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國安局特考・三等・情報組(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在各種情報機構所提供的「情報產品」(Intelligence Product)中,以「動態情報」(Current Intelligence)通常最為決策者所重視,但此種情況卻常引發一些爭議,請說明:

(一)何謂「動態情報」?(5 分)

(二)上述情況所引發的爭議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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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情報產品的分類與情報支援決策的界線。作答要先界定「動態情報」,再說明它為何受決策者重視,以及這種偏重可能造成的制度與分析問題。

「動態情報」(Current Intelligence)又稱現勢情報,著重持續追蹤並分析當前正在發生或近期發展的事件、情勢與威脅,提供決策者及時掌握情況、採取應變措施所需的資訊與判斷。常見形式包括每日情報摘要、情勢報告、警告情報及針對突發事件的專題分析。它與著重長期趨勢、能力、意圖及未來發展的基礎情報或估計情報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二)可從「為何受重視」推到「受重視後的代價」:動態情報貼近當下決策,能迅速提供情勢更新與預警;但若決策者與情報機關過度偏重即時需求,就會產生短期化、資源失衡、分析品質受壓及情報與政策界線模糊等爭議。作答時應兼顧兩面,並說明這些問題如何影響情報工作的客觀性與長期效用。

(一)何謂「動態情報」?(5 分)

動態情報是針對現時或近期發展中的事件與情勢,持續蒐集、更新、研判並傳遞的情報產品。其主要功能是協助決策者掌握「現在發生什麼、情勢如何變化、近期可能出現什麼風險」,以支援即時決策、危機處理及預警。

其特徵可概括為:

  1. 時效性高:資訊須快速更新,過時便會降低決策價值。
  2. 持續性強:隨情勢變化反覆修正與發布。
  3. 貼近近期決策:常服務於危機處理、政策執行與安全應變。
  4. 著重現況與近期發展:不以長期趨勢研究或全面預測為主要目的。

(二)上述情況所引發的爭議為何?(20 分)

1. 情報工作可能短期化,長期研究受到排擠

決策者常要求情報機關迅速回應最新事件,使人力與分析時間集中於每日情勢、突發危機及短期威脅。相對地,長期趨勢分析、基礎情報建置及估計情報可能被延後或削弱。

長期研究通常需要跨期資料、完整脈絡與持續累積;若資源長期偏向即時需求,情報機關便可能善於回答「眼前發生什麼」,卻較難及早說明「哪些結構性變化正在形成」及「未來可能出現何種風險」。

2. 速度壓力可能犧牲分析品質

動態情報追求快速發布,但危機初期往往資訊零碎、來源互有矛盾,且情勢變化迅速。分析人員若被要求在有限時間內提供明確結論,可能來不及充分查證來源、比較不同解釋或呈現不確定性,導致誤判、過度推論或頻繁修正。

因此,時效性與準確性之間存在張力。快速提供有助決策的初步判斷固然重要,但產品也應清楚呈現證據基礎、信心水準及尚未釐清之處。

3. 即時性可能使警告情報出現「過度警告」或「警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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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情報分析的流程中,對證據的評估具有關鍵的重要性,請說明:

(一)評估證據的根本問題為何?(5 分)

(二)情報分析人員應依照哪些步驟來評估證據?(10 分)

(三)在評估的過程中,如何運用「奧卡姆剃刀原理」(Occam’s Razor)來進行證據評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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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情報分析流程中的「證據評估」:分析人員如何判斷資料的可信程度、資料所支持的命題,以及資料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證據評估的目的不是替資料貼上「真」或「假」的標籤,而是有紀律地判斷:現有證據對各項假設提供多大支持,尚有哪些不確定性,以及哪些資料仍待查證。

證據評估須區分三個層次:

  • 資料來源:誰提供資料?來源是否有能力、動機與機會取得該資訊?
  • 資訊內容:內容是否具體、可驗證,且能與其他資料相互印證?
  • 分析判斷:這項資料對特定假設的支持或反駁程度為何?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釋?

因此,來源可靠不代表每次提供的內容必然正確;內容看似可信,也不代表來源可靠。兩者須分開評估。

(一)評估證據的根本問題

根本問題是:這項證據對正在檢驗的假設究竟有多少支持力或反駁力?

評估時不能只問資料「是真是假」,還要問:

  1. 資料是否真實、準確,且與所檢驗的假設相關?
  2. 資料是直接觀察所得,還是經由他人轉述、推論或加工?
  3. 資料與其他證據是否獨立?多個來源若都依賴同一個原始來源,不能視為多份獨立佐證。
  4. 資料是否能區分競爭假設?若某項證據在多個假設下都同樣容易出現,便難以判別哪個假設較佳。
  5. 證據是否有缺漏、偏誤、欺敵或誤導的可能?

簡言之,證據的價值不只在於其本身是否可信,更在於它對特定假設的辨別能力。

(二)情報分析人員評估證據的步驟

可依下列步驟進行,並在取得新資料後反覆修正評估:

  1. 界定待解問題與假設 明確說明要解答的情報問題,列出可相互比較的競爭假設。先確定分析對象,才能判斷證據是否相關。

  2. 拆解證據內容與來源 記錄資料實際陳述的事實,區分直接觀察、轉述、推論與評論;並辨明原始來源、傳遞鏈及蒐集方式,避免把推論誤當成觀察事實。

  3. 評估來源與資訊品質 分別評估來源的可靠性,以及該項資訊的可信度。考量來源的接近程度、專業能力、過往準確紀錄、取得資訊的機會、動機與可能偏誤;並檢查內容是否具體、內部一致、可查證及符合已知事實。

  4. 檢驗佐證、矛盾與來源獨立性 查找其他資料是否支持或反駁該證據,確認各項資料是否真正獨立。若多份報告追溯至同一來源,應避免把重複傳播誤計為獨立佐證;對矛盾資料則查明差異是否來自時間、定義、蒐集條件或刻意誤導。

  5. 比較證據對各假設的影響 逐一判斷證據在每個假設成立時是否容易出現,再比較它對不同假設的支持或反駁程度。能使某個假設相較其他假設更具解釋力的證據,辨別價值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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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秘密行動」(Covert Action)在情報活動中最受爭議的原因之一,是不易進行有效的監督,而美國為加強對「秘密行動」的監督,於 2010 年的「情報授權法案」(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0)中特別對這方面加以修正,以增加國會的監督功能,請說明該次法案修正的重點及所造成的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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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國會如何監督總統核准的秘密行動,以及《2010會計年度情報授權法》(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0)如何強化國會取得資訊、追蹤行動與要求說明的能力。

依《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503條,秘密行動是由美國政府從事、意圖影響外國政治、經濟或軍事情勢,且政府角色不會公開承認或明顯可知的活動。情報蒐集、傳統外交或軍事活動等法定例外,不因其機密性便當然成為秘密行動。

總統須以「認定書」(finding)授權秘密行動,並原則上將相關資訊提供國會情報委員會。若總統認定為維護美國重大利益而有必要限制知情範圍,通知對象可限於「八人小組」(Gang of Eight):參、眾兩院情報委員會主席與少數黨首席議員,以及參、眾兩院多數黨與少數黨領袖。這項例外保障行動安全,但也使多數委員難以即時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述核心修正是《2010會計年度情報授權法》第331條,修正《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501至503條相關監督程序。

解題方法

以「保密例外的監督缺口」為切入點,按修法前後的監督流程整理:誰接收資訊、資訊須包含什麼、何時擴大告知、重大變更如何通知,以及如何留下可供查核的紀錄。這樣能同時交代修法重點與實際影響。

修法重點

一、監督程序須採書面規定

修法要求總統及國會情報委員會訂定履行監督職責所需的書面程序。這使秘密行動通知的內部規則有明確依據,便於追蹤是否依程序辦理。

二、報告須交代法律依據

提供情報活動及秘密行動相關資料時,須包括該活動進行中或已完成時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國會因而可以檢視總統及行政部門主張的權限來源,而不只得知行動本身。

三、限制通知範圍的理由須以書面提出,並設置180日期限

總統決定只向八人小組提供秘密行動認定書或通知時,須以書面說明限制通知的理由。書面理由提出後,最遲180日內,總統須確保全體國會情報委員會成員取得相關認定書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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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隨著科技的進步,「科技情報」(Technical Intelligence)的蒐集日益重要,英國也早於 1946 年起正式成立「政府通訊總部」(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Headquarters, GCHQ),請說明:

(一)「政府通訊總部」的性質與權責?(10 分)

(二)該機構從冷戰以來的發展及與「五眼聯盟」(Five Eyes International Intelligence Alliances)之間的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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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英國政府通訊總部(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Headquarters,GCHQ)的訊號情報(SIGINT)蒐集能力、資訊安全職能,以及英美戰後情報合作如何擴展為五眼聯盟。

GCHQ 是英國三大情報與安全機關之一,另兩者為軍情五處(MI5)及秘密情報局(SIS/MI6)。GCHQ 的核心特色是以通訊、電子訊號及密碼技術蒐集與分析情報,同時協助政府及軍方保護資訊安全。題目所稱 1946 年成立,宜理解為 GCHQ 以現名正式設立;其前身可追溯至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政府密碼與密碼學校,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政府密碼與密碼學校(GC&CS)。

法源方面,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應以英國《1994 年情報服務法》(Intelligence Services Act 1994)第 3 條為主要依據。該條明定 GCHQ 的職能及其行使目的;本題不涉及數學計算或選項判斷。

(一)GCHQ 的性質與權責

1. 機關性質

GCHQ 是英國政府所屬的技術情報與資訊安全機關,以訊號情報為主要工作,透過技術手段獲取、分析並提供情報。它不是一般警察機關,也不是單純的通信監理或網路防護單位;其工作涵蓋對外情報蒐集,以及對政府、軍方和指定機構提供資訊安全支援。

2. 情報蒐集與提供

依《1994 年情報服務法》第 3 條,GCHQ 得監控或干預電磁、聲學及其他訊號,也得監控產生此類訊號的設備;並蒐集、處理及提供由訊號、設備或加密資料所取得或相關的資訊。

這項職能包含攔截通信、密碼分析、訊號處理及技術情報研判。其目的在於將大量技術資料轉化為可供政府、軍方及相關決策機關運用的情報。

3. 資訊安全與技術支援

GCHQ 也負責向英國武裝部隊、政府部門、北愛爾蘭部門及依法指定的機構提供語言、技術術語、密碼學與資訊保護方面的建議和協助。簡言之,GCHQ 同時具備「蒐集外部訊號情報」和「協助保護政府資訊」兩類功能。

4. 法定目的與監督

依同法第 3 條,GCHQ 的訊號監控及干預職能限於以下目的:

  • 維護國家安全,尤其是政府的國防與外交政策。
  • 維護英國經濟福祉,且須與英倫群島以外人士的行為或意圖有關。
  • 支援預防或偵查重大犯罪。

同法第 4 條另規定,GCHQ 由主管大臣任命的主任負責運作與效率,並負有確保情報取得及揭露限於適當目的、不得為英國政黨利益行事等責任。作答時應指出:GCHQ 的權責雖以技術蒐集能力為核心,仍受法定目的與監督機制拘束。

(二)冷戰以來的發展及與五眼聯盟的關係

1. 從二戰密碼工作轉入戰後常設機關

GCHQ 的制度源流與英國二戰密碼情報工作密切相關。GC&CS 在布萊切利園破解敵方密碼、支援作戰的經驗,促成戰後將訊號情報能力常設化。1946 年,英國正式以 GCHQ 為名延續相關工作。

2. 冷戰時期:以蘇聯及東方陣營為主要情報對象

冷戰期間,GCHQ 持續發展通信攔截、密碼破譯、訊號分析及海外蒐集能力,協助英國掌握蘇聯及其盟友的軍事、外交與戰略動態。訊號情報可補充人力情報的不足,並能從通信流量、技術特徵與加密訊息中提供預警和戰略判斷,因此成為英國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支柱。

3. UKUSA 協定:英美合作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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