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國土計畫管制中之「許可使用」與「使用許可」?並請分析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與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在管制架構上與管制內容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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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土計畫法》下兩種容易混淆的許可概念,以及新舊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架構差異。「許可使用」與「使用許可」不是同一件事:
- 許可使用:指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中的「應經申請同意使用」。土地使用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須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才可使用;它是一般土地使用管制的一種審查方式。
- 使用許可: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應檢具使用計畫及相關書圖文件,申請主管機關審議許可。依第25條,審議前須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審議時並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環境容受力等。
簡言之,許可使用著重於「某項使用是否須先經申請同意」;使用許可則是對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之使用計畫進行專案審議。使用許可原則上不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亦不等同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本題法源包括《國土計畫法》第21條、第23條至第26條、第45條,以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及當時制度規劃為準。**民國114年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已進入實施階段,相關規則與申辦程序已有後續訂定及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宜先分清兩種許可的管制對象、門檻與程序,再以「計畫架構、分區與使用地、一般使用管制、開發審議、主管機關與民眾參與」作為比較軸線。如此可避免把「使用許可」誤寫成一般的「應經申請同意使用」,也能涵蓋管制架構與管制內容兩部分。
民國109年時,《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已施行,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尚未公告,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區域計畫法仍未停止適用,非都市土地仍主要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因此,本題比較的是已建立法制架構的國土計畫制度與當時仍實際運作的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制度。
兩種許可的差異
| 比較事項 | 許可使用(應經申請同意使用) | 使用許可 |
|---|---|---|
| 法源與定位 | 《國土計畫法》第23條所授權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國土計畫法》第24條至第26條 |
| 適用對象 | 管制規則列為應經申請同意的土地使用項目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 |
| 審查重點 | 是否符合該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管制項目與條件 | 對整體使用計畫進行專案審議,評估土地適宜性、環境與設施容受力等 |
| 程序特徵 | 依管制規則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 檢具使用計畫與書圖文件,依法公開展覽、舉行公聽會並進行審議 |
| 管制效果 | 同意特定使用項目,仍受分區分類及其他法令限制 | 許可依核定的使用計畫使用;不因此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
須特別指出,兩者都不是免除其他目的事業法令許可的通行證;應依個案同時符合相關法令。
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比較
一、管制架構
第 二 題25 分
依《農村再生條例》與《區域計畫法》,試述「農村社區」與「鄉村區」之功能與空間範疇及土地使用之異同,並說明農村再生發展區內之土地使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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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三種不同層次的概念:
- 農村社區是《農村再生條例》依聚落與整體發展需要界定的「計畫範圍」。
- 鄉村區是《區域計畫法》體系下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 農村再生發展區是經計畫核定、供農村土地活化管理的區域;其土地使用須依核定計畫管理,並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銜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法制仍以《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理非都市土地。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比較「功能」、「範圍」及「土地使用管制」,再說明兩套管制如何銜接。特別要避免把「農村社區」直接等同「鄉村區」:兩者的法源、界定方式及空間範圍都不同。
農村社區與鄉村區之異同
一、功能
農村社區依《農村再生條例》第 1 條、第 3 條,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為目的,範圍可作為農村再生計畫的規劃與推動對象。其發展重點包括改善生產條件、維護生態與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並可進一步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辦理土地活化管理。
鄉村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有關使用分區的規定,係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以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需要而劃定。它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一,主要在區域計畫體系下安排居住與生產環境,並據以辦理土地使用管制。
因此,農村社區偏重「農村再生與社區整體發展」;鄉村區偏重「非都市土地的空間分區與使用管制」。
二、空間範疇
《農村再生條例》第 3 條所稱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的區域,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依當時《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一般集居聚落達 50 戶或 200 人以上;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達 25 戶或 100 人以上,符合一定規模集居聚落的門檻。
鄉村區則是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劃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其範圍以分區界線為準,不以《農村再生條例》所定集居戶數或人口門檻作為定義。
兩者可能重疊,但不必然重合:農村社區可納入聚落周邊因整體發展需要的土地,範圍不只限於鄉村區;反過來說,鄉村區作為使用分區,也不等於其中每筆土地都必然納入農村再生計畫範圍。
三、土地使用
農村社區的土地使用,原則上依土地原有的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及相關法令辦理;若經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則依《農村再生條例》第 17 條及相關辦法,配合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第 三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文化資產分為幾類?其中聚落建築群的具體定義為何?聚落建築群應訂定何種計畫?《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如何影響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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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文化資產分類、聚落建築群定義,以及保存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的銜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類。有形文化資產列有九目;其中「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合列一目。無形文化資產列有六目:
- **有形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
- **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聚落建築群,係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且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建造物群或街區。施行細則進一步說明,可能具有完整歷史脈絡與紋理、協調景觀風貌,以及歷史、地域或產業特色;例如原住民族部落、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
解題方法
可依題目順序,分成「分類 → 定義 → 應訂計畫 → 計畫與土地使用制度的關係」四步回答:
- 先列文化資產的兩大類,再列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項目。
- 定義聚落建築群時,抓住「建造物群或街區」及其「特殊或協調的建築、景觀特徵」與「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
- 說明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主管機關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保全環境景觀,應訂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 說明該計畫如何透過《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銜接土地分區與使用管制。
第 四 題25 分
臺灣近年來露營活動發展蓬勃,全臺據統計已有近兩千處露營區,試論開發露營區必須遵循哪些法規?又以其座落地點,分別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與《國家公園法》說明合法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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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露營場開發的土地使用合法性與目的事業管理法規。作答須先區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再分別套用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取得土地使用許可,不代表已完成露營場設置或其他法定程序。
露營場係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並收取費用的場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交通部已訂有《露營場管理要點》,但露營場開發及經營仍須符合各該土地使用、開發利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管理要點屬行政規則,不能取代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都市計畫管制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所在區位分類,再逐類回答「合法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及「需遵守的許可程序」:
- 都市計畫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及地方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判斷。
-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容許使用規定判斷。
- 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計畫及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判斷。
- 最後補充開發所涉及的水保、環境、建築、消防及營業管理等法規,避免把「分區或使用地容許」誤當成所有開發程序都已完成。
一、開發露營場涉及的法規
露營場開發應依基地條件及設施內容,遵循下列法規:
- 土地使用與開發管制:《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國家公園法》及各地方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 山坡地與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如涉及開挖、整地或坡地開發,應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相關許可。
- 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依開發規模及設施情形適用。
- 建築與公共安全:《建築法》及消防、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如設置建築物或固定設施,仍須依其性質辦理建築及安全程序。
- 其他目的事業法規:如涉及農地使用,應注意《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設施相關規定;位於森林地區或涉及林地使用者,須符合《森林法》等規定。經營收費另應注意營業、稅捐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
答題時應強調:先確認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再依設施與開發行為逐項取得必要許可,不能只憑土地所有權或地方政府登記就認定合法。
二、依土地座落說明合法分區及使用地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
應以都市計畫書及地方分區管制規定為準。民國 109 年《露營場管理要點》所列可供檢視的都市計畫地區,主要包括:
- 露營區:依核定都市計畫及其管制內容設置,並取得主管機關所需的土地使用文件。
- 保護區:須符合地方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規定,取得容許使用或相關許可;不能因為是露營活動就當然可以設置。
- 農業區、風景區及其他分區:依當時適用的地方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書及分區管制規定辦理;僅在該分區容許,並取得必要許可時始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