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偵查機關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的情形有哪些?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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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所列的例外公開事由。偵查不公開是原則;只有案件仍在偵查中,且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並經審酌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其他法律另有禁止公開或揭露的特別規定時,仍應從其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年 3 月 15 日修正發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列有七款例外情形。
解題方法:依第 8 條逐款整理
作答時依序列出七種情形,並點出每款的目的或必要條件,避免只寫抽象概括。可將它們記為:重大案件說明、緝獲歸案、公共安全提醒、協助指認、協助查緝、協助防禦、必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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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有適度公開說明必要 案件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屬重大災難、其他社會矚目案件,且有適度公開說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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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獄脫逃人犯或通緝犯緝獲歸案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相關偵查程序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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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社會大眾安全,有告知防範必要 案件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且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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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治安案件,有告知防範或籲請指認必要 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經查證足認特定人為犯罪嫌疑人,且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請民眾協助指認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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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逃亡、藏匿或身分不詳,籲請協助查緝 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及早查獲或防止再犯,得請求社會大眾提供偵查線索、證物,或懸賞緝捕。
第 二 題
請就以下關於引渡之規定作答:
(一)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引渡法應予允許時,其解交順序為何?(16 分)
(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3 分)
(三)引渡法之政治犯例外原則。(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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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引渡法》第 6 條的數國請求競合與解交順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的定義,以及《引渡法》第 3 條的政治犯例外。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其後並無重要修正。
(一)數國對同一人請求引渡時的解交順序
解題方法:先確認題目所說的引渡「依條約或《引渡法》應予允許」,再依《引渡法》第 6 條逐層判斷。若條約已決定適用規則,應先依條約;本法的順位適用於條約無優先規定或依本法判斷的情形。
作答要點:
- 依條約提出請求的國家優先。數國請求中,依條約提出請求者,列為優先解交對象。
- 其餘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原則上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 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沒有任何請求國是犯罪行為地國: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 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且指控罪名不同: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若各罪法定刑度輕重相同,則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的國家。
應留意,第 2、3 款的「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是適用條件;第 4 款則處理指控罪名不同的情形,並以犯罪地及法定刑度決定先後。
(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定義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刑事司法互助是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為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彼此提供或接受協助。
第 三 題25 分
請申論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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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入國管制的法定事由,重點是依條文逐款整理「移民署得禁止入國」的情形,並指出外國政府對我國國民採取限制時的互惠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現行法已修正,增列外國人有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行為的禁止入國事由,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的民國 108 年法規。
解題方法
題目問「要件」,應以法條列舉為主軸,逐項歸納各款事由,並區分個人證件與申請瑕疵、公共利益與安全風險、入境後可能造成的負擔,以及過去違規紀錄。作答時應寫明「移民署得禁止」,不可把裁量規定誤寫為一律禁止。
禁止外國人入國之要件
依民國 108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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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文件不符規定: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的護照、簽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的護照;護照失效、依法應經簽證而未經簽證,或簽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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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目的或申請資料不實:申請來我國的目的有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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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違禁物:入境時攜帶依法禁止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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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紀錄: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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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風險: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的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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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生活維持能力: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 四 題
請說明下列國際組織及其任務:
(一)歐盟警察組織(Europol)。(10 分)
(二)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Migration, IOM)。(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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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國際組織在國境執法相關議題中的定位、主要職掌,以及與各國政府合作的方式。作答時應先分清楚:Europol 是歐盟的警察合作機關,重點在支援會員國打擊跨國重大犯罪;IOM 則是處理移民議題的國際組織,工作範圍包括移民管理、人道協助與移民治理合作。
本題屬組織與任務的申論題,沒有計算或須逐項分析的選項。作答宜依「組織性質與沿革—核心任務—與國境執法的關聯」分段,並依配分掌握篇幅:Europol 10 分,IOM 15 分。
解題方法
先以一句話界定組織,再列出其主要任務,最後說明它如何協助會員國或各國政府處理跨境問題。避免把 Europol 寫成具有一般國內警察權的機關,也不要把 IOM 的任務限縮成難民安置;兩者的共同特色是促進國際合作,但組織定位與工作範圍不同。
以下法規及組織沿革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一)歐盟警察組織(Europol)(10 分)
1. 組織定位
Europol 全名為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中文通常稱「歐洲刑警組織」或「歐盟警察組織」。其前身為 1995 年依《歐洲刑警組織公約》成立的 Europol,1999 年開始運作;2010 年轉為歐盟機關,2017 年依《歐盟規則 2016/794》運作,正式名稱為歐盟執法合作署。
Europol 的任務,是協助歐盟會員國預防及打擊嚴重跨國犯罪、恐怖主義及其他影響歐盟共同利益的犯罪。它負責促進會員國執法機關合作與資訊交流,並非取代各國警察或司法機關的超國家警察。
2. 主要任務
- 蒐集、整理與分析犯罪資訊:彙整會員國提供的犯罪資料,分析跨國犯罪趨勢、犯罪網絡與關聯案件,提供情報分析及風險評估。
- 促進會員國執法合作:協助會員國主管機關交換資訊、協調跨國案件,並支援聯合調查及聯合行動。
- 支援特定犯罪領域的執法:包括恐怖主義、人口販運、非法移民走私、毒品與武器販運、洗錢、網路犯罪及其他嚴重跨國犯罪。
- 提供專業與技術支援:提供專家、訓練、犯罪分析工具及行動支援,協助會員國執法人員處理複雜案件。
- 促進跨境資訊連結:透過安全資訊系統及相關分析機制,協助會員國發現不同案件、嫌犯與犯罪網絡之間的關聯。
3. 與國境執法的關聯及權限界線
Europol 的犯罪分析與合作支援,能協助會員國辨識跨境人口販運、移民走私等犯罪網絡,並支援相關調查與聯合行動。其人員本身不具有獨立逮捕、搜索或強制執法權;具體執法仍由會員國主管機關依本國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