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八項工作,請寫出其中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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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業法》第 35 條,測驗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定職責。依同法第 3 條,專任工程人員是受聘於營造業的技師或建築師,負責所承攬工程的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八項工作中寫出五項,依第 35 條條文列舉任選五項即可。作答時應保留各款的核心動作與對象,尤其注意哪些事項須簽名或蓋章,以及哪些情形須到場。
參考作答
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列舉五項:
第 二 題25 分
依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七項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請列出七項情事中的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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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58 條對施工中建築物的勘驗與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法定情事之一,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出七項情事中的五項,直接依《建築法》第 58 條列舉即可。七項情事如下,作答任選五項:
- 妨礙都市計畫者。
- 妨礙區域計畫者。
- 危害公共安全者。
- 妨礙公共交通者。
- 妨礙公共衛生者。
- 主要構造、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第 三 題25 分
請解釋下列各綠建築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綠化總固碳當量
(二) 基地保水指標
(三) 雨水貯留利用率
(四) 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五) 綠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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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的名詞,以及綠建築評估中綠化與水資源管理的核心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評估用語為準。這是名詞解釋題,作答時先說明指標衡量的對象,再交代分子、分母或主要效益,並補上其環境目的。
解題方法與分題說明
(一)綠化總固碳當量
**定義與觀念:**指建築基地內各類植栽,依其種類、數量、栽植面積及評估方法換算所得的固碳效益總量,以共同的固碳當量表示。它用來衡量基地綠化對吸收二氧化碳、減緩溫室效應的貢獻。
在評估上,會依植栽類別採用相應的單位面積固碳當量係數,累計各類植栽的固碳量;因此,不能只看綠地面積,也要看植栽種類與配置。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並以固碳當量作為檢討依據。
**作答要點:**基地植栽的固碳效益總量;按植栽類別與數量換算;用於評估綠化效益及二氧化碳吸收能力。
(二)基地保水指標
**定義與公式:**指建築後土地的保水量,相對於建築前自然土地保水量的比值,反映開發後基地涵養、貯留及滲透雨水的能力。
指標值越高,代表開發後保留或恢復的基地保水能力越好。透水鋪面、綠地、貯集滲透設施等,都有助於減少雨水迅速排入排水系統,促進基地涵養雨水與水文循環。
**作答要點:**比值的分子是建築後保水量,分母是建築前自然土地保水量;不要把它誤寫成單純的透水面積比例。
(三)雨水貯留利用率
**定義:**指建築基地內雨水貯留設施的雨水利用量,占建築物總用水量的比例。
雨水經收集、貯存及必要處理後,可供沖廁、澆灌、景觀、洗車等用途,以減少自來水使用,並提高雨水資源利用效益。
**易混淆處:**分母是「建築物總用水量」,不是總雨量,也不是雨水收集設施的容量。
(四)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第 四 題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規定,將採購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請問此三種方法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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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所定三種招標方式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招標對象是否向不特定廠商公告、是否先辦理資格審查,以及是否依法邀請特定廠商,區分如下:
-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先以公告方式徵求廠商,經資格審查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8 條辨認三種方式的程序特徵:
- 招標對象是否為不特定廠商:是,即為公開招標。
- 是否先公告徵求廠商,再審查資格並邀請合格廠商:是,即為選擇性招標。
- 是否免公告,直接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是,即為限制性招標。