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營利事業所得如何計算?遇有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應否列為收入以及得否列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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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2 條的會計基礎,以及第 24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計算與「應付未付債務」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基本公式為:

營利事業所得額=本年度收入總額−各項成本−費用−損失−稅捐營利事業所得額 = 本年度收入總額 - 各項成本 - 費用 - 損失 - 稅捐

公司組織應採權責發生制;因此,收入與成本費用原則上按其歸屬年度認列,不以現金是否已收付為唯一判準。一般帳載應付帳款是尚未清償的負債,不能只因尚未付款,就一律視為收入或不得列為支出。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況:

  1. 債務仍在請求權時效內:應付帳款仍是負債。若該支出確屬本年度、與營業有關,且符合認列及憑證要求,得依權責發生制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未付款本身不會使其變成收入。
  2. 債務已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所得稅法》第 24 條明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日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所以,判斷關鍵是請求權時效是否已消滅,而非單看帳款掛帳多久或是否已付款。

應付未付帳款的收入與支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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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同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試問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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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土地增值稅的「免徵」與「不課徵」兩種法律效果。兩者在該次移轉時都不繳土地增值稅,但後續移轉時如何計算漲價總數額,結果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免徵: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對該次移轉的免稅待遇。
  • 不課徵: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符合條件並經申請後,該次移轉暫不課稅;土地日後再移轉而依法應課稅時,仍須計算並課徵相關漲價利益。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該次移轉是否課稅,以及該次未繳的稅負是否留待日後處理。

比較項目免徵不課徵
該次移轉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否否
法律效果該次移轉享有免稅該次移轉暫不課稅,具有延緩課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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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財政部公告之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級距金額如下表所示:

稅率金額(新臺幣元)
5%5\%00~540,000540{,}000
12%12\%540,001540{,}001~1,210,0001{,}210{,}000
20%20\%1,210,0011{,}210{,}001~2,420,0002{,}420{,}000
30%30\%2,420,0012{,}420{,}001~4,530,0004{,}530{,}000
40%40\%4,530,0014{,}530{,}001 以上

其中適用稅率為 20%20\% 之納稅義務人的累進差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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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累進差額」的計算。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若以最高適用級距稅率乘以全部綜合所得淨額,會把較低級距也用較高稅率計算;累進差額就是用來扣除這項差距,使計算結果等同於分級累進計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稅率級距,累進差額可用下式求得:

累進差額=本級距稅率×本級距下限−前一級距稅率×前一級距下限−⋯\text{累進差額} =\text{本級距稅率}\times\text{本級距下限} -\text{前一級距稅率}\times\text{前一級距下限} -\cdots

解題方法

適用稅率為 20%20\%,表示所得淨額落在第三級距。第三級距起點為 1,210,0001{,}210{,}000 元,前兩級稅率分別為 5%5\% 與 12%12\%。

先將所得淨額全數按 20%20\% 計算,再扣除低級距部分多算的稅額:

累進差額=1,210,000×20%−540,000×(20%−5%)−(1,210,000−540,000)×(20%−12%)=242,000−81,000−53,600=107,400 元\begin{aligned} \text{累進差額} &=1{,}210{,}000\times20\% -540{,}000\times(20\%-5\%)\\ &\quad -(1{,}210{,}000-540{,}000)\times(20\%-12\%)\\ &=242{,}000-81{,}000-53{,}600\\ &=107{,}400\text{ 元} \end{aligned}

此處須注意:官方答案指定為 (B) 134,600 元,但依題目所列級距與通常累進差額公式計算,結果為 107,400 元,與選項及官方答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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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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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一類「營利所得」的範圍。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類所得包括公司股東獲配的股利、合作社社員獲配的盈餘、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獨資資本主的盈餘,以及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採分離課稅,不列入第 14 條第 1 項第一類營利所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4 條第一類列舉的營利所得,再確認結構型商品所得的特別規定。選項 B、C、D 都落在第一類明列範圍;選項 A 有專門規定,屬於第 14 條之 1 所定的分離課稅所得,因此是題目所問「非屬」營利所得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正確答案。**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個人取得此類所得應按規定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與第 14 條第 1 項第一類營利所得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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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根據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3 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一定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該項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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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3 項對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規定。依民國 108 年當時的法條,稽徵機關得按各業的特性及相關資料,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額達該標準以上時,即以原申報額為準。

題目問「該項標準」的法定名稱,答案是「所得額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一定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這是《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3 項的制度,題目要辨認該項所稱標準,而非判斷稽徵機關如何核定所得額。

法條所稱為「所得額標準」,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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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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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如何認定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銷售勞務的營業人原則上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仍由該外國事業負納稅義務。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中的三個條件:賣方是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買受人是境內自然人。依 108 年適用規定,這種情形由外國事業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買受人不因賣方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就自動成為納稅義務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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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保險業與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業之銷售額所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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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金融保險業等的特別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金融業的營業稅率須依業別及銷售額性質判斷:

  • 保險業經營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為 5%;再保費收入另適用 1%。
  • 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第 11 條所定 2% 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限定的是「經營本業之銷售額」,因此要套用金融保險業的特別稅率,而非一般營業稅率。接著分別判斷兩種業別:保險本業為 5%;信託投資業本業為 2%。所以配對為「5% 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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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加值型營業人甲有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5,000 元;當期銷貨之銷售額為 300,000 元,全屬應稅銷售。而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為 12,500 元,另有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5,000 元。甲營業人於當期可退還之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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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溢付稅額處理: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得申請退還;其他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以後期應納營業稅。計算固定資產可退稅額時,須先以當期銷項稅額扣除上期累積留抵及當期一般進項稅額,再看是否仍有不足抵繳的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銷貨全屬應稅銷售,按一般稅率 5% 計算銷項稅額:

300,000×5%=15,000 元300{,}000 \times 5\% = 15{,}000\text{ 元}

先扣除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及當期進貨、費用的進項稅額:

15,000−5,000−12,500=−2,500 元15{,}000 - 5{,}000 - 12{,}500 = -2{,}500\text{ 元}

結果為負數,表示一般進項稅額與上期留抵已超過當期銷項稅額 2,500 元;這部分屬一般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題目另列取得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5,000 元,依固定資產退稅規定,可退還的上限是當期因固定資產進項而溢付的部分,並須扣除前述已由一般進項及上期留抵造成的溢付額:

5,000−2,500=2,500 元5{,}000 - 2{,}500 = 2{,}5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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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各項金額中,依法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者,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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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所定的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法條列舉若干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時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主管機關應按上漲程度調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調整項目包括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以及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職業上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的免計贈與總額金額,並未列入該條的調整項目。

解題方法

看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先對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的法定列舉項目,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找出未列入調整清單的項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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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時,下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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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的信託土地移轉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只有法條列舉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才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在列舉範圍內的移轉,不能僅因屬於信託關係就主張不課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涉及的規定,現行法仍有相同的列舉架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的列舉情形。該條列有: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自益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以及遺囑信託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等情形。

題目問「不課徵」的敘述何者錯誤,因此找出不屬於法定不課徵情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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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法可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之土地,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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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17條的地價稅特別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以及國民住宅、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用地,得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寺廟、教堂用地及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則列在《土地稅法》第18條的特別稅率規定中,並非第17條所定按千分之二計徵的土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法可按千分之二計徵」的土地,再對照《土地稅法》第17條的適用項目。選項 A 是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範圍;選項 C、D 是第17條另列的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寺廟、教堂及名勝古蹟用地屬另一條文規範,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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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何者非屬綜合所得稅比較基礎之應加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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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的基本生活費保障,以及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時,哪些免稅額、扣除額納入比較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概念是:

基本生活費差額=基本生活費總額−比較基礎項目合計數\text{基本生活費差額} = \text{基本生活費總額} - \text{比較基礎項目合計數}

比較基礎包括申報戶的免稅額、一般扣除額,以及特定特別扣除額;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明定,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屬比較基礎之應加計項目」,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列入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列入比較基礎的扣除額會先與基本生活費總額相抵;未列入者則不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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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根據所得稅法,下列何者屬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得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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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薪資所得的必要費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薪資所得者得選擇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符合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也得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必要費用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且屬取得薪資所必要;一般生活支出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核實減除的必要費用」,而非所有與上班有關的支出。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職業必要費用類別。職業上工具支出明列於規定中,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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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有關核課期間起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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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核課期間之起算」。核課期間是稅捐稽徵機關得核定、補徵稅捐的期間;判斷起算日,先分辨稅捐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還是由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22 條第 4 款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的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現行法後續增訂了特定土地移轉案件的起算規定;本題所涉原有規定仍可依題意適用。

解題方法

依稅捐核定方式對照法條:

  • 由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徵期屆滿的翌日起算。
  • 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自申報日起算。
  •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據此,B 的起算事由與日期均符合第 22 條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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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甲單身且無撫養親屬,107 年度除薪資所得 20 萬元外,另有一筆境內上市公司股利所得 100 萬元,則甲該筆股利所得最有利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7 年度股利所得的兩種課稅方式,以及合併計稅時的股利可抵減稅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

  • 合併計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計算,再按股利所得的 8.5%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為 88 萬元。
  • 分離計稅:股利所得按 28%28\% 稅率分開計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解題方法

甲的股利所得為 100100 萬元。合併計稅的股利可抵減稅額,先按 8.5%8.5\% 計算:

100萬元×8.5%=8.5萬元100\text{萬元}\times 8.5\%=8.5\text{萬元}

但可抵減稅額以每一申報戶 88 萬元為限,因此甲實際可抵減 8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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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君 107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10 萬元,海外利息所得 1,300 萬元,海外財產交易之損失 2,000 萬元,受領要保人為甲君父親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 4,500 萬元,此外無其他應計項目。試計算甲君 107 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基本稅額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於 107 年度所得的法規及金額為準。

個人基本所得額,是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項目後的合計數;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式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text{基本稅額} = (\text{基本所得額} - 670\text{萬元}) \times 20\%

本題要處理的加計項目包括海外所得,以及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拿來扣抵海外利息所得。

解題方法

  1. 計算海外所得

107 年度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 100 萬元時,應將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本題海外利息所得為 1,300 萬元。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2,000 萬元,因題目沒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抵,且損失不得扣抵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因此不減除這 1,300 萬元利息所得。

  1. 計算應計入的死亡給付

受益人甲君與要保人甲君父親不同,屬特定保險給付。107 年度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

4,500萬元−3,330萬元=1,170萬元4,500\text{萬元} - 3,330\text{萬元} = 1,170\text{萬元}
  1. 計算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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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在正常營業情況下,應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又其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與第 102 條之 2:哪些營利事業須申報未分配盈餘,以及未分配盈餘的加徵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07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由 10% 降為 5%。不過,仍須先判斷該事業是否屬於適用這項申報規定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排除不適用者,再看稅率:

  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依這兩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屬應辦理申報的對象。
  3. 對適用的營利事業,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為 5%。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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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公司 107 年度營業收入 15,000 萬元、營業成本 10,500 萬元,營業費用 2,000 萬元(含:

  1. 對政府捐贈 10 萬元;
  2. 對政黨捐贈 10 萬元;
  3.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私立學校之捐款 90 萬元;
  4. 對機關團體捐贈 10 萬元;
  5. 文化創意活動捐贈 900 萬元),

非營業收入 20 萬元、非營業損失 10 萬元,則甲公司可認列文化創意活動捐贈費用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的營利事業捐贈費用認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符合規定的文化創意相關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捐贈總額以新臺幣 1,000 萬元或所得額 10% 的額度為限,不受《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2 款一般捐贈限制。

本題直接詢問文化創意活動捐贈可認列多少;公司實際捐贈 900 萬元,未超過 1,000 萬元的限額,因此全額可認列。題目未另提供所得額資料,不影響本題依 1,000 萬元限額判斷的結果。

解題方法

先把文化創意活動捐贈與其他捐贈分開,不必先重算甲公司的營業所得:

可認列金額=min⁡(實際文化創意活動捐贈額, 適用限額)\text{可認列金額} =\min(\text{實際文化創意活動捐贈額},\ \text{適用限額})

題示捐贈額為 900 萬元,低於 1,000 萬元限額:

min⁡(900 萬元,1,000 萬元)=900 萬元\min(900\text{ 萬元},1{,}000\text{ 萬元}) =90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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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君 107 年於國內拍賣會出售其收藏已久的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 300 萬元,甲君無法提示該藝術品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甲君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之綜合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於國內拍賣藝術品的所得類別,以及無法提出成本證明時的所得額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個人提供古董或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其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依財政部 104 年 12 月 30 日令,能提示足以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者,按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計算;不能提示者,按拍賣收入的 6%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解題方法

先判斷所得類別:甲君出售的是收藏藝術品,屬財產交易,故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再依題目所給的成本證明情況,適用 6% 純益率計算:

300 萬元×6%=18 萬元300\text{ 萬元}\times 6\%=18\text{ 萬元}

因此,甲君應將 18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併入 107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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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多久時間內申請變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5 條關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納稅義務人主體」的選定與變更期限。夫妻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選定後,仍可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直接對照《所得稅法》第 15 條所定期限:六個月。題目問的是申請變更的期限,不是結算申報期間本身長短,也不是從申報年度起算。

因此,應選「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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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某兼營營業人 108 年 9、10 月的應稅銷貨金額 60 萬元,銷項稅額 3 萬元,免稅銷貨金額 40 萬元,符合扣抵規定之進項稅額 2 萬元,上期留抵稅額 8 千元。試計算該營業人 108 年 9、10 月應納營業稅稅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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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兼營應稅與免稅業務時,共同進項稅額的扣抵比例,以及如何計算當期應納營業稅。依民國 108 年《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兼營營業人以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共同進項稅額中不得扣抵的部分。題目未指出進項稅額專供免稅業務使用,故依比例分攤計算。

解題方法

全部銷貨金額為:

60萬元+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100萬元

免稅銷貨占全部銷貨的比例為:

40萬元100萬元=40%\frac{40萬元}{100萬元}=40\%

因此,符合扣抵規定的進項稅額中,40%不得扣抵,得扣抵部分為 60%:

2萬元×(1−40%)=1萬2千元2萬元\times(1-40\%)=1萬2千元

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銷項稅額減除可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留抵稅額:

3萬元−1萬2千元−8千元=1萬元3萬元-1萬2千元-8千元=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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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財產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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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遺囑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此時信託財產仍須納入遺產稅的計算,並非訂立遺囑時就先課稅,也不是與其他遺產分開計稅。

解題方法

先看課稅時點:題目問的是「因遺囑成立」的信託,應依遺囑人死亡時的規定處理。再看課稅種類:法條明定此時課徵遺產稅,因此應將信託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遺產稅規定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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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須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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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關於公有、私有土地的免徵與減徵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原則上課徵地價稅;符合減免條件時,依規定免徵或減徵。減徵百分之五十,代表仍須繳納其餘百分之五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土地所有權屬公有或私有,再比對《土地稅減免規則》對該種用途規定的是「免徵」或「減徵」。題目問「須繳納地價稅」,因此應找出僅減徵、尚未全免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級農會、漁會辦公廳及其集貨場用地,減徵地價稅百分之五十。因此並非全免,仍須繳納減徵後的地價稅。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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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君於 105 年購入土地一筆,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 萬元;107 年甲君將該筆土地贈與其配偶,贈與當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 120 萬元(甲君於贈與土地時,主張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8 年配偶將該筆受贈土地出售,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130 萬元。則 108 年配偶出售該筆土地時之前次移轉現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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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以及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效果。依命題當年《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受贈配偶出售土地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所採用的前次移轉現值,以贈與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時的前次移轉現值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君於民國 105 年取得土地,當時公告現值為 100 萬元。民國 107 年贈與配偶時,雖然公告現值已升至 120 萬元,但因申請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次贈與不以 120 萬元作為新的前次移轉現值。

因此,配偶於民國 108 年出售土地時,前次移轉現值承接甲君原取得土地時的數額,即 100 萬元。出售時公告現值 130 萬元,供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使用,但不會取代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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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國產冷暖氣機貨物稅稅率 20%20\%,每台銷售價格 3 萬元,其貨物稅完稅價格及稅額各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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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稅條例》中國產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以出廠價格為基礎課徵貨物稅時,銷售價格已含貨物稅,須先除去稅額,才能求得完稅價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從價課徵的國產貨物,其完稅價格為銷售價格除以 1+貨物稅稅率1+\text{貨物稅稅率}。

解題方法

設完稅價格為 PP,貨物稅稅額為 TT。銷售價格 30,00030{,}000 元包含完稅價格與貨物稅,且稅額按完稅價格的 20%20\% 計算:

30,000=P+T=P(1+20%)=1.2P30{,}000=P+T=P(1+20\%)=1.2P

因此:

P=30,0001.2=25,000 元P=\frac{30{,}000}{1.2}=25{,}000\text{ 元}

貨物稅稅額為:

T=25,000×20%=5,000 元T=25{,}000\times20\%=5{,}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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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多久期限內答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納稅義務人於特定交易前申請事前諮詢時,稅捐稽徵機關應答覆的期限。依民國 108 年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 6 個月內答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諮詢」等關鍵字,即可辨認這是事前諮詢制度。依命題當年的法定期限判斷,應選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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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其抵繳順序為何?

① 同級政府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 ②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③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之欠稅 ④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⑤ 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的退稅抵欠順序。依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有應退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先用來抵繳積欠;具體順序由《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相關順序是:先抵同一稽徵機關、同一稅目的欠稅,再抵該稅目的附帶欠款;接著處理同一機關其他稅目的欠稅及附帶欠款;之後才處理同級政府其他稽徵機關的欠款。

解題方法

把順序拆成兩個判斷層次:

  1. 先看稽徵機關範圍:同一機關優先於同級政府其他機關。
  2. 再看欠款類型:在同一範圍內,先抵欠稅,再抵該稅目或其他稅目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

依此排列題目代號:

⑤→②→③→④→①⑤ \rightarrow ② \rightarrow ③ \rightarrow ④ \rightarrow ①

因此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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