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國安局特考・三等・情報組(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第 一 題15 分

請試述「情報週期」包含那五個階段?各階段核心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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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情報週期」是情報機關將決策者的需求轉化為可供判斷與行動之情報,並透過使用者回饋持續修正需求的循環程序。常見五階段為:

規劃與指導 → 蒐集 → 處理 → 分析與產製 → 傳遞與運用

各階段彼此銜接,實務上也會重疊進行;情報傳遞後產生的新需求與回饋,會回到規劃與指導階段。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出五個階段並說明核心任務,作答時依情報由「需求形成」到「成果使用」的流程排列。每一階段要清楚區分:蒐集是取得原始資料,處理是整理與轉換資料,分析與產製則是形成判斷,傳遞與運用是把成果送到適當使用者並支援決策。

五個階段與核心任務

一、規劃與指導

確認決策者要解決的問題、情報需求及優先順序,據以訂定蒐集計畫與工作指示。此階段也要評估可用的人力、管道與時間,協調各情報單位的任務,避免蒐集方向偏離需求。

二、蒐集

依規劃與指示,透過人員、公開資料、通信訊號、影像或其他合法情報來源取得資料。核心任務是針對情報缺口蒐集相關、及時且足以支援後續工作的原始資料,並留意資料來源、取得時間與可靠性。

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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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請試述何謂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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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 CI)是國家情報工作的防護與反制部分。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 條第 2 項,國家情報工作包括對國家安全相關資訊的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並採取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的行為。反情報即以此為核心,辨識並抵禦敵對情報活動,保護國家安全、機密資訊、重要設施及情報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作答可依「定義—威脅—目的—作為」展開:

  1. 定義:說明反情報是辨識、預防、發現並反制敵對情報活動的情報與安全工作。
  2. 威脅對象:包括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的間諜、滲透、刺探、破壞、竊密、網路情報活動,以及對情報機關或人員的接觸、吸收、利用。
  3. 工作目的:降低敵方情報活動的效能,防止國家機密、政策資訊、科技資料及情報來源遭洩漏或破壞。
  4. 工作作為:涵蓋保防教育、安全查核與管制、異常活動偵察調查、資訊及設施防護;在法律授權與程序內,也可採取反爭取運用等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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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民主國家情報監督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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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主制度如何監督情報機關,使情報工作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遵守法律、尊重人權,並對民選政府及人民負責。情報監督不是由單一機關包辦,而是透過權力分立、機關內控及社會監督共同運作。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政府三權—專責監督—社會監督」整理,並說明各方式的監督者與監督重點:

  1. 行政監督:行政部門透過政策指揮、業務督導、內部稽核及人事管理,監督情報機關的任務執行、資源運用與工作績效。行政監督重點在確保情報機關依政策運作,並由行政首長承擔政治責任。
  2. 立法監督:國會透過情報或國防相關委員會,審查情報機關的法律依據、預算、人事及業務報告,並以質詢、調查等方式要求說明。涉及機密時,通常以機密會議或具保密義務的程序進行。
  3. 司法監督:法院或法官依法律審查涉及重大基本權限制的情報措施,例如監聽、搜索或其他特別情報蒐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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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情報政治化如何影響情報分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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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情報政治化」是指情報工作受到政治人物或政策立場不當影響,使情報蒐集、分析、呈報或運用偏離專業判斷。情報分析的任務,是依據可得資料評估事實、意圖與可能情勢;分析人員應區分已知事實、推論與不確定性,提出客觀且忠於證據的判斷。

政治化不必然是捏造情報,也可能以較隱微的方式發生:例如要求分析支持既定政策、對不符合決策者偏好的資訊降低權重,或把不確定的判斷包裝成確定結論。

解題方法

可從「分析形成—呈報決策—回饋修正」的流程,說明政治因素如何改變情報結果:

  1. 設定問題與蒐集資料:決策者若預先限定結論,可能造成蒐集方向偏斜,只尋找能支持政策的資料,忽略反面證據。
  2. 評估與解釋資料:分析人員可能因迎合政治期待、職涯壓力或群體壓力,選擇性引用證據,低估替代解釋,或把推測表述得過於肯定。
  3. 呈報與傳達結論:不利於既定政策的發現可能遭到淡化、延遲或排除;重要的不確定性、反方意見與信心程度也可能未被清楚呈現。
  4. 決策回饋與長期影響:若決策者只接受符合偏好的情報,組織會逐漸形成自我審查與從眾文化,削弱獨立分析能力。

對情報分析結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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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5 分

我國「國家情報工作法」如何規範情報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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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情報工作法》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民權益之間,建立對國家情報工作的監督制度。作答重點是交代「立法院監督」與「情報機關內部督察」兩個明文機制,並說明情報工作本身仍受必要性與適當性等法律界限拘束。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考試時適用之法規為準。《國家情報工作法》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另有修正公布;本題考試於同年6月舉行,故以下依考試時適用的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

依監督層次整理條文:先說外部的國會監督,再說情報機關內部的督察機制,最後補充執行情報工作時的權利保障與法律限制。這樣能完整回答「監督機制」,也能避免只列出單一機關或程序。

情報監督機制

一、立法院的外部監督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4條明定,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監督。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委員會提出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提出專案報告。

這項制度使立法院得透過定期業務報告及必要時的專案報告,了解情報工作的政策、執行情形與相關事項,形成行政部門以外的民主監督。

二、情報機關內部督察

依同法第5條,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反制間諜及情報工作相關的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督察機制的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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