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空間發展的驅動力與交通建設互為影響,107 年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為我國最高空間發展指導計畫,其中應載明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請就交通運輸部門發展策略中之政策目標、發展定位、策略、運輸部門空間發展用地原則等內容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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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為範圍,考查交通運輸部門如何配合國土空間發展,說明交通建設與人口、產業、都市及區域發展之互動關係。

依《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架構,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並非單純列舉交通工程,而是應從下列四個層次論述:

  1. 交通運輸部門之政策目標。
  2. 交通運輸部門在國土空間發展中的定位。
  3. 達成目標所採取之發展策略。
  4. 交通運輸設施及用地配置、開發與管制原則。

本題涉及法規及政策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全國國土計畫》內容為準。現行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已可能有所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一、交通運輸部門之政策目標

(一)建構安全、便捷、永續及均衡之運輸系統

交通運輸系統應支援國土整體發展,提供人口、產業及公共服務所需之交通可及性,並兼顧運輸安全、能源使用、環境保護及區域均衡。

其政策目標包括:

  • 提升全國及區域間之交通可達性。
  • 強化都市、城鎮、鄉村及偏遠地區之運輸服務。
  • 建立安全、可靠、有效率之交通網絡。
  • 降低交通建設對環境及土地資源之衝擊。
  • 促進交通運輸與土地使用、產業發展及都市成長協調整合。

(二)發展以大眾運輸及綠色運輸為導向之運輸環境

因應能源消耗、空氣污染、交通壅塞及溫室氣體排放等問題,交通政策應由私人運具導向逐步轉為公共運輸及綠色運輸導向。

主要方向包括:

  • 優先發展軌道、大眾運輸及公共汽車系統。
  • 鼓勵步行及自行車等低碳運輸方式。
  • 強化公共運輸轉乘功能。
  • 推動都市發展與大眾運輸節點結合。
  • 減少私人運具依賴及道路無限制擴張。

(三)強化國際及城際運輸功能

臺灣為海島型經濟體,國際機場、國際商港、高速鐵路、鐵路及主要公路等運輸系統,具有支援國際交流、產業布局及區域發展之功能。

因此應:

  • 強化國際機場及國際商港之服務能力。
  • 建立西部及東部主要都市間之城際運輸網絡。
  • 提升主要運輸節點與產業、物流及都市發展地區之連結。
  • 強化港口、機場、鐵路、公路及公共運輸之整合。
  • 配合國土整體發展及國家重大建設,提升臺灣在亞太區域之運輸競爭力。

(四)改善偏遠及交通弱勢地區之運輸服務

交通建設不應只集中於人口密集及經濟發展較佳地區,亦應保障偏遠地區、離島、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交通弱勢者之基本運輸權益。

政策上應:

  • 提供偏遠地區基本公共運輸服務。
  • 改善山地、離島及農村地區之聯外交通。
  • 建立需求反應式運輸及彈性運輸服務。
  • 加強醫療、教育、就業及公共服務據點之交通可及性。
  • 避免因交通不平等而擴大區域發展差距。

(五)提升運輸系統之安全、韌性及應變能力

臺灣地震、颱風、豪雨及土石流等天然災害頻繁,交通系統亦可能受到事故、極端氣候或重要設施中斷之影響。

因此,運輸政策應重視:

  • 道路、橋梁、隧道、軌道及港埠等設施之安全。
  • 災害風險評估及防災規劃。
  • 重要交通節點及運輸路網之備援能力。
  • 災害發生時之疏散、救援及物資運輸功能。
  • 交通設施之耐災、復原及持續運作能力。

二、交通運輸部門之發展定位

(一)交通運輸是國土空間發展之支撐系統

交通運輸並非附屬於都市或產業發展,而是影響人口分布、產業區位、都市成長及區域關係之基礎系統。

交通路網及重大運輸節點之設置,可能帶動:

  • 人口及產業向交通便利地區集中。
  • 都市擴張及土地開發。
  • 物流、商業及服務業活動增加。
  • 城鄉及區域間互動加密。

因此交通建設應配合國土空間結構,不能僅以個別工程之交通效益作為判斷依據。

(二)由「增加道路供給」轉向「整合運輸及管理需求」

傳統交通政策常以拓寬道路、興建新道路或增加容量處理交通問題;《全國國土計畫》所強調之方向,則是透過運輸系統整合、公共運輸優先及交通需求管理,改善整體運輸效率。

其核心精神為:

  • 以運輸系統整合取代單一運具競爭。
  • 以公共運輸優先取代私人運具擴張。
  • 以交通需求管理取代無限增加道路容量。
  • 以使用者及土地發展需求為導向。
  • 以整體運輸網絡效益取代個別建設效益。

(三)以人為本、環境友善及智慧化之綠色運輸系統

交通運輸部門之發展定位,應兼顧「人本、安全、綠色、智慧及公平」等價值:

  1. 以人為本:重視步行、自行車、公共運輸及無障礙環境。
  2. 安全優先:降低交通事故及重大運輸風險。
  3. 綠色低碳:降低能源消耗、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
  4. 智慧運輸:運用資訊通信科技提升運輸管理與服務效率。
  5. 區域公平:確保各地及不同社會群體享有基本運輸服務。

(四)支援國土空間結構及區域均衡發展

交通系統應配合全國國土計畫所形成之國土空間結構,支援核心都市、地方城鎮、農村及自然環境之合理分工。

交通建設之功能不僅在於縮短旅行時間,也在於:

  • 串聯重要都市及城鎮。
  • 支援產業發展及物流運輸。
  • 改善東部、離島及偏遠地區之可及性。
  • 強化生活圈及區域間之合作。
  • 避免過度集中於少數都市而造成區域失衡。

三、交通運輸部門之發展策略

(一)強化全國運輸系統之整合

應整合鐵路、高速鐵路、捷運、公路、公共汽車、港口、機場及海運等運具,建立多層級、多運具銜接之運輸網絡。

重點包括:

  • 強化不同運具間之轉乘節點。
  • 改善轉乘空間、班次銜接及票證整合。
  • 提升鐵路與公路公共運輸之接駁功能。
  • 整合港口、機場及物流中心之運輸服務。
  • 建構城際、區域及地方公共運輸之分工體系。

運輸整合的目的,不是單純增加運具種類,而是使各運具依其適當功能分工,形成完整及連續之旅運服務。

(二)推動大眾運輸導向發展

都市及城鎮發展應優先集中於公共運輸可服務地區,並以大眾運輸節點作為土地使用及都市更新之重要依據。

具體策略包括:

  • 以軌道及公共運輸節點引導都市發展。
  • 提升車站周邊土地使用強度及混合使用程度。
  • 發展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
  • 改善車站及轉運站周邊步行環境。
  • 將住宅、商業、公共設施與公共運輸節點適度整合。
  • 以都市更新、舊市區再發展及既有建成區再利用優先於無限制向外擴張。

但大眾運輸導向發展並非各地均應提高開發強度,而應考量人口規模、公共運輸承載能力、環境容量及地方發展條件。

(三)發展綠色運輸及低碳運輸

應將步行、自行車及公共運輸納入都市及區域交通規劃,形成連續、安全且便利之綠色運輸網絡。

主要作法包括:

  • 建構完整人行道及自行車路網。
  • 改善步行及自行車與大眾運輸之轉乘。
  • 提供自行車停放及租借設施。
  • 鼓勵低污染及低碳運具。
  • 推動電動公車、低碳車輛及替代能源運輸。
  • 透過停車管理、道路空間重新分配及交通需求管理,降低私人汽車使用。

(四)改善都市交通壅塞及交通需求管理

交通問題不宜只依靠道路擴建處理,應從土地使用、運輸供給及旅運需求三方面同時著手。

可採取:

  • 停車管理及合理反映停車成本。
  • 鼓勵共乘及公共運輸。
  • 尖峰時段交通管理。
  • 道路容量及路邊空間之合理配置。
  • 以大眾運輸取代部分私人運具旅次。
  • 將大型開發案件之交通衝擊納入審查。
  • 避免重大開發活動集中於公共運輸不足之地區。

(五)強化偏遠地區及離島之基本運輸服務

偏遠地區不宜以人口密度低作為完全不提供運輸服務之理由,而應依其生活需求提供適當且具彈性之運輸方式。

包括:

  • 維持基本公路及聯外道路服務。
  • 提供偏遠地區公共汽車、幸福巴士或需求反應式運輸。
  • 強化離島海運及空運服務。
  • 改善偏遠地區就醫、就學及就業之交通。
  • 透過區域整合及轉乘服務提高運輸效率。
  • 避免因過度追求大型交通建設而造成財政負擔及環境破壞。

(六)完善國際、城際及區域運輸網絡

應依據國土空間結構,強化主要運輸軸帶及節點間之連結。

其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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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2021 年 10 月底召開 COP26 全球氣候峰會,再次提出具體氣候行動的迫切性。目前臺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2015)公告後也刻正進行大規模修法,試詳論臺灣目前國土、都市及區域空間發展政策、計畫與法令中,有哪些對於氣候變遷調適作為之具體回應,以及推動上可能面臨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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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氣候變遷「調適」為主軸,要求考生將氣候風險轉化為國土、都市及區域空間治理措施,並分析政策、計畫與法令的整合性及執行障礙。

氣候變遷政策可分為:

  1. 減緩(mitigation):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例如再生能源、節能建築、大眾運輸及低碳產業。
  2. 調適(adaptation):降低氣候衝擊與脆弱度,提升環境、社會及基礎設施的韌性,例如防洪、海岸退縮、都市降溫及水資源調度。
  3. 氣候韌性:面對極端降雨、乾旱、海平面上升、熱浪等衝擊時,具備抵抗、吸收、恢復及轉型能力。

本題的重點不在單純列舉環保政策,而在說明氣候變遷如何進入空間規劃體系,包括土地使用、都市成長、公共設施、區域治理及災害防救。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當時適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該法後已修正並於民國112年改制定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但本題仍應依民國110年的政策及法規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政策層級—空間尺度—具體措施—推動課題」四段式作答:

  1. 先說明氣候調適與減緩的區別。
  2. 依國土、都市、區域三種空間尺度,整理政策、計畫與法令。
  3. 將各項政策轉化為具體空間措施。
  4. 最後提出治理、財政、土地、技術及社會公平等執行課題。

答題時應避免只寫「加強防災、推動綠能」等抽象語句,必須交代其空間規劃意義,例如:

  • 洪氾區限制開發;
  • 海岸高風險地區退縮或調整土地使用;
  • 都市增加綠地、透水鋪面及滯洪空間;
  • 將氣候風險納入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配置。

一、國家氣候政策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政策定位

民國104年公布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主要目的在於建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內容包括:

  • 國家長期減量目標;
  • 溫室氣體排放盤查及登錄;
  • 排放源管理;
  • 部門別溫室氣體減量;
  • 國家氣候變遷行動綱領;
  • 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
  • 碳排放管理、教育宣導及獎勵機制。

該法的核心偏重「減緩」,但透過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部門調適行動方案,也形成氣候調適的政策依據。

空間規劃必須同時處理兩類問題:

  • 減緩面:降低都市與區域發展所造成的排放。
  • 調適面:降低既有聚落、產業及基礎設施受到氣候衝擊的損失。

(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與行動方案

臺灣已依氣候風險建立國家調適政策,主要涵蓋:

  • 維生基礎設施;
  • 水資源;
  • 土地使用;
  • 海岸及海洋;
  • 能源供給及產業;
  • 農業及生物多樣性;
  • 公共衛生;
  • 災害及防救災;
  • 科學研究及教育。

其中與空間發展關係最密切者包括:

  1. 強化水資源韌性 透過多元水源、蓄水設施、再生水、區域調度及流域整合,降低乾旱與供水不穩定的影響。

  2. 強化都市及基礎設施防災能力 將極端降雨、都市淹水、土石流、坡地災害及高溫風險納入公共設施及土地開發規劃。

  3. 因應海平面上升與海岸災害 針對海岸侵蝕、暴潮、鹽化及海岸淹水,採取海岸防護、土地使用管制及自然海岸保育措施。

  4. 建構調適型都市環境 推動都市綠化、通風廊道、透水鋪面、雨水貯留、滯洪空間及熱島改善。


二、國土空間發展政策的氣候調適回應

(一)《國土計畫法》與全國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建立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以及國土功能分區的規劃架構。民國108年公告實施的全國國土計畫,已將氣候變遷及國土防災列為重要課題。

其調適意義包括:

  1. 以國土功能分區引導土地使用

依土地資源、環境敏感性及發展條件,區分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降低高災害敏感地區被過度開發的風險。

  1. 強化環境敏感地區管制

對河川區域、地質敏感區、山坡地、海岸地區、國家公園及重要濕地等,採取開發限制、審查或保育措施,避免將人口及資產集中於高風險地區。

  1. 落實成長管理

透過城鄉發展總量、都市擴張邊界及公共設施容量控制,避免無限制蔓延,減少農地、濕地及自然滯洪空間被轉作建築使用。

  1. 保留自然調適空間

河川、濕地、埤塘、農田及海岸等自然環境具有滯洪、涵養水源、降溫及保護生態的功能,國土規劃應將其視為氣候調適基礎設施。

(二)國土保育與開發安全

氣候變遷加劇極端降雨、坡地災害及河川溢淹,國土政策應由「災害發生後補救」逐步轉向「災害風險空間管制」。

具體作法包括:

  • 依淹水潛勢及災害潛勢調整土地使用;
  • 限制高風險地區新增住宅及重要公共設施;
  • 加強山坡地開發審查;
  • 保留河川洪泛區及自然滯洪區;
  • 重要公共設施採提高設計標準及備援系統;
  • 推動流域整體治理,而非僅依行政區界線分段處理。

三、都市計畫與都市發展政策的氣候調適回應

(一)都市計畫制度

《都市計畫法》雖未以氣候變遷調適作為完整專章,但都市計畫具有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配置、道路系統及開發強度控制功能,仍是調適政策的重要工具。

具體回應包括:

  1. 土地使用分區調整

將淹水、地層下陷、坡地災害、海岸災害及熱環境風險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調整住宅區、產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的配置。

  1. 公共設施防災化

學校、公園、廣場、停車場及運動場等公共設施,可兼具臨時避難、雨水貯留及災害調度功能,形成多功能防災空間。

  1. 綠地及藍綠網絡

建構河川、埤塘、濕地、公園、綠帶及都市林木的連續系統,兼具:

  • 降低都市熱島;
  • 增加雨水入滲;
  • 延緩地表逕流;
  • 提供生態棲地;
  • 改善都市通風。
  1. 開發強度與公共設施容量配合

都市容積、人口密度及建築量體應與排水、供水、交通及防災設施容量相配合,避免高強度開發增加氣候風險。

(二)海綿城市與低衝擊開發

面對短延時強降雨,都市排水系統若僅依賴大型管線,容易因瞬間超過設計容量而淹水。因此應推動海綿城市及低衝擊開發:

  • 透水鋪面;
  • 雨水花園;
  • 下凹式綠地;
  • 屋頂綠化;
  • 雨水貯留槽;
  • 生態滯洪池;
  • 道路側溝及植栽帶;
  • 公園兼具滯洪功能。

其原理是「源頭減量、分散滯留、就地入滲、延後排放」,藉此降低尖峰逕流量。

(三)都市更新與既有市區調適

臺灣氣候風險多集中於既有建成區,因此調適不能只依賴新市鎮開發,還必須結合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

  • 改善老舊建築耐震及防洪能力;
  • 提升建築外殼隔熱及遮陽性能;
  • 增設雨水貯留及再利用設備;
  • 改善老舊排水系統;
  • 增加社區綠化及公共開放空間;
  • 為高齡者、低收入戶及弱勢居民提供避難與降溫場所。

四、區域發展與流域治理的氣候調適回應

(一)跨行政區域的治理

氣候風險具有跨區域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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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臺灣為降低對進口能源依存度,積極推動綠色能源,試就目前能源政策所推動之光電與風電的空間規劃策略、優先選址條件與推動的空間規劃課題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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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能源政策如何轉化為土地與海域的空間規劃」:不只說明光電、風電的優點,更要回答三個層次:

  1. 光電與風電應採取何種空間配置策略。
  2. 哪些地點具有優先開發條件。
  3. 推動再生能源時,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規劃及環境治理會面臨哪些課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現行國土計畫制度與再生能源相關規範已有部分修正,惟本題仍以命題當時政策與法規環境作答。

再生能源設施設置具有高度空間依賴性,必須同時考量:

  • 能源資源條件:日照、風速、風向、海流及地形。
  • 土地與海域條件:面積、坡度、地質、海床深度及土地權屬。
  • 基礎設施條件:電網容量、變電站、港口、道路及維修基地。
  • 環境與社會條件:生態、景觀、文化資產、居民生活及產業使用。
  • 政策與法規條件:土地使用分區、環評、海域利用及地方政府審查程序。

發電量可用下式表示:

E=P×CF×8760E=P \times CF \times 8760

其中,EE為年發電量,PP為裝置容量,CFCF為容量因數,87608760為一年小時數。光電與風電即使裝置容量相同,仍會因日照、風況及設備利用率不同而產生不同發電量,因此選址不能只看土地面積,也要看能源效率與併網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政策目標—空間策略—優先選址—規劃課題」四段式作答。

第一,先指出臺灣能源政策由化石燃料及進口能源依賴,轉向能源轉型、再生能源擴充與分散式供電。

第二,分別處理光電與風電,說明兩者的資源特性不同:

  • 光電多與土地、建築物及既有開發地使用衝突有關。
  • 風電尤其離岸風電,則涉及海域空間、漁業、航運、國防及海洋生態。

第三,列出優先選址條件,並以「先利用低衝突地區,再處理高衝突地區」作為排序原則。

第四,從國土空間治理角度,說明土地競合、電網、環境、社會參與、法規整合及設施退場等課題。


一、能源政策與整體空間規劃策略

(一)能源轉型與再生能源擴充

臺灣自產能源有限,能源供給長期高度依賴進口。推動光電及風電,具有降低進口能源依存度、分散能源風險、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促進綠色產業發展的政策目的。

命題當時政府以能源轉型為核心,推動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擴充,其中離岸風電被視為重要的新興能源產業,太陽光電則具有分散設置、可與建築物及既有土地結合的特性。

(二)集中式與分散式並行

再生能源空間配置應採「集中式與分散式並行」:

  1. 集中式設施 在風能、日照或土地條件良好地區設置較大規模的發電設施,以提高設備管理及電力輸送效率。

  2. 分散式設施 利用屋頂、停車場、公共設施及工業廠房設置光電,降低輸配電距離,提升地方能源自給及供電韌性。

(三)優先利用既有開發地與低衝突空間

空間規劃應遵循「既有建成區優先、低利用土地優先、生態敏感地區避免」原則。應優先利用:

  • 建築物屋頂。
  • 工業區及產業園區既有設施。
  • 停車場及大型公共設施。
  • 已開發或污染整治土地。
  • 掩埋場、礦區及棕地。
  • 不適宜農作或已高度破碎化之土地。

此一策略可以減少再生能源設施對農地、生態、景觀與居民生活的衝擊。

(四)能源設施與電網共同規劃

再生能源具有間歇性與分散性,設置地點若遠離變電站或既有輸電網,將造成併網瓶頸。因此規劃時應採「電源、電網、儲能同步規劃」:

  • 先盤點變電站及輸電線路容量。
  • 建立再生能源併網容量地圖。
  • 配合儲能、需求反應及智慧電網。
  • 強化區域間電力調度能力。
  • 避免發電設施完成後才發現無法併網。

二、光電的空間規劃策略與優先選址條件

(一)光電的空間規劃策略

光電具有模組化、可分散設置及可與建築物結合的特性,其空間策略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屋頂型光電優先

優先利用住宅、工廠、倉庫、學校、體育館、市場及公共建築屋頂,形成「不新增大面積土地開發」的設置方式。

屋頂型光電的優點包括:

  • 不必大幅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 減少農地及自然地區開發。
  • 發電地點接近用電端。
  • 可降低輸配電損失。
  • 有助於推動社區及企業參與能源轉型。

規劃時仍應檢討建築結構安全、消防避難、景觀、漏水、維修及設備退場問題。

2. 建成區與公共設施整合

可將光電與停車場遮棚、道路服務設施、污水處理廠、滯洪設施及公共設施結合,形成多功能土地利用。

例如停車場設置光電遮棚,兼具遮陽、充電及發電功能;公共建築設置光電,則可降低公共部門用電成本並作為示範。

3. 棕地及低利用土地再利用

已開發土地、污染整治土地、掩埋場、礦區及不適宜農作地,可作為地面型光電的優先地區。此種作法符合土地再利用及棕地活化理念,也能避免自然地區與優良農地遭大規模轉用。

但應先確認地質穩定性、污染隔離、地表逕流、沉陷、設備維護及土地復原方式。

4. 農業與光電的相容利用

農地設置光電容易產生糧食安全、農地破碎化、地價上升及農業生產受影響等問題。若採農電共生,應以不妨礙農業生產、不改變農地主要功能及不造成環境負荷為前提,並針對作物種類、遮蔭程度、排水、灌溉及農業實績進行審查。

農地不是因具有日照條件就當然適合設置光電,必須符合農業、環境及土地使用管制要求。

(二)光電優先選址條件

光電選址可依下列條件判斷:

  1. 日照條件良好,遮蔽物少。
  2. 土地坡度小、地質穩定且不易發生土砂災害。
  3. 接近變電站或既有輸配電系統。
  4. 土地權屬單純,整合成本較低。
  5. 道路及維修運輸條件良好。
  6. 不涉及重要農業生產區及優良農地。
  7. 避開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及候鳥廊道。
  8. 避免文化資產、重要景觀及軍事、航空安全限制地區。
  9. 不妨礙排水、滯洪、防洪及灌溉功能。
  10. 具備設備維護、除役及土地復原條件。

選址排序上,通常應以屋頂型、停車場型、公共設施型及棕地型為優先,再評估低衝突地面型設施;對高生態敏感度、高農業價值及高災害風險地區,應原則上排除或嚴格限制。


三、風電的空間規劃策略與優先選址條件

(一)風電的空間規劃策略

1. 離岸風電優先發展

臺灣土地狹小、人口密集,陸域風電容易與住宅、景觀、農業、自然保育及地方生活產生衝突。因此命題當時政策將離岸風電列為重要發展方向。

離岸風電可減少陸域土地競合,並利用臺灣海峽良好風場條件;但其建置涉及海域使用、海床工程、海纜、港口、漁業、航運及海洋生態,必須進行整體海域空間規劃。

2. 風場集中與海域分區

應依風能資源、航運、漁業、軍事、海洋保育及海纜條件,劃設適宜風場範圍,避免單一開發案各自選址造成累積衝擊。

海域空間規劃應明確區分:

  • 優先開發區。
  • 條件開發區。
  • 環境敏感或禁止開發區。
  • 航運、軍事及海洋保育限制區。

3. 港口、製造與維運基地整合

風機大型構件運輸及維修需要港口、道路、吊裝設備與產業基地,因此風場規劃不能只看海上風況,還要與港埠、產業園區、物流及沿海都市發展整合,形成完整產業鏈。

4. 陸域風電採低衝突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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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智慧城市是近年空間規劃的熱門趨勢議題,各種科技精進推動產業革命,連帶產生空間使用模式的改變,請就都市計畫的工具因應智慧城市策略及技術,列舉至少受影響最大的兩項,說明影響範疇與規劃方法及制度該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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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城市」對傳統都市計畫工具、空間使用型態及制度設計的衝擊。重點不在羅列科技名詞,而在說明:

  1. 科技如何改變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及都市治理。
  2. 傳統以固定分區、靜態人口推估及一次性公共設施配置為核心的都市計畫,為何需要調整。
  3. 都市計畫應如何結合資料治理、彈性管制、跨部門整合及民眾參與。

智慧城市可定義為:運用資訊通信科技、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雲端運算及感測設備,整合都市運作資料,以提升公共服務效率、環境品質、交通管理、能源使用及治理決策的城市發展模式。

智慧城市並不等於「都市全面科技化」,其核心仍是以居民需求、公共利益、永續發展及都市空間品質為基礎,科技只是支持規劃與治理的工具。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及相關交通、建築、環境與個人資料規範。現行國土及都市規劃制度已有持續修正,惟本題仍以民國110年制度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影響範疇—現行工具限制—規劃調整—制度配套」四段式作答。

建議至少選擇兩項影響最大的都市計畫工具,並完整說明:

科技趨勢⟶空間使用改變⟶都市計畫工具調整⟶法制與治理配套科技趨勢 \longrightarrow 空間使用改變 \longrightarrow 都市計畫工具調整 \longrightarrow 法制與治理配套

高分答案宜選擇具有空間效果的項目,例如:

  1. 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管制。
  2. 交通運輸及停車規劃。
  3. 公共設施配置與都市治理。

其中前兩項最適合作為主要作答內容,再補充公共設施及治理,可形成完整答案。


一、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管制

(一)影響範疇

智慧科技會改變傳統土地使用的區位需求及空間型態,主要包括:

  1. 電子商務、外送服務及物流科技發展,使零售、倉儲、配送中心及傳統商業空間重新配置。
  2. 遠距辦公、共享辦公及數位服務興起,降低部分辦公活動對固定辦公大樓的依賴。
  3. 自動化倉儲、無人商店及智慧製造,使產業用地對交通、能源、通訊及物流條件的要求改變。
  4. 共享住宅、共享工作空間及複合式使用增加,傳統住、商、辦公嚴格分離的模式受到挑戰。
  5. 資料中心、通訊基地、智慧能源設施及充電設施成為新的都市基礎設施需求。
  6. 線上服務雖減少部分實體設施需求,卻可能增加最後一哩配送、物流轉運及路邊臨停的空間需求。

因此,智慧城市下的土地使用問題,不只是「增加科技設施」,而是土地使用種類、使用強度、活動時間及交通需求均發生變化。

(二)傳統都市計畫工具的限制

傳統分區管制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 依固定土地使用類別進行管制。
  • 以靜態土地使用及人口推估作為規劃基礎。
  • 將住、商、工及公共設施作較明確的空間區隔。
  • 以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及用途限制維持都市秩序。

此種制度有助於避免相鄰使用衝突,但面對數位經濟及新興服務型態時,可能出現用途分類落後、審查程序過於僵化及土地使用轉換速度不足等問題。

(三)規劃方法調整

  1. 由單一用途分區轉向複合使用及功能導向管制

在確保居住環境、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的前提下,增加住商混合、辦公與創新產業混合及社區型服務空間。

管制重點可由「這一用途是否被允許」逐步轉向:

  • 是否產生噪音、污染及交通衝擊。
  • 是否符合建築安全及消防要求。
  • 是否影響居住安寧及公共設施負荷。
  • 是否具備足夠的交通、能源及通訊容量。
  1. 導入彈性分區及條件式許可

對於共享工作空間、智慧物流、無人商店及新型態服務業,可採特別使用許可、附條件使用、專案變更及分期檢討等方式,避免一律禁止或一律開放。

  1. 建立試辦及滾動檢討機制

對新科技空間使用,可先在特定地區試辦,設定明確的安全、交通、環境及資料管理條件,依實施結果調整都市計畫。

  1. 結合數位孿生及即時資料

以都市地理資訊系統、建築物資料、人口活動、能源使用及交通流量建立都市數位模型,作為土地使用變更、容積調整及公共設施檢討的依據。

  1. 強化公共利益及空間公平

智慧城市不應只服務高科技產業及高所得地區,應注意數位落差、弱勢居民使用權、公共空間可及性及居住負擔,將普及性網路、公共數位服務及無障礙空間納入規劃。

(四)制度調整

  1. 檢討《都市計畫法》及分區使用管制,使新興產業及數位服務不受過度僵化的用途分類限制。
  2. 建立跨局處審查制度,整合都市計畫、建築、交通、環保、產業及資訊單位。
  3. 將資料中心、通訊設施、充電站、智慧能源設備及物流節點納入公共設施及基礎設施規劃。
  4. 明確規範都市資料的蒐集、共享、開放、資安及個人隱私保護。
  5. 建立政策試驗、績效評估及定期檢討制度,使都市計畫能隨科技及市場變化調整。

二、交通運輸及停車規劃

(一)影響範疇

智慧城市對交通空間的影響尤其明顯,包括:

  1. 智慧交通系統可透過即時交通資訊、號誌控制及路網管理改變交通流量。
  2. 自駕車及車聯網可能改變道路容量、車道配置、號誌設計及停車需求。
  3. 共享汽車、共享機車及共享單車可能降低個人車輛持有量,但增加轉乘節點及臨時停靠需求。
  4. 電商、外送及物流平台增加貨運配送、路邊裝卸及最後一哩運輸需求。
  5. 遠距辦公及線上服務可能降低尖峰通勤量,卻可能增加分散式、全天候及短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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