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15 歲)因為普通竊盜罪的嫌疑而開啟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中,少年法院因為甲下落不明,僅對轄區外的檢察署、警察局發布通緝。
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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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行蹤不明時應採取的措施:少年保護事件中,法院使用的是協尋,不是刑事訴訟上的通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規定,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協尋是為了尋找少年並使其到庭,與刑事案件中為確保被告到案所發布的通緝,法源與性質均不同。
解題方法
先確認案件性質:題目明示已開啟的是少年保護事件,因此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程序處理。
再確認少年行蹤不明時的法定措施:第 23 條所定措施是通知相關機關協尋。題目稱法院「發布通緝」,措施名稱與法定程序不符。此外,條文所列通知對象是「各地區」的少年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
第 二 題25 分
甲因為強盜罪的案件。調查中,警察乙依法對證人丙送達通知書。詢問當日,丙卻無故缺席且無法取得聯繫。乙對檢察官提出拘提丙的聲請。
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應否准許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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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偵查中「司法警察通知證人」與「依法傳喚證人」的差異,以及證人不到場能否因此拘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 同條第 2 項列明準用的規定,並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所稱證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處罰鍰並拘提;其規範的是依法傳喚證人後的到場義務及制裁。
解題方法
先辨明乙對丙所採取的程序是什麼:題目明確說乙依法送達的是「通知書」,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 的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不是檢察官或法院依傳喚程序所為的「傳喚」。
接著檢查第 196 條之 1 是否讓警察通知證人後,可以直接適用第 178 條的拘提規定。答案是否定的:第 196 條之 1 列舉準用規定時,未包括第 178 條。
第 三 題25 分
甲實行加重詐欺罪的案件。偵查中,警察乙、丙、丁在檢察官指揮下搜索甲的住宅,全程使用密錄器攝影。
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這個搜索行為的紀錄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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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搜索執行過程的記錄方式,以及不同記錄方式是否有法定優先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搜索時,應以「筆錄」記載搜索的過程及發現;必要時,並應以「照相、錄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保全證據。條文將筆錄列為應記載的基本方式,照相、錄影等則是必要時用來保全證據的補充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搜索是否合法」,還是「搜索行為的紀錄方式是否合法」。本題只問紀錄方式,因此應檢視警方有無依第 146 條製作筆錄,以及密錄器錄影是否可作為補充保全證據的方式。
第 四 題25 分
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且在逃亡中。調查中,A 市警察局對其他轄區的警察局發函並且附上通緝書,請求協助發現並逮捕甲。
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A 市警察局的作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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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通緝權限、通緝書的法定形式,以及通緝通知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通緝書依同法第 85 條製作;偵查中,通緝書應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依第 86 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第 87 條則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誰可以製作、發布通緝,還是已合法發布通緝後如何通知其他機關:
- 甲正在逃亡,符合第 84 條所定得通緝的原因。
- 題目處於「調查中」,屬偵查階段。依第 85 條,通緝書須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
- 警察局可以依第 86 條接收通緝通知,也可以在通緝已依法發布後,協助通知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但警察局不能自行取代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製作、簽署並發布偵查中的通緝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