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曾在 1980 年代末期被《經濟學人》雜誌譽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臺灣,是靠著以農轉工的艱辛過程取得當時的經濟成就,但工業臺灣的都市規劃卻存在著許多慣性的思維與制度的惰性,轉變不易。
近年來,海外臺商乘著「鮭魚返鄉」的口號,或搭配疫情之後亞太局勢的變化,加上外商頻頻來臺探路,皆成為各縣市政府積極爭取再發展機會的重要線索。過去臺灣工業化過程中,人口與經濟活動在都市快速集結擴充所衍生之強調「量」的變遷、調控的管制性機制,在積極爭取「新」的人、貨、資本移駐落腳時,顯然需要大幅地修正。
假設你是一位在過去必須要以「慢活城市」去自我標榜成長屬性的都市計畫人員,所在區域有大量一、二級產業的從業人口,但普遍地高齡化,隔代教養與新住民的數量不斷成長;區域有為數頗多的二級產業大型國有或中小型私有產業基地,唯部分已經閒置多年。市中心區有過往都市計畫劃設的尚稱完備的公共設施,但地方財政僅能維持堪用。
在市中心區擬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當下,縣市首長同意連同周邊大範圍的非都市土地一併檢討。作為地方政府的空間專業幕僚,在避免重蹈過往形式化通盤檢討的提醒下,你認為你所欲執行的通盤檢討應該具備有哪些要項與原則?
請直接具體指陳一個明確、具有所在地特色的「慢活城市」標的(譬如嘉義縣或宜蘭縣○○鎮,抑或臺南市或高雄市○○區……),再陳述針對當地,你認為應考慮的要項、處理原則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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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求替城市貼上「慢活」標籤,而是要把人口結構、產業轉型、公共設施、土地資源與地方財政,轉化成一套可執行、可檢核的通盤檢討策略。答題要同時交代:為什麼選這個地方、它面臨什麼課題、計畫如何回應、如何落實與追蹤。
以下以嘉義縣民雄鄉為例。民雄具有農村聚落與農業腹地,也有民雄工業區、交通廊道及閒置產業基地;以「農工共生、日常便利、低碳韌性」作為慢活城市標的,能回應題目所述農工人口、高齡化、隔代教養、新住民及產業土地轉型等條件。慢活不是排斥產業或發展,而是讓工作、生活、公共服務與環境承載力維持合理關係。
法制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當時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得任意變更,擬定計畫機關應定期通盤檢討,並對非必要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使用。當時實施辦法要求以基本調查與分析為基礎,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檢討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防災與永續發展等事項。現行實施辦法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另須掌握計畫範圍的法制界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上處理既有都市計畫範圍;周邊非都市土地不能只因首長同意,就直接併入都市計畫範圍一併變更。應在縣級國土及區域空間規劃架構下整合檢討,依當時法定程序處理其土地使用與必要的都市計畫擴大或變更。
解題方法
採用「地方願景—證據診斷—空間策略—財務與執行—成效檢核」的答題順序:
- 先定義地方願景與範圍:選定民雄鄉,界定既有都市計畫範圍及周邊非都市土地的協調範圍,避免把不同法定計畫混為一談。
- 以資料診斷,而非沿用舊計畫假設:蒐集人口年齡、戶量、通勤、產業就業、土地使用、公共設施開闢率、災害潛勢及財政資料,辨認人口減少或高齡化地區、閒置產業基地與服務不足地區。
- 把診斷轉成有空間位置的策略:分別處理聚落生活圈、農業與自然資源、產業基地、交通及公共設施;每一項策略都要說明使用何種土地工具、由誰執行及財源從何而來。
- 設定分期與指標:以可追蹤的指標檢核計畫是否實現,例如公共設施可及性、閒置基地再利用、步行與自行車連結、雨水滯留容量及計畫財務執行率。
檢討要項、處理原則與理由
一、建立在地願景與跨域治理
民雄的慢活城市願景可表述為:保留農村與聚落生活特色,活化既有產業基地,讓居民在可步行、可照顧、較安全的生活環境中工作與生活。
通盤檢討開始前,應公開檢討範圍與資料,舉辦座談並彙整人民意見;過程中邀集鄉公所、縣府都市計畫、交通、社福、教育、產業、農業及環保等單位共同檢討。對高齡者、隔代教養家庭、新住民、工業區勞工與農民,應安排能實際參與的溝通方式,避免只蒐集一般性陳情。
**理由:**通盤檢討若只有土地使用圖面調整,容易重演形式化檢討。跨局處協調能及早辨認公共設施管理、產業轉型與財源責任,居民參與則能補足統計資料無法呈現的日常需求。
二、以人口與生活需求重新估算土地及設施
不能直接沿用過往人口成長預測,應分別檢視戶量、年齡結構、自然增加、遷徙、就業與通勤,並提出合理的計畫人口情境。住宅區及公共設施需求,應配合實際人口與生活圈服務需求檢討,不以擴大建地作為成長目標。
公共設施應逐處清查使用率、開闢情形、服務範圍與維護成本。已劃設但未取得的土地,須判斷是否仍有實際需要;必要者提出可行取得策略、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不再必要者則依程序檢討變更。對學校、社福、照護與活動空間,可研議複合使用或在既有設施中增設服務,減少新闢用地與長期維護負擔。
**理由:**高齡化與少子化會改變設施需求;只按舊人口推估保留大量公共設施用地,可能造成長期未取得與地方財政負擔。隔代教養及新住民家庭則需要可近的托育、課後照顧、健康與社區支持服務。
三、活化產業基地,先用既有土地承接轉型
盤點民雄工業區及其他大型國有、民營產業基地,調查使用現況、閒置年期、污染疑慮、產業別、就業人數與交通負荷。對仍有生產需求的基地,改善環境品質、物流動線、污水處理及勞工生活服務;對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基地,評估分期再利用,優先導入符合地方承載力的產業、倉儲與研發支援、職業訓練或生活服務機能。
第 二 題30 分
「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是近幾年由文化部啟動的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工作。若借用韋恩.奧圖(Wayne Attoe)在《美國都市建築—城市設計的觸媒》(American Urban Architecture—Catalyst in the Design of Cities)一書中所引介的「觸媒」概念,文化部所推動的再造歷史現場之諸多個案中,位於市區的大型文化資產基地,或可將其視為帶動市區「再發展」的「觸媒」,可好好地規劃經營;但顯然也必須要周邊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的諸多配合。
請在下列四處位在市區或市區邊緣的再造歷史現場基地中,挑選一處你較熟悉的基地:
- 北部臺北市的「臺北市—療、浴、北投—生活環境博物園區」。
- 中部臺中市的「臺中文化城中城歷史空間再造計畫—舊市議會及周邊範圍計畫」。
- 南部高雄市的「興濱計畫—哈瑪星港濱街町再生」。
- 東部的「花蓮市—太平洋臨港廊道歷史場景再現計畫」。
假設你是該市具空間專業背景的技術幕僚,請問你認為在都市設計或都市計畫方面,市政府該採取哪些配套作為,才能有效啟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的觸媒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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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把文化資產保存,從單一基地的修復工程,轉化為帶動周邊市區更新的「都市觸媒」。依韋恩.奧圖(Wayne Attoe)的觸媒概念,觸媒不只是醒目的建築或觀光景點,而是能與城市既有紋理互動,促成後續投資、空間改善與公共生活的計畫。觸媒的成效,取決於基地本身的品質,也取決於周邊街道、土地使用、交通、公共空間與營運管理是否配合。
以下選擇高雄市「興濱計畫—哈瑪星港濱街町再生」作答。哈瑪星具有港埠、鐵道、街町及山海地景等歷史脈絡,適合以「保存港濱歷史紋理,同時改善日常生活環境」作為整體規劃主軸。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都市計畫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範。相關法規現行版本已有修正,考場作答應回到題目指定年度的法規內容。
解題方法
以「基地保存—街區串聯—都市計畫配套—營運治理」四個層次作答。先指出基地的文化資產與空間特質,再說明如何把基地連到周邊街區,接著提出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工具,最後交代執行與成效檢核。這樣能回答題目要求的「觸媒效應」,而非只列舉修復建築或舉辦活動。
配套作為
一、先建立歷史脈絡與整體保存範圍
市府應完成基地與周邊街區的文化資產、歷史建築、老屋、街道尺度、地形及產業記憶調查,建立分級保存及修復指引。保存範圍不宜只限於單棟建築,應納入港埠與鐵道相關設施、街町空間、重要視廊及山海環境,避免周邊開發破壞歷史場景的完整性。
規劃上應區分必須保存的歷史構造、可以適度再利用的建物,以及可引入新建築的地區,並為新舊建築訂定量體、退縮、高度、立面與材料等設計原則。如此可讓新建設延續街區尺度,而不是只留下孤立的古蹟。
二、以都市計畫工具支持保存與再利用
市府應檢討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管制,確認文化資產周邊的容許使用、開發強度、建築高度與公共設施是否能支持整體保存。對於不利於街區生活或與歷史環境衝突的使用,應透過都市計畫檢討或適當的使用管制加以引導。
另可依土地條件與法定程序,運用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或其他整建維護機制,鼓勵私人修復老屋、改善立面及活化閒置空間。獎勵應與公共利益連結,例如要求改善步行環境、開放公共空間或維護歷史構件,避免只增加開發利益,卻沒有街區回饋。
三、以都市設計串接港、鐵道、街町與公共空間
第 三 題20 分
近年來,過去一度被視為地方成長引擎的「科學工業園區」或「大學」,在籌設中或籌設後因為外溢的需要而進行「○○特定區計畫」時,無論是以「區段徵收」或「重劃」的方式,都曾出現周邊土地權利關係人不願意併入計畫區域,或拒絕領取發還之土地,希望改領取現金的狀況。
請說明在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過程裡,政府過往的法制化手段及處理原則為何?不被部分土地權利關係人接受的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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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為何會反對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進行整體開發。答題應同時說明「政府依法有哪些取得工具」及「整體開發如何分配成本與利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都市計畫法》第 48、49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30、39、40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
解題方法
先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整理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方式,再分別說明一般徵收、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處理原則。最後從土地權利人的財產權、負擔公平、補償與分配結果,說明反對原因。
須特別區分:一般徵收以金錢補償為主;區段徵收可領現金或申請抵價地;市地重劃則以土地重新分配及共同負擔為核心。
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法制化手段與原則
一、法定取得方式
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者,由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地方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實務上也可先以協議價購等方式取得土地。
其制度原則是公共設施用地應有合法取得與補償依據,並由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及重劃相關法規規範程序、補償或負擔,不應只因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就逕行視為政府已取得土地。
二、一般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協議不成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始得申請徵收。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辦理。
徵收補償依徵收法制辦理;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的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加成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四十。
三、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將一定範圍土地整體徵收、開發及重新分配。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領取抵價地;不申請領回土地者,則領取現金補償。抵價地比例與分配方式依區段徵收法制及計畫辦理。
政府通常藉此取得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可建築土地、抵價地及標售土地支應開發成本。土地所有權人則以領取抵價地的方式,參與開發後土地價值的變化。
四、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整理土地界址、道路及公共設施,並依重劃前後土地價值重新分配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重劃區內道路、溝渠、公園、學校、停車場等法定公共用地,以及工程、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負擔通常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第 四 題20 分
臺灣近年中央積極推動的前瞻計畫中,有為數不少的軌道建設項目,由地方政府具案向中央申請。假設你所在的縣市政府正想繼續向交通部爭取軌道建設項目補助,試具體指出下列中央可以補助的軌道建設項目中任一項計畫:
- 市區段鐵路高架工程。
- 臺鐵路線捷運化增設新站。
- 新軌道路線(重運量捷運、輕軌或臺鐵支線)劃設。
請從大眾運輸導向的規劃(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觀點,提出應配套辦理哪些市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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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爭取軌道建設補助時,能否從**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角度提出完整的市政配套。TOD 是以大眾運輸場站為核心,透過步行可及的土地使用、緊湊發展與多元運具串聯,讓日常活動能便利地使用大眾運輸,並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土地利用效率與生活品質。
題目要求從三種補助項目中任選一項,再提出相應的市政工作;重點不在描述工程本身,而在說明軌道投資如何帶動周邊土地使用、交通接駁及公共設施的整合規劃。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作答宜以 TOD 規劃原則及地方政府權責工作為主。
解題方法:以「增設臺鐵新站」為例
選擇「臺鐵路線捷運化增設新站」作答,依序從場站範圍、土地使用、步行環境、轉乘接駁、公共設施與執行機制提出配套。這種寫法能對應新站設置後的實際需求,也能呈現軌道建設與都市計畫並行的整體性。
一、劃定站區規劃範圍並掌握現況
以新站為中心,依步行可及性及地方空間條件劃設站區規劃範圍,盤點現行土地使用、人口與就業分布、公共設施、道路系統、土地權屬及既有開發計畫。規劃範圍不宜只畫固定半徑,還應考量街廓尺度、河川或鐵路等阻隔、出入口位置與步行時間。
二、檢討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
配合站區運輸容量與地方發展需求,檢討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配置,鼓勵適當提高站區內的居住、就業與商業活動強度,促進居住與工作機會混合,減少過度依賴私人運具的通勤需求。土地使用調整須配合公共設施服務能力、環境承載及地方發展條件,避免只增加容積,卻未同步提供交通與公共設施。
三、打造安全、連續的步行與自行車環境
改善車站出入口至周邊住宅、商業活動及公共設施間的步行路網,優先處理人行道缺口、路口穿越安全、無障礙通行、遮蔭與照明。規劃自行車道、自行車停放及與車站銜接的動線,讓步行與自行車成為短程集散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