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回答下列有關政府預算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之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哪一機關應將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供給行政院,作為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
(二) 《預算法》第 16 條將政府預算分為五種。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何種預算?
(三)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收入部分暫依何者覈實收入?
(四)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何者?
(五) 各機關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得請求提出何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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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成立(定義)」、「審議逾期之執行」及「執行中之預算追加」等全流程核心法規。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該法條現行規定均維持一致):
- 預算籌劃之參考資料供給:《預算法》第 28 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職責分工)。
- 預算種類與特種基金:《預算法》第 16 條(五種預算體系及附屬單位預算之法定要件)。
- 未依期限完成審議之補救執行:《預算法》第 54 條(預算未依限通過時,收入與支出之暫行執行規範)。
- 預算名詞定義:《預算法》第 2 條(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之生命週期演進)。
- 追加歲出預算之條件:《預算法》第 79 條(請求提出追加預算之四款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一) 供給下年度施政方針之財務資料機關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28 條第 2 項。
- 條文解析: 依《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行政院擬訂下年度施政方針時,各幕僚機關之職責分工如下:
-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以前年度各類歲計實況、下年度全國財政經濟預測、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初步審核結果等(第 1 項)。
- 財政部:將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供給行政院(第 2 項)。
-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供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估測資料(第 3 項)。
- 切入判斷:題目敘述「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完全切合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二) 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預算種類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16 條第 4 項。
- 條文解析: 《預算法》第 16 條明定政府預算分為五種: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其編入總預算之方式可分為兩種架構:
- 全額編入(全數編入):各公務機關之「單位預算」,其歲入、歲出全額彙編入總預算。
- 一部編入(淨額編入):特種基金(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收支具有自給自足或特定循環運作性質,其預算獨立編造為「附屬單位預算」;僅以其盈餘繳庫(歲入)或公庫撥補、增資(歲出)等「一部」編入總預算。
- 切入判斷:依法條明文「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三) 總預算案未如期完成審議時之收入執行依據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54 條第 1 款。
- 條文解析: 立法院若未能在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11 月 30 日前)依《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期限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為避免政府運作停擺,啟動暫行執行程序:
- 收入部分:暫依標準及原定法額,覈實收入(第 1 款)。
- 支出部分:
-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審議通過始得動支(除依法辦理或立院同意外)。
- 既有延續性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覈實收支。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作下列四小題之分錄。各項分錄應以第四級科目名稱為準,且若無分錄亦應註明之,否則不予給分。
(一) 甲機關於 X1 年 6 月 1 日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 100 萬元,並於 X1 年 7 月 1 日奉核准如數動支。(5 分)
(二) 甲機關於 X1 年 8 月 1 日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1,000 萬元,並於 X1 年 9 月 1 日奉核准如數動支後予以入帳。(5 分)
(三) X1 年度終了,甲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 20 萬元以支付預訂之機械及設備。(5 分)
(四) 承第 (三) 小題,甲機關於 X2 年 3 月 1 日動用 X1 年底之歲出預算保留,實際支付之機械及設備款為 18 萬元。(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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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即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版本)之預算控制機制與資本支出之會計處理:
- 預算控制「備查簿化」(財務與預算脫鉤): 現行一致規定之總分類帳科目僅涵蓋「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五大類,全面取消舊制之「預算控制科目」(如:歲入預算數、歲出預算數、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預算調整數、歲出保留數等)。舉凡預算之法定、分配、流用、動支預備金、追加減及預算保留等預算行政程序,一律僅在「歲入預算備查簿」或「歲出預算備查簿」登記備查,總分類帳不作會計分錄。
- 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動支:
- 第一預備金為機關原單位預算內部之預備金,動支時係各業務科目與第一預備金間之預算流用。
- 第二預備金係由行政院統籌編列,經核准動支後始增加該機關之歲出預算數。
- 兩者之「申請」純屬行政呈報程序;「奉准核定動支」則均於歲出預算備查簿辦理登記,總分類帳皆不作會計分錄。
- 歲出預算保留之會計處理:
- 年度終了機關申請預算保留,在未獲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核定前,且尚未發生實質交貨、驗收之權責義務(未達負債認列條件),財務會計與預算備查簿均不作處理,故無分錄。
- 次年度動用保留款實際支付時,依實質取得資產辦理資本化,借記第四級資產科目「機械及設備」,貸記第四級收入科目「公庫撥入數」。未動支之保留餘額()由機關於備查簿逕行辦理註銷,不作總帳分錄。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列示各小題於指定交易日之分錄,並嚴格限定使用「第四級科目」,若無分錄亦須明確註記:
(一) X1 年 6 月 1 日申請動支及 7 月 1 日奉准動支第一預備金 100 萬元
- X1 年 6 月 1 日(申請時):提出申請為內部公文簽核程序,未發生任何實質交易或對外權責事項,無分錄。
- X1 年 7 月 1 日(奉准動支時):現行制度已無預算控制科目,經核准動支第一預備金,僅須在「歲出預算備查簿」之原預備金科目註記減少,並增加相應支應科目之預算數,總分類帳無分錄。
(二) X1 年 8 月 1 日申請動支及 9 月 1 日奉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1,000 萬元
- X1 年 8 月 1 日(申請時):提出動支申請為預算行政作業,尚未核准亦未發生會計交易,無分錄。
- X1 年 9 月 1 日(奉准動支後予以入帳):奉核動支第二預備金,機關於收到核准通知時,僅於「歲出預算備查簿」辦理預算數增加之登記,總分類帳無分錄。
第 1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之核心規範,包含:
- 名詞定義:資本化、成本之法定定義。
- 後續支出認列原則: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標準(是否具未來經濟效益或增加服務潛能)。
- 資產交換取得之衡量: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固定資產時,區分「具商業實質」與「不具商業實質」之衡量基礎與損益認列規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檢視《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之條文規定。解題切入點在於快速辨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商業實質」對衡量屬性(公允價值 vs. 帳面金額)的影響:
- 具商業實質:代表未來現金流量或服務能量有實質改變,換入資產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衡量,並認列處分損益。
- 不具商業實質:經濟實質上僅屬現有資產之延續,換入資產應以「帳面金額」為基礎衡量,不得認列處分損益。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第 4 條之定義,「資本化」係指將取得、改良及擴充固定資產之成本登載入帳。
-
(B) 正確: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第 4 條之定義,「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
第 2 題2 分
依《會計法》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規定,關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公報為準(相關規範現行仍適用)。考點聚焦於《會計法》之會計組織分類,以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長期股權投資及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中有關特種基金性質與長期負債償付之會計處理規定:
- 基金會計組織分類:《會計法》第 16 條將特種基金之會計定為「附屬單位會計」,公務機關之會計則為「單位會計」。
- 基金性質與會計原則:債務基金為「政事型特種基金」(政事基金),不適用營業基金或作業基金所採行之「民營事業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長期負債償還與財源移轉之會計處理:
- 主管機關自行償付:本金沖減「長期負債」,利息及手續費列為「支出」。
- 指定債務基金辦理:原舉債機關撥移財源時,僅屬內部資源移轉(原機關列支出、基金列收入),對外債務尚未消滅,原機關不得沖減負債本金。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應採「法規分類檢驗法」與「經濟實質判斷法」雙軌切入:
- 檢驗組織層級與適用準則:確認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屬於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會計),且為政事型基金,直接排除非公務性質的民營準則,據此檢驗選項 (A) 與 (B)。
- 檢驗負債清償之經濟實質:
- 負債唯有在「對外實質償付」時才能沖銷帳面金額。原舉債機關將預算移轉至債務基金,債權人並未收到款項,債務關係仍存續,故不可沖銷負債,據此排除選項 (C)。
- 自行到期償還時,本金支付使債務消滅(沖減負債),財務成本與對價手續費屬於消耗性支出(列為支出),符合公報規範,據此確立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會計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為償還債務之用得設特種基金(債務基金),其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或「分會計」。單位會計係指政府之各公務機關會計,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屬於特種基金會計,其層級為附屬單位會計,非單位會計。
第 3 題2 分
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編製整體資產負債表應沖銷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總會計制度中關於「整體資產負債表」編製時之內部交易沖銷(對銷)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總會計制度》規定,整體性財務報表(包括整體資產負債表、整體收入支出表等)係彙總普通公務會計與特種基金會計等各個會計主體之報表編製而成。為了避免資產、負債、收入與支出之虛增,各主體間的內部往來及相互投資事項,於編製合併性質之整體報表時必須予以沖銷:
- 整體資產負債表之沖銷事項(涉及資產、負債與權益之科目):
- 各帳類間之內部往來與借貸款項(如借款與貸款相互對銷)。
- 普通公務會計對特種基金之股權或基金投資,與特種基金對應之「基金」或「業主權益」相互對銷。
- 各帳類間代為保管之款項或資產(如代保管資產與代保管負債,若屬政府內部各機關間之內部代保管者亦屬之)。
- 整體收入支出表之沖銷事項(涉及當期營運/收支之科目):
- 內部移轉之收支,例如公務機關補助特種基金(公務機關列為「補助支出」,特種基金列為「補助收入」),兩者應於編製「整體收入支出表」時相互對沖,非屬資產負債表之沖銷範疇。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財務報表類型(「資產負債表」vs.「收入支出表」):
- 資產負債表為存量報表,包含資產、負債及淨資產(或業主權益)三大要素。
- 收入支出表為流量報表,包含收入與支出兩大要素。
題目明確詢問「非屬編製整體資產負債表應沖銷之事項」,因此只要檢視各選項之會計要素性質:
- 選項 (A)、(C)、(D) 均為存量科目(資產、負債、權益類),屬於編製整體資產負債表時應予沖銷之內部債權債務或投資項目。
- 選項 (B)「補助特種基金」屬於支出(損益/收支類)性質,其對應的沖銷為特種基金之「受補助收入」,兩者係於編製「整體收入支出表」時予以對銷,故非屬整體資產負債表之沖銷事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規定,下列各種年度財務報表中,屬作業基金應編製者,計有幾項?
① 平衡表 ② 收入支出表 ③ 餘絀撥補表 ④ 現金流量表 ⑤ 現金出納表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央總會計制度》規定為準。
政府特種基金依其性質與營運目的,主要區分為「政事型特種基金」(如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債務基金)與「業權型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
- 作業基金之本質:屬於非營業特種基金中的「業權型基金」,其財務處理著重於成本效益評估與資本維持,會計處理採用權責發生基礎,報表架構類似商業會計。
- 主要財務報表法定名稱:
- 業權型基金(作業基金):主要財務報表包括平衡表、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與現金流量表。
- 政事型特種基金:主要財務報表則為平衡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支出保留分配表)等,不計算盈虧,故無餘絀撥補表。
解題方法
本題考查特種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體系的法定名稱辨析。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業權型基金(作業基金)」與「政事型特種基金/公務會計」的報表特性:
- 檢視各項報表是否屬於作業基金為衡量其「財務狀況」、「營運成果」、「餘絀分配」與「現金流向」所應編製的主表。
- 逐一排除屬於政事型基金之資源支用報表(如收入支出表)以及公務會計之出納收付報表(如現金出納表)。
選項分析
一、題目所列 5 項報表逐項檢視:
- ① 平衡表:【屬於作業基金應編製者】 作業基金採權責發生基礎,為表達基金於特定日期之資產、負債及淨值(基金餘額)之靜態財務狀況,依法應編製平衡表。
- ② 收入支出表:【不屬於作業基金應編製者】 作業基金具有經濟營運與自給自足性質,其表達營運成果之法定報表名稱為「收支餘絀表」。「收入支出表」係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等「政事型特種基金」用以表達預算財源與支用情形之報表。
第 5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 X8 年 11 月 10 日公務車衝撞民宅,依法應負擔賠償責任,經評估最可能賠償金額為 ,同月 15 日已支付部分賠償金 。甲機關因該事件於 X8 年 11 月 15 日有關「獎補助支出」及「負債準備」兩科目之餘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測驗重點包含以下三大觀念:
- 權責發生基礎與負債準備認列條件: 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採權責發生基礎。當機關因過去事項承擔現時法定或推定之義務、清償該義務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含有經濟效益之資源,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應認列為「負債準備」,並於當期認列相關費用/支出(公務機關依法負擔之損害賠償,於會計科目中歸列為「獎補助支出」之賠償及補償相關明細)。
- 負債準備之動支沖銷: 已認列之負債準備,於實際履行義務(支付賠償款)時,應直接自該負債準備科目借記沖減,不得再重複列計當期支出。
- 會計科目餘額之性質(虛帳戶與實帳戶):
- 「獎補助支出」為支出類之虛帳戶(臨時帳戶),於會計期間內持續累積發生額,至期末結帳時始轉入累積餘絀。
- 「負債準備」為負債類之實帳戶(永久帳戶),帳面餘額為原始認列金額減除後續已履行沖銷之淨額,代表尚待清償之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依事件發生時序編製分錄,並推導 X8 年 11 月 15 日兩科目之帳面餘額:
步驟一:X8 年 11 月 10 日認列事故賠償之負債準備與支出
公務車衝撞民宅依法負賠償責任,最可能賠償金額為 $,符合負債準備認列條件:
- 借:獎補助支出
- 貸:負債準備
步驟二:X8 年 11 月 15 日實際支付部分賠償款
支付賠償金 $,應沖減原認列之負債準備,而非重複借記支出:
- 借:負債準備
- 貸:市庫存款(或專戶存款、公庫存款等)
第 6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A 公司捐款 10 億元予中央政府新成立之甲機關,指定支應甲機關成立後第 2 年起 5 年內執行職掌業務所需支出,甲機關收到捐款後,即成立專戶保管。請問甲機關收到捐款應作的分錄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為準,核心測驗觀念為:「受贈款項之權責發生基礎認列」與「專戶存管負債科目之辨析」。
- 專戶存款(資產類):機關收納非屬歲入預算之特種款項(如保證金、保管款、指定用途受贈款等),依規定存入公庫或代理公庫之專戶保管時,借記「專戶存款」。
- 遞延收入(負債類):凡預先收納歸屬於以後會計年度之各項收入屬之。當民間捐款附有「指定用於未來特定會計年度」之限制條件時,因權責尚未發生於當期,基於權責發生基礎,收受當期不得逕列為當期收入,應先列為流動負債項下之「遞延收入」,俟未來符合條件或實際支用時再轉列為收入。
- 捐獻及贈與收入(收入類):凡收受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無償捐贈且歸屬當期之收入屬之。
- 暫收款與應付代收款(負債類):
- 「暫收款」係性質未確定前暫先收納之款項。
- 「應付代收款」係為其他機關或個人代收代付之款項(該款項非屬本機關所有)。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借方資產確認」與「貸方權責期間判斷」兩步驟定案分錄:
步驟一:確定借方科目
甲機關收到 A 公司捐款 10 億元後「成立專戶保管」,依《一致規定》,該筆款項存放於機關專戶,應借記資產科目:
步驟二:分析捐款條件,確定貸方科目
題目特別載明捐款限制條件為:「指定支應甲機關成立後第 2 年起 5 年內執行職掌業務所需支出」。
- 款項所有權歸屬:捐款直接給甲機關支應自身職掌業務,非代其他機關團體代收代付,因此非屬代收代付性質。
- 收入歸屬期間:該款項預先收受,但指定用於「第 2 年起至第 6 年(共 5 年)」之支出,在第 1 年(成立當年)收受時,屬於「預先收納歸屬於以後會計年度之各項收入」,符合《一致規定》中「遞延收入」之定義。
- 會計處理程序:
- 收到捐款時(第 1 年):
第 7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乙機關建置完成資訊應用系統一套,使用年限 4 年,每月提列攤銷之會計分錄,其貸方科目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度(民國 112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無形資產(電腦軟體)提列攤銷之會計處理與會計科目:
- 無形資產之認列與科目:公務機關自行建置完成或購置符合資本化條件之資訊應用系統,於資產類科目認列為「電腦軟體」。
- 攤銷之處理方法(直接沖銷法):在《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結構中,固定資產(如房屋、機械及設備等)設有「累計折舊」作為備抵評價科目;但對於無形資產,並未設置「累計攤銷」科目,提列攤銷時係採用「直接沖銷法」,直接貸記該無形資產科目本身。
解題方法
依題意,乙機關建置完成之資訊應用系統屬電腦軟體,於耐用年限 4 年內按月提列攤銷:
- 借方科目(認列費用/支出): 認列當期耗用成本,借記支出類之**「無形資產攤銷」**。
- 貸方科目(沖減資產價值): 因制度未設置累計攤銷備抵科目,故直接沖減資產帳面價值,貸記資產類之**「電腦軟體」**。
會計分錄:
第 8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收入科目包括下列何者?
① 遞延收入 ② 公庫撥入數 ③ 投資股息紅利 ④ 歲入預算數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科目分類及其經濟實質」的掌握度:
- 會計要素分類:依該一致規定,會計科目分為五大類:資產(第 1 類)、負債(第 2 類)、淨資產(第 3 類)、收入(第 4 類)、支出(第 5 類)。
- 收入科目的定義:列於「第 4 類」,用以記錄公務單位在特定會計期間因法定職權運作、公庫撥款、資產孳息或提供服務所產生之經濟效益流入。
- 區分常考易混淆項目:
- 具有預收性質、尚未實現之收益,屬於「負債類(第 2 類)」,而非收入。
- 經立法機關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屬於「預算控制科目」,非屬一般財務會計之實質「收入科目」。
解題方法
依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代字及名稱」,逐一檢驗題幹所列之四項科目所屬的會計類別:
- 檢視各項目是否為「第 4 類(收入)」科目。
- 剔除屬於負債性質(尚未實現)之項目與預算控制項目。
- 彙總確認為收入之項目組合後對照選項作答。
選項分析
先就題幹列舉之 ① 至 ④ 逐一分析其科目性質:
- ① 遞延收入:錯誤(非收入科目)。 「遞延收入」(科目代號 2104)隸屬於「第 2 類 負債」項下之流動負債。係指機關已收取現金或已取得應收權利,但實質履約義務尚未完成或尚未符合收入實現條件之款項,依權責發生制應先列為負債,待日後履行義務或條件成就時再轉列收入。
- ② 公庫撥入數:正確(屬收入科目)。 「公庫撥入數」(科目代號 4101)隸屬於「第 4 類 收入」項下之「公庫撥款收入」。
第 9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固定資產毀損,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時,應貸記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機關固定資產毀損除帳與收受保險理賠之會計處理」,以及「歲入類會計科目之定義與認列準則」:
- 固定資產除帳:公務機關固定資產發生毀損報廢時,應將其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未折減餘額(帳面金額)借記「資產負債淨額」。
- 收受保險理賠:機關依商業保險契約所領取之毀損理賠給付,屬於非經常性之雜項收入,依《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定義,應歸入「其他收入」,而非公權力處分或違約侵害性質之「罰款及賠償收入」。
解題方法
公務機關發生固定資產毀損並取得保險理賠時,標準會計處理分為兩階段:
- 固定資產毀損報廢除帳時:
- 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款項時:
第 10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 X3 年 1 月 1 日增撥零用金 ,應作之分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公務機關額定零用金之設置與增撥會計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為準。
我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機關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各機關平日小額或零星支用所需的額定零用金,係由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發付款憑單向國庫支取:
- 增撥零用金性質:代表機關經管之零用金限額調增(流動資產增加),資金來源為公庫集中支付撥付(權益項下的公庫往來增加)。
- 會計科目運用:
- 資產增加:借記「零用金」。
- 公庫撥付款項:貸記「公庫撥入數」。
解題方法
分析交易行為之借貸要素:
- 借方(資產增加): 甲機關辦理增撥零用金,使出納人員經管備供平時零星開銷之現金額度增加,屬於流動資產增加,應借記「零用金 $15,000」。
- 貸方(公庫往來增加): 中央公務機關增撥零用金時,須簽發國庫付款憑單通知國庫(或專戶代理銀行)撥付現金,此項由公庫為機關支付之資金挹注,屬於政府權益之增加,應貸記「公庫撥入數 $15,000」。
分錄如下: 借:零用金 $15,000 貸:公庫撥入數 $15,000
選項分析
- (A) 錯誤:貸記「各機關現金」通常用於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支出,或自機關專戶提領現金。
第 11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財政部丙國稅局 X8 年度收到納稅義務人抵繳遺產稅之土地 150 萬元,於 X9 年度出售繳庫 165 萬元,請問該出售繳庫超收數,應貸記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普通公務機關(徵課機關,如國稅局)收受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稅款」及其後續處分變現繳庫之會計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
- 會計科目定義:
- 抵繳收入實物(屬於「其他流動資產」):指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依法律規定以實物(如土地、房屋、股票等)抵繳各項收入待變現之實物。收到時記入借方,變現或沖轉時記入貸方。
- 繳付公庫數(屬於「資產負債淨額/公庫往來」):公務機關收取歲入款項全數解繳國庫時借記之科目。
- 其他收入(屬於「收入」):凡無法歸入稅課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等特定收入科目之其他各項收入皆屬之。
- 會計認列原則:
-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稅捐,於核准並取得該實物時,納稅義務即告消滅,稽徵機關應依抵繳核定價值於當年度認列稅課收入。
- 抵繳實物嗣後變現出售時,實際變價金額與原帳面價值之差額:
- 變現數超過帳面值(超收):差額貸記「其他收入」。
- 變現數少於帳面值(短收):差額借記「收入」(當年度)或「資產負債淨額/淨資產」(以前年度)。
解題方法
依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事務處理分錄推導:
- X8 年度收到抵繳土地時: 國稅局收到土地抵繳遺產稅 150 萬元,確認抵繳價值並認列當年度稅課收入:
- 借:抵繳收入實物 1,500,000
- 貸:稅課收入 1,500,000
- X9 年度出售繳庫時:
- 出售繳庫總額為 165 萬元,全數解繳國庫。
- 沖銷抵繳土地之帳面價值 150 萬元。
- 計算超收數:
- 依一致規定,抵繳實物出售變現超過原入帳帳面價值之超收數 15 萬元,應認列為「其他收入」並解繳公庫,完整分錄如下:
第 12 題2 分
依中央總會計制度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於 X1 年度編列預算 10 億元撥充設置 A 作業基金,辦理政策性投資。該基金 X1 年度開始選案投資,尚無收益,故產生短絀 800 萬元。下列關於 X1 年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與《中央總會計制度》對於普通公務機關撥充設立特種基金之會計處理,以及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時的沖銷原則:
- 投資科目之分類:普通公務機關編列預算撥充資本設置特種基金(作業基金)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列為「採權益法之投資」,而非「其他長期投資」。
- 權益法之損益認列:採權益法之投資,期末被投資個體發生賸餘或短絀時,投資機關應依出資或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並相應增減投資之帳面金額。
- 整體資產負債表之沖銷:普通公務機關與作業基金均屬政府個體,在編製中央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整體資產負債表)時,公務機關之「採權益法之投資」與作業基金之「淨值」互為內部投資與業主權益項目,必須全數沖銷,以避免政府整體之資產與淨值重複計算(虛增)。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會計處理流程與報表編製程序循序推導:
- 原始撥充設置時之處理: 甲機關編列預算 億元撥充設置 A 作業基金,於撥款時認列「採權益法之投資」:
- 借:採權益法之投資
- 貸:公庫撥入數
- 期末依權益法調整損益: A 作業基金 X1 年度產生短絀 萬元,甲機關為其單一設置與主管機關(持有 權益),期末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失並調減投資帳面價值:
- 借:投資損失
- 貸:採權益法之投資
- 甲機關 X1 年底「採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調整為:
- A 作業基金 X1 年底之「淨值」亦為 (基金及公積 億元扣除累積短絀 萬元)。
第 13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會計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辦理?
①《預算法》 ②《決算法》 ③《會計法》 ④《審計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單位會計檔案(憑證、簿籍、報告)管理中「保存年限」之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
- 法規依據: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玖、會計檔案之管理」規定:「會計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 會計檔案保存年限之實體規範: 《會計法》第 83 條及第 84 條具體明定各類會計檔案之保存年限:
- 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監督長官批核之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會計法》第 83 條)。
- 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自總決算公布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但日報、五日報、旬報、月報之保存年限得縮短為 3 年;屆滿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會計法》第 84 條)。
解題方法
- 掌握法條本旨與權責分工: 政府財政四大基本法律各司其職:
- 《預算法》:規範政府歲入、歲出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與執行。
- 《決算法》:規範預算執行結果之決算編造、審定及公告。
- 《會計法》:規範各機關會計組織、會計事務處理(憑證、簿籍、報告)及會計檔案之保管與年限。
- 《審計法》:規範審計機關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 區分「保存年限之法源」與「起算時點」: 題幹詢問的是會計檔案的「保存年限」依何法辦理。雖然《會計法》規定保存年限起算點多以「總決算公布之日」為基準,但該年限長短(2 年、3 年、10 年)是由《會計法》實體規範,而非《決算法》。因此,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明文規定,僅應依《會計法》辦理。
第 14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丙機關 X1 年度購置材料一批 120 萬元,提供當年度 A 計畫使用 70 萬元,剩餘材料留供 X2 年度 B 計畫使用 50 萬元。上述材料使用時,丙機關應作之分錄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為準。(現行相關規定架構與會計分錄處理原則維持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材料跨年度領用(耗用)」時,政府普通公務機關預算執行與公庫往來科目之會計處理:
- 公庫撥入數:屬公庫權益類科目,正常餘額在貸方,用以記錄公庫撥入款項或歲出預算之執行數(公庫撥款使公庫撥入數增加)。
- 繳付公庫數:屬公庫權益類之減項,正常餘額在借方,用以記錄機關解繳公庫款項(如歲入解庫或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
- 跨年度領用材料之機制:
- 當年度購置材料時,已全額認列為購置年度之歲出預算執行(貸記公庫撥入數)。
- 當材料跨至「以後年度」由其他計畫領用時,領用計畫必須於該年度列報歲出預算執行(貸記「公庫撥入數」);同時,該批材料實質上係動用以前年度公庫款所購置,領用耗費等同於「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依公庫法及預算法規定應解繳公庫(借記「繳付公庫數」)。
解題方法
依《一致規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材料購置與領用之分錄推導如下:
步驟一:X1 年度購置材料
丙機關以 X1 年度預算購置材料 萬元入庫:
步驟二:X1 年度 A 計畫領用材料 萬元
A 計畫於同年度領用,屬於當年度材料正常耗用,直接沖轉材料並認列業務支出:
註:因購置材料之 萬元於購置時已列報 X1 年度之「公庫撥入數」,故當年度材料耗用時不重複作公庫往來調節分錄。
步驟三:X2 年度 B 計畫領用剩餘材料 萬元
- 認列材料耗用與計畫支出:
第 15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 X1 年 1 月 1 日簽訂租賃合約,租賃合約經甲機關評估屬融資租賃。融資租賃租期 5 年,每年 1 月 1 日給付租金 70 萬元,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甲機關。該資產 X1 年 1 月 1 日評定公允價值為 350 萬元,有效利率 2%,甲機關融資租賃取得資產應作下列何種會計分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 融資租賃之資產與負債認列(資本化原則):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公務機關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時,應於租賃開始日認列「租賃資產」與「應付租賃款」,不可直接列為當期支出。
- 入帳金額之衡量(孰低法): 融資租賃資產與負債之入帳金額,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物之公允價值」與「各期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兩者較低者衡量。
- 租金給付型態與折現(先付年金/期初年金): 租賃合約於 X1 年 1 月 1 日簽訂,並約定「每年 1 月 1 日給付租金」,表示第一期租金於合約生效當日立即支付,屬於先付年金(期初年金,Annuity Due),計算現值時不得誤採期末年金(普通年金)。
解題方法
第一步:計算最低租賃給付現值(期初年金現值)
租期 5 年(),每年租金 70 萬元,折現率 ,每年年初給付。 期初年金現值因子為:
最低租賃給付現值計算如下:
第二步:比較最低租賃給付現值與公允價值(孰低)
- 最低租賃給付現值: 元
- 租賃物公允價值: 元
- 孰低者為 元,故以此金額作為租賃資產與應付租賃款之入帳基準。
第三步:作成取得資產之會計分錄
X1 年 1 月 1 日簽約取得資產時:
第 16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時,下列哪一張報表不是主要表?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關於「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內容的報表分類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法源為《預算法》第 86 條,該條明定附屬單位預算中各類特種基金(特別是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之預算表冊應區分為「主要表」與「附屬表」。考生須精確掌握各類基金主要表所涵蓋的法定報表種類,及其與附屬表的劃分界線。
解題方法
依據《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按基金類別處理:
- 營業基金:
- 主要表:損益預算表、盈虧撥補預算表、現金流量預算表。
- 附屬表:資產負債預計表、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表、長期投資預算表、成本分析表等。
- 作業基金:
- 主要表:業務收支預算表、餘絀撥補預算表、現金流量預算表。
- 附屬表:預計平衡表、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表等。
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時,反映未來一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盈虧分配與資金流動的報表(損益/收支表、盈虧/餘絀撥補表、現金流量表)皆列為「主要表」;而期末靜態財務結構的「資產負債表(或稱平衡表)」在預算法體系中則被歸為「附屬表」(預計平衡表或資產負債預計表)。因此,資產負債(平衡)表並非主要表。
選項分析
- (A) 損益(收支)表:為主要表。依《預算法》第 86 條第 1 款第 1 目,營業基金主要表包含「損益預算表」;同條第 2 款第 1 目,作業基金主要表包含「業務收支預算表」,均屬法定主要表,故不選。
第 17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何者之歲入歲出應全部編入總決算?
① 行政院 ② 桃園市政府 ③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④ 國立政治大學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預算法與決算法體系中,「單位決算(公務機關)」與「附屬單位決算(特種基金)」在歲入、歲出編入「總決算」範圍上的基本差異:
- 決算之種類(《決算法》第 3 條): 決算分為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 單位決算之範圍(《決算法》第 4 條):
- 總統府及五院本機關。
- 各部、會、處、局、署與相當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機關。
- 直轄市、縣(市)議會本機關。
- 編入總決算之範圍原則(《決算法》第 16 條及預算法理):
- 單位決算(公務機關):各機關之歲入、歲出除特種基金外,應全部編入其總決算或單位決算。
- 附屬單位決算(特種基金):特種基金(含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自負盈虧或獨立運作,其歲入、歲出僅以**「一部」編入總決算**(例如:營業盈餘繳庫、非營業賸餘繳庫、資本增撥或由庫撥補虧損/短絀等),而非全額編入。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型的切入點為**「機關/組織之法制定位分類」**:
- 判斷各主體屬於「公務機關(單位決算)」還是「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決算)」:
- 凡屬於公務機關之「單位決算」者,其歲入、歲出必須全部編入總決算。
- 凡屬於特種基金之「附屬單位決算」者,其歲入、歲出僅一部編入總決算。
- 逐一將題目給定之 4 個機構歸類:
- ① 行政院:五院本機關 單位決算 全部編入總決算。
- ② 桃園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本機關 單位決算 全部編入總決算(桃園市總決算)。
- ③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營事業(營業基金) 附屬單位決算 僅一部編入總決算。
- ④ 國立政治大學: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作業基金) 附屬單位決算 僅一部編入總決算。
選項分析
一、機構主體逐一剖析
- ① 行政院(正確) 依《決算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五院之本機關決算為「單位決算」。行政院為公務機關本機關,其預算及決算為單位預算與單位決算,歲入、歲出依法應全部編入中央政府總決算。
- ② 桃園市政府(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雲林縣政府與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分屬於何種型態之政府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決算法》所界定之決算種類劃分,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在決算編造上的法律地位:
- 決算種類(《決算法》第 15 條、第 16 條):分為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營運及資金全部情況編造「總決算」。
- 地方政府總決算之編造(《決算法》第 22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應各就其年度內歲入與歲出之全部,分別編造總決算。」
- 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地位(配合《地方制度法》):縣(市)與鄉(鎮、市)均為具獨立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各自擁有財政自主權與自治立法機關(縣議會、鄉民代表會),各自編審其「總預算」與「總決算」。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縣」與「鄉(鎮、市)」之間的財政法人關係,而非單純的行政層級監督關係:
- 判斷雲林縣政府之決算型態: 雲林縣政府為綜理全縣行政與財政之最高行政機關,彙集全縣各單位機關之歲入、歲出,依《決算法》第 22 條編造「雲林縣總決算」。
- 判斷雲林縣莿桐鄉公所之決算型態: 莿桐鄉為獨立之地方自治團體,莿桐鄉公所為該鄉自治業務之執行機關,並非雲林縣政府之附屬單位或內部派出機關。其所編製之預算須送莿桐鄉民代表會議決,年度終了後,公所亦須依《決算法》第 22 條就該鄉之全部歲入、歲出編造「雲林縣莿桐鄉總決算」。
- 結論: 兩者各自代表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編造整體之全部歲入與歲出決算,故皆屬於總決算型態。
第 19 題2 分
甲機關某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科目僅編列經常門之業務費 1,000 萬元、獎補助費 600 萬元與資本門之設備及投資 400 萬元。依《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業務費實際執行遇有不足時,最多可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預算執行中之「經費流用」規定,核心法規依據為《預算法》第 6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 同計畫內用途別科目流用: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各計畫中各用途別科目之經費,因業務需要,得由各機關在同一計畫各用途別科目中相互流用。
- 流用比率上限:流用之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流出數額亦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
- 門別流用限制(但書規定):資本門經費不得流向經常門(但經常門經費依法得流向資本門)。
解題方法
計算業務費之最大可能流入數額時,必須同時檢核「門別限制」、「流出科目上限」與「流入科目上限」,其解題推導步驟如下:
步驟一:檢驗科目門別與流用資格
- 擬流入科目:「業務費」 萬元,屬於經常門。
- 潛在流出科目:
- 「設備及投資」 萬元:屬於資本門。依《預算法》第 63 條但書「資本門經費不得流向經常門」之規定,設備及投資絕對不得流向經常門之業務費,可流出金額為 元。
- 「獎補助費」 萬元:屬於經常門。與業務費同屬經常門,依法可以流向業務費。
步驟二:計算流出科目(獎補助費)之法定流出上限 依規定,各科目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 :
步驟三:計算流入科目(業務費)之法定流入上限 依規定,各科目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 :
步驟四:交叉比對供需瓶頸(取其小者) 業務費自身法定最高可容納流入 萬元;然而,同一計畫內唯一合法的流出來源僅有「獎補助費」,其最多僅能提供 萬元之流出。
第 20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預算法》第 72 條關於會計年度結束時歲出預算之保留與轉入下年度之法定項目歸屬。
依《預算法》第 72 條規定: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未完工部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以前年度保留數準備。」
法條將轉入下年度之經費依其性質區分為二類:
- 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債務業已成立,僅於年度終了前尚未完成出納支付,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
- 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未完工部分:履約責任存在或工程尚在進行中,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保留數準備」。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對位法」與「法律性質分析」切入:
- 鎖定題目關鍵要件:題幹明定「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部分」。
- 對應法律規範:檢視《預算法》第 72 條之明文列舉,該條後段分別對應兩類名詞:
- 「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 對應「以前年度應付款」
- 「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未完工部分」 對應「以前年度保留數準備」
- 會計法理實質檢視:
- 「已發生債務」代表機關已取得商品或勞務(完成驗收),政府之支付義務在法律上已確定成立,其本質屬確定負債,故結轉下年度時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