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交通技術
試題代碼 交通安全

第 一 題25 分

依交通部修正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省道寬度可從 3.25 公尺縮減為 3 公尺。試說明縮減車道寬度之目的,另評論此規範對不同用路人的道路交通安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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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幾何設計如何在「車輛通行」與「行人及慢車安全」之間重新分配有限路權。車道寬度不只是供汽車行駛的空間,也會影響車速、車輛間距、行人通行空間及道路橫斷面配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交通部修正《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目的在使部分市區路段的車道寬度更具彈性。規範適用條件是:三級路(含)以下市區主、次要公路,設計速率為每小時 60 公里,且因空間受限時,最小車道寬得採 3 公尺。這不是所有省道、所有路段都一律改為 3 公尺。

題目所稱「縮減省道寬度」,應理解為縮減符合條件路段的每車道寬度,而非縮減整條道路的總寬度。縮減後騰出的路幅,可用於改善人行道、提供行人通行空間、設置行人庇護島或調整慢車空間。

解題方法

可從三個層次作答:

  1. 說明政策目的:交代為何需要調整車道寬度,以及騰出的空間如何使用。
  2. 分用路人評論安全影響:分別討論行人、汽車駕駛人、機車與自行車騎士,以及大型車與公車。
  3. 提出整體判斷:指出安全改善取決於空間是否實際轉作安全設施,並搭配速率管理與適當設計。

因此,答案不能只寫「車道變窄會讓車速下降」;還要說明道路空間如何重分配,以及對不同用路人的利弊。

縮減車道寬度之目的

早期較寬車道在部分市區路段占用較多路幅;若道路兩側空間有限,可能排擠人行道、行人通行空間或慢車設施。縮減符合條件路段的車道寬度,主要目的如下:

  • 改善行人通行環境:騰出路幅設置或加寬人行道;空間仍有限時,也可提供較明確的行人通行空間,減少行人被迫走在車道或路肩的情形。
  • 增加行人穿越安全設施的空間:可依路段條件設置行人庇護島等設施,縮短行人一次穿越的距離,降低人車衝突風險。
  • 透過道路環境管理車速:較窄的車道在視覺上會提醒駕駛人進入較需注意的市區環境,有助降低過高車速;但車道變窄本身不是速限,也不能取代執法與其他速率管理措施。
  • 提升有限路權的使用效率:將部分原由車道占用的空間,配置給行人與慢車,使道路橫斷面更符合市區多元用路需求。

對不同用路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影響

一、行人

正面影響是車道縮減後若實際改善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空間,可減少行人與車流直接交織,提升步行安全;若配合設置庇護島,也能降低行人穿越寬路幅時的暴露時間。車道較窄所產生的視覺效果,亦有助提醒駕駛人降低速度。

限制在於車道縮減不會自動創造行人空間。若騰出的路幅沒有妥善規劃,或行人通行空間仍遭停車、設施占用,安全效益就有限。此外,若僅靠視覺效果而未配合行人設施、速率管理及路口改善,行人仍可能暴露於車流風險中。

二、小客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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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電動自行車自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起交通法規管理新制正式施行,試說明其內容,並評論此交通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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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民國 108 年修正後,對電動自行車的車種定義、安全審驗、騎乘安全與違規處罰。答題時應先界定「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再分述新制規範,最後從安全效益與執行困難評論制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其後法規已修正:原稱「電動自行車」的車種,現稱「微型電動二輪車」,管理方式亦有調整。

解題方法

依「定義與分類 → 車輛審驗 → 騎乘規範 → 違規罰則 → 制度評論」作答。這個順序能清楚呈現新制如何先確認車輛身分,再管制車輛安全與道路使用行為。

一、民國 108 年新制內容

(一)明確區分兩類電動自行車

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中的自行車,分為:

  • 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 40 公斤以下。
  • 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

兩者都須經型式審驗合格。電動輔助自行車是人力騎乘時由電力輔助;電動自行車則以電力為主要動力,兩者的動力性質不同。

(二)提高安全審驗與標章管理

車輛須符合規定的安全檢測及型式審驗要求,並依規定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始得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黏貼標章而上路,或未經審驗合格即行駛,依車種及違規情形處理。

此項規範著眼於車輛本身的品質與安全設備,避免未經檢驗、規格不明的車輛混入道路交通。

(三)規定最高行駛速率並處罰超速

電動自行車的法定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 25 公里。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最高速率,處駕駛人新臺幣 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若車輛未經審驗,或改裝後已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法定定義,車種認定及處罰不能只按「電動自行車超速」處理,仍須依實際規格與適用法規判斷。

(四)禁止擅自改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時,擅自增、減或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所有人新臺幣 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此規定與超速處罰分別處理:改裝本身侵害車輛原有安全規格;改裝後超過速限行駛,則另涉及超速違規。

(五)強制配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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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號誌化路口常發生違反號誌管制事故問題嚴重,試分析可能原因,並提出 3E 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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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號誌化路口事故的肇因分析,以及依交通安全的 3E 架構提出改善措施。答題時應先分辨事故是由用路人行為、號誌與道路設計,或交通管理與執法造成,再分別提出工程、教育、執法對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規定,行經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兩者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應停止於停止線前,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處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規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採用「先分析違規成因,再按 3E 對應改善」的方式作答。原因不可只歸咎於駕駛人;應同時檢視用路人、工程設施、交通管理與路口環境,讓每項改善措施能回應其成因。

可能原因

一、用路人行為與認知

  1. 故意違規或搶快:為趕時間、避免停等,紅燈仍直接通過;或見黃燈時加速搶越路口。
  2. 注意力不足:駕駛人分心、使用手機、疲勞,未及時察覺號誌變換。
  3. 號誌認知錯誤:對黃燈、箭頭燈或紅燈右轉規定不熟悉,誤以為尚可通行。
  4. 車速過快、跟車過近:接近路口時來不及安全停車,或因前車遮蔽而未看清號誌。
  5. 大型車視線遮蔽:大型車遮住後方車輛視線,或駕駛人因視野受限而延遲辨識號誌。

二、號誌與道路工程

  1. 號誌可視性不足:號誌位置、數量或高度不適當,遭樹木、招牌、大型車遮蔽,或燈面亮度不足。
  2. 號誌資訊不清楚:車道配置與號誌指示不易對應,左轉專用號誌、行人號誌或遠端號誌設置不足。
  3. 黃燈及清道時間不適當:黃燈時間與路口寬度、車速及道路條件不相符,車輛難以判斷應停或續行;清道時間不足,使衝突方向過早放行。
  4. 停止線與標線不明顯:停止線褪色、位置不當,或路口範圍及車道引導不清,增加越線或誤闖機會。
  5. 路口幾何條件不佳:路口過寬、視距不良、車道過多,或轉向動線複雜,增加駕駛人判讀負擔。

三、交通管理與路口環境

  1. 號誌時制未配合交通需求:尖峰車流量大、停等時間長,可能提高駕駛人搶行或闖越的意圖。
  2. 路口壅塞或回堵:車輛在號誌轉換時仍滯留路口,造成其他方向車流衝突,也使駕駛人誤判通行狀態。
  3. 違規取締不足:駕駛人認為違規不易被發現,違規成本低,難以形成守法習慣。
  4. 行人與車流衝突:行人穿越量大、行人綠燈與轉向車流衝突,增加事故發生及傷害嚴重度。

3E 改善對策

一、工程(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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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機車與大型車事故頻傳,試以大型車主要安全問題分析機車與大型車在道路上的高風險情境和駕駛行為,並提出交通安全教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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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型車的車輛特性如何與機車騎士的道路位置、行駛方式及駕駛判斷交互作用,形成高風險事故情境;作答須同時分析「大型車的危險來源」、「機車與大型車常見行為」及「交通安全教育重點」。

大型車相較機車體積大、車身長、視野受限,轉彎時前後輪軌跡不同,且因車重與車速影響,煞車所需距離較長。機車騎士則容易因車身小、機動性高而穿梭車流,進入大型車的視野死角或轉彎掃掠範圍。雙方稍有誤判,即可能造成碰撞、擦撞或捲入事故。

本題屬交通安全分析題,不要求套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道路與交通安全背景說明。

解題方法

以「大型車主要安全問題」為分析主軸,逐項連結機車與大型車的高風險情境,再補上雙方駕駛行為及對應的教育措施。作答可依序採取:

  1. 說明大型車的車輛特性及其形成的風險。
  2. 對每項風險舉出道路情境,說明機車與大型車可能的行為及事故過程。
  3. 依事故成因提出分眾教育重點:機車騎士如何避險、大型車駕駛如何確認安全,以及如何運用體驗與案例教學。

大型車主要安全問題與高風險情境

一、視野死角與視線判斷落差

大型車駕駛座較高,車身及車頭、車側結構會遮蔽部分視線;即使使用後視鏡,仍有無法直接確認的區域。機車體積小,若位於大型車側邊、前方近距離或車尾附近,容易未被駕駛人發現。機車騎士也常誤以為「看得到大型車駕駛,駕駛就看得到自己」,因而維持併行或貼近行駛。

**高風險情境:**大型車起步、變換車道或準備轉彎時,機車仍停留於車側或車頭附近;大型車駕駛未察覺機車而起步、切入或轉向,造成碰撞或捲入。

**相關駕駛行為:**大型車駕駛未透過後視鏡與周遭確認安全,或起步前未再次查看;機車騎士則長時間停留在大型車旁,或在車流中突然切入大型車前方。

二、內輪差與轉彎掃掠範圍

大型車轉彎時,後輪軌跡會比前輪更靠近彎道內側,形成內輪差;車身愈長,轉彎時車體掃掠範圍也愈大。機車若在大型車轉彎時停在其右側或左側內側,可能遭後輪輾過或被車身夾擠。

**高風險情境:**大型車在路口準備右轉或左轉,機車從旁邊鑽入車側,或停在大型車轉彎內側的停止線附近;大型車開始轉彎後,機車雖避開前輪,仍進入後輪及車身的掃掠範圍。

**相關駕駛行為:**大型車駕駛轉彎前未確認車側及後方,或未適當減速、掌握轉向空間;機車騎士則在大型車已顯示轉向意圖時仍搶先進入車側空間。

三、車身長、轉彎半徑及占用道路空間大

大型車轉彎時,可能需要較大的轉彎半徑,車頭外側與車尾內側的行進範圍不同;若路口狹窄、停有車輛或車道配置複雜,車身可能占用鄰近車道。其他用路人若只注意車頭方向,容易忽略車尾擺動及車身側移。

**高風險情境:**大型車在狹窄路口、巷口或道路邊緣轉向,機車從車頭前方搶行,或沿車身旁通過;大型車車尾擺動或轉彎占道時,機車被迫急煞、擦撞或遭車身擠壓。

四、煞車距離較長、車輛動態不易立即改變

大型車重量大、車身長,遇到突發狀況時,停車及避讓所需空間較大。機車若緊跟大型車、突然切入車頭前方,或在路口急煞,會使大型車難以即時停下或改變行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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