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地方政府於 年實施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其 年底之歲入類平衡表及經費類平衡表如下。
【歲入類平衡表】(單位:新臺幣元; 年 12 月 31 日)
資產:
- 歲入結存:600
- 應收歲入款:7,845
- 應收歲入保留款:213,455
- 合計:221,935
負債:
- 暫收款:220,485
- 應納庫款:850
- 保管款:600
- 合計:221,935
【經費類平衡表】(單位:新臺幣元; 年 12 月 31 日)
資產:
- 專戶存款:450
- 保留庫款:401
- 押金:851
- 暫付款:6,030
- 保管有價證券:6,000
- 合計:13,591
負債及淨資產:
- 保管款:6,080
- 代收款:660
- 應付歲出保留款:50
-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6,000
- 經費賸餘-押金:801
- 合計:13,591
請計算 年度期初平衡表開帳資料之下列事項:
(一) 新制平衡表之資產數。(5 分)
(二) 新制平衡表之負債數。(5 分)
(三) 新制平衡表之淨資產數。(5 分)
(四) 有哪些項目不會列入平衡表中,只以附註揭露?(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公務機關新舊會計制度轉銜開帳規範為準(現行法規架構已全面實施一致規定,核心原理維持不變)。
本科目測驗的核心觀念如下:
- 舊制與新制之體系差異:
- 舊制:採基金分立觀點,公務機關依經費性質劃分為不同帳類,各自編製獨立之平衡表(如「歲入類平衡表」、「經費類平衡表」)。此外,舊制將不具經濟資源所有權之備忘項目(如保管有價證券)列入平衡表表體。
- 新制:破除帳類藩籬,將各類別帳務整併為單一機關主體,編製整合性之「平衡表」(即資產負債表)。
- 開帳與科目轉銜原則:
- 實質資產與負債納入表體:凡符合政府會計觀念架構定義之實質經濟資源(資產)與現時法定義務(負債),均應併入新制平衡表。
- 備忘項目退出表體改列附註:僅具備忘性質或保管他人財物之項目(如「保管有價證券」與「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因所有權並未移轉予政府,不符合資產與負債之認列條件,新制平衡表表體不予列入,改於平衡表附註揭露。
- 會計恆等式:
解題方法與科目轉銜分析
一、各帳類科目轉銜性質分析
1. 歲入類平衡表各科目(X0/12/31)
- 歲入結存 :機關已收納尚未解繳公庫之款項,屬實質現金,新制列入資產(庫存現金)。
- 應收歲入款 :已確定發生且具法定收取權利之歲入款,新制列入資產(應收款項/應收各款)。
- 應收歲入保留款 :經核定保留至以後年度繼續收納之應收款項,新制併入資產(應收款項/應收各款)。
- 暫收款 :尚未結清之暫收各款(含對應歲入保留款之帳項),新制列入負債(暫收及待結轉帳項/暫收各款)。
- 應納庫款 :依法應解繳公庫之款項,新制列入負債(應付款項/應付各款)。
- 保管款 :收納保管之款項,新制列入負債(其他流動負債/應付保管款)。
歲入類小計:納入新制資產數為 ;納入新制負債數為 ;淨資產影響數為 。
2. 經費類平衡表各科目(X0/12/31)
- 專戶存款 :存於公庫專戶之存款,新制列入資產(專戶存款)。
- 保留庫款 :歲出保留經核定可支用之庫款分配額度,新制轉銜列入資產。
- 押金 :支付各項保證金/押金,屬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法定債權,新制列入資產(存出保證金)。
- 暫付款 :因公暫付待報銷之款項,新制列入資產(代辦及暫付款項/暫付各款)。
- 保管有價證券 :受託代管之他人有價證券,不列入新制平衡表資產,改於附註揭露。
- 保管款 :經費類保管之款項,新制列入負債(其他流動負債/應付保管款)。
- 代收款 :代收代付性質之款項,新制列入負債(應付款項/應付代收款)。
- 應付歲出保留款 :經核准保留於下年度支付之歲出債務,新制列入負債(應付款項/應付各款)。
-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相對應之備忘負債,不列入新制平衡表負債,改於附註揭露。
- 經費賸餘-押金 :舊制經費類權益科目,開帳時轉入新制之「淨資產」。
二、各子題計算與推導步驟
題目所附經費類平衡表資產面,各細項實際加總為: 此數值與原表列合計數 出現 之差異(負債及淨資產合計數則精確為 元)。國家考試評閱時通常採雙軌認定,以下提供以「表列合計數」為主、併陳「細項實際加總數」之完整計算:
第 二 題25 分
某適用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的公務機關,購置一項應提列折舊之設備資產。其購置日期為 年 1 月 1 日,購置價格為新臺幣 200,000 元,使用年限預計為 5 年。
年 2 月 28 日,該資產發生損毀。由於該資產有產物保險之理賠,同年 4 月 1 日收到理賠金額,恰等於該資產損毀時之帳面價值。殘值請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折舊性財產殘值預設為定額方式處理。
試做該項資產於普通公務帳及資本資產帳中相關之會計分錄。(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民國 107 年適用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公務機關購置資本資產、提列折舊、資產毀損除列及收取保險理賠之會計處理。
法規適用提示: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採「普通公務帳」與「資本資產帳」獨立運作之雙軌制;現行法規(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之新版一致規定)已將資本資產帳併入普通公務帳改為單軌制,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雙軌制規定為準。
- 雙軌制分工原則:
- 普通公務帳:採修訂權責發生基礎(注重預算執行與現金流量)。購置設備時列為「資本支出」;平時不認列折舊;收到理賠款時列為歲入項目並解繳公庫。
- 資本資產帳:採權責發生基礎(注重資本資產成本與損耗衡量)。記錄資產成本、累計折舊、資產淨值變動;不記錄任何現金與公庫款項。
- 折舊與殘值規定:
-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規定,公務機關折舊性資本資產殘值預設為「定額方式」,且其預設定額為 元。
- 採直線法(平均法)按月提列折舊,資產報廢或損毀時,當期折舊應計算提列至損毀當月(或前一月)止。
- 損毀除列與保險理賠:
- 資本資產帳在資產發生損毀時,沖銷資產成本與累計折舊,未折減餘額(帳面價值)轉列損失(或直接沖減資本資產淨值)。
- 普通公務帳於確定或收取保險理賠時,認列歲入(其他收入)並辦理款項解繳國庫。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各期折舊與帳面價值
- 基本參數:
- 取得成本:
- 預計使用年限: 年( 個月)
- 預設殘值:
- 每年折舊額:
- 每月折舊額:
- 各年度折舊計算:
- 年度(,計 12 個月):
- 年度(,計 12 個月):
- 年度截至損毀日(,計 2 個月):
- 年 2 月 28 日資產損毀時之累計折舊與帳面價值:
- 累計折舊:
- 帳面價值(即保險理賠金額):
步驟二:推導各時點之分錄
- 年 1 月 1 日(購置資產):
- 普通公務帳:預算支出實現,借記「資本支出」,貸記「公庫撥入數」。
- 資本資產帳:資產增加,借記「機械及設備」,貸記「資本資產淨值」。
- 年 12 月 31 日及 年 12 月 31 日(提列折舊):
- 普通公務帳:非預算支出亦無現金流量,免做分錄。
- 資本資產帳:每年借記「折舊費用」(或「資本資產淨值」),貸記「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
- 年 2 月 28 日(資產損毀):
第 1 題2 分
某公務機關經審計機關減列其支出實現數,改列賸餘繳庫數,於減列時應如何作分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處理原則維持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審計機關審定修正決算」之會計處理:
- 前期損益(支出)調整之本質:公務機關之決算經審計機關審定,若以前年度之支出實現數因故被減列,該項支出於以前年度結帳時已結轉至「淨資產」(減項)。因此,在被審計機關減列時,屬於前期支出之更正(迴轉前期過度扣減之資產淨值),應直接調增「淨資產」。
- 債權確立與追繳義務:機關支出既經減列改列賸餘繳庫數,表示原支出的款項係屬溢付或不應由公款支付,機關依法負有向受款人追討、繳還公庫之義務,因而確立對外的求償債權,應借記「其他應收款」。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分為「借方債權確立」與「貸方前期結轉更正」兩個步驟:
- 借方分析(確認債權):
- 支出被減列改列繳庫,機關必須向原受領人(廠商或員工)追回該筆款項。
- 在尚未實際收到現金前,屬於確定可收回但非屬本業常態之債權,應認列為「其他應收款」(借記:其他應收款)。
- 貸方分析(確認權益調整):
- 審計機關減列決算支出,係針對「以前年度」之支出實現數進行核減。
- 以前年度的收入、支出科目均已於當年度終了結帳時結轉歸零,並綜計併入「淨資產」帳戶。
- 減列以前年度支出,形同迴轉以前年度認列之費用支出,因此不得再沖減當年度的支出科目,亦不應使用舊制預算會計之過渡科目,而應直接貸記「淨資產」(貸記:淨資產)。
完整會計分錄脈絡:
- 減列時(本題所問):
- (補充)收回款項時:
第 2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何者是舉借公共債務機關應編送的會計月報?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各公務機關會計報告之分類與編送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
- 會計報告之編送週期區分:
- 月份會計報告(月報):主要著重於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動態累積過程,表件多以「累計表」命名。
- 年度會計報告(年報):著重於全年度之資產、負債存量與變動全貌,包含「長期負債變動表」、「固定資產變動表」等。
- 舉借公共債務機關之特定月報: 依當時《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規定,普通公務機關如有辦理舉借公共債務業務(如財政部國庫署),除一般常態表件外,其會計月報應編送「債務累計表」及「以前年度債務轉入數累計表」。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制度已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配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調整會計報告架構,但本科目考試於處理歷史試題時,仍以命題當年法規規範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與報表週期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點有二:
- 週期消去法(區分「月報」與「年報」): 題目明定問的是「會計月報」。在政府會計報告體系中,「長期負債變動表」屬於年度會計報告(年報),非屬月份會計報告。凡含有「長期負債變動表」之選項,均可優先排除。
- 法條專屬表件辨識法:
第 3 題2 分
某市政府 年度總預算,稅課收入編列 200 億元,罰鍰及賠償收入編列 30 億元,捐獻收入編列 30 億元,發行公債編列 20 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編列 24 億元,該市政府當年度總預算之歲入預算數為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預算法》第 6 條對政府「歲入」之法定定義與範圍界定:
- 歲入之法定定義: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不包括在內。」(現行法該條文未修正,規定相同)
- 融資性財源與實質歲入之區分:
- 實質歲入:增加政府實質淨資產且不產生償還義務之收入,如稅課收入、罰鍰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等。
- 融資性財源(非歲入):「發行公債」(債務之舉借)與「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本質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之融資調度手段,依預算法明文排除於歲入之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檢視題目各收入項目,排除法定「非歲入」項目後予以加總:
- 各項目性質判定:
- 稅課收入: 億元 屬於實質歲入。
- 罰鍰及賠償收入: 億元 屬於實質歲入。
- 捐獻收入: 億元 屬於實質歲入。
- 發行公債: 億元 屬於「債務之舉借」,依《預算法》第 6 條明文不列入歲入。
-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億元 屬於「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依《預算法》第 6 條明文不列入歲入。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國立交通大學係屬於下列何種基金與編製何種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基金之分類」與「預算之種類」的搭配關係,主要依據預算法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基金分類(預算法第 4 條):
- 普通基金:歲入供一般用途之基金。
- 特種基金:歲入供特定用途之基金,其非營業特種基金包含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債務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其中作業基金係指「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營業性之基金」。
- 預算種類(預算法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
- 單位預算:各公務機關之預算(普通基金編製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作業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及營業基金均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國立大學之法規適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3 條、第 4 條):
- 國立大學校院全面設置「校務基金」,屬於特種基金中之作業基金,依法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各個別大學校務基金於實務上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廣義皆歸屬附屬單位預算體系)。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雙維度定位法」(基金屬性 預算體系):
- 第一步(定性基金類別):國立交通大學依法設置「校務基金」,其財務採自負盈虧之循環運作機制(收取學雜費、推廣教育收入、產學合作收入等,經付出仍可收回),且不以營利為目的,故法定性質屬於「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的作業基金。
- 第二步(對應預算種類):依預算法規定,特種基金之收支預算獨立於公務機關總預算單位之外,須編入附屬單位預算。
- 結論結合: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屬於「作業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政府財務報表要素認列必須符合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政府會計準則規範架構亦相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概念架構」中關於「財務報表要素之認列要件(Recognition Criteria)」。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規定,任何交易或事項欲列入政府財務報表(即正式予以「認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基本要件:
- 符合定義:該項目必須符合公報所規範各財務報表要素(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費用)之定義。
- 未來經濟效益或服務潛能之可能性:與該項目有關之未來經濟效益或提供服務之潛能,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政府。
- 衡量的可靠性:該項目之成本或價值能合理、客觀且具可靠性地加以計量。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採用「要素認列三要件」之標準準則進行對照檢視: 會計上項目之認列流程為「先定性 再評估機率 後定量」:
- 定性:必須先「符合要素之定義」。
- 機率:經濟效益或服務潛能之增減必須具備「可能性(通常指很有可能,Probable)」。
- 定量:金額必須具備「衡量的可靠性(Measurable with reliability)」。
將題目四個選項與三要件比對,(A)、(B)、(D) 皆為明定之法定認列條件,僅 (C)「明確性」非屬認列要件。
第 6 題2 分
公務機關之退休金支出,若採確定給付退休金制,提撥不足部分應於何時認列為支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員工給付之會計處理」;現行相關公報架構及規定雖持續配合公部門會計實務研修,但政事型基金採修正式權責發生基礎之核心衡量原則並無改變)。
- 公務機關之會計基礎:公務機關(政事型基金)採用「修正式權責發生基礎(Modified Accrual Basis)」,其衡量焦點為「當期財務資源(Current Financial Resources)」之流量。
- 確定給付退休金制之支出認列原則:
- 各期依規定已實際提撥或預期於短期內動用可用財務資源清償之數額,於當期認列為支出。
- 屬長期性質之「提撥不足部分」(即精算負擔或應提撥數大於當期提撥之差額),由於不消耗當期財務資源,不屬於公務機關之當期負債,平時僅於普通長期負債(帳群)或整體政府報表中衡量,公務機關基金帳上必須等到該給付義務屆期、成為「到期應給付」(Normally expected to be liquidated with expendable available financial resources)時,始得認列為支出。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公務機關(政事型基金)」與「企業/業權型基金」在認列長期性負債與支出時的根本差異:
- 確認受測主體之會計基礎:題目指明為「公務機關」,採修正式權責發生基礎,僅認列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不認列非流動負債與長期支出。
- 區分提撥數與提撥不足數:
- 當期正常「提撥部分」:於提撥時認列為支出。
- 「提撥不足部分」:本質上屬於尚未到期之長期給付義務。
第 7 題2 分
公務機關之長期股權投資於收到屬清算股利性質之現金股利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機關長期股權投資之雙軌會計處理,特別針對收到屬「清算股利」性質之現金股利時,普通公務帳與資本資產帳的協同記錄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
- 雙軌記錄架構:公務機關之會計採雙軌制,劃分為「普通公務帳」(衡量當期財務資源流入與預算執行,採修正權責發生基礎)與「資本資產帳」(衡量整體資本資產與長期投資價值,採權責發生基礎)。
- 清算股利之本質:指被投資公司發放非源自營業累積盈餘之股利,實質上屬於「原始投資資本之退還」。
- (現行法規提醒: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公務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雖有歷次格式與文字修訂,但公務機關雙軌帳務處理長期股權投資與清算股利之核心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現金流入之財務資源變動」與「投資實質價值之經濟資源變動」:
-
普通公務帳層面(當期財務資源): 公務機關只要收到現金(不論該股利在經濟實質上是正常盈餘分配或資本退還),均代表公庫當期可用財務資源之實質流入,依規定必須在普通公務帳中認列為「收入」(如財產收入或投資收益相關科目)。
-
資本資產帳層面(長期資本資產): 因為所收之現金股利屬於「清算股利」,本質上為被投資公司返還原始投資本金,公務機關對該被投資公司之實質權益或成本已經抽回,故資本資產帳中該項資產的帳面價值實質減少,必須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以沖減其帳面金額。
第 8 題2 分
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抵繳遺產稅之實物時,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就此項會計處理規範亦維持相同處理原則)。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機關之「稅課收入」認列時點,以及「實物抵繳稅款」之資產科目歸屬與會計分錄:
- 實物抵繳之法源與性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申請以實物抵繳。
- 會計處理依據: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收取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稅款時,代表政府對該筆稅捐之徵收權利已獲清償,稅課收入已具體實現;同時,所收受之實物屬待點交、變價之流動資產,應設「抵繳收入實物」科目列帳管理。
解題方法 分析實物抵繳交易之時點與會計要素變動:
- 貸方(收入認列):納稅義務人依法交付抵繳之實物(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收受後,納稅義務即告消滅,政府應於收受當期認列稅捐實現,貸記「稅課收入」。
- 借方(資產增加):稽徵機關收到之標的為實物而非現金,尚未解繳公庫,亦非機關自用資本資產,應於公務機關帳借記流動資產性質之「抵繳收入實物」。
- 會計分錄:
第 9 題2 分
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長期負債之償付及相關財務運作,原舉債機關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各應如何認列?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基金間財務資源移轉之會計處理」與「政事型基金之長期負債償付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政府會計法規與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法規制度架構下,基金間非互惠移撥之對稱認列邏輯亦同)。
- 基金間非互惠移轉之對稱性: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基金間財務資源移轉之會計處理」規定,各基金間無償撥移財務資源,屬於非互惠移轉。移出財務資源之基金應認列為「支出」(移轉支出);接收財務資源之基金應認列為「收入」(移轉收入)。
- 政事型基金對長期負債之處理: 原舉債機關(普通公務機關/普通基金)與債務基金皆屬於政事型基金,著重當期財務資源流量之衡量。普通長期負債並不列於原舉債機關之日常基金帳內,因此原舉債機關撥出資金時,並非沖減自身的長期負債,而是列為當期之「支出」。
解題方法
本題由「移出端(原舉債機關)」與「移入端(債務基金)」兩個角度分別切入:
- 原舉債機關角度(資源移出端): 原舉債機關將款項移轉給債務基金作為未來償債財源,對原舉債機關而言,此為當期財務資源之流出,且非屬償還自身帳面負債之交易(公務機關之普通長期負債列於長期負債科目組),故會計處理應認列為支出。
第 10 題2 分
為強化預算執行控制,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公務機關對下列哪些事項應設置適當之預算控制科目記載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核心考點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預算控制之會計處理》第 4 條對公務機關預算控制科目記載範圍之明文規定。
政府會計為了落實預算法律主義與強化內部控制,採行「預算會計」與「財務會計」並行的整合機制。公務機關於預算法定化之後,必須將法定授權額度及其後續合法變更納入帳簿系統嚴密控管,其設置「預算控制科目」記錄的關鍵事項為預算成立(法定預算)、預算分配(分配預算)及預算保留(跨年度保留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與公報原文之記憶理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 區分預算週期與會計入帳時點:
- 籌編與審查階段(編製、審議):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籌劃與民意機關審議過程,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不具法定約束力,會計上完全不作任何記錄。
- 法定授權階段(成立、分配、保留):經三讀通過並公布後預算正式「成立」;依實施計畫按期「分配」;年度終了因故未執行完畢依法報奉核准轉入下年度「保留」。此三種事項直接規範與變更公務機關的法定支用權限,因此必須設置預算控制科目(如「法定預算數」、「分配歲出」、「保留歲出」等)入帳控管。
- 依準則條文精準鎖定: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 4 條明定:「公務機關為強化預算執行控制,對預算成立、分配及保留等事項,應設置適當之預算控制科目記載之。」
第 11 題2 分
歲入、歲出之差短,得以下列何者撥補之?
① 出售資產之收入
② 公債收入
③ 賒借收入
④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關於「歲入、歲出」定義與「收支差短之彌補(融通)財源」之核心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維持一致)。
依《預算法》第 6 條規定:
-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不在此限。
-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債務之償還不在此限。
- 歲入、歲出之差短,得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彌補之。
政府預算的收支關係為: 當歲入小於歲出產生差短時,彌補差短的融資性財源僅限於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與舉借債務(包含發行公債及賒借),不能將原本即屬歲入範疇的項目作為差短之撥補來源。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算入歲入總額的實質收入項目」與「彌補赤字的融資性調度項目」:
- 實質歲入項目:包含經常門收入(如稅課收入、規費等)與資本門收入(如財產售價、出售資產之收入等)。這些項目在計算差短之前,就已經加總於「歲入」之中。
- 差短彌補項目:在計算完「歲入 歲出」呈現差短(入不敷出)後,所採取的融通手段。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3 項,法定彌補差短的財源僅有二者:
-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 舉借債務(實務上分為「發行公債/公債收入」與「向金融機構等賒借/賒借收入」)。
因此,只要辨識出何者屬於「債務舉借」與「歲計賸餘移用」,即可選出正確的撥補項目組合。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我國《預算法》中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事由與法定要件」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相同):
- 第一預備金之動支事由: 依《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動支第一預備金,並免予追加預算。」
-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事由: 依《預算法》第 70 條規定,各機關僅得於下列三種法定情形下,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 第一款: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 第二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 第三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記憶與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單純預算分配不敷(第一預備金)」與「外在情勢變更或政事需要(第二預備金)」:
- 第一預備金是公務機關在既定計畫下,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因支用進度或各期分配產生之經費不足。
- 第二預備金則限定於《預算法》第 70 條所列之三款特定事由(修訂計畫、增加業務量、臨時政事需要)。
對照題目選項,即可迅速找出混入第一預備金要件的選項。
第 13 題2 分
有關預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備金」之分類、設置預算層級及編列額度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同)。
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預算應設預備金,其種類如左: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清楚區分「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在設置層級與額度限制上的對比:
| 項目 | 第一預備金 | 第二預備金 |
|---|---|---|
| 設置層級 | 公務機關單位預算 | 總預算 |
| 編列額度 | 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 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
| 核定權責 | 主管機關主計機構核定 | 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 |
解題時,只需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混淆了兩者的「層級」或「額度計算基準」,即可迅速鎖定正確答案。
第 14 題2 分
依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何者不會使公務機關之「長期負債總額」科目餘額變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為準(現行相關規定對公債發行成本列為當期支出之原則亦相同)。
-
長期負債總額之意涵: 公務機關之「長期負債總額」係指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負債類各科目之帳面淨額合計,包括「應付公債」、「長期借款」及其評價科目「應付公債折(溢)價」等。計算公式為: 凡是使上述科目餘額增減變動之交易,均會導致長期負債總額變動。
-
公債發行成本之會計處理(政府會計 vs. 商業會計):
- 政府會計規範:依政府會計規定,公債發行成本(如手續費、推介承銷費、印製費等)於發生當期直接認列為當期費用(支出),不得列為應付公債發行價格之減項或折溢價調整項目。
- 商業會計規範(對比):商業會計(IFRS 9)通常將發行成本計入金融負債之原始帳面金額(增列折價或減列溢價)。此項觀念差異為本題最關鍵的考點。
解題方法
判斷交易是否會使「長期負債總額」變動,切入點為檢視各交易在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中之借貸分錄,觀察是否有借記或貸記「長期負債類科目」(包括應付公債、應付公債折溢價、長期借款等)。
-
發行公債: 借:公庫款(或銀行存款) 應付公債折價(若折價發行) 貸:應付公債 應付公債溢價(若溢價發行) 貸記應付公債,使長期負債總額增加。
-
支付公債發行成本: 借:業務支出(或相關支出/費用科目) 貸:公庫款(或銀行存款)
第 15 題2 分
依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何者不會使公務機關之「資本資產總額」科目餘額變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 資本資產總額之性質: 在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機關之會計架構下,公務機關並無資本(業主權益)觀念,其購入土地、房屋建築、設備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等資本資產時,採用「資本資產總額」科目(性質相當於資產負債表之平衡權益科目,正常餘額在貸方)與資本資產科目相對應。在任何時點,恆有下列平衡關係:
- 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變動與分錄: 凡是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增減之交易,皆必須相對借記或貸記「資本資產總額」以維持平衡。若該項交易僅作備忘紀錄、不作正式借貸分錄,則「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值不變,「資本資產總額」科目餘額亦不發生變動。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核心在於:檢視各選項之會計事項是否會引發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的實質增減。
- 若需作正式借貸分錄認列資產增減,則「資本資產總額」必隨之同額變動。
- 若依會計處理規定僅作備忘紀錄(不入帳),則長期股權投資與資本資產總額之餘額均不受影響。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使餘額增加): 公務機關因撥款或以其他法定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將資本資產入帳,其分錄為:
(公務預算帳同時配合認列歲出等科目) 此交易會使「長期股權投資」增加,並使「資本資產總額」之貸方餘額增加。
- (B) 錯誤(會使餘額減少): 公務機關收到被投資公司發放之「清算股利」,本質上為原始投資本金之退還(成本收回),並非投資收益,故必須按收回金額直接沖減投資成本,其分錄為:
第 16 題2 分
依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公務機關購買下列何者不應記入資本資產帳?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實施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法規雖歷經部分細部檢討修訂,惟資本資產與材料之分類本質與列帳原則未曾改變)。
- 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之定義與範圍: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公務機關之「資本資產」係指供公務或公共使用,且耐用年限在 2 年以上、單價達一定金額標準(依國有財產管理法規通常為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之長期資產。其涵蓋範圍主要包括:
- 有形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購建中公有財產等。
- 無形資產:如電腦軟體、版權、專利權及其他權利。
- 特殊資產:收藏品及歷史文物。
- 資本資產帳之功能: 普通公務機關以「普通基金(或普通公務)」執行預算收支,為兼顧預算控制與資產長期管理,另設「資本資產帳」(Capital Assets Accounts,亦稱資本資產統制帳或資本資產帳類),專門統籌登記、列管與衡量所有資本資產之取得、重估、折舊(或折耗/攤銷)及報廢除列等變動。
- 材料(Materials / Supplies)之性質: 材料係指機關為公務運作所儲備或直接耗用之消耗性品項,性質上屬於流動資產(存貨性質)。其耐用年限未達 2 年或屬短期間隨業務運作消耗之消耗品,購置時列入普通公務帳之經費支出(業務支出)或流動資產(材料),絕不屬於資本資產,故不得記入資本資產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政府會計要素分類與財產列管之基本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長期耐用之資本資產」與「短期消耗性之流動資產」:
- 檢視題目各選項資產之耐用年限與性質。
- 凡具備耐用年限 2 年以上、非屬日常即刻消耗之長期資產(含土地、無形資產、典藏品等),均屬「資本資產帳」列管範疇。
第 17 題2 分
依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何者為預算控制類科目?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中,會計科目之分類體系與預算控制類科目之界定。
公務機關之會計系統兼具「預算執行控制」與「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表達」雙重功能。會計科目主要劃分為兩大體系:
- 財務會計科目:包含資產類(第 1 類)、負債類(第 2 類)、淨資產類(第 3 類)、收入類(第 4 類)及支出類(第 5 類),用以編製平衡表與收入支出表。
- 預算控制類科目:專供記錄、追蹤及控管法定預算之執行進度與保留狀態(如歲入預算數、歲出預算數、歲入保留數、收入保留待實現數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雖已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並對部分科目進行細部微調,但預算控制科目與財務會計科目之劃分原理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選項屬於「財務會計要素(資產、負債、收入、支出)」或是「預算執行控制」科目:
- 檢視科目是否反映機關實質經濟資源或義務的增減:若是,屬於資產、負債、收入或支出類。
- 檢視科目是否僅用以登記預算額度及其保留進度:若是,屬於預算控制類科目。
- 比對四個選項的科目編號與經濟實質:(A) 為收入類、(C) 為資產類抵銷項目、(D) 為負債類;僅有 (B) 係為控管保留歲入而設,故為預算控制類科目。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庫撥入數】屬於收入類科目(科目編號 410101)。
第 18 題2 分
依現行政府會計公報規定,有關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為準(現行規定之法理架構亦同)。其核心考點在於:
- 負債準備之適用範圍與排除項目:公報明文排除特定項目,其中「因提供員工退休金及其他離職後福利所產生之義務」,排除適用負債準備公報,不得逕行認列為負債準備。
- 社會保險義務之特殊處理:政府提供社會保險所產生之現時法定義務,因受政策、人口結構變動及未來法規修訂等高度不確定因素影響,實務上「不認列為負債準備」,僅於會計報告中「以附註方式揭露必要資訊」。
- 政事型基金之長期負債記帳慣例:政事型基金採修正權責發生基礎(財務資源流動衡量焦點),當期無須立即以可用資源支付之長期負債準備,帳列「長期負債帳」;待實際清償時,方於基金帳認列支出並自長期負債帳沖減。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公報適用範圍檢視與跨帳別處理」切入解題:
- 第一步(檢視公報排除範圍):判斷員工退休金與社會保險是否能認列為負債準備。依公報第四號第 2 條規定,員工退休金屬於排除適用項目,無法認列為負債準備。
- 第二步(檢視社會保險規範):確認社會保險之法定義務是否以「附註揭露」代替「帳面認列」。
- 第三步(檢視帳務配合架構):確認政府政事型基金認列與清償非流動負債準備時,與「長期負債帳」之連動處理是否正確。
第 19 題2 分
依現行政府會計公報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政府會計公報」(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會計觀念公報」之基礎理論框架,涉及以下公報規範:
-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政府會計與財務報導之目的」:規範政府財務報導之核心目的、跨期間公平性(Interperiod Equity)概念、財務報導範圍與提供方式。
-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2 號「政府會計資訊之品質特性」:規範政府會計資訊之品質層級結構,確認「決策有用性」(Decision Usefulness)為最高品質。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公報條文與會計理論觀念題。解題時從「會計基本假設與報告目的」切入: 會計資訊必須具備「時效性」與「定期性」,民眾與民意機關才能定期評估施政績效與財務狀況;若僅採「不定期揭露」,將嚴重破壞資訊的連續性與可比性,使決策有用性大打折扣。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觀念公報的明文定義即可迅速鎖定錯誤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2 號第 5 條規定,「決策有用性」係政府會計資訊之最高品質。政府財務報導之所有次要品質特性(如可靠性、攸關性、一致性、可比性、明瞭性與重大性等),均為達成決策有用性之手段與要素。
-
(B) 錯誤(符合題意所選): 依據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規定,政府財務報導應定期編製並適時揭露(例如年度決算報告、半年度結算報告、月報等),使資訊使用者能於合理期
第 20 題2 分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算按預算編製層級分類,應為下列何種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預算法條文現行法亦同),測驗預算法對「預算編製層級分類」的規定,以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營業基金)之實務組織架構:
- 特種基金與附屬單位預算:依預算法第 4 條規定,營業基金為特種基金之一種;依預算法第 20 條規定,特種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分基金與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依預算法第 21 條規定,特種基金有分基金者,其分基金之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臺灣金融控股架構:自民國 97 年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成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後,該金控公司成為營業基金的主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改制成為臺灣金控 100% 持股之子公司(分基金)。
解題方法
解題分為兩個關鍵判斷切入點:
- 第一步:判斷預算體系(公務預算 vs. 基金預算)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營事業(營業基金),依法為特種基金。
- 公務機關適用單位預算體系,特種基金適用附屬單位預算體系。因此可先排除 (A) 單位預算 與 (B)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第二步:判斷編製層級(主基金 vs. 分基金)
- 中央政府營業基金之預算編製主體為「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預算架構上屬於「分基金」,依預算法第 21 條規定,其預算層級應編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18 條規定,單位預算為公務機關(如行政院各部會)所編製之預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屬國營事業(特種基金中的營業基金),非公務機關,不編製單位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