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公共安全人員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公共安全人員
試題代碼 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之相關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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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對涉密人員出境的事前核准及離職後管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施行;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再修正,答題仍應依題目指定的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與法條內容

作答可依「哪些人受管制、由誰核准、離職後管多久、有無例外、違反效果」的順序整理。

一、須經核准始得出境的人員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1. 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2. 國家機密核定作業人員。
  3. 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之人員。
  4. 受委託辦理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

二、離職、退職或移交後的管制期間

前述人員離職、退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者,仍適用出境核准規定。其管制期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依其所涉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延長為三年以上、最長六年;機關並應通知當事人。

三、出境核准的例外

因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情形,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受前述核准出境規定限制。

四、出境前通報

前述須經核准出境人員,因特殊情形未能事前報准而有出境必要者,應於出境前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機關得依其所涉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限制其出境。

五、違反規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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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之規定,請詳述臺灣地區、大陸地區、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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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的四項法定用語,以及第 3 條之 1 所定主管機關。作答要分清楚「地區」與「人民」:地區依法律界定範圍;人民則以是否在該地區設有戶籍為判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曾修正其他條文;本題涉及的第 2 條、第 3 條之 1 定義與主管機關規定未有重要變更。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 條逐款寫出四項定義,再點出兩個容易混淆的判準:臺灣地區包含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則以在相應地區設有戶籍為準。最後依第 3 條之 1 說明主管機關及其統籌職責。

四項法定定義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其中,臺灣地區範圍除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外,還包括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大陸地區則以「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界定。人民身分的法定判準是「設有戶籍」,不是出生地、族群、語言或目前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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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規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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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所定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方式,以及其中「一般方式」與「特定資訊應採特定方式」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的可行性,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條文列舉五種方式:

  1.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2.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以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4.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5.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的方式。

此外,同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政府資訊,應採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方式主動公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如何公開」,而非哪些資訊應主動公開。作答時依第 8 條第 1 項逐款列出五種方式,再補充第 2 項的強制方式要求,並交代選擇方式時應遵守的前提: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且須斟酌公開技術的可行性。

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資訊包括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此類資訊不得只用其他適當方式代替,應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條文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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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17 年某出身臺灣的中共十九大黨代表,其臺灣戶籍被撤銷。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撤銷臺灣地區戶籍之要件為何?

臺灣戶籍遭撤銷後,將喪失哪些臺灣地區人民權利?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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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規定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特定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戶籍登記。

依題目設定的時間背景及命題年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修法調整了《兩岸條例》第 9 條等條文;本題所涉第 9 條之 1 核心規定則在此之前已施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撤銷戶籍的法定事由,再區分其法律效果:

  1. 法定事由: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 例外: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者,不適用前述喪失身分及註銷戶籍效果。
  3. 法律效果: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條文列舉、概括的戶籍衍生權利;其因原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的責任及義務,仍不因此免除。

題幹提及該人士擔任中共十九大黨代表,是背景事實;依本題詢問的撤銷戶籍要件,應以第 9 條之 1 所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作答。另須注意,《兩岸條例》第 33 條對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等職務或成為其成員,另有規範,與第 9 條之 1 的戶籍註銷要件應分別說明。

撤銷臺灣地區戶籍的要件

依民國 108 年《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違反上述規定,且無「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的例外情形,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戶籍登記。

因此,判斷重點是是否有「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其中一項事實,不以兩者同時具備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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