計畫人口、居住密度及未建築土地檢討)。
  • 法規提示:現行法已修正(近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與《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持續滾動精進,然其健全土地時序調控與防止浮濫開發之核心法理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實務課題診斷與對策型」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不能僅僵化背誦法條(如單純抄寫《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之勘選規定),而必須切中題旨「避免可建築用地供給過多」的具體提問。

作答策略應採「問題核心診斷 →\rightarrow 多維度評估體系構建」之脈絡:

  1. 破題:簡述地方政府推動重劃的制度誘因,並指明可建築用地過剩之弊端。
  2. 核心論述:將「遴選評估因素」結構化為五大構面:
  • 人口結構與實質需求面向(評估容納量與吸納力)
  • 空間時序與既有發展面向(落實緊湊都市與先舊後新)
  • 市場供需與去化風險面向(分析周邊剩餘建地與空屋率)
  • 公共設施實質效益面向(檢視開闢急迫性與規模最適性)
  • 環境永續與農地保全面向(落實國土保育防杜非必要變更)
  1. 結論:提出「分期分區動態評估」之配套思維,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針對此類開放型申論題目,答題架構之邏輯嚴謹度即為得分關鍵,論述構面分析如下:

  1. 不可僅列法條之原因:《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勘選因素包含「都市整體發展需要、地主意願、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土地現況及公設迫切性」。若僅抄錄此四款,無法正面回應題旨「避免建地供給過多」的實質規劃要求。
  2. 評估構面之完整性檢驗:
  • 若僅寫「市場經濟因素」,缺乏都市計畫法定分期發展之法理,論述將偏向純商學而失去地政專業核心。
  • 若僅寫「都市計畫人口限制」,未納入周邊已開發重劃區之「去化率」與「土地容受力」,則難以解決空間囤積之現實問題。
  • 因此,評估指標必須兼備「總量管制」、「時序管制」與「公益急迫性」。

解題技巧

  1. 審題竅門(關鍵字抓取):抓緊「偏好辦理(財政誘因)」→\rightarrow「建地過多(供給過剩)」→\rightarrow「遴選評估因素(選址門檻)」,答題時每一個評估因素都要緊扣「如何藉此篩除不必要的開發」。
  2. 記憶架構口訣「人、地、錢、序、環」:
  • 人(人口成長趨勢、實質居住需求)
  • 地(既有空地消化率、周邊建地存量)
  • 錢(市場吸納能力、長遠維管財政負擔)
  • 序(先舊後新、緊湊發展、分期分區時序)
  • 環(農地資源保護、環境容受力)
  1. 常見失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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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土地使用管制作為影響土地使用型態,試說明土地使用型態與空氣污染有何關係?如何透過土地使用管制紓解空氣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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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環境土地使用規劃」與「土地使用管制(Zoning and Land Use Controls)」為核心,測驗空間規劃手段如何介入外部性環境問題(空氣污染)。

  1. 主要理論與概念:
  • 土地使用型態(Land Use Pattern):包含發展密度、混合程度(Mixed-Use)、空間集中或蔓延(Urban Sprawl)、以及居住與就業之空間分布。
  • 污染源分類與機制:移動污染源(交通運具排放)、固定污染源(工廠排放)、微氣候效應(都市熱島效應阻礙污染物對流擴散)。
  •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與緊密城市(Compact City):透過高密度、機能混合與大眾運輸結合,降低車輛行駛里程(Vehicle Miles Traveled, VMT)。
  1. 法規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至第 41 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強度、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15 條(防制區劃定、開發行為之空氣品質評估)。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地方子法之建蔽率、容積率、退縮建築與法定空地綠化規定。
  • (法律現況提醒:現行法中國土計畫法已進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審議過渡期,未來土地管制將逐步銜接至國土計畫體系,但解題核心原理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二段式」申論題,採「先論成因與關聯,後提解方與工具」之演繹架構切入:

  1. 第一部分:關係剖析 從「空間型態如何促成或加劇空氣污染」著手,將土地使用型態拆解為三大維度進行因果推論:
  • 交通維度(移動源):單一機能分區與都市蔓延造成汽機車旅次大幅增加。
  • 產業維度(固定源):工業用地與住宅商業區之相對區位及盛行風向配置不當。
  • 生態微氣候維度(自淨能力):高強度水泥化、綠地破碎化阻礙都市風道(Ventilation Corridors)與熱對流,造成懸浮微粒沉積滯留。
  1. 第二部分:管制工具應用 依土地使用管制的常規架構「劃定分區(類別)」、「強度控制(建蔽率/容積率)」及「設計規範(退縮/綠化/緩衝)」逐一對應解決前述三項問題,提出具可行性之空間管制手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之客觀選項。評分時閱卷委員著重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土地使用型態類型」與「管制工具手段」,切忌籠統回答「多種樹、少開車」等非土地管制專業之生活用語。考生須將「環境指標」轉換為「土地使用管制專業術語」(如容積管制、隔離綠帶、TOD、成長管理界線)。


解題技巧

  1. 關鍵得分詞彙:作答時務必出現「車輛行駛里程(VMT)」、「緊密城市(Compact City)」、「都市蔓延(Sprawl)」、「通風廊道(風道)」、「盛行風下風處」、「隔離緩衝綠帶」。
  2. 架構對稱性:第一段提到的問題,第二段要有對應的土地管制工具化解,形成嚴密的回應閉環。
  3. 避免離題陷阱:本題限制「透過土地使用管制」紓解,不可通篇論述加裝排煙脫硫設備、隨油徵收空污費或發展電動車,那些屬於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管末管制」或「運具補助」,非土地利用規劃手段。

【答案】

一、土地使用型態與空氣污染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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