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第2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Q2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85條關於公司重大營業或財產行為之股東會決議門檻。
公開發行公司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且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屬於公司重大行為。原則上,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但公開發行公司若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總數不足上述定額,得適用較低之出席門檻: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再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題問的是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替代性出席門檻時,應有多少股東代表股份出席,因此答案為「過半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
- 「公開發行公司」:表示可適用《公司法》第185條對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規定。
-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正是《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所列重大行為。
本題所問結構為:
因此,出席門檻是「過半數」,即選項(D)。
第 2 題2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擬召開股東常會討論變更章程等議案,該公司並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公司法》關於:
- 股東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
- 股東提案之項數限制及受理期間。
- 股東會召集事由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公司法》第172條、第172條之1及第177條:
- 委託代理出席:看股東能否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及委託書之限制。
- 股東提案:看提案是否有項數限制,以及公司受理期間是否有最低日數。
- 股東會議案:涉及章程變更、盈餘轉增資等重大事項者,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中,股東提案明文規定「以一項為限」,是本題判斷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177條,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股東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時,原則上以一人為代理人,並應依公司所定委託書格式辦理。
因此,甲公司股東不克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一委託書,委託一人代理出席,敘述正確。
(B) 錯誤
第 3 題2 分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發行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的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關於公司發行擔保公司債總額上限的規定。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公司法》規定,發行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其計算公式為:
因此,擔保公司債最高可達公司淨資產的 倍。
解題方法
題目所問的關鍵字是「擔保公司債」,直接對應《公司法》關於公司債發行總額的限制:
右側即為公司淨資產,因此:
所以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一倍」。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下列何者通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內部稽核主管任免的決策機關。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
內部稽核主管負責執行公司內部稽核工作,其任免涉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獨立性與有效性,因此由董事會作成決議,而非由股東會、監察人或證券交易所直接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抓住「公開發行公司」與「內部稽核主管任免」兩個關鍵字,即可直接對應法規規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董事會。
若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相關程序仍應依公司治理及審計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但本題所問「應經何者通過」的法定核心機關,答案仍是董事會。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
第 5 題2 分
上市公司(下稱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順利完成增資後,股價立即暴跌,受損害之投資人欲援引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規定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本法第 32 條明定可求償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關於「公開說明書內容虛偽或隱匿」之民事賠償責任主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開說明書如有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致善意相對人因而受有損害,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明定下列人員負賠償責任:
- 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 發行人之職員中,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 該有價證券之承銷商。
- 會計師、律師等依法負責查核或簽證之專業人員。
本題只問「何者非屬第 32 條明定可求償之對象」,重點在於區分:
- 公司職員:須以「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為要件。
- 證券承銷商:法條直接列為責任主體,不以其是否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2 條逐一核對選項身分:
- 發行人本身是否列入?
- 發行人負責人是否列入?
- 公司職員是否具備「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要件?
- 承銷商是否為法條直接列舉之責任主體?
其中,題目刻意在公司職員與承銷商前加上「未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用來測試兩者適用要件不同。
公司職員的責任是「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未簽章之公司職員不屬於第 32 條所明定之責任主體。承銷商則不因未簽章而當然免除第 32 條所定責任。
選項分析
(A) 公司:錯誤選項敘述
公司是公開發行新股之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明定,發行人對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之虛偽或隱匿,對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的「短線交易歸入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適用對象為:
- 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的股東
上述人員若於取得身分後,於六個月內買進、賣出,或賣出、買進公司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因短線交易獲得利益,利益應歸於公司。
短線交易利益的計算概念為:
若交易順序為先賣後買,則以先賣價格與後買價格比較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問「非」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對象,因此逐一對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列身分即可。法律明文列舉的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 的股東,並未將一般員工列為當然適用對象。
持有股份比例也必須達到「超過 」,持有正好 並不符合「超過」的文字要求。
選項分析
(A) 董事
第 7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關於:
- 大股東股權取得申報義務
- 有價證券募集時公開說明書之交付
- 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程序
-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之組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證券交易法》規定,特別注意:
- 股權申報的「持股比例」與「申報期限」。
- 終止上市是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是申請核准。
- 審計委員會的人數、組成及專業資格要求。
其中,選項 A 同時錯在持股門檻及申報期限,因此可直接判定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百分之十 的股份者,應於取得後 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選項將門檻誤列為百分之十五,並將申報期限誤列為同一年度結束前,均不符合規定。
正確內容應為:
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申報。
(B) 正確
依《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時,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適用範圍,以及政府債券的法規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所稱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認購權證即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原則上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但政府債券等有價證券排除適用該募集、發行申報生效制度。因此,本題所問「募集發行不適用《證券交易法》規定」者,為政府債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有價證券種類+募集發行制度」二步驟: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 再判斷其募集、發行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的申報生效等規定。
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本來就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核心有價證券;認購權證則是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政府債券雖具有有價證券性質,但其募集、發行有特別法規及制度,不適用一般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申報生效規定。
選項分析
(A) 認購權證
第 9 題2 分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甲、證券交易所;乙、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丙、委託人,三者對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優先順序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有關「交割結算基金」之優先受償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對交割結算基金具有優先受償權者,依下列順序排列:
- 證券交易所
-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 委託人
因此,三者的順位為: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交割結算基金債權受償順位的法定排列判斷。
題幹中的代號為:
- 甲:證券交易所
- 乙: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 丙:委託人
依法律順位「交易所優先、券商其次、委託人最後」,排列為:
第 10 題2 分
有關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在法律上適用優先順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爭議仲裁」的法規適用順序,以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
證券交易爭議涉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與投資人保護,具有高度專業性,因此《證券交易法》對仲裁事項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仲裁法》則作為一般仲裁程序的補充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法規適用順序時,應先比較兩部法律的規範關係:
- 《證券交易法》:針對證券交易及證券交易爭議所制定的特別法。
- 《仲裁法》:適用於一般民商事仲裁程序的普通法。
當同一事項同時受到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先適用特別法。因此,證券交易爭議涉及仲裁時,法律適用上是《證券交易法》優先於《仲裁法》。
選項分析
(A) 「仲裁法」優先於「證券交易法」
錯誤。
《仲裁法》是一般性的仲裁法律,《證券交易法》則針對證券交易及其爭議設有特別規範。涉及證券交易爭議時,應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規定,並非由《仲裁法》優先適用。
(B) 「證券交易法」優先於「仲裁法」
正確。
第 11 題2 分
若公司設立未滿一年,公開說明書中公司組織記載應揭露發起人何種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說明書「公司組織」應記載事項,以及公司設立未滿一年時,對發起人資訊的特別揭露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公開說明書應揭露出資比例占前五名之發起人相關資訊,藉此使投資人了解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出資者及股權結構。
解題方法
看到「公司設立未滿一年」及「發起人」兩個關鍵字,直接聯想到公開說明書中公司組織的特別揭露規定。
本題並非在問一般股東持股排名,也不是問董事、經理人薪酬,而是問新設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發起人。因此應選擇「出資比例占前五名者」。
選項分析
(A) 出資比例占前五名者
正確。公司設立未滿一年時,應揭露出資比例占前五名之發起人資訊,目的在於呈現公司成立時主要出資者的情形。
第 12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不超過一交易單位之私募有價證券,前後二次讓受之行為,不得少於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募有價證券於一定期間內轉讓之限制」,法源為《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私人間直接讓受私募有價證券時,若每次讓受數量不超過一交易單位,前後二次讓受行為的間隔不得少於 3 個月。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私募有價證券透過私人間頻繁轉讓,實質上形成公開交易,降低投資人保護及市場管理功能。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三項關鍵要件:
- 私人間直接讓受
- 每次讓受數量不超過一交易單位
- 問前後二次讓受行為的最短間隔
依《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轉讓的限制,在符合上述例外情形時,前後二次讓受行為之間:
因此正確答案為 3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股票之股東會決議中,「出席數」與「同意數」之敘述,何者為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股票時,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須同時符合:
- 出席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 同意數: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可整理為:
且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兩個關鍵數字:
- 「出席數」看的是全體已發行股份總數,門檻為過半數。
- 「同意數」看的是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門檻為三分之二以上。
題目問的是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股票的股東會決議,並非一般普通決議。私募涉及股東權益及股份稀釋,因此法律要求較高的特別決議門檻。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種重大消息係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5 項及第 6 項所稱「重大消息」的分類,以及《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所列重大消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重大消息主要分為:
- 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 涉及該證券市場供求,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各選項屬於哪一類重大消息。公司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動,屬於涉及公司業務經營及管理的重要事項;公開收購或股權異動,則主要涉及證券市場供求及股權市場變化。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判斷標準鎖定為:
「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接著逐一檢查各選項:
- 若選項重點在公開收購、股權異動,通常屬於證券市場供求面的重大消息。
- 若選項涉及公司董事會或獨立董事組成重大變動,會直接影響公司治理、監督機制及業務經營,屬於涉及公司財務業務面的重大消息。
因此,本題應選擇涉及公司治理重大變動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公司股票有被進行公開收購者:錯誤
公司股票被進行公開收購,會影響市場上股票的供需、流通及公司控制權移轉,確實可能屬於重大消息。
但其性質主要是:
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並非本題所問的「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類型,因此不選。
(B) 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者:錯誤
第 15 題2 分
試問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如何比例之席次,不得具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親屬關係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重點包括:
- 規範對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 親屬範圍: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席次比例:不得具有上述關係的董事席次,須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
- 例外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比例關鍵字即可。本題問的是董事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的席次比例,法條明定為:
例如公司共有 席董事,至少須有超過 席,也就是至少 席董事彼此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因此,正確比例為「超過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證券商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轉投資的總額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證券商轉投資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其限制公式為:
此規定目的在於控制證券商的投資風險,避免證券商將過多自有資本投入其他事業,影響財務健全及履行證券業務義務的能力。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證券商轉投資總金額」占「淨值」的最高比例,只要掌握法定上限即可。
例如證券商淨值為新臺幣 10 億元,則其轉投資總金額上限為:
因此,法定比例為百分之四十。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兼營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之證券商,應在下列何時製作之書面文件,區別其交易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營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之證券商,在業務執行及文件製作上,如何區別:
- 自行買賣:證券商以自己名義、運用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損益由證券商自行負擔。
- 代客買賣: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係為客戶利益及風險所進行。
為避免證券商將自營交易與受託買賣混淆,並防止利益衝突、挪用客戶交易機會或資金,相關交易文件必須在交易發生時即予明確區分。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何時製作之書面文件」以及「區別其交易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判斷時應掌握一項原則:交易性質必須在每次買賣發生時即被記載及區分,而不能等到結算交割、月報表或年度財務報告階段才事後分類。
因此,正確時點是每次買賣時,選擇 (B)。
選項分析
(A) 每一交易日之結算交割時
第 18 題2 分
公司買回其股份時,下列哪些關係人不得在買回期間內賣出?
甲、董事;乙、經理人;丙、關係企業經理人之未成年子女;丁、監察人之配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股份」期間,內部人及其一定範圍關係人之持股交易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股份辦法》相關規定,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期間內,下列人員不得賣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公司之董事
- 公司之監察人
- 公司之經理人
- 上述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者
判斷重點是:必須先確認該人是否屬於「本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是否為該等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人物與法規列舉的身分對照:
- 董事:屬於公司內部人,受限制。
- 經理人:屬於公司內部人,受限制。
- 關係企業經理人之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是「關係企業」經理人,而非本公司經理人;不屬於本題法規所限制的範圍。
- 監察人之配偶:屬於本公司監察人的配偶,受限制。
因此不得賣出者為甲、乙、丁。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兼營期貨顧問業務」時,應具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須具備一定實收資本額。
- 若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再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提高為新臺幣七千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題幹所列的特殊組合:
- 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再申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同時申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
這兩種情形均屬法規所定的提高資本額門檻,最低實收資本額為:
因此選擇七千萬元。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分類、名稱標示及受益憑證形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區別:
- 平衡型基金:基金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
- 受益憑證:原則上為記名式,並非無記名式。
- 保護型基金:透過投資策略安排,以保護投資本金為目的。
- 保本型基金:由保證機構於基金到期時,提供一定比率的本金保證;保本比率須符合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基金名稱規範+基金類型定義+受益憑證形式」逐項比對即可。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保護型基金」與「保本型基金」:
- 「保護」著重基金本身的投資策略。
- 「保本」著重保證機構在到期時提供本金保證。
只要掌握此一差異,即可排除選項 C;再配合受益憑證為記名式及保本比率規定,即可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正確。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基金名稱應反映其投資類型及主要投資特性。屬於平衡型基金者,基金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使投資人能由名稱辨識基金的基本投資屬性。
因此,(A) 的敘述正確。
(B) 受益憑證為無記名式
錯誤。
受益憑證原則上為記名式,應記載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等資料,以確認受益權歸屬。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並非一般原則。
第 21 題2 分
公司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時,下列何者不須負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重點在於判斷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哪些人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財務報告發生重大不實時,主要責任人包括:
-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例如公司董事長。
- 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的公司職員。
- 負責簽證的會計師。
公司職員是否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是本題的關鍵判斷標準。
解題方法
先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逐一對照各選項:
- 董事長屬於公司的負責人。
- 簽證會計師屬於財務報告簽證責任人。
- 公司職員則須以「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為重要成立要件。
題目明確指出該公司職員「未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因此不符合該條所規定的職員責任要件。在本題所給事實下,該職員不須依此規定負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公司董事長
錯誤。董事長屬於公司負責人。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長不能僅以未實際製作財務報告作為免責理由。
(B) 簽證會計師
第 22 題2 分
某一證券商淨值為 20 億,若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其資金用於股權性質之投資,則其投資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資金從事股權性質投資時,投資取得成本總額相對於證券商淨值的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性質商品或事業,其投資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 40%。
解題方法
已知:
- 證券商淨值:20 億元
- 股權性質投資成本上限:淨值的 40%
計算如下:
因此,投資取得成本總額最高不得超過 8 億元。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一事項,得適用假決議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的種類,以及「假決議」制度之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假決議」規定於《公司法》第175條,適用前提是:
- 股東會出席股份未達普通決議所需之法定出席數;
- 但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
- 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作成假決議;
- 再於一定期間內重新召集股東會確認。
因此,假決議主要是為補救《公司法》第174條所定普通決議出席數不足的情形,並非所有股東會決議均可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事項屬於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
- 普通決議:原則上依《公司法》第174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特別決議:法律另定較高出席或同意門檻者,不屬於第174條普通決議範圍,不能直接適用第175條假決議。
本題的關鍵,不是判斷事項是否重要,而是判斷該事項所需的決議門檻。
選項分析
(A) 變更章程
變更章程屬於重大事項,依《公司法》第277條,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是一般普通決議。
既然變更章程有特別的出席及表決門檻,即不屬於《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的範圍,不能適用第175條假決議規定。
所以本選項錯誤。
(B) 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表冊之承認
第 24 題2 分
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於一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表決權,有人亦稱之「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依現行法相關適用「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之股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東分割投票制度」,即同一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得將表決權分別行使,例如部分股份贊成、部分股份反對,而不受「同一股東須作成單一表決意思」的限制。
本題應依民國113年命題當時之公司法相關規定判斷。其重點在於:適用分割投票制度的股東,須是以自己名義、為自己利益持有股份之股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適用對象+持股比例」的方式:
- 先確認制度是否限於公開發行公司。
- 再確認是否限於自然人股東。
- 判斷股東是否須為自己持有股份。
- 最後檢查法律是否設有持股 以上的門檻。
股東分割投票制度的成立,重點在股東持有股份的法律身分及持有方式,而非公司是否公開發行,也不是以持股比例作為一般適用門檻。
選項分析
(A) 需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
錯誤。
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並非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其適用並不以公司具有公開發行身分為必要條件。只要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即可能適用。
(B) 以自然人股東為限
錯誤。
第 25 題2 分
下列選項中,可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出資項目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方式。依民國 113 年《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時,出資不限於現金,亦得以:
-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出資;
- 現金出資。
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或技術出資時,應依公司法規定於章程中記載相關事項,並辦理必要之查核及估價,以確保資本真實。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確認選項所列項目是否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採用的出資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的基本類型為:
三者均屬法律允許的出資項目,因此應選擇「選項 (A)(B)(C) 皆可」。
選項分析
(A)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
正確。技術只要確實為公司事業所需,且能以客觀方式評價其價值,即可作為現金以外的出資。章程中並應記載技術的種類、價值或估價標準,以及所換取的股份數額等事項。
第 26 題2 分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條件,公司「獲利能力」標準之一為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需達多少者,始合乎獲利能力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的「獲利能力」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獲利能力標準之一為: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均應達 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應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計算公式為:
其中,分母是財務報告所列示的「股本」,不是資產總額、股東權益或營業收入。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須達到的最低比率,只要記憶一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的獲利能力門檻即可:
因此選擇 以上的選項。
題目完整條件除「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 以上」外,還包括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須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但本題只詢問比率門檻。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最晚須在何時揭露溫室氣體盤查之減碳目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市上櫃公司溫室氣體資訊揭露的分階段時程,重點在於辨識公司資本額級距,以及該級距對應的「減碳目標」揭露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為準,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屬於第一階段適用對象。
其主要時程如下:
| 項目 | 最晚完成年度 |
|---|---|
| 溫室氣體盤查 | 2023 年 |
| 溫室氣體確信 | 2024 年 |
| 揭露減碳目標 | 2025 年 |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因此直接套用第一階段時程。
題目問的是「揭露溫室氣體盤查之減碳目標」,不是問:
- 何時完成溫室氣體盤查;
- 何時完成第三方確信;
- 何時開始執行減碳措施。
因此應對應「揭露減碳目標」的期限,即 2025 年。
選項分析
- (A) 2023 年:錯誤。 2023 年是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上市上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的期限,並非揭露減碳目標的期限。
第 28 題2 分
以下哪項「非」創新板公司上市後,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之職責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創新板公司上市後,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的職責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上市及承銷規範,承銷商上市後仍須持續輔導公司遵守證券交易法令、上市規章及重大訊息申報等事項,但不得取代公司經營階層執行公司本身的財務編製責任。
其中,「協助」係指提供法令諮詢、程序輔導、查核提醒及改善建議;並不當然包括直接代替公司編製財務資料或作成經營決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持續法遵輔導,可區分為兩類:
- 與上市公司法令遵循、資訊揭露及投資人溝通有關者,通常屬承銷商持續輔導範圍。
- 屬於公司管理階層或會計人員應自行負責的財務編製、經營決策事項,並非承銷商應負責代為執行的法遵職責。
因此,本題應找出「直接協助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此一超出法遵輔導範圍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
正確。承銷商上市後須持續瞭解公司及其重要營業據點、子公司的營運與法令遵循情形,透過實地訪察掌握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執行情形。因此,每年實地訪察屬於持續輔導職責。
(B) 協助委任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
第 29 題2 分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何種情形發生,即告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申報生效後,何種情形會使該次總括申報案件終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告終止:
-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 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
-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撤銷該次總括申報。
這三種情形分別代表「期間結束」、「額度用完」及「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介入撤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題,判斷重點在於辨認題目所列三種情形,是否均屬總括申報終止事由。
只要選項 A、B、C 都符合規定,且選項 D 表示三者皆是,即可選 D。此類題型不必進一步比較何者優先發生,因為任一事由成立,該次總括申報即告終止。
選項分析
(A)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正確。
總括申報並非永久有效,發行人必須在預定發行期間內完成發行。預定期間屆滿後,即使原申報金額尚未全部發行,該次總括申報仍因期間終止而失效。
(B) 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
正確。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種證券商應向證交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適用對象。
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章,證券商應依其所經營的業務種類,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但僅經營承銷業務的證券商,原則上不屬於須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對象。
原因在於:
- 經紀商:受託替客戶買賣證券,須透過集中市場辦理交易及交割。
- 自營商:以自己名義買賣證券,亦會直接產生集中市場交易及交割責任。
- 承銷商:主要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業務,單純承銷業務本身不涉及每日集中市場交易交割,因此不列入此項基金的繳存對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直接參與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的買賣及交割」。
可將各類證券商分類如下:
| 證券商種類 | 是否涉及集中市場交易交割 | 是否應繳交割結算基金 |
|---|---|---|
| 經紀商 | 是 | 是 |
| 自營商 | 是 | 是 |
| 承銷商 | 單純承銷業務通常否 | 否 |
因此,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是:
所以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最晚須在何時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資訊揭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的分階段時程,並區分:
- 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公司自行盤查並揭露溫室氣體排放資訊。
- 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查證:由外部機構對盤查資訊進行查證,可信度要求較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政策時程為準,上市櫃公司依公司規模及資本額分階段辦理,最終要求:
- 民國 116 年(2027 年)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
- 民國 118 年(2029 年)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查證。
因此,本題問的是「盤查之資訊揭露」,不是外部查證。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先確認題目要求的事項:
- 題目問「全體上市櫃公司」的最晚期限。
- 再辨識「盤查資訊揭露」與「盤查資訊查證」的差異。
- 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盤查資訊揭露的全面完成期限為 2027 年。
故答案為:
第 32 題2 分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之股東及其從業人員於初次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向何證券商辦理開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特定關係人之開戶限制,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內線交易及不當利用職務取得交易資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證券法規,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之股東,以及其從業人員,於初次買賣上市、上櫃或其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向「本身所投資或服務以外之證券商」辦理開戶。
此規定的重點是:
-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 股東,屬於與證券商具有重要利害關係之人。
- 證券商從業人員因職務關係,可能接觸客戶委託、交易及市場資訊。
- 為避免本人或其服務之證券商掌握交易資料,法律要求其向其他證券商開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只要抓住「利益衝突迴避」這一核心:
因此,應選擇與本人投資或任職關係無關的其他證券商,即「本身所投資或服務以外之證券商」。
本題並不是在問由哪一個主管機關指定證券商,而是在問開戶對象是否必須避開本人具有投資或服務關係的證券商。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加以輔助,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如何發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時,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的提供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相關規定,實體股東會採視訊輔助時,為兼顧現場出席股東與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同時提供:
-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因此,不能只採取其中一種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加以輔助」。
這表示股東會的基本型態仍是實體股東會,但另提供視訊參與方式。既然同時存在現場股東與視訊股東,相關會議資料必須讓兩類股東都能取得:
所以正確作法是兩者並行,而非二者擇一。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現場發放
第 34 題2 分
上櫃公司若經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經核准後,應於連續多長期間內將此訊息公告於證券櫃買中心指定網站之重大訊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後,對投資人進行持續揭露的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證券櫃買中心相關規定,上櫃公司經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並獲核准後,應於證券櫃買中心指定網站之重大訊息,連續公告三個月,使投資人充分知悉公司名稱變更事項及新舊名稱之對應關係。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字為:
- 「上櫃公司」
- 「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經核准後」
- 「連續」
- 「公告於證券櫃買中心指定網站之重大訊息」
遇到公司名稱變更的公告期間,直接套用上櫃公司相關規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六個月:錯誤。 法規並未要求公司名稱變更訊息連續公告六個月,公告期間超過規定。
第 35 題2 分
本國公司可透過下列何種方式申請登錄興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公司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的法定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國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並非只有首次公開發行公司才能辦理,實務上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 已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
- 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同時申請辦理一般公開發行。
- 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同時申請辦理簡易公開發行。
因此,三個選項所列方式均屬可行途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確認選項所列是否都是興櫃登錄的申請方式,而不是只從「興櫃公司通常尚未上市、上櫃」的印象判斷。
興櫃市場具有提供公司股票銷售及交易、建立上市櫃前市場價格的功能。公司申請登錄興櫃時,可能已經是公開發行公司,也可能尚未公開發行而採取「申請登錄興櫃併送公開發行」的方式。
其中,公開發行又可依公司條件及申請程序,分為一般公開發行及簡易公開發行。因此,選項 (A)、(B)、(C) 均屬制度所容許的申請模式。
選項分析
(A) 已公開發行公司者再申請登錄興櫃
正確。
公司已完成公開發行後,仍可依興櫃股票登錄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興櫃。公開發行與登錄興櫃是不同制度:
- 公開發行:涉及公司股份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股票已具公開發行身分。
- 登錄興櫃:涉及股票是否得在興櫃市場交易。
第 36 題2 分
期信 ETF 在最近 ____ 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 ____ 以上者,自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停止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信 ETF 發生重大淨值跌幅時,依法暫停相關交易措施的判斷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信 ETF 若符合下列條件:
-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
- 相較於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
- 累積跌幅達 65% 以上
即自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
- 融資融券交易;
- 有價證券借貸;
- 當日沖銷交易。
跌幅計算概念如下:
當計算結果達 以上,即符合停止相關交易的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提供實際淨值數據,屬於法規記憶題,直接掌握「期信 ETF」的特殊門檻即可。
期信 ETF 的判斷組合為:
因此,公告後的次一營業日開始,暫停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交易。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臺灣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商收取之經手費費率,應由其會同何機關擬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商收取「經手費」之費率訂定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商收取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題目問「應由其會同何機關擬定」,所指為共同擬定費率的機構,而非最後核定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掌握程序中的兩個角色即可:
- 擬定者:臺灣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核定者:報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定。
題目問的是「會同何機關擬定」,所以應選擇共同參與擬定費率的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 (A)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錯誤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主要辦理證券、期貨市場相關研究、人才培訓及市場發展工作,並非法律規定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擬定證券交易經手費費率的機構。
- (B)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錯誤
第 38 題2 分
投資人新申購開放式基金,可能會立即產生哪項費用?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開放式基金申購時,各項費用的發生時點與負擔對象」。
投資人新申購開放式基金時,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得依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相關契約收取申購手續費,實務上稱為「銷售費用」或「申購手續費」。此費用通常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立即產生。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申購基金當下由投資人直接負擔的費用
- 基金資產所負擔的經常性費用
- 只有進行特定交易行為才會發生的費用
新申購開放式基金屬於「買進基金」行為,因此直接對應申購時收取的銷售費用。
選項分析
(A) 銷售費用:正確
銷售費用是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支付予銷售機構或相關通路的費用,通常按申購金額的一定比例計收。其計算概念可表示為:
因此,投資人新申購開放式基金時,會立即產生銷售費用。
(B) 轉換費用:錯誤
轉換費用是在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間進行基金轉換時,因轉出原基金並轉入另一基金而產生的費用。單純新申購開放式基金,並未進行基金轉換,不會產生轉換費用。
第 39 題2 分
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加以輔助,股東會議事手冊應納入哪項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之混合型態,股東會議事手冊應揭露的會議資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股東會召集及議事手冊規定,若股東會採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召開,議事手冊應使股東明確了解:
- 股東會的召開方式;
- 實體股東會的召開地點;
- 視訊輔助部分所使用的視訊會議平台。
因此,三項資訊均應納入股東會議事手冊。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比對法」解題。
題幹已明確指出公司是:
- 召開實體股東會;
- 並以視訊加以輔助。
這種方式屬於實體與視訊併行的股東會。判斷議事手冊記載事項時,必須同時確認實體部分與視訊部分的資訊:
- 實體部分:須知道會議採何種方式召開,以及實體會場在哪裡;
- 視訊部分:須知道股東透過何種視訊平台參與。
三者均屬股東參與股東會所必要的重要資訊。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之召開方式
正確。
第 40 題2 分
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書之徵求人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除持股期間應為繼續持有一年以外,其持有股份總數限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在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所須符合的持股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書徵求人如涉及董事或監察人選舉,須:
- 繼續持有公司股份滿一年。
- 持有股份總數達「已發行股份三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其中「或」表示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不須兩項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字:
- 「金融控股公司」
- 「選舉董事或監察人」
- 「持有股份總數限制」
本題詢問的是持股數量門檻,而非持股期間。持股期間「繼續持有一年」已由題幹明示,剩下要判斷的數量標準即為:
因此正確規定為「已發行股份三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證券經紀商受投資人委託買賣上櫃股票,不可接受何種委託?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上櫃股票」可接受的委託種類,以及一般集中交易制度下價格形成方式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經紀商受投資人委託買賣上櫃股票,通常可接受:
- 限價委託:投資人指定最高買進價格或最低賣出價格。
- 市價委託:投資人不指定價格,由市場當時可成交的價格撮合。
- 議價委託:由交易雙方直接協議價格,並非一般集中市場中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買賣上櫃股票的普通委託方式。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議價委託」並非上櫃股票一般集中交易的受託委託類型。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不可接受何種委託」,再逐一檢視三種委託:
- 限價委託屬於一般股票交易的基本委託方式,可以接受。
- 市價委託在符合交易制度及商品規定時,可以接受。
- 議價委託是交易雙方直接協商價格的方式,不屬於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買賣一般上櫃股票的通常委託方式。
故不可接受的是「議價委託」。
選項分析
(A) 限價委託
第 42 題2 分
公司如有哪些情況,年報確定須強制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關於「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揭露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符合特定情形時,年報不得僅揭露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必須進一步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強制揭露個別酬金的典型情形包括:
- 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
- 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最後一級距或倒數第二級距。
- 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 以上,但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
本題三個敘述均符合上述強制揭露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規事由」判斷即可:
-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年報準則列舉的強制揭露情形。
- 再確認選項中的期間、評鑑級距、淨利增幅及員工身分是否與法規要件一致。
- 三項均符合時,選擇「以上皆是」。
選項分析
(A) 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
正確。
公司最近三年度的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只要曾經出現稅後虧損,即屬於應強制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的情形。
本選項的重點在於:
- 「最近三年度」是法規觀察期間;
-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是判斷依據;
- 「曾出現稅後虧損」不要求三年均虧損,只要其中一年度出現即可。
因此,(A) 符合法規。
(B) 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倒數第二級距
正確。
第 43 題2 分
封閉式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NAV)為 16 元,而市場每單位交易價格為 18 元,此現象稱該封閉式基金為:
核心觀念
封閉式基金同時存在兩種價格: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NAV):基金持有資產扣除負債後,除以流通在外受益權單位數所得的內在價值。
- 市場每單位交易價格:投資人於集中市場實際買賣的價格。
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 NAV:
- 市場價格 NAV:溢價
- 市場價格 NAV:平價
- 市場價格 NAV:折價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比較兩者:
市場交易價格高於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因此屬於溢價交易。
若計算溢價率:
第 44 題2 分
發行人要將其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交易所因提供場所,每年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向發行人收取之費用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時,交易所向發行人收取的年度費用名稱」。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上市費收費規定,發行人股票上市後,交易所會依股票發行有價證券的總面值計算,按年向發行人收取費用,此項費用稱為「上市費」。
須注意:
- 「上市」是股票經交易所審查及核准後,正式在集中市場交易的法律及市場地位。
- 「掛牌」是股票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通俗說法。
- 題目問的是交易所收取的正式費用名稱,不是一般描述股票掛牌所使用的名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收費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關鍵文字是:
「每年」 「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 「向發行人收取之費用」
看到「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及「每年依總面值收費」,應直接對應到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費」制度。
因此,正確名稱為「上市費」。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使用委託書違背主管機關訂定之委託書規則,其法律效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關於股東會委託書之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時,委託書之徵求、受託及使用,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定之委託書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使用委託書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委託書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法律效果是排除該委託書所代理的表決權,不當然導致整個股東會決議無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區分「委託書違規的直接法律效果」與「股東會決議效力」:
- 題幹問的是使用委託書違反委託書規則的效果。
- 法規對此已有明文規定,直接效果為「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不予計算僅針對違規委託書所代理的表決權,不是使股東會決議當然無效,也不是使使用人出席當然無效。
- 行政罰與表決權不予計算屬於不同法律效果;即使另有罰款,也不改變本題所問的主要效果。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決議無效
錯誤。委託書違反規則時,法律直接規定的是該委託書所代理的表決權不予計算,並非股東會決議當然無效。
第 46 題2 分
第一上櫃外國股票之交易單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櫃檯買賣市場對「第一上櫃外國股票」交易單位的特殊規定。
一般國內股票常以「股數」表示交易單位,但第一上櫃外國股票的交易單位,依命題當年櫃檯買賣市場相關交易規章,係以「個交易單位」計算,規定為一百個交易單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題目所問的是「第一上櫃外國股票」,而非一般國內股票或普通外國股票。
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標的:題目是「第一上櫃外國股票」。
- 套用第一上櫃外國股票的特殊交易單位規定。
- 其交易單位為一百個交易單位。
- 因此選擇「一百個交易單位」。
選項分析
- (A) 一萬股:錯誤。 本選項以股數表示,且一萬股並非第一上櫃外國股票在本題所適用的交易單位規定。
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指數投資證券(ETN)名稱規範,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之名稱揭露規範。ETN係發行人依約定條件支付報酬,且其報酬通常連結特定指數表現之證券,因此名稱不得造成投資人誤認,並須充分反映其追蹤標的及報酬特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ETN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 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 不得使人誤信具有保證本金或保證獲利性質。
- 如追蹤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指數,應明確揭示其倍數及方向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要求之完整列舉題」。判斷方式是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ETN名稱規範:
- 是否揭露追蹤標的或其表現?
- 是否避免保本、保證獲利等誤導性用語?
- 是否揭露正向倍數、反向倍數等特殊報酬結構?
三項均屬ETN名稱應遵守的規範,因此應選「以上皆是」。
選項分析
(A) 應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正確。ETN名稱應使投資人能辨識其所連結或追蹤的指數及報酬來源,不能使用過度籠統、模糊的名稱,避免投資人無法判斷商品性質。
第 48 題2 分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原則上不得超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期間」的法定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處的「借貸期間」是指出借人將有價證券交付借券人後,借券人應依約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的期間,不是借券人實際使用證券的天數,也不是單一展延期間。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關鍵字「有價證券借貸期間」及「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直接回憶借貸期間的基本規範:
因此,正確答案為「六個月」。
題目問的是「原則上不得超過」,重點在於一般借貸交易的基本期間上限;考生不應將其與信用交易、融券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制度的期間混淆。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有關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關於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程序與內容要求。重點包括:
- 發行及認股辦法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須具體載明個人表現、績效等事項。
- 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放審核,原則上屬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職掌。
- 申報生效後,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發行。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項比對法規要求:
- 董事會決議門檻:看出席人數及同意人數。
- 認股權人資格:看是否包含個人表現、績效等條件。
- 發放審核機關:區分薪資報酬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的職掌。
- 發行期間:確認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的期限。
其中,薪資報酬委員會主要處理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報酬政策與相關制度;審計委員會則主要負責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及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及認股辦法,應經董事會: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
-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這是董事會特別決議的雙重門檻,並非僅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
第 50 題2 分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關於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接受開戶」及「已開戶應取消開戶」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重要判斷包括:
- 受破產宣告者,須「尚未復權」才屬不得開戶者。
- 法人委託開戶,必須提出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 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開戶。
因此,本題要特別注意「尚未復權」、「未滿三年」等時間及法律效果用語。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事實與法規所列的禁止開戶要件比對:
- 若選項事實仍符合禁止開戶要件,選項正確。
- 若選項已表示解除限制的情形,例如「經復權」或「滿三年」,則不屬於禁止開戶事由。
- 法人開戶若欠缺授權證明,則直接符合禁止開戶規定。
選項分析
(A)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
錯誤。
法規限制的是「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人。經法院復權後,已恢復法律上處分財產及從事相關活動之資格,不再因原破產宣告而當然禁止開戶。
本選項特別寫明「經復權」,與法規所稱的「尚未復權」相反,因此不屬於不得開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