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及綠建築標章等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一) 法律之廢止程序。(5 分)
(二)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原則。(5 分)
(三) 政府辦理工程公開招標,得如何分段開標?(10 分)
(四) 列舉綠建築標章種類 3 種。(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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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橫跨四大基礎法規與技術規範,為公職高普考建築工程類科之典型「法規綜合基本題」:
- 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廢止之機關權責、程序與生效(失效)時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23 條)。
- 行政程序法: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界限與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以及禁止裁量瑕疵之法理)。
- 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之分段開標機制、投標與開標順序組合(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 綠建築標章:綠建築評估家族(EEWH)之分類體系與認可標章制度(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現行法已於後續修正強化建築能效標示制度,但本題仍以命題當年之體系為答題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四個獨立子題之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精準條列法定要件與專有名詞:
- 第 (一) 小題:區分「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與「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兩種法律廢止情況,並點出失效生效日。
- 第 (二) 小題:以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為骨幹,進一步自行政法法理剖析「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之防範,以及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循。
- 第 (三) 小題:將「開標內容分段(資格、規格、價格)」、「投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與「開標順序及公告原則」分項條列,答足 10 分之評分厚度。
- 第 (四) 小題:清楚列舉「綠建築家族評估系統(EEWH)」的 3 種專用版本(如基本型、住宿類、廠房類等),並輔以「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時機類別,達到雙重周延。
選項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針對各小題之核心得分要點剖析如下:
- 第 (一) 小題(5 分): 若僅寫「總統公布」而漏掉「立法院通過」,或未交代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失效,分數會落在 2~3 分。必須完整呈現主體、程序與時點。
- 第 (二) 小題(5 分): 法條文字「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為基本及格線;若能進一步導出行政法學上對應的「合目的性裁量」、「禁止裁量瑕疵」與「遵循比例、平等原則」,方能獲取 5 分滿分。
- 第 (三) 小題(10 分): 考生常混淆「開標項目」與「投標方式」。本題配分 10 分,必須同時論述:
- 審查標的(資格、規格、價格)。
- 投標形式(一次投標 vs. 分段投標)。
- 開標先後順序與後續邀標免公告之規定。
- 第 (四) 小題(5 分): 考選部閱卷標準接受兩種面向:其一為「評估版本類型(家族手冊)」,其二為「法定認可類別(標章 vs. 候選證書)」。作答時以評估版別為主、認可時機為輔,可確保無扣分空間。
解題技巧
- 法條號碼精確提示:營建法規閱卷評分高度仰賴法條依據,標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能迅速建立專業可信度。
- 常見陷阱提醒: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都市計畫法說明哪些地方應擬訂市鎮計畫?並說明何謂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以及其在實施都市計畫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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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都市計畫法》之「計畫類型劃分」與「兩階計畫體系(Two-tier planning system)」的法條熟悉度與實務理解。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註:相關條文迄今內容均未有修正)。
- 《都市計畫法》第 9 條(計畫類別)、第 10 條(應擬訂市鎮計畫之地區)。
-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主要計畫之性質與應表明事項)。
-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細部計畫之性質與應表明事項)。
- 核心法理:
- 空間行政階層劃分:依行政地位、人口集居狀況與政策指定,劃定市鎮計畫之適用範圍。
- 兩階計畫分工體系:都市計畫採「主要計畫」為上位綱領性規範,「細部計畫」為下位實質執行規範,兩者相輔相成,兼顧都市宏觀發展構想與微觀實質建築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觀念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宜分為三大子題依序展開:
- 市鎮計畫適用地區:以《都市計畫法》第 10 條之 6 款規定為核心,按「行政層級與指定要件」分項條列,確保法條用詞精準不漏款。
-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定義:從「法規內涵」與「計畫位階」切入,定義兩者之核心範疇(主要計畫重在宏觀綱領與骨幹佈設;細部計畫重在微觀執行與實質土地使用管制)。
- 在實施都市計畫上的功能:採「對照比較與系統協同」方式論述,分別剖析主要計畫的「引導性/骨幹性功能」與細部計畫的「執行性/管制性功能」,最後點出兩者「上綱下目」之連動關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需要逐一剖析。答題關鍵在於架構完整、標號清晰,並同時兼顧「條文記憶」與「法理功能發揮」,切忌僅背誦條文而忽略對功能面的申論。
解題技巧
- 第 10 條記憶口訣:依行政位階由高至低背誦:「首、直市、縣府縣轄、鎮、鄉公、指定」。
- 特別注意第 5 款「鄉公所所在地」亦屬市鎮計畫之擬定範圍(常有考生誤以為鄉公所所在地僅能擬訂鄉街計畫)。
- 定義答題架構:定義計畫時,務必緊扣「主要計畫=指導原則(上位)」與「細部計畫=實質落實(下位)」之核心對比。
- 功能論述口訣:
- 主要計畫記「定方向、建骨幹、作指導」。
- 細部計畫記「細分區、管建築、排財務、落建設」。
【答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本題分項說明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某建設公司擬自辦都市更新,興建一棟 15 層之辦公大樓。請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建築法規定,說明若取得黃金級綠建築候選證書可得到之容積獎勵,並說明該公司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應備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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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本題評析與法條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截至現行法規,相關條文規定未有重大變更,仍一體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都市更新法規」與「建築法行政程序」複合型實務考題,測驗考生兩大核心能力:
-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計算標準: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修正發布版本)第 8 條及第 17 條,辨識綠建築各等級之獎勵額度計算基準(基準容積之固定百分比)及候選證書與標章之配套機制(保證金制度)。
- 建管申請程序法備具文件:依據《建築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70 條及第 71 條,掌握建築物自規劃設計(建造執照)至完工驗收(使用執照)階段,起造人依法應檢附之法定文件與圖說體系。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採「法源條文引敘 要件對應分析 條列式作答」之三段式架構:
- 第一子題(綠建築容積獎勵):
- 先點出法源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8 條。
- 說明「黃金級」對應之法定容積獎勵額度(基準容積之 8%)。
- 補充「候選證書」得以替代「標章」申請容積獎勵之法定配套條件(簽訂協議書並繳納保證金),展現法規完整度與廣度。
- 第二子題(申請建造執照應備文件):
- 援引《建築法》第 30 條之三大法定主件(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延伸《建築法》第 32 條展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法定應載內容。
- 第三子題(申請使用執照應備文件):
- 援引《建築法》第 70 條與第 71 條,列出主要申請程序主體(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及法定必備附件(申請書、原領建造執照、竣工圖說、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解題技巧
- 區分獎勵基準與計算名詞: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多以「基準容積」為計算基數,切勿混淆為「法定容積」或「總容積」;黃金級綠建築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的 (鑽石級 、黃金級 、銀級 、銅級 、合格級 ,每級差 ,極易推算)。
- 掌握「候選證書」關鍵考點:實務上興建中建築只能取得「候選證書」,故必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7 條之後續「繳納保證金」及「限期取得標章」之連帶責任。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法律授權依據,並說明建築技術規則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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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截至現行法規,相關條文規範與法律授權架構皆維持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營建法規體系中「法規命令之授權明確性」及「建築技術規則之空間與客體效力範圍」之掌握程度,涵蓋以下核心法條: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1 條:訂定本規則之直接法律授權依據。
- 《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之母法依據及授權內容。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本規則之基本適用範圍(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
- 《建築法》第 3 條: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法定範疇(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指定地區等)。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至第 3 條之 2:特種建築物、臨時性建築物及特殊新技術工法之免適用或排除規定(例外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體系法條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子法切入、母法連結」與「原則適用、例外排除」兩大維度開展:
- 法律授權依據:
- 題目指定「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開門見山必須先引《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1 條。
- 隨即聯結母法《建築法》第 97 條,完整說明授權機關(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與授權內容(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及各項性能標準),展現公法上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完整論述。
- 適用範圍:
- 原則範圍(空間效力):引述總則編第 2 條,並進一步連結《建築法》第 3 條界定之三大管理區域(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 實質客體範圍:說明適用於上述區域內各類建築物之規劃、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行為。
- 例外免除範圍(特別規定):補充總則編第 3 條(特種建築物)、第 3 條之 1(臨時性建築物)、第 3 條之 2(新技術、新工法或特殊構造認可制度)之免除或排除條款,使適用範圍之論述兼具原則與例外,方為獲取高分之關鍵。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個別選項。評分重點在於法條引述之精準度(條號與要件完整)、論述結構之階層化,以及能否由原則推展至例外。
解題技巧
- 體系串聯記憶口訣:
- 授權依據:「九七規則,中央訂定」(《建築法》第 97 條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1 條)。
- 適用地域:「都、區、指」(《建築法》第 3 條: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指定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