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司法特考三等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醫學院學生甲和乙機關簽訂行政契約。雙方約定如下:甲於就學期間可以領取公費補助,而畢業後須到乙機關指定的公立醫院服務 5 年。如果甲違約,除返還其所領取的公費補助之外,並另須付 1 倍的違約金。
(一) 甲於畢業後並未履行該契約約定之義務,乙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行使基於該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給付請求權?(15 分)
(二) 若雙方約定,甲不為給付時,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在甲不為給付時,乙機關得如何行使權利?(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履行與執行,須區分兩種權利行使方式:
- 以行政處分行使契約請求權:行政機關不能僅因自己是行政機關,就把行政契約上的債權轉化為行政處分。
- 以行政契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得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具備法定要件且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本題涉及醫學院學生領取公費、畢業後服務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題目並明示雙方簽訂行政契約,以下以此契約定性為前提。
(一)乙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行使契約給付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看乙機關請求甲返還公費及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來源。題目中兩項請求均源於行政契約約定;甲未履約是契約債務不履行,並不因此使契約請求權轉變為行政處分上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須有法律授權或其他法定依據。行政契約本身是雙方合意成立的法律關係,機關不能單方作成行政處分,逕行確定甲應返還多少公費或應支付多少違約金。
涵攝與結論
乙機關不得以行政處分行使基於契約所生的返還公費及違約金請求權。乙機關應循公法上契約爭議的司法途徑,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甲履行;取得可執行的裁判後,再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小結:乙機關不得僅憑行政契約,就以行政處分命甲返還公費或支付違約金。
(二)約定甲不為給付時得以契約為執行名義,乙機關如何行使權利?
解題方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這項約定使債權人無須先取得給付判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題目所稱「甲不為給付」,包括甲未履行契約約定的服務義務,或未依約返還公費、支付違約金。能否直接執行,仍須看契約條款是否足以辨明甲應履行的給付內容,以及該給付是否已屆期、未履行。
涵攝與程序
第 二 題25 分
甲衛星電視台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主管機關於核發許可時,附加「電視新聞報導節目中,對於特定新聞之報導,不得超過當天新聞報導總時間之百分之三十」之限制。事後甲衛星電視台並未遵守上開限制。
(一) 試問主管機關得否逕行廢止該許可?(10 分)
(二) 另主管機關得否以斷電方式促使甲衛星電視台遵守上開限制?(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的廢止」及「行政義務不履行時的行政執行方法」。作答時應先定性許可所附限制,再分別檢視廢止與斷電是否有法律依據及是否符合各自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核發換照許可,是授予甲利益的行政處分;「特定新聞之報導,不得超過當天新聞報導總時間百分之三十」則要求甲取得許可後遵守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性質上是許可附加的負擔。甲違反限制,即屬未履行負擔。
(一)主管機關得否逕行廢止許可?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符合列舉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其中第 3 款明定: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廢止。
本案的報導比例限制是許可附款中的負擔,甲未遵守即符合第 123 條第 3 款。主管機關因此得依職權廢止許可,無須以許可中另有「保留廢止權」為必要;第 123 條第 2 款的保留廢止權,是另一種獨立的廢止事由。
但法條用語是「得」廢止,表示主管機關仍須依法行使裁量,並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及相關程序規定。不能僅因有違反事實,就認為必須一律廢止;仍應衡量違反情節、影響及廢止許可的必要性。
(二)主管機關得否以斷電方式促使甲遵守限制?
**不能僅以甲違反負擔為由,直接採取斷電措施。**行政執行須有可執行的公法上義務及相應的法定執行方法;採取何種方法,也須符合該方法的法定要件與比例原則。
第 三 題25 分
主管機關命營業人甲於 6 個月內停止營業。但甲仍繼續營業。經告戒程序後,甲仍不履行義務。
(一) 主管機關可否對甲科處怠金?(10 分)
(二) 甲被科處新臺幣 10 萬元怠金後,雖並未繳納怠金,但已立即停止營業。若怠金仍未徵收時,後續程序應如何處理?(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以及怠金的目的與執行方式。怠金是為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方法,並非行政罰;停止營業義務屬不行為義務,違反義務而繼續營業時,得依法處怠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第 34 條,相關規定其後並無本題所涉重要修正。
(一)主管機關可否對甲科處怠金?
可以。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義務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本題主管機關已命甲於六個月內停止營業,甲仍繼續營業,並經告戒程序仍不履行,符合逾期不履行不行為義務的要件。
同法第 28 條將怠金列為間接強制方法;第 30 條第 2 項明定,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甲受停止營業命令後仍營業,正是「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科處怠金。
怠金屬行政執行手段,目的在促使甲停止營業,不是對過去違法行為的行政罰。科處怠金後,甲若仍不履行,執行機關得依第 31 條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怠金前,仍須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
(二)甲已停止營業,怠金尚未徵收時,後續程序如何處理?
第 四 題25 分
甲之住家內堆置極大量具爆炸危險性之工業原料,主管機關命其應在 2 日內移除之。甲並未於上述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經主管機關踐行告戒程序後,甲仍未履行,主管機關乃決定採取代履行之執行方法並通知甲。
(一) 若甲主張該下命處分並未經合法送達,不生效力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12 分)
(二) 若甲主張要在 2 日內履行上述義務根本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得如何尋求救濟?(13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行政處分送達生效、執行程序救濟,以及行政法上期待可能性原則。解題時要先分清楚甲爭執的是:
- 執行名義是否已生效:例如下命處分未合法送達。
- 下命處分的內容是否合法:例如所定履行期限短到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兩種爭議的救濟途徑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主管機關選用的執行方法是否合法。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義務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執行機關得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依同法第 29 條,義務人的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得採代履行。
本題是移除工業原料,屬可由他人代為完成的行為義務,原則上可採代履行;但前提是下命處分已生效、履行期限相當,並已踐行法定告戒程序。
(一)主張下命處分未合法送達
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起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下命處分尚未合法送達,即尚未對甲生效,不能作為要求甲履行及進一步強制執行的基礎。
甲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主張下命處分尚未合法送達、執行名義尚未生效,因而欠缺執行要件。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不服異議決定者,得依法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此處的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程序及執行前提,不是以行政執行法第 9 條重新審查下命處分的實體合法性。執行機關原則上僅作形式審查;但若執行名義未合法送達、尚未生效,便不能據以執行。
(二)主張二日內履行不具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要求國家不得命人民履行客觀上無從合理期待其完成的義務。判斷重點在於履行期限是否相當,須考量義務內容、履行所需時間、義務人可支配的資源及危險急迫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