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四等 測量製圖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人與申請期限之規定為何?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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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地政法規中「土地登記」基礎體系之掌握,特別是從「靜態權利確認(總登記)」過渡至「動態權利變動(權利變更登記)」的法定程序規範。涉及的核心法條為:

  1. 土地法第 72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法定定義與變更事由(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
  2. 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申請人資格之「雙方會同申請原則」與「單獨申請例外」。
  3.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申請期限之法定時限(一般變更登記與繼承登記之起算與期間)及逾期罰鍰規定。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土地法》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72 條與第 73 條規定迄今未經修正,現行法規定與命題當年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球題」,題幹設問直接且限定「依土地法之規定說明之」。答題時切入點應嚴格以《土地法》母法為主軸,切忌喧賓奪主僅引述子法《土地登記規則》。

作答架構分為三大層次開展:

  1. 定義界定:引土地法第 72 條,點出「土地總登記後」之時間前提,以及權利發生變動之「六大法定原因」,建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完整概念。
  2. 申請人規範:引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確立「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會同聲請」之原則,並析論「得由權利人單獨聲請」之例外情況(如性質上無義務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具公信力等)。
  3. 申請期限與法效:引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清楚區分「一般權利變更登記(1 個月)」與「繼承登記(6 個月)」之起算時點與期限,並完整寫出逾期未申請時課處罰鍰之標準(每逾一個月處一倍,最高不超過二十倍),使答題內涵兼具義務期間與制裁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要求的評分要點進行各子題深入剖析:

  1. 子題一: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定義
  • 關鍵要件:必須包含「土地總登記後」與「權利變更事由」。
  • 法理事由:總登記係確立土地產權之原始登記;總登記完成後,凡產權發生物權變動,皆屬「權利變更登記」。變更類型涵蓋主體變更(移轉)、客體變更(分割、合併)、內容變更(設定、增減)或權利終結(消滅)。
  1. 子題二:申請人規定
  • 原則(會同申請):為確保物權公示與交易真實性,避免虛偽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由「登記權利人(因登記而取得權利或受利益者)」與「登記義務人(因登記而喪失權利或受不利益者)」會同申請。
  • 例外(單獨申請):土地法明定「其僅由權利人聲請者,得由權利人單獨聲請之」。例如無對待給付義務人(如拋棄、繼承)、或已有公權力強制背書確定(如判決塗銷、徵收取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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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無主土地?其有關登記與異議之處理為何?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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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完全相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土地總登記程序中「無主土地」之法定擬制要件、國有化登記程序,以及權利人權益保障(異議與調處)機制的理解與條文精準度。涉及法條包括:

  • 土地法第 57 條:無主土地之擬制定義、公告與登記為國有之程序。
  • 土地法第 58 條第 1 項:總登記公告期間之法定下限(不得少於 30 日)。
  • 土地法第 59 條:權利關係人之書面異議、地政機關之調處程序及後續司法救濟途徑。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申論題,題目明確指示「請依土地法之規定詳細說明之」,因此切入點必須嚴格遵循《土地法》法典體系,不宜過度發散至民事法無主物先占或國有財產法接管規則。解題架構採「三段式論述」:

  1. 無主土地之定義:精準寫出土地法第 57 條之兩項法定構成要件(逾期未聲請登記、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並點出其法律效果為「視為無主土地」。
  2. 登記之處理程序:說明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之「公告程序」(結合第 58 條公告期間)與「國有登記程序」(期滿無異議即登記為國有)。
  3. 異議之處理程序:依序說明異議提出方式(書面+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調處、不服調處之起訴救濟(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以及逾期不起訴之後果(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解題技巧

  1. 精準把握「視為」之法定擬制:土地法第 57 條係採法律擬制(「視為無主土地」),而非「推定」。答題時切記使用法條精確用語,展現法學素養。
  2. 切勿混淆「無主土地」與「未辦繼承登記土地」:
  • 土地法第 57 條之無主土地係發生於「土地總登記」程序中;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係針對已登記土地之「繼承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其處理程序為「列冊管理 15 年後移送國產署公開標售」。兩者法源、適用時機與程序完全不同,切忌張冠李戴。
  1. 數字與救濟期間關鍵記憶:
  •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土地法第 5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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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圖根測量之作業方法,及圖根點選定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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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控制測量體系中「圖根測量」(Minor Control Survey)之法規規範與外業作業實務。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通盤修正相關條文)。

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1. 法規位階與目的: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地籍控制測量分為「基本控制測量」與「圖根測量」兩種。圖根測量係直接布設於基本控制點之下,作為戶地測量(細部測量、現況測量及後續複丈)之直接幾何與坐標控制依據。
  2.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依民國 107 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51 條規定,圖根測量之作業方法包含: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交會法及三邊測量。
  3. 圖根點選定注意事項:依民國 107 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52 條規定,選點須綜合考量點位穩固性、戶地測量實用性、通視條件、點距配置幾何強度,以及衛星信號接收環境(高度角與多路徑干擾排除)。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規記憶與實務整合題,解題切入點採「雙核心架構」:

  1. 第一部分:圖根測量之作業方法
  • 依法條明定之四大方法(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交會法、三邊測量)逐一列出。
  • 答題時補充各作業方法之技術內涵(如導線之附合、閉合;衛星定位之靜態、RTK;交會之前方、側方、後方交會等),展現測量製圖類科之專業論述深度。
  1. 第二部分:圖根點選定之注意事項
  • 依條例規定分為六大要點進行系統化答題: (1) 利於戶地測量;(2) 點位穩固耐用;(3) 相鄰點互通視(並特別點出衛星定位之通視但書);(4) 儀器架設與視準;(5) 點距幾何均勻;(6) 衛星觀測環境限制(仰角限制與電磁/反射波干擾)。
  • 掌握法條但書與數值門檻(如視空仰角 15∘15^\circ 以上),此為閱卷給分之關鍵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作答時應以條列化、標題化方式分點論述,將法條核心關鍵字置於各點開頭,使評分委員一目了然。


解題技巧

  1. 作業方法記憶口訣:「衛、導、交、邊」(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交會法、三邊測量)。
  2. 選點注意事項記憶口訣:「穩、架、通、均、戶、空」:
  • 穩:點位土質堅硬穩固,不易遭受碰動或毀損。
  • 架:安置儀器容易,無障礙視準。
  • 通:相鄰點互相通視(注意高分但書:以衛星定位測量者,不在此限)。
  • 均:點間距離力求相當,避免長短邊夾角誤差過大。
  • 戶:便於施測戶地測量,能涵蓋最大量之界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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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另重測期間在哪些情形下應補辦地籍調查?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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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歷經文字及條文細部整併,但核心法理一致)。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地籍圖重測」章節及準用「地籍調查」規定的熟稔程度,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1. 未登記土地處理法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0 條及《土地法》第 57 條之規定,規範重測區內發現未經登記土地時,主管機關之通知義務、調查表附記事由及權利歸屬處置。
  2. 補辦地籍調查法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1 條第 2 項準用第二編第一章地籍調查之規定(包含第 86 條第 2 項),並結合重測實務(第 192 條界址爭議調處、第 201 條異議複丈、重測期間土地標示變更與記載錯誤之更正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測量製圖類科之經典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切分為二大子題,採「法條依據為骨幹、實務測量程序為內涵」的方式鋪陳:

  1. 第一子題(未經登記土地之處理):
  • 引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0 條本文,明確指出地政機關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土地登記。
  • 連結《土地法》第 57 條規定,指出若該土地具有「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等視為無主土地之情事,應於重測地籍調查表附記其事由。
  • 補充說明測量技術作業:地政機關應辦理現況測量、編造宗地地籍調查表、給予暫編地號,並列冊移送國產機關。
  1. 第二子題(應補辦地籍調查之情形):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91 條第 2 項準用規定,先列出法條明定之「所有權人因故未能指界而申請補行指界」情事。
  • 續依重測作業程序,全面涵蓋「土地標示變更(分割、合併)」、「界址爭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地籍調查表記載錯誤或遺漏之更正」、「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異議複丈查明有誤」等法定重啟調查要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與論述重點拆解如下:

  1. 子題一評分核心:須精準答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0 條兩大法定要點——「通知國有財產主管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與「有土地法第 57 條情形者應於調查表附記其事由」,缺一不可。
  2. 子題二評分核心:須區分「補辦地籍調查」與「逕行施測」之差異,完整答出所有權人依規定補指界、界址爭議確定後之更正、宗地分割合併及行政記載疏漏更正等法定補辦事由。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定位:
  • 「未登記土地」 →\rightarrow 直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0 條,切忌漫無邊際大談土地總登記程序。
  • 「補辦地籍調查」 →\rightarrow 切入點為重測地籍調查程序因「外在主體障礙(所有權人申請)」、「權利變更(分割合併)」或「法定程序結果(爭議調處、判決、錯漏更正)」導致界址與原表記載不合之修正機制。
  1. 常見陷阱與易錯點:
  • 陷阱一:誤將「逕行施測」當作補辦地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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