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土地使用計劃

第 一 題25 分

請申述「工作與居住平衡(Jobs-housing balance)」之概念、功能與相關課題;若欲提高都市工作與居住平衡,土地使用計畫應如何搭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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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空間結構中的「工作與居住平衡」(Jobs-housing balance):在適當的都市範圍內,使就業機會與居住人口或住宅供給在數量及區位上相互配合,降低通勤距離與交通負荷。它並非要求每個地區的工作數與住宅數完全相等,也不代表居民必須在居住地工作;重點是讓居民有較多機會在合理通勤範圍內就業,並讓就業地附近有適當、可負擔且多樣的居住選擇。

分析時常以工作與居住比作為概略指標:

工作與居住比=就業職位數居住就業人口數\text{工作與居住比}=\frac{\text{就業職位數}}{\text{居住就業人口數}}

比值偏高,可能表示就業集中、住宅供給不足,形成淨流入與通勤需求;比值偏低,可能表示住宅集中、當地就業機會不足,形成淨流出。惟此比值只反映總量關係,不能單獨呈現職業技能、薪資、住宅可負擔性、交通可及性及實際通勤流向,因此應搭配通勤資料與土地使用、住宅市場資料判讀。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數值計算。涉及法規判讀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層次作答:先界定概念與衡量方式,再說明其都市計畫功能及相關課題,最後提出土地使用計畫的搭配措施。答題時須由「工作、住宅、交通」整合說明,避免把工作與居住平衡簡化為調整分區或讓兩者數量相等。

功能

  1. 縮短通勤並降低交通負荷:使居住地與就業地較接近,減少長距離通勤及尖峰時段跨區移動,並降低道路壅塞、能源消耗與交通污染。
  2. 促進土地與公共設施有效使用:依不同地區的就業與居住需求配置土地,減少單一功能分區造成的日夜人口落差及設施使用不均。
  3. 增進生活品質與都市韌性:讓居民有較多就近就業選擇,也使就業地周邊形成穩定生活服務需求;工作與居住分布較多元時,都市較不易受單一產業或單一機能變動影響。
  4. 作為交通與土地使用政策的整合目標:可用來檢視都市成長、產業用地、住宅供給及大眾運輸規劃是否相互配合。

相關課題

  1. 總量平衡不等於實質平衡:即使工作數與居住人口數相近,居民仍可能因職業、技能、薪資或家庭需求不符而跨區通勤。
  2. 職住區位錯置:就業機會與住宅若分布在不同區域,或兩者間大眾運輸服務不足,仍會產生長距離通勤。
  3. 住宅可負擔性與供給組成:高就業地區若僅提供高價住宅,低薪或基層工作者仍可能被迫住在遠處;住宅數量增加也須考量租賃住宅、社會住宅及不同戶型需求。
  4. 產業與住宅相容性:重工業、物流、環境污染或高交通量使用,可能不適合緊鄰住宅;混合使用應配合環境品質、交通安全及防災條件。
  5. 衡量尺度與資料限制:以全市平均值計算可能掩蓋行政區、生活圈或交通走廊內的不平衡;另須注意就業職位、就業人口與住宅戶數是不同統計量,不宜混為一談。
  6. 都市發展與通勤範圍的變動:都市擴張、產業轉型及通勤方式變化都會改變職住關係,需持續監測並滾動調整計畫。

土地使用計畫的搭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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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相對於高建蔽率所形成的矮胖型建成地區,低建蔽率建構瘦高型的建成地區,請分析兩者的優缺點(如天際線、行人視野、通風、環境永續),並說明較適用的土地使用分區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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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建築量體配置:高建蔽率、低樓層的「矮胖型」,以及低建蔽率、較高樓層的「瘦高型」。建蔽率是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水平投影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容積率則是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若容積率相同,降低建蔽率通常須以增加樓層數補足樓地板面積,但實際建築高度仍受分區管制、建築技術規則、日照及基地條件等限制。

題目考的是建築密度與高度如何影響都市景觀、行人尺度、通風及環境永續,並依土地使用需求與周邊環境選擇適當型態。這是規劃上的比較分析題,沒有唯一適用所有地區的型態,也沒有必須套用的單一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先假設兩種型態位於相近的基地與都市環境,並以容積量相近作為比較基礎;再分別從「城市遠景與街道近景」、「風環境」、「土地及能源使用」分析優缺點。最後依使用強度、公共運輸條件、開放空間需求及景觀脈絡,說明各自適用情境。

兩種建成型態比較

面向高建蔽率、矮胖型低建蔽率、瘦高型
天際線樓高較一致時,街廓天際線較平緩、連續,容易形成穩定的街道界面;但若建蔽過高、留設空地不足,整體容易顯得擁擠、封閉。高樓形成較鮮明的天際線與地標,可塑造都市意象;但高度差異過大或塔樓配置雜亂,容易造成天際線破碎,並遮蔽重要山景、海景或歷史景觀。
行人視野建築高度較低,行人較容易辨識街道尺度與建築細節;但建築貼近街道、連續面積大時,視線與天空可視度可能受限。建築占地較小,地面層可釋出空間,增加行人穿越、停留及觀賞遠景的機會;但高樓臨街時會產生壓迫感,也可能削弱街道的親切尺度。
通風建物密集且街廓內部空隙少時,容易阻礙風流,熱氣也較不易散逸;若街廓、巷弄與開放空間有良好配置,仍可形成有效通風。建築基座占地較小,基地內可安排通風廊道與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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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當前臺灣土地使用於管理綠能設施(如太陽能)有哪些管制內容?請就土地使用角度申述綠能設施的效益與課題(如永續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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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能源設施如何嵌入土地使用體系」,以及如何在能源轉型與土地原有功能之間取得平衡。作答時須同時掌握三個層次:

  1. 土地是否可以設置:依土地所在的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制度,判斷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容許使用項目。
  2. 設置是否須經審查或變更:即使土地原則上可供設置,仍可能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主管機關或土地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須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或使用分區變更。
  3. 設置後是否符合土地永續使用:除發電效益外,還須評估對農業生產、居民生活、自然生態、景觀、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公平性的影響。

題目提到「永續三生」,可用生產、生活、生態三面向分析:生產面看能源供應與土地原有產業能否共存;生活面看居民權益、環境品質及地方回饋;生態面看生物棲地、地景、水文與自然資源是否受到影響。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為準。**民國 109 年間,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的審查規定曾有調整;其後相關法規及能源政策亦有修正,實際申請應以現行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先分土地制度,再分設置途徑,最後評估三生影響」作答:

  • 先分土地制度:都市計畫土地,主要依都市計畫法及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非都市土地,主要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各使用地容許使用規定。
  • 再分設置途徑:可能是原使用地容許使用、農業設施或其他特定設施的許可,也可能須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甚至涉及使用分區變更及開發許可。途徑不同,審查機關、程序與土地使用條件也不同。
  • 最後檢視三生:將能源與減碳效益,對照農地、聚落、景觀、生態及公共設施等土地使用成本,提出適宜區位、附帶條件與管理方式。

因此,答題不能簡化成「再生能源有助減碳,所以土地都能設置」,也不能只列法規名稱;須說清楚土地使用管制如何決定區位與開發強度。

當前臺灣管理綠能設施的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一、都市計畫土地

都市計畫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及各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管理。太陽光電、風力或其他能源設施能否設置,須視所在分區的容許使用項目、附帶條件及建築管理規定判斷。

例如,屋頂型太陽光電通常可結合建築物使用;地面型設施則須檢視農業區、保護區或其他分區的管制規定,並依個案確認是否涉及非都市計畫允許的使用。若設施規模、性質與分區管制不符,不能僅憑取得能源設施設置資格,就逕行排除土地使用管制。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還須留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規定。命題當年對部分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有面積門檻及審查限制,並非取得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即可直接設置。

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與使用地變更

非都市土地先依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管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及其附表,部分使用地可在符合附帶條件下,容許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未符合容許使用條件者,須依規定申請許可或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較大規模或涉及分區變更的開發,則須依相關程序審查。

命題當年的重要管制概念包括:

  •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的容許使用設施受限:相關規定對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設有設施類型、點狀使用面積及區位條件。以太陽光電而言,點狀使用面積有上限,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 農業用地變更須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相關審查規定,非農業使用須考量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農地需求及區位適宜性,並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同意。
  • 達一定規模或須變更使用地者,另有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須依相關審查作業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檢視設置必要性、區位、面積規模、周邊土地使用及計畫關聯性等事項。
  • 不得以切割申請規避管制:相鄰土地若實質上屬同一興辦事業,應合併檢視其規模與土地使用影響,避免以分筆或分案申請規避面積或審查要求。

三、區位及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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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臺灣目前都市計畫的規劃工作,部分由縣(市)主管機關內部承辦,部分公開招標委由私部門進行,請說明兩種不同方式的優缺點及其可能的改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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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規劃工作的辦理方式與公私部門分工,重點在比較由縣(市)主管機關內部承辦,與公開招標委託私部門辦理的優缺點,並提出制度及作業上的改進方式。

都市計畫具有公共性與法定性。規劃工作可以委託專業團隊協助調查、分析與研擬方案,但計畫的政策方向、機關審議與法定核定等公權力責任,仍由政府依法承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是規劃作業模式,無須援引特定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採「比較兩種辦理方式,再提出對應改善措施」的架構作答:

  1. 先分別說明機關內部承辦與委外辦理的特性。
  2. 從專業人力、行政協調、成本與效率、品質延續、公共性及責任歸屬等面向比較利弊。
  3. 改進方式須對準各自缺點,並兼顧政府保留政策與審議責任、引進外部專業,以及強化公民參與和履約管理。

兩種辦理方式之優缺點

一、縣(市)主管機關內部承辦

優點

  • **熟悉地方行政與發展脈絡:**承辦人員較了解地方政策、土地使用現況、既有計畫及跨機關協調情形,較能掌握在地問題。
  • **行政協調較直接:**可與建管、交通、地政、環保等機關持續溝通,利於整合政府部門意見。
  • **政策掌握與責任連續性較高:**規劃成果由機關直接管理,政策方向較不易因委託團隊更替而中斷,後續檢討與執行也較易銜接。
  • **有利累積公部門能力:**長期承辦可培養機關內部的規劃知識與審查能力。

缺點

  • **專業人力及工作量受限:**機關人員常須兼辦多項業務,難以投入完整時間;對都市設計、交通、環境、地理資訊等跨領域工作,也未必具備充足專業人力。
  • **規劃工具與資料分析能力可能不足:**若缺乏專業支援,調查分析、方案評估及圖資製作的深度與品質容易受限。
  • **作業效率可能受行政程序影響:**機關內部層級、採購與預算程序,以及跨機關協調,可能拉長規劃期程。
  • **觀點可能較封閉:**若長期依循既有作法,較不易引進外部專業、創新方法或不同利害關係人的觀點。

二、公開招標委託私部門辦理

優點

  • **可引進專業團隊與跨領域人力:**顧問公司、規劃技師及學術專家可依計畫需求組成團隊,補足機關專業人力不足。
  • **具彈性並可集中資源:**政府得按計畫規模與工作內容配置預算、人力及期程,適合處理大型、複雜或需特殊專業的規劃案件。
  • **有機會提升分析品質與方法多元性:**外部團隊可導入新的調查、評估及溝通方法,提供不同方案供機關比較。
  • **公開競爭可擴大承攬選擇:**透過招標,可依需求評選具備相關經驗與專業能力的團隊。

缺點

  • **成果品質可能受價格與採購制度影響:**若評選過度重視低價,或工作內容、交付成果與評選標準不明,容易造成投入人力不足、成果流於形式。
  • **委託團隊對地方脈絡掌握有限:**外部團隊需重新蒐集資料與建立關係,若調查時間不足,規劃內容可能與地方需求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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