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安局特考・三等・情報組(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網路上豐富的資訊已成為世界各國情報機構重要的情報來源,但網路上的訊息經常真偽難辨。因此,情報分析人員對於網路資訊的運用,必須加以嚴密的驗證,以確認其真實性。請說明情報分析人員應採取哪些步驟,來鑑別和證實網路上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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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開來源情報」(Open 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於現代情報作業中的驗證技術與評估架構。在當代安全環境中,網路資訊具有海量、即時、取得成本低等優勢,但亦具備「雜訊多、易造假、易受敵對勢力認知作戰(Cognitive Warfare)與情報欺騙(Deception)操控」之高風險特性。

解題核心在於結合「情報循環中的處理與分析(Processing and Exploitation / Analysis)」階段,掌握下列專業定義與理論:

  1. 來源溯源與鑑別(Provenance & Source Evaluation):釐清發布者身分、數位軌跡、政治立場與發布動機。
  2. 數位鑑識與時空標定(Digital Forensics, Geolocation & Chronolocation):透過元資料(Metadata)、逆向搜尋與環境特徵檢驗資訊本身之真實性。
  3. 多源交叉驗證與去循環化(Corroboration & De-circularization):排除「循環報告」(Circular Reporting / Echo Chamber),尋找相互獨立的情報來源比對。
  4. 情報欺敵研判(Deception Detection):依據理查茲·休爾(Richards J. Heuer, Jr.)之「競爭假說分析法」(Analysis of Competing Hypotheses, ACH)等工具,評估是否為敵方精心策劃之假訊息陷阱。
  5. 標準化情報評級(Standardized Intelligence Grading):援引如北約海軍部評級系統(NATO Admiralty System),對來源可靠度與內容確度進行標準化分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情報學方法論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流於一般大眾傳媒的事實查核(Fact-checking)層次,必須以「國家安全情報分析人員」的專業高度進行體系化鋪陳。

作答切入架構:

  1. 前言:點出網路資訊在現代戰略預警中的價值,以及因「資訊操弄(Information Manipulation)」與「認知作戰」所帶來的驗證必要性。
  2. 核心主體(驗證五大步驟):建立由微觀至宏觀、由外在技術至內在動機的標準查證作業程序(SOP):
  • 第一步:來源追溯與發布者身分鑑別(溯源機制)
  • 第二步:內容數位鑑識與時空情境標定(技術檢驗)
  • 第三步:多源獨立比對與排除循環反饋(交叉互證)
  • 第四步:戰略脈絡審視與反欺敵意圖研判(意圖分析)
  • 第五步:標準化信度評估與信心水準標註(評級賦元)
  1. 結語:強調驗證並非一次性作業,而是在動態情勢中持續修正,分析人員須保持批判性思維與認知警覺,為國家決策者提供具「決策優勢」(Decision Advantage)之實質情報。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1. 專業術語置換:
  • 勿用通俗詞彙「以圖搜圖」,應使用「逆向圖像檢索(Reverse Image Search)」與「多媒體數位鑑識」。
  • 勿用「看時間地點」,應使用「時間定位(Chronolocation)」與「地理定位(Geolocation)」。
  • 勿用「確認有沒有很多人說」,應使用「多源獨立交叉比對(Cross-source Corroboration)」並強調「防範循環報告(Circular Reporting)」。
  1. 常見盲點與陷阱:
  • 陷阱一:誤將流傳廣度視為可信度。網路上的「多個來源」往往皆轉載自同一未證實的源頭,若未做去循環化處理,極易落入回音室效應。
  • 陷阱二:忽略深偽技術(Deepfake)。當前多媒體資訊常經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變造,驗證不能僅憑肉眼觀察,須導入技術性鑑識程序。
  • 陷阱三:缺乏戰略敵情意識。單純的事實錯誤多屬「假資訊(Misinformation)」,但在情報領域更需提防敵國有組織、具目的性的「虛假訊息/造假情報(Disinformation)」。

【答案】

擬答:

網際網路與各類社群平臺已成為當代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不可或缺的公開來源情報(OSINT)。然而,網路環境充斥假資訊(Misinformation)、造假訊息(Disinformation)及敵對勢力的認知作戰,資訊真偽參差難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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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國與國之間的「情報合作」,為國際社會中常見的情報交流手段,請說明國與國間常見的「情報合作」類型。(10 分)

並以日本與美國為例,說明雙方進行「情報合作」的方式與內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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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情報合作」(Intelligence Liaison / International Intelligence Cooperation)之學理分類,以及「美日同盟」在安全與情報領域之實務運作機制。

  1. 學理定義:國與國間的情報合作,係指兩國或多國基於共同安全利益、應對特定威脅或互補情報能力,透過正式或非正式機制建立的情資共享、技術合作或聯合行動關係。
  2. 合作動機與原則:包括「情報互惠原則」(Quid Pro Quo)、「第三國原則」(Third-Party Rule,非經原產國同意不得將情資轉移第三國),以及透過專業分工降低情蒐成本、填補特定地緣或技術盲區。
  3. 制度規範與法源:國際情報合作以保護情資安全為前提,涉及《軍事情報保護協定》(GSOMIA);日本端涉及 2013 年成立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與通過之《特定秘密保護法》;美日雙邊合作架構則立基於《美日安保條約》及 2015 年修訂之《美日防衛合作指針》。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大子題,配分比為 10 分比 15 分,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子題(10 分):採取「雙軸線分類法」,切入情報學理論。先由「組織參與架構」(雙邊 vs. 多邊)建立廣度,再由「實質功能與深度」(情資交換、技術設施共享、聯合行動、人員培訓與聯絡官)建立深度,層次分明且涵蓋主流情報學分類架構。
  2. 第二子題(15 分):題目要求「方式」與「內涵」,解題切入點必須將兩者拆開並相互對應。「方式」側重「制度、法律與協調機制」(GSOMIA、《特定秘密保護法》、美日 2+2 會議、同盟協調機制 ACM);「內涵」則側重「實質運作與情報領域」(訊號情報與設施共享、北韓飛彈預警實時情資、海空情監偵 ISR、太空與網路等新興威脅)。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典試委員評分標準,採子題逐項拆解評分要點:

  1. 子題一:常見情報合作類型(評分標準:佔 10 分)
  • 若僅寫「雙邊」與「多邊」,缺乏功能性內涵(如技術、行動、聯絡官),至多得 4~5 分。
  • 完整列出「架構層面(雙邊/多邊)」與「運作層面(情資交換/技術合作/聯合行動/機制建立)」,並兼顧專業術語(如原始情資 Raw Data 與評估成品 Finished Intelligence 之區別),方可取得 8~10 分高分區。
  1. 子題二:美日情報合作之方式與內涵(評分標準:佔 15 分)
  • 僅空泛描寫「美日關係友好、共同對抗中共與北韓」,未引用專有名詞與法制機制者,得分偏低(4~6 分)。
  • 能精確點出法制基礎(GSOMIA、《特定秘密保護法》)、組織對接(日本防衛省情報本部 DIH、美軍印太司令部情報處 J2)、實質合作案例(三澤基地、X波段雷達、飛彈預警即時情資共享),即符合滿分答案規格(12~15 分)。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抓取:
  • 子題一見「類型」:直覺聯想「兩大維度」(組織架構維度+運作功能維度)。
  • 子題二見「方式與內涵」:「方式」寫法制、管道與協議;「內涵」寫情資種類、地緣對象與具體任務。
  1. 高分背誦口訣:
  • 合作類型:「雙多交流、技設動訓」(雙邊、多邊;情資交流、技術與設施共享、聯合行動、培訓與聯絡)。
  • 美日合作:「法制協定(GSOMIA)、機制對接(ACM)、技術監偵(ISR/雷達)、威脅融合(北韓飛彈/區域海空域)」。
  1. 避免失分陷阱:
  • 切忌把「軍事同盟行動」直接等同於「情報合作」。作答須緊扣「情報蒐集、處理、研析、傳遞」的情報循環本質,而非僅描述一般自衛隊與美軍的軍事演習。
  • 法律標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制與同盟架構為準(現行美日防衛合作於 2024 年進一步推動指揮架構現代化與深化聯合情報協調,答題仍以當年奠定之機制為基礎發揮)。

【答案】

一、國與國間常見之情報合作類型

國與國間的情報合作(Intelligence Liaison),係各國基於國家利益互惠、彌補情蒐能量不足及應對共同安全威脅而建立之情報共享與協作管道。依學理與國際實務,常見之合作類型可由「組織參與架構」與「功能運作深度」兩大面向予以劃分:

(一)依組織參與架構劃分

  1. 雙邊情報合作(Bilateral Intelligence Cooperation):
  • 定義:兩國情報機構間建立的一對一排他性合作關係。
  • 特點:信任門檻高、運作靈活性大,最易維護情報來源與管道的機密性,並嚴格遵循「情報互惠」(Quid Pro Quo)與「第三國原則」(Third-Party Rule)。
  1. 多邊情報合作(Multilateral Intelligence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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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會監督為當前世界各國最主要的情報監督方式之一,但國會對於情報事務監督卻未必能完全發揮功效,而必須有相關條件的配合。試說明影響國會監督成效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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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現代民主國家中**「情報當責」(Intelligence Accountability)與「國家安全秘密」(State Secrecy)**之間的根本張力,核心在於檢驗代議民主體制下「國會監督」(Legislative/Parliamentary Oversight)的運作困境與成敗條件。

  1. 民主正當性與秘密特質之衝突:情報活動仰賴隱密行動(Covert Action)、機密情資來源與方法(Sources and Methods);然而國會監督強調透明度(Transparency)與公眾當責。兩者在本質上存在制度衝突。
  2. 主要理論模型:
  • 資訊不對稱理論(Information Asymmetry):行政與情報機關壟斷實質資訊,國會處於結構性劣勢。
  • 洛克・強森(Loch K. Johnson)的監督光譜:監督行為常在「鴕鳥式」(Ostrich,放任忽視)、「巡警式」(Police Patrol,主動定期審查)與「救火式」(Fire Alarm,爆發弊端後介入)之間擺盪。
  • 漢斯・伯恩與伊恩・雷伊(Hans Born & Ian Leigh)之監督要件:有效的國會情報監督必須具備「法律授權與調查權」、「情資近取權」、「專業幕僚支援」及「跨黨派共識」。
  1. 相關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及情報機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立法院得設特定委員會,行使秘密會議與預算審查權限。
  •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享有調查權,但行政首長就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等機密事項,享有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得拒絕公開或提供。(註:現行法與憲政規範後續歷經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補充與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制度—結構—行為者」(Institutional-Structural-Actor)三維分析框架**進行系統化申論:

  1. 制度與法限維度(Institutional Dimension):探討法律賦予國會的實質調查權、傳喚權限,以及接觸機密情資之法定機制。
  2. 資訊與能力維度(Informational & Resource Dimension):聚焦情報專業壁壘、資訊近取權(Access to Information)與專門幕僚資源。
  3. 政治與誘因維度(Political & Behavioral Dimension):由公共選擇理論切入,剖析民意代表的「選票極大化」心理、政黨極化競爭,以及國會與行政機關之權力互動。

此種分類方法能涵蓋巨觀的憲政分權體制與微觀的個別議員行為誘因,避免流於零散條列,使答案具備清晰的學術邏輯與層次感。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答題時應將審題爭點拆解為三個核心命題,逐一釐清辨析:

  1. 爭點一:國會「有權限」是否等同「有成效」?
  • 辨析:錯誤。憲法或法律賦予預算審查權與調閱權僅是「形式要件」,若情報機關以「保護情資來源與方法」或「行政特權」為由抗拒配合,國會欠缺獨立核查手段,權限即淪為具文。
  1. 爭點二:國會議員是否天生具備監督情報的動機?
  • 辨析:並非如此。情報事務高度保密,監督成果難以公開向選民宣傳以換取實質選票利益;相反地,深入監督若捲入機密外洩或國安爭議,反而承受高度政治風險。因此,「缺乏選票誘因」是抑制國會監督積極性的內生性因素。
  1. 爭點三:機密保護與監督功效是否必然零和對立?
  • 辨析:不必然。國際成熟實務(如美國參議院情報特別委員會 SSCI)顯示,健全的安全查核機制、專責的機密安全幕僚(Clearing Staff)與安全的實體設施(SCIF),能在維持嚴格保密的同時實現穿透性監督。

解題技巧

  1. 考場得分結構口訣:「法、訊、人、利、黨」
  • 法(法制授權與調查強制力)
  • 訊(資訊近取權與情資不對稱)
  • 人(專業幕僚與專責機構配置)
  • 利(選票政治誘因與保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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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CIA)及「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為美國情報體系中極為重要的兩個機構,請說明二者在「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的工作方面所肩負的「職能」有何關連?(10 分)

以及在處理外國間諜問題時,二者在「觀念」與「作法」上有何異同之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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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美國情報體系(US Intelligence Community, IC)」核心機構權責分工,以及情報學中「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 CI)」理論與實務運作之掌握程度。涉及的核心概念與法規依據包括:

  1. 反情報之定義與範疇:依據美國行政命令及情報學通說,反情報指「蒐集、研析與制處外國情報機關或非國家敵對勢力針對本國所從事之間諜、暗殺、破壞或恐怖活動之防禦性及進攻性作為」。
  2. 法源基礎與管轄分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1947 年《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明文限制中央情報局(CIA)不得擁有國內治安法權、搜查拘押權或司法警察權(No police, subpoena, or law enforcement powers)。
  • 第 12333 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2333):確立「境外反情報由 CIA 負責、境內反情報由 FBI 負責」的二元分工原則。
  • 2004 年《情報改革與防恐法》(IRTPA):在國家情報總監(DNI)下設立國家反情報與安全中心(NCSC,前身為 NCIX),統籌並協調跨部會反情報戰略。
  • 1978 年《外國情報監控法》(FISA)與《機密資訊程序法》(CIPA):規範境內電子監控許可及法庭審判中保護機密來源與方法(Sources and Methods)的程序法規。
  1. 安全模式理論:執法途徑(Law Enforcement / Prosecutorial Approach,以聯邦法典第 18、28 篇為核心)與國家安全情報途徑(Intelligence / National Security Approach,以聯邦法典第 50 篇為核心)的本質衝突與整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分析型申論題,配分 25 分(10 分+15 分),應採「架構對稱、理論打底、實務剖析」的方式展開:

  1. 第一子題(10 分):
  • 先界定兩者的法定職能分工(境內 vs. 境外、司法執法 vs. 秘密對外情報)。
  • 深入論述二者在反情報工作上的「互補性」、「情報交接(Handoff)」與「協調機制(如雙方互派聯絡官、聯合反情報工作群)」,凸顯「職能關連」並非孤立,而是無縫接軌的防護網。
  1. 第二子題(15 分):
  • 採「先同後異」或「同異並列」的比較架構。
  • 相同點:防衛國家安全、反制敵方間諜威脅、運用類似情蒐與監控技藝(Tradecraft)、遵循國家反情報戰略。
  • 相異點:以「矩陣對比」切入,從「觀念層面(司法定罪取向 vs. 戰略榨取/控制取向)」與「作法層面(法律程序/證據鏈建立/逮捕起訴 vs. 吸收策反/餵食假情報/驅逐或秘密消除威脅)」進行深度剖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答題結構是否嚴謹、名詞術語是否精準,以及能否凸顯兩大機構在「情報導向」與「執法導向」上的根本分野:

  • 子題一評分要點(10 分):能否準確引用 1947 年《國家安全法》及第 12333 號行政命令界定「境內(FBI)/境外(CIA)」之職權邊界,並具體說明情資共享、個案管轄移轉(Case Hand-off)及協調機制。
  • 子題二評分要點(15 分):能否深刻區分「執法模式(FBI)」追求證據確鑿與公開審判,與「情報模式(CIA)」追求隱蔽利用、長期滲透及情報餵食之異同,並點出兩者在法庭取證與保護機密來源方法間的潛在張力。

解題技巧

  1. 掌握關鍵概念對比詞:在作答時應反覆運用關鍵對稱詞,如「境內執法 vs. 境外隱蔽」、「刑事訴追 vs. 情報榨取」、「證據法庭化 vs. 來源保護」、「起訴逮捕 vs. 雙面操控(Double Agent)」。
  2. 避開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反情報只是「抓間諜(Catching Spies)」。必須指出反情報包含「防禦性反情報(安全查核、機密保護)」與「進攻性反情報(滲透、雙面間諜、情報欺騙)」。
  • 陷阱二:忽視制度緊張(Friction)。回答時若能補充指出「FBI 欲公開起訴間諜以收震懾之效,但 CIA 往往反對公開審判以避免曝光情資來源與手段(Sources and Methods)」,將是拿下高分之關鍵亮點。
  1. 時間與篇幅分配:建議總作答時間控制在 25 至 28 分鐘內,版面篇幅約一頁半至兩頁(約 900 至 1,200 字),大小標題層次分明。

【答案】

一、中央情報局(CIA)與聯邦調查局(FBI)在反情報職能上之關連(10 分)

依據美國《1947 年國家安全法》及第 12333 號行政命令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體制為準),CIA 與 FBI 在反情報(Counterintelligence, CI)工作上各司其職,形成「內外互補、情資連動、一體防護」的密切關連:

(一) 法定管轄與內外分工之互補關連

  1. 境內安全防衛以 FBI 為主:FBI 隸屬司法部,具備聯邦執法權與司法警察權,依據聯邦法典第 28 篇及第 12333 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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