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衛生行政 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第 一 題25 分

增加菸稅(Tobacco Tax)被各國政府視為重要且有效之菸害防制措施,請說明此一措施之相關理論依據有哪些?(15 分)

並請說明此一措施對不同年齡層吸菸者或潛在吸菸者的衝擊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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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增加菸稅的政策邏輯,是透過提高菸品價格,降低吸菸的需求與可負擔性,進而減少吸菸、預防開始吸菸,並改善人口健康。作答時可分成「經濟學上的課稅理由」與「公共衛生上的行為效果」說明。

一、負外部性與皮古稅

吸菸造成的成本不只由吸菸者本人承擔。二手菸會危害他人健康,菸品使用也可能增加醫療支出、照護負擔及生產力損失;這些成本由家庭、雇主、醫療體系及社會共同承擔,構成負外部性。

在自由市場下,菸品價格未充分反映這些外部成本,市場消費量可能高於社會最適水準。政府可透過矯正性課稅,使菸品價格更接近其社會成本,抑制過度消費。此為皮古稅(Pigouvian tax)的理論依據。

二、資訊不完全與消費者保護

菸害具有累積性,健康損害往往在多年後才顯現;消費者也可能低估成癮、疾病與二手菸的風險,或未充分掌握相關資訊。價格措施可與健康教育、警示標示及禁菸規範相互配合,使菸品消費所伴隨的成本更清楚地反映在購買決策中。

三、成癮、短視偏好與「內部性」

菸品中的尼古丁具有成癮性。吸菸者可能重視當下的滿足,低估未來的健康損害,或因成癮而難以依照長期健康目標行動。行為經濟學將個人未充分納入自身長期損失的部分稱為「內部性」(internality)。

因此,即使部分菸害由吸菸者本人承受,課稅仍可作為協助抑制成癮消費與短視決策的政策工具,促使個人減量、戒菸或延後開始吸菸。

四、價格效果與需求價格彈性

菸稅提高後,若稅負轉嫁至零售價格,菸品價格上升會使需求量下降。需求價格彈性可表示為:

需求價格彈性=需求量變動百分比價格變動百分比\text{需求價格彈性} = \frac{\text{需求量變動百分比}}{\text{價格變動百分比}}

價格彈性的絕對值愈大,消費者對價格愈敏感,調漲價格後需求量下降幅度通常愈大。雖然成癮可能使部分吸菸者短期內不易減量,但提高價格仍可影響戒菸、每日吸菸量、選購較便宜品牌及是否開始吸菸等行為。

五、公共財政與健康政策

菸稅可增加政府收入,並可搭配菸害防制或健康照護支出,支應相關政策。公共財政收入是政策效果之一,但菸稅的公共衛生目標仍在於降低菸品消費與菸害;評估政策時,應同時觀察稅額、零售價格、消費量與吸菸率的變化。

解題方法

本題分值為「理論依據」15 分及「不同年齡層衝擊」10 分。作答宜先說明增加菸稅如何改變價格與消費,再以不同年齡層對價格的敏感度及吸菸階段,分析其影響。

可用以下因果鏈統整前半題:

菸稅提高→菸品價格上升→可負擔性下降、需求減少→減量、戒菸或降低開始吸菸的機率→降低個人與社會菸害\text{菸稅提高} \rightarrow \text{菸品價格上升} \rightarrow \text{可負擔性下降、需求減少} \rightarrow \text{減量、戒菸或降低開始吸菸的機率} \rightarrow \text{降低個人與社會菸害}

其中,價格效果取決於菸稅是否充分反映在售價上,以及消費者的價格彈性。分析年齡差異時,則要區分「尚未吸菸、正在嘗試」與「已形成長期依賴」兩類情況;不能只寫年輕人會少買菸,也要說明稅價對吸菸起始與成癮形成的預防作用。

不同年齡層吸菸者或潛在吸菸者的衝擊

一、兒童與青少年:提高開始吸菸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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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全球自殺率穩定下降,但臺灣自殺率卻緩步上升,其中又以農業縣市偏高。立法院於 2019 年 6 月通過自殺防治法,授權政府可以運用公權力及更多資源防治自殺。

請舉出三種手段,說明政府透過自殺防治法,可以積極防治自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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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殺防治法》如何把自殺防治從個別衛生服務,擴大為政府主導、跨部門合作、社會整體投入的公共衛生政策。核心原則是依個人、家庭及社會影響因素,從生理、心理、社會、經濟、文化、教育、勞動等面向推動防治,並透過法定組織、資源、人力、通報與風險管理措施,及早發現並協助有自殺風險者。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制定公布的《自殺防治法》為準。該法於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截至解題時,其主要制度仍為原制定內容,無須套用其他年份的修法條文。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舉出三種手段」,應從法律的政策工具切入,而非只寫抽象的「加強宣導」。可依防治流程整理為三類:

  1. 建立跨部門治理及投入資源:回答政府如何統籌工作、籌措經費與配置專業人力。
  2. 強化早期發現與個案服務:回答如何發現風險、通報、介入與追蹤。
  3. 降低自殺機會並改善公共溝通:回答如何從環境與媒體資訊面減少風險。

這樣分類可同時涵蓋制度、服務與環境層次,並能直接連結法條。

三種積極防治手段

一、建立跨部門治理架構,編列經費並培訓專業人力

《自殺防治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促進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的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第 5 條要求直轄市、縣(市)設跨單位自殺防治會,負責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地方工作。如此可使衛政、教育、社政、勞政、警政等部門共同參與,避免自殺防治僅由衛生機關單獨承擔。

資源方面,第 7 條規定各級政府每年應編列自殺防治經費,中央並應獎勵地方推動績效優良者;第 8 條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並提升專業技能,必要時中央應予補助。透過穩定預算、專責人力及訓練,政府才能持續執行預防、通報、訪視與轉介工作。

二、建立通報、緊急諮詢、關懷訪視與資源轉介機制

第 10 條要求中央設置或委託辦理免付費、二十四小時自殺防治緊急諮詢電話,提供民眾即時求助管道。第 11 條要求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社工、長照、學校、警察、消防、矯正機關人員及村里長等相關人員,在知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通報;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自行或委請機關、機構、團體進行關懷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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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過去二十多年來,毒品使用的問題與傷害已逐漸打破臺灣社會族群與社會經濟地位的界線。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國毒品係依據哪些特性予以分級?(10 分)

毒品使用造成的傷害常不限於使用者本人,試述毒品使用對毒品使用者自身以外之傷害及影響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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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的毒品定義與分級原則,以及毒品使用對家庭、他人及社會造成的外溢傷害。法條所稱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以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並依這些危害特性分為四級。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此後曾修正文字,解題所需的三項分級特性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直接抓住法條列出的三項判準,並交代分為四級。第二小題依「家庭與親密關係、兒少與胎兒、公共衛生、治安與社會經濟、公共資源」分層說明,避免只列對使用者本人的生理或心理傷害。

作答要點

一、毒品分級所依據的特性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毒品依下列特性分為四級:

  1. 成癮性:使用後產生心理或生理依賴、戒斷症狀或持續使用需求的程度。
  2. 濫用性:被非醫療或非正當目的使用、擴散或反覆使用的可能性與程度。
  3. 對社會危害性:除個人健康外,對家庭、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整體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

法條規定毒品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主管機關組成審議委員會定期檢討,報行政院公告調整或增減。答題時應明確寫出「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三項,並指出分為四級。

二、毒品使用者以外的傷害及影響

  1. 家庭經濟與關係受損:購毒支出可能排擠家庭生活費、積蓄及子女照顧費用;若伴隨失業、負債、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會增加家人經濟與照顧負擔。親子、伴侶及手足關係也可能因衝突、失信或暴力而惡化,甚至造成家庭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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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法律強制力可以引導行為,也會改變社會環境。因此,政府常以不同的手段,透過法律促進健康。

假設政府希望減少民眾對糖分的攝取,請舉兩個例子說明政府如何利用法律,來減少民眾對糖分的攝取,並說明這兩種手段執行時,對不同族群的選擇自由與平等之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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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運用法律作為健康促進工具,以及公共衛生介入對個人選擇自由與社會平等的影響。法律可以直接限制某些行為,也可以透過規範市場資訊、價格或供應環境,改變民眾做選擇時所面對的條件。

分析時可分成兩個面向:

  • 選擇自由:民眾是否仍能自行決定購買或飲用含糖食品、飲料;政府措施對選擇造成多大限制。
  • 平等:措施的成本與健康利益,是否公平分配到不同所得、年齡、教育程度或健康風險族群;是否加重弱勢族群負擔,或反而縮小健康差距。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以下以當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食品標示規範說明;該法後續曾修正,實際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舉兩個例子」,並分別說明對不同族群選擇自由與平等的影響。宜選擇介入程度不同的法律手段,讓比較清楚:

  1. 資訊規範:要求業者標示糖含量,讓消費者在購買前取得資訊。
  2. 價格或供應限制:例如對含糖飲料課徵糖稅,或限制校園販售含糖飲料,直接改變價格或可取得性。

每個例子都依序交代「法律如何作用、自由受到何種影響、不同族群的負擔與利益如何分配」,即可完整回應題目。

例一:強制標示糖含量

政府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食品標示及營養標示規範,要求包裝食品或飲料標示營養成分與糖含量;對現場調製飲料,也可訂定標示規定,使消費者能比較不同產品的糖分。

  • 對選擇自由的影響:此措施主要增加資訊,並未禁止民眾購買或飲用含糖產品,對行為的限制較小。消費者可依健康需求與偏好自行選擇,因而較能兼顧健康保護與個人自主。
  • 對平等的影響:糖含量資訊公開,可降低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資訊落差,讓不同所得者都能取得產品資訊。但若標示不清楚、閱讀能力不足,或不熟悉營養資訊,低教育程度者、兒童及部分高齡者未必能充分運用資訊,措施效益可能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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