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乃我國最高的國土安全機制,其官方網站亦擬定出四大核心任務:預防、保護、應變、復原,請進一步說明此四大核心任務的主要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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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安全的「全程風險管理」架構:面對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依事件發生前、事件發生時及事件發生後的不同階段,推動預防、保護、應變、復原四項核心任務。國土安全的目的,在於預防及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造成的危害,維護並恢復國家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
法規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108年)的《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及相關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制度。法源或制度後續已有修正;以下依民國108年命題時的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事前降低風險、事前建立防護、事中控制危機、事後恢復運作」的順序,逐項說明工作內容。尤其要區分「預防」與「保護」:預防重在辨識及降低威脅風險;保護重在使重要設施及服務具備抵禦、持續運作的能力。
四大核心任務及主要工作
一、預防:降低事件發生機率與可能損害
預防工作的重點,是及早掌握威脅、辨識風險並採取減災措施,避免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發生,或降低其影響。主要工作包括:
- 掌握情勢與風險:蒐集、交換國內外安全情勢及威脅資訊,辨識違常徵候,評估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衝擊。
- 整合跨機關預防機制:協調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暴力、經建設施、交通設施、生物病原、毒性化學物質、海事及放射性物質等不同類型威脅,建立分工及聯繫方式。
- 進行風險管理與減災:盤點關鍵資產及脆弱點,評估設施面臨的威脅與衝擊,據以提出風險降低措施。
- 強化國境及港埠管控:透過邊境查驗、監測及通報,防止涉恐人員或生物、化學、核輻射等危害進入國內。
二、保護:強化重要設施與服務的防護能力
保護工作的重點,是降低設施遭受攻擊或破壞的機會,並維持其核心功能。主要工作包括:
- 推動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督導主管機關及設施營運者辨識關鍵資產、脆弱點與風險,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 強化實體與資通安全:依設施特性採取門禁、巡檢、監控、警戒及資通安全等措施,防範蓄意破壞、侵入或干擾。
- 維持服務持續運作:預先規劃備援、替代及持續營運措施,降低單一設施受損對其他設施與民生服務造成的連鎖影響。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意涵為何?採三層架構分類的領域及主管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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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的兩項內容:一是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二是其三層分類架構及各領域主管機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依當時指導綱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係指公有或私有、實體或虛擬的資產、生產系統及網絡,因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受損,而影響政府及社會功能運作、造成人民傷亡或財產損失、引起經濟衰退、造成環境改變,或有其他足以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者。
判斷核心在於:設施或系統一旦受損,是否會對國家安全、政府與社會功能或人民生活造成重大衝擊。關鍵基礎設施不只指實體設施,也涵蓋虛擬資產、網絡及維持核心功能所需的系統。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處理三件事:
- 先寫出定義,說明其涵蓋公有與私有、實體與虛擬資產,以及受損後可能引發的重大影響。
- 再說明三層架構:第一層是主領域(Sector);第二層是次領域(Sub-sector);第三層是次領域下的重要功能設施與系統。
- 最後列出八大主領域與主管機關。須留意,指導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原則上是直接掌理或輔導該次領域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同一主領域內不同次領域的主管機關可能不同。因此,列出主領域的協調機關時,不宜將其誤寫成該領域內所有次領域唯一的主管機關。
三層分類與領域主管機關
| 層級 | 分類方式 | 說明 |
|---|---|---|
| 第一層:主領域 | 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 | 依功能屬性劃分為八大領域 |
| 第二層:次領域 | 依各主領域的功能與業務再細分 | 例如能源領域可分為電力、石油、天然氣 |
| 第三層:重要功能設施與系統 | 維持次領域重要功能運作所需的設施設備、運輸網絡、資通訊系統、控制系統、指管系統、維安系統及關鍵技術等 | 落實到實際應受保護的設施與系統 |
第 三 題10 分
請從國際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IS)於 2019 年 4 月 21 日在斯里蘭卡發動連環自殺式炸彈恐怖襲擊事件,說明「伊斯蘭國」自失去敘利亞與伊拉克中心實質據點後,其主要犯罪手段為何?(10 分)又對國境安全管理有何衝擊?(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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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伊斯蘭國」(ISIS/ISIL)失去敘利亞、伊拉克的領土與政權據點後,如何由控制領土的組織轉型為分散、地下化、跨國化的恐怖網絡,以及此一轉型對國境安全管理造成的挑戰。
「領土據點」是指恐怖組織能實際控制土地、人口與資源,建立行政或軍事設施的區域;「外國恐怖戰士」則是跨越國境前往衝突地區參與恐怖組織活動的人員。ISIS失去領土,不等於其組織、支持者與恐怖威脅一併消失,而是其活動方式從集中控制轉向分散運作。
題目以斯里蘭卡連環爆炸為例。ISIS在攻擊後宣稱負責;考試作答應把此事件作為ISIS全球網絡與在地極端分子相互連結的例證,不宜逕稱每項攻擊均由ISIS中央直接指揮。
解題方法
依「組織轉型—犯罪手段—國境衝擊」三層作答:
- 先說明ISIS失去領土後的組織變化:由集中控制轉向分散網絡,並利用境外分支、在地團體及受其理念鼓舞的個人延續活動。
- 再歸納主要犯罪手段:地下化、跨國串聯、網路宣傳與招募、外國戰士流動、恐怖攻擊及資金籌措。
- 最後連結國境安全管理:人員、資金、武器與資訊都可能跨境流動,因而增加邊境辨識、情報交換與事前攔阻的難度。
一、失去據點後的主要犯罪手段(10分)
(一)組織分散化與地下化
ISIS難以再以占領城市、公開設立據點的方式運作,遂轉向分散的小型網絡、秘密細胞及境外分支。組織可透過地方極端團體維持活動,降低對單一領導中心或固定基地的依賴,增加反恐機關追查與瓦解的難度。
(二)鼓舞在地團體與個人發動攻擊
ISIS透過宣傳及理念輸出,使境外支持者或在地極端團體自行策劃攻擊。攻擊者未必曾赴敘利亞、伊拉克,也未必接受ISIS中央直接命令;這類受組織理念鼓舞、在當地自行行動的個人,常被稱為「受激發型」攻擊者。
斯里蘭卡事件顯示,在地極端分子可能透過跨國網絡、線上宣傳或外部協助,策動大規模攻擊。ISIS事後宣稱負責,反映其也能藉由認領攻擊擴大影響力。
(三)運用網路宣傳、招募與聯繫
ISIS利用網路及社群媒體散播宣傳內容、吸收支持者、傳遞理念,並維繫境外支持網絡。數位傳播降低了組織跨越國境的成本,也讓個人得以在不進入恐怖組織控制區的情況下接觸極端主義內容。
(四)外國戰士回流或轉往其他地區
原前往敘利亞、伊拉克參戰的外國戰士,可能返回原國、轉赴第三國,或在其他地區繼續參與活動。他們帶回戰鬥經驗、爆炸物知識及人際網絡,可能協助在地團體策劃攻擊,也可能促進不同國家支持者間的聯繫。
(五)轉向低成本、高衝擊的恐怖攻擊
ISIS及其支持者可採用自殺炸彈、爆炸物、武裝襲擊等手段,攻擊宗教場所、旅館、交通設施及其他人潮密集處。此類攻擊未必需要占領領土或維持大型部隊,卻能製造大量傷亡、恐慌及國際關注。
(六)維繫資金與地下支援網絡
組織失去領土稅收與公開資源來源後,仍須透過地下管道籌措、移轉或隱匿資金,支應宣傳、交通、武器及攻擊準備。其活動因而不只涉及人員移動,也涉及跨境金流與資恐防制。
二、對國境安全管理的衝擊(15分)
(一)恐怖分子與支持者跨境移動更難辨識
組織分散後,人員可能以旅客、移工、學生或其他一般身分通過國境,或利用不同國籍、旅行文件及中轉路線規避查緝。邊境管理須辨識高風險旅客及異常旅行模式,但不能僅憑國籍、宗教或族群特徵作判斷。
第 四 題10 分
人口販運案件為隱密性之犯罪,而被害人亦可能因對司法警察人員不信任或不具被害意識,而使司法警察人員未能於第一時間發覺。請說明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人口販運案件時,應注意相關人員具有哪些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10 分)
針對鑑別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出現疑慮時,《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有哪些相關規定可對被害人採取適當之安置保護措施?(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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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的兩項實務重點:第一,司法警察人員要能從被害人的處境與行為徵兆,及早辨識疑似被害人;第二,鑑別尚有疑義時,應兼顧偵查與被害人安全,依程序研商、持續鑑別,並適時安排安置保護。
人口販運案件具隱密性,被害人也可能因恐懼、受控制、被教導說詞,或不認為自己受害而不願陳述。因此,不能只看被害人是否主動報案或是否自稱受害,應綜合觀察各項指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三點,逐項列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八類情形。第二小題則依該原則第四點至第九點,依「詢問協助、疑義研商、案件移送與安全、安置、持續鑑別、鑑別結果變更」的處理順序說明。
鑑別指標是啟動進一步評估的線索,不是單一指標出現就當然定案;應參照《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綜合判斷。
一、調查時應注意的疑似被害人情形(10 分)
依民國 108 年《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三點,司法警察人員調查案件時,應注意相關人員是否有下列情形:
- 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屬於特別需要注意的對象。
- 身體有暴力或虐待跡象:例如傷痕,或其他遭受不當對待的跡象。
- 身分或旅行文件遭扣留:如護照、身分證明文件被他人保管或扣住。
- 行動自由受限制:無法任意離開特定場所,或出入時均有他人陪同。
- 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通訊受到監控、限制,或不能自行聯絡他人。
- 陳述顯係被人教導:接受詢問時的證詞顯示說詞由他人預先安排。
- 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不當剋扣:所得遭他人扣留、抽取,或無法自行支配。
- 其他可能遭人口販運的跡象:應依個案情況觀察,不受前述列舉限制。
發現上述線索後,應參照鑑別參考指標作整體評估;不能因當事人否認受害,或未能立即說明遭遇,就逕行排除人口販運可能性。
二、鑑別有疑義時的處理與安置保護(15 分)
(一)以懇切態度詢問,告知程序及保護措施
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四點,詢問疑似被害人或被害人時,態度應懇切,並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必要時,可請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以利溝通、理解其處境並降低受詢問壓力。
(二)鑑別有疑義,應與檢察官研商
依同原則第五點,司法警察人員鑑別時如有疑義,應與檢察官研商。研商及後續判斷應參照鑑別參考指標,綜合相關事證,不宜只以單一表面徵象或當事人是否承認作為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