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警察法制作業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範設計,說明行政規則之訂定(含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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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行政規則的訂定、發布與廢止程序,核心條文為第159條、第160條及第162條。作答時應先區分行政規則的兩類,再依其類型說明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基於權限或職權,就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分為:
- 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例如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規定。
-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
須注意,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雖可能影響人民實際上受到行政機關處理的方式,依第159條仍屬行政規則;其訂定程序另有首長簽署及政府公報發布的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分類—訂定程序—廢止程序—效力」作答:
- 先依第159條說明行政規則的定義與兩種類型。
- 再依第160條,分別說明所有行政規則均須下達,以及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規則的加重程序。
- 最後依第162條交代廢止機關及廢止程序,並補充第161條的拘束效力。
這樣安排可以避免將行政規則誤套法規命令的程序,例如公告草案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或刊登新聞紙等程序。
訂定程序
一、所有行政規則均應下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項,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這是行政規則的基本程序要求,兩類行政規則均適用。
「下達」著重於使受規範的下級機關或屬官知悉並遵循,並非對人民發布法規命令。依第161條,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二、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另須簽署、登載公報發布
依第160條第2項,機關訂定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行政規則,也就是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除應下達外,還須:
- 由行政機關首長簽署;
- 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第 二 題30 分
請依據警察法之規範設計,說明中央、直轄市及縣(市),針對警察法制之何種事項,係分別負責立法或執行之項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3 條所定的警察法制權責分工,關鍵在於辨明事項屬於「全國性警察法制」,或屬於「地方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同條第 2 項則規定,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的實施事項,由直轄市、縣(市)分別立法並執行。
具體事項由《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說明。這些規定截至命題當年仍適用;《警察法》其後未有相關修正,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按事項的範圍分類,再對照「立法者」與「執行者」:
- 屬於警察組織、人事、教育、服制、勤務制度或其他全國一致的警察法制,原則上由中央立法;執行可由中央負責,也可交由直轄市、縣(市)負責。
- 屬於地方警政、警衛的實施事項,則由各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立法並執行。
- 注意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全國性制度是「中央立法、中央或地方執行」;地方實施事項是「地方立法、地方執行」。
分工事項
一、中央立法的全國性警察法制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列舉中央立法事項:
- 警察官制: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
- 警察官規:各級警察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以及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
- 警察教育制度:警察教育的種類、階段,以及師資、教材標準。
- 警察服制:各級警察人員平時集會及執行職務所著用的服式。
第 三 題40 分
請以核能電廠預算案之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為例,針對變更法定預算執行之審議,說明立法院之議案審議,應依據何種標準,並如何進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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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定預算的拘束力、行政院變更預算執行的權限,以及立法院如何透過報告與質詢參與重要政策決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法定預算在歲出部分,主要是授權行政機關於法定額度及用途範圍內動支,並非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情況如何,都必須將預算全數執行。因此,行政機關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調整而縮減、停止執行,並非一概違法;但如停止執行涉及施政方針或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便須履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的程序。
核四停建即屬此類重大政策變更。大法官認為,該決定攸關能源儲備、環境生態與產業發展,且歷經重大決策過程,停止執行後的善後處理亦具複雜性,因此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行政院應儘速補行報告及備詢程序。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再說明立法院的審議標準與程序:
- 一般預算執行調整:未涉及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行政機關可依職權及預算法規定,在法定範圍內處理。
- 重大政策變更所致的停止執行:不因法定預算無法變動而一律禁止,但必須依憲政責任及法律程序,使立法院得參與決策並監督行政院。
因此,審議重點不是只看預算金額是否改變,而是判斷該執行變更的實質影響是否已達施政方針或國家重要政策變更的程度。
審議標準
立法院審議變更法定預算執行相關議案時,應掌握下列標準:
- 是否涉及施政方針或國家重要政策變更:這是是否啟動報告、備詢程序的核心標準。
- 是否屬國家重要事項:可依政策影響範圍、涉及利益、決策歷程,以及停止執行後的善後處理複雜程度等因素判斷。核四停建即因涉及能源、環境、產業及善後問題,而被認定為重要政策變更。
- 尊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預算之提出與執行屬行政部門職權,預算審議及執行監督屬立法院職權。立法院得參與國家重要事項決策,但應循憲法及法律所定程序行使職權。
- 預算審議的法定考量:預算法第 49 條規定,預算案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與優先順序;歲出部分並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