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國安局特考・三等・情報組(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從大量的公開資訊中獲取具有價值的情報,已成為各國情報機關的工作重點,請說明公開來源情報(Open 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的概念,以及在運用時的優勢與挑戰。(15 分)

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DNI)於 2024 年 3 月發布了首份《2024-2026 年情報體系公開來源情報戰略》(The IC OSINT Strategy 2024-2026),請寫出該報告提出的 4 項戰略重點領域(Strategic Focus Areas)及其目標(Goal)。(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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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來源情報(OSINT)的定義、在情報工作的實務價值與限制,以及美國情報體系《2024–2026 年情報體系公開來源情報戰略》列出的四項戰略重點領域及其目標。

OSINT 並非「把網路資料蒐集起來」而已。依該戰略的定義,OSINT 是完全取自公開或商業可取得資訊,並能回應特定情報優先事項、需求或缺口的情報。因此,資料須經過需求導向的蒐集、查證、分析與整合,才能成為情報產品。

解題方法

第一部分依序說明「定義—優勢—挑戰」,呈現 OSINT 從資料到情報的完整脈絡。第二部分按報告原列順序,分別寫出四項戰略重點領域及其目標;作答時應區分「重點領域」和該領域要達成的「目標」,避免只列名稱而漏寫目標。

一、OSINT 的概念、優勢與挑戰

(一)概念

公開來源情報是運用公開或商業可取得的資料,依特定情報需求進行蒐集、整理、評估、分析及傳遞後形成的情報。來源可包括政府公開資料、新聞媒體、學術出版品、網路與社群平台、商業資料庫、衛星影像等。

其關鍵在於公開來源不等於已驗證資訊。資料必須經判讀來源、確認時間與脈絡、交叉比對及分析,才能支援決策。OSINT 亦可補充其他情報來源,協助情報機關更有效運用蒐集能力。

(二)優勢

  1. 取得快速、成本相對較低:許多資料可直接取得或透過商業服務取得,通常不必投入高成本的秘密蒐集行動。
  2. 涵蓋廣、更新快:網路與數位平台持續產生大量資訊,有助掌握事件發展、趨勢及新興議題。
  3. 可供交叉驗證與補足情報缺口:公開資料能與人力、訊號、影像等情報相互比對,驗證或補充既有情報判斷。
  4. 有利分享與合作:公開或非機密資料較容易在政府機關、盟友、學術界及民間部門間交流,也有助對外說明威脅。
  5. 降低敏感蒐集手段的使用需求:若公開資料已能回答部分情報需求,即可將較敏感或有限的蒐集資源留給其他缺口。

(三)挑戰

  1. 資訊量龐大且品質不一:資料大量、分散且格式不同,蒐集與篩選耗費人力;錯誤、過時或片面的內容也可能混入其中。
  2. 真偽與來源驗證困難:匿名來源、假帳號、宣傳內容與協同行動可能扭曲資訊;生成式人工智慧也增加合成影像、文字等內容的辨識難度。
  3. 脈絡與偏誤問題:單一貼文或片段資料可能缺少背景,若忽略語言、文化、平台特性或資料偏誤,容易造成錯誤推論。
  4. 資料取得與持續運用受限:商業資料可能有授權、成本、隱私及使用條款限制;平台政策或資料存取方式改變,也會影響蒐集。
  5. 隱私、法律與倫理風險:公開可取得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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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情報失敗(intelligence failure)?從歷史經驗與學術文獻來看,造成情報失敗的原因通常很複雜,但可歸納出四項較為關鍵的因素:蒐集、分析、組織,以及與決策者的關係。請從「情報蒐集」與「組織制度」兩方面分析造成情報失敗的原因。(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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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情報失敗」(intelligence failure)是指情報機關未能及時、準確地蒐集、分析、傳遞或運用資訊,致使決策者未能辨識重要威脅、誤判情勢,或無法採取適當行動。情報失敗不必然表示情報機關完全沒有資料;即使掌握部分重要資訊,仍可能因資料品質不足、分析偏誤、組織運作失靈,或情報未能有效傳達給決策者而失敗。

本題指定從「情報蒐集」與「組織制度」兩方面分析,重點在於說明情報為何未能形成及時、完整且可供決策使用的判斷。

解題方法

可依情報流程分層作答:先說明情報蒐集端如何造成資訊缺口或誤導,再說明組織制度如何妨礙情報整合、傳遞與運用。每一方面均以「原因—作用機制—可能結果」呈現,並點出蒐集與組織因素往往彼此交互影響。

一、情報蒐集因素

  1. 需求界定與蒐集計畫失準 若決策者或情報機關未清楚界定情報需求,蒐集工作便可能偏離真正的政策問題;若過度聚焦既有議題,也容易忽略新興威脅、異常訊號或低機率但高衝擊的事件。蒐集方向一旦錯誤,即使取得大量資料,也未必能回答決策者真正需要的問題。

  2. 來源不足、來源偏誤或遭到欺騙 情報來源可能涵蓋不足、可靠性不一,或受到對方反情報、掩護行動與欺敵措施影響。若過度依賴單一來源、單一管道或同一來源網絡,來源偏誤便容易被誤當成客觀事實;若未能交叉查證,也會提高錯誤情報進入判斷流程的風險。

  3. 蒐集能力與目標環境不相配 地理條件、語言文化障礙、技術限制、滲透困難,以及對手採取保密或快速行動,都可能使情報機關無法取得關鍵資訊。即使具備先進技術,若目標主要涉及意圖、內部決策或非公開的人際網絡,單靠技術蒐集仍可能不足。

  4. 資料品質、時效與完整性不足 蒐集到的資料可能過時、片段、含糊或缺乏脈絡,也可能只呈現事件表象,未能反映背後意圖。若關鍵資訊未能及時取得或傳回,決策者便可能在情勢已改變後仍依據舊資料行動。

  5. 資料過量與訊號淹沒 情報失敗也可能源於資料太多而非資料太少。蒐集系統大量產出資訊,卻缺乏篩選、標記、優先排序與追蹤異常訊號的能力,重要線索便可能被埋在無關或重複資料中,無法及時進入分析與預警流程。

二、組織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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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情報分析的過程中經常發生「團體迷思」(Groupthink)的現象,嚴重時甚至會導致錯誤的分析與評估,請解釋何謂「團體迷思」,以及誘發「團體迷思」的因素為何?(15 分)

為了改善情報分析的品質,各國情報機關都建立了競爭性分析(competitive analysis)的機制,請列舉三種競爭性分析的技術,並加以說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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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團體迷思

「團體迷思」(Groupthink)是耶魯大學心理學家 Irving Janis 提出的概念,指凝聚力強、重視一致性的團體,在面對重要決策時,成員過度追求共識與和諧,壓抑異議、忽略反面證據,因而降低對方案的理性評估,最後作出品質不佳的決策。

在情報分析中,團體迷思會使分析人員過早接受主流判斷,只蒐集或解讀支持該判斷的資料,忽略其他假設與警訊,因而造成錯誤的威脅評估或預測。

二、誘發團體迷思的因素

可從「團體特性、組織結構、情境壓力」三方面說明:

  1. 團體凝聚力過高:成員重視維持團體關係,擔心提出異議會傷害合作或被視為不忠,因而選擇沉默。
  2. 團體與外界隔離:團體缺少外部專家、其他單位或不同背景者的檢視,容易在封閉環境中彼此強化同一套看法。
  3. 領導者過早表態:領導者公開支持特定結論,或強勢主導討論,部屬便可能順從其立場,不敢提出相反證據。
  4. 缺乏規範化的分析程序:未要求列出替代假設、檢驗關鍵假設或搜尋反證,討論便容易停留在支持既有結論的資料。
  5. 成員背景與觀點過度相似:知識、經驗或立場同質性高,較難產生真正不同的解釋。
  6. 高壓與低落情境:面臨重大威脅、時間急迫、決策後果沉重,或團體士氣低落、自信不足時,成員更可能尋求快速一致的答案,以降低不安。

團體迷思的常見表現包括:相信團體不會犯錯、合理化反面資訊、將異議者視為破壞團結、成員自我審查,以及形成「大家都同意」的錯誤印象。

三、解題方法與競爭性分析技術

本題先說明團體迷思如何形成,再以能「引入異議、比較不同解釋、檢驗主流判斷」為原則,列舉三種競爭性分析技術。這些技術不只是增加討論人數,而是透過明確程序,使分析團隊有系統地挑戰既有結論。

(一)魔鬼代言人法(Devil’s Advocacy)

指定一位或一組分析者,針對目前占主導地位的分析結論提出有根據的反駁,檢查其資料、假設與推論是否站得住腳。其任務是挑戰既有判斷,不代表代言人必須相信相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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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秘密行動」(covert action)的概念與類型。(15 分)

美國是民主國家中少數對於秘密行動訂有監督機制者,請說明國會對於情報機關執行秘密行動之監督方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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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第一部分考查秘密行動(covert action)的法律定義、與情報蒐集等活動的區別,以及常見手段。依美國《國家安全法》第 503 條,即《美國法典》第 50 編第 3093(e) 條,秘密行動是美國政府為影響國外的政治、經濟或軍事情勢而從事的活動,且意圖使美國政府的角色不為外界察覺或不獲公開承認。

判斷重點有三項:行動目的在影響國外情勢、活動由美國政府實施或主導、刻意隱藏美國政府的角色。因此,秘密行動的要旨不是單純「把行動本身藏起來」,而是讓美國政府的參與不被辨認或承認。

法條明定下列活動不屬於秘密行動:以取得情報為主要目的的活動、傳統反情報活動、維護政府計畫作業安全的傳統活動或行政活動;傳統外交或軍事活動及其例行支援;政府執法機關的傳統執法活動及其例行支援;以及對其他政府機關在國外公開活動所提供的例行支援。

解題方法:先用定義劃界,再整理類型

作答時先交代法律定義與排除事項,再將常見手段歸納為政治、經濟、宣傳與準軍事等類型。這樣能同時回答「何謂秘密行動」與「秘密行動如何執行」,並避免把情報蒐集或傳統軍事行動誤列為秘密行動。

秘密行動的常見類型

  1. 政治行動:秘密支持或削弱外國政治人物、政黨或政治團體,影響政治局勢或政策走向。
  2. 經濟行動:秘密提供或切斷資金、物資及其他經濟資源,以影響外國的經濟活動或政治決策。
  3. 宣傳與心理行動:透過媒體、訊息散布或其他影響作法,影響外國政府或民眾的認知與態度。
  4. 準軍事行動:秘密訓練、裝備、支援外國武裝團體,或從事其他具武力性質的行動。

上述分類是依行動手段整理的常見類型;判斷是否屬於法定秘密行動,仍須回到「影響國外情勢」及「隱匿美國政府角色」等要件。情報蒐集即使採秘密方式進行,若主要目的在取得情報,仍屬法定排除事項。

二、國會對秘密行動的監督方式(10 分)

核心法源與監督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美國國會監督秘密行動的主要法源是《國家安全法》第 501、502、503 條,即《美國法典》第 50 編第 3091、3092、3093 條。主要監督機關為眾議院常設情報特別委員會(HPSCI)及參議院情報特別委員會(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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