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偵查中,檢察官乙在下午 11:00 訊問甲時,甲表示自己有實行普通強盜罪的行為,當天太陽在下午 5:35 下山。乙最後以甲普通強盜罪的嫌疑向法院提起公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審判中,法院可否認為甲是在乙的夜間訊問時自白,不得用來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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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的夜間詢問限制,以及違反該限制取得自白的證據能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條文並將「夜間」定義為「日出前、日沒後」。同法第 158 條之 2 規定,違反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而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符合該條但書要件者例外。
關鍵在於:第 100 條之 3 所限制的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詢問,並未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被告。
解題方法
先判斷訊問時間是否屬夜間,再確認執行訊問者是否受夜間訊問限制,最後檢視證據排除規定是否適用。
本題中,甲在晚上 11 時接受檢察官訊問,當日日沒時間為下午 5 時 35 分,故訊問確實發生於日沒後,屬於法律所稱的夜間。然而,訊問者是檢察官乙,而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第 100 條之 3 的禁止規定不適用於檢察官訊問,因此不因訊問時間在夜間,就構成違反該條規定。
第 二 題25 分
警察因為合法告訴知悉甲(16 歲)涉嫌實行重傷害罪(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以及第 10 條第 4 項)。之後,警察將甲移送地方檢察署;請問,警察的作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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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涉犯刑罰法律時,警察應將案件移送何處,以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例外,是否容許警察直接把少年移送地方檢察署。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甲實行行為時年滿十六歲,屬少年。
依民國 112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事件,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另規定,少年法院調查後,認定少年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重傷害罪屬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解題方法
依「行為人年齡 → 案件移送流程 → 重罪例外由誰判斷」的順序判斷:
- 先確認甲是否為少年:甲為十六歲,屬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
- 再確認警察知悉少年犯罪後的法定處理機關:警察知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原則上應移送少年法院(庭)。
第 三 題25 分
甲因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行為的嫌疑,調查中,因甲成功製造追查斷點,警察專案小組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提出對甲的手機門號執行通訊監察的聲請,但卻遭法院駁回;請問,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院的決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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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的通訊監察要件,以及偵查中核發通訊監察書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通訊監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有事實足認其涉犯該項所列罪名之一。
- 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且情節重大。
- 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
同條第2項另規定:偵查中,通訊監察書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司法警察機關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不是一般偵查中通訊監察聲請的第一線核發機關。
解題方法
先分辨本題的罪名門檻和聲請程序。
甲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該罪列於命題當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屬得聲請通訊監察的列舉罪名。題幹又指出甲成功製造追查斷點,說明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有困難,涉及「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的要件。
但這些實體要件即使具備,仍須依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聲請。偵查中應由警察向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第 四 題25 分
甲、乙在熱炒店吃飯,之後,甲騎機車載乙回家。甲因不明原因自撞路燈,甲僅受到輕傷,乙卻受傷昏迷,甲獨自起身走路回家。乙經路人報警送醫急救後恢復意識;請問,根據刑法,甲是否成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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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的「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以及駕駛人對事故有無過失的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 2 項另規定,事故係由駕駛人無過失所致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已修正為上述規定,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罪的判斷重點是:行為人是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事故是否致人死傷、行為人是否明知事故及傷亡情形而逃逸。駕駛人有無過失,並非第 1 項成立與否的要件;無過失時,另依第 2 項處理刑罰。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及行為人對事故、傷害的認識:
- **交通事故:**甲騎機車載乙,自撞路燈,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 **致人傷害:**乙因事故受傷昏迷,事故與乙受傷間有因果關係。乙後來恢復意識,不會使已發生的傷害結果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