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國境執法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發證?請說明之。(5 分)

並詳述我國簽證的種類有哪些?(12 分)

請說明簽證與證照查驗之關係。(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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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境警察人員對於「國境管理機制」與「管轄權行使」之法制基礎及實務運作能力,核心聚焦於:

  1. 發證之定義與法律性質:探討國家主權行為下之「境外管轄/國境前推」,釐清外交機關與移民機關發證公權力之內涵。
  2. 我國簽證種類之法定體系: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來臺目的與身分所劃分之四大法定簽證類型。
  3. 簽證與證照查驗之權限分立與雙重把關(Two-tier Control):釐清「外交發證(事前初審)」與「移民查驗(國境邊線終局許可)」之法律效力差異(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以及外國人持有效簽證仍得受拒絕入國(禁止入國)之實務法理。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依序為 5 分、12 分、8 分,合計 25 分。作答應採取「體系化、條列式」切入:

  1. 第一子題(5 分):採取「主權行為論」與「行政處分說」切入,先定義廣義(各類出入境許可證件)與狹義(外國護照簽證)之發證意涵,強調其為國家篩檢入出境人口之第一道防線。
  2. 第二子題(12 分):直接以《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為準據法,依序點出停留、居留、外交、禮遇四種簽證之法條依據、適用對象與期限要件,層次分明、條文依據明確。
  3. 第三子題(8 分):從「機關權限劃分(外交部 vs. 內政部移民署)」、「法律效力(初審推薦 vs. 終局准駁)」、「雙重把關機制(境外前推 vs. 國境實質查驗)」三大維度論述兩者關係,並引用法理說明簽證無拘束證照查驗之效力。

選項分析(子題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關鍵爭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發證):
  • 爭點在於能否精準指出「主權裁量」與「入境期待權」。不可僅簡答「核發證明文件」,須點明發證係國家基於主權管轄,由主管機關審核外國人申請,發給其進入該國國境之證明文件的公權力處分。
  • 子題二(簽證種類):
  • 爭點在於「法規依據是否精確」。切忌混淆「簽證種類」(停留、居留、外交、禮遇)與「發證形式/申請管道」(如落地簽、電子簽證 eVisa、一般紙本簽)。評分以法定四大類別為核心給分標準。
  • 子題三(簽證與證照查驗之關係):
  • 爭點在於「持簽證者是否享有絕對入國權」。作答必須點出:簽證為「進入該國國境申請查驗之資格證明(必要條件)」,而證照查驗方為「決定准許入國與否之最終處分(充分條件)」。

解題技巧

  1. 分段比例配分原則:依題目配分配置作答篇幅。第一題 5 分約寫 4~5 行;第二題 12 分需詳列四類簽證要件,占整體二分之一篇幅;第三題 8 分則以三點架構完整鋪陳法律關係。
  2. 法條與主管機關精確對應:
  • 簽證主管機關: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證照查驗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 (法規標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後續雖經多次修正,但禁止外國人入國之實體審查法理與外國護照簽證架構均維持不變。)
  1. 經典關鍵字強化採分點:作答中置入「主權裁量處分」、「國境防線前推」、「境外初審」、「國境終審」、「雙重把關機制」,能顯現專業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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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

(一) 國際刑警組織之功能。(13 分)

(二) 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的任務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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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國際警察合作機制」之制度運作與我國「涉外警政實務」的掌握程度,屬於《國境執法》中「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境犯罪防制」的經典核心考題。

  1.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功能:依據《國際刑警組織憲章》(Constitution of the ICPO-INTERPOL)第 2 條及其實務運作,該組織宗旨係在不違反各國法律的前提下促進各國刑事警察機關之合作,嚴禁介入政治、軍事、宗教或種族性事件(第 3 條)。其四大核心支柱為:安全通訊平台(I-24/7)、全球犯罪資料庫、全年無休之警政行動支援(含彩色通報系統)以及警政培訓與能力建構。
  2. 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Police Liaison Officer, PLO)任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實務為準。法源體系涵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警察法》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國際刑警科業務職掌)。因我國受限於國際政治現實非 INTERPOL 會員國,派駐友邦或關鍵重點國家的警察聯絡官,遂成為我國突破外交孤立、建立實質雙邊跨境執法合作與跨國犯罪情資流通的重要樞紐。

現行法已修正說明:近年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之派駐據點雖持續隨涉外情勢增減調整,相關涉外作業規範亦有零星細節修訂,但其核心任務本質迄今未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配分分別為 13 分與 12 分,答題切入策略應兼顧「廣度」與「專有名詞深度」:

  1. 第 (一) 子題(國際刑警組織之功能,13 分):
  • 切忌僅憑直覺列舉零散功能,應依照 INTERPOL 官方體系架構化,自「資訊通信(I-24/7 全球警察通訊系統)」、「情報資料庫(19 大全球資料庫)」、「專案與行動支援(含八大彩色通報及重大事件專案小組)」及「執法能力建構(教育訓練)」等四大核心功能層層展開。
  • 特別點出 INTERPOL 具備「情資平台」性質,自身並無跨國執法武力或強制拘捕權,釐清其作為各國執法機關輔助者的角色。
  1. 第 (二) 子題(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之任務,12 分):
  • 採「由核心偵查向外擴展至涉外服務與公眾外交」之邏輯鋪陳。
  • 依次論述:跨國犯罪情資蒐集、案件共同打擊與偵辦協調、外逃通緝犯遣返(引渡與驅逐出境之司法互助)、重大涉外刑案與國人急難協處,以及雙邊警政友好關係之維繫(警政外交)。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可資逐一分析。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I-24/7」、「彩色通報(Notices)」、「外逃通緝犯協緝與遣返」等專業術語,以及條理分明之小標排列。


解題技巧

  1. 破除常見觀念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 INTERPOL 可以派員赴各國抓人。切記:INTERPOL 不具備實質逮捕權與刑事強制處分權,所有行動均由會員國之國家中心局(NCB)由該國警察執行。
  • 陷阱二:混淆「駐外警察聯絡官」與「駐外移民秘書」之職責。警察聯絡官(內政部警政署派駐)主責刑事犯罪偵查、跨境打擊與追捕逃犯;移民秘書(內政部移民署派駐)主責國境面談、證照查驗查核、反人口販運及非法移民防制,作答時須精準鎖定「警察犯罪執法」範疇。
  1. 時間與配分配置:
  • 申論題總時間每題約 45 分鐘,本題兩小題權重相仿(13 分 vs. 12 分),書寫長度應均衡,各佔考卷一面篇幅(約 20~23 行),合計兩面答題紙。

【答案】

(一)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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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一)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為我國負責國境執法人流管理之單位,請詳予說明該大隊所職司之工作為何?(18 分)

(二) 2016 年我國與美國在國境通關工作上簽署合作聲明,我國正式加入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並於 2017 年 11 月正式啟用。請問我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工作,對應於美國,主要是由美國國土安全部所屬哪一機關負責?並請說明該機關之任務。(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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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我國國境人流管理專責機關之法定職掌,以及跨國國境執法體制之比較與合作機制,主要涵蓋以下核心觀念與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我國國境執法人流管理主體: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及《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國境事務大隊為我國掌理各國際機場、港口等國境口岸入出國查驗、管制與執法之專責單位。(註:現行《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後續雖有微幅修正,惟國境事務大隊之核心執掌架構維持一致)。
  2. 比較國境執法體制(美國):美國「九一一事件」後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整合原移民及歸化局(INS)與海關總署(USCS)之入出境口岸管制職能,成立專責邊境與口岸檢查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3. 國際受信任旅客計畫(Trusted Traveler Programs, TTP):台美於 2016 年簽署《台美發展國際旅客優先便捷倡議合作聯合聲明》,促成我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與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之互惠對接,展現雙方國境管理機關之情報交換與安全信任合作。

解題方法

  1. 子題 (一) 解題架構(18 分):
  • 採「法源依據+功能體系化分類」作答。不宜僅機械式條列法條,應將《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之法定職掌歸納為五大維度:入出國證照查驗與鑑識、國境安全管制與防線查堵、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運、航空器與船舶等運輸工具監管、強制處分與調查作業。
  • 凸顯「人流管理」之本質,包含合法旅客之便捷通關與不法份子之國境攔截。
  1. 子題 (二) 解題架構(7 分):
  • 第一層次:精準指名機關全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 第二層次:闡明其在國土安全部(DHS)架構下之定位與任務,包含反恐安全、人流與物流整合檢查、執行移民與貿易海關法令,以及管理 Global Entry 等各項受信任旅客便捷計畫。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要點與答題辨析如下:

  • 子題 (一) 辨析:切忌將「移民署整體職掌」(如外居留管理、跨國婚姻媒合管理、新住民照顧輔導等專勤或移民事務大隊業務)與「國境事務大隊職掌」混淆。答題必須聚焦於「國境線上」(機場、港口口岸)之入出國查驗、管制、鑑識與執法。
  • 子題 (二) 辨析:
  • 常見錯誤機關:誤答為「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主要負責境內違法移民調查與遣返執法)或「運輸安全管理局」(TSA,主要負責機場航空安全檢查如 X 光行李檢查與隨身安檢)。
  • 正確對應機關:必須是「海關及邊境保衛局」(CBP),因其專責口岸之旅客與貨物通關查驗,並實際主責維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解題技巧

  1. 法條模組化記憶:將國境事務大隊之掌理事項化為五大模組:「查驗與鑑識」、「安全與列管」、「便捷(e-Gate)」、「工具與組員」、「查緝與處分」,可避免漏列關鍵得分點。
  2. 對外機關辨別口訣:
  • CBP=守國境線、守口岸(查人、查貨、查護照、發 Global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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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 我國國內港口安全檢查與警衛主要由海巡署負責。2018 年 4 月,海巡署進行組織改造,改隸屬於行政院新設之海洋委員會,請說明海巡署此次組織改造的重點及該署所屬機關之設置情形。(13 分)

(二) 為處理日益嚴峻之跨境犯罪,立法院於 2018 年 4 月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該法並於同年 5 月 2 日公布施行。請問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為何?依該法得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為何?請說明之。(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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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了「國境執法機關體制變革」與「跨國犯罪執法法制」兩大實務核心考點,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法架構與權責規範迄今維持穩定,未有重大變更):

  1. 海巡署組織改造(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考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及海委會成立背景。核心在於海巡機關由行政院二級部會(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調整為三級機關(隸屬海洋委員會),並打破過往「海洋」與「海岸」巡防總局雙軌並立架構,將任務專責化與區域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制(民國 107 年 5 月 2 日公布施行):考查《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及第 5 條第 1 項之「得請求或提供協助之法定事項(共 7 款)」,重點在於跨國管轄權協調、主權互惠以及刑事偵查證據取得之程序規範。

解題方法

  1. 第一子題(海巡署組改與所屬機關設置):
  • 切入層次:採「宏觀體制變更(政事分立與位階轉換)」至「微觀機關架構(重組後各分署職能)」雙層架構作答。
  • 重點鋪陳:先闡明組織精簡、文警軍併用原則與一元化指揮;再列舉所屬機關(即 7 個分署與 1 個教育訓練中心),展現對岸海合一防禦縱深的掌握。
  1. 第二子題(刑事司法互助定義與協助事項):
  • 切入層次:採「嚴格法條標準」作答,定義須緊扣專法第 4 條法定文字;協助事項須完整列出第 5 條各款。
  • 實務解析:特別強調「引渡以外」之移交限制,點出國際法與國內法對重大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的切割邏輯,凸顯國境警察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三等之申論題型,並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閱卷評分點進行「配分與爭點架構剖析」:

  • 子題(一) 配分重點(13 分):
  • 機關位階轉換與海委會成立背景:約佔 3 分。
  • 組織改造三大核心重點(事權統一、扁平指揮、功能整合):約佔 4 分。
  • 所屬分署與機構之設置全貌(艦隊、4 個本島地區分署、金馬澎、東南沙、訓練中心):約佔 6 分。
  • 子題(二) 配分重點(12 分):
  • 刑事司法互助之法定定義(依該法第 4 條):約佔 4 分。
  • 得請求或提供協助之法定事項(依該法第 5 條各款項目完整度):約佔 8 分。

解題技巧

  1. 海巡分署記憶口訣:「一艦隊、四地區、兩離島、一中心」。
  • 一艦隊(艦隊分署)。
  • 四地區(北、中、南、東部地區分署)。
  • 兩離島(金馬澎分署、東南沙分署)。
  • 一中心(所屬機構:海巡教育訓練中心)。
  1. 司法互助 7 大協助事項速記法:「證、文、搜、禁、沒、移、他」。
  • 證(取得證據)、文(送達文書)、搜(搜索扣押)、禁(禁止處分財產)、沒(沒收與返還犯罪所得)、移(受刑人移交)、他(其他不違背我國法令之協助)。
  1. 常見致命陷阱:
  • 答協助事項時,切勿寫入「引渡」。《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明文為「引渡以外受刑人之移交」;引渡涉高度主權行為,另受《引渡法》規範,並非本法之司法互助項目。
  • 誤以為海巡署升格:海巡署原為行政院二級部會,組改後隸屬於海洋委員會,機關位階改為「三級機關」,切勿寫成「升格為海委會」。

【答案】

一、海巡署組織改造重點及所屬機關之設置情形

(一) 海巡署組織改造之重點

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海洋委員會正式掛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其改造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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