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原住民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均明文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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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某行政區域名稱出現在憲法中,不代表它就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憲法第 121 條則規定縣實行縣自治,憲法第 123 條至第 126 條另有縣自治權利及組織的規定。因此,縣同時符合題幹所稱「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均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分別與兩部法規對照:先看《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列出的地方自治團體,再確認憲法是否也明文規定該層級的自治。兩者都符合的選項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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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我國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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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所揭示的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解釋指出,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建基於「住民自治」理念及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兩者依法有權責制衡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制度性保障的內容」,再將各選項與釋字第 498 號所列核心制度特徵比對:住民自治、垂直分權,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與立法機關設置,均屬制度保障的組織及理念基礎。

中央對自治事項的監督,則是地方自治運作中監督權限及其界限的問題,並非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本身的核心內容。因此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A) 住民自治:錯誤選項。 住民自治是地方自治的重要理念,強調地方事務由地方住民透過選舉、參與等方式決定。釋字第 498 號明文以住民自治作為地方自治制度的基礎之一,故屬制度性保障內容。

(B) 垂直分權:錯誤選項。 垂直分權是中央與地方分享國家權力、各自處理一定範圍事務的制度安排。釋字第 498 號明文提及地方自治具有垂直分權功能,故屬制度性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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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之核心成分或核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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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一定地域與居民、並享有自治權的公法人。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通常包括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人事與財政等自治權限;懲戒則屬公務員責任與人事管理範疇,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成分或核心領域。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的基本概念,未以特定法條作為判斷依據;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地方自治法制與學理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列事項,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主運作的自治權限,還是公務員管理中的個別權責。組織、人事、財政是地方自治的重要自治領域;懲戒是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所為的制裁制度,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核心權限。故選出「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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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財政自主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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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財政自主權」的範圍。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是地方就財政事項享有一定自主決定與處理的權限,通常包括財源取得、預算編製與執行,以及決算審核等面向;但地方財政仍受憲法與法律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地方自治學理為準。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範地方財政的收入與補助制度;這些制度不等於地方享有向上級政府請求補助的自主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屬於地方自行處理財政事項的權限:

  • 地方自行取得收入、編製預算及編製決算,均屬財政自主權所涵蓋的財政事項。
  • 向上級政府請求財政補助,則涉及政府間財政分配與補助制度,並非地方財政自主權本身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地方自主課稅權:屬於地方財政自主權的範圍。 課稅涉及地方財源的取得,是財政自主的重要面向。不過,我國地方課稅權受法律保留及財政收支劃分制度限制,地方不得逾越法律所定範圍自行創設稅目或任意課稅。受限制不代表它不屬於財政自主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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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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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中「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區別。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條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下列依據訂定自治規則:

  1. 法定職權;
  2. 法律;
  3.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4. 自治條例之授權。

至於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則,名稱是「委辦規則」,並非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自治規則」的訂定依據,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一項核對選項。凡屬自治事項的權限或授權來源,都是自治規則的依據;「上級機關委辦」則屬委辦事項,應訂定委辦規則,因此選 A。

本題法條依民國 108 年規定判斷;自治規則的依據與本題相關部分,現行法仍維持相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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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憲法第 111 條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是屬於何種理論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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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1 條所採的均權理論。均權理論是依事務影響範圍與性質,將權限分配給適當層級的政府: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由中央處理,具有全省一致性質者由省處理,具有一縣性質者由縣處理;其他地方性事務則由憲法及法律所定機關處理。

本題法條解讀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全國一致」、「全省一致」、「一縣之性質」三種範圍,並對照中央、省、縣的權限分配。這不是單純依行政區域劃分工作,而是依事務的性質與影響範圍,決定由哪一層級負責,正是均權理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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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我國地方自治本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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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憲法定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制度性保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的核心領域,立法者得形成、規範自治制度,但不得掏空或侵害其核心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為準,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可由憲法第 109 條、第 110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掌握。釋字第 498 號肯認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享有自主權限,並受憲法保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我國地方自治本質為何」,關鍵在於辨認我國憲法採取的地方自治保障理論。釋字第 498 號以制度性保障說明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因此應選「制度性保障說」。

解題時應區分兩個層次:地方自治的本質或憲法保障方式,與地方自治團體實際享有的自治權限。題目問前者,不能因為地方政府確實有自治權,就選「自治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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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基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理論,國家不得將某一業務權責直接劃分給地方政府內某一特定行政機關,否則將干預地方自治團體之何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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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自治權。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可以依地方事務性質與施政需要,自行設置內部組織並分配職掌。中央與地方劃分權限時,應界定業務屬於中央或地方的權責範圍;若中央進一步指定地方政府內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承辦,就介入了地方政府的內部組織與職掌安排。

本題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劃分及組織自治的概念;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是哪一層次:

  1. 中央與地方之間:決定某項業務由中央或地方負責,屬權限劃分。
  2. 地方政府內部:決定由哪個局、處或其他行政機關承辦,屬地方內部組織及職掌配置。

題幹已指出國家把業務權責直接指定給「地方政府內某一特定行政機關」,焦點在第二層次,因此侵及地方自治團體安排內部組織的權力,應選組織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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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罷免直轄市議會議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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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重點是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的提出要件: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須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計算簽署門檻時,以議員「總額」為基準,不是以當次出席人數為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後續修法未改變本題所考的理由敘述及簽署門檻。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罷免案」的提出要件,再分別判斷兩件事:

  1. 罷免案是否須敘述理由:須敘述。
  2. 簽署門檻是以何者為分母: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兩項條件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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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中央與地方間之權限劃分如有爭議時,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何一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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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發生爭議時,由哪個機關作成解決決定。依《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

《地方制度法》第77條另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協商仍有必要時,得報請立法院院會議決。因此,行政院負責協商,立法院負責議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何一機關解決」權限爭議,再對照《憲法》第111條,答案是立法院。若一併考量《地方制度法》第77條,應分清楚「行政院協商」與「立法院議決」的角色,不能把協商機關誤當成最終解決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並未有足以改變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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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縣議會議決通過自治條例函送縣政府後,除有例外情形,縣政府依法應於幾日內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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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議會議決自治條例後的公布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縣議會議決通過自治條例並函送縣政府後,縣政府原則上應於收到後 30 日內公布。題幹所說「除有例外情形」,即排除依法聲請覆議等特殊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縣議會議決通過自治條例後,縣政府收到議決案的公布期限」,再依《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公布程序的期限判斷:原則為 30 日,因此選項應選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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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合法性監督與合目的性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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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兩種密度:

  • 合法性監督:審查地方自治團體的作為是否符合法令,原則上不代替地方判斷政策是否妥當。
  • 合目的性監督:除合法性外,還可審查地方措施是否符合整體政策目的,監督機關的判斷空間較大。

一般而言,地方自治事項以合法性監督為原則;委辦事項則因地方係受中央或上級機關委託辦理,監督範圍得較廣,包含合目的性監督。相關監督依據包括地方制度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監督標準」:合法性監督看有無違法,合目的性監督則進一步看是否有助於整體政策目的達成。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關係顛倒,或錯把兩種監督的強弱說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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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縣民權利,下列何者非受憲法明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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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縣民權利是否由憲法明文保障」,要區分憲法直接列出的參政權,以及由法律規定的資訊公開請求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第 123 條規定,縣民對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第 124 條則明定,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至於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主要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使,並非憲法明文列出的縣民權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憲法條文:若憲法第 123 條或第 124 條明文規定,即屬憲法明文保障;若權利是由其他法律建立或具體化,便不符合題目所問的「受憲法明文保障」。

選項分析

  • (A) 依法選舉縣長:錯誤選項。 憲法第 123 條明定,縣民對縣長依法律行使選舉權,屬憲法明文保障。
  • (B) 依法罷免縣長:錯誤選項。 憲法第 123 條同樣明定,縣民對縣長依法律行使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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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規定之自主調高地方稅稅率(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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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稅法通則》第 4 條的「自主調高地方稅稅率(額)」:地方政府得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調高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的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訂定徵收率(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4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調高地方稅稅率(額)。地價稅不在排除項目內,因此得依該條調高。

解題方法

先抓第 4 條的三個要件:

  1. 有權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2. 調高幅度: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3. 排除稅目: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再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機關、幅度及稅目,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4 條所定調高權限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使,調高後訂定徵收率(額);不是由縣(市)議會制定自治條例,就原稅率上限予以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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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臺北市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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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列的直轄市自治事項。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規定,得自行立法並執行,或依法負責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的事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明列直轄市的消費者保護、文化資產保存,以及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並未將度量衡單位的制定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度量衡涉及全國統一標準,依中央法規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的自治事項清單,並注意選項描述的範圍:

  • 市場的設置、管理屬地方經濟服務事務;但市場使用的度量衡單位,關乎全國一致的計量標準。
  • 消費者保護、文化資產保存、下水道建設及管理,均可直接在第 18 條找到對應項目。

因此,應選出「市場管理可能屬地方事務,但度量衡單位本身不屬直轄市自治事項」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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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明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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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列「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解題關鍵在於分清楚:條文指定的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不能把「地方行政機關認為重要」自行當成第 28 條明定的類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列明四類事項: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8 條四款文字。前三項分別對應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說的「其他重要事項」,也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題目中的 D 將決定者換成地方行政機關,因此不是條文明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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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意旨,有關全民健保經費分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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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對全民健康保險經費分攤及中央、地方權限分配的意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550 號指出,憲法並未對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的財政責任分配,作成完整而明確的規定;相關事項應由法律妥為規範。立法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地方政府分擔部分保險經費,尚非憲法所不許。但法律制定時,仍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參與的機會,並考量地方財政能力及制度公平性。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550 號的兩個重點即可判斷:

  1. 法律可以規定地方政府分擔部分全民健保經費。
  2. 制定此類法律時,中央應讓地方政府充分參與,並妥適考量財政責任分配。

因此,地方分擔經費並非當然違憲;否定中央要求地方分擔,或否定地方參與權的選項,都不符合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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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自治條例、罰則及發布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法律授權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若訂有行政罰罰則,須依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報不同中央機關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6 條的兩個考點:一是自治條例的名稱與性質,二是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的核定機關。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寫的程序、名稱及規範對象,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須依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報請核定: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報縣政府。核定後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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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如有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等情形者,應由下列何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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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委辦事項」的監督權限。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政府之命令,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辦理的事項;地方政府辦理時若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應由委辦機關行使監督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如有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情形,委辦機關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委辦事項」,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所定監督機關。委辦事項由上級機關交付地方政府辦理,監督與處置權歸屬於交付該事項的委辦機關,因此選項中應找「委辦機關」,而非籠統的中央機關或特定部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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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縣(市)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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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列的地方自治事項,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自治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縣(市)自治事項分為自治組織、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勞工行政、經濟服務、水利及衛生、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及其他等類。

題目問的是「組織及行政管理自治事項」,應對照第 19 條第 1 款所列事項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的分類:

  • 「縣(市)土地行政」列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
  • 警衛、勞資關係及財務收支管理則分屬其他自治事項類別,並非本題所問的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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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關於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如何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3 項對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的法律保留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該項規定:「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關鍵詞「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再與選項的法規形式及規定性質比對。題目問的是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採取何種方式規定,選項須同時符合「法律」與「特別規定」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 (A) 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正確。​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3 項明文一致。
  • **(B) 以省縣自治通則為一般之規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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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移送覆議之議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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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地方政府覆議程序。直轄市政府認為市議會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可敘明理由移請覆議;市議會則須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決議。應特別分清「政府提出覆議的期限」與「議會處理覆議案的期限」,以及「維持原議決案所需的同意比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議會對覆議案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如在休會期間,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3 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市政府才應接受該決議。

解題方法

先抓住議會收到覆議案後的處理規則,再逐項核對期限、逾期效果及維持原案的門檻:

  • 一般期間:送達後 15 日內決議。
  • 休會期間:7 日內召集臨時會,開議後 3 日內決議。
  • 逾期未決:原決議失效。
  • 維持原議決案: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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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停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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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所定的地方首長及村(里)長停職事由。該條適用對象是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並未包含鄉(鎮、市)民代表。停職事由包括特定犯罪經法院判刑,以及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職務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的適用對象,再確認是否符合該條列出的停職事由。只要職務不在適用範圍內,即使有遭通緝等情形,也不適用本條停職規定。

選項分析

  • (A) 縣(市)長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錯誤選項。​縣(市)長屬第 78 條適用對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是法定停職事由,因此適用停職規定。

  • (B) 鄉(鎮、市)民代表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正確答案。​鄉(鎮、市)民代表是地方民意代表,不是第 78 條所列的地方首長或村(里)長;該條的「被通緝」停職事由不適用於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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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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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判斷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越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域時,法律規定的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得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法定方式中沒有「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屬」法定辦理方式,直接將各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列方式逐一比對。前三項均對應條文規定;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則不在列舉方式之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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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縣政府得送請縣議會覆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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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所定縣(市)政府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對同法第 36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的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可敘明理由送請覆議;第 8 款「議員提案事項」及第 9 款「人民請願」若執行有困難,則應敘明理由函復議會,並非送請覆議。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36 條的款次,再套用第 39 條的覆議範圍:

  • 覆議範圍:第 1 至第 6 款、第 10 款。
  • 不屬覆議範圍:第 8 款、第 9 款;執行有困難時採敘明理由函復。

因此,找出選項中落在第 8 款的事項,即可判斷何者非屬縣政府得送請覆議之事項。

選項分析

  • (A) 臨時稅課之議決案:錯誤選項。《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第 3 款列有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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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鄉長僅能由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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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山地原住民鄉長身分資格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山地鄉鄉長須由「山地原住民」選舉之;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中的鄉是否屬於山地鄉,而非只看該地是否有原住民族居住。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鄉的行政區性質:尖石鄉屬新竹縣山地鄉;民雄鄉、卑南鄉及吉安鄉均非山地鄉。只有山地鄉的鄉長適用上述原住民身分資格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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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產生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定位,以及區長的產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依同法第 83 條之 2,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的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鄉(鎮、市)長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產生。山地原住民區準用此規定,因此區長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指的是一般直轄市「行政區」,還是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一般直轄市區的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山地原住民區則是地方自治團體,準用鄉(鎮、市)制度,區長採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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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臨時會,原則上每次至多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對地方民意代表機關召開臨時會的會期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題目問「每次至多幾日」,應選 3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機關是「鄉(鎮、市)民代表會」,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的臨時會日數規定。該項依機關層級分別規定:

  • 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 10 日。
  • 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 5 日。
  • 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 3 日。

題幹問的是鄉(鎮、市)民代表會,故上限為 3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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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縣議員兼任其他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的議員兼職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

  1. 其他公務員;
  2.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3. 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4. 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的任何職務或名義。

條文限制涵蓋公立與私立學校,也涵蓋其他民選公職及地方政府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列職務屬於哪一類法定不得兼任職務即可。特別留意「私立」學校教師也在限制範圍內;只要是各級學校的專任教師,不因學校為私立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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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鄉(鎮、市)之村(里),其名稱如欲變更時,應由下列哪一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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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重點是辨別「鄉(鎮、市)及村(里)名稱變更」的核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變更程序是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鄉(鎮、市)之村(里)」:它指的是鄉(鎮、市)轄下村里名稱變更,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程序分成兩個階段:

  1. 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
  2. 報縣政府核定。

題目問的是「由哪一機關核定」,因此答案是縣政府;民代表會是通過程序的一環,並非最後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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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面哪個城市為與縣同級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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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與縣轄市」的行政區劃層級。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中「市」須分清楚是與縣同級的省轄市,還是隸屬於縣的縣轄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行政區劃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市」屬於哪一級:與縣同級的是省轄市;隸屬於縣、位於鄉鎮市層級的則是縣轄市。太保、竹北、斗六均為縣轄市,只有新竹市是省轄市,因此選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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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級單位主管或一級機關首長應依據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惟迄今有何種首長或主管尚無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任免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56 條,部分主管或首長須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縣(市)政府列入的類別包括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

解題關鍵在於分辨兩件事:一是《地方制度法》把哪類主管或首長列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二是該類別當時是否確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可供依循。題目問的是後者。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找出縣(市)政府的列舉類別,再逐項比對選項是否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稅捐主管雖被列入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類別,但命題當年尚無稅務人員專屬人事管理法律,因此是題目所問。

消防主管則不在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56 條所列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類別中;不能只因消防人員當時也缺乏專屬人事管理法律,就選消防。這是本題最容易混淆之處。

選項分析

  • (A) 消防:錯誤。 民國 108 年時,消防主管不在《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56 條列出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類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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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花蓮縣人口未達 125 萬人,關於花蓮縣副縣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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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關於縣(市)副縣(市)長的人數、職務列等及任命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條文規定:縣(市)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副縣(市)長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花蓮縣人口未達一百二十五萬人,先依人口門檻判斷副縣長人數:原則置一人,未達門檻不得依該條增置第二人。再比對職務列等與任命程序,即可找出將縣長任命誤寫成須經縣議會同意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副縣長人數 1 人:正確。花蓮縣未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不適用增置一人的規定,故置一名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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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縣(市)總預算案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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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審議期限,以及議會審議預算時的權限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縣(市)總預算案的主要期限是: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2 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由縣(市)政府發布。議會對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提議增加支出。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三種時間點分開:預算案「送達」期限、「審議完成」期限,以及年度開始後未完成審議的處理方式。接著比對選項是否混淆直轄市與縣(市)的期限,或把議會的預算審議權限說得過寬。

選項分析

(A) 錯誤。 縣(市)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2 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3 個月前」是直轄市總預算案的送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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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省諮議會的諮議員任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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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省諮議會諮議員任期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省諮議會諮議員任期為 3 年。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定任期即可:題目問的是「省諮議會的諮議員」,不是地方民意代表或地方行政首長。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諮議員任期為 3 年,因此選擇任期為 3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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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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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市之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以及區政諮詢委員的職務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分別劃分為區;一般市之區是地方行政區域,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第 83 條之 2 則明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的「區」是哪一種,再核對其法律地位:一般市之區是行政區域;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是地方自治團體。接著檢查其他選項是否錯置區政諮詢委員的職務性質,或把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的準用關係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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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市)長職務及人事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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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縣(市)長的辭職程序、副縣(市)長設置、縣(市)長去職時的代理方式,以及縣(市)政府秘書長的人事任用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地方制度法》對上述事項的規定,特別留意辭職的受理與核准機關,以及「副縣(市)長人數」和「秘書長是否隨縣(市)長離職」的差別。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縣(市)長辭職,應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選項所述程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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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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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的覆議制度。覆議是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之間的府會制衡機制:地方行政機關認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律規定敘明理由,送請原議會或代表會重新議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政府或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覆議的性質:它是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提出的再議程序,涉及府會關係;再核對法定門檻。維持原議決案須達「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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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之層級及區劃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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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中的行政區劃與地方自治團體。解題關鍵是區分「地方行政層級」和「具有自治團體地位的地方」,不能只看名稱中有沒有「省」「市」或「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則規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地方自治地位。直轄市所轄的區及市所轄的區,均非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的上下層級,並確認該層級是否依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 縣(市):地方自治團體。
  • 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及市所轄的區:非地方自治團體。

因此,凡把省或區說成地方自治團體的選項均不正確;符合縣、市自治地位的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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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我國行政區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 條所定的行政區劃權責,重點是區分「鄉(鎮、市)及區」與「村(里)、鄰」兩類:

  •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辦理。
  • 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的權責規定,現行法仍維持相同內容。

解題方法

先抓《地方制度法》第 7 條的分層規定:鄉(鎮、市)及區的行政區劃,不能直接說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法規定;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另定。據此核對各選項的法源與主管層級,只有 (C) 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不是「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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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A 直轄市議會審議該市之年度總預算案,因部分議員杯葛議事進行而於該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此時 A 直轄市政府得為如何之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關於地方總預算案未完成審議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總預算案,若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地方政府得就原提預算案中尚未審議完成的部分,報請相應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並於一個月內決定。

其中,直轄市政府應報請行政院;縣(市)政府應報請內政部;鄉(鎮、市)公所則應報請縣政府。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兩個線索:

  1. A 是直轄市,所以適用直轄市政府的處理途徑,報請機關是行政院。
  2. 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協商處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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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自治監督機關僅在地方內部監督機制不足以排除違法狀態或現實上有窒礙難行之事由時,始予以介入,此一原則學理上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中的補充性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原則上先由自身的內部機制處理自治事務;只有在內部監督不足以排除違法狀態,或實際上難以自行處理時,上級監督機關才介入。這種「地方先處理,上級監督作為補充」的關係,即稱補充性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地方自治監督概念為準;題幹考的是學理原則,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僅在地方內部監督機制不足……或現實上有窒礙難行之事由,始予以介入」。這描述的是上級監督介入的補充地位:先看地方內部能否處理,不能有效處理時才由監督機關介入,因此選補充性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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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直轄市與縣(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簽訂契約者,該契約之性質為何種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契約性質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直轄市、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因此,題目所稱依《地方制度法》簽訂的跨區域合作契約,性質為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依地方制度法」與「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該條明確將地方自治團體為跨區域合作所訂契約稱為「行政契約」,無須另從契約名稱或有無金錢給付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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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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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改制計畫提案機關。解題應區分「提出改制計畫」與「核定改制」:題目問的是誰得提出計畫,並非由誰作成最終核定。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判斷: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得由內政部或相關縣(市)提出改制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提出計畫者有兩種:內政部,或相關縣(市);行政院則是核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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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多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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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5 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法規過渡適用的規定。山地鄉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後,原自治法規如有繼續適用的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由山地鄉直接改制」,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5 所定的過渡情形。接著抓住條文的期間規定: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的必要時,須由區公所公告,得延續適用二年。因此選項中「二年」即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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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我國於民國 39 年起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當時所依據的法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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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地方自治的實施沿革,關鍵在於辨認臺灣省自民國 39 年起推行地方自治所依據的法令。民國 108 年命題時,應以當時的法規與制度沿革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線索:「民國 39 年」與「我國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當時臺灣省依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推行地方自治;《地方制度法》則是後來統整地方制度的法律,不能用來指稱民國 39 年的依據。

選項分析

  • (A) 省縣自治通則:錯誤。 此名稱與我國地方自治沿革有關,但不是民國 39 年臺灣省推行地方自治所依據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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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民國 39 年 9 月,當時的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其中之一即是將原 9 個省轄市調整為 5 個省轄市,下列何者非屬該 5 個省轄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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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39 年臺灣省政府公布的「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以及當時省轄市的沿革。題目所稱的 5 個省轄市為臺北市、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新竹市不在其中。

本題屬行政區域沿革題,並非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判斷,無須援引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與數量:民國 39 年 9 月的調整方案,將原有 9 個省轄市調整為 5 個。直接核對這 5 市的名單,再找出選項中不在名單內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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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關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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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原住民族地區」的法定定義,以及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應負的名稱回復、行政組織與共同管理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基本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是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的地區。判斷關鍵在最後的核定程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負責報請,核定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A 的前三項要件大致符合定義,但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改成「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省略了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程序,因此錯誤。B、C、D 分別對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1 條、第 8 條及第 22 條,內容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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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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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層級、名稱、副首長設置與任免。解題時要分清楚「直轄市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也要區分縣(市)政府的內部一級單位和所屬一級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中的三類規定:副首長的設置與任免、縣(市)政府組織名稱,以及公所所屬機關的層級與名稱。B 的人口門檻及副區長人數雖正確,但任免機關寫錯,因此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6 條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中,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因此,縣(市)政府警察局得置副局長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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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列舉之地方居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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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6條「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有:對地方公職人員依法選舉、罷免;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享受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等服務;依法請求地方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的權利。

條文列舉的是居民作為地方自治團體成員所享有的權利,並未將「擔任地方公務員」列為地方居民權利。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權利項目。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使用地方公共設施,都能直接對應條文;擔任地方公務員則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出不屬於法定居民權利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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