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之文獻資料,偷渡與人口販運之最主要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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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偷渡移民」與「人口販運」的區別。依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UNODC)的說明,兩者最主要差異在於犯罪目的是否為剝削被害人:人口販運以剝削為目的;偷渡移民則以取得移民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所帶來的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為目的。
「偷渡移民」依《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第 3 條,係為直接或間接取得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而安排非該國國民或永久居民非法進入該國。
「人口販運」依《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防制、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第 3 條,係以剝削為目的,透過招募、運送、移轉、窩藏或接收他人,並使用暴力、脅迫、詐欺、欺騙、濫用權勢或利用脆弱處境等手段所構成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種犯罪各自的「核心目的」:
- 偷渡移民:促成跨越國境的非法入境,犯罪所得來自安排非法入境或居留的服務。
- 人口販運:使人陷入剝削,犯罪所得來自對人的剝削,例如性剝削、強迫勞動或奴役。
因此,題目問「最主要差異」,答題時應直接指出人口販運的核心是剝削,偷渡移民的核心是非法入境的安排及其所得。跨境與否、是否經同意、犯罪所得來源等,也可用來補充說明,但不宜取代「剝削目的」這項核心區別。
補充比較
第 二 題25 分
有關婚姻移民,外籍與大陸配偶來臺,不只是居住地的轉換,更要面臨異地的社會規範等各方面與母國之差異,試述其所面臨的挑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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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婚姻移民是以婚姻關係為主要移居原因,跨越國界或兩岸界線進入配偶居住地生活的人。題目所稱「外籍與大陸配偶」,共同面對的是從母國社會進入臺灣後的生活適應;兩者在身分認定、居留、工作與取得身分的法制上則有所不同。
本題重點不是列出移民程序,而是分析婚姻移民如何受到語言文化差異、家庭關係、社會接納及制度條件交互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法規包括《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本題無須逐條解釋法規,應以法制差異作為說明身分與權益適應的背景。
解題方法
可依「個人生活—家庭關係—社會融入—制度權益」四個層次作答。這樣安排能從日常適應寫到結構性障礙,避免只寫「語言不通、文化不同」而漏掉婚姻移民在臺生活的實際困境。
婚姻移民面臨的挑戰
一、語言與生活文化適應
外籍配偶來臺後,可能須學習中文及臺灣常用語,並適應飲食、節慶、宗教習俗、交往方式及日常生活規範;即使大陸配偶與臺灣有共同語言,仍可能面臨用語、生活習慣、社會經驗及制度環境的差異。語言或文化不熟悉,也會影響其與家人、鄰里及公共服務機構溝通,增加生活適應的壓力。
二、婚姻與家庭關係
婚姻移民可能遇到婚前期待與實際生活落差,例如家務分工、婆媳相處、家庭角色及生育期待不同。若家庭決策權不平等,或配偶與家人限制其外出、交友及與母國親友聯繫,便可能造成孤立。部分婚姻移民也因經濟依賴、資訊不足或身分不穩定,在遭遇婚姻衝突、家庭暴力時不易求助。
三、子女教養與親職適應
婚姻移民成為父母後,須適應臺灣的孕產照護、育兒方式、學校制度與親職期待。家庭成員可能對子女使用何種語言、如何傳承母國文化、學業管教及生活規範有不同看法。若家長不熟悉教育或醫療資訊,亦可能影響親子溝通及其運用相關服務的能力。
第 三 題25 分
試述臺灣地區非法移民之現況與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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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從「在臺外來人口違法活動」切入,說明非法移民的範圍、規模、主要型態及其人口特徵。非法移民不是單一身分或單一入境方式,應一併觀察入境、停居留及在臺活動是否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非法移民可概括包括:未經許可入境或非法入境者;合法入境後逾期停留、逾期居留者;以及雖有合法入境或居留身分,卻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者,例如非法工作。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經雇主通報後,常稱為「失聯移工」;這是行政管理及統計用語,並不等同於每一人均已查明從事犯罪。
相關法制以《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入出國、停居留相關規定為主。外國人非法入境、逾期停留或居留,以及從事不符許可的活動,涉及行政處分、限令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等處理。外國人非法工作另涉及《就業服務法》規範。現行法已修正,以下仍以命題當年法規及統計口徑為準。
解題方法
可採「規模與趨勢—主要類型—人口及成因特徵—治理意涵」四段作答。先用命題年度附近的官方統計交代問題規模,再辨別逾期停留、逾期居留、失聯移工及非法入境等不同型態,最後歸納其來源集中、隱蔽流動及跨機關治理等特徵。統計時須註明日期與口徑,避免把年度查獲人數、年底尚未出境人數及失聯移工人數混為一談。
臺灣地區非法移民之現況
一、逾期停居留人口規模大,整體呈高檔累積。 依移民署統計,截至民國 107 年底,外來人口逾期停留及逾期居留合計約 89,965 人,接近 9 萬人;其中逾期居留 54,681 人,逾期停留 35,284 人。至民國 108 年 7 月底,逾期停居留合計仍約 82,600 人。這顯示問題不僅是個別違規案件,而是有相當數量外來人口長期滯留、尚未出境。
二、失聯移工是最受關注的群體。 截至民國 108 年 7 月底,尚未查獲的失聯移工約 4.76 萬人;截至同年 3 月底,約為 4.99 萬人。另民國 108 年全年新增行蹤不明移工約 1 萬 7,776 人,越南籍約 9,474 人,為各國籍最多。這類人口原先多循合法聘僱管道入境,之後離開核准雇主或工作場所,轉入非正式工作市場,形成難以掌握的在臺人口。
三、違法活動類型多元。 常見型態包括逾期停留或居留、失聯移工、合法入境後從事未經許可工作、假借觀光或探親等事由入境而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活動,以及未經查驗非法入境。
第 四 題25 分
試述移民面談應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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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移民署執行面談時,如何在查明申請事實與保障當事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面談是行政機關調查申請案件的手段,不能只以「查明真相」為由,忽略法律依據、程序保障及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尊重。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前者規定特定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申請案件得實施面談;後者規範面談的作業程序及面談人員應遵守事項。面談並應受《行政程序法》所揭示的依法行政、平等、比例、誠信及正當程序等一般原則拘束。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面談權限是否合法、詢問方式是否正當、程序是否保障當事人、調查與決定是否客觀」四個面向展開。這種寫法能同時涵蓋法源、執行方法及受面談者的程序權益。
移民面談應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
一、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
面談須有法律依據,並限於法律授權的目的、對象及案件範圍內實施。面談人員不得任意擴張調查權限,亦不得以面談名義採取法律未授權的強制措施。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應遵守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
二、目的正當及比例原則
面談應以查明申請案件相關事實為目的,例如確認申請資格、申請事由的真實性,或釐清資料間的矛盾。詢問內容須與調查目的有實質關聯,並採取必要、適當且侵害較小的方式;不得漫無邊際詢問無關事項,也不得以過度私密、羞辱或刁難方式取得資料。這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在面談上的具體要求。
三、平等及禁止歧視原則
面談對象應依法律及客觀標準處理,不得因國籍、種族、膚色、性別、宗教、語言、婚姻型態或其他與案件無關的身分因素而差別對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亦明定不得因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歧視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案件差異若與法定審查目的相關,仍得依法作不同調查,但須有合理依據。
四、正當程序及程序參與原則
面談應使當事人了解程序要求,並給予適當陳述及說明機會;對重要疑點,應讓當事人有機會解釋或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