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會計 審計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會計
試題代碼 審計學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試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有關新式查核報告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強調事項段?何謂其他事項段?(8 分)

(二) 就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可能納入之強調事項及其他事項之情況,分別以條列式舉出三種可能之情況。(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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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新式查核報告架構下,會計師與財務報表使用者溝通額外資訊之二大段落——**「強調事項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與「其他事項段」(Other Matter paragraph)**的法規定義、核心差異及實務適用情境。

  • 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查核報告中之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轉換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706 號,其規範實質內容與精神完全一致)。
  • 核心判定標準:
  1. 強調事項段:事項**「已」於財務報表適當表達或揭露,目的在於提醒使用者瞭解「財務報表」**。
  2. 其他事項段:事項**「未」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目的在於協助使用者瞭解「查核工作、查核人員責任或查核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申論問答題,切入點應嚴格依循公報條文之「法定構成要件」與「列舉指引」開展:

  1. 第 (一) 子題(定義題,8 分): 採「要件拆解法」。將定義拆解為三個核心要件作答,方能完整取得滿分:
  • 該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
  • 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標準(重大 vs. 攸關)?
  • 溝通之標的與目的(瞭解財務報表 vs. 瞭解查核工作/責任/報告)?
  • 補充其必要之前提:二者均不得替代修飾意見、關鍵查核事項(KAM)或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
  1. 第 (二) 子題(實務舉例題,12 分): 依公報應用指引所列舉之典型情況,分別挑選最具代表性、無爭議之實務態樣各三種,以條列並附簡要情境說明之方式呈現。

申論要點剖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於閱卷評分時有其固定得分點與失分盲點:

  • (一) 定義部分之採分點:

  • 強調事項段:關鍵字「已適當表達或揭露」、「對瞭解財務報表係屬重大」。若遺漏「已於財報揭露」此一排他性前提,評分將直接減半。

  • 其他事項段:關鍵字「未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與瞭解查核工作、查核人員責任或查核報告係屬攸關」。若未將三項溝通範疇(工作、責任、報告)寫完整,易遭酌予扣分。

  • (二) 舉例部分之採分點:

  • 強調事項常見錯誤:切忌舉出「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依審計準則應單獨設置專段,不得以強調事項段出具)或「會計原則變更未作適當揭露」(此屬未遵循架構,應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絕非強調事項)。

  • 其他事項常見錯誤:切忌舉出涉及受查者營運狀況、商業機密等與查核責任無關之內部事項。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口訣記憶法:
  • 強調事項:「已揭露+知報表」(在表內、讓讀者看懂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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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甲會計師事務所於查核乙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時,對特定項目實施下列函證程序:

(一) 就乙公司往來之金融機構檢視該機構之對帳單後,僅就有期末存款餘額或有銀行透支餘額之銀行,採積極式函證。

(二) 經評估受查者應收帳款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水準較低,決定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實施應收帳款函證。

(三) 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而於年底前發生之不尋常交易,且該交易之對象與受查者在經濟上有依存關係,查核人員判斷該交易對象很可能提供不正確之回函,決定不向該對象函證確認,而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四) 管理階層要求查核人員免予函證長期股權之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股票總額及股利配發情形,查核人員已獲取證據而認為該項要求係屬合理,決定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五) 分期償還之應付供應商債務,還款條件已於以前年度經查核人員確認,其他查核工作顯示還款條件並未改變,查核人員評估債務餘額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水準很低,不再直接向債權人函證確認債務餘額。

試問上述函證程序是否適當及其理由?若不適當,說明正確的函證程序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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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38 號「函證」(現行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505 號「外部函證」),並關聯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與第 49 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程序」(現行對應審計準則第 330 號)。

本題綜合評量查核人員在實務上運用外部函證之五大關鍵判斷:

  1. 金融機構函證之查核標的與範圍:函證之查核聲明涵蓋「存在」與「完整性」,零餘額帳戶亦可能潛藏未入帳負債或或有事項。
  2. 期中函證之實施條件: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MMRMM)之評估水準與期中實質性程序之後續延伸。
  3. 回函可靠性之先期評估:受查者與交易對象具經濟依存關係時,函證證據力之衰退與替代程序之採用。
  4. 管理階層要求免予函證之應對程序:理由之正當性評估與替代查核程序之執行。
  5. 負債項目之函證屬性與以前年度證據之援引:應付債務非強制函證項目,低風險下以內部憑證查核及重新計算之合規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審計實務程序適當性申論題」,解題時應針對題幹五個獨立情境,依序採「三段式架構」作答:

  1. 定性結論:明確回答「適當」或「不適當」。
  2. 學理與準則理由:引用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闡述查核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與證據可靠性之考量。
  3. 改正程序:若判定為「不適當」,具體指明合規之正確函證程序。

各小題詳細分析

(一) 金融機構函證僅對有期末餘額或透支之銀行發函

  • 判斷:不適當。
  • 理由:
  1. 依審計準則規定,金融機構函證之查核目的,除驗證期末資產負債表上銀行存款與透支之「存在」聲明外,更重要的目的在於查明有無未入帳之借款、背書保證、或有負債、受限制資產或信用額度(即驗證負債與義務之「完整性」聲明)。
  2. 若僅對有期末存款餘額或透支之銀行發函,將無法查核受查者於期末餘額為零、帳戶看似結清,但實質上仍有潛在借款、保證責任或未入帳交易之金融機構。
  • 正確程序: 查核人員應對受查者於本期內「曾有業務往來之所有金融機構」(無論期末有無存款餘額、餘額為零或是否已結清),一律發出積極式銀行詢證函。

(二) 應收帳款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較低,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實施函證

  • 判斷:適當。
  • 理由:
  1. 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實質性程序實施之時能(Timing)取決於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結果。
  2. 當受查者應收帳款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為「較低」水準,且相關內部控制經評估運作有效時,查核人員得於資產負債表日前(期中)實施函證程序。
  3. 延伸程序:查核人員於期中實施函證後,仍應針對「函證日至資產負債表日之剩餘期間」實施進一步實質性程序(例如核對期末大額交易、測試銷貨截止及檢視期後收現),或結合控制測試,以獲取充分且適切之審計證據,將期中查核結論延伸至資產負債表日。

(三) 重大不尋常交易之對象具經濟依存關係且預期回函不正確,不予函證而採替代程序

  • 判斷:適當。
  • 理由:
  1. 外部函證之所以具備較高證據力,前提在於回函者具備客觀性、獨立性、對函證事項具備充分瞭解,且有意願提供真實資訊。
  2. 該交易對象在經濟上高度依存於受查者,缺乏獨立客觀地位,查核人員已專業判斷該對象很可能提供不實或勾串之回函,顯示此時函證程序將無法獲取具備說服力與可靠性之審計證據。
  3. 依準則規定,若查核人員認為外部函證結果不可靠或無效益時,決定不實施函證,直接改採更為嚴謹之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例如:核對合約協議及商業合理性、檢視出貨檢驗單據與貨運憑證、追查銀行金流實質收付軌跡、向非依存之第三方查證等),係屬合理且適當之專業懷疑與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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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查核人員於受查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後接受委任,首次受託查核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就期末存貨無法觀察盤點及期初存貨餘額之驗證,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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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為準,核心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65 號「查核證據——存貨、訴訟與索賠及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規範期末存貨無法觀察盤點之處理)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66 號「初次受託查核——期初餘額」(規範首次受託查核期初存貨之查核程序與查核意見之考量)。 (註:現行審計準則公報體系已全面改採與國際接軌之編碼,對應為現行 TW-SA 501 與 TW-SA 510。)

本題涉及兩大核心觀念:

  1. 期末存貨無法於資產負債表日觀察盤點:若因受任時點已過資產負債表日而無法參與實體盤點,查核人員不可直接出具修飾意見,必須先考量是否能執行替代程序(如「另擇日盤點+中間交易調節」);唯有無法執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時,始依查核範圍受限出具修飾意見。
  2. 首次受託查核之期初存貨驗證:初次受任查核,查核人員未參與前期期末(即本期期初)盤點,須透過「複核前任會計師工作底稿」、「期後去向查核(本期耗用或銷售)」、「評價與期初憑證抽查」等替代程序驗證。若仍無法獲取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期初存貨影響本期營業成本及損益,將影響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之查核意見(可能出具分割意見)。

解題方法

本題為配分 10 分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對稱分為「期末存貨無法觀察盤點之處理」與「期初存貨餘額之驗證」兩大部分,每一部分皆遵循「查核程序/替代程序」與「查核意見影響」的完整邏輯推進:

  1. 切入點一:期末存貨之處理
  • 原則性程序:由於受任日晚於資產負債表日,查核人員應評估能否「另擇日觀察實體存貨盤點」,並對「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兩日期間之存貨交易(進貨、銷貨、生產領用等)執行查核程序(向前推計 Roll-forward 或向後倒推 Roll-back),以驗證期末存貨數量與金額。
  • 查核意見影響:若無法另擇日觀察盤點,且無法藉由替代程序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視為「查核範圍受限」,查核人員應視其重大性與廣泛性,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1. 切入點二:期初存貨餘額之驗證
  • 原則性程序:
  • 若前期報表經前任會計師查核:取得受查者同意後,與前任會計師溝通並複核其查核工作底稿(特別是前任觀察存貨盤點與期末評價之底稿)。
  • 若前期未經查核或無法依賴前任底稿:執行替代查核程序,包含:
  1. 查核期初存貨於本期之銷售(檢視出庫單、銷貨發票與收款)或生產耗用情況(期後去向測試)。
  2. 檢查前期採購發票、驗收單、期初存貨評價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及前期末盤點清單。
  3. 結合本期盤點結果向前調節推估期初存貨數量。
  • 查核意見影響:若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期初存貨證據,因期初存貨直接影響本期營業成本,查核人員應對「經營結果(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現金流量表)」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但若期末資產負債表存貨餘額已能獲取充分證據,對「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仍得表示無保留意見(即分割意見/個別報表不同意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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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查核人員本期就占受查者權益 90%之採用權益法處理之合資企業投資相關財務資訊,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其對本期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係屬重大且廣泛。請就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判斷會計師最可能出具何種類型的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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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修飾意見之查核報告」(現行審計準則架構已編碼為 TW SA 705,規範內容與意旨完全相同)為依據,測驗考生對於**「查核意見類型判定矩陣」**之掌握程度。

查核人員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修飾意見)之決策,取決於兩大面向:

  1. 問題之本質:
  • 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不接受之會計處理、揭露不當等)。
  • 「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範圍受限)。
  1. 對財務報表影響之程度:
  • 重大但「非廣泛」(Material but not pervasive)。
  • 重大且「廣泛」(Material and pervasive)。
  • 所謂「廣泛」,依公報定義,係指不限於特定要素、帳戶或項目;即使限於特定項目,該項目亦代表財務報表之實質大部分(本題合資企業投資占受查者權益高達 90%,即屬代表財務報表之實質大部分);或攸關使用者對整體財務報表之瞭解。

解題方法

判定查核意見類型應依序進行以下三步驟:

  1. 判斷問題本質: 題目敘明查核人員「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屬於查核範圍受限制(而非查核人員已發現重大不實表達)。
  2. 評估影響之程度: 題目已明確指出「占受查者權益 90%」且「其對本期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係屬重大且廣泛」。
  3. 對照查核意見判定矩陣:
狀況性質 \ 影響程度重大但非廣泛重大且廣泛
財務報表有重大不實表達保留意見否定意見
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

依上述矩陣交集,「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搭配「重大且廣泛之影響」,查核人員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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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對審計客戶提供之非審計服務,何者對獨立性之影響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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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Non-assurance Services)對獨立性之影響與威脅型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及《會計師法》第 47 條之規定,事務所對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時,可能產生「自我評審(Self-review threat)」、「自我利益(Self-interest threat)」、「辯護(Advocacy threat)」或「過度熟悉(Familiarity threat)」等獨立性威脅,甚至可能被視為「承擔管理階層職責」。 (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參考國際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IESBA Code)全面修正並重新編碼,但各項服務對獨立性威脅之判定邏輯與禁止原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比較四種非審計服務在法規規範中的**「容許程度」與「威脅強度」**:

  1. 絕對禁止或產生不可承受威脅者:涉及直接形成財務報表情事(如記帳、編製財報、承接重大評價入帳)或涉及內部控制核心監控(內部稽核),會產生極嚴重的「自我評審威脅」與「管理階層職責威脅」,通常無法藉由防範措施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2. 通常得透過防範措施化解威脅者:稅務服務(含稅務爭議協助)在專業規範中一般被視為允許承接之業務,其主要產生的辯護威脅可透過適當防範措施(如獨立複核、非審計團隊人員執行)降至可接受程度。

因此,應選出在規範上「限制最寬鬆、對獨立性危害最低」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對獨立性影響極高,法規嚴格禁止): 依《會計師法》第 47 條第 2 項及職業道德規範公報規定,事務所若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記帳、代編財務報表或其他帳務處理事項,對其查核之獨立性會產生嚴重的「自我評審威脅」(等同查核自己記錄的帳務),屬於原則上絕對禁止承接之業務,對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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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查核人員查閱法律專業服務費用的內容,其主要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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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訴訟與索賠(未決訴訟)及或有事項之查核程序」。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或有事項之查核」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64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部門資訊之特定考量」(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編碼調整為審計準則第 501 號),查核人員為辨認可能引起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訴訟與索賠,應實施下列查核程序:

  1. 查詢管理階層及內部法務人員。
  2. 檢視治理單位之會議紀錄及受查者與外部法律顧問之往來文件。
  3. 複核(查閱)法律專業費用帳戶及其傳票、憑證內容。

受查者若涉及重大訴訟、糾紛或賠償事件,通常會委任外部律師處理並支付相關酬金或諮詢費。因此,查閱法律費用帳戶的明細與憑證,是辨認受查者是否存在未入帳或未充分揭露之「未決訴訟或索賠事件」的關鍵偵測性程序。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查核目的(最終目標)」與「查核手段(延伸程序)」**:

  • 會計關聯性:訴訟案件往往伴隨著律師聘任費用,支出會認列於損益表的「管理費用-法律專業服務費(或法務諮詢費)」。
  • 查核邏輯:查核人員查閱該帳戶借方發票、合約與說明,並非僅是為了驗證費用發生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透過律師收費項目的具體案由(例如:「就某專利侵權案出庭」、「為某合約違約爭端撰寫存證信函」),主動察覺企業是否面臨潛在的法律訴訟與財務損失,進而查明該等事項是否已在財務報表適當認列負債準備或揭露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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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母體中預期之誤差」之估計參考來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2 號「審計抽樣」(現行已修正並整編為審計準則 530 號「審計抽樣」)之規範為準。

本題核心考點為審計抽樣中「母體預期之誤差」(Expected Error / Expected Misstatement)之估計與考量來源。查核人員在決定樣本規模(Sample Size)時,無論是控制測試或證實程序,皆須評估母體中預期發生的誤差程度。預期誤差與樣本規模呈同向變動(預期誤差越大,查核人員為了獲得足夠之查核證據,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大)。查核人員評估預期誤差時,應以受查者自身的內部環境、控制狀況及直接查核經驗為基礎。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與受查者個別帳務錯誤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具體內部/查核資訊」與「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外部宏觀指標」**。

查核人員在決定母體預期誤差時,主要參考下列來源:

  1. 前期查核經驗:前期查核所辨認的誤差性質與金額。
  2. 受查者本期之變動:作業程序、關鍵人員或資訊系統之改變(流程變更易引發操作疏漏)。
  3. 內部控制之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情形(內控較弱,預期誤差較高)。
  4. 其他查核程序之結果:例如分析性程序發現之異常波動,顯示特定項目可能存在未預期之錯誤。

相對而言,「產業規模」為外部總體市場資訊,與個別受查者特定會計母體(如應收帳款、存貨等)內部的記錄錯誤率並無直接關聯,不能作為估計母體預期誤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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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當查核人員辨認及評估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時,應考量之因素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之辨認與評估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為「審計準則 315 號」,惟核心精神完全相同):

  1. 顯著風險之定義:指查核人員依其專業判斷,認為需要進行特別查核考量之已辨認並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評估之核心限制(排除控制):公報明文規定,查核人員於行使專業判斷以決定哪些風險為顯著風險時,應排除(不考量)所辨認相關內部控制之影響,純粹從風險本身的性質、發生的可能性及潛在不實表達之規模(即固有風險面向)進行衡量。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切入點為「判斷顯著風險時,是否能將受查者的內部控制抵減效果考慮進去?」

顯著風險的辨識目的,在於促使查核人員對本質上極具風險的交易或項目提高警覺,並採取公報規定的特別因應措施(例如:不得僅依賴控制測試、必須執行特定證實程序等)。若查核人員在評估階段就先將受查者的內部控制效果扣除,極可能因為受查者自稱「控制設計良好」而低估風險,導致查核人員放棄深入查核,衍生巨大的查核風險。

因此,準則嚴格要求:評估是否屬於顯著風險時,一律排除內部控制的降低效果。凡提到「內部控制之效果/控制能否降低風險」,皆屬顯著風險評估時「不應考量」之項目。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應考量因素): 公報明定判斷顯著風險時應考量風險的性質,包括:該風險是否導因於舞弊、是否涉及重大關係人交易、是否涉及正常營運以外或異常交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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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在查核財務報表時,下列哪一項程序通常會最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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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務報表查核之總體流程與執行時程順序」(風險導向審計流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現行法已整編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75 號,即審計準則 315 號),查核人員在規劃查核工作時,必須先執行「風險評估程序」,藉以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包含內部控制),並據以評估財務報表整體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此一評估結果為後續設計與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控制測試與證實程序)之基礎。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現代「風險導向審計」(Risk-Based Auditing)的三大工作生命週期階段切入排序:

  1. 規劃與風險評估階段:承接或續任案件後,執行「風險評估程序」(包括查詢、分析性程序、觀察與檢查),目的在於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2. 進一步查核程序階段(風險對應):依據評估出的風險,設計並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包含「控制測試」(測試內部控制運作之有效性)與「證實程序」(細項測試與證實分析性程序)。
  3. 完成查核工作階段:查核接近尾聲時,執行「查核期後事項」、律師函詢、彙整未更正不實表達、向管理階層「取得書面聲明」,最終形成查核意見並出具查核報告。

對照各選項在查核時間軸上的先後順序,風險評估程序是整個查核工作的起點與基石,必定最早執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取得書面聲明(Written Representations)係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現行審計準則 580 號)規定,向受查者管理階層索取以確認其已履行編製財報等責任。書面聲明涵蓋期間為財務報表之所有期間,其簽署日期通常「與查核報告日同日」(最接近查核工作完成之時點),屬於查核工作最末期的收尾程序,不可能最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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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查核人員於執行下列何項工作時較不會應用重大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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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查核人員在查核各階段中對**「重大性」(Materiality)**觀念之應用時機。 現行法已修正,審計準則公報已參照國際審計準則全面改採三碼編碼(例如審計準則 320 號、450 號),但重大性應用之核心學理與準則規範原則完全一致。

依據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 4 條規定: 查核人員於下列時機應考量重大性:

  1. 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時:決定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特定類別交易/餘額之重大性,以及執行重大性。
  2. 評估所辨認不實表達對查核之影響,以及未更正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與查核意見之影響時。

反之,在「案件承接與續任」(接受委託查核)階段,查核人員主要考量的是事務所與團隊之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職業道德規範及客戶誠信,尚未建立或應用具體的財務報表重大性門檻。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依循審計工作的「流程順序」切入,審視「重大性」在各流程中的角色與功能:

  1. 承接/續任階段:著重在「風險與誠信」,評估是否有資格及能力接案(適用品質管制公報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查核案件之承接與續任」)。此時尚未深入了解受查者當期詳細數據,故**不會(或較不會)**應用重大性標準。
  2. 規劃階段:決定「整體重大性」與「執行重大性」,據以設計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
  3. 執行階段:依據執行重大性實施進一步查核程序(如設定抽樣之容忍不實表達、界定微小不實表達之門檻)。
  4. 完成/做成結論階段:將查核彙總之未更正不實表達與重大性進行比較,評估其對財務報表是否造成重大扭曲,以決定出具之查核意見型態。

由此對照各選項,即可直接判定何者屬於較不適用重大性觀念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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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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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學最基礎且核心的「查核風險模型(Audit Risk Model)」組成要素,以及「重大性(Materiality)與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之基本定義。

  1. 查核風險模型架構: 查核風險(Audit Risk, ARAR)係由「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isk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RMMRMM)」與「偵查風險(Detection Risk, DRDR)」所組成: AR=RMM×DRAR = RMM \times DR 在個別項目聲明(Assertion level)層級,重大不實表達風險進一步由「固有風險(Inherent Risk, IRIR)」與「控制風險(Control Risk, CRCR)」兩個要素構成: RMM=IR×CRRMM = IR \times CR 因此,完整的查核風險模型公式為: AR=IR×CR×DRAR = IR \times CR \times DR
  2. 準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範為準): 本題以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重大性之考量)」為評量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接軌國際改採三碼編號,如審計準則第 200 號、第 315 號及第 320 號,其核心定義與觀念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準則法條文字記憶與觀念辨析型考題。解題時應從主體歸屬切入:

  • 受查者端(客觀存在,非查核人員所能控制):包含固有風險(IRIR)與控制風險(CRCR),二者合稱為「重大不實表達風險(RMMRMM)」。
  • 查核人員端(由查核人員規劃與執行程序所控制):即「偵查風險(DRDR)」。

題目詢問「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組成要素,依上述歸屬即可直接鎖定其組成要素必為 IRIR 與 CRCR,絕不包含 DRDR。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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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查核人員執行審計抽樣,下列有關查核樣本設計與選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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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審計抽樣之「樣本量決定因素」與「樣本選取方法」。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審計抽樣」(現行法已修正為審計準則第 530 號「審計抽樣」):

  1. 樣本量影響因素:
  • 信賴水準(Confidence Level):信賴水準與可接受之抽樣風險呈互補關係(信賴水準 =1−可接受抽樣風險= 1 - \text{可接受抽樣風險})。要求之信賴水準愈高(可接受抽樣風險愈低),所需樣本量愈大;反之,要求之信賴水準愈低,所需樣本量愈小。
  • 可容忍誤差(Tolerable Misstatement / Error):指查核人員在不致使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情況下,所願意接受之最大母體金額誤差(證實程序)或偏差率(控制測試)。可容忍誤差與樣本量呈反向關係:要求之可容忍誤差愈小,查核精確度要求愈高,所需樣本量愈大。
  • 母體分層(Stratification):將變異性較大的母體分割為數個同質性較高的次母體(子母體)。分層可降低每一層內的變異度,使查核人員在不增加抽樣風險的前提下,減少整體樣本量。
  1. 樣本選取方法:
  • 隨機選樣(Random Selection):指利用亂數表或電腦隨機號碼產生器選取樣本,使母體中每一抽樣單位均具備已知且均等的獲選機率。
  • 系統選樣(Systematic Selection):以母體單位數除以樣本量計算出選樣間隔(k=N/nk = N / n),在第一個間隔內隨機決定一個起點後,依固定間隔依序選取樣本。

解題方法

本題採「審計抽樣因果關係比對法」與「審計名詞定義辨析法」切入解題:

  1. 變數方向判斷:針對 (A)、(B)、(D) 選項,檢驗自變數(信賴水準、分層、可容忍誤差)與應變數(樣本量)之間是同向變動(正比)或反向變動(反比)。
  2. 名詞定義比對:針對 (C) 選項,檢視其所述「固定區間為選取間隔+首一區間隨機起點」之定義是否符合「隨機抽樣」之標準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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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下列有關查核報告日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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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報告日」(Date of the Auditor's Report)之法定定義、決定時點與限制條件,以及其與「財務報表核准日」和「財務報表發布日」之時間先後關係。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 42 條及第 33 號「期後事項」(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接軌國際準則架構,分別對應為審計準則 700 號及審計準則 560 號): 查核人員出具查核報告時,報告日不得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之日期。該項查核證據包括:

  1. 組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包括攸關附註)均已編製完成。
  2. 具備適當權責之人員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責任(即財務報表已獲核准)。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重要時點的時間軸先後順序與因果關係:

財務報表日(期末日)≤財務報表核准日≤查核報告日≤財務報表發布日\text{財務報表日(期末日)} \le \text{財務報表核准日} \le \text{查核報告日} \le \text{財務報表發布日}

  1. 查核意見之基礎:查核意見係建立在查核證據之上,故查核人員在未蒐集齊備「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前,不得妄下結論,報告日自然「不得早於」取得證據並形成意見之日。
  2. 責任歸屬之先後: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之編製負最終責任,查核人員係對其編製完成且核准之報表表示意見。因此,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管理階層之財務報表核准日。
  3. 報告對外公開之時點:查核報告係併同審定之財務報表交付公司並對外公告,故查核報告日必須「早於或等於」財務報表發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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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應向受查者取得書面聲明。下列何者非為查核人員要求受查者提出書面聲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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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管理階層書面聲明(Written Representations)之性質、目的與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依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書面聲明」(對應國際審計準則 ISA 580)。

現行法已修正: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後續全面銜接國際審計準則,原第 49 號公報現已調整編碼為審計準則 580 號(TWSA 580)「書面聲明」,其核心規範精神與內涵完全一致。

書面聲明係管理階層向會計師出具之書面陳述,用以確認某些事項或支持其他查核證據。依準則規範,書面聲明雖為必要之查核證據,但其本身無法提供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亦**絕對不得用以取代(substitute)**查核人員預期可取得之其他必要查核程序。


解題方法

從審計證據的「來源與可靠性」切入分析:

  1. 證據力本質:書面聲明本質上屬於受查者內部管理階層的自白,可靠性相對外部獨立來源證據為低。
  2. 查核責任不可卸免:若允許以受查者的書面保證取代實地盤點、外部函證或抽查原始憑證等程序,查核工作將流於形式(無異於「球員兼裁判」)。
  3. 題意判斷:題目詢問何者「非為」要求受查者提出書面聲明之目的,只要選項提及「取代查核程序」,即直接違反審計準則鐵律,必然為本題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提醒受查者財務報表之編製與允當表達係管理階層之責任:屬於正確目的,故非本題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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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項係設計用以偵出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最佳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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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程序的分類與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係規範於當時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第 4 條(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改採國際審計準則編碼架構,對應為審計準則 330 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兩者核心定義完全一致):

  1. 證實程序(Substantive Procedures):指設計用以偵出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查核程序。證實程序包含兩大類:
  • 細項測試(Tests of Details):針對交易類別、帳戶餘額及揭露事項進行具體驗證。
  • 證實分析性程序(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利用財務或非財務資料間之合理關係進行分析與評估。
  1. 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指設計用以評估內部控制在預防或偵出並更正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運作有效性」之查核程序。
  2. 風險評估程序(Risk Assessment Procedures)(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現為審計準則 315 號):指查核人員為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包含內部控制),以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整體及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執行之程序。

解題方法

查核程序的目的可依審計流程區分為三大導向:

  • 若目的為「辨認與評估風險」→\rightarrow 採用風險評估程序。
  • 若目的為「驗證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運作」→\rightarrow 採用控制測試。
  • 若目的為「直接驗證金額與聲明、偵出不實表達」→\rightarrow 採用證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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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經常採用之或有負債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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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或有事項(或有負債)之查核程序與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係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或有事項之查核」(現行審計準則架構已接軌國際審計準則 ISA 501,編定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70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但其對潛在負債之查核邏輯與程序本質一致)。

或有負債是指因過去交易或事件所產生之潛在義務,其存在與否需視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以證實。由於或有負債常未記載於帳簿中,查核人員主要的測試目標是**「完整性」主張**(查明是否有未入帳之重大潛在負債或承諾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項查核程序所屬的循環與目的,並評估該程序能否有效偵測出「潛在的對外重大義務或訴訟求償」:

  1. 或有負債的常見來源:銀行信用保證、稅務查核爭訟、未決訴訟與索賠、重大履約保證合約等。因此,能發掘或有負債的查核程序,必然與「授信與融資擔保(信用狀)」、「稅捐機關核課(所得稅核定書)」、「法律爭議與訴訟(法律費用明細)」高度關聯。
  2. 常規營業循環之排除:日常內部例行作業(如每月薪資結算發放)所產生的報表,主要用於查核常態性之損益與應計負債,非屬搜尋未知或有負債的常規程序。

選項分析

  • (A) 檢視信用狀:為經常採用之程序(非本題正確選項) 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如商業信用狀或履約保證信用狀),係由銀行為企業提供付款承諾或擔保。檢視信用狀及向銀行寄發詢證函,有助於查核人員確認企業是否存在因未結清信用狀所衍生之背書保證、押匯或或有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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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查核人員於測試銷貨與收款循環之內部控制時,從銷貨日記簿核至銷貨發票及出貨單中各項明細資訊,包括內部驗證程序,是在驗證哪些個別項目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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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銷貨與收款循環」中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與交易證實程序之整合應用,以及查核程序所對應之管理階層聲明(Assertions)。

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查核證據」(現行審計準則已接軌國際審計準則,對應 TWSA 315「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與 TWSA 500「查核證據」)及國內國家考試常用之 Arens 審計學架構,受查者管理階層對「交易與事項類別」之個別項目聲明包含:

  1. 發生(Occurrence):記錄之交易與事項均已發生,且與受查者有關(未虛列)。
  2. 完整性(Completeness):所有應記錄之交易與事項均已記錄(未漏列)。
  3. 正確性(Accuracy):已記錄交易與事項之金額及其他資料均已適當記錄。
  4. 截止(Cutoff):交易與事項記錄於正確之會計期間。
  5. 分類(Classification):交易與事項記錄於適當之科目。

解題方法

評估查核程序所驗證之聲明時,應拆解「查核方向」與「核對內容」:

  1. 查核方向(逆查,Vouching)→\rightarrow 驗證「發生」聲明:
  • 查核人員從「銷貨日記簿」(帳載記錄)往回追查至「銷貨發票」與「出貨單」(原始憑證)。
  • 此方向之核心目的在於查核「帳上已記錄的銷貨交易,是否確實有發票及出貨事實支持」,用以查明有無虛列銷貨或未出貨即認列收入之情形,因此驗證了**「發生」**聲明。
  1. 核對各項明細資訊 →\rightarrow 驗證「正確性」聲明:
  • 題目敘明「核至銷貨發票及出貨單中各項明細資訊」,表示查核人員逐筆比對品名、出貨數量、發票單價、乘積、折扣及銷貨總額等計算與數值細節。
  • 透過比對原始憑證之數據與日記簿登載金額是否相符,驗證交易金額有無計算或抄錄錯誤,因此驗證了**「正確性」**聲明。
  1. 包含內部驗證程序 →\rightarrow 驗證「分類」聲明:
  • 「內部驗證程序」係指受查者內部控制制度中,指派獨立人員對銷貨發票之開立、金額計算、授權審核以及**「會計科目代碼編製(Account Co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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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查核人員執行分析性程序時,發現受查者存貨週轉率較去年明顯下降,詢問有關人員所獲之下列解釋,何者並不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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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查核人員在規劃或執行查核工作時,運用**分析性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s)**辨認異常趨勢,並評估管理階層解釋之「攸關性(Relevance)」。 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準則為準,如原審計準則公報第 38 號「分析性程序」,現行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520 號),查核人員執行分析性程序若發現異常波動,應向管理階層查詢並取得適當之查核證據以佐證其解釋。

存貨週轉率(Inventory Turnover)之定義與公式: 存貨週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text{存貨週轉率} = \frac{\text{銷貨成本}}{\text{平均存貨}}

由公式可知,存貨週轉率下降之數理邏輯為:

  1. 分子(銷貨成本)相對減少。
  2. 分母(平均存貨)相對增加。

所謂「解釋具有攸關性」,代表受查者提出的營運或會計變動原因,在邏輯上能合理導出「存貨週轉率下降」之結果;若解釋與分子、分母的變動無關,或變動方向相反,即為「不攸關」。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比率拆解與變數對照法」**:

  1. 確定方向:題幹明確指出「存貨週轉率明顯下降」,尋找能導致 銷貨成本↓\text{銷貨成本} \downarrow 或 平均存貨↑\text{平均存貨} \uparrow 之實質營運或會計理由。
  2. 區分成本與售價:存貨週轉率的分子與分母均採**「成本」計價(Historical Cost),純粹反映實體存貨之流轉速度,原則上不受「產品售價(Selling Price)」**波動之直接影響。
  3. 逐一檢驗變動邏輯:判斷各選項情境能否合理支持週轉率「下降」之現象。

選項分析

  • (A) 錯誤(該解釋攸關): 公司因原料價格下跌而擴大採購、提高原料庫存水準 20%20\%,將直接導致期末及平均原料存貨增加(平均存貨↑\text{平均存貨} \uparrow)。分母增加,存貨週轉率自然下降,故為合理且攸關之營運解釋。

  • (B) 正確(該解釋並不攸關,為本題選項目標):

  1. 存貨週轉率之計算是以「銷貨成本」為分子、「平均存貨」為分母,兩者皆為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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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設置內部稽核專責部門且充分發揮其功能,惟亦委託外界獨立審計人員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試問下列有關二者工作差異之敘述,何者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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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學中**「外部審計(獨立會計師查核)」與「內部稽核」之工作性質、目標、範圍及深度之比較**。 本題涉及之學理與規範以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25 號「內部稽核工作之採用」(現行審計準則已配合國際準則整編為審計準則 610 號「使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為準:

  1. 外部審計(會計師):主要目標在於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允當表達表示意見。查核重點為財務報導之真實性與公允性,著眼於整體財務報表是否存在「重大不實表達」,基於成本效益與風險評估,以「重大性」為原則採用抽樣查核。
  2. 內部稽核人員:服務於公司內部(隸屬董事會),目標在於協助組織達成營運效果及效率、報導之可靠性、法令之遵循等內部控制目標。其查核範疇不限於財務,更涵蓋日常作業、營運績效、資訊安全及舞弊預防等全方位領域。

解題方法

由**「查核範圍(廣度)」與「查核深度(詳細度)」**兩大維度進行橫向對比:

  1. 就範圍(廣度)而言:
  • 會計師之查核範圍以「與財務報導相關之項目與內部控制」為主。
  • 內部稽核之工作涵蓋企業所有營運作業與管理活動(包括生產、銷售、人資、研發、法令規章遵循等),項目顯然更為廣泛且多樣化。
  1. 就深度(詳細度)而言:
  • 會計師基於財務報表之「重大性」門檻執行查核,小於重大性之細部作業通常不列入實質性測試重點。
  • 內部稽核人員為了評估內部控制落實程度、預防弊端與提升作業效率,必須針對特定業務流程進行穿透性、持續性之細部檢核,甚至逐筆查核關鍵交易,因此查核通常較為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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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我國政府審計機關之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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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組織法制至今未變動本題之體制架構),核心在於測驗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憲政體制位階、法源依據以及組織隸屬關係:

  1. 機關與首長之法源區隔:我國憲法規範「審計長」與「審計權」,而「審計部」機關本身之設立與隸屬則明定於組織法規。
  2. 審計機關之隸屬體系: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獨立行使審計權,不隸屬於行政院或各級地方議會。
  3. 審計一條鞭體系:地方審計機關直屬中央審計部,非地方自治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源精準比對法」與「排除法」切入:

  1. 法源精確性檢視(A 與 B 之辨析):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監察院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長」,並未直接明文設立「審計部」;設立「審計部」並確立其隸屬關係者為法律層級的組織法。
  2. 院際劃分與地方自治檢視(C 與 D 之排除):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架構,審計權屬監察權範疇,非行政院管轄;且地方審計業務屬中央審計機關掌理,採一條鞭垂直管理,非各地方議會附屬機關。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行使「審計權」,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未出現「審計部」一詞。
  • 憲法僅規範審計首長之產生與憲法位階職權,機關內部各單位的具體設置與隸屬關係交由法律定之,故「審計部依憲法規定隸屬於監察院」在法規範文字上不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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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政府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及憑證時,如各該主管人員隱匿或拒絕提供時,審計人員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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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審計人員查閱權之行使及受審機關妨礙查核時之法定處置程序,法源依據為《審計法》第 1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

  1. 查閱與檢查之法定義務(《審計法》第 14 條第 1 項):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機關長官及看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2. 妨礙查核之處置途徑(《審計法》第 14 條第 2 項): 受查單位若違反上述配合義務(隱匿或拒絕),審計人員應循公權力救濟途徑,將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由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解題方法

政府審計與民間獨立會計師查核最大的差異在於公權力之賦予與憲政隸屬架構:

  • 民間會計師受查核範圍限制時,因無公權力強制受查者配合,僅能依審計準則公報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 政府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代表國家行使審計權,受審機關具有法定受檢義務。遇到隱匿或拒絕提供簿籍憑證時,屬於妨礙公務之違法行為,應依《審計法》明定之公權力制裁程序(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rightarrow 通知機關長官處分或送監察院核辦)處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為民間財務報表審計之概念(會計師因查核範圍受重大限制而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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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行政法人是我國政府組織的一大變革,以新的公部門組織型態來執行公共事務,在不增加政府支出的條件下,期以有效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品質。目前包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都是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運作。有關審計機關對於行政法人之審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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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行政法人之財務監督機制與審計機關之查核權限。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法人法》規定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作實質修正):

  1. 《行政法人法》第 33 條:行政法人之決算報告,應經監事(會)查核,並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後,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送監督機關審查,並由監督機關轉送審計機關。
  2. 《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第 1 項:審計機關得審計行政法人之決算報告;其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行政法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設立,兼具「公權力色彩」與「企業化彈性」,其審計制度既不同於傳統公務機關,亦不同於公營事業,而是遵循《行政法人法》之特別規範。


解題方法

從組織定位與法規適用兩大面向切入:

  1. 組織定位:行政法人係由政府捐助、委託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享有高度財務與人事自主性;其非屬政府機關本身,亦非公司型態之公營事業,故無法直接全面套用《審計法》第二章(公務審計)或第四章(公營事業審計)之程序。
  2. 法制審計職權:行政法人預算多來自政府補助與公有財產之挹注,公帑監督不可偏廢。我國《行政法人法》採取「會計師查核簽證在前,主管監督機關審查於中,審計機關事後審計決算於後」之多層次監督機制,法條明文授權審計機關「得審計行政法人之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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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乙是審計機關新進審計人員,隨同科長丙到 A 機關辦理某項施政計畫之專案調查,乙初步發現該計畫所訂之目標均有達成,未存有效能過低情事,但心裡覺得該計畫可以做得更好,於是請教丙應如何處理。有關丙的回答,下列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審計法》及政府績效審計學理為準(相關規定迄今無重大變更)。

  1. 績效審計之目標與定位: 依《審計法》第 2 條及第 67 條規定,審計機關得就各機關之施政計畫辦理專案調查(效能審計)。現代政府審計已由傳統「消極防弊」(僅查察有無違法、失職或效能過低)轉向「積極興利」(著重提升治理效能與附加價值)。
  2. 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與標竿學習(Benchmarking): 績效審計強調 3E3\text{E} 原則(經濟性 Economy、效率性 Efficiency、效果性 Effectiveness)。當施政計畫目標雖已達成,但審計人員依專業懷疑與分析認為「尚有精進空間」時,可引進其他機關執行類似業務之「最佳實務」,提出具建設性的改善建議意見,協助受查機關追求卓越,落實審計的諮詢與興利功能。

解題方法

審計人員在執行專案調查時,應以「現代績效審計的價值主張」為切入點:

  1. 辨識查核情境:乙發現「計畫所訂目標均已達成,未存有效能過低」,但「客觀上仍可做得更好」。
  2. 審計職責切入:傳統合規性或消極查核僅滿足於目標達成;但專案調查屬績效審計範疇,著重於公帑運用的整體效益最大化。
  3. 採取適當行動:科長身為督導人員,應引導新進人員透過跨機關比較、蒐集同類型業務之優良實例(最佳實務),化被動查核為主動建言,向受查機關提出前瞻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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